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产权与宪法的演进

私人财产权与宪法的演进

何真[1]2003年在《私人财产权与宪法的演进》文中指出人类文明的法则实际上是随私人财产权的确立而生。当人类处于没有产权观念的原始蛮荒社会,人类除了生存,别无他求。原始的祖先茹毛饮血、生餐露宿、聚族而居。于他们,哪有文明与法则可言?而私人财产权的出现,社会财富被明确为“你的和我的”。资本主义先驱们给社会开具了一剂宪政与法治的“良药”。他们鼓动走一种新的私人财产权之路。然而,这条道路并非一马平川。私人财产权在颠簸中凝练,在宪法演进中受到总结。它推动着并经历了近代市民宪法、现代市民宪法和苏联型社会主义宪法叁种模式的形成与转换,并由此走出了自身与社会文明的变奏。私人财产权思想的宪法轨迹从自由主义的“神圣不可侵犯”开始,走上了社会本位主义的“不可侵犯”和人民主权主义的“公有神圣”的决裂之路。历史与现实的教训召唤了一场“社会自由主义”的勃兴,私人财产权在演进中找到了复归的理由与动力。并以此为契机推动着宪法向着第叁阶段演化。我国的宪法也有走上这条“不归路”的态势。基于此,本文第一部分对私人财产权进行界评,以构筑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两种社会性质的私人财产权与宪法演进的规律进行分析,以求找到宪法对私人财产权进行保护的原因、动力和方法。第叁部分对私人财产权在宪法演进中的复归进行考察,为构造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私人财产权宪法制度找到方向。第四部分在上述探讨之后,结合我国宪政实践提出我国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给予保护的制度设想。

何真, 唐清利[2]2005年在《私有财产权与宪法的演进》文中研究说明私有财产权推动着宪法的形成并经历了近代市民宪法、现代市民宪法和苏联型社会主义宪法叁种模式的转换与发展。由此,私有财产权与宪政实践同构了一条规律:私有财产权宪法思想直接决定着宪法的演进,宪法的演进必须保护私有财产权。

