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培育与实践_社会主义道德论文

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培育与实践_社会主义道德论文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观论文,诚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5)03-0021-05

       公民具有正确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挺立的脊梁。古往今来,任何国家,增强社会价值共识,促进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都重视社会核心价值观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引导。诚信是人类的普遍道德要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每个公民理应树立和积极践行的道德价值准则。

       一、倡导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正当性

       “人是一种多维的存在。……是一种理性的存在,一种历史的存在,一种文化的存在。这种种存在固化为个体的生命心智、思维禀性、情感倾向、意志品质,个体也就获得了一种实在性与生存的权利。因此,人不仅是一种事实性的存在,而且是一种价值性的存在。”[1]人的理性、意识、思想等特征,使人不仅追问生命、生活的意义,而且也要追问行为的价值理由,即行为的正当性。无疑,人的生活和行为需要某种价值的支撑和文化的归属。人生活在意义世界中的价值特性,决定了其对行为规则合理性的诉求。为此,富有成效地培育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使社会成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价值准则,首先需要阐明提倡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理由。质言之,任何价值原则,要想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服膺,都需要具有正当性。正当性意指合规律性具有合理性,合规则性获得合法性,在合规律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具有正确性、肯认性和信服性。无疑,诚信的正当性,是社会成员认同与践行诚信价值原则的前提。

       1.诚信是“自然本性法则”

       诚信是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统一。自然万物的本性是客观实在性,人对事物客观实在性的真实反映并按照真实要求待人接物,就是诚实道德律令。为此,“诚”有三层意蕴:一是在本体论上,指自然万物的客观实在性,即“天道”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如韩非所言:“道者,万物之所然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2]故我国古代典籍《中庸》道:“诚者,天之道也”。[3]二是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指对“天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即“人道”效法“天道”的真实性,尊重客观规律。为此,《中庸》道:“诚之者,人之道也”。[3]三是在价值论的意义上,指尊重事实和忠实本心的待人对物的规范要求,即真实反映事物求真,真诚待人求实,既不自欺也不欺人。故朱熹言:“诚者,真实无妄之谓。”[3]“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4]综上所述,诚实是客体的实在性与主体真实反映及其尊重实在性的统一。故而,孟子曰“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5]朱熹注解为,“诚者,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天道之本然也。思诚者,欲此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人道之当然也。”[3]人们尊重规律,实事求是,做事实在,为人不虚假,自然衍生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有约必践的信用道德要求。所以,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把“诚”和“信”互训:“诚:信也,从言成声”[6],“信:诚也,从人从言。”[6]由此可见,诚信不是社会强加于人的规定,而是自然万物本性的道德要求。

       2.诚信是“生命存在法则”

       人作为生命有机体,生物机制决定了人的物质需要性。大自然没有恩泽人类坐享其成的生活,人类只能通过劳动满足生命体的需要。劳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尊重规律的诚实劳动,关系着人类生命的存在样态及其质量。劳动作为物质变换的手段,其维持人类自我生存和发展的积极价值,是在尊重自然规律基础上对人类正当需要的满足。尊重自然规律、满足人类的正当需要,内蕴了对人类诚信的道德要求。一方面,诚信要求人们在满足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过程中,按照事物本性做事,不能背离客观规律,反对急功近利的弄虚作假;另一方面,诚信要求人们尊重生命的健康和安全规律,反对丧尽天良的唯利是图。一言以蔽之,毒奶粉、毒胶囊、地沟油、染色馒头、劣质工程、破坏环境等非诚实劳动,对人的生命构成极大危害。所以说,诚实劳动不仅是人们干活出力而不偷奸耍滑,更在于人们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和社会中,对客观规律的尊重而不作假牟利。食品安全、工程质量中的诚信问题,实则是人类的自我伤害和残杀。显然,真实反映事物求真,竭力而为求实的诚实劳动,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生命法则”。

       3.诚信是“社会门槛原则”

       诚信是为人处世之道。道德是人有别于动物的重要标志。中国古人认为,人异于禽兽,在于人知礼义,讲道德。所以,人们常把那些丧尽天良、泯灭人性的恶人,斥责为“禽兽不如”。诚信是人的基本德性。凡是人,都要讲诚信;不讲诚信者,徒有人形而无人性。我国古籍《春秋谷梁传》曰:“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为人?言之所以为言者,信也。言而不信,何以为言?言之所以为信者,道也,信而不道,何以为道?”[7]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忠于本心表达真实思想并坚守承诺,是人应该具有的态度和品行。为此,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8]陆九渊说的更直白:“人而不忠信,何以异于禽兽者乎?”[9]所以,人们出生后一明事理接受的最早道德要求就是不说谎、说话算数等诚信道德教育。因为人是具有各种社会关系的、必然要进行交往的社会人。人是通过“社会化”完成其从生命体的自然人到具有社会角色的社会人转化的。人的社会化,不仅要学习和掌握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要了知社会交往规则。说实话、不欺骗、守诺言、履行合同等,是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的核心因素。[10]所以,孩子一懂事,大人们首先要对孩子进行诚信的规则教育,以便使其融入社会生活中。在这个意义上,不说谎、说话算数等诚信要求,是人们步入社会的门槛原则。

