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文化的终结以及合作文化的兴起-从克尔伯格《超越竞争文化》一书谈起论文

论竞争文化的终结以及合作文化的兴起-从克尔伯格《超越竞争文化》一书谈起论文

政治明见与哲学思辨

编者按:改革开放40年,中国政治学、哲学研究,在追随模仿、摸索探寻、批判反思中不断成长。创建60年的《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之“政治与哲学”栏目,有幸参与并且见证这一历史进程。我们以始终的热情和波澜,助推政治学、哲学借鉴交流、冲击碰撞、积淀创新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在新的时代,我们迎来新的起点,希望在自由追求学术独立前行的道路上,以2019(1)“政治明见与哲学思辨”为治文信号,吸引更多学界仁师共同投映出“独特而包容、理性而生活、现实而玄想”的智慧光环。

原料处理涉及浸泡、磨浆和调浆,涉及的设备有:米仓、负压风旋风送成套装置、斗式提升机、粉碎机、除尘设备、搅拌罐、加热器、缓冲罐、糖化罐、热交换器、往复泵。

论竞争文化的终结以及合作文化的兴起
——从克尔伯格《超越竞争文化》一书谈起

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 迈克尔·克尔伯格的《超越竞争文化——在相互依存的时代从针锋相对到互利共赢》一书是一部对资本主义竞争进行全面探讨的著作,也是对现代资本主义文明中的竞争行为及其制度保障进行深入反思的著作。的确,在现代社会中,人的所有社会生活和交往中都存在着竞争行为,而且,形成了竞争文化。从竞争的角度认识现代社会,是一个重要视角,对于理解这一社会的性质有着无可替代的意义。司法过程以及学术活动往往并不像经济过程那样被人们视作竞争的场所,但克尔伯格恰恰是通过对这些领域的考察,发现和证明竞争文化的无处不在。然而,竞争文化只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工业社会这一阶段的文化,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一种合作文化正在生成,并将取代竞争文化。特别是在对规范的考察中可以发现,与竞争文化相伴的,是法律文化;与合作文化相伴的,将是道德文化。

关键词: 竞争文化;法律文化;合作文化;道德文化;迈克尔·克尔伯格

改革开放40年,中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根源于竞争机制的引入。在经济领域中,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一个拥有法治特征的竞争机制;在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中,也是因为竞争机制的引入而增强了社会活力。如果说当前中国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的话,人们的诊断往往是,中国已经拥有了作为社会机制的竞争,也有了与竞争的需求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是,尚未建立起竞争文化。就中国改革开放后走上的工业化、城市化的道路而言,所要建构的是工业社会,那么上述诊断应当视为正确的,解决这个问题,也许中国就进入了发达工业社会。不过,中国社会的发展遇到了另一个方面的变量,那就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同一个时间点上,人类社会呈现出了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迹象。这就意味着中国社会不能够仅仅走工业化的道路,而是需要及时对后工业化的社会发展压力做出应答。如果说竞争文化使得工业社会获得了无限发展动力的话,那么,对于后工业社会而言,可能是对于人的生存构成极大威胁的因素。中国经历了40年的改革开放,在工业化的道路上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现在却面临着诸多挑战。近些年,从国际情况看,一些来自发达国家的守旧势力正在对全球化、后工业化采取抗拒的态度,这就意味着中国必须做出战略性的选择,是确立单一的工业化发展战略,还是敢于领先,去响应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要求。如果选择了后一条道路,那就意味着需要对工业社会进行全面反思,也同时需要对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成就进行总结。其中,对竞争的问题进行反思是不可缺失的。我们没有理由认为曾经把我们送入名牌大学的中学课本是我们必须终生背诵的,我们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去积极地学习和思考。就中国而言,的确在这样一个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段中尚未建立起竞争文化,可是,如果我们的目标不是仅仅定位在建立起发达的工业社会的话,而是希望适应全球化、后工业化要求去探索走向工业社会的发展之路,那么,这可能又是一件可以使我们轻装上阵大好事。

从人类文明的角度看,生成于竞争文化中的司法体系确实是标志着历史进步的一项成果。正如那些为现代司法体系辩护的人所言,它“一方面将其作为对精英司法机构武断判决的一项理性替代物,另一方面将其作为调解争端的暴力手段的替代物。”〔1〕克尔伯格对这种辩护表达了深深的理解,并指出,“基于这种常识性的主张,我们构建了自己的(英美)司法体系,视其为理性的非暴力竞争,虽然多数人看到,这些竞争倾向于偏爱更有权势的社会集团。此外,这种权衡被广泛承认为一种‘必要之恶’,它基于的前提是:理性辩护比武断的、非理性的或暴力替代选择更为合适。”〔2〕不过,克尔伯格也立即指出了这个竞争性司法体系的另一面,那就是,“它隐藏了这样的可能性:理性的非对抗可能比上述任何选择更令人满意。”〔3〕然而,正是这种“可能性”,从未得到人们的思考,以至于拥有了竞争文化的人们,往往会认为这种“可能性”是不可思议的。所以,如果希望建立起一种“理性的非对抗”的司法体系,显然需要首先实现文化变更。当我们提出用合作文化替代竞争文化时,实际上就是要求开启一个把建立“理性非对抗”的司法体系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历史行程。司法体系只是社会治理的一个构成部分,却反映了社会以及社会治理的总体情况,那就是,这个社会是一个竞争社会,社会治理是服务于竞争和出于控制竞争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总之,包含着和反映了竞争文化。如果我们把社会治理理解成法治的话,那么,竞争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共生关系也就变得非常明显了。

一、竞争文化中的司法及其转型迹象

竞争行为虽然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和各个地域,但在近代以来的西方社会中,实现了规范化,因而也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文化,而且是西方社会的主导性社会文化。在另外一些地区,竞争行为与非竞争行为散布交叉的情况依然比较明显,尽管在法律上是承认竞争并努力规范竞争的,而在文化上,排斥竞争的倾向却一直存在。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许是因为竞争文化尚未生成的原因,在诸多社会生活的领域中,一方面,竞争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规范;另一方面,又受到抑制和排斥,无法得到普遍承认,以至于一些竞争行为不得不寻求伪装和努力寻求合法性证明。比如,在中国的知识分子人群中,就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当他们进行理性思考时,会对私人领域中的不充分竞争表达愤慨,对公共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中的非竞争政治发出指责,而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往往声言信奉中国传统文化的“不争”,甚至觉得“争”是可耻的。他们往往会对他人的“争”表达轻蔑,对自己的“争”,则会感到良心上有所不安并不断地在心理上和表达上做出辩解。

