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_社会学论文

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_社会学论文

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在我国社会学理论界,关于社会学的“研究角度”、“研究特点”、“研究对象”以及“研究范式”等研究范畴的研究,存在着较大的偏误。其主要原因,是研究者们忽视对社会学“基本问题”的研究。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是关于“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作用”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的问题。从社会学理论研究的逻辑上讲,社会学的“基本问题”,应该是决定社会学的“研究角度”、“研究特点”、“研究对象”、“逻辑出发点”、“研究范式”、“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的“总根源”。

一、考察社会学“基本问题”的必要性

在我国,有相当数量的社会学研究者都认同这样的观点,即把社会学看成是从“整体的角度”对社会进行研究的学科;认为社会学对社会进行研究的特点,就是将一种社会事物或社会现象与其他相互关联的社会事物或社会现象联系在一起进行“系统地、整体地”考察。并且,在此基础上,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定义为“社会整体”,或者“社会系统”、“社会整体良性运行的机制和条件”、“社会生活”等。我们认为,这种对社会学的“研究角度”、“研究特点”、“研究对象”的认识,其实是对社会学这门学科的性质的误解。而造成这种误解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研究者们在提出上述各种社会学的“研究范畴”时,缺乏对社会学“基本问题”的思考。

1.从对社会学“研究角度”和“研究特点”的研究状况看考察社会学“基本问题”的必要性

社会学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特点”的问题,是关于社会学在对社会进行研究时,与其它的社会科学有什么不同的特殊性的问题。社会学显然不是像经济学、政治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那样只研究社会生活的某一个特殊领域的学科,而正是由于这种不同,使研究者们产生了社会学是“对社会作整体研究”的推断。并且,认为只有通过这种区分,才可能将社会学与其它的社会科学相互区别开来。可见,形成这种关于社会学“研究角度”和“研究特点”的观点的基础,并不是基于对社会学深层次的基础理论问题的思考,而仅仅是以否定“社会学是研究社会生活的某个具体领域”的观点为基础,从直觉上进行推断的结果。而从逻辑学的角度上讲,否定社会学是研究社会生活的某个具体领域,并不能证明它就一定是研究社会生活的“整体”。而我们的许多研究者,恰恰是根据这种否定,来推断出社会学研究社会的“角度”和“特点”的。

其实,社会学对社会进行研究时的“角度”和“特点”,是以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为基础的,或者说,是受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所支配的。因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表明了社会学所关注的有关社会生活中的某种特定的认识问题。社会学的理论研究,就是对这种问题的回答。因此,社会学的“基本问题”,限定了它所考察的特定的社会事物,以及这些社会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正是因为社会学只对特定的社会事物、以及这些社会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考察,从而也就决定了社会学研究社会时的特殊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特点”。

2.从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研究现状看考察社会学“基本问题”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社会学理论界对社会学“研究对象”问题的主要观点,可以大致归纳为:“社会整体”或者“社会系统”的观点;社会系统中各种社会构成要素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观点;“社会整体良性运行的条件和机制”的观点;以及“社会生活”的观点等。其实,只要稍加分析,我们就不难看出,以上各种关于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观点”,实质都是同一种观点,只不过在强调的侧面上有所不同罢了。因为,无论是强调社会的“整体性”的观点,还是强调社会中各种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的观点,或者是强调社会整体的“良性运行的条件和机制”的观点,都是以把社会学认定为是研究“整个社会”的思想为基础的。也许提出这些观点的研究者们的初衷,的确是希望把社会学当作一门具体社会科学的学科来建设。但是,在对社会科学体系进行考察的过程中,似乎所有的“局部”都已经被有关的社会科学在研究,因而,社会学除了从社会的“整体”上进行研究这条唯一的出路以外,好像再也找不到能切切实实地把社会学定义成一门具体社会科学的办法了。如果我们的研究者们考察一下社会哲学在研究什么,他们也许就不会再为自己的观点而悠然自得了。换句话说,以上的各种观点所要考察的问题,其实都是社会哲学正在研究的问题,或者说,是必然由社会哲学来进行研究的问题。