翟帅[3]2016年在《论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及其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代议制普遍确立的今天,公共财政资金如何借助预算制度有效配置,将看不见的政府变成阳光下的政府,将阳光下的政府变成负责任的政府,在相关主体间配置预算权力成为核心和关键。我国预算管理中存在诸多严重的问题:全国人大无法有效约束政府预算行为,“叁公经费”数字惊人,财政浪费严重;政府随意调整税费征收与减免,损害公民财权权;公民参与预算限制过多,公民预算知情权和监督权差,通过司法程序保护预算知情权障碍过多等;中央机关年底突击花钱;地方政府“跑部钱进”;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不匹配,地方债务规模不断上升,债务危机如影随形;预算审计机关机关无法真正深入监督政府预算管理行为等。这实际上都与我国预算管理过程中相关预算主体权力的配置错位和失衡密切相关。我国既往的预算权配置格局中,尚未形成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体系:行政主体预算权强势、立法主体预算权虚化、社会主体预算权缺位、独立预算监督主体和司法机关预算权缺失,形成了“人大和行政机关共同控制,偏重政府主导”模式。导致我国预算管理过程中预算编制过“粗”,预算执行过“软”;全国人预算权虚化,预算审批过“空”;预算监督过“泛”,预算审计监督乏力;作为权力来源的公民远离预算管理活动,更无法通过诉讼保障公民预算知情权。预算既是经济法和财税法长期以来关注的问题,亦是宪法所应关注的问题。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意味着我国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将逐步提高我国预算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但《预算法》本身作为措施性法律,对预算权力的初始分配无法指引;在预算收入上无发挥作用之空间;在预算支出上对于权力配置和预算体制设计等重大问题涉及不多;亦无法保障公民预算知情权,单纯依靠《预算法》通过技术层面的细化和设计解决由于预算主体预算权力配置的失衡和错位而导致的诸多问题显得力所不逮。预算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往往是现实中政治博弈的结果,不是细小的、一般性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重大的、核心的宪法关系,涉及宪法所调整的内容。预算权配置涉及人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预算专门监督机关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凸显的是人民主权与民主集中的内容,彰显了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平衡,不能仅仅从财税法和经济法的角度去理解和观察预算权。党的十八大叁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为政府筹集、分配和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制度设计,预算关乎国家治理的重大问题,尤其是预算权力的配置作为财政体核心关切到国家治理能力的实现与否问题。宪法与相关主体对预算权的争夺是紧密相连的,宪法是在预算权力配置日益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同时,从国家治理的制度资源看,宪法规定了最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资源。一个法治国家,脱离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宪法来谈国家治理依据都是理论上的疏漏,应当运用宪法资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充分挖掘和完善《宪法》中关于预算权力配置的制度资源,通过《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的完善,以宪法的权威约束来指引《预算法》、《立法法》等下位法,形成系统科学的预算管理体系。同时,由于公共财政资金是权力存在的基础,预算亦可作为宪法规范权力的重要路径,通过预算权力的合理配置约束权力机关,也有利于改善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的预算改革虽然有了阶段性进步,但重点集中在财政理论和财税法领域,宪法的规范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宪法对预算权配置规定过于简略,导致我国预算管理中的诸多问题。由宪法合理配置相关主体预算权,可以有效解决作为规范公共财政资金运转的技术性程序法《预算法》在规范预算权力上力不能及的弊端,提升预算制度的功能。本文基于预算权配置的基础理论,详细阐述了一般预算法律与宪法的分工和定位,论证了宪法按规范预算权配置的正当性;介绍相关国家预算权配置的宪法规范,归纳总结可资借鉴的制度成果;结合我国预算管理诸多问题所反映的预算权配置问题,探求了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不足的个中缘由;最后从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的设想,并尝试进行了相关条文的修改和完善,以期在我国《宪法》完善的预算权配置制度指引下,为包括《预算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修改指明方向,使我国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本文的叙述逻辑和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范围和意义,从多学科的角度详细解读国内外相关学者对于预算、预算权及预算权配置与宪法之间关系的研究成果,为本文后续的写作提供研究上的参考,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创新点及不足之处,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界定和说明。第二章预算权配置的基础理论。本章从公民财产权与国家的关系入手,阐明了预算是联系国家和公民财产权的纽带,并从预算、预算权、预算权配置的基本概念,分析了对预算和预算权配对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提升和公共福利的享有具有重大意义。其后本章分析了预算权在代议民主下的主体和预算权在相关主体间进行配置所形成的类型,阐述了预算权配置的基本原则。最后,分析了预算权配置了理论依据。第叁章宪法规范预算权配置的正当性分析。本章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入手,解读了宪法与一般预算法律的定位和分工,阐明预算权配置由《宪法》规范,预算能力的建设和具体制度落实由《预算法》担纲。从收支两个角度以及公民预算知情权的保护上指出我国《预算法》在规范预算权配置方面的力不能及,必须将预算权配置诉诸更高层级的规范体系——即宪法。同时,从预算权配置与宪法发展的基础、宪法历史进程、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实施路径、宪法主权具有一致性的角度以及预算权配置的宪法规制顺应世界立宪潮流的角度论证了由宪法规范预算权配置是必然的和应当的,揭示了预算权配置与宪法天然的统一性。同时,指出当前研究财政立宪以及预算立宪已经成为宪法学界和财税法学界的共识,对宪法学和财税法学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第四章域外国家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之考察。世界范围内通过宪法规范对政府预算收支进行控制是多数国家的做法,预算权配置制度在各国宪法文本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甚至具有相当规模,构成从实体到程序,从预算草案的编制最终到决算草案的决定的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本章从单一国家的日本和法国,联邦制国家的美国和德国《宪法》中关于预算权配置制度规范的详细进行介绍和分析入手,并结合对其他国家宪法文本中关于预算权配置规范从完善公民预算权体系,控制国家债务上限;确立代议机关预算中心主义;约束和制衡政府预算权;划分央地事权,赋予地方预算收入权;设置独立的预算监督机构和司法机关预算独立为视角进行了类型化归纳分析。第五章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的不足及成因分析。本如何规范和控制的预算权力运行,是宪法应该关注的重大事项,取决于宪法的制度构建。本章首先从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的规范体系现状考察开始,指出现有宪法关于预算权配置规范体系下形成了预算权配置格局;并阐明了此种格局对我国预算管理造成的不良影响;最后从我国传统“遵从”文化浓厚;缺乏权力制衡理念和实践;预算工具论影响;租税国家理念尚未形成;预算权力和预算能力混同;相关法律不健全以及盲从苏联的视角分析了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不足的原因。第六章完善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的思考。依宪治国需要完善且具有操作性的宪法文本。本章在分析了宪法的基础属性开始,论证了宪法条款的竞次和选择,从学理上指出宪法规范预算权配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从明定公民预算权体系,限定国家债务规模;加强预算决议权威,丰富全国人大预算权内涵;完善政府预算权体系,强化政府预算权制衡;厘定央地事权,划分央地财权;推进司法机关预算和专门预算监督主体的独立五个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中预算权配置规范的思考,并结合我国《宪法》关于预算权配置条款进行了条文的完善和试拟。