       4.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交换具有频繁性和广泛性。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打破了以货币为媒介的“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形式,普遍实行赊销、赊购、预付款、贷款、融资等有条件让渡的价值不同步实现的信用交易。以信用取代货币为主导的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信用经济。信用经济表现为在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过程中,债权人以有条件让渡的形式贷出货币或赊销商品,债务人则按约兑现。信用经济商品交换的产权关系转移的不同步性,既需要债权人对交易安全能够给予确信,又要求债务人诚实守信,能够履行约定,兑现承诺。显然,信用经济存在的基础是信任,因为交易离开信任无法进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既来自债务人具有履约的经济实力,也来自债务人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操守。在这个意义上,诚信是实现信用交易安全的前提和保障,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黄金规则和生命线。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不仅能够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能够形成合理的市场秩序,增强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提高经济效益。为此,德国社会学家鲍曼在其《道德的市场》一书中明确指出:“诚信、真挚、值得依赖或可信性重新被视作确保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而不是市场的结果。”[10]

       二、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

       诚信是诚实和信用的简称,它的要义是真实无欺不作假、真诚待人不说谎、践行约定不失言。具言之,诚实要求人们真实反映事物求真,做事认真,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真诚待人求实,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说谎骗人和违心自欺;说真话、做实事,切忌大话、空话、假话满天飞。信用是人们遵守和践行承诺、契约、合同、誓言等,守约有信誉,说话算数,不食言。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言必行,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

       首先,不要窄化社会诚信,避免诚实与信用相割裂的倾向。不能用信用取代诚信,信用需要诚的规制。信用的一个重要命题是“行其所言谓之信”。这个命题虽然在履行诺言的意义上是成立的,但它不是一个绝对命题。“行其所言”只表明信守诺言、践行约定是一种良信,但这种良信并不必然是诚信。诚信除了“言必行”外,还要求“言”出于本心,诚实无欺。一旦言不由衷、言中有欺,那种“行其所言”本身就失去了道德性。故此,宋儒张载曰:“诚善于心谓之信。”[11]。“诚”是“信”之根,“信”是“诚”之用。因为,信用作为忠于自己诺言和义务的道德品行,需要诚实的道德基础。为此,美国学者柯维等指出:如果对诚实与信用的关系用一棵树来比喻,那就是“‘诚实’是在地表以下的基础,是信用之树赖以生长的树根。”[12]“多数破坏信任的行为都是不诚实的行为。”[12]有鉴于此,需要夯实信用的诚实道德基础。其一,许诺需要发自内心,是真实思想的表达,不能急功近利而采取相对主义的行为方式,背离自己信服的正确价值原则而欺骗自己或他人。其二,承诺不是信口开河,要量力而为,需要盘算诺言实现的主客观条件,要具有实事求是的诚实精神,向他人传递真实信息,讲真话,既要避免不顾客观实情的随意许诺也不能盲目许诺。对此,孔子曾提出君子要“敏于事而慎于言”[8],即人们要谨慎言语,不要随意夸口而失信。人们既“不要冲动地做出承诺”,也“不要做太多的承诺。因为这样注定会失败。……当你对自己做出某项承诺时,要记住你是以你的诚实做抵押的。”[12]其三,有承必践、有约必履,即履行承诺或义务,要真心实意,竭尽全力,不走过场,不虚情假意,要心口如一,言行一致。正如孔子所言:“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8]可见,信德的实现需以诚实为前提。一旦人们缺乏诚实之德,不尊重客观事实,不掂量自己的履约实力,信口允诺,乃至弄虚作假,虚伪欺骗,信守诺言将是梦人说话,不能实现。所以,只有待人以诚,待事以忠,待物以实的人,才能成为坚守承诺的信用之人。总之,诚是一切德行的基础和根本,只有内心诚才有信,否则就会沦为空伪。所以,中华传统美德把诚信视为人“立身进业之本、为政之道”,要求人们“内诚于心,外信于人”。

