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规律的本质_资本论论文

论价值规律的本质_资本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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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对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从新的角度进行了探索。指出价值规律的本质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商品按照这个价值量的“准尺”要求等价交换。按照这个定义,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中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提法作了新的阐释。最后,作者提出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经济诸规律的“母”规律的观点。

关键词 价值规律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价值量 经济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论自然科学规律或是政治经济学规律,都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的反映。价值规律作为商品经济的一条基本规律,无论在资本主义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时期,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经常地起着作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只能认识价值规律,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办事,而不能限制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更不能人为地消灭价值规律。价值规律只有在将来商品经济自行消亡之后,才会失去效力并退出历史舞台。只有当商品经济得以产生的经济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商品经济已经为产品经济所代替,价值规律才能为适应产品经济发展的新的规律所代替。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是其他诸经济规律的基础规律。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是和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相联系的;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是和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相联系的。因而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作用形式就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我们要学会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汪洋大海中,熟练地驾驭价值规律,自觉依据和利用价值规律办事,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一、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什么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的本质是什么?这些看起来似乎是政治经济学上的常识问题,在经济理论界却争论了多年,至今人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很有必要对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作一番探讨。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没有专门为价值规律下过定义。由于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表现形式不同,要真正懂得它,需要钻研全部《资本论》,但是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可以把马克思下述的说法,看作是对价值规律的定义。这就是“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1〕

对于劳动量的衡量,只能用支出劳动量时耗费的劳动时间来度量。反过来说,同一劳动支出时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就表示了劳动者支出的劳动量的多少。但是只有劳动者生产使用价值时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衡量劳动者支出的同一劳动量才有意义。为什么呢?假如社会上有四家生产皮鞋的工厂,甲生产一双皮鞋是3小时, 乙生产一双皮鞋是5小时,丙生产一双皮鞋是7小时,丁生产一双皮鞋是9小时, 如果用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表示劳动者支出的劳动量,那就是丁生产一双皮鞋支出的劳动量最大,其次是丙、乙、甲。它们各自的价值量分别是甲3 小时劳动量、乙5小时劳动量、丙7小时劳动量、丁9小时劳动量。 这样分别比较,丁的价值量最大,甲的价值量最小。这就会出现事实上丁生产的一双皮鞋价钱最贵,甲生产的一双皮鞋价钱最便宜。如果再照这个价值出卖的话,丁的盈利就会是甲的3倍。这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即是生产技术愈落后,生产条件愈差,生产一双皮鞋花费的时间愈长、工人支出的劳动量愈大的工厂反而比生产技术先进、生产条件好、生产一双皮鞋花费的时间短、工人支出的劳动量小的工厂收益大,显然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整个社会生产将会处在一种萎缩的状态,人类社会的历史将无法向前迈进一步。