我突然明白了什么,难怪阿花要我过来呢,原来是看中了我手里的客户。而阿花在说这番话时,完全是老板式的口吻,一点都不拖泥带水,严肃得像不认识我似的。我简直怀疑我们是否缠绵过。老板本是无情物,美女老板更无情。我早就知道老板是无情的,可我不知道美女老板竟也这么无情。

也就是说,在诸多非西方的地区,存在着竞争行为,却没有发展出竞争文化。其实,竞争文化是与法律文化同构的,或者说,法律文化是竞争文化的构成部分,在没有发展出竞争文化的地区,也同样不存在法律文化。没有法律文化,法律只是一些强制推行的规则,并不能成为得到自觉遵守的规范,更不用说对法律的信奉了。事实上,我们不乏这一方面的经验,那就是,在缺乏法律文化的社会中,人们在是否遵从法律的问题上往往会做出权衡。当遵从法律带来的利益大于不遵从法律的后果时,方能选择遵从法律的行为。相反,法律就是一种没有意义的设置。不过,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我们也可以想象这样一种情况,当人的共生共在的主题被确立起来之后,竞争社会赖以成立的基础性原则消失了,博弈的观念以及思维也就失去了得以发生的前提,围绕利益而展开的博弈也将不再具有合理性。那个时候,一种新的文化也将兴起,并将取代竞争文化。

我们看到,克尔伯格并不是一个完全否定竞争文化和竞争行为的偏执狂,对于竞争的积极效应,他是持有清醒认识的。但是,在人们已经习惯于竞争和把竞争当作为自然而然的社会形态的情况下,他不得不重墨描述竞争的消极方面。在谈到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竞争时,克尔伯格认为,“即使思想上的学术竞争已经将人类的知识和认识推进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伴随着它们的许多代价常常在这些成就的阴影下被忽视。诚然,知识争论与有形的暴力殊异,但是,一种知识冲突和竞争的气氛会排斥或阻碍缺乏信心和进取心之人参与学术探究。由于妨碍对互补真理的考虑,它可能限制和孤立观点的多样性,甚至是愿意而且能够按照竞争规则进行游戏之人可以获得的那种。通过个性化敌意的规范化,特别是在更带批判性的学术论文中,这些学科中可能急需一种高度情绪化的、心理的和相关的代价。最后,在作为一切学科之特征的竞争性政治经济学范畴内,它可以营造一种气氛,获胜而非共同追求知识和认识在其中可能成为首要目标。当然,这种对抗范式的辩护者捍卫理性的论争,原因是同不理性的甚或暴力替代选择比较而言的,它更适宜。所以,上述认定的代价被看作为必要的权衡。但这种常识性的主张体现了一种错误选择,因为它隐藏了这种可能性:同样是理性的但却是非对抗性的替代选择,也是可能的。”〔14〕

比较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法律允许的并不总是道德上可能的。……就内容而言,道德立法比法律上的立法更严厉地限制了可能行动的领域,但是同时,唯有道德立法为法律的要求赋予真正的义务特征。”〔16〕显然,法律关于义务的规范在比重上是极少量的,从而说明法律只在很小的部分中包含着与道德一致的内容。由于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征,而这一小部分又恰恰是与法律的总体特征不一致的,以至于人们往往会忽略法律的这一部分。在法治文化已经确立起来的社会中,也就是说在法治社会中,人们已经习惯于接受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在没有强制的条件下反而会觉着手足无措。因而,道德规范不仅不会得到人们的遵守,而且会让人在对道德规范的挑战和嘲弄中获得某种自虐的快感。事实上,在人的自利追求中,对于一切在人的心理上造成障碍的道德规范,也必然会表达蔑视。否则,自利追求在自己的良心那里就出现了合法性危机。

总之,倡导公开的抄袭、剽窃,不赞成隐蔽的抄袭、剽窃,这在经济活动中是没有的。因为,经济活动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不允许公开地抢占他人所拥有的资源、财富等。所以说,在学术活动中,以论争形式出现的竞争比经济活动中的竞争更加变态,而人们却从来没有感受到这有什么不妥,反而极力加以倡导。因而,我们满眼所见的是,“除了这些较为极端的对抗模式外,整个学术环境和与其相关知识的政治经济学的竞争性质影响着所有学科的学术活动。在西方的自由民主制中,对稀有资源的物质竞争塑造和约束着一切学术活动。它们首先表现在决定着公用事业支出优先趋向的党派立法系统,这种趋向又反过来影响研究与教育活动。其次,它们还表现在资本主义自由市场中,因为强大的企业在运用游说集团的压力来影响上述公用事业支出的优先趋向时,公众的筹资危机又迫使学者们直接转向向私人公司求助津贴和研究支持。最后,它们也最明显地表现在学院和大学的校园里,个体学者以及整个系都在为筹资、奖励和晋升而相互竞争。”〔12〕

