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规划的原则余量——兼议规划的灵活性论文_伏晓春

试论规划的原则余量——兼议规划的灵活性论文_伏晓春

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建局 甘肃省白银市 730700

摘要:就客观世界而言,人们的主管认识将永远是无止境的。同理,规划从编制到实施,再到反馈修编,整个过程为一循环往复的整体动态的系统,因而它不可能十全十美,这很自然的要求我们在每个过程中既要贯彻对较为成熟部分的认识结论(包括根据国情以政策形式规定的部分),即规划的原则性;又要赋予一定的可供选择的塑性变量,即弹性或称为灵活性。

关键词:规划;兼议;灵活性

90年代初,以浙江温州为代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就已问世,它在这方面做了大胆的赏识,在用地性质确定上有不少于两个可供选择的子项,但笔者以为如能给出“最适宜”什么、“较适宜”什么、“适宜”什么和“不适宜”什么四个选择子项,它将会更有利于规划的控制实施;部分规划院校尝试的将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与详细规划同步完成,也较好的处理了三者间的协调关系,与以往的各行其事相互思路不一、协调性不够相比,不能不说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

如称规划及管理的原则性为宏为大为尺,那么,其灵活性则相应为微为小为寸,原则性属规划控制的宏观依据,通常是以法规的形式将规划目标及主要内容予以确认;灵活性则是规划操作者,在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规划整体内容的前提下,为便于规划的实施而做的一种更切合实际的变通。当然,它与无原则的变通是截然不同的,其积极作用正在于有利于规划的实施和更切合实际,能起到原则性想达到而又无法达到的目的,是对原则性极为有益的补充。就规划的实施来说灵活性与原则性有着异曲同工的作用。本文拟就此浅述笔者之见,若能对广大从事中小城市规划及管理工作者或多或少有点启发,使城市的规划管理由被动型向主动思维型过渡,为规划管理辟出一条新的思维小径,实为笔者所愿。

原则性是规划及管理必须始终遵循的既定宏观战略思想。诸如:风向原则、下游排污原则、道路和建筑红线的退让原则、容量控制原则、微波通道、高压走廊、视距走廊、呼吸通道及机场净空控制原则、用地性质及建筑使用性质控制和地下管网维修安全净距控制、绿化指标、防火间距及抗震防灾控制等等。此外,在城市的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中还应遵循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遵循“各项功能协调统一及提高综合功能”的原则;遵循“新建重要设施对市区避让、市区对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避让”的原则;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和分期实施”的原则……

灵活性则是在不违反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对规划内容局部进行更合理的调整(在弹性允许范围之内),以达到既能满足某些特殊的使用要求,又能保证规划得以顺利实施。至于规划编制中因受到客观条件和主观认识不足的制约,出现的一些大原则方面的不合理性,可由规划管理中的及时反馈,经过一定的程序及时予以变更和调整,此亦属灵活性的一个方面,而且是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是属于规划滚动发展、连动完善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

原则性与灵活性是规划及其实施管理中,两个既对立又统一的方面,它们共同作用于规划及其管理这一动态系统之中。没有原则性,就无法保证规划全面地有效地实施,无法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和城市综合功能的协调与提高,无法为城市居民(包括游人)创造出更加优美的生产、生活及游憩环境。而如果只有原则性而没有灵活性,同样无法顺利地达到终极目标,也无法通过充分发挥规划操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使规划中的不合理与不完善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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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镇的规划管理而言,因受行政干预强,经济基础差,建设规模小和环境容量少等自然和经济条件的制约,其规划管理中的灵活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规划管理的原则性及其应用

规划中贯彻的原则性表现在各个方面,就其大的方面而言,可以分为节约原则、安全原则、就近原则、集中原则、序列原则、容量原则、环境原则、定位原则、远近期结合原则等。而规划管理的原则性主要有:“许可证制度化”原则、“审批程序化” 原则、“管理规范化”原则及“先地下后地上”原则等。依据其管理程序实施的先后又可分为以下三个主要环节。

1、理实施之前的领会原则。

这主要是对规划文图在仔细钻研的基础上,力求对其内容的实质加以全面、完整的理解,并能提纲挈领地辦明主次,分清轻重缓急,这是搞好规划管理的基础和关键。要做到此点,必须在规划编制之始就让管理操作者介入,以便共同切磋、促其对规划意图的全面掌握和深刻理解,为规划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2、管理过程中的预见性、可操作性和可参与性原则。

预见性是规划操作者应具备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素质,预见性首先源于对规划内容的全面理解和整体把握;第二源于实践经验的日积月累,缺少预见性的规划管理实属被动型,只有具备了预见性的规划管理才是主动思维型。预见性不仅仅是一般常规意义上的经验总结,而更重要的则是在做了大量调査研究基础上的结论归纳。

可操作性是规划管理操作者,依据规划精神并将其具体化为定性或定量的确定操作程序,通常是用图表、文字等形式固定体现,并可用尺器量度或用文字叙述说明,其孕育成熟(基本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后应及早以法规形式公布。

可参与性是指广泛动员城市居民,积极参与规划的管理。包括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规划的实施及参与评论城市的建筑风格等。如此,既可充分发挥其在管理中的主人翁作用;又可有效地减轻规划实施的难度和压力。此形式可由成立多方参与的“城市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予以固定,并使其经常化、制度化。

3、实施每一过程终结后的质疑及其反思原则。

为使规划本身固有的不合理性得以及早发现和更能动地发挥操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操作者必须破除迷信、大胆质疑,并在其后及时地进行反思对比,由规划实施给予规划以及时地反馈,从而使规划更趋于完善和更具有合理性,此属于规划连动完善的中心所在。

二、灵活性的合理运用及其约束

灵活性的合理运用必须有一个适宜的度。此度即为:一是在不违反规划大原则范围之内;二是比起原则性来更有利于规划的实施、更具实际性与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三是为防止规划管理操作者的随意性或滥用职权,必须要给出一定的约束。此三者既是衡量灵活性是否运用合理得当的准则;又对操作者产生约束力,约束力还应通过相对稳定和相应固定的审批程序予以强化。

此外,为不断提高操作者的灵活处置能力,操作者应自觉地提高业务素质,其中包括对规划及其与之相关各个学科领域技术知识的熟练掌握与正确运用。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快捷要求。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形象地揭示了规划及其管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二者间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愿我们从事城市规划及管理的全体工程技术人员都能充分理解“尺短寸长”的真谛,使其发挥出相互补充、有机结合的最佳效益,并自觉运用到我国广大城市、城镇的规划及管理实践中去。

论文作者:伏晓春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26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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