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犯罪的严重性及其研究的历史与现状_犯罪学论文

西方国家犯罪的严重性及其研究的历史与现状_犯罪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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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今西方国家犯罪的严重性

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个普遍存在的严重社会问题,被称为国际社会三大公害之一。犯罪问题不是孤立的静态的社会问题,它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许多因素都有关系,并随着它们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在西方国家,生产力十分发达,物质生活也较为充裕,但是,由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占据统治地位,社会两极分化十分严重,所以,伴随着经济的发达,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西方国家在社会道德、精神状态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颓废、空虚以及没落的阴暗面,滋生和影响着犯罪,导致犯罪剧增。1990年2月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委员会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过去10年间全世界的犯罪数平均每年以5%的速度递增,超出了人口平均增长速度,也超出了许多国家和地区控制犯罪的能力。欧洲委员会曾委托荷兰一家民意调查公司于1989年进行了犯罪案件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被调查的各国居民中,曾经成为案件受害者的比率是:美国28.8%;加拿大28.1%;澳大利亚27.8%;荷兰26.8%;西班牙19.4%;联邦德国18.6%;比利时17.7%;挪威16.5%;芬兰15%;日本9.3%。1995年11月我到美国应邀参观波士顿的一个卫星城昆士市,据他们介绍该市9万人口中有7万人报警,警察署立案的有5万件,3万件得到处理,可见被害人数之多。这些数字表明,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形式以及犯罪手段等,都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并且产生了新的类型的犯罪,诸如国家和跨国家范围的企业犯罪、有组织椄罪、白领犯罪、计算机犯罪、信用卡犯罪、毒品犯罪、国际暴力犯罪等等。衡量一个国家的犯罪严重与否,数量是标准之一,更重要的是大惛要案,因为大案要案直接造成社会成员生命和财产严重损失。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1963年至1983年的20年间,美国死于暴力犯罪的人数达44万人;受伤者达170万人。仅暴力犯罪所造成的死亡人数就超过了美国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各国战场上死亡人数的总和。根据一份资料记载,美国在海湾战争中伤亡的人数,还不及美国暴力犯罪一天的伤亡人数。美国60年代平均每一分钟发生一起暴力犯罪;进入80年代,平均每21秒就发生一起暴力犯罪。美国学者自己也承认,美国既是世界上经济、科学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同时又是“犯罪的王国”。进入80年代以后,美国犯罪逐年递增,每年平均高达1300万起。这也给美国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据统计,美国每年有200万以上不到18岁的少年被捕,仅由少年犯罪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10亿美元。美国警察部门和司法机构,每年用于支付拘留、管理犯罪青少年的经费,大约达到600亿美元,这大大超过美国在文教卫生事业方面的支出。可见,美国因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不仅美国如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经受并将继续经受犯罪问题的困扰。

我们从犯罪给各国政府和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中,完全可以看出:在和平时期,犯罪是对一个国家乃至人类发展最大的威胁。“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乃至整个21世纪的主题,是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心愿。然而,“和平与发展”的取得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它的主要威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战争;一是犯罪。而且事实早已证明,战争的威胁是区域性的,即使象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那样的世界大战,就全世界范围来说,它也仅限于一定的区域,而犯罪的威胁则是全球性的。另外,战争的威胁是暂时的,犯罪的威胁则是长期的。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犯罪对世界的威胁超过了战争,犯罪使人类社会付出的代价大大超出了战争。为此,有人把与犯罪所进行的斗争,比喻为和平时期的战争。这种比喻是有说服力的,其目的就在于引起我们对犯罪问题严重性的高度重视。

二、西方国家关心和重视犯罪问题研究

由于犯罪给各国政府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犯罪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最关心、最忧虑的问题之一。犯罪如此严重,迫切需要加强犯罪研究,寻求其产生的原因,找出犯罪的发展规律,以便采取相应对策治理犯罪。西方国家关心和重视犯罪问题研究,主要表现在:

(一)在国家首脑部门设立专门机构研究犯罪问题。例如,美国总统之下设立了犯罪调查委员会以及预防与控制犯罪委员会,专门对犯罪进行调查研究,探索犯罪原因,为总统预防与控制犯罪提供决策性意见;日本总理府之下设立了青少年对策本部,这个本部是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对治理青少年犯罪作出决策。

(二)建立专门以犯罪研究为主要目的的研究机构。例如,日本的法务省建立了法务综合研究所,警察厅建立了警察科学研究所。

日本法务省建立的法务综合研究所,设置犯罪研修部、研究部以及国际合作部,拥有100多人,其中研究犯罪的都是法律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统计学、精神病学等专家。研究部从1960年以来,每年都编辑出版《犯罪白皮书》,向全国人民公布当年的犯罪动向。此外,联合国亚洲远东预防犯罪研修所设立在日本,由日本作东道国,由法务综合研究所主办,招聘外国的犯罪学者和有关政府官员,组织进行犯罪研究。

日本警察厅创办的科学警察研究所是由过去的科学侦查研究所改组,于1959年4月在新增加交通部门和防范少年犯罪部门后而成立的。这个研究所的活动倾向于现实性与实用性方面的研究。但是他们也很重视犯罪者、不良少年的心理研究,以及由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家所进行的关于犯罪预测、犯罪发生的环境和各种原因与条件等方面的研究。

美国政府除建立全国犯罪咨询委员会之外,各有关部门还成立了许多犯罪问题研究的专门机构。

(三)在各大学都设置了犯罪学课程。美国的犯罪学课程不仅在法律系设置,在社会学系也备受重视,普遍开设;一些人文学科都开设了犯罪学课程。总之,许多高等院校都开设了犯罪学课程,并且授予硕士与博士学位。美国很重视培养犯罪学研究的专门人才。例如,美国芝加哥大学的伯吉斯、帕克、思雷舍等教授致力于城市和社区的社会经济条件与犯罪关系研究,从而创造了芝加哥学派,在国际上享有盛誉。

在日本,各大学也普遍开设犯罪学课程,但名称不同。日本的法学部共有70多个,其中国立大学19个,公立大学3个,其余49个都是私立大学的法学部。日本各大学的课程设置,根据文部省规定,由各大学自行决定。法学部的课程设置,除社会需要之外,与各种国家考试有着密切的关系。犯罪学根据司法考试法规定,由“刑事政策”所替代,为此,日本大部分法学部设置的犯罪学课程叫做“刑事政策”,也有叫做刑事学的。但是,他们出版的教科书,有的叫《刑事政策》,更多的专著称为《犯罪学》。

(四)成立了犯罪学会,出版了专门刊物。在美国,犯罪学研究很活跃,犯罪学会每一年都召开一次学术讨论会。日本亦然,日本犯罪学的全国性研究团体,主要有日本犯罪学会、日本犯罪心理学会、日本犯罪社会学会;专业性杂志较多,有《犯罪学杂志》、《犯罪社会学研究》和《犯罪心理学研究》。此外,还有《警察研究》、《更生保护》、《罪与罚》、《法律广场》和《犯罪与非行》等20多种。

三、西方国家犯罪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可以这样说,有了犯罪,就有犯罪问题的研究。但是,作为比较系统的有关犯罪问题理论观点,则是伴随资本主义发展,犯罪日益严重化,特别是资本主义发展到19世纪以后,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矛盾之后才逐步形成的。这一时期累犯、青少年犯罪日益增加,据统计,当时的美国累犯占犯罪总数的35—40%,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25—30%。同时,工业化带来城市人口的集中,被压迫阶级、阶层和人民日益贫困化,失业、流浪的人数急剧增加。资本家为了追逐利润,互相倾轧,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和犯罪手段,致使犯罪日益严重化,这必然引起政府和公众对犯罪的关注。因此,西方国家一些人开始针对上述情况,探索资本主义社会中日益严重的犯罪问题。