这样一来,在体现了竞争文化的司法诉讼中,“逐渐发展出详尽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目的是在法律纠纷中产生‘各方的激烈交锋’。由于这些规则的日益复杂,并且这些对抗的结果取决于越来越高超的辩护技巧,法律争讼中的当事人也越来越依赖技巧娴熟的律师。由于律师数量和声望的提高,他们的辩护热情也随之增强。委托热情的律师取代了对真理的承诺,因为律师仅仅致力于为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争取利益,代表他而去‘赢得’司法辩论。”〔5〕经过一轮诉讼,“输”了的一方,会被宽容地给予上诉的机会,再开展一轮或多轮诉讼。如果还是“输”了,无论心中存有多大的委屈,也必须接受那一结果。因为,他此时已经把家产全部消耗在了聘请律师和诉讼过程中了,即便再行兴讼,也有心无力了。当然,你可以因为诉讼结果的不公愤而选择犯罪的做法去报复社会,但那只能说明你丧失了理智。因为,当你犯罪的时候,由于财产已经消耗净尽,也就无法聘请辩护技巧娴熟的律师为你辩护了。也许由于这一原因,竞争文化有着最终走向宽容的趋势,比如废除死刑。这是因为,许多犯罪行为恰恰是由于司法不公正激起的,如果将死刑赐予罪犯的话,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面对体现了竞争文化的司法诉讼中普遍存在着隐匿罪行、作伪证等问题,克尔伯格不无激愤地批判道,“弗雷德曼在其《法律对抗制的伦理》一文中恬不知耻地断言:‘律师的职业责任就是在通往真理的道路上设计障碍。’事实上,在美国这样的国家,现任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公然作虚假和消极无用的(但在策略上却是有效的)陈述而完全不受惩罚,因为他们享有免受诽谤中伤罪指控的绝对豁免权,这些罪名同样适用于目击证人。可是,律师与证人不同,并不被要求诚实宣誓,不会因为作伪证而被起诉。律师们日益滥用这一特权,诽谤无辜的受害者和第三方,目的就是促使陪审团支持自己的当事人。”〔6〕可以认为,并不是律师这个群体天生都是无赖,或者说,天生具有罔蔽真相的冲动,而是其职业使然。就律师这一职业而言,又是生成于竞争的社会的,必须用他们的职业行为去体现竞争文化。竞争文化把人形塑为只知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体。律师为了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与罪犯结成同盟,替罪犯的罪行开脱,他们极力隐匿事实、歪曲证据、教唆证人等,都是由这个体现了竞争文化的司法诉讼程序训练出来的。律师只不过是为了自我利益的实现而迎合了这种诉讼的要求。作为人,律师和我们一样,在日常生活中也许是有道德的人,只不过在开展职业活动的时候,必须将良心、道德意识等暂时摒弃。

在中国,共和国刚成立就开始努力建构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员制度。这项制度的设计是基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经验做出的,但在执行上,一直表现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所以,改革开放后,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经验的过程中,人们的关注点更多地放在正式制度的改革、重建和强化方面,以至于人民调解员制度几近消失。在西方国家,当20世纪后期出现的协商民主理论付诸实践的时候,却逻辑地导向了对调解制度的构想和呼吁,学者们甚至对调解制度抱着很高的期望。我们同意对调解制度寄予社会纠纷调解方面的高期望值,但不相信它能促使当前社会状况的根本性改善。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人民调解员制度是一种向正式法律制度过渡过程中的设置,是在法律文化尚未生成时的一种过渡性方案。如果说西方在协商民主理论的引导下建立起了调解制度的话,肯定是要在法制框架中去进行调解的。那样的话,就会与法制相冲突。

在调解制度扩大化的意义上,如果去设想,对于竞争文化及其竞争行为模式中的社会纠纷,不是全部交由法庭去解决,而是谋求社会调解,即由大量的不领薪俸的人去扮演调解员的角色,能够大大地降低社会治理成本。但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假象。其实,这只能说社会治理的“他治”成本下降了,而“自治”成本却上升了。在整体上,社会治理成本丝毫也未减少。如果说因调解行为的增长而建立起了调解员制度的话,我们将发现,这一制度的运行也需要得到经济方面的支持。如果政府不对这项制度的运行提供财政上的保障,就必须允许调解员在开展调解活动时向当事人收费。结果,政府必须出台收费方面的指导性意见,并需要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当然,调解员的收费应当低于司法程序,从而使调解员拥有相对于律师和法官的竞争力,使得当事人更愿意通过调解去解决纠纷。而且,这种解决纠纷的结果不像法庭的判决那样冷冰冰、硬邦邦的,对于当事人关系的修复,这显然是有益的,进而还能够增进社会和谐。但是,如果调解员收费并实现职业化的话,那么,调解员自身就会相互之间进入竞争的状态,也许这种竞争没有直接地制造纠纷,但引发出某种间接性的冲突却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只要行为的性质是竞争性的,就必然会引发冲突。只不过冲突在什么地方和以何种方式出现,会因为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而不同。总之,在竞争文化及其行为模式中,调解纠纷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但它并不是一个从根本上终结社会纠纷的途径。即便它不陷入竞争的窠臼,不派生纠纷,也是无法对竞争文化及其行为模式作出矫正的。

在人类历史的宏观视野中去看竞争文化,必然会把这种文化与特定的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竞争文化仅仅属于工业社会这个历史阶段,是与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走出工业社会的行程中,必将实现对竞争文化的扬弃。对此,鲍曼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所看到的就是,“在这里,它实际上可以自由地制定规则。当前的‘旧制度’(即大量的具有主权的民族国家)似乎越来越没有能力减慢商业力量从民主控制中逃离出来的速度,更无法阻止商业力量从民主控制中逃离出来。”〔15〕其实,这还是一种极其表面的现象,就商业从民主制度中逃离而言,仅仅是走向了世界的其他地方,是在向那些不被认为是民主的地区求亲。就其实质而言,仍然是利润在驱动着这种行为,很难说能够对民主构成根本性的挑战。或者说,只要商业还受到利润驱动的时候,资本主义的逻辑就依然是有效的,依然会对民主制度形成支持。但是,商业从民主控制中的逃离这一事实,肯定意味着,商业在忠实于自由主义原则的时候,实际上却表达了对民主信念的某种轻视,从而构成了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否定力量。我们看到,商业逃离民主控制的过程仍然是发生在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之中的,虽然人们将其误读为全球化,而其真实性质仍然属于资本主义世界化的范畴。但是,它毕竟引起了人们的全球化联想,也确实助推了全球化运动。就商业所引发的流动性来看,也确实构成了全球化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此而言,又可以认为这一过程可以成为终结工业社会的政治以及社会治理运动的初始力量。虽然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全面展开后,这一力量将变得不再重要,但其历史功绩却是不可抹杀的。

根据克尔伯格的看法,“解决问题型或基于利益的调解方式试图创建一些非对抗的纠纷解决结构,而改造式调解方式试图改造纠纷各方头脑中关于纠纷的概念基础,从而培养一种非对抗文化。”〔7〕这种“改造式调解方式”虽然是基于协商民主理论的构想,但是,如果能够根据全球化、后工业化的现实要求而进行自觉设计和建构的话,是可以在某种意义上承担起否定竞争文化和建构合作文化的功能的。“不管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还是为了改造竞争文化,此二者之间并不相互排斥。调解既可以满足各种纠纷中的共同利益,也可以同时在纠纷各方之间培养一些新的关系和能力。参与到调解式问题解决的过程之中,这本身就是一次教育经历,它可以改造纠纷各方关于冲突的理解。此外,鉴于纠纷解决的技巧和概念越来越多地进入幼儿园到大学的教育课程中,文化改造这个目标在许多课堂中得到了广泛的宣扬,与此同时,基于利益的问题解决——这类目标不再是法庭的一味追求。”〔8〕克尔伯格显然赋予调解以较高的期许,虽然历史并不会因为调解包含着某些教育功能而获得根本性变革的动力,但是,这一种评价,却是积极的。如果我们根据这种期许去经营调解和塑造调解制度的话,是可以使这种行为及其制度在社会转型中发挥出更大作用的。

