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效率的实证分析_企业规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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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在过去的20多年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受到了广泛关注,国际上和国内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效率变化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基本结论是,改革开放以来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工业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一直保持增长趋势(林青松,1995;谢千里、罗斯基、郑玉歆,1995;张荣刚,1997a); 虽然对国有企业效率的估计结果和评价上分歧甚大,但是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行比较时,研究结果和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国有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最低(林青松、李实,1996;谢千里、罗斯基、郑玉歆,1995);且所有非国有经济类型企业均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姚洋,1998;刘小玄,2000;姚洋、章奇,2001);“约束”机制、自主权的大小、所有者对企业管理者的激励方式、企业内部的激励方式,以及企业外部市场的竞争程度与企业管理模式等因素,也都会对企业的效率产生影响(林青松、李实,1996;刘小玄、郑京海,1998)。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大多采用1995年前的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少数利用1995年第三次工业普查的数据资料,反映传统国有企业扩大经营自主权后的效率变化情况,还不能反映1995年后开始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效率变化情况。

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制改革,效率是否真正得到提高,改制的效率影响机制是怎样的?这方面的研究文献至今非常少。1997年,国家统计局对全国2346家不同层次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大中型企业1996年的运行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结果表明,近3年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① 张荣刚(1997b)根据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数据资料,通过对全国5049家工业股份制企业的临界经营收益和企业获利能力状况的考察表明,股份制企业的平均绩效大大高于其他企业形式。张威威(2002)通过对1994年11月国务院选取的100 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改制前后一年(1994年和1997年)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检验,发现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在采取明晰产权、债务重组、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等一系列改制措施后,企业的经营效益并没有得到显著的改善,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并不足以提高企业的效益。刘小玄、李利英(2005)利用451家不同登记注册类型的样本企业1994—1999年的调查数据,宋立刚、姚洋(2005)利用683家1995年末注册为国有企业的1995—2001年的历史数据,考察改制对企业效率的影响,他们都发现改制对效率有正的影响,但未对改制和产权变革的效率影响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主要讨论传统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制改革后的效率变化情况,与上述研究有三方面的显著不同:一是利用2001年山东省基本单位普查的工业企业数据资料,通过对由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而来的公司进行分离筛选,系统全面地考察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效率变化;二是对影响国企改制效率的因素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定量分析排序,找出影响国企改制效率的最主要因素;三是分别从资本构成和投资主体的差异两方面来分析产权结构对国企改制效率的影响。

二、数据来源、样本选取与分析方法

1.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01年山东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业企业法人数据资料。源数据库中共有法人单位348473个,本文样本从其中的101886家工业企业选取。数据来源于微观样本数据,能够克服汇总数据对企业之间差异性平均化的影响。山东省的工业企业,行业门类齐全,各种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规模、地区的企业分布比较均衡,而且山东省国有企业改制力度不及广东、浙江、江苏大,具有循序渐进改革的特征,容易比较改制的效果。

