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列宁的社会主义市场伦理思想_列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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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3)05-0108-06

列宁的市场伦理思想十分丰富,在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和经济思想史上构成一个特殊的发展阶段,是列宁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伦理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列宁是共产主义道德的倡导者,他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即苏联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恢复和发展了市场关系,初步回答了共产主义道德如何同市场关系结合的问题,既区分了二者的差异性,又指出了二者在特定条件下的联系性。认真研究和借鉴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初期的市场伦理思想,对于我们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文化和道德规范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按欧洲方式做买卖”:学会经商与文明经商

学会经商与文明经商,是列宁社会主义市场伦理思想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

在新经济政策初期,列宁特别指出:“掌握商业,引导商业,把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是无产阶级国家政权能够做到的。”[1](P250)新经济政策时期,允许私商的存在,虽然当时私商在零售额中所占的比重较大,但他们基本上没有掌握批发权。列宁实行的“在国家的正确调节(引导)下活跃国内商业”[1](P248),就是给予一定的监督和限制,包括指定业务范围,不使其经营有关国计民生的特殊产品;规定主要商品的价格范围使其遵守,违者受罚;税收政策上实行累进税;对私人交易进行登记,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运用信贷杠杆控制私人贸易等。更重要的是发展国营商业,改善国营商业。列宁说:“现在整个关键在于迅速发展国营商业(包括它的各种形式:合作社、国家银行的客户、合营公司、代销人、代理人等等,等等)。”[2](P301)同时,要求共产党员学会做买卖,“做到不让那些没有商业经验的人来领导商业企业”。[3](P13)

对于社会主义商业,列宁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列宁逝世前已经觉察到国营商业企业中官商作风的危害。他要求“关闭那些表面上似乎是在经营商业,实际上却是官僚共产主义工商业的‘波将金村’”[2](P315),即虚假骗人的东西(该典故系指1787年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南巡时,一些总督伪造的假繁荣村庄)。为此,他为国家“批发商”和“国家资本主义”商业,提出了一个经营的公式:“为农民市场、农民的消费服务;寻求消费者;满足他们的需要;进行计算;获取赢利;商业核算。总结=以认真的态度即从切身体验中、从效果中‘学习’。”[1](P243)这个公式要求社会主义商业企业(也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的企业),把满足消费者的利益与取得好的经济效益统一起来,即通过“寻求消费者”、“使其满足”达到增加盈利,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商业企业的利益。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业经营完全能够使二者达到统一。这一段简洁而精彩的文字,体现了列宁对国营经济(“批发商”)和国家资本主义商业的全面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经营目的、计划指导的要求和正确利用价值规律作用三者的结合。它的基本精神适合于一切社会主义企业和整个社会主义经济机体。他还强调说:“我们跟资本主义国家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利用烧酒和其他麻醉剂,我们却不能这样做,因为无论这些东西的买卖怎样赚钱,它们却会使我们退回到资本主义去,而不是走向共产主义。”[4](P320)社会主义商业不能忘记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否则就改变了本身的性质。

列宁要求学会经商的本领,反复强调“文明经商”的商业道德,决不能唯利是图。他最后的重要文章之一《论合作社》更明确提出:“现在全部问题在于,要善于把我们已经充分表现出来而且取得完全成功的革命气势、革命热情,同(这里我几乎要说)做一个有见识的和能写会算的商人的本领(有了这种本领就足以成为一个优秀的合作社工作者)结合起来。所谓做商人的本领,我指的是做文明商人的本领。这一点是俄国人,或者直截了当说是农民应该牢牢记住的,他们以为一个人既然做买卖,那就是说有本领做商人。这种想法是根本不对的。他虽然在做买卖,但这离有本领做个文明商人还远得很。他现在是按亚洲方式做买卖,但是要能成为一个商人,就得按欧洲方式做买卖。他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整整一个时代。”[3](P)364这段论述是列宁对社会主义商业文明提出的新要求。“文明商人”、“按欧洲方式做买卖”,就是按发达市场经济的文明和规则从事商业活动。从国家做“精明的批发商”到“按欧洲的方式做买卖”,反映了列宁的社会主义商业文明理论的步步升华。