我们希望看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逐渐渗透进社会实践的同时,也在逐渐拓展当今的社会想象。尽管这些社会实践在很多方面仍处于文化边缘的位置,但是它们再一次为我们提供了瞥见主流对抗主义规范的替代途径的机会,并为之奠定了理论基础。”〔9〕但是,我们却不能对否定竞争文化的运动抱持如此乐观的设想。近代以来的竞争文化已经如此稳固地控制了人的思维和行为,对这种文化的否定将是非常艰难的工作。虽然调解以及调解制度能够给予我们越来越多的社会纠纷解决经验,甚至会引发我们更多的合作联想,但若认为依此途径就可以实现合作文化对竞争文化的替代,未免过于乐观了。应当承认,“从竞争文化的角度看,人类本性自然且不可避免是对抗的。考虑到这种人性假设已经如此普遍,所以这种非对抗的社会实践模式,往轻了说显得不切实际,往重了说很容易遭人操纵和滥用。正因为如此,在面对这些互惠的社会实践模式时,竞争文化培育出了一种广泛传播的犬儒主义,这种犬儒主义反过来又遏制了这些互惠的社会实践模式的成功应用。”〔10〕所以,只是在一些非常特殊的条件下,才能看到人们乐于选择合作互惠的行为去表现人们的相互依赖。在社会的常态运行中,人们却斤斤计较于自我的利益,不仅乐于竞争,而且不愿意放过任何一个可以去表现进攻性冲动的时机。所以,竞争、对抗成了社会常态,而合作互惠行为的发生,往往表现得非常偶然,以至于谈论合作关系和构想社会合作体系的理论主张总会被人们嘲笑为乌托邦。

可以认为,如果有着成熟法律文化的西方国家在设立调解制度方面取得进展的话,那就必然意味着法律文化出现了松动。如果西方国家不打算放弃法治的话,那么,对这一问题是不可能不加以制止的。或者,实行一段时间后,发现了这些冲突而加以废止。当然,如果我们赋予调解制度一种历史性功能的话,又是可以通过这项制度的积极推广去推动社会变革的。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这样去认识调解制度:其一,在风险社会中,社会纠纷的司法解决途径因为行动迟缓、回应性不足,使得社会总是付出许多无形成本,而调解制度的运行则显得非常灵活,能够及时回应纠纷解决的要求,对于缓解社会矛盾,弥补法治的不周延性而言,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其二,调解制度是发生在从竞争社会向合作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的,是一项具有历史性的、过渡性的社会自治设置,必然包含着否定竞争文化的内涵,并在制度的运行中积极促进合作。有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调解制度的意义就会得到历史性的提升,就能够在人类从竞争社会向合作社会的转型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竞争文化的社会表现及其规范

在一切社会活动中,被归入科研活动之列的学术活动是最典型的独立创造活动,研究人员的自由是令人无比羡慕的,人能否在科研活动中有着优异表现,取决于自己的天赋和勤奋。所以,长期以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人与律师有着截然不同的形象。然而,在竞争文化之下,学术活动中的人及其活动也同样会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在学术活动中,“知识上的怀疑论和建设性批判被应用于个人超然和诚心追求真理的氛围之中,它无疑是知识探求的重要工具。在理论上,对抗性范式通常以此方式被理解为理念,而非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但实际上,理念和自我间的界限常常是很不明显的,学术论争却常常形成个人化和对抗。诚然,这种个人对抗的腔调已经成为学术会议和学术期刊上司空见惯之事。”〔11〕如同经济活动、司法活动一样,学术活动中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不同的是,当学术活动中的竞争以论争的形式出现时,却赢得很好的名声。在学术竞争中,人们似乎忘记了论争中的胜利者将获得的那些个人利益。由于学术论争中的胜利者能够比经济活动中的竞争胜利者获得更多的超额利益,以至于在这个领域中,学者们为了论争制胜而往往更加不择手段,抄袭、剽窃行为也总是无法禁绝,甚至于人们不得不赋予某种抄袭、剽窃以合法性,或者说鼓励某种抄袭、剽窃。对于学位论文而言,文献叙述部分是不可缺少的,因而,学位论文的作者被迫使必须去抄袭、剽窃,而且这是学术规范的要求。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大多论文以或明或显的方式首先做一些文献综述,并当作是正文的一部分,以标明自己按照学术规范的要求而做出了抄袭、剽窃的工作,并引以为自豪。

当我们去观察竞争文化反映在司法诉讼制度安排中的状况时,就会发现,它表现为律师的引入、陪审团成员的中立和独立判断原则等方面,所遵从的是竞争文化的逻辑。事实上,依据竞争文化的逻辑,“假如司法诉讼是由竞争对手自己主导并被建构为公开的竞争活动,就会最大限度地推动公正与效率。按照这种逻辑,在一个公开的竞争中,便没有人愿意为真理而献身,而只是为合法竞争效力了。从而可以这样假设:合法竞争者如同在一个自由市场中经营的企业家那样,能比任何没有利害关系的(或潜在的)第三方做得更加有效。”〔4〕竞争被赋予无限期许,以至于人们形成了这样的迷信:在一切没有体现竞争原则的诉讼过程中,似乎法律的公正就不可能实现。经过了诉讼程序中的那些体现了竞争原则的激烈辩论,罪犯只要获得了舌灿如莲的律师给予他的无罪辩护,就可以逍遥法外,似乎他所犯下的那些罪行根本就与他没有什么关系。如果他从中得到了某种教训的话,那就是在下一次犯罪的时候,尽可能去为律师留下更多的可辩护空间,以便律师因为案件辩护非常容易而在代理费用方面能够打个折扣。对于律师而言,真相并不重要,所追求的是代理费用以及声望的提高。如果有了真相的话,就更能激起他打败真相的辩护热情,并从中获得社会对他娴熟的辩护技巧的普遍承认。有了这种承认,接踵而来的大量代理合同也就在预料之中了。因为,在竞争的社会中,总是不会缺少需要辩护的罪犯。