2.样本的选取

本文所要讨论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泛指传统国有企业在过渡到现代公司制企业的过程中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及治理结构的创新,其根本特征是构建以法人财产权为核心的企业法人制度,又称股份制改革,俗称国企改制。按照这个定义,本文只讨论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情况,而不考虑部分改制的情况。在基本单位普查数据库中,国有企业和其他非公司制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国有企业分立或对外投资而来的公司、新建公司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志,从数据库中把由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来的公司分离出来,成为分析国企改制效率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准确分离由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而来的公司,本文以1992年为界限,采取了不同的分离办法,一部分是,数据库中“成立时间”② 在1992年前③ 的、县及以上所属(包括其他属)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公司。依据是:(1)1958—1985年,山东境内工业企业经济类型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中国统计年鉴1992》),在2001年基本单位普查数据库中成立时间为“1986年前”的公司,一定是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集体企业的隶属关系都是乡及乡以下,集体企业后来一般改制为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或其他内资企业(这些企业都不是公司制企业),隶属关系保持不变,我们在2001年数据库中剔除隶属关系为乡及以下的公司,余下的成立时间在“1986年前”的公司,可认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2)山东其他经济类型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出现在1986年,有16家,1987年33家,1988年26家,1989年底99家,1990年底145家,1991年底201家(见相应年份《中国统计年鉴》);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包括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资经营、外资经营、华侨或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企业等;按照工商登记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外资经营、华侨或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企业采取公司形式,联营企业(国内合营企业)不采取公司形式。在2001年基本单位普查数据库中成立时间为“1992年前”的联营企业,有150家,这样算来,1991年纳入当年统计的“公司”最多有61家。(3)与1991年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口径完全对应,我们从2001年基本单位普查数据库检索得知,填写“1992年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791家,股份有限公司361家,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有290家,港澳台商投资经营企业有288家,联营企业150家,合计1880家;如果只计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分别有572家、291家、117家、153家、29家,合计1461家,都大大超过定期报表中的1991年底有其他经济类型独立核算工业企业201家,这些公司从哪里来的?本文认为,绝大多数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且,改制时间在1992年之后。(4)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2)》,1991年底,山东共有乡及以上独立核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3676家。而在2001年基本单位普查数据库中,“1992年前”成立的国有企业只有2180家,比统计年鉴中少1496家,与上述改制企业的增加数比较接近,本文认为,1992—2001年间减少的国有企业大部分改制成了公司。从2001年基本单位普查数据库中检索得知,填写“1989年前”成立的100人以上的,与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63家,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42家,占我们选取的样本中港澳台商投资公司(114家)和外商投资公司(65家)的59%,还没加上1989—1991年建立的国有企业改制来的,所以,样本企业中港澳台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本文不能绝对排除样本企业中含有由原201家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中的公司,但这样的公司毕竟很少,不影响分析。(5)历经改制而生存下来的公司一般都有一定规模,本文对企业的最小规模界定为100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公司共有789家,④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479家,股份有限公司131家,港澳台商投资公司114家,外商投资公司65家。

第二部分是,数据库中“成立时间”在“1992年后”的、国有控股(含国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或非国有控股但含有国家资本、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公司。其依据是:(1)《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对股份制企业的股权设置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四种形式。在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中,企业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商资本和外商资本六种。(2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⑤,对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特别是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作了区分和规定,并对国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作了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下同)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下放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3)统计上规定以国家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反映国有控股情况,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出台后,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⑥ 我们主要依据(2)分离由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而来的公司,(1)、(3)、(4)都是(2)的补充说明。符合以上条件的公司共有834家,其中有限责任公司385家,股份有限公司98家,港澳台商投资公司151家,外商投资公司200家。

3.比较对象的选择

比较国有企业改制前后效率的变化,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法,如刘小玄、李利英(2005)和宋立刚、姚洋(2005),其共同特点是,取得企业改制前后连续多年指标的时间序列,直接比较改制前后的效率变化,但有时改制时点极难判断,成为直接法的最大难题;二是本文的间接法,借助于已改制的国有企业(改制企业)与未改制的国有企业的效率比较,间接反映国有企业改制前后的效率变化。这需要选取作为比较对象的未改制的国有企业。本文把数据库中“1992年前”建立、至2001年底前未改制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1165家国有企业,作为比较的对象,也就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中已改制国有企业与未改制国有企业的效率比较。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经历了从供不应求到供过于求、从需求膨胀到内需不足的逆转,如果采用时间序列数据分析,很可能因无法固定宏观经济的影响而难以反映改制的效果。采用2001年的横截面数据的比较,就排除了宏观环境因素对改制效率的影响。1992年以前成立的国有企业,具有传统国有企业的基本特征,机构臃肿、人员较多是其典型特征;随着《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出台、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1992年后成立的国有企业,更多地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4.样本企业的代表性