二、生产与分配的价值原则:“同个人利益结合和个人负责的原则”

列宁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领导者,当他把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和巴黎公社原则运用于俄国实际时,提出了“报酬平等”和“直接分配”的分配制度时,遇到了比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更为复杂的社会情况。战时共产主义后期,列宁省察到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不利于经济的发展。1920年底和1921年初,列宁主张实行“重点制”和奖励制,要求逐步取消“平均制”。随着商品交换的恢复、市场的活跃,列宁于1921年秋提出新的分配原则。他在《十月革命四周年》一文中总结了以往的经验教训指出:“不能直接凭热情,而要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靠个人利益,靠同个人利益的结合,靠经济核算,在这个小农国家里先建立起牢固的桥梁,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同个人利益结合,能够提高生产;我们首先需要和绝对需要的是增加生产”,并且讲了商业可以“引起他们经营的兴趣。”“现实生活是这样告诉我们的。革命发展的客观进程是这样告诉我们的。”[1](P176-177)这就揭示出分配原则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阐明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原理:在社会主义初期,解决调动广大劳动者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这一“最重要和最困难”的问题,其办法不能从经济关系之外去探寻,而主要应从经济关系内部去寻找。同时也说明了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机制自身必须而且能够解决的任务,是同市场关系相联系的个人利益和责任的有机统一。基于这个观点,列宁在1921年对社会主义分配关系有一个新的理论概括,这就是:“同个人利益结合和个人负责的原则”,“必须把国民经济的一切大部门建立在同个人利益的结合上面”[1](P191)。

列宁关于同个人利益结合和个人负责的原则,是在考察了苏联经济生活的丰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这一观点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利益调节的道德原则,有着丰富的内涵。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它同市场关系联结起来,因为商品交换的核心恰好是利益(“私人买卖利益”)和责任的统一,尊重劳动者的利益,体现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之间的辩证关系。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企业领导者,而且适用于每个劳动者,因为人人都有正当的利益和明晰的责任。其具体内容有下述几个方面:

(1)强调和明确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内在物质动因。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尽管人们的精神有很大的反作用,但经济运动乃是物质的运动,经济建设自身有其特殊的规律,不能照搬政治斗争和军事斗争的经验,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仍是物质的动因。从列宁亲自批注的一份文件中可以体现上述观点,“应当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国家需要产品,而且只有产品可以和应该得到报酬。毫无疑问,只有各工厂的工厂管理委员会不是什么行政事务办公厅,而成为生产和劳动报酬的真正领导者的时候,我们才会有产品。应当彻底终止靠热情和英雄主义来搞建设,因为人们不能够长年累月地处于狂热的兴奋情绪中,而只有经济的需要才能够促使他们工作。只能在这种讲求实际的基础上搞建设。”列宁在旁边连连批了“对!”表示赞同。[5](P400)这段话的意思,就是生产的发展不能主要靠精神因素,只能在生产和分配之间建立正确的经济关系,依靠经济利益关系推动生产的不断发展。

(2)个人利益包括专家的智力劳动报酬,应当将其纳入社会主义分配的范畴。对专家的劳动,列宁不再看作是一种“后退”和不得不实行的“资产阶级方式”。他所说的同个人利益结合包括“农民、工人、专家”,并特别强调:“必须使每个专家也从生产的发展中得到好处。”[1](P497,190)这样,列宁就不再把给予专家以较高的工资看作是“不平等”的事情,而是和工人、农民的劳动报酬属于同一个范畴,即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他充分估计到智力劳动创造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去考虑专家付出的智力劳动,按等量劳动交换的原则给予较高的工薪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同时,列宁也不再提专家高薪所产生的“腐化作用”,相反,却认为对专家的重视有利于鼓励工人学习文化和推动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

