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废物再利用的国际化_再生资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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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从日本出口的碎铁、旧纸等再生资源正在增加,而日本国内的废品再利用企业收集不到再生资源,出现了开工缩小和违反民事再生法的企业。此外,含有稀有金属等稀少资源的电气制品等作为旧货或再生资源出口。因此有人认为,即使从资源安全保障的观点来看,也应该抑制再生资源和旧货的出口。而在出口对象国,在废品再利用的过程中,污染问题和无法再利用的废物丢弃问题、制品寿命短的旧车使用后放弃不管的问题等已经出现。

本文拟概观再生资源、旧货的贸易情况及限制的动向等,然后对有关贸易限制的讨论加以整理。

一.亚洲的再生资源、旧货等的贸易

在亚洲地区,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再生资源、旧货等的交易。下面概述一下代表性再生资源等的贸易动向。

1.主要再生资源贸易的动向

表1就1990年和2006年的亚洲各国和地区的主要再生资源的进口量进行了比较。亚洲整体的进口量有了增加,例外的是日本的进口量减少了。与2006年各国的进口量相比,中国的再生资源的进口量特别大。尤其旧纸1962万吨、废塑料568万吨、碎铜494万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是相当大的数字。但中国的有关碎铜的进口统计包括了铜与铁等其他金属混杂的混合金属,铜分实际上只有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左右。

再生资源贸易量增大的原因有如下这些:①随着废品再利用法的完善,发达国家的再生资源回收增加了;②各种制品的生产基地从发达国家转移到中国等亚洲国家和地区,发达国家内部用不完再生资源;⑧中国等亚洲国家和地区正处于经济增长的过程,而且出口也在扩大,因此对资源的需求在增加,仅靠国内发生的再生资源无法满足资源需求。

2.旧货的贸易

关于旧货贸易,单从贸易统计难以了解其实际状况。日本通过HS分类的修订,给旧车和旧摩托车分配了与新车不同的统计编号,已经可以得到旧车和旧摩托车的出口量和出口额的统计数字。旧车的出口数量2005年为94万辆,2006年为113万辆。但是,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贸易统计并没有分配编号,不能把握实际情况。

关于在贸易统计中无法直接了解的旧货的数量,可以用两种方法推算,即:根据贸易统计推算出口对象、每月的平均价格乃至出口量;根据对出口商和流通业者的调查等来推算旧货的数量。人们迄今对日本出口的旧货数量进行了几次推算,但关于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数量几乎没有做过推算。

3.有害废物的贸易

包括日本在内,亚洲各国和地区的有害废物的进出口量与欧洲各国相比少了很多(参看表2)。就2004年根据巴塞尔条约规定的事前通知和批准所进行的有害废物的进出口的数量来看,在亚洲地区,有害废物的进口量多的国家是马来西亚(30万吨)。但在马来西亚,2004年将其他国家没有认为是有害废物的粒状高炉熔渣视为有害废物而作为事前通知、批准的对象,因此进口量的数值偏大。2005年由于将这些废物从限制对象中抽出,根据事前通知、批准的有害废物的进口量便大大减少了。

中国2004年根据事前通知、批准的有害废物贸易量并没有公开发表的数字,但中国名义上禁止有害废物的进口,因此可以认为根据事前通知、批准的进口为0。

与此相反,在欧洲各国,德国和比利时的进口超过了100万吨等,与亚洲地区相比,有害废物的贸易相当繁荣。大部分贸易是在欧洲区域内进行。即使在工业发达的欧洲,在一个国家也不能再利用、处理所有的有害废物,还要运到能够妥当地再利用、处理的其他国家的工厂进行再利用和处理。

就日本有害废物的出口来看,最近出口韩国的用过的铅蓄电池等含铅的废物占了大多数(参看表3)。其背景有铅蓄电池进口的增加、铅价格上涨及海外需求等。

资料来源:日本环境省资料。

1997年以后出口的有害废物只有出口到包括韩国在内的OECD各国、即发达国家的废物。换言之,韩国以外的亚洲各国和地区在这近10年期间根据法律没有进口有害废物。

日本进口的有害废物也不少。大多数是在亚洲各地投资设厂的日资企业发生的废物运回日本。其背景是投资设厂的地方还没有形成可妥善再利用、处理的产业(参照表4)。

二.废品再利用类型等的国际化

亚洲废品再利用的国际化不仅仅是贸易量的扩大,也可看到废品再利用类型的国际化和再利用者的国际化动向。下面介绍几个品种的典型动向。

图1 显像管玻璃的处理工序与贸易规则

资料来源:笔者编制。

1.日本对显像管玻璃的再利用

显像管玻璃在铅的再利用工厂仅取出铅,但显像管玻璃的再生在经济上是有利的。其程序如图1所示。在家电再利用工厂回收的显像管和工厂发生的显像管次品被送到显像管的清洗工厂洗净,洗净后的碎玻璃在显像管玻璃制造工厂作为原料得到再利用。

