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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当代,各国政府都要把生态和环境问题作为国家的基本问题或重要问题来对待。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制定各种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法律及相关政策,设立专门机构和部门去治理生态问题和环境问题。此外,各国政府还通过国际联合行动讨论生态问题和促成生态问题的解决。其中最有名的是1991年在我国北京召开的“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会议”,发表了《北京宣言》。《宣言》说:“我们确保环境保护和持续发展是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要求国际社会采取有效行动,并为全球合作创造机会。”(注:参见张坤民主笔《可持续发展论》附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生态问题在联合国也有很多反应。1948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议下,成立了“国际自然保护同盟”,1956年又将其扩大为“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联合国在生态问题上最有影响力的举动是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会上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另一个影响深远的会议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大会发表的《里约热内卢宣言》说:“人类应该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注:参见张坤民主笔《可持续发展论》附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除此以外,联合国还设立专门机构协调各国实施互利的环境政策,评估和确立分布于各国的世界自然遗产,帮助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组织各国签定公约禁止或限制捕猎野生动物,禁止或限制有关动物的交易等等。
生态问题在社会团体中也有反应。早在19世纪这些团体就以动物保护组织团体形式出现。在1900年欧洲动物保护主义者及学者就召开过非洲动物保护大会,1913年第一个国际保护自然组织在柏林成立。在当代,世界上非政府的生态环保组织有“国际动物保护协会”(ISPA)、“国际鸟类保护委员会”(ICBP)、“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WWF)以及许多专业性技术性的环保组织,它们在促进全球环保事业与解决生态问题上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以上政府的或非政府的组织所进行的活动,只是为解决生态、环境的现实问题的活动,不涉及政治机制、政治思想的创新,不涉及社会的自身改造,不涉及调整人与人的关系。
将生态问题与社会问题,并与要求政治改革联系起来的活动是在20世纪中期兴起的。在二战结束后,欧美爆发的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开始多为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到1968年如法国的“五月风暴”表现了在发达的国家出现了除政治、经济之外,还有文化问题、教育问题而起的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在这之后不久,一个影响深远的绿色运动拉开了序幕。
在20世纪70年代的发达国家里,从60年代政治运动中走出的人,有的与一些抗议环境被污染的居民结合,开始了最初的绿色运动。也有的利用生态理论,与当时兴起的女权主义结合,成为要求扩大社区民主的“新社会运动”。1973年在奥地利,还有学生提出“不伤害树木运动”。在法国,1968年“五月风暴”之后,生态主义者更是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组成了成千上万个生态团体,著名的“土地之友社”就是其中之一。在瑞典早在20世纪初就有生态组织“瑞典自然保护协会”(SNF),而到20世纪70年代则有“地球之友”、“未来在我们手中”等组织出现。在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20世纪70年代都有市民绿色环保要求与政治相结合的运动。在美国,当20世纪60年代社会在为种族和阶级的矛盾问题而吵闹得天昏地暗时,女作家雷切尔·卡森出版了她的著作《寂静的春天》,宣称美国还有一个面对所有种族和阶级的环境和生态问题,从而推动了美国的绿色运动。然而在绿色组织中最著名的是绿色和平组织(Green Peace),它是在加拿大人麦克·塔克特的倡导下成立的国际性组织。