(3)从制度安排上把物质利益与应负的责任切实统一起来。列宁在“个人利益关心和个人负责的原则”这一命题下这样论述道:“我们说,必须把国民经济的一切大部门建立在同个人利益的结合上面。共同讨论,专人负责。由于不善于实行这个原则,我们每走一步都吃到苦头。”[1](P191)其观点新颖之处,在于他把劳动者个人的物质利益和其应负的责任紧紧联系起来并纳入到一个管理体系。这意味着仅仅从一般意义上、从政治、道德意义上树立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还不够,还必须在经济上具体体现出每个人、每项工作上的物质利益,以物质利益关系把工作责任确立下来。这就丰富了“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含义,即不仅以劳动时间作为计酬标准,而且要对全部经济任务、对经济效果负责,对整个劳动集体和社会机体承担经济责任。劳动者个人同“劳动联合体”的关系,不仅是劳动上的“交换”关系,而且具体化为一个特定的责任和特定的利益相统一的关系。劳动者个人不再占有生产资料,这和以往私人对私有制财产和产品所负的责任是根本不同的;但要对公有的生产资料中的某一部分及其效用负有特殊责任,而其特殊责任又同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

(4)把职工个人的利益与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列宁在实践中突破了先前的理论,改变了“整个社会就是一个大工厂”的看法,通过经济核算制扩大了企业的相对独立性。他虽然没有明确地表述为三个利益层次和两个分配层次,但实际上已有这个思想了。由于实行经济核算制企业有了相对独立的利益,职工的收入和福利不只取决于个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而且与整个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相联系。这就进一步克服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思想。列宁指出,应当随着生产和流通取得的成绩的大小,增加产业工人工资,改善他们的生活[1](P360)。

实践证明,列宁的“同个人利益结合和个人负责原则”的生产与分配价值原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改进经营管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促进生产力发挥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总的来说,列宁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商品——市场关系中对生产与分配关系的具体原则有重大的理论突破,以“同个人利益结合和个人负责原则”把社会主义分配与交换关系联接起来,把个人利益与个人责任统一起来,初步沟通了按劳分配与商品经济的相互关系,重建了社会主义劳动者“主人翁”的内涵。当然,基于社会主义初期的实践只是初步的,理论上还是不系统的,我们应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三、市场推动:“把半亚洲式的国家真正变成文明的、社会主义的国家”

列宁不仅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早就论述过商品经济对人类文明推动作用的基本观点,更重要的是在发达商品经济、技术飞速发展的新时代又丰富了这方面的理论,特别是晚年研究了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商品——市场关系同文化建设、同加强政治思想和道德教育的相互关系。

市场发展与文化建设关系密切。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列宁一再要求有分析地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文化。他认为,资产阶级的文化有两个方面:一是带有剥削性质的腐朽的东西;二是科学的进步的东西。对于前者应摒弃,对于后者要继承。应当重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造成的重要文化遗产。在苏联恢复和发展市场关系之后,列宁更加重视文化工作。他提出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把半亚洲式的国家真正变成文明的、社会主义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全面理解列宁反复强调的“文化”工作。他所说的“文化”建设、“文明”工作、“文化革命”,实际上包括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方面。列宁特别注意把文化建设同文明经商结合起来,要求劳动群众通过提高文化懂得合作社的重要性,要求工作人员学会按欧洲方式做买卖,把“文化任务”当作为社会主义奠定基础的政治任务。

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培养不被私利左右的有益于社会的人才。注重文化和科学技术,同尊重人才、发挥专家的作用是分不开的。列宁在《关于工会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作用和任务的提纲草案》中的《工会与专家》一节中说:“我们一切领导机关,无论是共产党、苏维埃政权还是工会,如果不能做到像爱护眼珠那样爱护一切勤恳工作、精通和热爱本行业务的专家(尽管他们在思想上同共产主义完全格格不入),那么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不可能取得任何重大的成就。在没有达到共产主义社会最高发展阶段以前,专家始终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我们应该使专家这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活得更好,不仅在物质上和权利上如此,而且在同工农的同志合作方面以及在思想方面也如此,也就是说,使他们能从自己的工作中得到满足,能意识到自己的工作不再受资本家阶级私利左右而有益于社会。”[1](P374)接着,在全俄苏维埃九大通过决议,对各级政府提出:“更坚持不懈地吸收专家参加经济建设工作是绝对必要的。所谓专家是指科学技术人员以及那些在经营商业、组织大企业、监督经济业务等方面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知识的人员。俄罗斯联邦的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都应经常关心改善专家的生活待遇,关心由他们指导的培训广大工人农民的工作。”[1](P361)列宁说明了专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重要性、社会地位、应享受待遇和本人应持有的价值观。列宁注意的不只是个别的优秀专家,还非常重视发挥专家群体的作用。他不但尊重、爱护像专家这样的高级人才,而且向全党号召普遍重视、发现、培养、选拔各个层次、各种专家的人才。在列宁看来,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和尊重人才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尤其是在国内外市场激烈竞争的条件下,要更加注重人才的培养、挑选和使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从现在来看,也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德才兼备的人才是第一资源。