以上抽取的2788家样本企业——1165家国有企业和1623(789+834)家公司,虽只占全部工业企业数的2.74%,却具有相当的代表性,详见表1的上半部分。在本文分析中,根据回归诊断⑦ 剔除了标准残差的绝对值大于设定值的70家国有企业和89家公司,表1的下半部分是剔除后的2629家企业;另外,2629家样本企业的经济类型、规模、隶属关系和行业分布见表3,资本构成见图1。

表1 样本企业占全部工业企业的比重(%)

企业个数 职工人数 主营业务收入 固定资产净值 实收资本

合计(2788家) 2.7428.72 37.81 47.28 42.14

国有企业(1165家) 1.1410.96 12.23 17.53 12.85

公司(1623)1.5917.76 25.58 29.75 29.29

合计(2629家) 2.5827.73 36.87 46.19 40.58

国有企业(1095家) 1.0710.58 12.12 17.20 12.53

公司(1534)1.5117.15 24.75 28.99 28.05

5.效率的测定及计量模型

本文主要运用投入产出效率来测定不同类型企业的效率。在分析中,为了消除不同经济类型、企业规模、隶属关系和行业类别等因素对企业效率的影响,在回归方程中引入了经济类型、企业规模、隶属关系和行业类别虚拟变量,回归方程如下:

本文采用OLS估计方法,分析软件是SPSS11.5。由于样本来自普查,样本数量大且数据质量非常高,采用这一方法能够满足本文分析的需要。

三、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效率变化

表2 不同类型的改制公司的效率比较

企业个数 回归系数

标准差 比国有企业效率%

LnA0.427 0.125

LnL0.618 0.026

LnK0.480 0.014

有限责任公司 820 0.318 0.046 37.4

股份有限公司 221 0.613 0.074 84.6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48 0.447 0.070 56.4

外商投资企业 245 0.832 0.070 129.7

注:(1)R[2]=0.659,F=843.952。(2)参照的国有企业数为1095家,最终回归的企业总数为2629个。表3同。

我们首先对各种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的效率与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进行比较。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分为四类,1998年前的改革力度小,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通常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后来,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在计量模型(1)中,D[,j]分别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D[,j]=0时,表示未改制的国有企业的生产函数,回归结果见表2,方程的拟合优度极高,所有回归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有限责任公司效率比国有企业高37.4%(对数还原后的值,下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效率分别比国有企业高84.6%、56.4%、129.7%。总体说来,改制后的公司的效率比国有企业有明显的提高,但不同性质公司之间差异很大,外商投资企业的效率最高,是国有企业的2.30倍,有限责任公司的1.67倍[(1+129.7%)/(1+37.4%)=1.67],股份有限公司的1.24倍,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1.47倍。

但是,以上的比较是在没有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还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效率变化情况。这是因为,影响企业改制效率的因素很多,除经济类型的改变外,企业规模、行业类别及隶属关系也会对改制的效率产生影响,要准确反映传统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效率变化情况,必须控制经济类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进行多因素回归分析。

为此,我们将2629个企业放在一起,把企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隶属关系、行业类别等虚拟变量连同职工人数和固定资产净值都作为解释变量,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回归,其结果列于表3。经济类型以国有企业为参照,企业规模以大型企业为参照,隶属关系以中央企业为参照,行业类别以采掘业企业为参照。所有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水平都很高。四种公司在控制其他变量影响后,与未改制的国有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效率高43.7%,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效率分别高83.7%、62.1%、137.2%。

比较表2和表3,控制其他变量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效率提高幅度更大了[(1+43.7%)/(1+37.4%)*100%-100%=4.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次之(3.6%),外商投资企业较小(3.3%),股份有限公司甚至下降(-0.5%)。这说明,国有企业改制效率确实会受到企业规模、隶属关系和行业类别的影响。