刘晓源[4]2010年在《财产权视角下的宪政生成》文中认为本文的结构内容皆围绕着论文主题财产权视角下的宪政生成展开。其中导论部分阐述了问题的由来与研究综述,第一章到第四章从各个方面阐析财产权视角下的宪政生成这一命题,第五章则回归中国问题,对中国财产权视角下宪政生成的具体问题进行总结与阐释。本文第一章首先对财产权概念做了一个系统的梳理,并对财产做了较详尽的释义,通过中西方观念的比较明确财产的内涵,进而对财产权概念进行阐释,分析了民法与宪法上财产权概念的异同。其后通过对宪政概念的中西方比较得出宪政是追求自由与权利的过程中,在民主制之上建立的约束与限制公共权力的消极性政治结构制度;它强调以限制权力为核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石、以人权保障为目的。本章认为宪政制度是对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的规范,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社会管理关系等。在这些纷繁的社会关系背后,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类利益关系的载体就是财产权。财产权既是人类不可或缺的自然权利,又是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财产因满足人类的生存与自由需要而存在,人类因财产的存在而得以存续。而财产利益的差别也使人类的各种关系演变成为一种利益博弈。民众出于捍卫财产权的需要,以及维护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利益需求,自发组成了以经济利益为枢纽的市民社会组织,并与国家权力展开了持续性的博弈,逐渐形成了为宪法所确认的以议会制度或代表制为代表的政治协商妥协机制。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与社会形态,由此亦实现着由低级向高级并向文明时代的发展。第二章立足于静态的视角,阐述财产权对宪政生成的价值。这些价值集中体现在:第一,财产权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基础动力,促进了社会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为宪政生成输送了财富资源,而且为宪政生成筑起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第二,宪政的目的是保障人权;没有意志自治的自由人,宪政也就无从谈起。财产权作为担当人权体系中保障职责的基本权利,不但是人生存、自由的保障,更是使人独立于自然界、独立于社会其他人的凭借;无财产权,则无人权保障,则无独立而自由的人,宪政生成由而也成为泡影。第叁,财产权能够抵制公权力的侵害,它设立起保护私域的坚固屏障,不但促进了社会私域自治的长足发展,也推动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立的形成。私域(市民社会)与公域(政治国家)中权利与权力冲突与抗衡的结果,确立了权利对权力的主导地位,重构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而政府的公权力受制于财产权等私权利,也被视为是宪政生成的核心价值。第四,财产权推动了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财产权是产生近现代民主的重要动力,亦是法治建立所依赖的私权力量。因为财产权推动了民主与法治的发展,亦成为宪政(生成)所不可或缺的价值。第叁章立足于动态视角,阐释财产权对宪政生成的主要作用机制。财产权对宪政生成的核心作用机制是借助财政立宪完成的。财产权通过对国家赋税的制约,实现了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妥协,这一妥协的形成就是财政立宪主义。财政立宪主义在近代被称为财政议会主义,是国家与人民之间公法上财产关系的理念与原则。既包括政府获得财产和使用财产所有环节的宪法控制,又包括国家征税权与公民纳税义务的宪法证成,它通过对国家财政权与人民财产权关系的调整,树立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在财政立宪主义的框架下,国家的代议制民主与法治、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等宪政内容应运而生。可以说,财政立宪主义实现的过程亦是宪政生成的过程。财产权对宪政生成或财政议会主义产生的作用机制集中表现在:第一,财产权推动了近现代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公共财政通过对财政收入支出过程的强化管制,控制了公共权力的运作,规范了宪政生成的权力运行机制。第二,财产权促成了近代代议制民主的生成。代议制确立了财政立宪的有效形式,制定了财产权保护和财政管控的宪法和法律,构筑了宪政生成的民主政治与法治框架。第叁,财产权推动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形成。税收法定主义的形成,又建构起了财产权保护的坚固防线,保障了公民以财产权为基础的人权体系,维系了宪政的目的。第四,财产权促进了财政预算法定产生与发展。预算法定完善了财政立宪体制,促成了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的审查制度,推动了权力制约机制的建设。第四章以历史考察为主,以英国、美国与法国叁国为例,阐述了西方近代财产权与宪政生成的历史进程。英国早在中世纪中后期就确立了绝对财产权的理念,财产权受到普通法传统的庇护,财产权的保障进而促进了社会自治的发展与议会传统改进,宪政的萌芽得以在多元权力的条件下萌生与成长。日益壮大的自治力量为捍卫财产权与英王王权发生了一次次的博弈,并最终以王权的妥协与宪政国家的建立而告终。北美殖民地财产权制度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在这片肥沃的土地上财产权带给产权者们丰厚的财富回报,使他们得以在专制权力薄弱的殖民地广泛普及自由宪政理念,并最终建立起独立的各级地方自治机构。当千里之外的英王不断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并以日益增加的赋税盘剥当地居民的财产时,殖民地人民给予了坚决的反击,宪政运动在这时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宪政运动最终导致北美殖民地的独立以及美国宪政体制的确立,大英帝国由而彻底失去了对这片土地的控制权。法国则因财产权的缺失、议会的衰变而成就了专制王权,专制王权形成后又进一步剥夺了法国人民的其他权利,遏止了宪政萌芽的成长。之后,法国革命更在缺乏宪政要素的极端条件下爆发,过激的革命又导致新一轮的专制…直到历尽坎坷后,法国才重新确立了财产权制度续而建立了宪政体制。第五章则回归中国问题,对中国财产权视角下的宪政问题进行阐析。旧中国的积贫积弱,仁人志士为救亡图存而发起波澜的宪政运动,但因财产权根基的缺失,致使宪政运动几经失败。这暗示了在旧中国的历史条件下,难以自发形成较完备的财产权制度,更难自然生成宪政机制。到新中国建立后,前30年间,我国确立了初步的财产权制度,国家经济得以迅速恢复,宪政要素开始萌生;但终因未及时稳定与巩固的财产权地位,加之过于频繁的政治运动与私域公域化,导致宪政建设一度停滞甚至回归至零。在后30年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与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财产权制度得以恢复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健全,宪政建设也开始了复苏与发展。然而,我国财产权保障、经济发展与宪政建设仍存在诸多不相协调的现象,财产权体制、分配与保护领域的种种问题,不同程度上制约与束缚了我国宪政建设的进程。为此,我们要面对现存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西方国家宪政生成的成功经验,以巩固和完善财产权保障制度为基点,积极探索我国财产权保障与宪政建设的发展道路。本章认为,一方面要继续发展市场经济、完善财产权制度的立法、不断改良财产权的分配制度、强化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保护,以巩固宪政建设的基础,自下而上的推动宪政建设。另一方面要健全以人大为基础的民主政治体制,继续限制与约束政府权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克制公域权力向私域的蔓延,自上而下的推进宪政建设。