加强和改进政治思想和道德教育。在苏俄的市场关系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的同时,列宁非常关注政治思想和道德教育。1921年10月17日,他专门作了《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的重要报告,系统阐述了加强政治教育与实行新经济政策的一系列关系。按照列宁的观点,加强和改善政治教育工作,用先进思想武装群众,是社会主义经济本身的要求,在市场关系成为主要经济形式的条件下尤为重要。首先,结合经济任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政治任务、政治思想工作决定于经济基础,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集中反映经济发展的要求,为经济发展开辟道路,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其次,同严格管理相辅相成的思想道德教育。列宁强调在经济建设中严格管理,同时非常重视思想教育工作。他认为,由于部分利益不同、认识不同、价值观不同以及旧的上层建筑的影响,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内部仍然会有矛盾。在此基础上,列宁得出两条结论:第一,要进行有效的思想教育工作;第二,要有一个能够解决矛盾冲突的权威机关,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当然,在经济管理中经济的和行政的强制手段是不可缺少的,列宁强调必须采用恰如其分的强制手段,不能软弱无力。最后,坚持不懈地进行道德教育和无神论的宣传。经济关系是道德的基础。列宁在研究商品经济理论的同时,也论述了马克思主义的伦理观。例如,他早年用马克思主义的伦理观批判了道德上的主观主义;十月革命后,提出和解答了社会主义道德如何为经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等重大问题;尤其值得肯定的是,是他第一次提出了“共产主义道德”的科学概念,又提出了培养共产主义新人的战略。在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上,列宁的伦理理论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发展阶段。

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继续倡导社会主义一共产主义道德。这时的新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适应现行的政策区分不同的层次,对共产党员尤其是共产党的领导干部要求按共产主义道德标准自律,对整个社会起表率作用;对普通群众则进行爱国主义、遵守纪律和公德的教育,但决不能“马上把纯粹的和狭义的共产主义思想带到农村去”,这样做是“有害的”、“致命的”[3](P359)。二是强调“结合”,即高尚的道德与物质利益结合,个人利益和国家、集体利益结合,既能把现行的政策同提倡的精神适当区别开来,又能恰如其分地加以联系。三是从事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经商的本领与革命精神统一起来,既要学会“按欧洲方式作买卖”,又要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既要“和狼在一起,就要学狼叫”,又能保持无产阶级的优秀品德;既要克服因循守旧的保守观念,又要坚持共产主义的信念。与此同时,还要求对广大群众开展无神论的教育。