从企业规模看,中型企业的效率稍低于大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效率则要明显低于大型企业;从隶属关系看,省属、市属、县属和其他属企业的效率均低于中央属企业,其中,省属企业和其他属企业比较接近,比中央属企业效率低25.7%和23.5%,市属和县属企业比较接近,比中央属企业低42.3%和43.4%;从行业类别考察,不同行业企业的效率差异也很大,纺织、服装和皮革业企业的效率仅比采掘业高29.9%,而通信设备、仪器仪表业企业比采掘业高114.2%, 其他行业的效率则介于两者之间。这样,我们根据不同因素不同虚拟变量回归系数的差异可得到一个模糊的印象,经济类型和行业类别对改制效率的影响比较大,而企业规模和隶属关系则比较小。

四、各种因素对改制效率的影响程度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经济类型、企业规模、隶属关系和行业类别等因素都会对改制效率产生影响。那么,在这些因素中,哪些因素作用大,哪些作用小,它们的相对重要性又是怎样呢?本文之前的类似文献,都在探讨提供一种更为全面的对效率来源的解释,从而能够较为准确地理解改革对企业效率的推动作用究竟由哪些因素所体现和承担(刘小玄、郑京海,1998),但都没有对影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作出定量分析和判断。本文尝试用偏多元决定系数来分析这一问题。

1.研究方法

在统计上,通常用决定系数R[ 2]反映回归方程解释因变量变化的程度, 其中,的总平方和,解释y变化的回归平方和,未能解释y变化的余差平方和。

2.各种因素对改制效率的平均影响

为真实反映变量的相对重要性,本文作了各种因素对改制效率的平均影响分析,方法是,在对自变量LnL、LnK回归的基础上,分别将经济类型、企业规模、隶属关系和行业类别变量纳入回归,即每次回归只将其中一个因素的变量纳入回归,计算的是四种因素的偏决定系数的平均值。结果见表4。从中可见,经济类型的偏决定系数最大,为7.55%,其次是行业类别(4.17%),隶属关系和企业规模较小,分别为1.86%和1.68%。

注:(1)经济类型的偏决定系数=(0.659-0.633/(1-0.659)*100%=7.55%;企业规模的偏决定系数=(0.639-0.633)/(1-0.639)* 100%=1.68%;隶属关系的偏决定系数=(0.640-0.633)/(1-0.640)*100%=1.86%;行业类别的偏决定系数=(0.648-0.633)/(1-0.648)*100%=4.17%。(2)分别做含有经济类型、企业规模、隶属关系和行业类别的线性回归,回归企业总数都是2629个,方程的拟合优度都很好,变量的显著性水平都很高。

很明显,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由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过渡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法人,由单一的投资主体变为复合投资主体,企业的经济类型(产权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效率产生较大的影响,而企业规模、隶属关系和行业类别等因素在改制过程中变动较小,这些因素对改制效率产生的影响较小。

五、产权结构对改制效率的影响分析

如前所述,在国企改制中,经济类型的变化是影响改制效率的最重要因素,而企业经济类型(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具体形式)是由产权结构决定的,产权结构又是由投资主体及其投资份额决定的。因此,产权结构对改制效率产生的影响来自两方面:一是不考虑外来投资主体之间的区别但要考虑与国家资本投资主体相区别时,资本构成的变化对效率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国家资本比重的下降和其他资本比重的上升对改制效率的影响;二是考虑外来投资主体之间的区别时,随着新投资主体的引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变化对改制效率的影响。

1.产权结构的复杂性

下图是以上回归的2629家企业的资本构成分类。从中可见,116 家国有企业和732家公司中,除了国家资本外,还有其他性质的资本,资本构成比较复杂。实际上,因为每种性质的资本都可能还有不同的投资主体,如个人资本的投资主体是许许多多的个人,法人资本的投资主体不止一个法人单位,而且各个投资主体的投资份额也各不相等,所以企业的产权结构远远比图中描述的复杂。

图1 2629家企业的资本构成(括号中数字是企业个数)