叶芳[5]2010年在《冲突与平衡:土地征收中的权力与权利》文中指出土地征收中的权力和权利构成中,征收权和土地规划权是两个公权力,不动产财产权与土地发展权是两个私权利。征收权与不动产财产权以及规划权与土地发展权冲突的实质就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合法侵犯。这个“法”即划定了公权力的活动空间和私权利的容忍范围。征收权是国家强制取得财产权的权力。征收权的客体是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动产和不动产。土地征收中征收权与不动产财产权的冲突的法律效果是不动产财产权变动,补偿请求权产生,回复请求权产生。平衡征收权与不动产财产权的路径是公共利益要件。应该把重点从公益要件的内容范围转移到确认公共利益的方法与程序上来。土地规划权是国家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限制的权力。土地发展权是私权,是独立的财产权,在大陆法上是区分地上权。土地规划权与土地发展权冲突的法律效果是土地发展权必须容忍而且没有补偿,但是如果超出必要的限度就必须补偿,在这个意义上就构成管制性征收。在实践中有司法界分法、私权内部规范法、补偿替代机制包括TDR、私人协议等平衡路径。我国土地征收中征收权与不动产财产权的冲突中,虽然立法中有公益要件,但实践中公益要件被虚置甚至变异。我国土地规划权全部为行政权,致使规划的公益担保受到质疑。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被有意的制度安排给剥夺和征收了,我国特有的补偿替代机制是指标的转让。因此我国的平衡路径应该是寻求法治的保障。我国应该确立法治国的比例原则,借鉴区段征收、市地重划以及巩固成都实验的成果,运用比例原则来平衡土地征收中的权力和权利。我国还应该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从程序要件中平衡土地征收中的权力和权利。

李晓新[6]2009年在《中国经济制度变迁的宪法基础》文中研究说明从20世纪中期开始,在六十年的时间里,中国在经济制度和宪法上都经历了比较大的变化。在经济制度上,中国先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制度转向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然后又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在同一时期,中国的宪法也经历了建立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到宪法权威逐渐衰弱,然后从1982年起,宪法权威又逐渐增强的过程。经济制度变迁与宪法之间有怎样的关系,尤其是如何看待当代中国宪法对经济制度变迁的功能问题,为此,本文从宪法的经济制度规范与经济功能两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除导论与结束语以外,本文分叁部分,共七章内容。在导论部分,首先指出了本文所研究的基本问题,以及本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然后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以后,阐明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第一部分为基础理论部分,包括第一章与第二章内容。在第一章里,本文从宪法规范和宪法功能两方面对经济制度变迁的宪法基础进行了分析,在宪法规范方面,主要是从宪法的经济制度规范展开;在宪法功能方面,主要是从宪法的经济功能展开,并分别对二者进行了理论阐释。在第二章里,根据我国的宪法演进历史,在对建国后我国制定的四部宪法的经济制度规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宪法的经济制度规范具有特色性、时代性和恒定性特征,并对中国宪法的经济功能进行了一定分析。第二部分为主体分析部分,包括第叁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内容。其中,第叁章是对中国经济体制变迁背后的宪法基础进行的分析,认为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限制了公民经济自由,而我们现在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就要确立对经济自由的保护,这是市场竞争机制得以顺畅运转的基础;同时,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则需要利用宪法来规范国家权力,并发挥国家经济权力的积极功能。第四章是财产权制度变迁的宪法基础,根据我国财产所有制的不同,分别从公有财产权制度和私有财产权制度两方面阐释了它们变迁的宪法基础问题。第五章则是分配制度变迁的宪法基础,根据分配制度的类别不同,认为在初次分配制度中,重在强调宪法实现初次分配制度的效率原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功能,而在再次分配制度中,则重在强调实现再次分配制度的公平原则,强调宪法在促进国家履行社会保障责任与实现公民社会保障权方面的积极功能。第叁部分为问题分析与完善部分,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内容。根据前面的分析,在第六章里总结了我国经济制度变迁宪法基础的经验,如引导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化、调和经济改革中的基本矛盾等,并分析了我国宪法基础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缺乏系统性的宪法经济原则引领、经济权利的宪法保护体系不健全等。针对这些问题,在第七章里提出了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主要从强化宪法经济原则的作用和完善宪法经济功能发挥的制度基础等方面展开。在结束语中,根据全文的研究成果,对经济制度变迁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两点启示性思考:一是经济制度变迁与宪法之间具有很强的互动性;二是中国的宪法发展深深依赖于中国的文化基础。

惠建利[7]2010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两种存在实质差异的经济体制。中国过去的几十年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变革和体制转型。1993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认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当其冲的是面临如何正确对待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问题。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来看,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同时,科学树立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理念,对建立真正的和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把公有财产权与公民私有财产权对立起来的观念在干部和群众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很多人仍然认为加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意味着社会主义因素的削弱,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又能够使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不受到削弱,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其内在的规律健康发展,这是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不同学科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当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研究尚待深入。鉴此,本论文拟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相交叉、相结合的角度,特别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角度系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深入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不力的原因,系统梳理并发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从学理上进一步揭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内在关联,并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对策建议。论文由绪论和正文部分共五章内容构成,其基本结构如下:绪论部分主要阐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选题意义及其研究述评。重点论述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的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具体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第2章主要阐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历史演变与实践基础。以中国改革开放为历史起点,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相互关系出发,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历史演变划分为叁个阶段。分别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在科学探讨私有财产权演变的基础上,辩证分析每一历史阶段私有财产权演变的特点与规律。从历史和实践的角度对私有财产权的变迁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梳理,为论文的后续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第3章主要阐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和理论发展。马克思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基本思想,以及中国共产党人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思想,这些对当代中国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政策有重大影响,共同构成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理论基础。其中,马克思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思想,同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一样,指导着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总方向,有着方法论的意义。毛泽东对待私有财产的态度与建国初期对私有财产的鼓励政策,对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和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邓小平的私有财产权思想一直贯穿中国改革发展历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奠基的作用和长远的指导意义。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叁代领导集体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理论的新发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在新世纪、新阶段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新政策,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理论,这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党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理论依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第4章主要阐释和解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内在关联。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首先需要分析市场经济的内涵与属性,从根源上挖掘市场经济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辩证关系。同时,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从横向上比较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历史、特点,指出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保护性质不同,同时又从市场经济与财产权一般关系分析其对社会主义的借鉴作用。在此前提与基础之上,论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具备市场经济的各种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区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有其自己的特征。第5章主要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对策。本文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当前私有财产权保护在观念、政策、制度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认为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存在问题,主要需从四点抓起:其一,破除“左”的思想障碍。树立正确的财产权保护思想;其二,克服传统思想束缚。要克服“礼教”、“皇权至上”、“重义轻利”、“无讼”、“儿女无私财”、“重农抑商”等观念对私有经济发展的束缚;其叁,指出法治观念的培育是必要的。尤其是政府部门法治观念的渗透;其四,从具体制度改革方面,提出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具体分析与建议。