在生态运动、政治改革要求和“新社会运动”的基础上,一些生态团体开始向政党转化,提出了“新政治”的口号。世界上最早成立的生态党即绿党,是1972年成立的新西兰价值党(The Values Party),紧随着在1973年成立了英国绿党(Green party of England)。进入20世纪80年代,绿党在发达国家迅速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不仅发达国家,连东欧各国和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也成立了绿党。
绿党虽然以绿色运动为其产生基础,但它不是纯粹的环保组织,而是以参政、从政及执政为目标的政党。绿色的意义在这里不仅包括了它对环境和生态的要求,也包括对社会关系、政治制度的“绿化”。它自称摆脱了长期以来在政治地位排列上的横队关系,不能将其称为左派、中派和右派。它认为它与传统政党的关系是前后关系,自己的绿色政治是不同于传统的“新政治”。
其主要表现为绿党首先是把生态环境问题放在政治纲领最重要的地位。它的主要内容是社会要有一个安全、清洁的环境,调节好人与环境的关系,是生态政治的重要课题。在社会经济活动方面,单纯追求物质增长的国家政策必须改变,应受到环境意识、生态理想的制约。在政治生活方面,绿党反对权力的高度集中。就绿党本身而言,它主要是靠信念、环保活动和选举活动维系起来的组织,活动主要靠基层去运作,中央无大权在握的领袖,只有定期轮换的发言人。从公民生活说,它主张以社区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制,加强和扩大社区的社会功能,公民在社区内享有许多直接性的民主权利。在社会政策方面,主张维护人权是国家法律的主要目的。欧洲绿党联盟《指导性原则》写道:“人权是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它们是对不能以种族、残疾、性别、性取向、宗教、年龄或民族与种族起源为理由歧视的所有居民都有效的”(第三章第二条第一款)。(注:参见郇庆治《欧洲绿党研究》附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版。)在文化精神生活方面,绿党主张文化的多元化,文化的生态化,保护土著的少数民族的文化,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坚持非暴力非强制原则。
从绿党的纲领和政治活动来看,我们很难同意它是与传统政治完全不同的新政治党。它的纲领确实包含了不少生态要求和新政治思想,提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已成为政治课题,解决这一问题和解决社会问题一样重要,以及将生态学中的可持续发展等原理引入政治经济领域。但是在处理社会问题中的许多主张,事实上在传统的民主理论、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中已有阐述,并且在各种传统政党的纲领和活动中体现出来了。
绿党不能完全超越传统政治的原因就在于它从事政治活动的舞台本身就是传统的,它的发展过程及活动形式也是传统的。20世纪最后的25年,绿党从无到有,从个别国家到全球分布,并不是绿党的“新政治”推动造成的,而是这20多年全球生态问题的尖锐化,群众环境意识的迅速提高所促成的。群众运动中产生团体,小团体的联合变为政党,政党参加选举进入国会,在国会中又搞联合进入政府,整个过程仍是传统政治的发展轨迹,特别是西方政党的老套,而绿党是按这个老套去发展的,因此很难说这是一种告别传统政治的新政治。
事实上,在投身于生态事业的人物中,也有主张将生态政治只限于群众性的抗议运动上,即使绿色团体政党化是必然的,那它也只能是永远的反对党。德国绿党的著名女活动家佩特拉·凯利(Petra Kelly)在她的著名著作《绿色思考》(Thinking Green)中就坚持认为绿党应是反对传统政党的党,因为传统政党是以夺取政权为目的的党。然而,绿党没有这样做,它仍走传统政党的路,所以只能说它是将人类面临的生态问题政治化并利用传统的政治方法加以解决的党。
