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案件的分析论文_吴挺

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案件的分析论文_吴挺

福建省南平市公安消防支队

摘要:本文介绍了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的案例,该案件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大,当事人因涉嫌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文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火灾案件;失火罪;火灾调查

某年某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县城建材批发城发生火灾,请求予以扑救。”接到报警后,消防大队迅速出动赶赴现场进行扑救,火灾造成建材批发城被烧毁。

一、起火建筑(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钢架结构,局部两层,建筑南北宽约40米,东西长约75米,呈不规则形状,总占地面积约2118平方米,自东向西依次东部为瓷砖、卫浴洁具区,中部为家具区,西南部为仓库。

二、接警及灭火救援情况

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县建材批发城发生火灾,请求予以扑救。”接到报警后,大队到达火灾现场,此时批发城西侧仓库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由于可燃物较多,火势较大,火灾蔓延速度较快。根据灾情基本情况,参战力量分成内部侦查、警戒疏散、冷却降温、紧急搜救等若干个战斗小组全力扑救火灾,火势被扑灭。

三、火灾损失情况

1、该起火灾过火面积2118平方米,受灾1户,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叁佰零陆万捌仟贰佰玖拾肆元整(¥3068294元)。

2、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起火原因调查认定

事故发生后,经消防部门成立火调组,立即展开火灾调查工作。调查组人员按照工作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建筑内物品摆设和其他有关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通过对火灾现场勘验和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某时许,起火单位为建材批发城,起火部位为该单位仓库,起火点为该仓库内二层(东西方向为距西墙18米至30米、南北方向距南侧围墙8米的区域范围),火灾原因系陈林(化名)在建材批发城仓库南围墙外丁字路口燃放烟花不慎引燃该建材城仓库内部可燃物引发火灾。相关认定情况如下: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据以下调查证据:

据公安局指挥中心记录显示的第一接警时间和根据报警时间及调查访问获取的证据,结合火灾发生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某时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据以下证人证言:

1、据证人甲的证言:三轮车旁边地上有三个烟花正在放,有看到烟花有一半喷射的火花被建材城的仓库挡住,火花有溅到建材仓库,后来看到建材仓库里面有光,后来建材仓库就起火了,火势越来越大。在建材后面的巷子电力公司转弯口,还没到丁字路口处,发现建材第二层彩钢屋檐下方从里面往外冒火苗,位置大概在丁字路口附近,并用手机拍摄了着火的情况

2、根据证人乙的证言:当晚18时40左右,吃完饭坐在沙发上,听到外面有人说着火,就跑到阳台看,看到正对的最高建筑物那个方向有闪光,当时火光下面看不到,后来看到建材批发城那边着火了。我看到火就开始拍视频。大概拍了五六段微信视频,每段只有几秒钟(有视频证据)。我听到有人喊着火的声音,是从对面那个建筑物的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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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证人丙的证言:当晚,我在家里吃饭,听到外面有放烟花的声音,过了一会后我听到外面有人叫着火,我在走廊上看到建材批发城背后的仓库起火了,最先起火是建材批发城背后靠旧粮食局公厕位置的仓库,后来火势蔓延到这个建材批发城。

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建材批发城南侧小巷呈东西走向,往东与东大路相通,往西于解放街相通。该小巷宽3.8米,系水泥路面。东大路103号位于小巷中段南侧。东大路103号坐西朝东,东大路103号西侧距大门18.1米有一宽2米呈南北走向的小巷。东大路103号西侧巷子口交叉路口遗留有3个烟花爆竹纸箱。纸箱内的烟花爆竹已全部燃放。交叉路口东侧遗留的烟花爆竹纸箱已燃毁,路面上残留一块不完整的纸片;路口西侧遗留的烟花爆竹纸箱残缺不完整;路口中间遗留的纸箱较为完整,纸箱长0.63米、宽0.36米、高0.36米。纸箱内侧黄色,外表面红色。箱上印有“广丰港宁出口烟花有限公司生产”、“100发”、“个人燃放”等字样。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陈林供述:“当天我外婆90岁生日,我当天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骑自己家的电动三轮车去某小区旁边的那个“小魏”烟花店购买了十三箱烟花(买了十二箱,还有一箱小的烟花是店里面送的),我买完烟花自己用电动三轮车运到松溪大饭店楼下,在县大饭店吃晚饭,吃完晚饭后我把车上的烟花运到我外婆家旁边的那个靠近建材批发城仓库的那个丁字路口去燃放。我一共放了三箱大的烟花,我燃放第三个烟花的时候,刚放了几响,烟花飞撞到建材仓库的雨披上,过了一两分钟,仓库就着火了”。

证人丁证言:“当晚,我从家里吃完饭出来赶着去上班,在家门口的巷子处看到有一个男子蹲在地上准备放烟花,当时烟花已经放完了第一捆,该男子正在点火准备放第二捆……”“就只有一个人蹲在地上准备点火,我没有看到其他人……”经照片辨认,陈林系证人丁所看到的在起火点附近放烟花的男子。

五、审判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林因燃放烟花造成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林忽视防火安全,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致使被害人经营的建材批发城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财产损失3068294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林的失火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又构成对原告人的民事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犯罪嫌疑人陈林因犯失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六、防范措施及工作建议

一是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存放库房和批发零售摊点的管理和检查,针对各摊点营销资质是否齐全、烟花爆竹质量是否过关、烟花爆竹来源渠道是否正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等着重加强管理。同时,各部门要向广大的营销业主和购买群众宣讲安全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及安全燃放的重要性,并派发相关宣传单,提高广大群众安全意识。

二是加强城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要求乡镇街道、居委会加大防火宣传力度,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在醒目位置张贴紧急疏散指示图和消防宣传画,定期向群众宣传防火常识。

作者简介:吴挺,福建省南平市公安消防支队,工程师

论文作者:吴挺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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