李芳[8]2008年在《财产权利、制度变迁与国家成长》文中指出财产和财产权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促进和保障私有财产权成为是民富国强最有效的法宝之一。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长期以来,人们对财产的认知存在着尖锐的对立。一种是看到了追逐财产中衍生的种种罪恶,认为财产私有制是万恶之源,试图通过废除私人财产和财产权来消灭人间罪恶;另一种是尊重和保障私有财产权,既然不能将人类的自私从人性中删除,就顺其自然设计一套制度让其合理释放,这套制度就是私有财产权制度。世界范围内因此而建立了两类截然不同的财产权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了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原则的私有财产权制度和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消灭私有财产、实行财产公有制”的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国家的财产权制度,可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即传统社会主义财产权制度阶段和改革社会主义财产权阶段。前一阶段从1918年前苏联建立到1991年前苏联解体,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都以前苏联为典范,仿效前苏联的财产制度,消灭私有财产、实行财产公有制。后一阶段,以不断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中国为代表,从1978年的改革至今,在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基础上允许和鼓励私有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私有产权得以复兴、生长和发展。空想社会主义财产权理论将私有制与私有产权等同,认定私有制是万恶之源,要实现社会的平等、公正,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消灭私有制和私有财产,实行财产的公有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财产权理论始终坚持区分生产关系范畴的所有制和上层建筑范畴的所有权,认为私有制与私有产权属于不同的范畴、不能等同。马克思主张消灭私有制和异化劳动下的私有财产。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要使个人在自由的、非异化的状态下实现对生产资料的最大程度的、最全面彻底的、最普遍公平合理的个人占有。前苏联,以斯大林为代表的社会主义者教条式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将私有制与私有财产等同,消灭私有制、消灭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成了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奉为圭皋的“斯大林模式”。1991年苏联解体,标志着苏联模式的彻底失败,继而走上了全盘私有化道路。当代中国私有财产权演变,可分为废除私有财产权阶段和促进私有财产权生长及保障阶段。1949年建国以来至1978年为第一阶段,这是中国共产党照搬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废除私有财产权阶段。这一阶段又可细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党通过土地改革,在农村剥夺地主富农的私有财产;第二步,通过社会主义叁大改造,剥夺了农村和城市所有人的私有财产权利,进而建设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社会,即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和城镇的全民所有制。剥夺私有财产主要有叁种模式:一是农村对地主富农的暴力剥夺模式;二是农村集体化运动中的强制剥夺模式;叁是城镇对资本家和私有业主强权威慑下的和平赎买模式。1978年改革以来为第二阶段,这是中国共产党抛弃苏联式的共产主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基础上促进私有财产权生长及保障阶段。中国当代私有财产权的生长呈现出以下叁种不同的演进模式:一是农村私有财产权生长模式。党通过承认和鼓励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获得空前的人身自由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私有财产得到承认和增长。农村私有财产权生长模式主要体现在农民的伟大创造上。这些伟大创造,主要体现在包干到户、乡镇企业、兴办小城镇和进城务工等方面。包干到户革命性地开启了中国特色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生长空间;乡镇企业打破了“农村——农业、城市——工业”的格局,开创了中国特色的农村工业化道路;以乡镇企业为依托发展起来的小城镇,又打破了“农村——农民,城市——市民”的格局,革命性地开创了中国特色的农村城镇化道路;进城务工是中国农民在市场化改革的当代自发地从事非农产业、增加非农收入的又一伟大创造。农民的伟大创造,不但开辟了中国农民生存与发展的尊长天地,而且开辟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新时代。二是城镇私有财产权生长模式。党将农村改革中取得的巨大成就运用于城镇改革之中,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政策规定,发育了城镇的私有财产权观念和实践。城镇私有财产权生长主要体现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思想解放、政策演进、立法保障和实践突破等过程。首先,党通过思想解放给非公有制经济的生长提供观念土壤;其次,党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从“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平等竞争”、“平等保护”的平等主体的政策路径;再次,通过修改宪法和单行立法,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框架之内。有了政策的支持、法律的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在实践中不断取得大突破。从盲目崇拜公有制,到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改革事业不断打开新的局面,非公有制经济得以蓬勃发展起来。叁是经济特区私有财产权生长模式。党和国家通过在深圳等地设立经济特区,实行政策优惠,通过开放引进外资借助外力而促进私有财产权的生长。经济特区私有财产权的生长,主要归功于政治家和改革家的卓越创举。