另一方面,传统的政党对于20世纪出现的生态问题和生态理论并不是无动于衷的。欧美的一些共产党在20世纪不仅已从主张暴力革命的党转为议会党,在20世纪最后10~20年间又与环保运动、女权运动相结合,汲取了许多新思想,进行了理论革新,制定了包含生态要求的纲领。社会民主党在关注生态问题上并不比绿党逊色。比如瑞典的社会民主党在1968年和1972年就制定了关于环境政策的纲领,丹麦的社会民主党在20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生态内容广范的新纲领。其它如德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的社会民主党在20世纪后期都在纲领上政策上作了“绿色转向”。
综上可知,如果说绿党的政治是新政治的话,那么,传统政党也容纳了一些新政治的内容。反之,如果传统政党的政治是传统政治的话,那么绿党也在依靠传统政治运作,按传统政治理论去解决自己作为政党必须面对的除生态问题外的许多政治任务。
二
在近20~30年间,人类并没有建立起生态主义者的理想世界,甚至原有的生态危机不仅未克服,反而显得更严重,产生了新的危机。尽管如此,人类对生态问题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深化,政治理论与实践也从对各种生态学科的认识和对生态问题的解决中有了很大的进步。对这种进步,我们尚未对它作全面归纳,许多有关论著也多从局部问题或专业性学科上去论述。对生态与政治关心的人,更多是着重于观察。不过这也不妨碍我们就生态问题与生态思想对政治的原理有何影响作一些初步的思考。这种思考,不是从某一具体生态问题出发,不是对某一具体的政治学说的影响加以阐发。这是从一般的生态问题和生态学中提升的生态思想对最一般的政治哲学和政治原理的影响的思考。从这种角度去思考中,我们可得出生态政治理论的几个特点:
一、生命及生态系统有不可取代的特殊价值
人类以及其它物种是自然进化的产物,可以看作是宇宙亿万年演进的必然。从这个长期演化和发展的必然中我们应引伸出人和其它生命物种生存权的天赋性与神圣性。同时在另一方面它们又是由无数偶然因素所促成的,其中缺失一个偶然环节,也许就没有我们今天的人类和物种,至今为止,在这个小小的蓝色星球上人只有我们人类和其它生命物种的存在。爱因斯坦在反对世界大战保卫世界和平的思想中有这样的认识:我们人类和其它生命是偶然而来的,不要以为消灭了我们和其它生命在若干年后我们和其它生命会必然再来。由于我们来到世间的偶然性,我们就具有贵重性,我们应特别珍爱自己和其它生命的存在。从亿万年的自然史中提升出生命不可被取代、被转让、被贬低的认识是生态政治哲学的价值观,也是它的首要特征。
二、扩大和深化政治领域
珍爱自己和其它生命,承认它们存在和发展的神圣性、不可替代性和贵重性,为它们的生存和自由发展维护与创建相适应的社会和自然环境,这乃是生态政治的要义。为此,生态政治必须涉及这些领域:(一)人与人结成的社会关系领域;(二)人与环境,即社会与自然的领域;(三)人的基因、细胞、器官之间即人的内在的有机关系领域;(四)前三个领域又相互形成的关系领域。最后,还应该有这样的预见,人与自己创造物的关系过去只存在经济及技术关系,而随着这些被创造物智能化与人性化,比如出现了智能化、人性化、性情化的机器人,那生态政治也会对这个领域加以关注。政治领域的这种扩大和深化,是生态政治的第二个重要特色。
三、伦理要求转为政治原则
生态政治的另一特色,是对人类伦理的倚重。传统的政治理论多以发展社会生产力,多以经济增长和调节社会利益关系为主导。生态政治将它所涉及的领域扩大到自然界和人的内在关系,与这些领域的维系不能过多的依靠经济利益原则,而更多的是靠人的觉悟、信念和伦理道德。这些伦理道德有的因过于纯粹和清高只能继续留在伦理层面上,而有的已为多数人遵循或肯定,则可能转为政治原则,成为法律规定的依据。例如,通过政治手段保护动物的生存或禁止虐待动物,就可以看作是从伦理要求转化为政治原则的例子。人类的伦理道德是在不断的变化中,一些新的更高尚的伦理思想产生了,同时也有一些伦理原则转化为政治规则。伦理向政治转化,政治吸收一些可实践的伦理,这是人的进步,也是政治的进步。
四、跟随科学与技术发展而呈现出超前性
生态政治一方面要将人类的伦理道德中的一些要求原则转为可实践的政治原则,同时它更应利用现代科学的新发现、新成就而扩张或深化政治领域。这种扩张和深化,对于现实的政治来说就是一种超前性。在生态政治涉及的领域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的内在有机领域更容易显示这种超前性。科学技术的进步,让我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让人对自然的干与有了更强有力的科技手段,若不用伦理干与政治来调节这种关系,那真的会出现毁灭性的生态灾难。
