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规范结构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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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规范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构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科学与社会

对科学完美性的持续批评使科学家们意识到,他们不能超越于特定类型的社会结构。科学家协会的宣言和声明都关注科学与社会的关系。受到抨击的科学制度必须重新考虑它的基础,重审它的目标,寻找它的基本原则。危机唤起了自我评估。既然科学家的生活方式受到了挑战,他们也就对敏感的自我意识状况有了警觉:自我意识作为一种社会的整合性因素,有其相应的责任和旨趣。当象牙塔之墙受到长期攻击时,它就变得摇摇欲坠了。在一个长久的相对稳定的时期里,对知识的追求和传播占有主导地位,即使这种追求在这一文化价值中没有占据第一位的话,科学家也要表明,科学是为人类谋福的一种方式。因此他们绕了整整一圈后,又回到了科学在现代世界出现时的起点。

三个世纪之前,当科学制度刚刚能够宣称独立并且还需要社会支持时,自然哲学家便做出承诺:从文化上看,科学既能保证有效地实现经济功利目的,又是颂扬上帝的手段。科学的这一目标当时并无自我证明的价值。但随着无数成就的取得,工具变成了目标,手段变成了目的。这方面进一步强化的结果是,科学家们认为他们独立于社会,并认为科学是社会的独立存在的事业,而不是社会中的一部分。但对科学自治性的当头一击,使这种乐观的独立主义转变为现实地参与到文化的革命性冲突之中。这种问题的提出导致了对现代科学精神特质的明确化和重新肯定。

科学是一个难以概括的词语,它所指的是一些不同的、尽管是相关的事项。它通常被用于指(1)一套特定的方法, 知识的证实依靠这套方法;(2)通过应用这些方法所获得的一些积累性的知识;(3)一套支配所谓的科学活动的文化价值和惯例;或者(4 )上述任何方面的组合。我们这里所考虑的是科学的文化结构的一个基本形式,即科学作为一种制度的一定方面。所以,我所要考察的不是科学方法,而是制约科学方法的惯例。诚然,方法论准则常常既是技术上的权宜之计,又是道德上的规定,但我们这里只关心后者。这是科学社会学的一个论题,而不属于方法论。同样,我们并不涉及到科学的重大发现(假设、统一性、定律),除非它们与关于科学的标准化的社会思想有关。这不是一种博学的冒险。

二、科学的精神特质(ethos)(注:“ethos”通常被译为“精神特质”,其实它更确切的含义是指一定领域或时代的社会或文化的综合特征,主要指被普遍信守的价值观念。——译者)

科学的精神特质是指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调的价值和规范综合体。这些规范以规定、偏好、许可和禁止的方式表达。它们借助于制度性价值而合法化。这些通过告诫和凡例传达,通过偏好而加强的必不可少的规范,在不同程度上被科学家内化了,因此形成了他的科学良知,或者用现在人们喜欢的术语说,形成了他的超我(super-ego)。尽管科学的精神特质并没有被明文规定,但它可以从体现科学家的偏好、从无数讨论科学精神的著述和从他们对违反精神特质表示义愤的道德共识中找到。

对现代科学精神特质的考察只是一个更大问题的引论,这个问题就是对科学制度结构的比较研究。尽管收录所必须的比较研究资料的专题论著很少且零散,但它们还是为下述前提假设提供了某些基础:“与科学的精神特质相吻合的民主秩序为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机会。”这并不意味着科学的目标被民主体制所限定。各种很不同的社会结构提供了程度不同的对科学加以支持的某些样板,我们总会记得西芒托学院(Accademia del Cimento)是由梅迪契(Medici)资助创办的; 查理二世由于准许伦敦皇家学会的成立和赞助格林威治观测台而在历史上受到关注;在科尔伯特(Colbert)的倡导下, 路易十四支持设立了法国科学院;应莱布尼兹的要求,腓特烈一世捐助设立了柏林科学院,而圣彼得堡科学院是由彼得大帝创建的(为的是驳斥俄国人未开化的观点)。但是这些历史事实并不意味着科学与社会结构的关系是随意的。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是科学成就与科学潜力的比率关系。科学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中发展是肯定的,但何种结构为它的最充分发展提供了制度性的背景基础呢?

