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趋势_银行论文

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趋势_银行论文

混业经营——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业论文,未来发展论文,趋势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金融业发展的国际潮流上看,金融业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一个融合——分立——再融合的发展过程。最初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是循着混业经营的路子走过来的,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不作或基本不作法律上的限制。但是,随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混业经营开始面临自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的问题,银行的信息处理能力显得不足,金融监管和法规制定开始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1929年美国纽约股市大崩溃致使大批银行破产倒闭,出现了前所末有的信用危机和金融危机,混业经营制被认为是加剧了这一风险的制度因素,开始被分业经营制所取代。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分业经营面临挑战。首先,传统的银行业务受到来自投资银行业的竞争,企业更愿意发行股票或在资本市场上筹资,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为受到较少的限制也迅速发展起来。第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使金融创新在制度上和工具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促使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不断融合。第三,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使金融业的竞争加剧,各金融机构纷纷调整战略,融合的动机更加强烈。20世纪90年代,国际银行业再掀购并浪潮,各种形式的兼并和联合已不再局限于垂直的购并,而是更加强调业务上的优势互补。

从我国金融业自身发展上看,已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业务的市场化和金融风险防范的自律性与他律性的提高是混业经营的制度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日渐完备。主要表现在:(1 )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取代了贷款规模的指令性管理,经营行为日趋理性化,内控和约束机制得到加强。(2)金融监管体系日益完备, 以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为主体的富有权威的监管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证券法》等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混业经营法律的确定及原有法律的修订提供了法律体系的保障。(3)从1999年开始, 我国货币当局的许多金融政策已经初步显示出向混业经营方向转变的迹象。金融管。制逐步放松。如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向商业银行进行股票抵押融资,允许个别股份制商业银行进入股票市场以及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等。(4)金融系统运作的市场化加强, 各国有商业银行业务正朝着综合全能化迈进。建设银行早在1996年就与美国摩根斯坦利等金融机构合资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商行在香港收购了东亚证券,中国银行在伦敦拥有投资银行——中银国际,而光大银行通过并购与重组已经成为拥有一家银行、一家保险公司、两家证券公司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并同时成为拥有申银万国证券19%股权的大股东。金融管制的放松和现实中充满活力的经营实践对分业经营法律的突破,都预示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

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进程上看,这种经营制度的变迁不可能一蹴而就,大体上要经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金融环境市场化。以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从分业到混业的转化,必须在三个方面有进一步的突破。(1)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 完善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采用国际先进金融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开展金融创新,培养复合型金融人才。(2 )继续进行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从根本上消除不良资产产生的制度性因素,降低系统金融风险,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增强风险意识。(3 )加快国际标准的金融法规体系建设,建立适应混业经营模式的行之有效的统一监管模式。第二阶段:金融业务融合化。我国商业银行应在现行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拓展业务领域,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保险业务等,并注意通过金融创新活动寻找和不断发掘新的业务机会。虽然商业银行法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但在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方面,双方仍有很大的合作空间与合作的可行性。例如,有关企业购并和不良资产剥离的业务:1999年,我国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先后建立了各自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股权转让、拍卖或上市等方式化解银行不良资产,使银行与证券业之间和建立起了间接的业务联系;有关项目融资和客户理财的业务:可以同时利用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智力条件,开展两者的合作,且前景十分看好;有关资金结算与托管的业务:《证券法》第132 条第二款规定,“券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同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把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法定托管人,这在法规上再次密切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业务联系。信息技术和网络化的发展已经带来金融业的革命,这也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的联手合作提供了发展空间和物质基础。第三阶段:混业经营合法化。依据金融业市场化和融合化的程度及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修订金融法规,给混业经营以合法地位,促进金融机构的联合。(1)允许具有一定条件的银行与证券机构互相投资参股,达到增加收益,分散风险,多元化经营的目的。(2)允许直接联合, 即由最高金融管理层特许或降低经营限制直至制定新的法规,使投资银行直接并入大商业银行。(3)允许银行、证券企业和保险企业上市, 利用资本市场扩大资金规模,鼓励有效率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内部的兼并和收购,同时更要鼓励以银行为主体的混合购并和强强联合。(4 )允许金融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全能化业务,最终培育出一批资金雄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能综合型金融企业。需要指出的是业务上的交叉、机构的融合,都贯穿着金融机构在资金和技术上的相互合作,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均衡始终是推动混业经营的一个内在动力,多功能经营的高效率也必将随着金融市场体系的日益成熟而体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上三个阶段并非各自孤立,而是一个互相推动和促进的过程。同时在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建立混业经营体制下的风险防范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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