虽然我们不能说竞争文化和竞争社会发源于学术论争(有些学者在对竞争史的考察中认为,古希腊的论辩术对于近代竞争社会的生成有着重要影响),但是,学术论争以及围绕学术活动而开展的资源、话语权等方面的竞争,对于强化竞争文化和竞争社会来说,无疑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如果说学术活动是与相应的教育联系在一起的,那么,这种竞争在把人塑造成适应竞争社会和拥有竞争文化的竞争者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这也就是克尔伯格所指出的,“学术机构内部的勾心斗角常常以对抗性谈判和作秀为特点,因为关于理论、学科或思想领先性的战斗与创造教学和研究环境有关经费的‘地盘战’结合在一起。在这种气氛中,野心政治常常流行并占据上风,而对知识和认识的共同追求反倒不能成为首要目标了。此外,这种气氛又被存在于学术界以外的那种更强大的竞争文化所引进的价值观和态度推动和加强。”〔13〕

再强调一下,中学化学中,考虑到考生的知识和认识基础,对某些问题作简单化处理是合理的,对一些共性的东西进行总结也是必要的,但绝不能将简化的内容扩大化,将总结的经验泛规律化,要防止所谓的“规律”束缚你的认识。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基础施工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为基础施工质量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提升了土建基础施工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对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因此,本文对建筑基础施工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进行介绍。

但显而易见的事实又是,在工业时代这样一个竞争文化主导的社会中,“同样是理性的但却是非对抗性的替代选择”恰恰是不可思议的。竞争文化已经如此渗入人的骨髓,使人的神智被竞争的迷药蒙蔽。在这样一种人们形成了竞争的思维定式的情况下,对没有竞争的社会不敢设想,即便有人指出没有竞争的社会是可能的。人们往往会产生怀疑,甚至会跳出来加以激愤的指责,就如人家动了他的祖坟一样让他心中不安。不过,笔者却认为,竞争文化并不是人类社会中唯一的文化类型,除了竞争文化之外,人类也能够创造和建构起合作文化。如果人类终结了竞争文化,即用合作文化置换了竞争文化,不仅非对抗的学术研究和科学探索活动是完全可能的,而且在一切社会活动中,都会选择合作行动而不是对抗行为。在竞争文化主导的社会中,“合作而不是对抗”的追求显然是一种空想,但当合作文化确立起来后,合作就是无可回避的事实。这个时候,每一个人都会进入合作系统并去做出合作的行为选择。而且,那将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事情。

本文花岗岩球面波实验中的信号采样频率S为50 M·s-1,扣除边界反射波影响后测试的有效持续时间为50~60 μs,L约为2 500。按照傅里叶理论分析,频率的分辨率近似为

竞争文化是与法律文化联系在一起的,当孟德斯鸠用其著作去阐释“法的精神”时,其实只看到了现代社会的一个方面,这个社会的另一个方面就是竞争。事实上,正是因为这是一个竞争的社会,才呼唤出了法律文化。也就是说,竞争需要得到规范,事实上,现代社会正是由竞争及其规范两个方面构成的。因为有竞争而需要对竞争进行规范,从而走上了法律文化建构的过程。规范有多种形式,法律作为一种人为制定的规则,仅仅是规范中的一种。但是,恰恰是因为竞争需要得到法律的规范这一点,使我们的社会被建构成了法治社会,拥有了法律文化。这是因为,在众多规范中,只有针对竞争的法律规范才是最具有可操作性的。也就是说,一旦我们去思考规范能够得到遵守的保障问题时,就会看到,不同类型的规范在能否得到遵守的问题上是不同的。总的说来,道德规范以及其他具有文化特征的规范,往往会表现出自觉得到遵守的状况,而法律规范得到遵守的状况显得复杂一些。一般说来,法律背后存在着有形的权力,意味着可以被警察、法庭和行政机关运用于违法者身上,是作为一种震慑力量而存在的。正是这些方面,往往让人们产生一种被迫遵守法律规范的联想。当然,在一些法制健全的国家中,由于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文化,也会表现出对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但这种情况所证明的只是文化的力量。

关于法律规范的问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的比较中也会看到不同的表现。显然,在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许多地区都发展出运用法律规则治理社会的方式,但总的说来,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农业社会这一历史阶段的任何地区都未曾建立起来。所以,对有着权力后盾的法律规则的遵守并不是农业社会中规范性行为的主流,更多的规范性行为属于对习俗、道德、文化规范的遵守。在工业社会,情况不同了。由于人的流动以及陌生人社会的出现,习俗瓦解了,文化多元化也使得其规范力量呈现出弱化的趋势,道德规范往往被看作是不甚可靠的东西。所以,工业社会中的规范性行为主要属于遵守法律规范的行为,表现出即便不予承认也是客观事实的那种被迫遵守规则的情况。因为,不遵守规则就意味着要接受来自权力的惩罚、制裁。不过,这种状况肯定会被人类历史的进步所超越。随着人类走进后工业社会,规范以及对规范的遵守,都肯定会表现出一种全新的状况。可以断言,在后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基于畏惧惩罚和制裁而被迫遵守规范的规范性行为在比例上将会变得很低。这个社会中的人们,会更多地表现出自觉自愿遵守规则和接受规范的状况。

这里,我们教师从学生感兴趣的故事情景着手,让学生从故事中体验依次不断地重复、无限和循环的数学思想,突破了教学的难点,有效地增进了课堂教学效果。可见,故事的作用在于使问题更接近学生的心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起到了“引见以语,导以行”的作用。

道德是一种积极规范,而法律则是一种消极规范。比如,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说成人和孩童都需要遵守规范的话,那么,面对法律规范,我们就会看到这样一种基本要求:“法无禁止即可行”。根据此一原则,我们假设,一个六岁孩童学会了抽烟,而且在课间休息的时候,引诱其他孩子与他一起到非禁烟场所享用几口。假如老师发现自己班里的孩子都染上了烟瘾,产生了干预的动机,就必须寻求法律依据。因为,根据法的精神,“法无禁止即可行”是人的基本权利,老师对学生抽烟加以干预是否应视为侵犯人权的行为?当然,老师可以绕开这项法律难题,寻求监护人的支持。其实,这只是将球踢给了监护人,让监护人去决定是否应做出侵犯人权的选择。对于这类问题,一般是通过学校的规章来加以解决的。在广义上,学校规章也是法,是适应于这个学校的法。但在逻辑上,由于学校规章对作为法的精神的基本内容的人权限制,又是对法的普遍性的挑战。事实上,这种仅适应于一个学校的规章所包含的普遍意志已经很少,而是具有了非法律规范的某些属性,也证明了作为非法律规范的其他规范应当得到遵守是一项现实主义的原则。既然在法治社会中都要求人们遵守作为非法律规范的其他规范,那么,当人们走出法治社会而进入另一种(比如,德治)社会中,遵守规范的强制性减弱的状况,也就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了。

