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信用体系_注册会计师论文

如何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信用体系_注册会计师论文

如何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注册会计师论文,体系论文,信用论文,我国论文,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构建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

(一)构建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

1、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及其规模。

2、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性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承接与客户之间存在损害其独立性的利害关系的委托鉴证业务,如存在是否解除业务约定。

(2)会计师事务所单一业务量占总业务量比重的大小。

(3)审计业务是否与咨询业务混在一起,咨询业务收入与总收入比重大小。

(4)本地执业环境的好坏,本地业务占总业务比重。

3、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保持独立性的情况。

(1)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应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情况,如存在是否向事务所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2)执业独立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兼任或兼营不相容职务或业务。

(3)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其直系亲属是否与客户保持形式上的独立。

(4)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有的行为。

(5)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换所后带来原客户,并由其审计的情况。

4、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的客观性、公正性情况。

(1)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达,是否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

(2)注册会计师是否是在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在保守客户机密的前提下,保持诚实和公正;

(3)注册会计师是否在遵守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前提下,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

5、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遵守技术守则的情况。

6、注册会计师对客户、对同行及其他责任履行情况。

(1)注册会计师对客户履行责任的情况。

(2)注册会计师对同行责任履行情况。

(3)注册会计师其他责任的履行情况。

7、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机制情况。

8、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设置及配备人员情况。

9、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

10、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协助工作的情况。

(1)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是否存在需利用专家协助工作而没利用的情况;

(2)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是否存在不考虑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专家的独立性情况。

11、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有关检查、谈话的情况。

(1)是否存在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情况;

(2)是否存在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

(3)是否存在接受协会谈话提醒情况;

(4)是否存在超越批准执业范围执业情况;

(5)是否存在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6)是否存在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情况;

(7)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的义务情况;

(8)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情况;

(9)同业检查情况;

(10)执业备案执行情况。

(二)构建注册会计师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

1、注册会计师注册、年检情况。

(1)现所在事务所及其信用等级情况;

(2)从业经历及所在事务所信用等级情况;

(3)是否存在因超龄或离开事务所及其他原因年检未通过情况;

(4)是否存在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情况;

(5)是否存在挂名、兼职、跨所执业情况;

(6)是否存在出租注册会计师执照情况;

(7)是否存在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的情况;

(8)是否存在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

(9)是否存在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的方式招揽业务情况;

(10)是否存在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以外任何收益的情况;

(11)是否存在由自己承揽业务自己具体执业情况;

(12)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情况;

(13)是否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4)是否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15)是否存在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情况;

2、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保持独立性的情况。

(1)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应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情况,如存在是否向事务所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2)执业独立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兼任或兼营不相容职务或业务。

(3)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其直系亲属是否与客户保持形式上的独立。

(4)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有的行为。

(5)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换所后带来原客户,并由其审计的情况。

3、注册会计师执行审业业务时遵守技术守则的情况。

4、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情况。

(1)与执业相关的新法规是否及时得到培训;

(2)每年的后续教育时间中是否有一定比例的脱产培训;

(3)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据实填报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手册;

(4)职业后续教育的检查与考核情况。

5、注册会计师家庭收入与家庭财产申报情况。

(1)注册会计师是否每年如实申报一次家庭收入与家庭财产申报情况;

(2)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和完善具有激励机制的内部分配制度,本人在本单位收入状况。

6、注册会计师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有关检查、谈话的情况。

(1)是否存在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

(2)是否存在接受协会谈话提醒情况;

(3)是否存在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情况;

(4)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的义务情况;

(5)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情况;

7、注册会计师社会信誉情况

(1)注册会计师商业信用情况;

(2)注册会计师社会工作及社会捐助情况;

(3)注册会计师纳税情况;

(4)注册会计师银行信贷情况。

二、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相关制度

(一)建立健全注册会计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对注册会计师信用和会计师事务所信用实行等级评定制度

评定单位为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基本程序是(1)评定单位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赋予一个分值并制定成各种表格;(2)由参加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3)等级评定单位收到各单位、个人填报资料后,收集相关部门有关信息,实地调查和访谈;(4)由评估人员分析确定各指标的实际值,再汇总得分确定其信用等级;(5)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6)上级复核;(7)向社会公开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考核,分,具体标准为: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为信用等级A级;考核得分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的为信用等级B级;考核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75分的为信用等级C级;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为信用等级D级。

(二)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分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制度,对A、B、C、D四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采用等级越高优惠越大、等级越低管理越严二大原则,营造人人须讲信用,人人主动讲信用的良好执业环境。

(三)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信息披露、查询制度

财政部会计管理部门通过有关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注册会计行业信用体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中国注册会计师信用网便于人们查询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的信息。

(四)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信息公示、投诉制度

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初评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评估机构与公众沟通渠道,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五)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日常管理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

财政部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制度、注册会计师信用等级制度制定、中国注册会计师信用网网络开发和日常维护、政策的解释,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信息的分析、披露和监督检查各地工作情况;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注册会计行业信用日常信息的及时归集、录入、更新、维护以及信用等级的定期评定或复核。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单位、个人当年信用情况,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每年确认和调整单位、个人的信用等级,符合标准就上,不符合标准就下。对发生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等级的突发事件,当地评估机构要及时调整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等级,经上级特别审核后立即向公众特别披露。

(六)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等级标识制度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信用标识制度,就是要用A、B、C、D几个简单的符号综合地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程度,既便于人们记忆、理解,又便于查询。根据评定的等级结果,信用评估单位应颁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信用等级证书和标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出具的有关鉴证文件上同时标明其信用标识,以便于人们了解文件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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