       其次,不要忽视诚信的性质,要注意诚信的义理规制性。诚信不仅要求人们的“诺言”要忠于本心而诚实,也强调“诺言”要合乎“义理”。因为“义”是诚信的基础和践约的前提。孔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8]只有合乎“义”的约定,才有履行承诺的道德要求,不能践行同“义”相违背的“约定”,要“以信求仁”,“讲信循义”。言行一致绝不是“诚信”的全部内容,言行合乎义理才是“诚信”的最终规定性。为此,朱熹日,“盖信不近义,则不可以复”。[13]显然,守信的根本标准,在于是否合乎社会义理,做到明理诚信,即信德载道,以“义”为规,合义之约必履,违义之诺非守。

       诚信之德的义理规制性,涉及遵守诚信道德的绝对性与相对性问题。在人们为人处世是否需要讲诚信的问题上,遵守诚信是无条件的;但在何种性质的诚信问题上,又是有条件的,必须要以社会正义为前提。人们许下的诺言、签订的契约、合同等,要积极践约,但是,践约不是盲目的,需要对约定的正义性质进行考量。诺言、协议等内容的合理性,需要社会制度、法律或良俗的规定,不能与社会道德价值原则或法律规则发生冲突。“义”不是私情的“义气”。讲信用,不能泛用“义气”而盲目守信,要摒弃那些违法背德的小集团或团伙的“义气”。

       第三,诚信价值准则的规范要求,需要在人的劳动关系、人我关系、身心关系中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要求人们诚实劳动。劳动是人类自救的本领。诚信绝不只是单纯的守约与履约的信用问题,更是劳动创造的态度和品德问题。诚信要求人们在劳动中,尊重客观事实不作假;出勤出力不投机取巧和偷奸耍滑。如果说劳动创造世界,那么只有诚实劳动才能创造出提升人的生活品质和增强人们幸福感的美好世界。缺乏诚实劳动,会产生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如食品安全、虚报业绩、掺水数字、伪造剽窃、制假贩假、劣质工程,等等。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当前危害我国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工程等安全问题,无不是缺乏诚实劳动的恶果。

       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要求人们真诚待人对己。社会交往是人的本质体现。诚信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真诚待人求实不骗人;坦诚对己不自欺;反对虚伪和欺骗。因此,诚信是忠于本心、真实无妄的态度和品行。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都面临与“虚假”与“失信”做斗争的任务。有真实才会有真理;按照真实要求为人做事,即为人实在、实诚,才会有好的工作作风和社会风气;人们唯有信守约定、践行承诺,才会心里踏实,具有安全感、信任感和幸福感。

       诚信价值观要求人们恪守约定。行为预期是社会的稳压器。诚信要求人们遵守诺言、契约、制度,反对毁约和违背制度的行为。诺言、契约和制度,是人类防止人的行为任意性而破坏社会秩序的保护器。公民恪守约定,既包括由人们自己承诺而引发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令、规章制度等而形成的普遍权利与义务关系。破坏法律制度本身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毁约失信行为。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原则与着力点

       我国社会诚信建设,既要反思传统诚信道德的局限性,契合现代社会的需要注重诚信的制度建设,也要避免西方信用制度的片面“移植”倾向,注重诚信道德教化。为此,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培育,需要坚持德法共治原则,注重诚信道德与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培育社会成员的诚信价值观,要发挥好道德与法律功能的互补作用。道德治人心,法律治人行。只有人心与人行共治,才能使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深化诚信道德教育,增强社会成员对诚信道德价值原则的正当性、规范性的认知、认同和信服,促使人们形成诚信道德信念与良心,形成“有耻且格”的诚信德性;发挥法律制度的惩戒作用,严厉制裁欺诈、投机、违约等悖德行径,形成守信与失信的奖罚制度,促进社会成员形成诚信的规则意识和行为,最终实现诚信德性内规与制度伦理外治的有机结合,使诚实守信成为人们的一种心灵状态、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正确处理好传统诚信优良文化的承继与西方信用法律制度的借鉴问题。诚信是中华民族自本自根的传统道德文化的精华,其道德本体论的诚信观、义理诚信观、信义诚信观、德性诚信观等,是中国特质的诚信文化。现代公民诚信价值观的培育,既要汲取我国传统优良诚信文化的精髓并与时代精神相融合,又要从发达国家借鉴良好的信用法律制度。要注重对我国传统诚信道德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要注意西方信用法律制度与我国国情的结合,避免西方信用法律制度的单纯“移植”现象。