科学的制度性目标是扩展被证实了的知识。实现这种目标所应用的技术方法提供了贴切的关于知识的定义:知识是经验上被证实的和逻辑上一致的规律的陈述(它实际是预言)。制度性的规范要求(惯例)来自这一目标和方法。技术性(认识性)规范和道德性规范的全部结构在于实现最终目标。有经验证据的技术性规范是适当的和可靠的,它是维护真实预言的先决条件;逻辑上一致的技术性规范也是做出系统化和有效预测的先决条件。科学的惯例具有其方法论上的存在理由,但它们之所以是必需的,不只是因为它们在方法上是有效的,还因为它们被认为是正确的和有益的。它们是技术上的规定,也是道德上的规定。

四类制度性必需的规范——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主义——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

(一)普遍主义(Universalism)

普遍主义可以在下述准则中找到其直接的表达形式,即真理性诉求(truth—claims),不管其来源如何,都服从于先定的非个人标准, 只要求与观察和早已被证实的知识相一致。一种学说不管是被划归为科学之列,还是被排斥在科学之外,并不依赖于提出这一学说的人的个人或社会属性;他的种族、国籍、宗教、阶级和个人品质都与此无关。客观性拒斥特殊主义。实际应是,科学上被证实的规律的东西以其特定的内容反映客观过程和关系,而不接受任何强加的特殊有效性标准。纽伦堡的法令对哈伯制氨法(Haber process)来说是无效的, “仇英者”(Anglophobe)也不能否定万有引力定律。沙文主义者可以把外国科学家的名字从历史教科书中删去,但是这些科学家的贡献将永留于科学和技术史册之中。不管纯种德国人(echt—deutsch )或纯种美国人的最终成果多大,但每一项新的科学进展这一事实说明,其中包括某些外国人的贡献。普遍主义的规范要求深深地根植于科学的非个人性特征之中。

然而,科学制度作为更大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并不总与社会结构相整合。当更大的文化与普遍主义规范相对立时,科学的精神特质就会受到严峻的考验。如种族中心主义(ethnocentrism )与普遍主义是不可调和的。特别是在国际冲突时期,当形势的主调强调效忠祖国时,科学家就会感到科学的普遍主义规范与种族中心主义这一特殊主义规范之间的冲突。这样的背景结构决定了人们需要承担的社会角色。从事科学工作的人可能会被转变成战争狂人结果也会如此。因此,1914年,93位德国科学家和学者,其中包括拜耳、布伦塔诺、欧利希、哈伯、爱德瓦·迈耶、奥斯特瓦尔德、普朗克、施莫勒尔和瓦塞尔曼,曾发表声明要求缓和论战,在这场论战中,德国人、法国人和英国人都披着科学家的外衣,去掩饰他们的政治面目。冷酷的科学家批评“敌人”的贡献,说他们带有民族主义偏见、相互标榜、欺骗学人、无竞争性和缺乏创造性。可正是对这种背离普遍主义规范的反应说明了规范的合法性。因为从普遍主义的标准来说,民族主义偏见是受藐视的;但在另一种制度背景中,它会被当作是美德、是爱国主义。所以在谴责违背规范的过程中,惯例得到重新肯定。即使在对抗性压力下,各国科学家也都直言不讳地坚持普遍主义标准。科学的国际性、非个人性、实际上的匿名性特征被重申。(巴斯德的名言是:爱国者的学问不是科学)否定规范被认为是有悖于信念的。

普遍主义规范在科学职业生涯上要求向有才能的人开放,这是其另外一种表达形式。制度性目标提供了其理论基础。对科学职业生涯加以限制使其缺乏竞争性,不利于知识进步。自由追求科学研究事业应看作是一种功能性需要(functional imperative)。 这使工具性与道义性相吻合。因此,当查理二世一反常态援引科学中的惯例,批评皇家学会把J.格兰特这样的政治算术家排斥在外时,他的训喻就是“如果能发现更多的这类人才,应该毫不犹豫地接纳他们”。

这里我们再次看到了科学的精神特质与更大的社会[要求]的不一致。科学家可以淡化阶级标准并缩小他们与低等地位人的距离,而不管他们的能力或成就如何。但是这会招致不稳定的处境。专门的意识形态意在掩盖阶级道德与科学的制度规范之间的不和。等级低下的人必然被看作天生不能从事科学工作,或者至少说,他们的贡献总被有意贬低。“从科学史中可以看出,物理学中的奠基人和伟大发现者,从伽利略和牛顿到我们现代的物理学先驱,他们几乎无一例外都是亚利安人,尤以北欧日耳曼民族人种占绝对优势。”因此意识形态围绕着“好”科学与“坏”科学概念打圈:亚利安人的现实主义、实用主义科学对抗非亚利安人的教条的、形式化的科学。或者说排斥的依据可以从作为国家或教会敌人的科学工作者的超科学角色中找到。结果,那些明确拒绝普遍主义标准的文化的代表者,通常也感到不得不对科学领域中的这一价值标准给以口头上的支持。普遍主义在理论上被或明或暗地肯定,但在实践上却受到抵制。