四、维护市场秩序:依靠法制与政府素质

在实行新经济政策过程中面对大量的新问题,列宁认真研究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既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又在实际中大胆探索,通过法制的作用、国家机关的改革和提高党组织自身的素养等措施,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1)用法制维护新的经济秩序。首先,制定法律的原则在于维护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给法律工作者提出的任务就是保证新经济政策得以正确地贯彻。他指出:所有立法工作“在我们坚决推行的、我们对之不会动摇的现行政策(即新经济政策——引者)下,这是一个对广大居民极其重要的问题。你们也知道,我们在这方面一直力求划清界限:什么是法律上满足任何公民与目前经济流转有关的要求,什么是滥用新经济政策……一旦现实生活暴露出我们以前没有预料到的滥用新经济政策的现象,我们会马上作出必要的修正”[3](P245-246)。意思是说,法律维护的是新经济政策的正常秩序,而一旦脱离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市场关系的正确轨道,就用法律手段加以制止。正是基于这个指导思想,列宁反复强调“加强法制”,要“教会人们靠文化素养为法制而斗争,同时丝毫不忘记法制在革命中的界限”。并且指出:“现在的祸患不在于此,而在于有大量违法行为。”[1](P498)为了贯彻执行法律,用它进行有效的斗争,不能单靠宣传,还要靠人民群众的帮助才行。其次,运用法律规范私商和合作社的市场行为,克服新经济政策的消极面。列宁多次指出,既要认真切实地执行新经济政策,又要善于克服它的一切消极面。为此,“必须善于精明地安排一切。我国的法律使我们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3](P301)。对进行破坏和捣乱的敌对分子,由人民法庭采以最迅速、“最符合革命要求的方式加以惩治”[1](P425),并进行示范性审判,造成强大的政治影响和政治攻势,以巩固政治秩序;惩办那些“滥用新经济政策的人”,即企图越出国家限制从事违法活动的私商;对于党和苏维埃领导机关中的贪污受贿分子、严重的官僚主义分子,也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法律制裁。列宁认为,法律手段一方面是强制性措施——这在社会主义时期是不可少的;另一方面,又是一种教育措施。尤其是经济立法,本身就是管理经济、教育职工和干部的重要武器。这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关系,是须臾不可少的。再次,强调法律的全国统一性,克服地方对法律随意曲解和不执行的行为。列宁要求认真纠正地方任意曲解和不执行统一法律的行为,严肃地指出:“我们是生活在无法纪的海洋里,地方影响对于建立法制和文明即使不是最严重的障碍,也是最严重的障碍之一。”这种“地方官僚和地方影响的利益和偏见”,是“最有害的障碍”,“我们的全部生活中和我们的一切不文明现象中的主要弊端就是纵容古老的俄罗斯观点和半野蛮人的习惯”[3](P196.197.195)。此外,他还坚决反对以本位主义妨碍执法、袒护违法的行为。列宁对法制的论述,启迪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制同市场经济有一种密不可分的关系。正因为存在着市场关系、存在着私人和各种企业的市场行为,才更加需要用法律去规范。这是维持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市场的有效武器,它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运用“看得见手”调节的重要表现。