以上从生态政治的价值观、它涉及的领域、它与伦理和科学技术的关系引伸出了生态政治有别于传统政治的特色。从这些特色中,我们可以预见生态政治对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意义,其中也包括我们对人类及物种未来命运的新思考。
应该考虑到,人类是自然史和社会史共同的产物。在文明未产生前,人类是自然进化的产物,自然选择对人的进化起决定性作用。在进入文明时期后,自然选择受到抑制,而人工选择、社会选择逐渐增强。到现在,我们人类不是处在由社会造成的环境污染中,就是处在保健、药物和医疗系统的襁褓中,人的基因、细胞、器官及外在形象在发生着非自然选择的演化。从长期看,过份营养、舒适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障,会使人变得超常发育或变得日益娇气脆弱。同时,由于生殖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人类的延续已逐渐从自然选择、自然生产过程转为自我设计、人为选择的过程,自然进化让位给了人为制造。这种趋向对人类前途会意味着什么很难定论,但有些情况是可以预见的。
首先,社会选择的加重,总有一天会从人类转移到其它物种中去,从而在整个自然界排斥自然选择。事实上,在当今,科技的发展不仅在作用人类,也在作用着家养物种以至野生物种,野生的世界日益萎缩。这对生命的非目的性的演进是不利的,会使生命的基因特征、内在机理和外在形式单一化,以服从人的目的性或科技的实验性。
其次,人类的文明并不会永远处于不间断的发展中,其中会因自然灾害、战争、疾病等原因而骤然或短暂中止。社会选择可以让有残缺的胚胎发育成人,但若自然选择会使其早逝,从而保证健康的基因、细胞被遗传并繁殖后代。假如我们的文明出现短暂的中止,这时被社会选择保存下来的脆弱的人就将面对冷酷的自然选择了。一个文明的现代人肯定不能像猿一样在冷酷的自然选择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我们不能绝对说,人类今后不会有文明骤然失灵那种情况,哪怕这种失灵只是一年半载,人类就会面临自然选择而出现毁灭的危险。
生态政治思想涉及到的这些看似杞人忧天的问题,这正是它具有扩大和深化政治领域,具有超前性等特点的必然逻辑。我们不仅只讲保护环境和物种多样化,也应考虑如何敬至的自然选择。对于人类而言,生态政治也应对人的社会选择与自然选择的关系作出有利于人的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又能承受可能的灾变的反应,至少应在理论上作出预测和进行讨论。
三
生态政治的前述特色,除了使我们对人类的历史命运、人类的发展前程有了新视角外,同时也对传统政治中的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有新意补充。现就此类问题作一些列举:
一、统一观
生态世界是统一的,这统一在于生命多样性的整合,是通过多样性的整合呈现的统一。这种与物质世界的统一不同在于三点:(一)统一的对象不是简单的物体,而是生命体;(二)生命体显现多样性,而不是单一性或重复性;(三)不是经过简单的方式而是通过整合到统一,使统一中包括了丰富性和差别性。
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有必要用生态统一观去处理问题。欧洲绿党在对欧洲的一体化上的态度很能说明问题。它们开始反对欧洲一体化,特别是反对欧洲联邦的主张,其主要原因就是担心这种统一造成权力剥夺了权利以及多样化的丧失。这种对统一的看法显然是不全面的,是用物质统一观看问题。在经过多年的磋磨后欧洲的统一加快了,绿党对此也不特别反对了,并且积极参与欧洲议会的选举,他们在欧洲议会中发挥着比在各国议会更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绿党现在推动的统一是生态的统一,各国各民族的特性和权利在这种经整合而达到的统一中不仅末削弱反而有了更好的施展舞台。
二、发展理论
发展就是肯定了一种变化。传统的发展观认为,这种变化一定要有量的增长和质的提高才叫发展。生态主义者在很多文件中特别反对增长论,认为这种增长是单向度的机械的是以牺牲或忽视其它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为代价的。生态主义者反对以增长为标准的发展观是正确的,因为对于人类而言,社会的发展用增长作为衡量尺度是极不全面的,它是将发展中一个低层次的标尺去度量许多高层次的状况,它容易使人们去片面发展而丢失全面发展。
生态发展观不是增长的发展观,而是进化的发展观。它承认生物界中生命个体的繁殖增长,承认每代生命个体体质的提高都是进化中的发展,但这还不充分。进化性的发展更看重生命个体的个体获得。这就是说,随着生命体的增长,个性化也要加速。个体虽增多,但愈来愈丧失个性,这不是进化,而是退化,从而也不叫发展,而叫倒退。同时又从发展的客观上看,生物的变化如愈来愈表现为精神性质的强化,这是进化,反之是退化。进化促成的是物质的精神转化,甚至当物质量减少而精神性加重时,这也是发展,而非倒退。从进化的发展观看,发展是一个从简单的低级物质形式向复杂高级的精神形式演变的过程。社会的发展也应如此,当社会显示着愈来愈多的个性以及物质文化生活中文化内容的比重愈来愈多时社会是在发展着。