(一)西方国家犯罪研究的历史

19世纪前期和中期,犯罪问题的研究着重于犯罪社会学方面。也就是说,学者们首先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用社会因素来解释犯罪产生的原因。这一时期最有代表性的是比利时统计学家阿道夫·凯特勒。凯特勒在犯罪问题研究方面有几部影响较大的著作。他在《论人与人的能力发展——社会物理学的尝试——年龄决定犯罪倾向的研究》一书中,对法国1828—1831年的杀人案件进行了统计,并通过对法国的犯罪分析得出结论。他认为:气候、年龄、性别和一年四季中的一些因素,都对实施犯罪有所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社会本身为犯罪创造了条件,而实施犯罪的人只不过是一个工具。”犯罪有社会影响的重要一面,但说:“实施犯罪的人只不过是一个工具”的观点,忽略了人的个性,忽略了人的意愿,忽略了自我创造和自己操纵自己命运的能力。归根到底,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显然,这种理论观点是错误的。

19世纪后期兴起犯罪人类学派。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是龙勃罗梭。他运用实证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研究,以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取代了刑事古典学派所提倡的犯罪是一个人出于功利主义考虑、自由意志选择的观点,也扬弃了凯特勒的“实施犯罪的人只不过是一个工具”的观点,提出“天生犯罪人”的理论。龙勃罗梭从人类学的角度通过对死刑犯头盖骨的头型研究和犯罪人体格差异、精神状态分析,提出“天生犯罪人”类型说。他认为这类犯罪人具有“先天遗传”的特征。龙勃罗梭这种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格特征的实证主义研究,把犯罪的研究“从神学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把犯罪现象当作一种自然现象来研究,并认为对罪犯的这种实证的研究是一种科学的研究。应该说,这是龙勃罗梭对犯罪研究的巨大贡献,但他主张的犯罪是“先天遗传”——“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来会打洞”的主观恶性观点,则是错误的。

20世纪上半叶是西方犯罪学研究发展的鼎盛时期。在这时期,犯罪学研究已经在许多国家蓬勃发展起来。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研究占据了犯罪学研究的主要领地,而犯罪人类学研究则处于次要地位。

进入20世纪,将犯罪不作为“先天遗传”而当作一种社会现象的研究方法,则成为西方犯罪学研究的主流。在这方面,美国取代西欧而处于领先地位。美国犯罪学家从经济、社会结构、文化冲突、家庭环境、甚至阶级与阶级关系等多种社会因素方面分析了犯罪原因,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观点,并形成了美国的犯罪学派。

本世纪20年代,美国的犯罪问题正成为社会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尤其是芝加哥地区的集团性暴力犯罪十分猖狂,盗窃、杀人、抢劫等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芝加哥大学的一批社会学家开始研究城市和社区的犯罪问题。他们把主要精力集中于研究城市和社区的社会经济条件与犯罪的关系,以及职业性犯罪问题与犯罪预测和假释等问题。芝加哥大学伯吉斯和罗伯特·帕克以及克利弗德·肖、麦凯、思雷舍等人集中研究环境对个人的影响。

帕克把社会环境作为研究基础,专门研究了城市犯罪生态学。他十分确信,环境因素产生个人犯罪行为。思雷舍对城市犯罪的地理分布进行了研究,克利费德·肖也提出犯罪高发点在城市中心部位理论。他们都认为,城市的不同地区犯罪率不同,与社会经济因素和其他因素有关。比如,一些与城市病态现象相联系的生活因素,诸如人口激增、生活费用昂贵、市政工作效率低下、物价飞涨、工资下降、下层社会的落后和混乱现象以及缺乏社会组织和制度等,都会引发大量犯罪。在此研究的基础上,他们提出了“犯罪生态学论”、“犯罪同心圆论”和“社会解体论”,从而形成芝加哥学派。