2.资本构成对改制效率的影响

其他投资的引入,改制企业资本构成的变化主要体现为国家资本比重的下降和其他资本比重的上升。表5是控制其他变量影响的资本构成对改制效率的影响, 资本构成以国家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重来代表。从中可以看出,资本构成对改制公司的效率有较大的影响,相对于全部资本为国家资本的国有企业和全部资本为国家资本的公司,不完全由国家资本构成的公司的效率明显较高。其中,国家资本比重在25%—50%之间的公司效率最高(83.6%),0—25%之间的公司次之(79.8%),国家资本比重50%以上的公司效率低于50%以下的公司,无国家资本公司的效率介于两者之间(66.0%)。这说明,国企改制过程中引入其他投资主体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但并不是国家资本比重越低效率越高,国有相对控股条件下的股权分散化最有利于改制效率的提高。

表5 资本构成对改制公司效率的影响

企业个数回归系数 标准差 比参照企业效率高%

LnA 0.884 0.246

LnL 0.628 0.028

LnK 0.434 0.016

国家资本比重(BZH)等于100%企业1104

75%=

50%=

25%=

0

BZH=0的公司633 0.507 0.053 66.0

注:(1)R[2]=0.675,F=211.344。(2)参照企业为全部资本为国家资本的企业,共1104家。分为两部分:全部资本为国家资本的国有企业935家,全部资本为国家资本的公司169家。(3)不包括44家无国家资本的国有企业和116家除国家资本外还有其他资本的国有企业(不属于公司),最终回归企业总数为2469个(2629-44-116)。(4)参与回归的虚拟变量有企业规模、隶属关系和行业类别。企业规模以大型企业为参照,隶属关系以中央企业为参照,行业类别以采掘业为参照,变量的显著性水平均很高,本表省略。未将经济类型纳入回归,因为资本构成是产权结构的一个方面,是决定企业经济类型的重要因素,如果将经济类型也纳入回归,会产生多重共线性。

考察资本构成特别是国家资本比重的变化对国企改制效率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国家资本的产权主体是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和部门,计划经济时代,它们依据隶属关系对企业进行指令性的干预,而改制后,它们依据产权关系——代表国家行使产权对改制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具体体现为行政调控、行政计划、行政决策、行政任命等;国家资本比重越高,行政干预的动机越强,动力越足,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越多;行政干预的社会目标与改制企业的效率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有时会有冲突,有冲突就会影响企业的效率,所以行政干预对改制效率的影响是负面的;要提高改制企业的效率,必须减少行政干预,降低国家资本比重。从表5 的回归结果看,国家资本比重的降低对改制效率提高的效果非常明显,国家资本比重低于50%的公司的效率明显高于比重在50%以上的公司;但国家资本比重低于50%的企业,并不是国家资本比重越低效率越高。这说明,虽然行政干预影响企业效率,但改制企业对国有产权主体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依赖,改制企业只有充分利用行政和市场两种资源,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

3.投资主体的差异对改制效率的影响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引入其他投资,不仅其他投资的投资份额会对改制效率产生影响,而且因为其他投资的投资主体不同,有国内投资主体、港澳台商和外商,国内投资主体中又有集体、法人和个人的区别,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特征和制度要求,对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主体——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会产生不同的制衡作用,从而对改制效率产生影响。在以下的分析中,将透过改制企业的资本构成,区别不同的投资主体(同一性质的投资主体不加区别),探讨不同性质的投资主体对改制效率的影响。

表6是以全部资本为国家资本的国有企业作为参照, 分析改制中引入不同性质其他资本(以国家资本和其他资本的搭配组合来反映)对效率的影响。从中可见,在国企改制中,分别引入港澳台商、法人、集体和个人资本,效率均有较大幅度提高,且分别引入上述四种资本的效率提高幅度比较接近;引入外商资本,效率提高幅度最大(148.3%),远远高于引入另外其他四种资本;引入两种及以上其他资本,或国家资本完全退出(不含国家资本的公司),效率提高幅度都较大(71.3%和75.1%);在维持国有企业体制下引入其他资本(116家除有国家资本外还有其他资本的国有企业),没有引入其他资本的改制(169家全部资本为国家资本的公司),或是国家资本转为(国有)法人资本并维持国有企业体制的改制(44家无国家资本的国有企业),效率提高幅度很小。