生态发展观的另一重要思想是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可持续发展是直接从生态发展学中引出的概念,原本指林业和渔业在利用森林和鱼类资源时,如采伐和捕捞量符合森林业和鱼类的自然生长规律时,这种采伐和捕捞可以周期的进行下去,反之会造成或是未充分利用资源或是使资源枯竭。当这一原理应用于社会时,那就是发展应满足两个基本要求:(一)全面性要求,即某项事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与之相关的其它事业为代价;(二)长期要求,即任何事业的发展既要从目前的或此代人的需要出发,也要为未来或后代人奠定继续发展的基础,更不能以牺牲未来和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同时要说明的是,发展还不能牺牲前辈人给我们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只有这样才是可持续发展。
进化的发展可以作为历史的发展观来看,它比可持续的发展观概括的范围更大,是以整个社会发展为对象,适用于政治哲学,用它来认识社会历史的演变。可持续的发展观可以作为政党纲领、政府政策的发展理论,以经济为主要内容,可以具体指导社会各项事业。
三、稳定原理
在生态学中有稳态(Homeostasis)的说法,了解生态学中稳态一说,对于政治生活的稳定理论有重要意义。
在生物系统中,生命个体、种群、群落都有一种趋于稳定的状况,因为只有在稳态中,生命个体才有最佳的生殖和活动条件,同时在种群、群落与环境互为因果的关系中也因稳定而使整个系统显现了最佳的生态状态。
生态学中的稳态,不是像物体那样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生态学中的稳态,是生命个体、种群、群落依靠生命体的机理和种群、群落、环境的互动作用产生的机制而让变化中的各种条件有的被利用,从有的被限制、有的被排斥,从而达到稳定状态。因此,稳定不是静止,是一种运动的平衡。其次稳定不只是利于生存和繁殖,而且还有为进化发展提供基础。物种个性化的演变,精神性的增强以及向更高层次的突变都是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最后稳定的机制也在进化中,在物种进化到高级阶段时,稳定机制也从简单到复杂,如高级的哺乳类动物就比低级的爬虫类动物的稳定机制、机理复杂得多。生态学中有一原理:“稳定性是与复杂性相联系的,系统更复杂,它也就更稳定”。(注:李振基、陈小麟等:《生态学》,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6页。)从这一原理中可以引出,各种机体有不同的稳定机制,高级机体不适合低级的简单的稳定机制,否则会造成机体的萎缩或退化,反之低级的机体建立不起高级的复杂的稳定机制。
生态系统的稳定机制是自然演变中形成的,不可能由物种有意识的去建立。但人类社会的发展所需要的稳定机制却是由人的活动去建立的。人从生态的稳定机制可以得到启发用以完善社会的稳定,那就是稳定不是目的,进化发展才是目的,稳定是为发展提供前提条件,两者的关系不能混淆;稳定不是静止不变,而是对变化因素的调节;稳定是靠机制来实现的,而机制必须随社会的发展而进化,固定一种稳定机制对于社会的进步是不利的。
四、生态正义观
生态政治中将伦理原则转为政治原则,必然会出现生态与正义的问题。伦理中的许多善的规定不可能都转化为政治原则,但其中的正义观早已在传统政治中有指导性意义。如果我们把对生物界的保护看作是为了人的长远利益,为了同情心的满足进而转为是出于生态正义,我们的生态思想就显得更为深刻了。这样,当我们承认物种与人类一样有平等的生存权、有自由的发展权就有更高的精神境界作为依据了。
生态正义还必须与社会正义相协调。当社会正义得不到实现时,人们对生态福利的享有是不等的,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和群体必然也是以弱势影响着生态。生态环境的恶化肯定是强者的责任大,因为他们消耗着大量的由环境付出代价的人造产品;生态福利的享有肯定也是强者占优先,因为他们有财力和时光去旅游观赏、去领略治污后的美妙风光。因此,富人应比穷人对生态负更多的责任,富国应比穷国在全球环境上肩负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生态正义还要去调节生态利益与传统文明的关系,与社会一些合法权利的关系。