2.2.7.3 发病条件。黑麦草上的条锈菌侵入适温为9~13 ℃,潜育适温为13~16 ℃。此病在常年发生春旱的华北发病轻,华东春雨较多,但气温回升过快,温度过高不利于该病扩展,发病也轻。只有在早春低温持续时间较长,又有春雨的条件下发病重。

卡蓝默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技术和经济高速发展的世界,出现了全新的情况,道德和风气与之相适应,但思想和意识形态发展相对缓慢,公共制度和公共管理依然保留几个世纪以来法律和制度上的结构。”〔17〕说“道德与风气与之相适应”,也许有些言过其实,但是,却是能够得到生活体验的支持的。这说明,与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相比,日常生活领域更加表现出与时俱进的品质。即便如此,道德建构以及风气刷新的任务也依然繁重。这是因为,我们处在人类历史的一次重大转型的时刻,特别是我们这个时代显现出了迅速变动的特征,使得我们不可能平心静气地等待道德和风气的缓慢改变,而是需要通过自觉和主动的探索,去建构起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社会生活要求相适应的道德,并基于这种道德去获得新的社会风气。

正如韦尔默想到的那样,“我们所需要的是制度条件,在这种条件下,每个人都有机会发展他或她的政治、道德和审美判断;因为这是一种政治的、道德的或审美的文化能够存在的唯一条件,而且因此是当世界处于大混乱的时刻健全的判断依然能够萌芽的唯一土壤。”〔18〕面对已成为一种常态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我们的道德制度构想虽然没有专门针对“世界处于大混乱的时刻”,却是以对法律制度谋求确定性进行反思为基础的。就“制度”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而言,我们相信,在人类社会的任何阶段都会存在着相应的制度,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领域亦如此。在后工业社会,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也必将有相应的制度。只不过,这种制度不是法律制度,而是道德的制度。对于政治以及社会治理而言,每一个人都能够平等地进入到政治和社会治理过程中来,为了包括自我在内的人的共生共在而开展行动。这种行动是自主的,规则更多地包含在行动者基于价值理性和经验理性的判断中,而不是外在于行动者的强制性力量。在道德制度中,规则不仅具有巨大的弹性,而且在实用性和有效性上也是具体的,没有也不可能有普遍适用的规则。这是因为,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每一项行动都是发生在具体的情境中的。因而,需要依赖行动者的道德判断。或者说,一切规则都为行动者的道德判断预留了广阔的空间,一切规则都因行动者的道德判断而变得有效力。当行动者在具体的情境中作出了具体的道德判断时,也就意味着赋予规则以具体的内容和效力了。

“社工+义工”联动实践的讨论首先需要回答两大问题:一是“是否必要”;二是“如何联动”。前者主要从社会资本视角论证理论的立足点;后者以梳理二者关系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研究为基础探讨联动的现实契合点。

后工业社会不同于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在一切方面都从属于普遍的结构性原则,而后工业社会在制度和组织层面上是结构性的,而在人的关系和行为层面上则属于构成性的。结构性存在是客观的和外在于人的,而构成性的存在则直接根源于人的内在要求和愿望。结构性的存在需要通过法律和权力来加以整合,而构成性的存在更多地依靠文化、伦理精神和道德规范来加以整合。法默尔指出,“心灵的变革乃是最基础的变革;还有社会关系的革新和公共生活的改革。没有更强有力的道德声音,公共权威就负担过重,市场就无法运转。没有道德的承诺,人们的行动就不会兼顾各方。”〔19〕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背景下,道德的缺失引发的还不只是权威的负担过重,而是整个社会治理的失灵。由于近代以来的全部社会治理安排都忽视了道德,甚至对道德形成了致命的冲击,使我们的社会变成了“不道德的社会”。本来,在法治的逻辑中,没有道德也能够把社会治理的一切事情都做好,但从现实来看,社会治理必须面对诸多规则不能企及的事项,日常的琐碎事务并不是单凭规则就可以规范和按照规则的要求就能够解决的。因而,在道德缺失的情况下,就需要权力和权威的介入。在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权力和权威能够有效地对依靠规则的治理形成辅助性的补充,而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这种补充作用就变得不灵了,而且,也使得权力和权威负载过重。

三、合作文化将替代竞争文化

竞争是建立在平等和自由的前提下的,但竞争文化与法律文化又是同构的,一切竞争行为也都需要得到法律等规则的规范。法律等规则相对于竞争行为主体而言,是外在于他们的,对他们所做出的,是外在性的规定。只要自由的追求被寄托于外在性的规定,就必然会在论证中遭遇悖论。因为,自由本身就意味着一切外在强制的解除。在针对自由制定外在的判别标准并为自由的实现制定出规则时,就必然意味着需要一种外在性的力量来促进自由和保障自由,这无疑又召回了强制的魅影。由此看来,一切自由都应是内在于人的,是根源于人的内在道德知觉的自由,也可以称作道德自由。行动主义并不在一般的、抽象的意义上谈论自由,而是把视线集中在了人的合作行动中的自由上。由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合作行动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基本内容,因而,也可以认为这种合作行动中的自由涵括了人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它的道德自由性质,也决定了在人生活和活动的每一个领域中都应有不受外在性力量规定、驱使和强制的自由。在这种理想状态中,人对自由有着绝对的决定权,人的道德赋予自由以充分的社会价值。因而,人并不需要别人去告诉他什么是自由,如何获得自由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自由。

