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政府服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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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39X (2000)04—0034—04

中介组织的发展在西方发达国家具有很长的历史,并已成为其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中介组织的发展也早已过了“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羞答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但迄今为止,人们对中介组织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中介组织运行也还存在许多有待规范的问题。

现代市场要素之一,是沟通市场主体的中间商人。对于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介绍生意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俗的称谓有“掮客”、“跑合”、“串串”、“黄牛”等,雅的称谓有“经纪人”、“市场中介”等。因此,所谓市场中介,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在市场经济中,介于市场主体之间的、为市场交换发挥服务作用的机构和个人。

需要明确的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中介,不仅包括上述的市场中介,还应包括为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和社会发展等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与市场中介相对应的中介组织,有行业自主性组织、市场行为监督组织、市场活动咨询组织、经营性和技术性服务组织、监督市场活动的中介组织、劳动力就业服务组织、为市场主体提供保管安全服务的组织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八大类。与社会中介相对应的中介组织则主要有各种研究会、学会、基金会、协会、联合会、俱乐部、联谊会、民间社团和咨询机构等。仅仅透过市场中介组织,我们也能看出,现代中介的内涵远远超出了居“中”“介”绍这一狭隘的范畴,而是囊括了沟通、协调、公证、评价、监督、咨询等多层面的服务内容。即现代经济社会的中介较传统意义上的中介大大地发展了。

作为介于政府与企业或企业与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实际上是企业的帮手、政府的助手。在市场运行中,它对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相互联系起着纽带和桥梁作用。

一般说来,市场中介组织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就市场中介组织本身而言,它不是直接消费主体,不是商品经营者和生产者,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企业,它是为企业这一市场主体服务的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而是社会性的民间经济组织。虽然它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政府原来的某些职能,但它本身不是政府机构的延伸,不是政府职能的变异,它是经济生活民主化的一种组织形态。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是经济生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它同政府一样,有着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使之统一、开放、有序。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之间不应有隶属关系,但它在企业与政府之间保持着某些必要的联系。正因为如此,它也成了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民主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渠道。第二,从市场中介组织的组织制度来看,它的建立、运行及组织形式,都是受一整套法律、规章乃至惯例等严格规范的。在组织形式上,它应该按产权制度的法律特征、承担责任的形式、业务特点等注册组建。从市场中介组织的人员构成看,它必须是由一批具有较强金融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具有各种高水平的专业业务能力的专家、行家组成。中介组织在市场活动中受政府和法律的监督、管理及保护。第三,从中介组织的行为方式上看,它必须在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内,受市场规则的约束,依靠科学,依靠法律,在市场活动中规范化地、平等地扮演自己的角色。中介组织在政府、企业、市场、个人之间实际上起着市场方面的作用,与政府用行政权力行使职能的方式不同。与企业行为相比,它不以纯粹追求盈利为目的,而是市场经济中秩序的象征,它有责任维护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中介组织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第四,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为结果是权威的、客观的、有信用的。它应本着对政府、对市场、对企业及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对自己的一切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这是它的权威性、客观性,信用性的基础。

按照上述规范化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内涵及特点来衡量,目前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国家虽然对一些重要的市场中介组织已经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但在一些重要的领域仍然属于空白,如代理组织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这与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代理行为存在的状况是不适应的;又如,劳动力中介也无相应的法律,导致劳动力中介市场的严重违法、违规现象不断。

二是市场中介组织体制不顺。表现在:1.政企不分。相当一部分市场中介组织是由政府部门出资、出人设立,并被作为其创收的来源。这种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行业垄断的出现。2.政事不分。例如我国的行业协会大部分都挂靠在相应的政府部门,政府也将其看成自己的一个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并没有承担起监督、协调、服务会员单位的职能。3.部门分争。同是资产评估业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而且在实际业务中都相互排斥。一项大的资产评估业务,客户往往要进行多次评估、重复评估,这不利于国有企业的重组、兼并、破产。

三是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佣金制度不健全。收费名目混乱,手续费、服务费、代理费、介绍费、中介费、辛劳费等等名目繁多。收费标准混乱,有的有收费标准,有的没有收费标准。