从整体上来说,各民族的传统文明中都有敬重自然的观念,在此情况下,生态正义是与传统文明相适应的。然而也有一些传统娱乐和生活习惯、一些传统信仰仪式是违背生态利益的,比如一些专食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惯以及一些虐杀动物的娱乐表演,都是违背生态利益的。毫无疑问,民族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应受尊重,但若它们中的一些内容与生态利益相冲突时,从生态正义的视角看,应是生态利益优先,这些内容应有所改变,或由国家制定相关法律给以限制或作有补偿的取缔。另外,生态利益还可能在特殊情况下与社会认可的一些权利起冲突。比如专利权、知识产权的确立是列人类精神文化价值和创造力的保护,但不能因此将这些权利置于生态正义之上。当人类面临突然的大规模病害袭击、物种面临毁灭性灾害时,生态利益也应优先。这时有条件的放松与解救生命和拯救物种有关的专利和知识产权,是符合生态正义的。
文明的进步会使我们人类不只在善恶对立中求发展,也会愈来愈多遇到许多善事善行之间的矛盾,在好事与好事之间作选择。生态正义的提出正是人类文明的这种进步的反应。
五、人权
生态系统当然是宇宙物质系统的一部分,但不同于天体系统、地质系统那样基本是依物理化学关系结成的系统。生态系统有其物理化学性质,但就其特性而言,它是有机系统。
生态系统的有机性显示在基因、细胞、器官、生命个体、种群、群落的相互关系之中。其表现为:
(一)它们的关系中存在着能量、物质与信息的流动与交换,这种流动和交换将它们整合成一个共生共存的整体。(二)生态中仅有上述的整体关系,还未具备充分的有机性质。在生态系统的各个层次自身还出现相似又相异的机理。基因与细胞、细胞与器官、器官与个体等等都有着死活与生长的机理,都与各生态层次与环境有一种代谢关系,就是最简单的基因也和生命个体一样是有机活体,并不是元素和元件,从而它与个体生命一样具有独立的伦理价值,出现等值不等义的生态效应。这种在生存和发展的机理上相似又相异的状况,不仅是物种进化的内在基础之一,也是各层次结构具有伦理价值和权利的依据。
对有机思想的上述认识,会将公民个人看作是一个权利的体系,而不是社会的螺丝钉或机器零件。近代民主制已使个人作为一个基本权利单位享有法律所规定的种种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两大类,一是个人享有的法律所规定的如言论自由、婚姻自由等权利;二是个人作为家庭成员、社区成员、团体成员、种族和民族成员共享或分享的群体权利。现在生态有机思想,让基因、细胞、器官等人的内在组织有科学上的以及伦理上的内在价值,从而可以使它们成为权利对象、立法对象。现代国家在追随科学发现和生态认识之后,已将个人的性取向、器官、生殖细胞、基因作为权利对象加以立法。然而,性别、器官、生殖细胞和基因又是从生理关系上、社会关系上归属于个人的,因此,这些新的权利就成为个人权利的一部分,我们称为有机权利,以别于社会权利。这样,人权向外是各种社会个人权利和群体权利的展开,向内则是各有机权利的展开,从而成为权利体系。
六、遗产与遗传
遗产是指去世的上一代人留给此代人、此代人今后去世后留给下一代人的物质财产和文化财富。为了使财产的继承体现人类的正义、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得到保护及有效利用,各个时代的各种政权围绕财产的继承问题制定了种种法律。而当今人类进入了一个科学技术十分发达,人与自然、自身的有机结构、人与人之间的生态关系愈来愈清楚的时代,人类不仅要解决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发展的问题,也要面对与物种、基因、细胞、器官的遗传、结合、转换等问题。
从政治上、法律上对遗传问题作出规定,比遗产问题要困难许多。这是因为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是人类自己的创造物,法律作如何规定,是可以预测其后果的。可是要制定出“遗传法”那就既艰难又有风险了。这是因为,在生命的遗传和变化上我们不能脱离自然的参与,而自然对于我们始终留有未知领域。然而,如果遗传问题、生命变化完全是个自然过程,政治是没法对其加以规定和立法的。但人类确实通过不断创新的科学技术去影响遗传和干与生命变化,这就使制定“遗传法”有了必要也有了可能。