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同样是由于我们的研究者仅仅只是根据社会学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时的某些方法上的“特征”,来推断社会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差别,进而依此来定义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结果。比如,一些研究者把杜尔克姆(E·Durkheim )强调社会学要研究“社会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思想,和M.韦伯(Max Weber )对“宗教教义”和“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经典研究,都极其简单地理解为是在把“各种社会事物联系起来进行综合性地研究”,而根本没有去考察隐含于这些经典“论述”和经典“研究”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学“基本问题”;也就是说,没有去思考杜尔克姆对社会进行研究时,为什么要强调对“社会事实”进行分析,也没有去思考M.韦伯对社会的研究为什么却要强调对“人们行为的主观意图”进行理解,更没有把这二位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社会哲学流派的经典社会学家的“社会观”,与他们进行社会学理论研究的范式联系起来加以思考,结果必然是舍本逐末。

3.从对社会学“研究范式”的认识状况看考察社会学“基本问题”的必要性

我国恢复社会学研究以来,几乎所有的社会学教科书中,对社会学范畴“体系”的展开,都是从“个人的社会化”范畴的叙述开始的,而不论研究者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持何种看法;然后,千篇一律地都经由“地位”、“角色”、“群体”、“组织”、“社区”,再到“阶层”、“阶级”,最后是“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问题”、“社会变迁”等。对社会学范畴的展开作上述排序,并不是基于研究者的某种社会学“研究范式”的必然性。因为,从逻辑上讲,研究者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观点,制约着他进行社会学理论考察的“研究范式”,或者说,理论观点的不同,必然会表现出“研究的出发点”、“基本范畴”以及“范畴体系展开的逻辑顺序”等“研究范式”方面的明显差异。因此可以说,这些教科书中的范畴排序,几乎是照搬西方国家某些社会学教科书中的体系形式的结果,而对于这些教科书中的社会学的范畴体系,为什么要如此展开,则缺乏必要的思考。如,为什么有些西方国家的社会学教科书要从“个人的社会化”这个范畴入手?而有些教科书则从对“社会”、“文化”范畴的分析入手?

另一方面,我国的研究者们对于他们定义的社会学“研究对象”与其在展开社会学范畴体系时所表现的“研究范式”之间的关系缺乏必要的思考。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社会学的理论研究如果从“个人的社会化”范畴入手,与把“社会整体”范畴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之间有什么样的必然联系?从“个人的社会化”范畴入手进行社会学研究,如何体现社会学是对社会进行“整体性、综合性”研究的特殊角度和研究特点?将社会学的范畴体系作上述排列,体现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学的认识逻辑?而恰恰是这些关于社会学“研究范式”的问题,反映着一个研究者对社会学“基本问题”思考的深度。因为,无论研究者对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作什么样的回答,他的社会学学术思想都必然会通过他的社会学“研究范式”逻辑地呈现出来。反过来讲,如果研究者缺乏对社会学“基本问题”的思考,则他的思想也必然会表现为“研究范式”方面的逻辑混乱。

二、什么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

从社会哲学的层次上看,社会是由“行动者”、“社会活动”、“社会关系”和“社会文化”等几方面的基本构成要素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一个整体系统。在对社会进行科学研究的社会科学体系中,大多数社会学科(如经济学、政治学等)都是分别针对人们所从事的某种特定活动(如经济活动、政治活动等),以及在这种活动中结成的特定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也就是说,这些具体社会科学是在分别考察“特定的行动者”、“特定的社会活动”和“特定的社会关系”;不过,它们主要是考察“特定的行动者”在“特定的社会活动”中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存在和运动变化的规律。那么,社会学作为一门具体社会科学,它又是从什么角度对社会进行研究呢?这就是我们所要考察的关于社会学这门学科的“基本问题”。

从对西方社会学中的“互动理论”、“角色理论”、“交换理论”、“冲突理论”、“社会行动的“结构功能理论”、以及“符号互动理论”、“本土方法论”等各种流派的社会学理论的思想实质的考察,社会学这门学科可以归纳为是从社会活动过程中的“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如何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得以产生、并稳定为这些行动者下一步发生行为的行动方式的角度,对社会进行研究的科学。或者说,社会学主要是考察社会活动过程中“行动者个体”的行为,如何转化为相应的“社会共同体”中制度化的社会行为的过程。可见,社会学对社会的研究,并不局限在社会活动的某一个具体领域,而是对各种具体的社会活动中的“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其中特定形式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作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研究。也就是说,社会学是从这种特定的角度对社会进行考察。这是社会学区别于其它社会科学的本质特征。

