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标准初探_企业规模论文

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标准初探_企业规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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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出现了中小企业的复兴,因为中小企业在各国的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所以敦促政府立法或从政策上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已成为一种趋势。但是,何谓中小企业,以什么标准界定中小企业,在我国始终处于一种模糊、不确定的状态,而明确中小企业的含义,从法律上确定统一的界定标准,对于为我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提供统一、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标准的历史考察

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即使在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产业部门也会有不同的标准。

在美国的一般经济文献中,只有大小企业之分,很少使用中型企业这一概念。美国在其《中小企业资助法》中对小企业的界定是这样的:“它为私人所拥有,进行独立经营,在所经营的行业中,不具有支配性。在作出详细规定时,除了上述标准外,小企业管理局长还可以采用雇员数量和营业额等其他标准。”其中在采用雇员数量作为界定标准时,应视不同的工业部门而有所变化,以反映出这些工业部门的不同特点。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其他的有关因素。[1]据此, 美国目前通行的划分小企业的标准主要有两个: 一个是根据美国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对小企业的界定, 即小企业一般是指:在所有权和管理权上由某一个人、几个人或者由集团占有并独立经营的、雇佣职工不超过500 人的企业[2]。 另一个是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对小企业的质的规定, 即小企业应至少具备下列四个特征中的两个:(1)独自经营,经理通常就是企业主;(2)资本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所有;(3)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要在当地;(4)企业规模在本行业内相对比较小,这可以用销售额、就业人数等指标来衡量[3]。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体现在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该法规定,中小企业的范围大体包括:(1)以经营工业、矿业、 运输业及其他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1 亿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2)以经营零售业或服务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1,000 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50 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或以经营批发业为主, 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3,000 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100 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此外常用职工人数20人(经营商业或服务业为主的5 人)以下者为小规模企业[4]。日本其他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 诸如《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指导法》等都采纳了上述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德国的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占国内企业总数的99%左右。其中50人以下的企业占97%,50人~500人的企业占2%[5]。因此, 德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从业人数上。 一般而言,企业人数在 40人以下的称为小企业,41人~499人的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上的则为大企业。[6]

此外,英国、法国、丹麦、爱尔兰等国家也都根据自己国家的经济情况从法律上规定了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从各国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看,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差别也比较大。一般是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越高。但不论发展情况如何,差别多大,各国界定中小企业无疑都考虑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这就是:(1)从业人数;(2)实有资本(资本额或出资总额);(3)一定时期内的营业额。 只是具体使用情况有所不同, 有的采用其中的一项或两项, 个别国家三项同时采用。但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雇员人数这一标准[7]。 因为雇员人数是量化企业规模大小的最简单、 最易操作又最说明问题的一个标准, 而量化指标的选取,目的是使政府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实施时可获得更大的弹性空间。当然在具体雇员人数的数量上,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如美国规定制造业1500人以下为中小型企业;德国和加拿大的标准是 300人;英国规定制造业25人以下为小企业,15人~100人为中型企业等[8]。数量上的不同是与每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相适应的。

二、我国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标准的现状与评析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和划分标准自建国以来先后进行过几次大的调整。50年代是以企业拥有的职工人数来划分,3000人以上的为大型企业,500人~3000人的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下的为小企业。1962年以后改为主要依据固定资产价值来划分企业的规模。1978年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把企业规模划分的标准改为企业的年综合生产能力。1988年国家有关部门对1978年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颁布了《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按企业生产规模把企业分为特大型、大型(细分为大一、大二两类)、中型(细分为中一、中二两类)和小型。同时,该《标准》还规定凡产品比较单一的企业,一般以生产能力为参照系进行界定,产品和设备比较复杂的,一般采用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参照系来界定企业规模的大小。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企业的生产能力、规模和技术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出现了一批生产日益复杂、产品日益多样化、组织结构层次多、涵盖行业领域面广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这样一来,原有的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就难以适用上述所说的情况比较复杂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同时也难以把为数众多的多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纳入《标准》的划分范围。在此情况下,1992年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但1992年的《标准》只对原有(即1988年)的《标准》的细节问题作了一些补充和调整。

到1999年8月, 我国又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企业的划分标准做了重新修订, 公布了新的《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该《标准》统一按照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归类,主要衡量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新标准将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 亿元以上的划为大企业,其中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 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企业; 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均为小型企业。

从我国界定企业规模大小标准的发展过程来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界定企业规模的核心指标从最初的以就业人数或固定资产价值的单一标准,转向以企业的生产能力标准为主,同时辅以固定资产价值的标准,再到1999年8月的标准,说明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需要。 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和调整是有一定原因的:

首先,把企业的生产能力作为我国界定企业大小的核心标准,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是符合国内经济发展需要的,是有其合理性、科学性的。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对于从业人数、资本额或出资总额更具有综合性,它不仅涵盖了这些单个的硬件指标,而且还包含着企业的技术构成等所有能影响企业生产和发展等各方面的因素。

其次,把企业生产能力作为界定企业大小的核心依据,包含着我国过去短缺经济的背景因素。在短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政策的重心是如何增加供给,以缓解短缺。这样一来,企业规模的大小就自然地看它的产出能力,而相关政策的价值取向也是企业的产出能力越大越好,鼓励把企业做大。而不是像有些国家那样给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维持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以保持经济的活力,防止大企业之间的寡头垄断。而当我国从短缺经济开始向供求基本平衡,甚至有些行业出现了“买方市场”的局面时,政府及时将标准调整到以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来划分企业的规模,应当说这是适应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