“犯罪生态学论”就是依据生态学理论,对犯罪的空间分布以及犯罪与社会环境之间进行研究的理论。这一理论特别重视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一个城市的分布情况以及其他环境(家庭、学校)联系起来考虑。“犯罪生态学论”认为,一个城市的某一地区的犯罪率比其他地区高,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自然产物。他们举例说,在芝加哥市发展中有一个地区的犯罪率高,这是因为这一地区以前商业发达,住宅建筑较好,有钱人较多;随着社区的变迁,这里逐渐变成房屋破陋,“人们不愿住的地方”。而居住在这个地区的人大多数是“没有特殊技术”的穷人;仓库、廉价影院、当铺和饭馆充斥其间。人口流动频繁,促使了文化多样性;有限资源则加剧了生存斗争。人口持续流动、混杂,造成一种有利犯罪高发的地域环境。

“犯罪同心圆论”。这是伯吉斯、思雷舍、肖、麦凯等人在地图上标示、研究芝加哥犯罪情况后提出的理论。他们将芝加哥市划分为五个围绕同一圆心而形成的地域,即中心商业区、过渡区、工人住宅区、较好住宅区和往返区。他们认为愈是远离城市中心,青少年犯罪率越低,犯罪多发生在过渡区。所谓过渡区,它是指自然社区之间的间隙地带,这些地带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处于瘫痪状态,无人管理。

“社会解体论”。这种理论认为,以亲属、情爱、朋友等关系为内容的非正规社会关系,对犯罪的影响远比正规的社会关系更为主要。前者的情形决定着社会群体的组织程度。社会解体就是这种非正式关系的解体。为什么社会会解体呢?他们的回答是:这是社会生活中的共同规范消失、共同体观念缺乏或消失的结果。处在这样的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其社会义务观念必然混乱,滋生享乐主义和互不信任。个人的解体,必然造成家庭的解体、亲友的解体、近邻的解体乃至城市地区的解体,这一系列解体现象则导致犯罪。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少、其活动就越少被人发现,控制和阻止他们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都市化程度与社会解体程度成正比,而社会解体程度与犯罪率也成正比。

芝加哥学派对美国犯罪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不仅盛行于本世纪30年代的美国,而且对西方的犯罪学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这一时期,犯罪心理学和精神病学对犯罪的研究,也有一定的成果与影响。诸如心理分析论、精神医学论、心理增强论、人格特质论等。这一时期的实验心理学和临床心理学的研究,都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并对犯罪学的研究作出了贡献;尤其是犯罪心理学对犯罪心理特征的研究提供了科学依据。但犯罪生物学研究,诸如性染色体异常论、双生子论、内分泌论、体型性格理论等等,并没有引起众多犯罪学家的兴趣,相反地受到了批判。

(二)当代西方犯罪学研究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随着美国犯罪学研究的发展,美国犯罪学中出现了各种论述犯罪问题的社会学观点。其中影响最大是“不同接触论”。它是美国犯罪学者埃德温·萨瑟兰在其1939年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来的。这个理论主要点,认为犯罪是学习、模仿得来的,它注重于个人社会交往关系,而不重视个人的特征或特殊性。另外,运用社会学解释犯罪问题的理论观点,还有不同机会论、对抗理论、冲突理论、亚文化群论、控制论、烙印化理论等。

当代西方犯罪学研究新的发展趋势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犯罪原因“多元论”的范围日益扩大。犯罪的原因究竟在哪里?西方犯罪学者挖空心思地到处搜索。从个体因素方面来说,他们从外表的体型,皮肤颜色、头盖骨形状,一直找到内部的染色体、内分泌激素、心液、脑神经变化等等。从社会因素方面来说,他们从贫困、失业、流浪街头、落后、科学不发达这一个极端找到财富集中、人口稠密、都市化和工业化的另一个极端。此外,还有诸如父母离婚、遗弃、父母性格粗暴、贫民窟和接触“下层”人多等原因。总之,他们几乎把资本主义社会的每一个微观方面都与犯罪原因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犯罪“多元论”。犯罪的多元论观点,并不是什么新的创造,在西方犯罪学说中早已有之。比如李斯特提过“二元论”,菲利提过“三元论”。现在西方犯罪学者所主张的犯罪原因上的“多元论”观点,在其范围上日益扩大。例如,继美国犯罪学者希利于1941年出版的《个别的犯罪》一书中提出“犯罪是由于广泛因素集中影响所产生的”之后,齐宁又在其《犯罪学与刑罚学》一书中把犯罪产生的原因,比喻为人体结构、社会影响、教养缺欠、贫困以及习惯、风俗、思想、信仰等因素,构成一个行为人的“舞台”,各种因素在舞台上扮演着各自的角色,从而产生犯罪。