社会学对社会的研究也不同于社会哲学。社会哲学着重于考察构成社会系统的四种基本要素中,谁是“社会系统”得以存在的基础;谁是被这种基础所决定的因素;什么是导致人类社会运动变化的根本动因;社会运动变化的基本逻辑是怎样的。总之,社会哲学是从四种基本构成要素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哲学层面进行研究。社会学的研究,则是在一定的社会哲学思想的指导下,或者说,是以一定的社会哲学理论作为基础,对构成社会系统的四种基本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社会科学的层面,从特定的角度作深入、细致的研究。所谓“社会科学层面”的研究,是指社会学的研究,是以考察“行动者个体”在“社会活动”过程中如何相互作用结成了“稳定的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制度文化”为内容;是以揭示构成社会的这四种基本要素在一定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的基础之上,相互作用的具体过程中的科学规律。所谓“特定的角度”,则是说明社会学并不对社会哲学所涵盖的全部内容都作具体的研究,而只是从考察“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作用”二者之间相互关系的特定角度,考察上述构成社会系统的四种基本要素。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把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概括为是关于“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的关系”的问题;或者说,是关于“究竟是行动者个体之间的交互作用导致了社会共同体的存在,还是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决定了行动者个体的社会行为方式”的问题。在上述定义中,“行动者”,是指参与相互交往的各种行动主体。它不仅仅只是指“个人”这种行动主体,它还包括有“个人”的各种集合形式,如各种“职业群体”、“民族”、“阶层”、“阶级”等行动主体;从一定意义上进行研究时,还包括“家庭”、“组织”、“社区”、“国家”这类行动主体。所谓“行动者个体”,则是指“一个人”、“某一种职业群体”、“某一个民族”、“某一个阶层”或者“某个特定的阶级”;以及“一个家庭”、“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国家”等。在这里,我们把“相互交往”,看成就是这些“行动者个体”在满足各自的需要所进行的某种社会过程中发生的社会交往。这个定义当中的“社会共同体”,指的是有一定的社会结构作为其中各种行动者个体的交往方式,并有相应的“文化”形态对这种交往方式加以巩固的社会关系的“共同体”。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所要回答的,是“行动者个体”究竟如何活动于“社会共同体”之中?“行动者个体”之间的某种“稳定的交往方式”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是“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决定着“行动者个体在相互交往中的行为”?还是“行动者个体相互交往的行动”决定着“社会共同体的存在”的特征?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也可以说就是“行动者个体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如何”的问题。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学的“基本问题”,可以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内容中归纳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①社会学以考察“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这二个基本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其研究社会的特定角度。

社会学“基本问题”的这个特征,是社会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科学的本质特征。社会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从考察“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的相互关系这种特定的角度对社会生活进行研究。它既不是对社会作所谓“整体研究”,也不是对哪一种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作专门研究。社会学所考察的“基本问题”,虽然存在于各种社会活动的领域中,但社会学只考察其中的“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并不是像有些研究者认为的那样,是从“整体上”研究各种社会活动之间的关系。

②社会学的“基本问题”具有派生社会学的所有概念、范畴和所有理论问题的基础性的特征。

这是因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是由“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二个基本范畴构成的。社会学的概念、范畴体系和相应的理论体系,可以说都是在对这二个范畴,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展开的基础上形成的。如关于各种“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就包括了各种“行动者个体”的具体形式的相关概念的范畴,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过程”的有关理论;关于“社会共同体”的各种具体形式,也包括了许多相应的概念的范畴;另外,关于“二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又包括了一系列的概念和范畴以及有关这种相互制约关系的理论。

