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封建土地的国有制_井田制论文

论中国封建土地的国有制_井田制论文

三论中国封建土地国有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封建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54年,近故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侯外庐先生,在《历史研究》创刊号上,刊布了他的著名论文《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这篇论文,对于我国土地制度史的研究,树立了一块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并启动了一个新阶段的展开。在这以前,这项研究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只是一些断代史专家研究某一朝代的典章制度时,对那时的土地制度(如均田制)加以考述。至于通贯的、系统的研究是缺如的。作为社会经济史的基本问题,从所有制形式方面加以系统考察,则更是未之前闻。在这以后,史家们群起探索,竞相讨论商榷。几乎各个朝代和各种所有制形式都有人研究,特别是土地国有制最受注意,争论最多。我于1956年在《历史研究》第一期发表了《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一文,后于1987年在《中国封建经济史研究》论文集中(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又发表了《再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一文。现在再提几点看法,名之曰三论。

一、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

“国有土地”、“土地国有制”或“国家土地所有制”等称谓已经揭示出这种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了,为什么还要说明呢?因为犹有异议。例如西周的井田制,井田归谁所有便有好几种说法。有谓为王所有的,有谓为贵族所有的,有谓为村社所有的……我们认为王有就是国有;贵族和村社等等都只是占有。为什么这样说呢?理由如次。

以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的国家和旧氏族组织的不同点为标准,我国的西周无疑已经是国家了。周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现在要问:周王是什么样的王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先读一读马克思的著名手稿《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的“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一节。〔1〕其文如下:

“……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

“因此,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这种财产大部分是在一个小公社范围内通过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而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公社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属于最终作为个人而存在的更高的共同体,而这种剩余劳动既表现在贡赋等等的形式上,也表现在为了颂扬统一体——部分地是为了颂扬现实的专制君主,部分地为了颂扬想象的部落体即神——而共同完成的工程上。”

“这类公社财产,只要它在这里确实是在劳动中实现出来的,就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各个小公社独立地勉强度日,而在公社内部,单个的人则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能够使劳动过程本身具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能够成为整套制度,……”下文还谈到灌溉渠道等公共条件表现为专制政府的事业,以及真正的城市在什么地方形成等问题,文长不具录了。

细读上面引文,联系我国古史实际,周王不就是那样一个“特殊东西”、那样一个“唯一的所有者”、那样一个“专制君主”吗?《诗》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孔子云:“天无二日,土无二王。”〔3〕这就说明周王是唯一的所有者。 当时的社会是分为等级的阶级社会。等级象阶梯一样,为数不少。每个人都属于一定的等级。每个等级包括多寡不一的身份相同的人。唯有一个等级,即最高等级,只有一人,那就是王。由上引孔子“天无二日,土无二王”之语可见,其排他性是绝对不许更有一人与之同在这一等级的,甚至他的父母也不可能。〔4〕他是天子(上天的元子)。 他之君临天下是“天与之”(即神授的)。他一个人独占最高等级,所以他自称“予一人”。他确乎是个“特殊东西”。国家的土地人民都为他所有。可以说,他就是国家的人格化,国家的代表;他就是国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古代的“国家”时,夹注说:“(例如东方专制君主)”〔5〕我国的西周不正是这样的吗?我们说王有就是国有,谁曰不宜。

那么,既然王有和国有等同,为什么一定要称国有而不称王有呢?这是因为国有能更确切地表达所有者的实质。上面说过,王是国家的代表,称国有不是更确切吗?再则,土地国有制象一条源远流长的江河,在不同地段,有不同景观和不同称谓。我国历史上,井田制之后还有授田制、屯田制、均田制、……这些田制并非各不相涉,有一条线把它们贯串起来,这条线就是土地国有制。〔6〕当然对这些田制是不是国有制也不是没有争议的,不过不似对井田制分歧之多罢了。

意见分歧的一个原因是如何看待占有权问题。再以西周为说。前面说过,西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周王;贵族村社都只有占有权。现在要特加申述的是,这两种占有权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贵族的占有权是特权,而村社的占有权则是负担。贵族的占有权是依照等级的高低,由上而下一级授一级的。但不论哪一级,其占有权都是由村社的占有权实现的。村社(即农村公社)的名称叫做“邑”。〔7〕 它的土地占有权是由原来的所有权演变而来的。它成了贵族的采邑。它须向它所属的贵族贡纳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所属贵族又要向其上面授予他特权的贵族奉献部分所得)村社的土地以井田的形式分配给成员庶民耕种,换句话说,即把使用权授予直接生产者。