包括次品在内,废显像管本身成为巴塞尔条约的限制对象。此外,玻璃工厂制造的显像管玻璃可以说是电视机和计算机监控器的零件。其中洗净后的碎玻璃是否成为巴塞尔条约的限制对象受到了人们议论。

日本的电视机工厂和显像管玻璃工厂转移到了中国和泰国、马来西亚等,因此已有必要将日本家电再利用工厂发生的显像管玻璃出口到海外的显像管玻璃工厂。在亚洲地区,成为巴塞尔条约的对象后,由于办理手续需要时间等,不能顺利地进行交易。另外,巴塞尔条约BAN修正案生效的话,有可能完全不能对亚洲地区出口,因此人们希望将显像管玻璃作为巴塞尔条约对象外的废物进行出口。面临同样问题的德国也提出了洗净后的碎玻璃不能视为有害废物的见解,从德国向拥有显像管玻璃工厂的捷克出口。日本也坚定了不把洗净后的显像管玻璃视为有害废物的方针,与泰国、马来西亚政府交涉,从而使之不成为巴塞尔条约的对象而进行国际贸易。

2.香港、泰国回收的充电式小型电池

锂电池、镍镉电池等用于手机等的充电式电池的可再利用设施在全世界也不多。部分国家和地区虽然实施了充电式小型电池的回收计划,但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无法实行材料再利用,往往出口到国外的工厂等。在泰国,以公害规划局(PCD)为中心实施了手机用电池的回收计划,但回收的手机出口到欧洲。香港则在环保局的号召下,在流通业者等的协助下实施了包括手机用电池在内的充电式小型电池的回收计划,回收的电池出口到韩国并得到了再利用。

3.富士复印机公司在亚太各国和地区的废品再利用

富士复印机公司在泰国建设了拆卸从日本、中国以外的亚太各国和地区(澳大利亚、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西兰、新加坡、韩国、香港、泰国)的顾客那里回收的旧复印机和调色墨水筒的工厂,并于2004年12月开业。关于旧的调色墨水筒,部分零件得到再利用,用于调色墨水筒的生产。回收的旧复印机被拆卸,许多零件在泰国国内得到再利用,但在泰国无法再利用的部分零件要运回日本进行再利用。

没有在各国和地区内得到再利用而集中于泰国的原因是,在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配备技术员、建设工厂是很难的。实际上,通过国际性再利用体系的构筑,再利用率已从在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再利用时的75%左右提高到了99.4%(材料再利用84.0%,隔热器15%,熔渣0.4%)。

三.多种多样的贸易限制

随着上述的循环资源的越境移动,也产生了问题。再生资源在进口国再利用过程中发生了污染问题。此外,还出现了在出口对象国和地区没有再利用而被抛弃的情况。就旧车的利用来看,排气对策还不充分,从而导致了大气污染。此外,蒙古和太平洋岛国有短期使用后放置不管的事例。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上或各国独自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限制措施(参看表5)。

关于无法再利用的废物和有害再生资源的越境移动规则,在“关于有害废物越境移动及其处置的巴塞尔条约”(以下简称“巴塞尔条约”)中做了限制。该条约于1992年5月生效。这是在20世纪80年代有害废物从美国和欧洲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引起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制定的国际环境条约。该条约的基本限制措施是根据贸易的禁止和事前通知、批准进行贸易。事前通知、批准是一种在进行有害废物出口前事先通知进口国政府并取得批准后得到出口许可的制度。关于贸易的禁止,例如禁止与非缔约国的有害废物交易等。此外,在1994年的缔约国会议上,禁止了以最终处置为目的的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有害废物的出口。禁止以再利用为目的向发展中国家越境移动的巴塞尔条约BAN修正案在1995年的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上获得通过,但批准国数量很少,至今尚未生效。