(2)有步骤地改革国家机关的作风。在向新经济政策的转变中,列宁关于改善国家机关作风的问题,大体上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作风。1922年,列宁指出:“我们所有经济机构的一切工作中最大的毛病就是官僚主义。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他认为,官僚主义作风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腐朽的上层建筑,它以官位、特权和虚张声势的油腔滑调掩盖自己的无能和懒惰。列宁认为,要克服官僚主义必须抓住两条:在经济上发展流转,在政治上发扬民主,加强法制和对干部的教育。他在提出实行粮食税等政策的同时,又提出“反对官僚主义和发扬‘工人民主’是一项政治(内部)任务,也是‘建设’任务”,官僚主义和工人民主是不相容的“两种政治的上层建筑”[4](P362)。他指出,对官僚主义不可能采取一下子“彻底消灭”的方法,对多数人来说还是要进行经常的深入的教育工作,提高干部的文化水平。其次,精简机关,厉行节约。列宁认为,在恢复市场流转之后,“需要最大限度的灵活性,为了这一点,为了灵活地随机应变,就需要机构的最大的坚定性”[4](P368)。1922年12月,他在一份讲话的提纲中写道:“国家机关的一般情况:糟透了;低于资产阶级的文化”[3](P325)。直到他最后的几篇文章,还在关心改造国家机关问题。可见,这样的上层建筑不能适应经济运行的需要,必须认真进行系统地改革。关于国家机构改革的做法,他要求:“通过对人的考核和对实际工作的检查同腐败的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作斗争;毫不留情地赶走多余的官员,压缩编制,撤换不认真学习管理工作的共产党员——人民委员和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工作方针就应该是这样。”[1](P395)他多次提出反对文牍主义,精简会议、减少文件、精简机构,党的工作和政府工作要明确地划分开,建立高效的政府机关。再次,建立和加强监督机制。1922年1月,列宁在谈到克服官僚主义时形象地说,对新建立的这些政府机关“如果不注意、不督促、不检查、不拿三根鞭子抽打,在我们这可恶的、奥勃洛摩夫式的风气下,两个星期就会‘松下来’”[1](P388)。列宁当时关心的是两方面的事情:一是提高监察机关的质量,二是全面严格的监督。他在《宁肯少些,但要好些》一文提出:“我们应当把作为改善我们机关的工具的工农检察院改造成真正的模范机关。”[3](P380)他要求高质量地培训人员,既品质好,又懂业务,主要检查、制止官僚主义和各种违纪行为,促进机关的改革,铲除旧习,杜绝浪费,保证国家的正常运行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加强执政党的自我教育。在新经济政策中如何发挥执政党的领导作用,又如何使自身适应新的商品——市场关系,这是列宁特别关注的问题。他在俄共(布)十一大闭幕讲话中指出:“现在要按新方式来提出我们政策的全部任务了。现在全部关键在于,先锋队要不怕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要不怕公开承认自己素养不够,本领不大。”[3](P133)其核心,还是强调如何学会领导新的经济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关系。首先,加强执政党的领导不能动摇。在转向新经济政策的过程中,列宁同时强调加强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性,坚决反对削弱取消党的领导作用的无政府工团主义(他们主张党组织不能领导整个国民经济)。列宁指出:“只要无产阶级的革命先锋队的统一、力量和影响稍微受到削弱,这种动摇的结果就只能是资本家和地主的政权以及私有制的复辟。”[4](P87)按照列宁的观点,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商品市场关系条件下,决不能削弱党的领导作用,只能加强、改善。其次,克服守旧思想,学会管理市场和驾驭市场。列宁在俄共(布)十一大报告中反复讲共产党人不会做生意,“这一点证明,我们是多么不灵活、多么笨拙,证明我们还有多少奥勃洛摩夫习气,为此我们一定还要挨打”。作为执政党所缺少的不是政治力量,而是经济力量,“究竟缺少什么呢?缺什么是很清楚的”,缺少“做生意的本领和管理的本领”[3](P89.93.395)。他强调虚心学习,掌握驾驭市场、善于经营的技巧。再次,反对贪污,防止脱离群众和蜕化。从共产党执政开始,尤其是实行新经济政策,列宁敏锐地觉察到,由于党的地位变化,会引发许多严重问题。一是许多人脱离广大群众、脱离现实。列宁把共产党员的狂妄自大当作“第一个敌人”加以反对,作为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二是力避由于党的地位变化使一些不够格的人涌入党内。列宁建议吸收新党员应当慎重,应当有较长的预备期,以提高党员的素质,特别是加强政治修养,加强在实践中考察。三是反对贪污受贿,防止腐蚀党的肌体。在实行新经济政策后不久,列宁就把共产党员狂妄自大、文盲、贪污受贿作为“三大敌人”。列宁认为,要真正克服腐败现象,不仅要切实加强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而且要运用党纪国法严办。四是警惕和防止共产党向资产阶级蜕变。在实行新经济政策后不久,一批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认为实行新经济政策不是策略,而是蜕变。意思说,恢复和发展市场关系的结果,必定造成布尔什维克向资产阶级蜕化,使得党和政权变质。列宁向全党敲响警钟:“这种事情是可能的”,“历史上有过各种各样的变化”。他们的这种“直言不讳的声明对我们有很大的好处”[3](P92-93)。

在过了近90多年的今天看来,列宁在当时虽然没有提出系统的商业伦理规范体系、没有就调整利益关系的道德原则进行展开阐述,但他的上述思想是在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发展史上第一次对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市场关系下的文化、文明、道德及其政党与政府自身建设的全面论述,启迪十分深刻。按照列宁的思路,越是存在市场关系,越要突出文化建设、政治思想和道德教育工作。这就警示我们: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正确理解市场经济发展与政治、与文化、与社会、与生态的多重复杂关系,更加重视文化、文明与道德建设,自觉地有效地发挥市场关系的积极效应,主动地积极地抑制其负面效应,建设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伦理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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