中国的政治家和改革家们,以巨大的理论勇气和政治智慧,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中国,创办了进行市场经济试验的经济特区,为中国市场化改革打开了一个重大的决口,为日后中国名正言顺地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奠定了基础。回顾1949年以来中国私有财产权演变的历史,我们发现,中国共产党主导了私有财产权的变迁,形成了中国在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基础上发育和促进私有财产权生长的基本路径。中国共产党对私有财产权的认识是随着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入而演进的,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也是始终围绕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和“共同富裕”这两项原则而渐次推进的。中国私有财产权的生长和保障源于中国共产党思想理论上的不断创新和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断深化的重要表现,表明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既不是来自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论断,也不是照搬哪一国的发展模式,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不断解放思想,总结经验和教训,集中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智慧而探索出来的自己的道路。本研究通过对私有财产权演变的研究后认为,私有财产权的生长和保障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导致了中国收入分配结构和财产结构的重大变化,社会矛盾日渐凸现。如何提高国家创造、保护和配置财富的能力,已成为国家能力面临的严峻考验。回顾、反思和总结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和国家成长的关系是当今社会主义者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邱静[9]2016年在《论人权的私法保护》文中指出由于自然法思潮的影响、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的要求,很多欧洲国家都经历着私法宪法化的进程,人权保护对于欧洲国家的私法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国作为重要的欧洲国家,其私法发展与司法实践也受到了人权保护的影响,尤其是自《人权法案》生效之后,人权保护对于私法的影响日益增强。为了对英国等欧洲国家人权的私法保护状况有全面深刻的认识,为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与私法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本文主要以英国案例为视角,对英国人权私法保护的相关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导论部分包括几方面的内容。首先,讨论了研究问题的源起,即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对这个议题十分关注但是相关研究不足,以及英国等欧洲国家在此领域取得的显着发展。接着梳理了国内学者针对此议题的研究并进行了简单归类,同时梳理了国外相关研究,着重介绍了几篇重要文献。然后,介绍了文章的研究方法,如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最后介绍了文章的创新点、难点与文章结构。第一章:欧洲人权保护的演变与发展。首先,文章介绍了人权的概念与发展过程,包括从自然人权到法定人权的历史演变,有关人权的国际性公约以及人权的特点等。接着,文章介绍了欧洲地区人权保护的状况,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公约的制定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设立,还介绍了英国的人权保护情形,如《人权法案》的主要内容、效力等。最后,文章在介绍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之后,简单介绍了欧洲国家私法保护人权的大体状况。第二章:涉及英国私法保护人权的司法判例。由于人权法主要由案例发展而来,而且英国又是判例法系国家,所以文章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的研究方法,单列一章对英国在此领域的判例实践进行介绍与分析。文章针对收集的案例进行分类介绍,包括隐私权保护案型、财产权保护案型、以及不受歧视权利、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展示等其他人权保护案型。文章本拟将案例分为人格权与财产权两类,但是由于隐私权是英国在此领域表现最为突出的权利类型,内容较多,故单列一节进行介绍与分析。第叁章:英国私法保护人权的基本路径。英国私法保护人权主要表现在法院对成文法规的审查监督与人权的水平效力。首先,英国开始偏离议会主权原则,法院有权对成文法规进行审查,可以发布法规与《人权法案》‘不一致’的宣告,但是宣告并不影响法规效力,法规是否修改与废除仍然由立法机构决定,属于弱型违宪审查。其次,英国人权的水平效力是弱的间接水平效力。法院按照成文法规定审理私法案件,尽力以与人权公约规定相一致的方式解释法规;根据《人权法案》规定与人权法院判例,法院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改变与发展普通法,加强人权保护,同时维护普通法发展的独立性。再者,公共责任水平效力也发挥一定作用,即通过扩大公共机构范围,将一些履行公共职能的私人单位认定为承担保护人权义务的混合型公共机构,个人可以直接以人权为诉因起诉机构。还有,欧洲人权法院通过个人申诉机制,对英国等成员国的成文法规以及法院对私法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审查,促使英国私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人权为中心,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指导。此外,涉及英国私法保护人权的主要类型有:之前未能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开始得到保护,例如隐私权保护;在纠纷裁判中,遭受忽略的权利得到再次审视,例如反向占有以及消费者信贷案例中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保护;在平衡冲突性权利或者利益的过程中再次检视立法或者判决是否正确衡量了某些人权的份量,例如宗教信仰自由展示的权利;随着社会发展与人的观念的转变,某些被压制的人权开始得到有效保护,例如变性人结婚与组织家庭的权利;随着社会发展,人权的内容也逐渐扩展与提升,例如,人权公约第8条保护个人隐私、住所与家庭生活权利的范围逐渐扩大。