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机制_独立董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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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一些专家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持肯定态度。吴世农(2001)认为独立董事的引入,从短期和微观看,在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但从长远和宏观看,将在推动上市公司克服其治理结构的缺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韩志国等(2002)形象地认为,独立董事是进入董事会的监事会,并认为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第一条防线,监事会是第二条防线,两者之间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笔者认为,尽管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但作为有益的尝试,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有利于完善董事会的治理机制,进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启动。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外经验

独立董事起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是针对英美公司治理结构中“一元制”的董事会而建立的一种独特的现代企业制度。在英美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不存在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通过对现有的单层制度框架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来增强董事的独立性,使董事会更好地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能。设置独立董事的目的是分离战略决策权与经营权,加强对经营者的有效制衡,促进经营机构的转换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从完善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方面看,独立董事可以发挥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从防止公司违法行为的发生方面看,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既不拥有企业股份和资产,也不代表特定群体的利益,因此具有相对公正性,可以防止合谋行为和不正当的内部交易,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二,从经营战略的角度来看,独立董事拥有的各方面专业知识和社会资源有利于企业做出更为合理的决策,实现公司经营效率化的目标;第三,从对经营者监督的角度来看,独立董事不在企业任职,不仅可以在地位上对公司经营者形成更有效的制衡,还可以通过行使提名权、报酬决定权等权限,对经营者的业绩做出公正的评价。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高度分散化导致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制约的弱化,信息不对称使广大中小股东处于无可奈何的不利状况,而普遍存在的“搭便车”心理,使其行使权力的方式往往是到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因此,作为一种替代方式,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强化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一个有效选择。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独立董事在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功能和作用越来越明显,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越来越高。国际经合组织在“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中专门列项比较了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其中美国是62%,英国为34%,法国为29%。而据《财富》杂志统计,美国公司1 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3人,其中独立董事高达9人。

Milstein和Macavocy(1998)分析了154个美国大型公众公司。研究发现,积极的、独立的董事会与公司业绩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且这样的董事会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性(仅列出与独立董事相关的特征,其他略):1.独立董事每年至少开2~3次会议,并在无执行董事参加的情况下,对首席执行官和管理问题进行评估;2.由独立董事决定董事会的治理过程;3.独立董事通过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推选董事候选人,与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一道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与此同时,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质疑和批评也从未间断,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只是理论上的。他们实际上很少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只是通过总经理的眼睛看问题。独立董事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2.独立董事缺乏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充分激励。受时间、信息和预算拨款的限制,独立董事要对内部人提交的关联交易做出判断,成本太高;3.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缺乏对独立董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在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中,虽然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是不成功的,但是外部监督机制(如资本市场、所有权市场、职业经理市场)对减少公司的代理成本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二、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董事会的治理机制

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诞生至今不过十几年,组建上市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国企“扶贫脱困”,即对原有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因此上市公司中具有国有性质的一股独大现象十分严重,尽管有“三会”制度,但结果却是股东大会变成大股东会,董事会则变成了大股东的执行董事会,监事会则变成了董事会的监事会。董事会实际上成了大股东的“代理人”,而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人员、资产、财物方面分离不彻底,上市公司决策权过多地集中于控股股东,从而导致公司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不高、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不正常关联交易、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以及二级市场的内幕交易、股市操纵等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的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既可以弥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同时也是对董事会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补充。

公司治理指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对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实施控制,以确保其利益实现的一系列制度、规则和力量的关系总和。现代公司在解决股东、董事会、管理人员和其他投资者之间关系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两类公司治理机制,即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前者以国家法律规章制度、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为主;后者以董事会制度、经理制度以及其他内部组织体制为主。从整体上看,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主要依赖于市场环境及法律规则,而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主要依托于与之相应的治理结构。在内部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核心枢纽,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也是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互相依存,互相促进。董事会有两大主要功能:一是决策功能,即制定和监督公司的长期投资战略,一般由财务委员会和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另外,有些公司还成立提名委员会,负责推荐、选拔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的另一功能是监督功能,主要目标是降低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该功能主要由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承担。正是基于董事会内部的专业分工与协作,才使得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的功能定位明确。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缺乏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导致独立董事的定位模糊,职能也不具体。因此,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的经验,在董事会内部形成明确的分工和协作。与此同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应使其功能和定位与中国特有的所有权结构相协调。在现阶段公司独立董事数量有限的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功能主要应定位于对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审查以及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控上。

三、引入独立董事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可以制约内部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地监督管理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从而保证上市公司向资本市场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和完整、准确、及时的披露信息,具体作用归纳如下:

(一)具有客观公正性

独立董事不是经营者,与经营者没有直接利益牵连,也不是企业的用户、供应商或关系银行职员,与企业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纯粹的局外人。因此独立董事比具有某种特殊利益的董事更具公正性。贝斯莱(1995)指出,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的比例显著影响虚假财务报告的发生率,独立董事因其独立性才派生出客观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中体现“独立”的价值。独立董事具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单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等特别职权,并就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增添了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法码,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与独立董事制衡作用的合成对于上市公司的稳健运行将起到良性互动作用。但也应看到,并非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就必然解决财务信息失真的痛疾,如郑百文便是在聘请了独立董事之后加紧“摆弄”会计数据的。因此,独立审计应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于独立董事之外。

(二)制衡作用

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有利于对控股股东的制衡,同时也监督了经营者。独立董事不仅增强了董事的独立性,从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侵蚀其他股东利益的交易发生,而且给董事会带来了一股清凉的客观公正之风。

(三)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职能

独立董事以其具有的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受到广大股东的信任,增强了董事会的决策职能。尤其对国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利益结构,可弥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机构推荐或委派董事的缺陷与不足。不仅如此,独立董事的加入还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四、确保独立董事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五项措施

一项对独立董事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功能及其作用的调查表明,绝大部分公司认为独立董事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支持“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立独立董事比不设立强”的观点。但同时也反映了如下两个特征:一是独立董事作用有限;二是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在公司与公司之间有较大的差异。从共性上看,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督和检查”、“独立履行职责”和“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三个方面的作用较明显。独立董事应该是具有全方位“独立”内涵的董事,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独立的业务、独立的利益和独立的运行——这五个“独立”的前提才能够真正在董事会中发挥作用。

(一)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

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独特的所有权结构,不排除有大股东或董事会与被任命的独立董事之间存在某种连带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使得独立董事在工作中不能完全站在公正、客观的角度去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从而违背了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的初衷。在美国,如果发现独立董事不能履行勤勉的职责、有损于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对其进行诉讼。我国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过程中,应该从立法或制度上保证独立董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则他们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会受到很多阻碍。同时,法律不仅应赋予独立董事各种权限,而且也要明确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其责任意识。

(二)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能否真正独立,是确保实现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内部监督制度的关键。因此,最好规定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为是独立董事,这样才可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确保董事会监督职能的实现。作为独立董事,不仅从形式上不在公司任职,而且要在实质上和公司经营机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采取立法的手段,保障独立董事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及时获得监督所必需的各类重要信息。此外,还要建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制度,保证独立董事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采取行动时,不用担心自己的诉讼责任,既有独立董事的行业公会的组织保证,又有强大的资金作为财务保证。

(三)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让独立董事真正担负起责任的最好办法是使他们的利益(包括荣誉)与上市公司挂钩。在独立董事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利益挂钩是激励机制安排的重要出发点。具体做法是给公司的独立董事一定的股票或股票期权,在独立董事的报酬总额中引入了极大的变量。当然,从保持独立性的目的出发,独立董事的期权方案应不同于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方案。对如何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如何区别独立董事与一般董事与经理的股票期权制度,尚待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但独立董事报酬实行津贴与股票期权相结合的办法应是发展方向。

(四)建立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

作为代理人,独立董事也存在败德行为,也有可能以权谋私或滥用权力。强化董事会及独立董事的责任,应明确股东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建立起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因此,除了激励机制外,对独立董事还应有约束机制。首先是法律的约束。对董事会议案的表决情况,要有详细笔录以便随时查阅,如果因工作失误给股东造成损失,所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都要负连带责任。其次是市场约束。独立董事市场与企业家市场一样,是有“声誉机制”的市场。信誉优良的独立董事,会形成买方市场;相反,则会受到市场的排斥。最后是股权约束。股权贬值或公司破产,也将直接影响独立董事自身的利益。

(五)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进出管理

独立董事流于形式、不发挥任何作用的根源在于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与其工作目标相悖,即目前独立董事的产生和选拔是由董事会确定的,而董事会是由大股东控制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谁来提名、如何选举产生,可能会直接决定他们将代表谁的利益,以何种立场去做出判断和行事。就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而言,如果说独立董事是作为公司整体利益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以控制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经理等为主要监督对象,那么就不应该由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董事会选择或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否则就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此,可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由其制定职业资格,通过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独立董事的产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制,在选举聘用独立董事时,可采取第一大股东回避的方式,而由中小股东推荐并选举聘用或由在任的独立董事推荐继任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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