西方国家的犯罪学者在“多元论”的原因研究中,虽然也认为犯罪的原因是“大量的互相联系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他们却没有指出私有制的资本主义以及私有观念这个犯罪的根本原因,只是罗列了大量的犯罪因素,却没有分清主要的和次要的犯罪因素,更没有分清内在根源和外在条件,甚至以次要的、非本质的、偶然的因素,代替主要的、本质的、必然的因素。

总起来讲,上述种种犯罪学的理论观点,除冲突理论之外,所有其他犯罪学理论基本上都是从微观角度对犯罪原因所进行的探讨,忽视或者不愿对犯罪问题进行宏观分析和研究。这也是西方国家犯罪学理论一大特点。正因如此,这些犯罪学理论仍然是实证主义的,用以解决西方资本主义的犯罪问题,收效甚微。

第二,在治理犯罪方面,着眼于治标的措施。鉴于犯罪原因“多元”的范围日益扩大,因而他们在治理犯罪方面,提出了种种对策。归纳起来说,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种最基本的对策模式:一是控制模式。这种模式认为,一个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受外部社会环境的影响造成的。因此,主张在刑事司法实际运用领域中,采取拘押、逮捕、监禁、奖赏以及其他类似的控制措施。二是医疗模式。这种模式认为,违法者是一个不能很地适应社会环境的人,他们需要心理治疗、个别对待、教育、劝导以及其他形式的帮助。三是社会基因模式。这种模式认为违法者是环境的产物,因此需要改变其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其中包括家庭条件与环境以及其他微观社会环境,诸如学校、社区等等环境。这三种治理犯罪对策的模式,总起来说,其目的都在于解决与犯罪者和违法人直接相关的那些具体问题。这固然很重要,但是,这实际上是一些治标的措施,解决不了资本主义国家犯罪的根本问题。

第三,环境预防等社会参与预防在预防犯罪理论中颇具影响。在20世纪中后期,犯罪问题特别是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引起各国重视。关于预防犯罪的思想和理论,也摆脱了单纯的理论探讨,开始注意切实可行的效果。为此,犯罪学家们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比较可行的专门性预防犯罪理论。这标志着预防犯罪思想和理论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其中环境预防、社会参与等预防罪理论,影响较大。

环境预防论,主张从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或条件出发,在环境设计上堵塞犯罪的可能性,或者说创造一种不能实施犯罪的环境,从而消除或限制企图犯罪作案的原因或条件,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该理论的主要倡导者是雷·杰弗瑞、奥斯卡·纽曼等。北美学者杰弗瑞在其1971所写的《利用环境设计预防犯罪》中说,如果某种环境产生某种类型犯罪,那么“改变这种环境就可能显著减少这种类型的犯罪”。美国学者纽曼在1972年所写的《可防卫的空间:通过城市设计预防犯罪》一书中说:“既然我们不能抑制人们的犯罪动机,我们何不从犯罪的目标与条件上去限制犯罪,因为,众所周知,没有作案的目标和条件,犯罪是不可能发生的。”他还列举了一些容易给犯罪提供机会的地区环境,如照明太差、太简陋、门窗容易进入,以及人员复杂、流动性大的汽车站、地下铁路车站等。他提出要减少犯罪,必须创造良好环境,如社区建筑美观舒适、布局合理、生活方便、有娱乐消遣场所等,这能够使社区居民消除孤独感和疏远感,愿意承担社区义务,在该区受到威胁时能自觉地采取行动,从而使犯罪分子不敢轻举妄动。归纳起来说,环境预防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制造作案障碍。其次,制造犯罪“得不偿失”的条件,增加犯罪分子被抓、被判刑的可能性,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慑,以增大其失的方面,而威慑的最大发挥,不在于刑罚之重,而在于违法必究,罚当其罪。最后,加强正规(警察和司法人员)和非正规(居民、邻里、亲友)的监视巡逻,使犯罪分子不敢轻易动手。目前,国外较通行的是“社区预防”、“邻里守望”,即发动街区的居民所采取的以“环境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动”。