表6 投资主体差异对改制效率的影响

企业 回归系数 标准差 t值

显著性

比参照

个数

水平企业效

率高%

LnA 0.845 0.239 3.542 0.000

LnL 0.637 0.028 22.660 0.000

LnK 0.429 0.016 26.956 0.000

除有国家资本外还引入集体资本的公司39 0.412 0.158 2.610 0.009

51.0

除有国家资本外还引入法人资本的公司63 0.378 0.127 2.984 0.003

46.0

除有国家资本外还引入个人资本的公司1670.467 0.082 5.686 0.000

59.6

除有国家资本外还引入港澳台商资本的公司1210.430 0.096 4.478 0.000

53.7

除有国家资本外还引入外商资本的公司1460.909 0.089 10.161 0.000

148.3

除有国家资本外还引入两种及以上其他资本的公司 1960.538 0.078 6.867 0.000

71.3

无国家资本的国有企业 44 0.212 0.149 1.419 0.156

23.6

除有国家资本外还有其他资本的国有企业 1160.116 0.096 1.209 0.227

12.3

不含有国家资本的公司 6330.560 0.054 10.295 0.000

75.1

全部资本为国家资本的公司 1690.215 0.082 2.624 0.009

24.0

注:(1)参照企业是全部资本为国家资本的国有企业,共935家。回归企业总数为2629家。(2)R[2]=0.682,F=191.917。(3)参与回归的虚拟变量有企业规模、隶属关系和行业类别,企业规模以大型企业为参照,隶属关系以中央企业为参照,行业类别以采掘业为参照,变量的显著性水平均很高,本表省略。未将经济类型纳入回归,因为产权主体的差异是产权结构的一个方面,是决定企业经济类型的重要因素,如果将经济类型同时纳入回归,会产生多重共线性。

不难看出,在投资额相同的条件下,只有外商能够对国有产权主体形成真正的制衡,外商投资公司成为真正独立的企业法人,所以效率显著高于其他改制企业;港澳台商可以称其为民族资本家,他们熟悉我国转轨时期特有的市场规则和民族文化,国有企业引入港澳台资本,原国有产权主体和港澳台商容易形成内部交易,所以有港澳台投资的企业效率虽有提高,但大大低于外商投资企业;国企改制中引入集体资本和个人资本,集体是个人的结合,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他们更加关注企业的效率,所以这两类企业效率有所提高且相差不大;改制中引入法人资本(除国家资本外还引入法人资本的公司),法人资本的投资主体与国家资本的产权主体会有冲突,所以效率提高幅度不大;不含国家资本的公司,没有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的干预,而且其投资主体的效率目标比较明确,所以改制效率较高,高于除国家资本外还引入法人资本的公司;国家资本转为(国有)法人资本并仍维持国有企业体制的改制(无国家资本的国有企业),或不引入任何其他投资的改制(单一国家资本的公司),都难以摆脱国有产权主体的干预,效率提高幅度很小;除国家资本外还有其他资本的国有企业,相当于改制中既维持国有企业体制,又保留了国有产权主体的干预,其效率提高幅度最小。不难得出结论,国企改制效率能否得以提高,取决于改制后的企业是否摆脱了国有产权主体的行政干预,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

六、结论与建议

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革前,国家(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通过隶属关系对国有企业进行“权”与“利”的直接控制,改革只是进行以“放权让利”为主的政策调整,并未进行产权结构的根本改革,这个时期对影响企业效率因素的研究,集中在企业经营自主权上。“企业产权和产权结构假说为影响企业效率的最根本性因素”(林青松,李实,1996)。