事实真实的情况是什么呢?这就是尽管有甲、乙、丙、丁等几家制鞋厂,它们各自生产一双皮鞋的个别劳动时间各不相同,但总有一家工厂生产的皮鞋花费的劳动时间基本上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悉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例如乙工厂生产一双皮鞋花费5小时劳动量,代表了当时社会制鞋行业在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下生产一双皮鞋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那末,这生产一双皮鞋花费的5小时,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这5小时所支出的劳动量,就是社会必要劳动量;由这5小时所决定的一双皮鞋的价值量(例如5小时劳动量),就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例如一双皮鞋)的价值量。这个价值量,不只代表某一家鞋厂生产一双皮鞋的个别价值量,而且表示了社会必要价值量,因而它就成了在市场上各个鞋厂交换自己生产的皮鞋的一个参照系,即我们通常说的交换时的“准尺”。例如,在市场上大家都按一双皮鞋的价值量是5 小时劳动量售卖自己工厂生产的皮鞋(若价格和价值相一致,1小时劳动量折合货币1元,那么一双皮鞋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5元),这时,甲出卖自己的产品时, 一双皮鞋就盈利2元,乙则不盈不赔,丙将亏损2元,丁将亏损4元。 所谓价值规律强制地在为自己开辟道路,就像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为社会只承认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而其他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社会都一概不予承认。例如,上例中社会全部承认甲生产一双皮鞋花费的3小时劳动量,但这还不够,还要从社会总劳动量中再补给它2小时劳动量,使它生产一双皮鞋花费的劳动量正好和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支出的劳动量相等,社会补给它的2小时劳动量的价值, 就是甲的盈利;乙生产一双皮鞋花费5小时劳动量, 它支出的劳动量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因此盈亏相抵;丙生产一双皮鞋花费7小时劳动量, 但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把“准尺”衡量,社会就只承认它7 小时劳动量中的5小时,还有2小时劳动量不予承认,那么这2小时劳动量就浪费了; 同样的道理,丁也有4小时劳动量浪费掉了。 浪费掉的劳动时间从而也是消费掉的支出的劳动量,是不形成任何价值的,用物理学的概念说就是作了无用功。因而丙和丁这两个皮鞋厂就得亏损,再这样继续下去就连成本都保不住了,严重到一定程度企业就得倒闭。相反甲制鞋厂会越来越兴旺,乙制鞋厂大体维持着生产规模。

上述例子说明的是价值规模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概括起来说,价值规律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商品按照这个价值量的“准尺”要求等价交换的规律。

马克思在讲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特别强调了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他举例说,在英国普遍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而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3〕就是说,在普遍采用蒸汽织布后, 这时以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的“准尺”来衡量英国的手工织布所花费的劳动时间,社会只承认手工织布所花费的劳动时间的一半,而另一半劳动时间则浪费了,它并不形成价值,因而这时手工织布工人织成的布的价值就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

价值规律的表现或者说它的实现在市场上是显而易见的,是十分直观的。商品生产者要互相让渡他们的商品以满足彼此的需要,在交换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把“准尺”随时在度量着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时的劳动消耗;它就像铁面无私的法官那样,公正无私地审视着每一个商品生产者,度量着他们商品里凝结的劳动时间的多寡,无情地把那些粗制的劣质商品连同生产它们的商品生产者从社会生产的舞台上赶下去,以此保证着社会生产健康地蓬勃地向前发展。凡是市场上积压的销售不出去的商品,都是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把“准尺”度量过,而其中必定包含了不为社会承认的劳动消耗,因而注定了凝结在这些商品中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劳动时间要浪费掉,就是说商品生产者的经营一定要遭受损失。他为了不致使他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全部浪费,他就必需降价出售。这些在理论上分析起来颇为费劲的事情,在市场上商品生产者销售他们的商品时却习惯地作到了。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 卷中有这样一段论述:“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4〕这段话通常被叫做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解释。 但据我看来,它实际上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来含义的进一步引伸。就是说,“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即“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为什么能“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呢?就是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把“准尺”度量某一类商品(注意:而不是同类商品中的某个商品)生产耗费的劳动时间时,能看出该类商品在生产时耗费的劳动时间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所占的份额。其问题的不同仅在于,一个是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把“准尺”度量同类商品中的某个商品生产时消耗的劳动量,另一个是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把“准尺”度量不同类商品中某一类商品生产时消耗的劳动量(从而可以看出该类商品生产时耗费的劳动量在社会总劳动量中所占的比例)。这正像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把“准尺”度量同类商品中的某个商品生产时消耗的劳动量,可以比较出某个商品生产时消耗的劳动量在该类商品生产时所花费的总劳动量中的比例一样。可见,所谓第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第二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是因为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把“准尺”度量生产商品时消耗劳动的不同对象引起的,所以,我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只有它本来意义上的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说,只有这一把“准尺”来度量某个商品生产时消耗的劳动量或者度量某一类商品生产时消耗的劳动量。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把“准尺”是否也在不时地变动它的“尺码”呢?当然在变。当社会生产力发展了,劳动生产率提高了,社会整个的生产条件都发生了变化,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也不像以前那样,这时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减少了,这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发生了变化。应当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把“准尺”的“尺码”是趋于缩小的。

