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及其创新路径_农业产业化论文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及其创新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织形式论文,路径论文,农业产业化经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80年代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重新确立了农户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组织单元的地位,极大地调动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但同时也留下了农户经营规模细小化的“后遗症”(何秀荣,2009)。在经历了一个农副产品价格逐步放开的过程之后,中国基本实现了农副产品的自由市场交换。但是,伴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副产品市场化改革的深化,一些新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周立群、曹利群,2001)。由于单个农户与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连接机制,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单元不能与快速发展的农副产品市场化进程相适应,这导致买难卖难常有发生。进入20世纪90年代,为了实现农户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山东等地逐步探索并先后形成了“公司+农户”、“公司+大户+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租赁农场”等一系列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但是,这些早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存在契约不完善等问题,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稳定性难以保证(周立群、曹利群,2001)。因此,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新和完善,使生产关系更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成为新阶段农业农村发展的必然要求(陈晓华,2012)。当前,各地又掀起了新一轮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创新,形成了“公司+家庭农场”、“公司+社会组织+农户、“合作社+合作社”、“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等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

针对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许多学者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开展了大量研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发展特征及演变规律。周立群、曹利群(2001)在对山东省莱阳市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演变过程,并指出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创新中应重视的三个要素:信誉与合作、专用性投资与组织调整、政府的互补性制度安排。杨明洪(2002)利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演进,他认为,出于节省内生交易费用的考虑,组织中应保留更多的市场成分;出于节省外生交易费用的考虑,组织边界应向企业方向移动。郭晓鸣等(2007)从制度演化的视角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演化过程呈现出由龙头企业带动模式向中介组织联动模式再向合作社一体化模式逐次演化的特征。蒋永穆、高杰(2012)通过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成的内因和外因的分析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形成过程表现为从环境变化诱发主体行动到政府参与推动组织形成的路径。第二,不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优势和劣势。黄祖辉、王祖锁(2002)从不完全合约的角度分析了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问题,将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分为农户支配型、加工者支配型和各自支配型三种类型。农户支配型可以克服买方“敲竹杠”问题,并在生产者的资产专用性程度高、产品高度易损性的领域发挥优势;加工者支配型可以克服卖方“敲竹杠”问题,并在加工者的资产专用性程度高、生产者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产品易损性不大的领域发挥作用;各自支配型通过各自资产专用性的相互抵消而使农业剩余的分割较为公平,因而能促进各自对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杜吟棠(2005)分析了“市场+农户”、“基地+农户”、“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和“中介+农户”五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利益联结关系,认为“合作社+农户”的经营组织形式最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苑鹏(2013)则从农户福利改善的视角分析了“公司领办合作社与农户对接”、“农户与公司合办合作社”、“农户自办合作社与公司对接”和“农户自办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四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对农户的影响,并指出上述四种经营组织形式中农户福利依次增加。

上述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对纵向协作或垂直一体化等不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进行比较,但是,很少有文献讨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横向演变。本文旨在总结当前主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基础上,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分别分析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路径及发展方向,以期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创新提供理论依据。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主要形式

(一)传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

1.“公司+农户”。这是农业产业化最初形成的经营组织形式,也常被称为“分包制”或“订单农业”。周立群、曹利群(2001)把这种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描述为:“农户负责生产农副产品,龙头企业从事农副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除此以外,龙头企业还有可能向农户提供一些产前和产中的服务,如农用物资采购、农业技术服务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契约界定。农户按照契约规定生产某种品种、产量的农副产品,企业按照契约规定收购、加工、销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2.“公司+大户+农户”或“公司+合作社+农户”。该组织形式的特点是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引入一个中间人,因为企业希望出现一个代表小规模农户的交易对手,以节约包括时间和精力在内的交易费用;小规模农户也希望有一个合适的组织来代表他们的利益与企业进行交易谈判,以摆脱弱势的谈判地位(何秀荣,2009)。其制度安排是:农户负责生产农副产品,龙头企业负责加工和销售农副产品,合作社或大户充当中介,不仅为农户提供产前和产中的某些服务(例如农用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也为龙头企业提供服务(例如收购和粗加工等)。但是,合作社和大户扮演的角色略有区别,合作社与农户之间既有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又有合作的关系,而大户与农户之间是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

3.“公司+租赁农场”。该组织形式能够更好地进行规模化和标准化的农业生产,企业通过租赁农户耕地(法律意义上一定时段内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让)直接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实施完全一体化经营。农户获得土地租金,同时还受雇于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实际上就变为企业的合同工,并由此获得劳动收入。

(二)新出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

为适应当前农业经济发展的要求,部分地区开始积极探索和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根据笔者在广东、山东、安徽和宁夏等地的调查,新出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

