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的各个阶段_社会发展规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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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阶段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阶段性论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进程与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是相互依赖的,是为推动并引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而行使其基本职能的。因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其特定职能决定了它要为提高广大国民的综合素质而发挥作用,以更有效地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推入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要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把它推向成功,就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规律,并依据这一规律发展的基本轨迹,以确立并实施有效的操作规程。依据物质结构层面的固有规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即表层面、次层面、深层面,我们可以把它们依此归结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初级阶段、中级阶段、高级阶段。这一结构规律体现出了社会形态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本特征,它要求我们在推动这一事物的发展进程中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即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完成一个由被动到自觉、由强制到理性的必然转化过程。只有认识并正确地把握了这一规律,科学地依据规律要求进行有步骤的操作,才能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到一个为社会发展起积极促进作用的理想境界。

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初级阶段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初期,我们所面对的社会群体带有现代化进程起步阶段的一切特征:即大部分国民的文化素质还不够高、守法意识也不够强、对社会总体利益的认同缺乏规范上的一致性。当然,这一切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物质文明的程度还不够发达,社会的法律制度、道德规范体制尚待完善,社会组织协调体系也不够完备,市场经济起始阶段中的某些不规范竞争,等等,都会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程度不同的负面影响。因此,要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造就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率的运行机制,就必须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开始,以提高全体国民综合素质为基本宗旨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是顺应这一阶段的基本社会实情,把带有强制性的运作方式作为这一阶段实践性操作的基本手段。

鉴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初级阶段的基本社会特征,以法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是构建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厦的基础,是保持一个稳定和谐社会环境所必须采取的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国民的公德意识、守法意识,以及必要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在法律手段的制约下,把国民的社会行为纳入符合社会总体发展基本要求的轨道中,建立一个人际关系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以在推动社会发展、增加社会财富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社会、公民的根本利益不受到无谓的侵害。事实证明,在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制制度,没有为顺应社会发展、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那么,现代化进程便因混乱和无序而归于失败;许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在发展中走了弯路、雄心勃勃的现代化进程半途夭折,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和相应操作规程,无疑是一个根本而致命的内因。

固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一种独有的社会形态,其职能、特征及运作方式当然不可能等同于法制建设,但任何一种要在一定时代背景下产生、运作的的社会形态,它要在特定的发展环境中生存,并融合到社会的主体运行机制中,最终起到对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它就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主流,将自身的基本职能有效地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运行模式中。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这一时期,一系列围绕着国家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发展、科教发展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就是要宣传引导人们去熟悉法律、遵守法律、掌握法律、运用法律,养成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要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融入法律内容,并为法制建设服务,这与它宣传、引导、示范的基本职能并不矛盾;在这里,我们只要从目的、效益来考查这个问题,答案也就一目了然了。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有序、规范的社会环境是取得成功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而处于庞大社会群体中的各类社会成员,其社会地位、文化素质、生存环境的不同,决定了他们在相应的社会活动中,非常自然地将自身不同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这些表现形式各异的行为模式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发展的进程,而且这种影响力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分斥力、逆向力,这是个性支配下的行为取向的直接结果。现代化社会当然不反对人们拥有个性,而且还鼓励弘扬具有创意的个性,但是在个性主导下的行为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在符合公众利益的基本要求范畴内活动。要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单靠宣传、灌输、引导、示范,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近20年来,我们曾多次通过树立典型的宣传,期望以此作为社会成员效仿的楷模,但实际效果却不够理想。效果的不理想说明了手段的不得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引入法律手段,只有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并辅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操作程序,才能达到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预期效果。

为许多在现代化进程中苦苦探索的发展中国家所大力推崇的“新加坡模式”,就是一个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严厉的执法力度建立起良好社会环境的成功典范。要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抓出实效,就必须采取有效得力的手段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这就要求我们能够客观地正视人性中的固有缺陷;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以公正有效的法治来保障社会运行机制的有序性、规范性,保证国家、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由采取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开始,由法律规范、法律制约开始,由不自觉接受开始,才能达到最终的自觉接受、自觉规范,这是一个符合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必然过程。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中级阶段

以法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是一个长时期的操作过程,也是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的最终成败与否的关键,这是确立普遍性社会基本形态的需求,实施带有强制性的措施不是根本目的,但却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可以肯定,当这一阶段的发展完成后,就为第二阶段的展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带有强制性措施的规范,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已形成了比较高度的自觉,人们的守法意识、公德意识已成为主导自身行为的潜层驱动,由此也就造就了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一个彼此理解和谦让的和谐的社会公德氛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这就为具有积极内涵的价值观念的培育创造了有利的实践性操作前提。

作为支配人们行为取向、行为模式的观念意识,其形成及被主体认同,是以一定实践感知的基础为反馈的。由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及执法程序的规范,人们不自觉的接受中接受了一系列有利于公益利益要求的行为规范;随着规范范围的不断扩大并逐步走向正规,其结果自然是社会公德水平的提高和普遍认同化。社会环境的极大改善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的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使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从中直接或间接地获得了收益,人们从亲身的感受中切实认识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意义,它在人们的头脑中再也不是一种空洞的虚无缥缈了。鉴于自身的直接性受益,以及人们获益后所激发出的对美好发展前景的极度渴求,具备了这样的条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第二阶段,即以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观念规范也就自然介入进程。

