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市场监管理论体系的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关于构建市场监管理论体系的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构建市场监督管理理论体系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监督管理论文,理论体系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市场监管及其性质界定

在我国,市场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市场监管)特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也就是对市场主体及其所从事的市场活动或行为及市场经济关系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各种对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秩序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出现,保证市场运行的秩序化和组织化,保证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概括地说,这种职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的资格确认和验证;二是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的监督和约束(陈东琪,2000)。根据监管内容及监管手段的不同,可以把我国的市场监管划分为二大类:一类是综合性的市场监管,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监管、价格监管、社会文化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类是专业性的市场监管,如税收监管、金融监管、药品监管、卫生监管、房地产及建筑市场监管等。相应地承担市场监管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社会文化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税收管理部门、医药管理部门、卫生管理部门、房地产及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等。这二大类构成了政府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市场主体的市场交换关系进行直接或间接规制的主要内容。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无论在政府部门的职能序列表中或是在相关的理论文献中,并不存在我们所称谓的市场监管,代之的是宏观调控及微观规制,这自然就涉及到了如何界定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及微观规制的关系问题。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宏观层面,运用宏观政策工具从总量角度对经济进行的调控;微观规制(Regulation )也称政府管制(Government Regulation)或公共管制(Public Regulation), 也就是运用经济、行政或法律手段对微观经济进行的监督管理。按照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1992)的观点,微观规制主要包括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而直接规制又可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间接规制主要是“依照反垄断法、商法、民法等制约不公平竞争为目的的规制”,这类规制以形成、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而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目的;直接规制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发展、环境保护、防止公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及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制定标准,以及禁止和限制特定的行为。与宏观调控一样,政府对经济进行微观管制的目的也是以“矫正或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让“看得见的手”对经济过程发生影响,最大限度地弥补市场失灵,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维护市场秩序。这二类调控方式的最本质区别在于:宏观调控是从总量上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所运用的政策手段主要是涉及宏观经济运行的政策,其中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而微观规制则主要是从个体角度对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它侧重于对构成宏观经济整体的微观经济个体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监督和管理。显然,从上述内涵可以看出,市场监管实际上就是植草益所说的微观规制职能中的间接规制及直接规制的一部分,因而与微观规制职能基本是一回事。把市场监管归类于宏观调控实际是一种误解。需要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职能是被明确区分开的。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却忽视了二者在内涵上的差别,有时甚至把二者混为一谈,“对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不加区分,把政府的调控行为都说成是宏观调控”(俞品根,1996),其实这也是导致人们把市场监管归类于宏观调控的根本原因所在。由于认识上的偏颇,在理论研究上人们把重点放在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上,而忽视了对政府在微观方面即市场监管职能方面的研究。

二、构建独立完整的市场监管理论体系的必要性

1.市场监管职能已成为我国政府管理经济的一种独立、重要的职能。在当今,不论一国实行何种体制,政府对经济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直接或间接干预都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必需,且呈现这样一个规律: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越高,相对于宏观调控而言政府在微观层面对经济的干预职能越重要,工作量也越大。我国的情况也同样如此。伴随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微观规制及市场监管职能的地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其作用也随着市场机制作用范围的扩大而不断加强。现在人们已就如下观点达成共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健全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管,保护公平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注:参见《吴仪国务委员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研修班上的讲话》,《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8期。)。 这足以表明了微观规制及市场监管职能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2.对市场监管职能的理论研究还存在明显不足。近些年来,伴随市场监管职能地位的不断提高和作用的不断强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一直都在尝试从各个角度对这种职能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和研究,并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是,也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到目前为止,人们进行的理论探索和研究与成熟、完整的理论体系的建立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1)零散、没形成体系。 目前人们的研究及已经取得的成果更多是围绕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对市场监管职能的系统研究成果并没有形成,这直接导致人们对这种职能还缺乏全面、系统的把握;(2)研究得不深入,所提出的理论还不成熟。 由于以前人们过多地重视宏观调控职能而忽视微观规制,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地位形成时间又不长,加之国外并没有存在我们所称的市场监管概念和专门的市场监管理论,我们对市场监管职能的理论研究还缺乏深度,有些理论还不成熟,特别与宏观调控理论相比,一些理论和观点明显肤浅,“就事论事”者多,零散的“就事论理”者多,而深入、系统、成熟的“就理论理”者明显偏少;(3)滞后于管理实践。 由于我国的市场监管是先有实践后有理论,因此与管理实践相比,理论研究明显落后于管理实践,常常是市场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出一种管理方法并实施了一段时期后,才开始进行理论阐释或分析,这种格局不仅使理论对实践所起的指导、基础作用明显不强,有时甚至根本无法指导实践,理论的前瞻性、科学性也无从谈起,导致市场监管实践“摸着石头过河”现象十分严重。尽管理论来源于实践是我们信奉的真理,但在活生生的管理实践面前,如果理论研究仍停留在对实践的解释而不能系统地指导管理实践,那恐怕就背离理论研究的真谛了。