1.“公司+家庭农场”。该组织形式是“公司+农户”的升级,主要体现为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技术标准的提升。传统农户通过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并采用先进技术进行专业化生产,逐步发展成家庭农场,公司和家庭农场之间通过契约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广东温氏集团“公司+家庭农场”的经营组织形式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温氏集团是一家以畜禽饲养业为主导,兼营生物制药和食品加工的多元化、跨行业、跨地区的现代大型畜牧企业集团。长期以来,温氏集团实行“公司+农户”的生产模式,公司负责饲料的生产和采购,药物、种苗的研制和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产品的验收和销售等;农户负责畜禽饲养,相当于公司的生产车间(张乐柱等,2012)。这种经营组织形式在一定时期内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这种组织形式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一些合作农户的生产规模多年不变,现代农业技术难以应用,生产的机械化程度低,生产效益多年徘徊不前,养殖收入增幅不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与温氏集团合作养殖的积极性。2010年,温氏集团养鸡户的平均饲养规模大约为7500只/批,户均年收益仅为3.5万元。为了改变农户生产规模小、现代农业技术无法有效应用、产业升级难、生产效益增速不快等现象,温氏集团通过实施“养鸡户效率效益倍增计划”,利用物联网等高新技术推动农户规模化、机械化和标准化养殖,把农户提升为具有一定规模、能有效承载现代农业技术的家庭农场,促使“公司+农户”的经营组织形式向更高层次的“公司+家庭农场”的经营组织形式转变。通过实施“养鸡户效率效益倍增计划”,预计到2015年,养鸡户的平均饲养规模将达到15000只/批,户均年收益将达到7万元以上。

2.“公司+社会组织+农户”。这种经营组织形式是以农业企业为龙头,以社会组织为纽带,以农户、种植大户或合作社为基础的新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其创新点是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建立起一座沟通和协调的桥梁。广东省罗定市是积极探索这种经营组织形式的典型地区之一。罗定市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遇到了公司和农户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①农户小规模生产,土地规模化经营难;②标准化生产难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遇到挑战;③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难协调,缺乏有效的沟通中介。有鉴于此,罗定市的一些龙头企业探索“公司+乡贤理事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利用当地兴起的乡贤理事会出面与农民进行商谈和协调,以解决农业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难以实施的问题。乡贤理事会一般由宗族长者、老党员、老模范、经济文化能人等具有很高威望的人组成,在当地有深厚的人脉关系,得到农户的普遍信任。乡贤理事会作为中间人帮助企业和农户进行沟通,便于解决企业和农户之间在土地流转、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矛盾,起到了沟通协调和相互监督的作用,大幅降低了公司和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

3.“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自生型组织,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合作社自身存在的一些制约因素逐步显露:①功能单一,综合性服务功能不强;②各合作社分散生产经营,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程度不高;③资产规模小,缺乏发展资金。因此,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合作社+合作社”的经营组织形式,把合作社进一步联合起来,发展合作社联合社,通过开展大生产、大合作,尝试解决单个合作社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矛盾。例如,广东省郁南县联兴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由朱氏明记果业合作社、益农沙糖桔专业合作社等1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成,集生产、仓储、农资配送于一体,充分发挥了资金、仓储设施、农业机械等要素的规模效应。“合作社+合作社”的经营组织形式创新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纵向合作经营模式。即农业产业链上各个环节的合作社联合起来共同开展资本合作和服务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扩展合作功能,帮助提升社员在各个环节上的经营利润。第二,横向合作经营模式。即生产相似产品或提供相似服务的合作社联合起来,采取“大社帮小社,强社扶弱社”的方式,统一生产规程和标准,实施标准化生产,共同应对市场竞争,达到“双赢”和“多赢”目的。

4.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这是以农业企业为龙头,以家庭农场为基础,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的新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是“公司+家庭农场”、“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合作社”等几种经营组织形式的融合,它既利用了专业化分工带来的生产效率的提高,又将产业链上各环节紧密结合。在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中,龙头企业统一制定生产规程和标准,以优惠的价格或赊账的形式向家庭农场提供种苗及农业生产资料,以略高于市场且相对稳定的价格收购农产品;合作社按照企业的要求统一向家庭农场提供作业、技术、信息服务;家庭农场按照标准生产,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农产品。例如,安徽省宿州市灰古粮食产业联合体由淮河种业有限公司、天意青种业有限公司和弘大种业有限公司3家龙头企业和德杰、忧民、惠康等5家农机或植保专业合作社以及13个家庭农场组成。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与传统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相比,合作社的作用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进而导致联合体内部的利益联结机制也发生了改变。由于家庭农场的生产规模一般较大,具有一定的谈判能力,合作社不再作为农户利益的代表而存在,成为专门提供专业社会化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路径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创新的两个维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农业产业内部分工的不断深入,分立后的各个环节需要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连接和协调。从这一意义上讲,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就是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创新的过程,创新的目的在于引进适当的中介组织和连结机制(周立群、曹利群,2001),以达到最优的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不论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历史演变来看,还是从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实践来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过程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来分析(见图1)。