如果人的自由不是完全在个人的视角中去看的话,而是放在人的社会交往以及共同行动之中去观察,就会遇到个人自由与交往共识和共同行动共识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工业社会这个拥有竞争文化的社会中,人们往往把民主视为形成共识的最佳途径。人们总是认为,有了民主,也就可以形成共识并根据人们的共识去开展社会治理。不仅社会治理具有合法性,而且也能够最大可能地使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其实,抽象地谈论共识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共识都有积极的社会价值。比如,一个团伙达成了抢银行的共识,而且没有一个成员表现出犹豫,更没有人表示异议,难道我们就认为这种共识是值得尊重和值得付诸实施的?也许人们会强调共识的形成过程是否体现了民主,因为,根据某种学术观点,集权体制下的共识是“伪共识”,只有在民主过程中形成的共识才是“真共识”。如果这一观点能够成立的话,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团伙是临时性的,并不是以结构化的组织形式出现的,而是几个人相遇并一拍即合而决定去抢银行。形成这个抢银行的共识不仅是民主的,而且是民主的最理想形态。因而,抢银行的共识也就是“真共识”。但是,无论在何种意义上,我们都无法认定它是有益于社会的共识。

一是将红色文化融入课程设计。我军红色文化内涵丰富、源远流长。比如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雷锋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等,其价值不仅体现在当时当地,更重要的是对社会进步和军队发展能够产生积极影响。课程是院校教育的重要载体,将丰富的红色文化融入课程设计之中,推动红色文化课程化,对于军队院校文化建设及我军红色基因的传承,都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将此问题再行推进,学者们自然会引入共识的普遍性和广泛性的向度。那样的话,确实可以终结对抢银行这项共识的讨论。因为,抢银行的行为无法普遍化,不可能为一个社会中的成员广泛拥有。事实上,在工业社会的差异化、多元化背景中,完全共识是无法获得的,甚至是不可追求的,民主至多是获得多数共识的途径。这样一来,就会陷入一种共识悖论之中。那就是,多数共识是否有权排斥少数意见?从民主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甚至是微弱多数)共识总是排斥少数意见,将少数意见视为“无”,从而实现了对少数的压制。社会是复杂的,社会事务是多样的,在此项社会事务上,多数共识压制了和排斥了少数意见;在彼项社会事务上,也是如此。但是,一个人不可能在所有的社会事务上都站在多数派阵营中,总会有成为少数的经历。所以,每个人都必然会受到压制和排斥。这就是共识追求必然会带来的后果,无论是通过集权还是民主的途径,共识追求都无法避免让一部分人受到排斥。

当然,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隐蔽的却又是普遍的共识。竞争文化就是这样一种共识,它让人把通过竞争去获取他应得到的任何一种东西视为正常的,每个人都持有这样一种看法和观点,所以,这是一种全体社会成员的共识。但是,同样的悖论出现了,既然人们需要通过竞争去获得他的一切,那么,他在竞争中除了拥有对竞争的共识之外,还能拥有其他共识吗?事实上,竞争将人撕裂开来而成为原子化的存在,每一个原子化的个人都有自己的要求和主张,并基于自己独特的要求和主张而开展竞争活动。无论他在社会活动中怎样去积极追求共识,都不可能获得“真共识”,至多只能在某项具体活动中获得表面的、暂时的共识。当然,在工业社会,法律被认为代表了普遍性共识。姑且不论法律在多大程度上是强迫人们接受的共识,而且在落实到具体问题的处理方面,一旦经过执法者的再解释,它还能被认为是共识吗?

我们承认,法律无论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怎样的走样变形,但其基准总会得到维护。法律的那些基准的方面其实也就是它的抽象的方面。这样一来,如果它还被认为是共识的话,也就仅仅是一种抽象共识。事实上,在工业社会中,真正具有社会价值的,就是那些抽象共识。如果说在具体行动中也会生成共识的话,也只是抽象共识的殊相。应当看到,工业社会所拥有的是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特征,在这一条件下,获得和拥有抽象共识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现在,人类开始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特征,它决定了人们在此条件下去获得抽象共识已经不再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所以,对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合作行动而言,并不计较于是否拥有共识,而是关注任务的迫切性,基于任务的需要而开展合作。

个人主义是竞争文化的奥秘所在。个人主义必然会表现为个人中心主义,基于个人中心主义而形成的行为模式,又必然会表现出两个行动方向,或者说,人的行为必然会朝着两个方向展开。一方面,以个人为中心和从个人出发去与他人开展竞争;另一方面,为了竞争制胜的要求又必然要求去与他人共同行动。一旦涉及共同行动的问题,就可以看到,要求共同行动不以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为前提也同样是个人中心主义的主张。所以,一切共同行动的开展都要求各方在自由的前提下平等地签署一份协议,以保证共同行动在开展的过程中不受偶发的、非理性因素的破坏。特别是在产生分歧和争议的情况下,这样做能够有一个解决争端的基础性依据。这是契约精神的体现,也是法治的要求。问题是,面对需要迅速做出反应的突发事件时,怎样去先谋求共识并签订协议然后再采取共同行动呢?也许人们会说,那些需要迅速做出反应的事件是特例,可以不去考虑。可是,我们的社会业已呈现出了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特征,它已经是我们社会生活的一种常态。每一次突发事件的爆发都是倏忽而来,根本不向人们事先通知,也不给予人们预警时间。关键问题是,危机事件频繁发生,而且其发生的密度也越来越高,人们的共同行动正在越来越多地集中到了这种应急反应的行动中来。

显然,传统的节奏缓慢的、容人协商的和让人理性思考的共同行动依然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等各领域中,依然可以在对契约精神的贯彻中进行。然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不仅要求共同行动的事项在数量上迅速增长,而且所有需要采取共同行动的事项都具有时间上的迫切性。这实际上意味着我们的社会中出现了一个可以不尊重契约精神的领域。或者说,因为客观情势不允许人们根据契约精神的要求去准备开展共同行动所需要的那些法律要件,甚至在根本不去考虑相关法律上的问题的情况下,就开展了行动,以至于形成了一个不再尊重法律文化的领域。而且,这个领域处在整个社会的前沿地带,有着无限扩展的可能性。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去为这种共同行动方式寻求发生的基础以及保障因素。这就是我们将视线转向道德的原因,至于“合作行动”一词,无非是出于对这种新型的共同行动方式定义的需要。