第四章:英国人权保护对私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影响。随着英国《人权法案》的制定以及系列案例的发生,英国私法加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立法与司法裁判开始重视某些遭受忽略的权利,尤其是人的尊严、不受歧视等权利受到高度重视。首先,比例原则开始适用于英国私法,以避免相关措施或者裁判对某项人权构成不合比例的限制与干涉。鉴于私法纠纷中双方都有可能将他们的法律论据披上人权的外衣,所以法庭在大多数案件中需要运用双重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在劳动争议以及对成文法的审查中运用较多。虽然比例原则的适用仍然不能克服主观性及不确定性的弊病,但是,在法庭无法严格按照传统私法进行裁判、需要综合平衡的时候,比例原则可以帮助架构分析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裁判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促使私法寻求人权保护与各类因素之间的最佳平衡。其次,《人权法案》第2条第1款表明国内法庭应当受到形成人权公约及其判例法的目标的指导,并非以先例模式来适用国际法庭审查的决定,但是,《人权法案》还是修改了英国的先例规则,法院拥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遵循欧洲人权法院做出的相反的决定,英国上议院可以不遵循自己以前的决定;英国上诉法院也可以拒绝遵循自己以前做出的与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不符的决定,但一般应当遵循英国上议院的决定,基层法院则被鼓励采用蛙跳策略。第叁,《人权法案》还提供了影响成文法的特定机制。通过运用解释的动态模式与以人权保护为目的的客观解释方法,英国法院在使用人权公约标准与概念的同时,关注与重视变化的价值与社会发展,及时回应社会的现实关切,并且法院需要在保护公约权利与维护法律确定性之间维持平衡,促进法院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对话。最后,人权保护还对英国公共机构范围的划定产生了一定影响,公共机构范围的确定标准以及混合型公共机构的公约权利保护等都存在一些问题。第五章:英国私法保护人权的利弊分析。首先,文章分析探讨了私法保护人权的积极效应。在自然法理论的支撑下,人权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权的间接水平效力给私法推理提供了适当的规范框架,将个人之间正义的请求与社会道德承诺这一因素联系起来;当这些权利珍藏于人权宪章之中,社会理想总是意味着人类的权利就是目的,而不是为其他目的的方法。同时,当各类政策因素渗入私法领域、各类学派影响私法裁判、混合推理已经成为私法审判方式的时候,人权保护可以被理解为加入了一道复杂的私法推理机制,目的在于检查目前混合推理中内在的牺牲私人自主权或者积极自由来追求政策目标的趋势。而且,人权保护作为一种有效的司法管控方法,平衡各类政策因素,强调个人权利保护,尤其是对遭受忽略的人权保护提供有效救济,纠正冲突利益不平衡的情形。此外,人权作为一种灵感的来源,常常提供令人惊奇的视角,给传统的教条的私法路径增加新的观点,并且通过有效的制约与平衡机制来获取实现法律目标的路径。第二,私法保护人权也存在问题与担忧。首先,私法保护人权可能会要求对私人享受自由的界限进行重新认识,私法宪法化对私人自主权的自由核心构成威胁,会轻易蚕食个人自主权的范围。其次,反映人权的价值在私法中的运用要求进行转换以符合私法原则与概念。还有,人权经常包含一些未加工的法律材料,规定比较抽象与模糊,只能提供很有限的指导;人权在私法中的适用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结果,影响法律的稳定性与确定性。而且,人权的私法保护存在这样的风险,即人权变成了自由与家长式作风之间的政治足球,而这些权利并不包含斗争过程中提出的许多议题的答案,也不必然丰富私法进程,同时,国内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对私法保护人权进行审查的合法性与能力也受到质疑。第六章:从比较法角度考察人权保护与私法的关系。欧洲各国人权的私法保护是在欧洲地区私法宪法化的统一趋势下发生的,都受到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影响。因此,为了更加全面与准确地认识此问题,文章还对德国、荷兰这两个重要的欧洲国家以及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的私法保护人权状况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德国一直重视人权的私法保护,出现了私法从属于人权的趋势;虽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实质上和程序上仍然是私法争端,但是有时私法只是在自身范围内执行宪法法院的审理结果。尽管在荷兰法律体系中,人权经常被应用,也产生了人权水平效力,但是在实践中,荷兰法庭往往是在私法的基础上兼顾考虑人权原则,一般都能尊重法庭根据私法进行裁判的结果。欧洲法院表明了其不愿卷入政治敏感话题的观点,对人权适用于私法持谨慎态度。通过个人申诉机制,欧洲人权法院能够审查成员国的法律与法庭的决定,因此,成员国的私法内容必然受到《欧洲人权公约》与人权法院的影响,并且人权法院实际上能够介入任何私法纠纷,只要成员国法庭做出了相关判决。欧洲学者们对于人权保护与私法的关系持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德国宪法法院加强私法保护人权的审查有其合理性,因为人权的意义就在于让法庭注重对公共机构行为的评估,并且合理架构评估过程。‘完全的宪法’概念表明宪法为完成宪法正义的承诺而进行的制度化会比以往更加成功与彻底。根据单一框架理论与共同框架理论,有的学者则提出人权保护与私法的关系包括从属性关系与补充性关系。私法从属于人权意味着,通过弱化私法根据自己的理论体系规范私人主体之间关系的能力,以及将私法转变为促进人权的工具,人权规定对私法基本上行使了完全的控制。人权保护与私法的补充性关系表明,私法作为规范私人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不会被人权的规定所替代,私法并不会失去根据其自身逻辑规范私人主体之间关系的能力,私人主体之间的关系仍然由私法予以规范和实质性地管控。在补充性关系模式中,由决定如何体现这类价值的私法来包容人权的规定,人权影响私法而私法影响着人权影响它的方法。虽然英国在此领域是后起之秀,但是其模式提供了形成人权与私法补充性关系的借鉴,弱的间接水平效力与弱型违宪审查将之前未得到充分考虑的人权价值引入私法,促使法院以人权保护为目的合理平衡各类利益冲突;在此过程中,法院根据人权包含的现代价值对法律规则进行转换,同时维护私法的原则、概念以及裁判规则,避免出现对私法系统意外的和思虑不周的冲击与破坏。最后,结束语总结归纳了文章的主要贡献,并且同时表明,由于本文不以我国人权的私法保护作为研究对象,所以不宜也不能对我国情况做过多阐述。文章希望通过对英国等欧洲国家私法保护人权状况的分析探讨,深化对私法保护人权相关议题的认识;对在此领域走在前列的英国等欧洲国家的经验、问题的讨论,蕴含着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的借鉴性意义。