随着等级地位的高低,等级特权有大小多寡之别。大诸侯的等级地位高,所以他的特权也多而大。在他的侯国之内,他俨然是一个专制君主,几乎与周天子埒。卿大夫在采邑之内,也是很有权势的。加之,他们都是世袭的占有者。这就勿怪乎有的史家把他们看成是土地所有者,因而有贵族所有制之称。村社也是世袭的占有者。村社的庶民生斯长斯,不知多少代了。村社的土地看起来也好象是村社所有的。但是村社并没有处置土地之权。整个村社可以被领主用来赏赐、转让……实际是领主的庄园。〔8〕当然也不是所有者,只是他有更高的占有权吧了。

由西周的情况可见,只有把井田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区别清楚,土地国有制形式方能了然。所有权谁属问题是决定所有制性质的关键。占有权在等级社会中,是错综复杂的。使用权较简单,但有时也会与占有权相混。这就要求我们细加分析。西周时期是全面施行土地国有制的。西周以后,土地私有制潜滋暗长;到战国,便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它鲸吞蚕食国有土地,浸假凌驾国有制之上。它是历史前进的趋向,但它的前程并不是平坦的。它和国有制此进彼退,此消彼长;二者的矛盾和斗争构成秦汉以降土地制度史的重要内容。现在要问: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

二、土地国有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上述问题的答案可能有多种,但我认为,最主要的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二者的作用及其影响;二者中又以商品经济为主导。下面略作论述。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是两种相对立的经济形式。自然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是适应生产水平低下和社会分工不发达的状况而形成的。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经济形式。它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9〕这两种经济形式, 从历史发展的全过程看,自然经济是逐渐减退,以至消失;商品经济则是逐渐进展,以至统治整个社会。但是在历史发展的各阶段中,这种趋势却不是一往直前的。二者有时是此进彼退,有时是彼盛此衰。经济曲线经过多次升降,最后乃呈现自然经济消失,商品经济全面统治的局面。统观我国古代的经济发展正是这样,虽然直到近代,它尚未达到它的终点。

《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指出:郑州出土的商代前期(即盘庚迁都以前)遗存中有青铜器、陶器、骨器,以及铸铜和制陶的作坊。“陶器和骨器的使用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平民都需使用。制陶作坊以泥质的盆、甑类器为主,制骨遗址中主要是镞、簪一类产品,这些产品可能具有商品生产的性质。”〔10〕这一推断是正确的。据此,可以说,商代前期已有商品经济了。当然,这样的商品经济还很幼稚。商品的种类很少,说明供求范围不大。这些商品又都是耐用品,消耗数量有限。这种状况直到西周犹然。《诗》三百篇中提到商品交换的只有“氓之蚩蚩,抱布贸丝”〔11〕一语,可见一斑。

但是,到了东周,时势豹变。“在历史上起过革命作用的各种原料中最后的和最重要的一种原料”——铁,被发现而且被冶炼出来了。这就开启了中国的“铁犁和铁斧的时代”。铁犁和铁斧披荆斩棘,深耕易耨,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第二次大分工——虽然早已开始,但是,只是到了此时才大为加深加广。二者间日益频繁的交换驯致引发第三次大分工,“创造了一个不事生产而只从事交换的阶级——商人”和“一种整个社会都要向它屈膝的普遍力量”〔12〕——金属货币。商品经济遭逢它有史以来的最佳时节,它的代表人物第一次垂名青史。

商品经济是进取的。它冲击旧制度,为自己开辟道路。古代世界,农业是决定性的生产部门,〔13〕土地是最宝贵的生产资料。因此,古老的井田制不能不受到冲击。静止的土地所有权开始运动了。土地私有制成长起来并日益侵蚀国有土地。土地国有制再不能继续维持它全面统治的传统了。