2.违法、违规现象频繁多样。具体体现为:(1 )经营主体不规范,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现象严重。(2 )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不规范验资、人情验资、虚假验资现象普遍。单方制定中介合同,只强调其权利,却不明确其应承担的义务,内容显失公正,严重损害客户利益;刊登虚假广告,提供信息误导,欺骗消费者。(3 )无序竞争。同类市场中介组织之间不是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而是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诸如给客户或业务介绍人种种方式的回扣等。

3.内部管理松散。大多数中介组织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手段,人员素质低下,服务方式落后,自律机制薄弱,行为监管失控,导致效率、信誉低下。

四是从业人员素质低下。表现在人员年龄结构偏大,专业人员缺乏,没有必要的资格培训和考核等。

针对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取下列对策措施:

(一)为市场中介组织准确定位。中介作为一个哲学概念,是指客观世界不同事物的居间联系环节,并使这种客观存在的联系具有间接性。统一物内部非本质差别的普遍存在,决定了对立面之间中介环节存在的普遍性,决定了对立的相对性。市场中介组织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链条,决定了它联系的对象一是政府,二是企业,处于中介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从性质上讲,它既不同于政府部门,也不同于一般企业,而是以第三者身份专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沟通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联系的组织与机构;从类型上看,市场中介组织有半官方的,也有民间的,有盈利性的,也有非盈利性的;从作用上看,市场中介组织的基本作用是服务、沟通、监督和公证。这就决定了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为,既不是政府行为,也不是一般企业的行为,它必须按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办事,依法从事服务和监督活动。

(二)发展和完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改革管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机制,区别情况,促进符合条件的福利型、事业型单位向经营型、企业型转变”的规定,我们要把发展和完善中介服务市场作为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根据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战略和中介服务市场的现状,制定中介服务市场发展规划和近期、中期及远期的计划与目标;要冲破中介服务市场部门分割的界限,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体系,通过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市场行为,完善中介服务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理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体制。市场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独立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应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使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在人、财、物关系上与行政机关脱钩,并定位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上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构建和塑造以市场性、社会性、中介性为主要特征的市场中介组织管理体制。对于原来由政府部门转换而来的市场中介组织,应逐步实行分离和脱钩,在行政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上彻底隔断与政府部门的直接联系,使之成为具有完全独立性和中介性的组织;对一些承担政府职能的行业组织,能够实行职能分离的坚决分开,一时难以分开的应向政府部门归位,不能既行使政府职能,又从事中介服务。

(四)加快市场中介服务立法。市场中介服务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中介服务立法的目的在于为市场中介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应根据现阶段市场中介组织的实际情况,逐步制定系统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将市场中介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改变当前无法可依和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各种市场中介组织的性质、职能、任务、权力、责任、义务、运营宗旨、服务内容、经营形式,组织形式等,使市场中介组织的日常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一整套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内在机制,推动中介服务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与相关体制改革配套建设。结合机构改革,特别是专业、行业主管机构的撤并和职能的转变,建立一批主要从事行业管理的协会、行会;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计划投资体制的改革,建立一批从事资产评估、政策咨询、形势预测的中介组织;结合财政、金融、税收体制的改革,建立一批主要从事审计、仲裁、监督、稽核、代理工作的中介组织;结合企业体制改革和市场体系的建设,建立一批主要从事资产转让、产权交易、要素买卖、破产与清算、就业安置等工作的中介组织。当前,特别要大力发展那些融通资金、劳动、技术、信息等要素的供给和需求的中介组织。尽快填补市场中介组织体系中的空白,形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的市场中介组织体系。

(六)提高市场中介组织的素质。为了提高市场中介组织的素质,首先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把好进入市场中介组织人员的质量关。加强现有在职人员的教育,不断更新其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在相关的高等院校开设市场中介服务管理专业,培养市场中介服务人才,以保证市场中介组织有充足的后备新生力量。其次,要严格市场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定,改革现行由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认定市场中介组织资格的制度,实行统一归口的市场中介组织资格认定制度,凡不具备条件,未经资格认定和依法登记的市场中介组织,一律不得从事任何中介活动。此外,还应该通过必要的立法程序,对市场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既要提出一般的、共性的规范和要求(如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也要根据不同机构、不同专业的特殊情况提出不同的考核标准和培训目标。尤其是对那些运用专门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或监督经济活动的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要进行严格的考核和执业资格的审查,保证从业人员的水平和质量。

收稿日期:20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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