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把“准尺”度量某一类商品生产时耗费的劳动时间,就可以看到如下情况:就每个生产部门来说,不管你在生产某一类商品时实际支出了多少劳动量,社会所承认的,只是社会总劳动量应该分配给这类商品的份额。社会总劳动量分配给生产这类商品时需要耗费的劳动量,相当于这类商品的每一个商品在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时所耗费的劳动量与社会需要的这类商品总量的乘积。如果耗费在某种商品生产上的劳动量超过了它在社会总劳动量中应占的份额,就是说,商品的供给超过了社会对它的需求,那么尽管每一个商品都是包含生产它所必要的社会劳动,但超过社会需求的那一部分商品的劳动量,却不被社会所承认。如果耗费在某种商品生产上的劳动量少于它在社会总劳动量中应占的份额,就是说,商品的供给不能满足社会对它的需求,那么,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会大于它实际所包含的劳动量。这种情况,和我们上边所举甲、乙、丙、丁四家皮鞋厂各自生产一双皮鞋所花费的劳动量,其价值在市场上的实现情况完全一样,只不过一个是就某一类商品而言,另一个是就某一单个商品而言的。

由此可见,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这把“准尺”进行等价交换,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在出现了货币以后,商品的价值就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称为价格。价值规律要求商品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这把“准尺”进行等价交换,就要求价格符合于价值,就是说要求价格和价值相一致。但是,在市场上由于受到商品供求关系的影响,并不是每一次具体的交换价格和价值相符合。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等,是只有当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平衡的时候才能出现。事实上由于多种原因,例如商品距离市场的远近,生产商品的原料的供给,劳动力的流向,还有消费结构的变化等等,都使商品的供求关系经常发生变化,特别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生产受到无政府状态竞争规律的支配,供求关系有时候更是变化莫测。这样在市场上价格和价值就常常不相一致。供过于求时,价格会低于价值;供不应求时,价格会高于价值。但是尽管价格经常波动,它总是以价值为基础,围绕着价值的轴心上下波动,而且从一个较长的时期和从全社会来看,高于或低于价值的价格会互相抵消,总的说来,商品的总价格和总价值仍然是相等的。价格以价值为中心上下波动,是价格规律在市场上发挥作用的唯一表现形式。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5 〕在这里需要弄清楚的是,在市场上商品价格围绕价值轴心上下波动的情况,是价值规律得以贯彻即价值规律发挥其作用的表现方式,只有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才能使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个质的规定成为现实。而不是说这个价格围绕价值中心上下波动的情况就是价值规律本身。区别这一点十分重要,这是我们重新认识价值规律本质的关键所在。

价值规律的作用最重要的就是一条,即是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时间于不同生产部门直至每一个商品。而这种对于社会劳动时间的分配,就是通过市场上价格背离价值的波动过程来实现的。要说清这个道理,还需要从人类有史以来分配劳动时间讲起。应当说,按比例分配劳动,自有人类生产以来就要求按比例分配劳动时间于不同生产过程。大体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使用价值分配劳动,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就是这样的,例如男耕女织,就把劳动分配了。按使用价值分配劳动,在人类历史上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时间。当自然经济为商品经济所代替后,劳动完全按使用价值分配就分配不了。在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对劳动的分配就必需按交换价值分配。交换价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也就是说要按价值进行分配。在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下,这时按比例分配劳动的规律就转化为价值规律,或者说这时按比例分配劳动的规律就为价值规律所代替了。只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当商品经济消亡了,人们交换彼此的产品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的时候,按比例分配劳动才能直接以劳动时间进行分配。