商品经济是怎样破坏土地国有制的?它以商品交换的方式把人们越来越多地卷入市场关系之中,扩大了贫富差别,发展了私有经济。这是铁犁和铁斧的时代,井田畎亩中的农人们纷纷“以粟易械器”,刀、布之类的工具成为人人愿意接受的商品。于是刀、布成了“商品的商品”,具有“可以任意变为任何随心所欲的东西的魔法手段”。这就是我国最早的金属货币即铸币。战国后期,刀币变得越来越小,好象是我们今天的儿童玩具。这说明交易的迅速发展,令货币越来越符号化(当然,刀、布铸造者减重以谋利也是一个原因,但只是次要的原因),随着货币流通,商人资本和高利贷也日益繁荣起来。这二者,一向受人诟病,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们在历史上也曾起过革命的作用。因为对于摧毁旧制度它与有力焉。在这种状况下,有权有势的封君们鲸吞国有土地,一般的富有者和暴发的商贾们则蚕食国有土地。国有土地逐渐转化为私有土地。土地国有制削弱了;土地私有制发展了。

但是,这两种土地所有制的消长之间是存在矛盾和斗争的。农人们不到山穷水尽是不肯失去他占有的小块土地的。封建国家也不愿意减少它耕战所资的土地和人手。“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14〕农人们被迫抛弃土地,离乡流亡,对统治者也是大不利的。因此,当战国时期农村公社解体,井田制废弃的过程中,统治者便把国有土地原来由村社分配使用的传统改为由官府授田的新制,还设立代表朝廷直接管理国有土地的郡县。但是这并不能止绝土地私有制向国有土地的胜利进军。秦及汉初对商品经济采行放任政策。富商巨贾之流更为活跃。伟大的良史司马迁在《史记》里特为其代表人物立传,名之曰《货殖列传》。传中最早的货殖者为陶朱与子贡,时值春秋季年(公元五世纪末叶);最后止于汉武帝时。前后覆盖的年代共约三百年。这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也是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土地国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矛盾斗争的第一次激化。汉文帝前十二年,目光如炬的“智囊”晁错上了一封著名的奏疏——《贵粟疏》,强调指出农夫的苦况和各项苛重的负担。农夫不得已时只好半价出卖自己的粮食,没有粮食则只得借高利贷。“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晁错为什么特别提出“商人”?因为商人是当时最大量货币的持有者,是最强有力的土地购买者和高利贷者。可以说他是商品经济的化身,从他的活动可以看出商品经济的动向。晁错对他的描述并不夸张,大致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但似乎并未引起汉文帝的深切同感。到汉武帝时,问题更严重了。《汉书·食货志》说:武帝以勤远略,“县官大空。而富商大贾或滞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焉。冶铸鬻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于是,一场严重的斗争展开了。

武帝是一个铁腕人物。他从商人阶级中选拔出一批杰出人物为他理财,与商人争利。马克思说过:“一个统治阶级越能把被统治阶级中的最杰出的人物吸收进来,它的统治就越巩固,越险恶。”〔15〕武帝用郑当时之言,重用洛阳贾人子桑弘羊、齐之大鬻盐东郭咸阳、南阳大冶孔仅。“三人言利事析秋豪”,先后为大农令丞,领盐铁事;收铸铁煮盐归国有,禁私营。又“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益多贾人矣”。接着颁布算缗令,命杨可主持告缗。“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16〕商人阶级受到极为沉重的打击,他们丧失了已被他们私有的土地。这些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土地国有制又重振了。贺昌群先生指出:“缗钱令没收的中家以上富商大贾、地主豪强的土地,……都大批地陆续入于天子之手,而称为‘公田’。……公田既为封建国家所有,所以又称‘官田’。”又说:“公田、官田、草田这些名称,在武帝以前是没有的,亦不见以公田假贷贫民的记载,这说明武帝以前汉天子直接掌握的土地很少。……。”〔17〕其所以少,我以为就是三百年来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商人阶级侵蚀国有土地的结果。但经过这场斗争,商品经济发展的势头被遏止了;土地国有制在一定程度上被强化。这说明:商品经济尚未具有不可摇撼的地位;年轻的商人阶级还很幼弱。

封建土地国有制是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汉武帝虽然能以雷霆万钧之力打击商品经济,但只能遏止它的发展势头,却不能消灭它。到东汉末年,爆发了规模空前的黄巾大起义,继之是军阀们长时间的鏖战。中原的社会经济遭到深重破坏。农民们四出逃亡,土地荒芜,无人耕种。在这种状况下,怎样使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成了急迫的问题。曹操的办法是,“屯田”。这办法实非新创,乃是前代授田制的改订和大规模运用,纯属土地国有制。