社会参与预防论,也称公众参与论。就是动员社会公众参与预防犯罪的活动,用以协助刑事司法机关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从而更加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犯罪的理论。美国全国犯罪咨询委员会1973年在关于刑事司法的标准和目标的文件中,特别提到了公众参与犯罪预防的问题。文件指出:“公众参与解决犯罪问题为警方、法院、矫正机构所急需。”美国学者科菲则进一步指出:“公众参与犯罪预防不仅是需要的,而且是必需的。刑事司法系统能否成功地对付大量的违法犯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众的参与活动。”“司法系统只能控制犯罪的一部分,因此,有相当一部分犯罪需要预防。”波兰学者霍利斯特指出:“犯罪作为一种普遍现象,正渗透到现代生活许多领域,侵犯着公共与个人的利益。因此,消除犯罪现象,不仅是法院、检察院、警察机关和监察部门等专门国家机关的任务,而且应当是整个社会关心的事情。”目前“公众参与论”在国际社会受到广泛重视,这种以“邻里守望”、“社区预防”等形式的公众参与犯罪预防的活动遍及到许多国家。

总而言之,专门从理论上探讨预防犯罪的问题,是西方国家犯罪学研究的一大进步,它表明人类对犯罪及其预防的认识又登上了一个新台阶,特别是其理论的切实可行性,有力地推动了预防犯罪实践的发展。其中,对预防犯罪实践影响最大的,就是环境预防论和社会参与论,这两种理论把重点放在改善环境上,一是消除和减少犯罪的条件;一是广泛发动群众,使得公众积极参与预防犯罪活动。这一改传统的治理犯罪主要靠刑事司法系统、主要针对罪犯的刑罚、矫治、感化和改造的事后预防或称个别犯罪预防的策略和方法,开拓了事前预防或称一般犯罪预防的新领域,使预防犯罪理论无论从广度和深度,都超出了以往治理犯罪的理论与观点,极大地推动了犯罪学研究的发展。

西方国家犯罪学研究所取得的成就,特别是近200年来西方犯罪学理论观点的发展,给人诸多启迪,发人深思。应该说这是人类知识宝库中的丰硕成果,其中许多精彩部分,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并促使有志于犯罪学研究者,踏着前人的足迹去探索犯罪学研究中未知的领域。

另外,西方犯罪学理论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犯罪问题研究总体目标,理所当然要立足于揭示犯罪动机萌生的原因,犯罪行为产生的条件以及犯罪现象发生的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对策,以便达到预防、控制、减少和最终消灭犯罪的目的。但是,西方国家的犯罪学者不管自觉或不自觉,他们的通病都是只重视微观犯罪现象研究,忽视或者不愿意进行宏观犯罪现象研究。也就是说,他们的犯罪学理论观点,只是从犯罪一个侧面研究犯罪问题,难以避免其片面性。据此采取治理犯罪对策,难以奏效;即使他们提出了正确的理论,并根据这种理论,提出了正确的对策,甚至制定出正确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具体措施,由于这些对策和措施在实施中会触犯有产阶级的利益,势必遭到极大的阻力,以致失败。这方面的事例,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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