刘守刚[10]2004年在《西方立宪主义传统研究》文中指出立宪主义产生于西方,本文的目的在于寻求立宪主义的真正含义和制度内容,探索立宪主义的哲学传统,并试图揭示立宪主义在西方世界实现的逻辑过程。本文除了简短的导论和结束语外,在框架上分为叁篇,即基础篇、思想篇和实证篇,共十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方法。基础篇包括第一至第叁章,主要内容是:第一章强调立宪主义的价值是历史赋予的,错误的立宪主义将导致宪政的错误,因此非西方国家在建立宪政过程中必须追究立宪主义所包含的正确内容。第二章通过对宪法(constitution)一词的词源考证,认为宪法一词的含义经拉丁文、英文的历史发展,不断承载历史经验,最终融合美洲殖民地人民的经验,在美国宪法中定型。作为宪法所承载的价值观念,立宪主义就是一种以下述制度来约束政府强制性权力的观念,如权力分立和制衡、保护人权、人民保留最终决定政府的权力(人民主权)、成文宪法(或成文的宪法性文件)、宪法的神圣性和宪法至上地位等。第叁章从政府/社会/个人叁维结构来探讨立宪主义的制度内容和要素,结论是要实现立宪主义所要求的制约政府权力的目的,就需要在政府层次上实行以分权来制约权力、在个人层次上实行以人权制约权力,在社会层次上实现以市场体系、社会团体和公共舆论等社会机制来制约权力;这些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要素,也构成了评价立宪主义的标准。思想篇包括第四至第八章和一个附录,主要内容是: I<WP=4>第四章建立了个体主义——整体主义这样一对政治哲学的理想型,用于探索西方立宪主义的政治哲学传统,将西方立宪主义的诞生看成是两种政治哲学理想型分别发挥作用,不断冲突和融合的结果。个体主义,强调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要求政府致力于满足公民们的世俗需要和利益,强调政府本身没有道德和伦理的价值:整体主义,认为国家应当有独立于个人利益和权利的伦理和道德价值,政府应当致力于实现伦理和道德的目标,强调政府的教化功能度以及为公民的。。真正利益"而进行干预。第五章追溯了古希腊的政治实践和政治哲学,肯定了其留下的立宪主义种子,如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契约论观点、自然法、民主制度与理念、混合均衡政体、国家的道德功能等等。古罗马时期所发展的自然法的观念、人人平等的思想和个人权利的法律实践,特别是经基督教发展所塑造的一种宗教的个体主义,成为近代立宪主义的源头。而在西方的封建时代,由于王权的弱化、王权与教权的斗争,政治试验和政治思考有了空间,宗教与政治分离、限制王权、人民主权与社会契约的思想在逐渐流行,虽然共同体的思想仍在维持,但个体主义渐渐成型。第六章描述了 1500 之后西方世界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引导着西方进入了近代。这一系列事件中,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科学革命等促成了个体主义的全面诞生。在笛卡尔、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努力下,个体主义从宗教领域发展到哲学领域和政治领域。个体主义的诞生,是西方立宪主义政治哲学诞生的前提和基础。洛克对经霍布斯改造后的社会契约理论再次改造,奠定了后世对立宪主义的基础。但是,由于洛克理论中还存在着许多难题,立宪主义政治哲学也就没有真正的诞生。第七章的看法是,霍布斯、洛克等人政治个人主义理论中的难题,18 世纪的英法两国立宪主义哲学家们根据各自的国情,分别尝试加以解决。解决之道分别是以传统或公意来协调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矛盾,在以个体主义为主导的基础上,吸收部分整体主义的观点和要求。由此,在政治哲学上分别诞生了英国的立宪主义和法国的立宪主义。美国作为从母国取得独立的殖民地,分别接受了英法两国立宪主义的影响,并根据殖民地的经验,融合了两个来源的立宪主义,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发展出美国的立宪主义,并就此成为全世界立宪主义的楷模。但是 上 述 叁 国 的 立 宪 主 义 , 无 论 在 理 论 上 还 是 在 实 践 中 都 不 尽 完 善 。 II<WP=5>第八章认为,19 世纪立宪主义的完善,是英法两国立宪主义相互学习,以及立宪主义回应保守主义、社会主义、民族主义挑战的结果。贡斯当、托克维尔和密尔叁人是 19 世纪分别对法国、美国、英国立宪主义政治哲学进行总结,并使之达到成熟的思想家代表。经过以此叁人为代表的政治哲学家的努力,立宪主义政治哲学逐渐成熟。成熟的表现是,平衡了立宪主义两个相互有冲突的基础,以个体主义占优,以整体主义为辅,普遍将政府看作为实现公民利益和权利的工具,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同时不放弃政府一定程度上的干预责任。本篇附录回顾了 20 世纪立宪主义所发生的曲折。到 20 世纪 70、80 年代,个体主义重新在立宪主义政治哲学基础中占了上风,以保障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 力 为 特 征 立 宪 主 义 制 度 也 普 遍 赢 得 了 人 们 的 尊 重 和 支 持 。实践篇包括第九和第十章,内容主要是:第九章运用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方法和理论,建构了一个税收推动宪政的模式来探讨作为内在动因的税收,在西方立宪主义制度实现过程中的作用。在西欧国家,随着中世纪封建社会向近代民族国家的过渡,存在着统治者与民众的明

参考文献:

[1]. 私人财产权与宪法的演进[D]. 何真. 四川师范大学. 2003

[2]. 私有财产权与宪法的演进[J]. 何真, 唐清利.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3]. 论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及其完善[D]. 翟帅. 中央财经大学. 2016

[4]. 财产权视角下的宪政生成[D]. 刘晓源. 山东大学. 2010

[5]. 冲突与平衡:土地征收中的权力与权利[D]. 叶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6]. 中国经济制度变迁的宪法基础[D]. 李晓新. 复旦大学. 2009

[7].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 惠建利. 陕西师范大学. 2010

[8]. 财产权利、制度变迁与国家成长[D]. 李芳.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9]. 论人权的私法保护[D]. 邱静.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10]. 西方立宪主义传统研究[D]. 刘守刚.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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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产权与宪法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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