但是,从我国对企业规模界定标准所作的调整和规定中,一直很轻视企业的从业人数因素。这当然与我国的国情有关,因为我国的劳动力在数量上绝对充足,劳动力成本低,而资本短缺,且企业扩大规模,扩大生产能力,不受劳动力不足的约束,所以,从业人数的多少无需作为界定企业规模的因素。如北京某公司职工高达2.4 万人依然被认为是中小企业。 这样一来,企业规模的大小,何谓中小企业,规定的不周全,造成了实际中的模糊和不确定性。标准的不确定性,就会使制定和实施保护、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标准的确立与完善

中小企业始终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经济发展到什么阶段,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都是国家搞活经济,扩大就业规模,稳定社会基础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制定相应的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措施,也就成为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这当中确定中小企业,完善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就成为当然的主题。

如前所述,我国在界定中小企业标准的规定中,早期的核心指标是企业的生产能力,辅助以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到1999年的衡量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这一新的标准与过去的标准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依然有一些问题无法解决。因此,理论界有学者提出以职工人数作为界定企业规模大小的标准,主张职工人数1人~99 人的为小企业(其中1人~9 人为细小企业),100人~499人的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上的为大型企业[9]。也有的学者不同意上述主张, 提出界定企业规模大小的首要标准应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该观点认为,我国界定企业规模的现行标准中所列举的产品单一的行业,都可以改用此指标,在产品多样化的行业中,市场占有率难以适用,可考虑用企业实现的利税额,并结合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来界定。[10]

在我国何谓中小企业,法律上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但是单纯用企业的从业人数来界定,与我国的经济状况、劳动力现状和企业的生产规模不太适应。以市场占有率作为划分的标准同样存在着一些欠缺。一是市场占有率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市场范围大小的确定(这中间还涉及相关地区市场和相关产品市场)直接影响到市场占有率的确定;二是市场占有率标准的操作比较复杂,它涉及对市场的调查,谁来调查,调查的标准、方法、费用等多方面问题。

我认为,确立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关键之点是明确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为政府制定和实施保护、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法律提供依据。因此,标准的确立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考虑以下的因素:

1.国家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的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分配,政府垄断资源,企业以公有为主,企业之间是政府指挥下的合作关系,无竞争存在,当然也就无划分企业大小的必要。而现阶段我国最重要的经济背景是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这种转轨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呈现出加速的趋势。市场经济的特征就是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市场对企业行为的变化和企业规模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意味着资源的分配已不是政府垄断,而是通过市场在微观层面上形成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我国已开始由短缺经济向过剩经济或供求基本平衡的经济转变,即出现了所谓买方市场的局面。由此企业间的竞争会日趋激烈,通过市场竞争,大企业无疑会获得资源占有上的优势,而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会日益艰难,这对于一个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要给予中小企业法律上的保护和扶持,包括投资、运营、贷款等方面的支持,目的是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达到经济民主进而达到经济繁荣的目标。这样一来,对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就成为必要和必然的事情。

2.中国实际的生产力水平和人口状况。建国以后,我国的生产力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底子薄,基础差,企业整体的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相对落后。其中乡村和集体所有的工业企业在全国占有相当大的数量,他们当中又有一大部分使用的是城市淘汰的陈旧机器设备,从地域上看中西部的一些企业使用的是东部企业淘汰的设备,生产力水平的相对落后限制了企业的生产能力。而中国人口众多拥有世界上近1/4的人口数量,劳动力充足且廉价,这一方面为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供了充分的劳动力大军;另一方面也使得我们在企业从业人数上应当有一个充分的估计。

3.我国中小企业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的现状。我国企业的所有制形态在过去相对比较单一,主要以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为主。所以对企业的形态是以所有制的性质来划分的。改革开放以后,引进外资出现了合资、合营和外商独资企业(即所谓的“三资”企业);出现了私营、个体以及股份合作企业等形式,我国《公司法》颁布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企业所有制的形态更是千姿百态。这样一来,对企业规模大小的划分就不能像过去那样按所有制来划分企业大小,而应以现在许多学者所认为的以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方式来划分企业形态,打破过去所有制的限制,确定一个统一、规范、有效的界定标准,以切实落实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和扶持政策。

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我认为制定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标准,应从企业的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两个方面来界定,有些行业可辅加营业额标准。这一标准的合理性在于:(1)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是一种量化的标准,资产、人数的多少可明确衡量出企业的大小;(2 )这一标准比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更具有操作性;(3 )这一标准同世界上的多数国家是一致的, 接轨的。 给中小企业下定义则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进行。从质的规定性看,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相对于大企业来说经营规模比较小的经济单位,其具有这样一些特点:投入产出规模小,资本和技术构成低,受市场和外部冲击影响大,竞争力较弱,又易于形成过度竞争,数量众多,分布面广,经营灵活,形式多样等特点。从量的角度说,所谓中小企业就是指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销售额等方面相对较低。由此可以给中小企业下一个这样的定义:中小企业就是指独立经营、形式多样、规模较小、在市场上不具有支配性地位的经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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