建立普遍性的社会道德规范,必须具备特定的社会前提,这就是有目的地要求全体社会成员系统地接受为维护社会稳定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则。法律的约束使得人们在长期的行为规范中已经形成了相当自觉的守法意识,并由此直接促进了人们公德水平的普遍提高,形成了绝大多数人遵守社会秩序的高度自觉。相对于法制建设建设而言,道德规范要求其对象具有较高的思想认识水平、行为规范能力、以及是非判断能力,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是必须经过系统的观念规范。这是由于,一定道德水准的形成,必须要有相应是非判断规则的积累、以及较高的是非鉴别能力。

可以说,一定道德水准的形成要经过长期的积累和修养,道德素质不是附贴的标签,也不是用之即来、不用即弃的应时之物,道德素质是一种潜层的积淀,是植根于人们深层意识中的有机融合。道德素质的这一本质特性,决定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第二阶段的发展过程中,其操作手段更应讲求科学的方式方法。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过程的一般程序,是依据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而设置的既定程序;如果从一个人的成长过程来看,道德素质的塑造无疑是应当从娃娃抓起的,而其前提则是必须拥有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文明程序相当高的成熟的社会环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提出和实施,就是依据当代中国的特殊国情与时代发展的要求而设计的;因此,它的实践性操作当然就具有鲜明的国情和时代特征,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必然要走过一个特定的程序。

比起法制建设来,道德规范是直接作用于人们意识的感化活动,其实施的手段和方式必然要顺应人们的认识规律、接受能力、理解水平等一系列的基本现实,道德规范一定要避免说教式、命令式的僵硬模式。它依据的是社会发展所要求的基本价值标准,以积极推动社会健康发展为宗旨,通过具有典型效应的人物或事迹的宣传,激发人们的职责意识、进取精神、互助精神、奉献精神,以及集体主义思想和爱国主义品质。宣传、教育、示范、启迪等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在渐进式积累的基础上选择取舍,由此便逐步确立了人们判断是非的基本价值标准,使理性思维得以强化,成为自觉介入潜层意识的价值观念,并支配着人们的行为取向朝着正确性和理智性的方向发展。道德规范所追求的是人们行为合法的自觉化,这一自觉的形成,是经过长期带有强制性规范的积累而逐步达到主动性的自觉的转化过程,这就要求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的操作规程上,一定要把握好事物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辩证规则。

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高级阶段

道德规范阶段的完成,标志着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在理性认识的成熟,他们这时已经具备了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发展乐于奉献的主动精神。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目标,就是全面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储备丰富的人力、人才资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塑造高素质的参与群体。由于有了前两个发展阶段所奠定的基础,大多数国民素质已经基本符合现代化社会的一般要求;而且对于自身素质的提高,人们已由被动转为自觉、由茫然状态转为有目标的理性选择。可以说,到了这一阶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已含有较高的知识量和科技量,施动者与被拖动者在目标、追求、基本素质等方面再也不是差别明显的不同群体了,他们的融合是非常和谐的,有着诸多方面的共同志向和共同观念,它标志着以素质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第三阶段——文化建设的条件已经成熟。

这一时期,社会的发展已进入后工业时期的信息社会,教育、科技、文化、通信、传媒、旅游等将构成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应当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内容。由于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道德体系的逐步完善,加之交通、通讯、传媒的高度发达,大多数国民道德水准都达到了高度自律的地步。由于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使相当大部分社会成员有了更多的条件去学习深造,不断完善自身素质。人们已不仅仅能够掌握谋生的本领、技能和知识,而且在素质的塑造上也确立了更高的追求标准;他们渴望能够全面了解、认识这个世界,以及这个世界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期望增进与这个星球上的不同国家和种族人民的了解与交往,也更加关注人类与环境、人类社会的发展与环境演变的关系,希望人类文明的高度发达能够保持人类的未来继续拥有一个生态平衡的绿色环境——包括高度文明的社会环境。以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素质规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这一时期人们的素质与追求已不仅仅是停留在人类发展的本身,以及现阶段人类生存的质量,人们已经具备了更高的境界追求,已经能够高度自觉合理地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人性中那些最美好、最理智、最善良的品性被充分发掘出来了,并由此形成了推动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内在驱动力。

法制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它们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不同方面,同时也是这一历史进程中不同阶段的实施手段,贯穿其全部过程的主题线就是伟大理想的不懈追求,这种贯穿结构形式是与邓小平所倡导的“四有精神”相吻合的。应当注意的是,中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一系统工程的实施,它所依托的是一个广大的活动空间,各地经济、文化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这就要求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的阶段性推进中,绝对不能搞齐头并进式的一刀切,其推进速度和程度要根据各地区、各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而定。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法制建设到相对自觉接受的道德建设、及至完全自觉主动参与的文化建设,它折射出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互为推动、缺一不可的相辅相成性;同时也揭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个由不自常见接受到完全自觉接受的递转过程,这是一个似乎远离自身职能特征要求的操作到完全符合自身本质要求的转化过程;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过程正是严格地遵循了这一特定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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