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革后,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公司法》从法律上确定企业特定的法人财产权。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通过行使产权对企业进行间接控制。产权和产权结构不再“假说为影响企业效率的根本性因素”,而是成为直接影响企业效率的重要因素。本文的分析表明,经济类型的改变是影响国企改制效率的最重要因素,进一步分析,决定经济类型的资本构成和治理结构两个子因素对改制效率的影响都是显著的。

本文关于产权结构影响改制效率的分析还不止于此。通过资本构成和治理结构对国企改制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我们基本上清楚了产权结构影响效率的机制。改制企业的初始状态都是相同的,都是国有企业,它们改制前后效率的变化就取决于其他投资的引主导致产权结构的变化,引入的其他投资比重大,或其他投资主体对行政干预的制衡有效,企业效率提高幅度就大;反之,引入的其他投资比重小,或其他投资主体对行政干预的制衡有限,企业效率提高幅度就小。所以,改革的关键在于,通过引入其他投资,建立有效的产权治理结构。其他投资的引入,是从三个方面促进效率提高的:一是国家资本比重降低,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借以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减少;二是其他投资者借助于法人治理结构对行政干预的制衡增强,使国有产权主体对企业的直接干预进一步减少;三是由于国家资本比重降低,政府在企业的直接利益趋于减少,到一定程度后,政府会减少对国有及其控股企业的支持,对所有的企业实行一视同仁的政策,客观上为所有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我国截止到目前的改革,国家资本比重虽有降低,但远未达到实行一视同仁的无差异政策的程度,还大量存在着国家对其投资企业的保护和企业对国家的依赖,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所以还要继续深化产权改革,逐步降低国家资本比重。

降低国家资本的比重,是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通过引入其他资本实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资本绝对量的减少或国家资本的退出。有几种引入的途径:一是考虑引入能够对行政干预行使有效制衡的投资主体。在目前,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似乎是首选,这也许是许多地方不遗余力对外招商引资的原因之一。但是,港澳台投资者熟悉我国特有的官场文化和游戏规则,容易形成内部交易,效率没有外商投资企业高,许多港澳台投资主体是国有法人单位在港澳台的分支机构或控股公司。二是考虑引入有资本实力的法人投资主体,特别是来自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之外的法人投资主体。三是如果引入的投资主体都比较弱小,如个人投资,那么,多个投资主体的集合也是较好的选择,但这还要取决于投资、融资环境的改善。

注释:

① 载于郑海航等,1999 :《中国企业理论五十年》, 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175页。

② 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规定,企业的成立时间要填写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③ 本文“1992年前”,都不含1992年,而“1992年后”,都含1992年。 “1989年前”和“1986年前”的含义与此相同。另外,“100人以上”都含100人。

④ 另外,还要满足《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登记注册的基本条件,如设立生产性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等;为满足分析中取对数的需要,剔除了主营业务收入或固定资产净值为零的企业。本文认为国有企业一般不改制为私营公司、港澳台商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所以剔除了这三类公司。第二部分的样本公司也满足这些条件。为统一口径,第二部分的公司和作为比较的国有企业均不包括“乡属、镇属、村属”企业,也剔除了主营业务收入或固定资产净值为零的企业。

⑤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

⑥ 《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

⑦ 回归诊断,就是对观察数据、回归模型及由此作出的统计推断方法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通过诊断统计量来检查数据、模型及推断方法中可能存在的“毛病”,当认为基本假定不成立时给出“治疗”方案——应当对数据作怎样的修正,使它们满足或近似满足这些假定。在SPSS软件中,系统会自动对标准残差的绝对值大于设定值的样本进行诊断,系统默认的设定值是3。本文采用系统默认的标准,剔除了标准残差的绝对值大于3的样本,这样,估计结果更加准确,方程的拟合优度更高。

⑧ 这类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一般是1999年政府机构改革前的专业经济部门,1998年开始的机构改革使大部分的专业系统部门变成了非行政法人单位,并与所办企业脱钩,失去了投资与管理企业的职能。它们原来创办的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相应变为(国有)法人单位,其资本属性由原来的国家资本变为(国有)法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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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效率的实证分析_企业规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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