民主精神虽然把普遍主义当作一个主导性的指导原则,但当付诸实践时,却不够得当。民主化意味着逐步消除对不同社会价值观的流行和发展的限制。成就评价的非个人标准和地位的非固定化是开放民主社会的特征。但只要这些限制存在着,它们就被看作是充分民主化道路上的障碍。故此,从自由放任的民主允许某些领域的人的不同优势得到积累,允许那些与明显的不同能力无关的差异存在的方面说,民主过程通过政治权威加强了调控性。在变化的条件下,必须建立新式的组织结构形式以保护和扩大机会的平等性。政治工具可用以使民主价值付诸实践和维护普遍主义标准。

(二)“公有性”(Communism)

“公有性”是科学精神特质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它是从财产公有性的非专门的和扩展的意义上而言的。科学上的重大发现都是社会协作的产物,因此它们归属于科学共同体。它们构成了共同遗产,其中作为提出者个人的份额是极其有限的。用人名命名的定律和理论并不表明它们为发现者及其后代所独占,科学界的惯例也没有给他们以特权去随意使用和处置。科学中的产权由于科学伦理的基本原则而降低到了最小程度。科学家对他们的知识“财产”的要求限于承认和尊重此类方面,如果制度功能有效运作的话,这就意味着极有利于共同的知识财富的增加。因而命名法,如哥白尼系统,波意耳定律等,只是一种记忆性和纪念性的形式。

一旦把这种对承认和尊重的制度性重视当作科学家对自己发现的唯一财产权利要求,那么对科学优先权的关注也就成为“正常”的反应了。现代科学史中时常出现的关于优先权的那些争执, 都是因对首创性(originality)这一制度性要素的重视而产生的。 这些争执引发了竞争性合作。竞争的结果被公有化。而生产者获得尊重。国家也对优先权提出要求,少数科学领域的人被贴上了国家主义的标签:牛顿和莱布尼兹因微积分的优先权要求而引发的激烈争执就是一个例证。但所有这些并未动摇科学知识作为公共财产的地位。

科学的制度性概念作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是与要求交流科学发现联系在一起的。保守秘密是这一规范的对立面;充分和公开的交流是它的规定。由于促进知识的发展这一制度目标和追求承认的努力(它当然以发表的成果为基础),研究成果得以传播。一个科学家如果像H.卡文迪什那样不把自己的重大发现传播给科学共同体,他便成为矛盾集中的目标。卡文迪什因为他的才能,或者因为他的谦虚而受到尊重。但是,从制度方面来分析,依照科学财富共享的这一基本要求来看,他的谦逊是非常不适当的。尽管A.赫胥黎是个外行,但他对卡文迪什的这一评论却有启发意义;“我们对他的才华的敬仰由于某种非难而减弱;我们觉得像他这样的人是自私的和离群索居的。”这两个形容性词语特别适用于说明对一定的制度性要求的背离的情形。从卡文迪什的例子说,即使他不是蓄意这样去做,但隐匿科学发现是受到谴责的。

科学的公有性还反映在,科学家承认他们依赖于文化遗产,他们对文化遗产的态度是共同的。牛顿的名言“如果我看得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只在于表明他受惠于公共遗产的观点,并承认科学成就在本质上具有合作性和有选择的积累性。科学天才的谦逊不能简单地从文化上加以说明,而应认识到,科学的进展是以往的人与现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正是卡莱尔,而不是麦克斯韦迷恋于历史的创造神话说(mythopoeic)概念。

科学精神特质中的公有性与资本主义经济中把技术当作“个人财产”的概念是水火不容的。一些讨论“科学中的挫折”的当代著作反映了这方面的冲突。专利要求使用的专有权,可这常常是无用的。隐瞒发明就是拒绝科学成果应得到传播这一基本原则,例如我们可以从美国联邦政府对美国贝尔电话公司一案的法庭裁决中看到这一点:“发明者是发现了某种有价值的东西的人。它是他的独有财产。他可以严守关于它的知识不让公众知道。”对于这种冲突的反应现在已有所变化。作为一种对抗性回应,一些科学家通过放弃专利要求,以保证公众可以利用其结果。爱因斯坦、密立根、康普顿(Compton)、兰格缪尔(Langmuir )都放弃了他们的专利要求。科学家被要求应成为新的经济事业的促进者。其他人则通过倡导社会主义以寻求这一冲突的解决。这些提议,无论是要求通过科学发现取得经济效益,还是要求通过社会系统的变革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都反映了在知识产权概念方面的差别。

(三)无私利性(Disinterestedness)