在这期间,商品经济衰竭到了几乎止绝的程度。即使在伊壁鸠鲁的空隙里也很难邂逅到一个商人。《南史·孔琳之传》说:到魏明帝太和元年(公元227年)之际,“钱废谷用,四十年矣。 ”这是自流通刀布铸币以来所未曾有过的现象。更不幸的是短暂的西晋统一尚未恢复社会元气,却又遭到另一场严重的破坏。这样,商品经济自然只能仍停顿于经济曲线的低谷中。广大农民企求稳定地占有小块土地,过一种仅能糊口的自然经济生活而不可得。伟大的诗人陶渊明反映了农民的愿望,写下脍炙人口的《桃花源记》这一不朽名作。然而那样美妙的境界只可能存在于诗人的幻想中。现实的情况仍然是,若不堕入世族庄园中为奴婢、为部曲、为佃户,那就只能在无主荒地上过一种朝不保夕的生涯。锐意改革的北魏孝文帝采行均田制。这一制度远祧井田制,近继屯田制,但更加完备,更能适应当时的实际状况(至少是北方的状况)。因此,后来虽屡有起伏,却一直延续到唐代中叶。唐代中叶,以茶叶等经济作物为资源的商业贸易异军突起,不唯占领了内地的市场,而且远及塞外和周边地区。于是,商品经济迎来了它的第二个高峰。

这个高峰比之第一个高峰是更高更大的。第一个高峰的大宗商品是盐铁,其次是酒酤。盐铁,甚至酒酤,其主要消费者是农民,但却不是农民所能生产的。它产地一定,生产集中,非冶铁家、煮盐家不能办。这就使汉武帝桑弘羊辈能够把生产和销售夺取过来加以垄断。茶叶等经济作物的生产与此不同。它象蚕桑一样,是由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由小商小贩收购,再由富商巨贾集中而运销各地。这个产销过程使统治者难于垄断。唐宋君臣对于垄断,非不为也,是不能也。他们主要采取的措施是插手这类商品的流通过程,分割商人的利润。由唐至宋所形成的钞引之制便是这种措施的体现。这些措施当然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也不能阻止其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的趋势已不可逆转了。

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不能不冲击旧制度。它加剧农村的贫富分化,使穷者离乡背井,成为“逃户”,而富者以及有特权的贵族官僚则乘机掠夺土地。早在武则天时,问题已引起朝廷的关注。武则天曾命宇文融“括田括户”,所获为数颇不少,但不能止绝。到唐代中叶,“客户”已经遍布各州。杨炎相德宗,行两税法,索性承认现实,宣布“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而且不再“以人丁为本”,而是“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就敲响了均田、租庸调等旧制的丧钟。宋初君臣还制“均田图”,意欲复行均田制,结果当然是徒劳画饼而已。《宋史》称:宋“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这是事实。那么应如何评介这种事实呢?我认为这是古代社会的一大进步,是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很显然,唐代以前,土地所有权的运动是呆滞的;唐代以后则活泼起来了。辛稼轩词有“千年田换八百主”之句。〔18〕这是谚语,但若弃其夸张,则确是宋代土地所有权运动的写照。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国有制的日益式微是不可避免了。明初,曾大规模实行卫所屯田,可是为时不久便私有化,可以说那是土地国有制的回光返照。后来北方边陲一带的屯田竟有所谓“商屯”,可见商品经济已渗入全属国有的土地上。土地国有制已近尾声了。

由以上所述可见,我们要叙述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历史,若不留意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二者消长关系是不能阐明土地国有制的兴衰原因的。

三、土地国有制的历史作用要辩证地观察

照以上所说,土地国有制植根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背道而驰;而在封建社会中,无疑商品经济是进步的,自然经济是落后的,那么,土地国有制不也是落后的东西,还能使国家强大吗?以前我说过,土地国有制能使封建国家强大,现在还能如此说吗?我想,还是可以说的。理由如下。

土地国有制的首要原则是平均分配土地给农民耕种,把农民提高到自耕农的状况。井田制如此,均田制也如此。孟子对齐宣王说:“……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因此必须为民制产。他接着说:“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那么怎么办呢?于是他提出:“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19〕他认为西伯为民“制其田里”就是这个方案。这样说来,这不就是他说过的“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的井田制吗?孟子是最能认识自耕农的巨大潜力的。他对梁惠王说:“王如施仁政于民”,就“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夫谁与王敌”!所谓仁政就是使农民能够温饱,方法就是实施井田。应该承认,孟子对自耕农民力量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方法是不合时宜的。固然,殷周盛时井田制确也起过那样的作用,但到他之时,井田制已经解体,必须改变土地国有制的形式,而且承认新起的农民小土地所有制,这样方能达到“王天下”的目的。