③社会学“基本问题”的性质具有“稳定性、不变性”的特征。

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是社会学与其它学科相互区别开来的“分水岭”。它标明社会学是对特定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或者是对特定的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否则,就不成其为社会学,而是其它什么“学”了。因此,作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它是“确定的”。当然,这里并不排斥由于研究者的个人见解而对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所作特定的归纳。因为,对社会学“基本问题”的研究,也是一个学术研究的范畴。另外,这里所说的“稳定性、不变性”,也不排斥人们随着对特定社会现象或特定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的深入,在对社会学“基本问题”的归纳概括的层次上,向着具体或抽象的方面所作的修订。

三、研究社会学“基本问题”的作用

1.对考察社会学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特点”的作用

社会学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特点”的问题,是在考察社会学与其它社会科学对“社会”进行研究的区别时,对社会学的特殊“研究角度”和方法上的“研究特点”所做的概括。而对于“社会学从什么角度对社会进行研究”和“社会学对社会的研究有什么特点”这种问题的答案,只能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特殊性中去寻找、去归纳。因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规定了社会学的理论研究,只能是在对社会的哪些方面的内容,或哪些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展开的;从而也就从根本上限定了社会学对社会进行研究的“特定角度”,并且也决定了对这种相互关系进行考察的方法上的“研究特点”。

从上述关于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是关于“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二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的认识前提出发,社会学对社会的“研究角度”,应该从考察“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如何构成“社会共同体”,以及“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如何制约着“行动者个体的社会行为过程”的角度去展开研究。社会学的研究与其它社会科学研究的明显区别,就是社会学考察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时,主要是考察这种活动过程中,人们是怎样组成为具有稳定关系的社会共同体的。这种特定角度的考察可以针对经济活动过程,也可以针对政治活动过程,即可以针对人们的任何一种社会活动展开。对各种社会活动过程中人们组成为社会共同体的共性方面规律的研究,构成社会学的一般理论;而专门对某种特定社会活动领域中人们组成相应的社会共同体的个性方面规律的研究,则构成相应的分支社会学理论。

2.对考察社会学“研究对象”的作用

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是考察社会学“研究对象”问题的基础。这是因为,考察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实质上就是考察社会学将要对之进行规律性研究的社会事物是什么的问题。而社会学要对什么社会事物进行规律性的规定,又是由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所决定的。因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规定了社会学所考察的社会事物,以及所要考察的这些社会事物之间的特定关系。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不过是以学科化的语言方式将“基本问题”中的社会事物及其相互关系,按照其展开的一定逻辑予以表述。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它要明确这种“对象”是什么样的社会事物;并且要明确社会学的研究,是要对这种社会事物的“存在方式”和“运动过程”进行规律性的研究。可见,如果没有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作为基础,就根本不可能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进行所谓定义。

而我国的大多数社会学研究者,都没有自觉地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角度进行思考。或者说,都没有自觉地考虑社会学究竟要解决关于“社会”的什么认识方面的问题。可以说,一旦这些研究者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角度进行思考,那么,他们关于社会学是以“社会整体”或“社会系统”,或者“社会整体良性运行的条件和机制”为“研究对象”的观点,就会沿着这种思考深化为下述问题:“社会的整体性、系统性是怎样形成的”,“社会的结构是怎样形成的”,“社会的功能是怎样发生作用的”,“社会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是怎样的”,以及社会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什么状态表明其相互关系是协调的、发展是“良性”的,而一旦研究者进行这样的思考,就必然会导致其对社会学“研究对象”定义的重新审视;并且,只有在对社会学的“基本问题”进行思考和做出某种回答的基础上,我国社会学理论研究中,才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不同的理论流派,或者不同的学术思想。

根据上述关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思想,我们如果以科学化的语言方式,或者说从科学研究的意义上对社会学的“基本问题”进行展开,那么,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也就必然会或者沿着“行动者个体之间如何相互作用构成为社会共同体”的思路来定义;或者沿着“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如何制约着行动者个体相互作用的行为过程”的思路来定义。当然,研究者究竟具体会从哪种思路来定义“研究对象”,则取决于其有关社会哲学方面的认知,如他的“社会观”、“社会认识论”和研究社会的“方法论”。