面对这一情况,卡蓝默所表达的愿望是,“全世界各国人民可以管理他们的相互依存关系,制定、展开和落实新的规则,为我们必须共同居住的地球村提供一个灵魂、一种意义,一些规则,一种公平和一种前途。”〔20〕乍听起来,卡蓝默给予我们的是一个梦想,但是,在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压力之下,这却是必须努力追求的人的共生共在的状态。另一方面,全球化、后工业化又给予人们这样的希望,只要人类怀着这个梦想,并将这一梦想付诸行动,就能够将其转化为现实。事实上,人类已经无可选择,唯有在此追求中去实现人的共生共在,才是正确的方向。显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人类就走进了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这是人类社会的一次伟大的历史性转型运动,意味着人类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任何一场社会变革运动都存在着新与旧的冲突,那么,在工业社会所拥有的竞争文化与后工业社会将要拥有的合作文化之间,是不是有着一个冲突并逐渐替代的过程?或者说,合作文化对竞争文化的替代也将陷入一个长时期的博弈过程中?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意味着合作文化的建立在一开始就陷入了博弈的窠臼,而这一点恰是违背合作文化的基本精神的。

也许正是因为合作文化建构包含着上述悖论,才致使人们将其视作畏途。也就是说,即使人们意识到了人的共生共在和相互依存的迫切性,也不敢贸然提出合作文化以及合作行为模式建构的大胆设想。显然,在直接的意义上,单纯就文化更替来看,肯定会看到合作文化对竞争文化的替代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文化的博弈。然而,如果把合作文化的建构与人类社会的全球化、后工业化联系在一起,将它们看作是社会整体变革的系统工程,就会看到,合作文化的建构完全是为了回应现实的要求,是为了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去形塑出一种适应性的行为模式,而不是表现为合作文化与竞争文化的直接冲突。合作文化所实现的那种对竞争文化的超越满足了社会变革的要求,而不是文化单项上的否定。也许竞争文化的捍卫者希望来一场与合作文化建构者的捉对厮杀,但后者却不会接受约请,而是在人的共生共在的主题下开拓面向未来的文化建构之路。

大力推动“翻转课堂”教学探索与实践,建立以“微课”为核心的现代网络教学平台。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现代教育技术,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积极利用校园网开展教学活动,部分教师将课程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书、参考文献等上网共享。部分课程打破课内课外的限制,探索“翻转课堂”教学方式改革,设计开发“微课”教学资源库,与学生就课堂上的问题展开课下网上讨论,使有限课堂自由延伸。以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综合考核为目标,积极开展考试方法改革,引导学生主动学习,不断探索,提高自身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对此,我们可以打个比方。在中国崛起的发展过程中,美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遏制方式,希望把中国变成它的直接博弈方,但是,中国并不去按照美国的意志去与它开展博弈,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自身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当然,面对美国设下的各种障碍,需要去克服,却从来也没有因为克服那些障碍而去扮演博弈者的角色。对此,一些美国学者惊叹所谓“中国智慧”,却没有理解这种所谓“智慧”只是一种坚定地为了全人类的根本利益而谋求发展的简单愿望。相反,在中国国内,一些自作聪明的学者却大谈所谓“大国博弈”,其实只是一种浅薄无知的表现,或者说,是在以一种极端弱智的方式卖弄“博弈”概念。我们认为,在合作文化建构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根源于竞争文化的障碍,而且,克服这些障碍也是无法回避的工作。但是,合作文化的建构完全是出于人的共生共在的要求,是为了回应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社会如何开展集体行动的问题,而不是一场简单地、直接地否定竞争文化的运动。文化实际上是不能够被简单地直接地加以否定的,中国“文化大革命”失败的教训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随着社会的总体变革取得积极进展,合作文化一旦被建构了起来,就会表现出对竞争文化的超越,即实现了对竞争文化的超越。在此过程中,丝毫也不存在合作文化与竞争文化的博弈问题。如果人们在此过程中解读出了文化博弈,那只能说形成这种认识的人在观念上和思维方式上出了问题。

应当承认,在竞争政治的框架中,通过规范调整,增强抑制竞争和对抗的规范,是能够在缓和竞争以及增强人的相互依存方面发挥作用的。但是,这类规范如果能够得到增强并发挥作用的话,其一,会导致集权,从而使对人的压迫和控制陷入循环升级的状态中;其二,可能会在一个不长的时期内使整个社会陷入发展无力的状态之中。与此不同,如果我们用一种合作政治取代竞争政治的话,特别是实现了合作文化对竞争文化的替代,所有这些问题都将烟消云散。当人们在为了人的共生共在的追求中开展合作行动,不仅不会生成任何压迫和控制人的力量,而且社会发展也会进入一个全新的轨道。总之,全球化、后工业化是人类社会的一场伟大的历史转型运动,它意味着人类将要走进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人类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所建构起来的和发展起来的一切,都必然会在进入后工业社会的时候经受审查。如果说在物质的层面和技术的层面上我们可以从工业社会那里接受诸多遗产的话,那么,在文化的层面上,将要面临着一场重构的任务。其中,从竞争文化向合作文化的转变,将是我们必须承担起来的一项革命性的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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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法〕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M〕.北京:三联出版社,2005.1.

On the End of Contestable Culture and the Rise of Cooperative Culture:Starting with a Kohlberg book Beyond the Culture of Contest

ZHANG Kangzhi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

Abstract: Michael Kohlberg's book Beyond the culture of contest:from adversarialism to mutualism in an age of interdependence is a comprehensive exploration into the capitalist contest and an in-depth reflection upon the contestable behavior in modern capitalist civilization and institutions.Indeed,contest exists in every field of social life and contacts in modern society,thus forming a culture of contest.A contestable perspective is important and irreplaceable in understanding the nature of modern society.Unlike economic processes,judicial processes and academic activities are often not seen as fields of competition,but it is precisely through the examination of these fields that Kohlberg proves the presence of a culture of contest everywhere.However,the culture of contest is only the product of industrial society in human history.In the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and post-industrialization,a cooperative culture is being born and will replace the culture of contest.Especially by reviewing norms,we can find that the culture of contest is accompanied by a legal culture while a culture of cooperation a moral culture.

Key Words: competitive culture;legal culture;cooperative culture;moral culture;Michael Kohlberg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3291(2019)01-0007-12

收稿日期: 2018-10-08 修改日期:2018-11-10

作者简介: 张康之,男,江苏铜山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伦理研究。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社会治理的伦理重构”(16JJD720015)。

【责任编辑 潘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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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文化的终结以及合作文化的兴起-从克尔伯格《超越竞争文化》一书谈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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