那末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具体地是怎样按比例分配劳动时间于不同生产部门直至每一件商品呢?马克思说:“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间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6〕价值规律是通过市场上价格与价值的背离, 通过价格的波动来调节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的。因为商品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商品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当某种商品因供不应求以至它的价格高于价值时,就会有一些商品生产者把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以及他们的劳动力投入到这一部门中来;相反,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以致它的价格低于价值时,就会有一些商品生产者把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从这一部门转移到另外的部门中去。这样价格规律就调节着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生产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使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直至生产的每一件商品在分配劳动时间上建立起大体上平衡的比例。事实上,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分配社会劳动的最根本的规律就是价值规律。因此,孙冶方说的“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7〕是有深刻的道理的。

二、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诸经济规律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只有价值规律一个规律,还有其他如按比例发展规律、计划规律、基本经济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等,这些规律和价值规律的关系怎样,它们是怎样发挥作用的,这是我们接着要研究的问题。因为只有把这些问题在理论上搞清楚了,才能在经济建设的实践中做到自觉依据和利用价值规律。

我们常听到人讲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实际上计划规律和按比例发展规律不是一个规律,它们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按比例发展规律是一切社会经济发展所共有的规律。因为有社会生产,社会总要把劳动时间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不同生产部门乃至生产的每一件商品中去,否则社会生产就没有办法进行。按比例发展规律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包括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中都起作用。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细密,相对独立的各经济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越密切,对按比例发展的要求越强烈。按比例发展规律要求社会生产必须按比例发展,但是至于这种按比例的内容和如何实现按比例发展的要求,按比例发展规律本身却不能决定,而是由所处的社会的经济制度以及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基本经济规律所决定的。这些比例内容的具体实现还依赖于其他经济规律的作用,对于不同的生产方式来说,也是极不相同的。例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按比例发展的内容是由剩余价值规律决定的,只要符合资本家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规律这个目的,这种比例就是最恰当的。资本主义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发达的商品经济,那末保证这一比例实现的就是价值规律。即通过价值规律的盲目调节作用,通过资本主义的竞争所造成的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这种强制性的、破坏性的作用来实现的。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发达的商品经济,按比例规律的内容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决定的,就是说,只要符合生产更多的人民群众需要的必要价值,〔8〕对社会劳动按比例的分配就是最恰当的。 同样保证这一比例实现的仍然是价值规律,只不过它不是通过盲目的调节作用来实现这种比例关系的,而是通过对价值规律在全社会的自觉依据和利用来实现的。事实上,只有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自觉依据和利用价值规律,社会劳动的分配才能达到按比例的最优分配。可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比例发展规律的内容及其实现,离开了价值规律,就变成了空中楼阁,就无法发挥它的作用。

那末计划规律又是指的什么呢?首先应当明白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马克思在《资本论》以及其他著作中所讲的共产主义时期的计划规律是不存在的。因为那时商品经济已经消亡了,社会是根据生产中耗费的劳动时间直接地加以计划和核算的,不需要再通过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但今天在社会主义时期还远远做不到这点,还要按商品交换的原则办事。这就是说,我们讲的计划规律是指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计划规律。所谓计划规律,就是通常说的有计划发展规律。计划规律是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经济规律。计划规律主要是要求国民经济的基本比例关系保持经常的相对的平衡,特别是综合平衡,因而它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无所不包的指令性计划是根本不同的。计划规律是客观的,也是不能违反的,违反了它也要受到惩罚。我国过去经济的几次大起大落,就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正常比例被打破了,相对的综合平衡遭到了破坏。当然不平衡是绝对的,平衡是相对的。但综合平衡遭到重大的破坏后,不得不花费很大气力重新维持新的平衡,就必然使经济发展遭到挫折。因此计划规律的客观性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怎样才能使国民经济的基本比例关系保持综合平衡,如果保持综合平衡了,做到按比例了,也就是按计划规律办事了。在这里我们发现,既然我们说的计划规律不是马克思所讲的直接分配劳动时间的计划规律,而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商品经济原则办事的计划规律,那末这个计划规律的作用和我们上边说的在全社会自觉依据和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二者就在一定意义上“重合”了。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计划规律从本质上说,就是在社会范围内,通过国家经济调节中心对价值规律的自觉依据和利用,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作用的历史形式。