图1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路径

从纵向来看,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产业链上各类经营主体(农业生产者、专业服务组织和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而专业化分工造成产业链上要素的分割,各类经营主体需要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要素的融合,从而产生了交易费用。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纵向创新主要是完善和优化产业链上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包括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从而降低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费用并提高整个产业链的资源配置效率。从横向来看,为了获得规模效应,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农业生产主体需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需要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作为支撑。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横向创新是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通过合理的方式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挥要素的规模优势,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规模收益。纵向创新和横向创新在一定的条件下是相互影响和相互替代的,各类经营主体之间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促进规模优势的发挥,而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也有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稳定,从而降低交易费用。纵向创新和横向创新的交互发展构成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路径。

(二)以降低交易费用和优化资源配置为目的的纵向创新过程

“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雏形形成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纵向创新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不断探索纵向产业链上各类经营主体的一体化形式;二是不断探索在整个产业链上如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前者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后者则是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产业链内实现增值收益。农业产业化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现一体化经营①。如果说以降低交易费用为目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创新实现了产品环节的一体化经营,那么,以优化资源配置为目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创新则是实现了要素环节的一体化经营。

交易费用的大小取决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因素(Williamson,1979)。这些因素对交易费用的影响因时间和产品的不同而异,所以,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对于不同的产业,所适用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是不一样的。对交易费用的衡量是困难的,因此,在实践中只能靠不断摸索来寻找不同时期和不同产业的最佳一体化程度。“公司+农户”这一经营组织形式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的不确定性给企业和农户带来的交易费用。对公司来说,这种经营组织形式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产品来源,提高了农产品标准化程度;对农户而言,这种经营组织形式的建立稳定了销售渠道,大大降低了农产品市场销售的风险。但是,由于企业和农户之间仅有商品契约,加之农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这种经营组织形式导致双方在交易中容易违约,从而产生高昂的交易费用。由于“公司+农户”的经营组织形式存在上述缺陷,一些地方尝试建立“公司+合作社+农户”和“公司+大户+农户”的经营组织形式。这种演进主要是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引入一个有资产实力的中间商(合作社或大户),由其直接与供求双方建立契约关系。但是,这种经营组织形式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矛盾,并没有真正解决“公司+农户”这种经营组织形式的缺陷,只不过是将“普遍矛盾”变成了“局部矛盾”,并且它还存在企业与中间商共谋侵占农户利益的可能(杨小东,2009)。“公司+社会组织+农户”的经营组织形式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这一中介,为企业和农户之间架起了沟通和协调的桥梁,有效防止了农户和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社会组织不参与利益分配,也不会侵占企业和农户的利益。

除降低交易费用外,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更重要的作用是通过要素契约在整个产业链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加工、运销、服务等环节逐步分化为独立的行业,并由独立的经营主体来经营。专业化分工虽然提高了生产和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但是,要素的分割使得专业化分工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单独存在和发展,各环节需要通过市场交换或组织化的形式相互联系、共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就是要在纵向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各类经营主体分工协作、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综合经营体系,实现优势结合、要素集成,从而提高整个产业链的竞争力。农户拥有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和劳动力,但缺乏资金、技术、市场信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企业则在资金、技术、信息和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发挥组织规模的优势,才能在产业链上实现“1+1>2”的规模收益,这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才能够稳定。

许多成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都注重产业链上要素的融合。广东温氏集团“公司+家庭农场”的经营组织形式之所以成功,关键在于它合理发挥了企业和农户各自的优势。在产前环节,企业向合作农户垫资或提供担保贷款以帮助他们建设生产设施,并通过向农户收取适当定金或赊账的形式向合作农户提供优良品种。在产中环节,农户利用自己的场地生产,企业向农户提供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方面的指导以及各种社会化服务。在产后环节,企业收购农户的成鸡,并加工销售,企业在扣除前期为农户垫付的各种资金后,将销售收入返还给农户。这种组织形式在调动农户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解决了农户生产资金缺乏和难以实施标准化生产的问题,实现了产业内增值增效的目标。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演变过程中还出现了“公司+租赁农场”的经营组织形式。虽然这种经营组织形式极大地降低了企业和农户之间在产品市场上的交易费用,但企业将农业生产经营环节纳入企业管理的范围,不但没能调动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还增加了企业的监督管理成本。调查发现,这种一体化程度较高的经营组织形式对于普通的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的生产经营来说不具有可持续性,仅适合于产品附加值较高的花卉、盆景、育种、有机产品等产业,而且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这种经营组织形式的监督管理成本会显著增加。