3.是更好地发挥市场监管职能重要作用的必需。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局限性,市场失灵常会发生。为了最大限度地弥补市场失灵,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保证秩序化、组织化的市场环境,离不开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尤其是政府对经济的微观规制。我国的情况更是如此。由于商品经济还不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形成过程之中,市场规则不健全、法制不完善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加之市场主体的法制意识、道德素质、经营理念等还存在严重欠缺等,种种妨碍、钳制、损害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和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会严重存在。因此,包括市场监管在内的微观规制职能还须不断强化。而要更好地发挥这些职能,加强理论研究,建立完整的理论指导体系,以建立更有效的监管体制,全面实现监管职能到位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构建独立完整的市场监管理论体系的可行性

1.长期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已形成的有关理论为理论体系构建提供了实践基石和现实基础。如上所述,市场监管作为政府管理微观经济的一种职能一直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实践先行于理论,且也未形成系统完整的监管理论体系,但有关监管部门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为理顺监管体制、构塑恰当的监管内容及监管方式方法等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历经无数次的改革和尝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形成了今天的这种监管格局。如在监管方式中探索出的市场巡查制、在监管体制中探索出的综合管理模式等,都为构建市场监管理论体系提供了丰富营养。此外,伴随市场监管实践形成的有关理论也是构建理论体系的现实基础。单就工商行政管理领域而言,近几年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围绕如何强化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交易和竞争行为的监管,提出了很多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如工商部门的垂直领导、对无形市场的监管、商事注册改革等。尽管这些观点和主张尚不成体系,但却是构塑系统的市场监管理论体系所不可或缺的。其实,任何一种系统理论的形成,也都是由零散的探索开始的,我们不能指望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的今天一下子就推出完全成形的理论体系,如果这样反倒违反了理论发展的一般规律。已经形成的有关理论无疑是进行深入研究并使之系统化的现实基础。

2.国外已形成的系统的微观规制理论,可为我们提供借鉴和实际操作平台。政府的经济职能无论在古典经济学亦或在现代经济学中都是重要的研究内容。特别是自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之后,伴随“市场总是有效的”神话的破灭和政府经济干预职能的强化,对政府经济职能的研究更是达到了空前繁荣的程度。其中宏观经济管理理论日臻成熟自不必提,对政府微观规制职能的研究也在近代纳入了经济学家的视野。1971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施蒂格勒(G.J.Stigler )发表了《经济规制论》一文,标志着以政府微观规制职能为研究对象的规制经济学的正式创立。在此后规制经济学发展十分迅速,理论体系日趋完备,如日本著名经济学家植草益发表了“正式研究规制经济学的优秀著作”——《微观规制经济学》;美国经济学家史普博(D.F.Spulber )发表了以《管制与市场》为代表的一系列规制经济学方面的著作,其中《管制与市场》被称为是一本“难得的既全面又通俗的规制经济学著作”(史普博,中译本1999);此外美国经济学家佩尔兹曼(S.Peltzman)、鲍莫尔(W.J.Baumol)、威廉姆森(O.E.Williamson)等也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许多理论,他们对规制经济学的发展和完善都做出了贡献。作为经济学的分支,该学科主要围绕规制的原因(为什么要规制)、规制方法(如何规制)以及规制内容(规制什么)三个方面研究政府对经济进行的微观规制,并形成了许多理论,如“政府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等。“经济发达国家在70年代后逐渐形成这些理论,并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目前已具有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王俊豪,1998)。这些理论对于指导发达国家的政府微观规制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微观规制职能基本是在已经形成的微观规制理论框架内发挥作用的。由于我国已走上了市场经济的不归路,加之市场经济体制的共同性特征,这些理论完全可以为我们构建市场监管理论体系提供借鉴。事实上,正如前所述,市场监管职能的微观规制性质已经为我们在微观规制理论的框架内构建我国的市场监管理论体系提供了据以操作的平台,如果能够借鉴已经成形的理论,在市场监管主体、客体、职能及方式方法等方面建立我国的市场监督管理理论体系的逻辑框架和具体内容,我们可以少走许多弯路,从而大大加快市场监管理论体系建立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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