价值规律和基本经济规律的关系怎样呢?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基本经济规律应当表述为:用在先进的技术基础上,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而生产的必要价值。〔9〕显然, 为了生产更多的必要价值,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对价值规律的自觉依据和利用是绝对办不到的。况且必要价值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它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只有整个商品的价值量增加了, 必要价值量才能相应增加。所以,只有按照价值规律办事,生产的必要价值量增多了,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基本经济规律的作用来,那末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各种需要才能更好地予以满足。可见,价值规律和基本经济规律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价值规律是形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内容的基础,虽然不能引申为说它就可以代替基本经济规律的作用。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制度,它也是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规律。应当指出,马克思说的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的,是在商品经济退出历史舞台的情况下实行的按劳分配。马克思认为:“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但是,“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10〕这就是马克思阐述的在商品经济消亡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思想。我们今天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现在看来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仍然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时期,因此马克思阐述的按劳分配所通行的“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没有改变,就是说按劳分配还必须有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首先,商品在价值上实现是按劳分配的前提。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等量劳动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因为它不能直接计算劳动时间,只有将劳动物化在商品中表现为价值,同时通过商品交换使价值得到实现,否则就得不到社会承认。可见,商品生产,商品价值的实现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前提。其次,劳动者虽然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但劳动者作为生产要素之一,他的劳动力也要价值化。他取得的个人消费品的量同他的劳动成果多寡相联系。再次,按劳分配中的“劳”只能是社会必要劳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乃至企业的局部劳动,必需首先转化为抽象的同质的一般劳动,即社会必要劳动。以这种社会必要劳动为“准尺”衡量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然后决定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多少。这里就通行着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等价交换。可见,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是价值规律在分配劳动者个人消费品方面特殊的表现形式。

综上所述,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诸经济规律的基本规律,或者说它是社会主义诸经济规律的“母”规律。因此,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只要真正做到自觉依据和利用价值规律,社会主义经济就一定能搞好。

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诸经济规律如价值规律、按比例发展规律、计划规律、基本经济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等以价值规律为基础形成的“合力”作用的结果。每一个经济规律都有其特殊的功能和作用,但只有价值规律能把它们像“冰糖葫芦”那样串联起来。这样,这些经济规律在彼此发生作用时,就有机地形成了一个整体的力量。根据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就在于这些经济规律形成的整体力量的很好发挥,而不在于突出地强调发挥某一个经济规律的作用。当然也有例外,这就是当因为某一个经济规律遭到严重破坏时,为了纠偏就需要强调发挥某一个经济规律的作用;但一般地说,当某一个经济规律遭到严重破坏时,其他经济规律也会被累及,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诸经济规律形成的有机的“合力”的结构也会被打破,这时候所要进行的不光是强调发挥某一个经济规律的作用,而是要统观全局进行经济调整,以便使这些经济规律重新形成有机的整体力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注释: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2页。这一段论述参见苏星:《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及其发展》, 红旗出版社1985年版,第6页。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2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2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16 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15页。

〔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4 页。

〔7〕孙冶方:《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 《光明日报》1978年10月28日。

〔8〕所谓必要价值, 就是劳动者在联合劳动中为自己同时也为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而生产的新价值。它是联合劳动者创造的总价值中,除去已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之后新创造的价值(v+m)。参见王珏主编《政治经济学读本(社会主义部分)》,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1页。

〔9 〕本文对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和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的表述不同。前者着眼点在价值(必要价值),后者着眼点在使用价值(满足需要)。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 第3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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