       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为诚信道德构建制度保护屏障。遏制诚信危机,营造“守信”“用信”的社会环境,需要在加强诚信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建立健全诚信激励约束的长效机制。第一,完善保护诚信的法律制度,加大对欺诈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工具理性”盛行的市场经济社会,需要对欺诈失信行径实施重典治理。为此,我国需要对《刑法》《民法通则》《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涉及诚实信用、欺诈方面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一是加大对失信主体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一次性直接处罚力度,形成对各类欺骗失信投机牟利行为的严厉惩治,做到违者必究,让欺诈失信者付出惨痛代价而不敢投机牟利,使失信受罚的教训成为其一生的“警钟”;二是修订笼统条款,使法律规范明确、具体,易于操作,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减少“选择性执法”的空间。第二,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传播方面的法律制度,发挥失信不良记录的惩戒作用。我国亟须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法,使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能够依法采集、评级、披露和使用。利用信用信息的传散性,使企业或个人欺诈失信的不良信用记录普遍公开和广泛传播,让不良信用记录见阳光,使失信者无法换地行骗、无处躲藏、到处碰壁,形成个人或企业的诚信记录与利益的联动,真正使“诚信记录”对投机失信企图和行为构成利益钳制。第三,建立信用记录广泛使用制度。公民诚信道德的养成、社会诚实守信道德风尚的形成,需要营造“处处用信用、时时讲信用”的社会氛围。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诚信通行证”制度,尽快在我国商业、租赁、就业等交互行为密集的领域,通过在办事程序中设置信用关卡,大力推广使用信用记录,让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对他们的未来利益发生重要影响。只有“让个人信用报告成为公民的第二身份证”,才能依靠全社会力量排挤失信者,真正使“失信者寸步难行”。完善黑名单制度,让“黑心商人”“借钱不还的老赖”“自摔讹人者”,形成不良记录,影响其当下和今后的生活。让信用记录伴随人的一生,成为人们的一种生存力和发展力。

       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消除“信息孤岛”。政府要以身作则,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改变当前不同系统和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分割状态,促进社会征信系统的数据共享与交互促进。逐步由同业征信过渡到联合征信。从采集银行信息起步,逐渐向其它信用领域延伸,实现不同领域的联合征信。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和可核查,铲除欺骗毁约牟利的土壤,是遏制欺诈失信投机行为有效的杀手锏。

       开展生活化的针对性诚信教育,避免诚信道德教育的空洞化。诚信教育,要贴近人们的社会生活,把诚信道德的说理性、规范性教育寓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围绕诚信方面的法律规定、信贷业务、信用卡办理、信用消费、职业发展等,开展广泛的诚信法律和信用知识的普及教育,避免人们因对信用的无知而客观失信。教会人们在信用经济时代,如何使用和维护“信用”为自己生活服务,增强自己的社会生存能力。要根据不同社会人群诚信面临的实际问题及道德接受能力的差异性,善于运用不同类人群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切合人们思想实际的诚信道德教育;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诚信道德二难选择问题,开展针对性的理论分析和多种形式的社会讨论,注重培养人们的道德判断力和选择能力。

       讲好古代诚信故事,宣传好现代诚信道德楷模。系统开发和充分利用我国古代优良诚信道德文化资源,完善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教育。萃取古代诚信思想的精华,联系现实并结合时代精神作出通俗易懂的当代表达;传诵古代脍炙人口的诚信故事,使之妇孺皆知,深入人心,弘扬我国的“信义诚信”道德精神;发挥好家规、家训、家风、家教的教化、濡化作用,从小培养人们的诚信品行。社会要大力宣传诚信道德模范真实而感人的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发挥好道德楷模的道德示范作用和道德价值的传递功能,增强诚信道德模范的社会辐射力。因为每个成员都具有社会学习能力,他人良好的道德行动,会通过观察、模仿等社会学习,熏染受教育者。宣传好现代诚信楷模,增强社会道德正能量。道德楷模,是以行动注解的道德。当代社会涌现出的诚信道德模范,是人们身边零距离的道德标杆,具有无言的道德说服力。

       注重人格化组织的诚信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主体,绝不只是社会个体,也包括各种人格化的社会组织,尤其是政府和企业。政府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的风向标、定盘星,企业诚信是社会的基础。政府、企业等组织诚信缺失,会直接消解社会个体的诚信道德信念和意志。组织的道德败坏对社会的破坏性是巨大的,是不容忽视的。应该说,社会主义诚信价值准则,既是社会成员的个人行为原则,也是政府、各类社会组织的行为原则。从事职业活动的社会成员,都分属于不同的社会组织,组织对内对外是否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是否形成诚信的工作氛围,直接影响社会成员个人诚信信念和品行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培育的场域是职场。

       [收稿日期]201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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