后世的均田制正是这样办的。例如唐代的均田,它授的田是国有土地,并不没收私有土地。授田的原则是“先贫后富,先无后少”。这就意味着承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以国有土地授予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使之成为自耕农。唐朝统治者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但也不能说均田令全属空文。至少在贞观永徽那段朝政效率最高之时,基本上是能执行的。唐代初期社会之安定,国威之强盛不能说不是奠基于是。马克思说:

“……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后者又取决于自耕农的人数。……”〔20〕这个道理,除昏庸者外,一切统治者都是懂得的。因为只有众多的自耕农才能使国家足食足兵,强大兴盛。我国自古以来,帝王们无不希望据有“广土众民”,其故就在于此。

但是,自耕农的作用还有另一方面——经济的方面。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最高,总是盼望能多致粟帛,从事副业生产。他们消费之余的粟帛和副业产品投向哪里呢?只有一条路子,就是拿到集市上去出售。一户农民所能投入集市的也许极为有限,不过一疋绢或一斤茶而已。但是拳石成山,经商贩收集到大都会便成为大宗商品。长安城中东西市堆积如山的绢帛、茶叶,以及若干消费品和手工业原料就是这么来的。自耕农对商业的繁荣、商品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不小的贡献。均田制下受田的农户在全国自耕农中为数甚多。他们的贡献当然也很大。

可是商品经济自来是唯利是图,不知感谢的。它给自耕农的回报是加速其贫富分化,把许多贫困了的农民从土地上抛掷出来,成为逃户、客户;让官僚、地主、商人以及高利贷者们巧取豪夺贫困农民自有的土地和依均田令接受的土地。均田制在商品经济的侵蚀下毁坏了。

这个过程在历史上是反复出现过的。它是历史的辩证法。

注释:

〔1〕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472页。

〔2〕《诗经·小雅·北山》。

〔3〕《礼记·曾子问》(又见《场记》和《孟子·万章》)。

〔4〕这里举个例子。 《孟子·万章》载:孟子门人咸丘蒙问曰:“……诗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舜既为天子矣,敢问瞽瞍之非臣、如何?”孟子认为以孝子尊亲之义而言,是不会的。可是孟子卒后百年,孟子认为不会的事发生了,《史记·高祖本纪》载:“高祖(即帝位后)五日一朝太公,如家人父子礼。太公家令说太公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今高祖虽子,人主也;太公虽父,人臣也。奈何令人主拜人臣?如此,则威重不行。’后高祖朝、太公拥彗,迎门却行。高祖大惊,下扶太公。太公曰:‘帝、人主也,奈何以我乱天下法!’于是高祖乃尊太公为太上皇。心善家令言,赐金五百斤。”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0页。

〔6〕这条线是侯外庐先生首先提出的。这是他的一大贡献。 不过他把这条线断自秦汉,我则把它上伸到西周,乃至西周之前,因认为井田制在夏商周都是存在的。郭沫若先生说,商已有井田,而且“是土地国有制的骨干。”金景芳、徐喜辰两先生有专论井田制的著作,都肯定井田制夏已有之。我从其说。但因夏商尚有待商榷,所以本文也只谈西周。至于夏商、我将另为文论列,兹不赘。关于汉以后,侯文以及拙作《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均有所论说。

〔7〕人们都说井田是农村公社。 徐喜辰先生在其《井田制度研究》中则说“邑”是农村公社。今从徐说。按有的地方也把邑叫做里、书社、……但称邑者最多见。

〔8〕张荫麟先生《中国史纲》就说过,邑乃贵族庄园。

〔9〕参考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有关辞条。

〔10〕见该书第221页。

〔11〕《诗经·卫风·氓》。

〔12〕这一段里的引文均出自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13〕《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14〕《礼记·大学》。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679页。

〔16〕本段所引史文,见《史记·平准书》及《汉书·食货志》。

〔17〕《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第158页。

〔18〕《最高楼》见《稼轩词编年笺注》第3卷,第279页。

〔19〕《孟子·梁惠王》。

〔20〕《资本论》第1卷,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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