人对遗传和生命机体的变化的干与表现在这几个方面:首先,通过人工授精、优选精子和卵子去创造新一代;通过克隆等技术而出现的新的繁衍方式;通过不断智能化、生态化的呼吸器、起搏器、人工瓣膜、电子眼、助听器等而实现人机的有机结合,从而补救扩张了人的生理功能,实现人体非生殖的部分更新;利用器官移置、转基因等技术将他人甚至已死亡的人的部分活体与自己整个活体结合,也实现了人非生殖的更新;利用其它物种的基因、细胞、器官与人的机体结合,打破了物种之间在机理上的界限。对人的机体通过科学技术实现的变化,不仅伦理道德要加以关注和调节,政治与法律也要去关注和调节。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里所说的“遗传法”,不只指纯生理学上的通过生殖而实现的遗传。这里的遗传也包括前述的非生殖的转换、结合,凡是改变了人的繁衍方式与影响了机体功能的事项皆列为生态政治中的遗传问题。生态政治在关注和解决这些问题时,不只要有利于科技的发展和人的功利需要,同时还要受人类尊严和人类伦理的约束。比如,可不可以将个人器官、生殖细胞、基因商品化尚是一个争辩中的问题,但不能建立器官、生殖细胞、基因市场则是为多数人所承认的。人体一旦成为商品就是奴隶,所以被取缔,而人的有机部分也不应成为商品,但可以有偿的捐赠,这也是许多人的看法。同时还应注意到,基因、细胞、器官虽然是归属个人的,但在现代科学技术的作用下,它们又可以离开它们原有的生命体系并入其它生命体系,以及原有个体性命死亡了,它们仍可被特殊方式保存而存活在人间。这又使得这些基因、细胞、器官有了独立于个体生命的意义和价值,从而使遗传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遗传问题虽然是个极复杂的问题,但是为了文明的进步和人的尊严,政治必须作出反应。对其后果能清楚确定的,应制定有关法律加以禁止、限制或保护。对于一些其后果不能确定,但影响面又广的,可由国际间政府组织制定出普范适用的规则,或是缔结有关公约规范政府、团体和个人的相关行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关于人类基因组与人权的一般声明》,欧洲理事会制定的《生命伦理公约》就是这样的政治文件。
生态政治提出遗传问题会使人类发现了与物质、文化并列的又一人类财富源泉,打开了人类一个宽阔的利益新领域,对它加以政治的规范,可以避免新的利益冲突的恶化和伦理丧失,可以获得生命的优质享有、出现许多前所未有的人生福利。
七、生命本位与人类本位
在生态思想中必然要出现人类本位主义和生命本位主义的矛盾和选择。生命本位主义认为所有的生命体无论是低等和高等的不仅是等值的,而且是权利平等的。人类本位主义以人类为中心,认为人类保护其它物种是出于人类的长期利益所使。这里的矛盾可以这样去统一:在经济和政治领域,必须以人类社会的发展为主,但要从生态发展观去看待发展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生态的人本主义而非单纯的人本主义;在文化、美学、信仰领域中,可以保存人本主义和生本主义,生本主义者可以去敬畏自然和崇拜自然。
生态的人本主义的另一个思想是:人类虽不去讲与某一生物的平等关系,但要确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承认人与物种在生存上的平等权。将人类主体地位与生态价值观结合起来,对物种的权利应作这样的认识:
(一)承认物种有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但这权利只是对人类而言的,因为只有人类才是能依权利意义去行为的物种。所以除人类外其它物种之间的自由竞争,不能视为权利侵犯,而人类去侵害物种的生存和发展则是侵权的犯罪行为。(二)对濒危物种和退化中的物种,在不威胁其它物种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下,人类有将其保护和扶持的义务。(三)物种的权利是种的权利不是个体的权利。人类将许多动植物和微生物作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资源,这是自然进化所形成的生态关系,不必为此有犯罪感。同时人类的安全受到一些生物的危害时,给这些生物个体以一定的生存制约也是符合生态关系和生态伦理的。但当物种是稀缺和处于退化情况时,对个体的侵害相当于对物种生存权的侵害,因而人对其个体的侵害也是犯罪行为。(四)人类对物种个体存在善待的义务。必须立法禁止虐待动物,愈是具有精神性的动物愈要加以善待。对动物实验应慎重,并对被实验动物应用科学方法减轻其痛苦。(五)当物种个体的基本利益与人的非基本需求相冲突时,如一些人为满足奢侈的需要而去追求动物的皮毛制品,此时社会应使用一些措施来约束这种需求,使人的奢侈需求让位于动物个体的生存利益,人权和物种权利的关系是一个新的理论领域,对这个领域,政治研究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很不完善。但不管怎样,人类的科学研究与思想活动在扩大自己的领域时,伦理和政治意识也要紧跟其后,对其有所探讨和理论准备,以便今后使理论可以转为有正确方向的政治行为,推动人类政治生活向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