3.对考察社会学理论研究的“逻辑出发点”的作用

社会学的理论研究,应该从对什么问题考察入手?即社会学展开理论的逻辑上的出发点是什么?这个问题,其实是任何一个社会学研究者都不可能迴避的问题。他尽管可以不做出明确的回答,但他的理论研究必须从包含着一定逻辑的“起始点”出发。

社会学的理论研究究竟应该从哪里出发,是与社会学的“基本问题”紧密相连的,或者说,社会学的“逻辑出发点”是与研究者对社会学的“基本问题”做出什么样的回答紧密相连的。研究者可以从对“行动者个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分析入手,也可以从对“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的分析入手,还可以从对“二者之间相互制约关系的某个基本点”的分析入手。总之,无论社会学的理论研究从哪里出发,都必然会受到研究者对社会学“基本问题”做何种回答的限制。

我国的大多数社会学研究者在展开各自的社会学研究时,一般都是从对“个人的社会化”这个范畴的分析入手。那么,选择以“个人的社会化”作为研究的起点,所根据的是什么样的理论逻辑呢?恐怕大多数研究者们选择以此为起点,都是基于“社会化”是“个人”从“有生命的个体”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的考虑;或者说,都是从个人进入社会生活的范围上“由小到大”的“现象逻辑”来安排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的。因此,这些研究者把对“个人的社会化”这一范畴的分析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并没有从内在逻辑上体现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定义为“社会整体系统”时的必然性。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在于这些研究者只是从表面上承袭了西方社会学的教科书中范畴安排的顺序,但并不明白西方的社会学家们为什么要作如此安排的“深层思想”。

其实,在西方社会学的理论研究中,即便不同理论流派的研究都是从“个人社会化”这一范畴出发,但是,主张“社会唯名论”的研究者和主张“社会唯实论”的研究者,对“个人的社会化过程”的分析和“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的行动特性”,以及“社会共同体对个人的作用”的结论则完全可能是大相径庭的。换句话说,不同理论流派的研究者,对个人社会化过程都必然有依据某种关于“社会”的理论逻辑做出的解释。而我国的大多数社会学研究者,由于缺乏这种将学科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与学科的“基本问题”的内在逻辑联系起来进行的思考,因而,在“为什么要从‘个人的社会化’范畴出发来展开社会学的理论研究”,以及“对‘个人的社会化过程’进行分析的落脚点是什么”等问题上,存在着研究目的上的模糊性。

4.对考察社会学“研究范式”的作用

社会学的“研究范式”,指的是社会学对其研究对象的内容进行解释时所采取的逻辑方式。我们知道,在西方社会学的各种理论流派中,与研究者们是主张“社会唯名论”,还是主张“社会唯实论”的社会哲学观点相联系,存在着两类对立的基本“研究范式”:一类是主张以人们相互作用过程中的社会行为来解释“社会”的存在与作用;另一类是用“社会”这种“实在客体”的存在和作用来解释人们的社会行为。应该说,以这两类研究范式的任何一种来对社会学所考察的内容进行解释,都不可能完整、科学地把握人们社会行为的全貌。

那么,社会学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研究范式”,才能把握人们在社会生活过程中社会行为的全貌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考察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或者说,要考察社会学究竟研究的是什么内容。只有弄清楚被研究的内容是什么,才可能进一步考察对它进行解释的逻辑方式。

从关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含义可知,社会学既不是只研究“行动者个体”的社会行为如何组成“社会共同体”,也不是只研究“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作用如何造就了人们行为的特征;而是研究行动者个体之间相互作用的社会行为对社会共同体会产生何种的制约,以及社会共同体的作用对其中行动者们的社会行为的制约,即从两个方面考察它们之间互相制约的过程。因此,社会学的“研究范式”,既要从行动者个体之间相互作用的社会行为来解释社会共同体的存在、运动和变化;也要从社会共同体的整合机制来解释其中行动者们社会行为的一般特征。