(三)以提高生产效率和规模收益为目的的横向创新过程

中国农业发展的核心难题不在于技术方面,也不在于市场方面,而在于影响技术应用和市场竞争的农场规模(何秀荣,2009)。因此,扩大经营规模,发挥规模优势,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创新的主要内容。获得规模收益是农户扩大经营规模的内在动力。一方面,农户经营规模扩大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从而带来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农户经营规模扩大使得其市场力量增强,他们可以通过谈判在产业链上分享更多的经济利益。前者称为内在规模收益,后者称为外在规模收益。但是,农户经营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而是必须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特别是农业技术水平相适应,并且不同产品的最佳生产规模也是不同的。所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横向创新过程就是探索在特定的生产力水平特别是农业技术水平下,农户最适宜的经营规模。

实现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有两个必要条件:生产要素流动和农业技术进步。生产要素流动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基础,决定了能否进行规模经营,这主要涉及土地流转、劳动力转移和资金融通等方面。农业技术进步则是发挥规模效应的保障,决定了最优经营规模。一方面,随着农业技术的进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劳动力相对剩余,部分农户开始从事非农劳动,他们的土地逐步集中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手中,实现了土地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随着农业技术的进步,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和专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出现,以及农民教育和培训的深入,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有能力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经营。于是,农村种养能手、专业户通过生产要素集聚而形成农业专业大户。农业专业大户利用现代农业技术生产、利用企业化方式管理,逐步演化成家庭农场。现阶段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向,未来家庭农场通过合作或入股的形式联合,将发展成为生产合作社或公司农场②。

除农户进行横向联合扩大组织规模外,专业服务组织为了提高收益、扩大服务范围,也会进行横向联合。比如,农机合作社和植保合作社联合起来形成服务联社,可以与农户建立更加稳定的合作关系。企业处于产业链的顶端,为了形成更加完整的产业链,同时增强资金实力,相关企业(例如育种企业、加工企业、流通企业等)往往会联合起来形成企业集团,共同抵御市场风险。

四、未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方向

社会专业化分工的不断发展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但是,专业化分工的前提是分工后各个环节的协作与联合,社会分工越细、专业化水平越高,就越需要各个环节紧密合作。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建立就是要将农业产业链上各个分立的环节以一定的形式连接。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演变路径来看,产业化初期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主要是通过产品契约建立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联系,当前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创新更注重各类经营主体通过要素契约建立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广东温氏集团的成功正是符合了这一规律。然而,随着签约农户数量的增加和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以企业作为主体来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社会化服务的成本越来越高,因此,需要专门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组织来提供这些服务。所以,更具有普遍借鉴意义的应该是当前出现的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

以农业企业为龙头、家庭农场为基础、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的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是建立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一体化经营形式,它既注重交易费用的降低,更注重生产要素的融合。联合体各方通过签订生产服务合同,确立在农产品收购、生产资料供应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联结机制,主要表现为:①联合体中的龙头企业帮助家庭农场获得抵押贷款,或垫资为家庭农场提供种苗及生产资料,形成了资金融合;②一些联合体中的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联合建设生产设施,或者龙头企业投资建设生产设施后租赁给家庭农场使用,形成了资产融合;③联合体中的龙头企业对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进行严格检测,使用统一品牌和商标,形成了品牌融合;④合作社按照龙头企业的标准为家庭农场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形成了服务联合。由于要素相互渗透,产业链上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更为紧密,增强了它们之间的相互信任,逐步消除了人的有限理性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进一步降低了交易费用。这一经营组织形式符合中国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已经在安徽、山东等地表现出了较强的生命力,它将是未来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

五、结论及政策含义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演变过程主要表现为交易费用的降低和规模收益的增加。这种变化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来分析。从纵向来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就是要在纵向分工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形成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从而在降低交易费用的同时,在整个产业链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横向来看,随着技术进步,专业化分工后经营主体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可以提高生产效率,获得规模收益。上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纵向创新过程和横向创新过程常常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交织的,各类经营主体之间有效的利益联结能够促进规模优势的发挥,而生产规模的扩大也有助于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稳定,从而降低交易费用。纵向创新和横向创新的交互发展构成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路径。具有适度经营规模的家庭农场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向,随着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市场需要更加专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来提供服务。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是建立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一体化经营组织形式,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演变规律,将是未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

要实现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一体化经营,培育和壮大产业链上各类经营主体是关键,对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来说,主要是发展家庭农场和专业服务合作社。当前,家庭农场的发展面临着土地流转和农业融资两大瓶颈,而专业服务合作社的发展也面临着资金约束。因此,政府应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创新融资渠道,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和专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同时,应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①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将“农业产业化”定义为: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比较效益为中心,依靠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现一体化经营。

②何秀荣(2009)认为,公司农场将会成为中国未来农业微观组织的重要形式。

标签:;  ;  ;  ;  ;  ;  ;  ;  ;  ;  ;  ;  ;  ;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及其创新路径_农业产业化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