科学作为专门职业中的一类,通常把无私利性作为一个基本的制度性要素。无私利既不等同于利他主义,也与利己主义行动无关。这些等同混淆了分析的制度层面与动机层面的问题。求知的热情、无尽的好奇心、对人类利益的无私关怀和许多其他特殊动机都为科学家所具有。但把问题放在不同的动机方面似乎没有找对方向。其实正是对大部分动机的不同形式的制度性控制决定了科学家的行为。因为一旦制度要求无私利的行动,它就以惩罚为代价要求科学家遵从这一规范,而当这个规范被内化之后,它就以心理冲突为代价。

在科学的编年史中实际上很少存在着欺骗行为,这与其他活动领域的记载相比似乎是个例外,这种情况有时被归因于科学家的个人品质。这意味着,科学家是那些具有不寻常的道德修养的人。但事实上没有令人满意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从科学自身的某些特性中却可以找到更合理的解释。包括对成果的重复和证实等方面,科学研究要受到同行专家的严格审查。或者说,科学家的活动被控制到如此的严格程度,这或许是其他活动领域不能相比的——无疑这种看法有失恭敬。对无私利性的诉求在大众和科学的实践性中有坚实的基础,可以说,这要归功于科学家的正直。科学领域里存在着竞争,而竞争通过强调优先权为成就的标准而加剧,而且在竞争条件下,很可能导致以不正当手段去压倒对手。但这类冲动事件在科学研究领域中存在较少的发生机会。崇拜、非正式的派系、大量但无价值的出版物——所有这些及其他一些伎俩可用于自我膨胀。但是,一般来说,虚假的学说似乎是微不足道的和无效的。无私利性的规范向实践的转变,通过科学家对其同行的最终负责而获得有效的支持。社会化情操要求与权宜之计之间的充分协调,将有助于制度的稳定性。

在这一结合方面,科学领域跟其他的专门职业有一些不同。科学家并不以相同的方式去面对外行当事人,如像医生和律师那样。他们利用门外汉的轻信、无知和依赖性的可能性显著减少了。欺骗、奸计和不负责任的说教(自我吹嘘)至少比在“服务性”专门职业中要少。但当科学家与门外汉的关系达到了至高无上的地步时,就会导致对科学惯例的规避。当有资格的同行所确立的控制结构变得无效时,滥用专家权威和炮制伪科学现象就会应运而生。

在外行人看来,科学的声誉和高尚道德情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技术发展成就的结果。每一项以科学为基础的新技术都为科学家的正直诚实提供了佐证。科学似乎在实现着其目标。然而,科学权威有可能并且确实被盗用于获利目的,这主要是因为外行常常不能把虚假学说与这种权威性的真正主张区别开。极权主义代言人关于种族或经济或历史的所谓科学主张,对未受教育的外行人来说,与报刊上关于膨胀的宇宙或波动力学的报道并无二致。对这两种情况,平民百姓都不能验证,而且这也可能与常识背道而驰。如果有所不同的话,那就是对一般公众来说,神话比科学理论看起来更合理和更可理解,因为它们更接近于常识经验和文化偏见。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科学成就的原因,人们多数易于接受明显地打着科学招牌的新神秘主义。借用的科学权威给了非科学学说以威望。

(四)有条理的怀疑主义(Organized Skepticism)

有条理的怀疑主义与科学精神特质的其他要素都有不同的关联。它既是方法论的要求,也是制度性的要求。暂时的悬而未决性和借助于经验与逻辑的标准对观念的客观审视,经常使科学陷于与其他制度的冲突之中。科学旨在寻求关于事实的答案,包括潜在性的问题,涉及到自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它因此会与其他关于这些相同问题的认识发生冲突,这些认识已被其他制度具体化而且常常仪式化了,科学研究者都知道神圣事物与世俗事物之间的不同,也清楚在这两者中,一者要求绝对无疑的尊崇,另一者则要求作客观的分析。

正如我们已提到的,这似乎是抵制所谓的科学制度侵入其它制度领域的根源。与经济团体和政治团体相比较,有组织的宗教团体对科学的这种抵制已变得不太显著了。当一些特殊的科学发现似乎有损于教会、经济或国家的特定信条等,冲突还可能存在。认为怀疑主义威胁着当代的权力分配,是相当不贴切的,这常常是一种含混不清的忧虑。一旦科学把它的研究扩展到了已存在某些制度化观点的新领域,或当其他的制度扩展到对科学的控制时,冲突就变得严重了。在现代的极权主义社会中,反理性主义和中央集权的制度控制都制约着科学活动的范围。

(ROBERT K.MERTON,CHAPTER ONE OF SOCIAL RESEARCH AND THEPRACTICING PROFE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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