5.对考察社会学“范畴体系”的作用

社会学的范畴体系是怎样的?尤其是它的基本范畴包括哪些内容?如果不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角度进行思考,就无法回答上述的问题。这是因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限定了社会学所考察的特定社会事物。对这些特定的社会事物“存在形式”、“存在方式”、“相互作用”以及“运动过程”的把握,是形成社会学范畴的基本环节。而对这些环节分别进一步地展开,又分别会产生一系列的相关的范畴。比如,我们可以沿着将社会学“基本问题”中两大范畴展开的思路,来考察一下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是如何派生社会学的范畴体系的。在社会学“基本问题”中,“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个范畴,可以分解为“行动者”和“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两个范畴。而“行动者”这个范畴,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许多具体的形式,它可以派生出“个人”、“群体”、“组织”、“社区”、“阶层”、“阶级”以及“社会化”、“社会身分”、“社会地位”等等范畴;“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个范畴,则可以派生出“社会情景”、“社会互动”、“行动选择”、“社会交换”、“社会冲突”、“社会协调”等范畴;同样,“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这个范畴,也应该分解为“社会共同体”和“存在与作用”两个范畴。“社会共同体”范畴也有许多具体的形式,如,“家庭”、“邻里”、“组织”、“社区”、“城市”、“国家”、“世界”等等;而“关于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范畴,则可以派生出“角色”、“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文化”、“社会控制”、“社会整合”、“社会问题”、“社会变迁”等等范畴。

总之,什么样的概念可能成为社会学的范畴,是遵循着一定的内在逻辑的。而决定着这种内在逻辑的“总根源”,就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

6.对考察社会学的“理论构架”和“一般规律”的作用

社会学在其研究的内容的哪些问题上可能形成有关的“理论”呢?换句话说,社会学的有关“理论”分别是由哪些“范畴”所构成的“命题”的系统呢?

从社会学理论产生的基础来看,它主要受到社会学“基本问题”中两大问题系统的制约:一个是“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如何形成社会共同体”的问题,另一个是“社会共同体的作用如何对处在相互关系中的行动者个体产生制约”的问题。社会学的理论体系,可以说就是对这两大问题系统做出回答的“理性认识”的完整体系。而对上述每个问题的系统回答,又都是由一系列的“子问题”作为基础的。比如,在前一个问题系统中,又包括有“行动者之间如何相互识别对方的行动符号”的问题,“行动者个体依据什么因素的制约来发生其社会行为”的问题,“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怎样一个过程”的问题,等等。而与这些问题相关的社会学理论,则有关于确定行动者“身分与地位”的理论,关于行动者个体之间“社会互动”的理论、“社会交换”的理论,以及这种过程中“社会冲突”和“社会协调”的理论等。在后一个问题系统中,包括有“社会共同体一般是通过哪些具体形式对行动者个体的社会行为发生制约作用”的问题,“社会共同体的各种具体形式对行动者的社会行为发生制约时,有什么具体的特征和特定的制约过程”的问题,“社会共同体的各种形式对行动者发生制约的有效性和变异性”的问题;而与这个问题系统有关的社会学理论有“角色理论”、“社会结构理论”、“社会组织理论”、“社会制度理论”、“社会文化理论”、“社会问题理论”、“社会变迁理论”、“社会控制理论”等。

与社会学的“理论构架”问题紧密联系的,是社会学所要揭示的“一般规律”的问题。社会学所要揭示的究竟是社会生活过程中的什么样的“一般规律”呢?如果研究者不联系社会学的“基本问题”进行思考,那么,常常很难把社会学所要揭示的“一般规律”,与社会历史哲学所要揭示的社会规律进行明确的区分。在我国,确实有不少社会学研究者在谈及有关这方面的问题时,明显表现出观点的“茫然”。其实,社会学作为一门具体的社会科学,它所要揭示的“一般规律”,只可能是社会生活中某一个侧面的规律。那么,根据社会学“基本问题”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社会学所要揭示的规律,仅仅只是关于各种行动者个体,在社会活动过程中相互作用,构成一定的社会共同体的一般规律。或者说,是“行动者个体”与“社会共同体”相互制约过程中的一般规律。这里所谓的“一般规律”,如果相对于社会哲学对社会作整体把握所揭示的“一般规律”来讲,又只不过是整个社会生活中一定侧面的“特殊规律”。其所以特殊,就是因为社会学“基本问题”的特殊性,已决定了社会学考察社会生活时所采取的特殊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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