作为事前通知、批准以外的进口限制,有时要求再生资源和旧货在装货前进行检查。这是一项为了避免不能作为再生资源再利用的废物被运出,或实际上不能作为旧货使用的废物被进口而在出口国进行检查的措施。中国把废塑料、碎金属、旧纸等再生资源、以及用于食品加工及石化工业的旧机械设备(旧电机)等作为装货前检查的对象。此外,印尼也将旧纸、碎金属、旧资本货物、旧公共汽车等作为装货前检查的对象。另外,中国还采取了进出口商登记制度。

有些国家或地区及对象物品也有禁止或被禁止进口的时候。例如,印尼禁止有害废物越境移动的进口。中国、斯里兰卡、马来西亚已经批准巴塞尔条约的BAN修正案,禁止了来自发达国家的有害废物的进口。香港也采取了禁止从发达国家进口有害废物的措施。

即使是非有害再生资源,有时也以搁置港口等问题为由而禁止进口。印尼于1992年借废塑料大量搁置于港口的事件之机禁止了废塑料的进口。泰国也于2002年以进口废轮胎大量放置于港口为由禁止了废轮胎的进口。

关于旧货,除了环境和安全方面的原因之外,为了培育和保护本国的产业,也有禁止旧车和旧家电进口的情况。即使在数量上没有加以限制,也有关税等税率很高,不易进口的情况。此外,针对制造日期较早的旧货,也有禁止进口或提高税额等措施。

四。关于循环资源的贸易限制

各国在有害废物、再生资源及旧货方面实行了各种各样的限制,因此可以按没有成为限制对象的分类试行进出口。实际上,如果对废物的贸易限制很严,即使得到再利用也作为旧货进行贸易,反过来如果对旧货的贸易限制很严,便以再生资源的名义进行贸易。处理到何种程度才能避免受到限制,并作为原料或成品出口?这种循环资源处理流程的定义已很重要。本节将探讨各种循环资源的界限。

1.处理流程与贸易限制的实行——以废PET瓶为例

一般说来从回收再生资源到再生利用要经过几个阶段的处理流程。看处理到哪个阶段,有时会改变贸易限制的实施方式。第二节所介绍的显像管玻璃的情况也是典型的例子,但这里拟以PET瓶为例加以探讨。

就PET瓶来看,在弄碎、洗净的过程中会出现20%左右的残渣。如果认真地进行处理,也有可能减少残渣,但也有积存了很多残渣的地区。如果出口压缩状PET瓶,在进口国会出现20%左右的残渣,这样,进口国的人们会批评出口国把废物硬推给别国。如果弄碎、洗净,便不会有什么问题。

中国不允许压缩废PET瓶的进口,以弄碎、洗净的薄片状为进口标准。此外,菲律宾将压缩状PET瓶视为巴塞尔条约中的事前通知、批准的对象。日本也于2005年1月19日向各都道府县知事及各市市长发送了题为“关于防止废PET瓶等的非法出口”的通知,指出“在废PET瓶等当中因存在残留物和混入物,在其发生腐败及恶臭等时,就很有可能违反巴塞尔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号(2)(关于有害废物的越境移动及其处置规则的巴塞尔条约附件Ⅱ、Y46的‘从家庭收集的废物’),有时还要作为废物处理”,“把市街村收集的废PET瓶等卖给国内企业后,该企业如果欲将废PET瓶等用于出口,为了再生利用,要求该市街村通过将欲用于出口的废PET瓶等加以区分、洗净、裁断等,确认它们是否处于已妥善处理过的状态”。进而,经济产业省和环境省于2006年1月共同宣布了废PET瓶的标准。

2.旧货与废物

用过的电子电气制品用于旧货贸易的情况也不少,因此如何判断旧货与废物的界限便成了问题。

香港通知进口商对用过的电视机和计算机监控器在出口前进行常规确认,并进行包装以便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澳大利亚政府也与业界商量制定了区别旧货和废物的指导方针。

在2006年11月底至12月举行的巴塞尔条约缔约国会议上,在手机合作计划中制定的“关于回收的手机越境移动的指导方针”表明了将事前通知、批准用于部分旧货的想法。指导方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接受过检查、在出口目的地得到再利用的旧货将与新货一样对待。

(2)不接受检查便出口、被视为有害废物的旧货将成为事前通知的对象。

(3)知道受到检查、在出口目的地得到修理且修理后被扔掉的旧货中如果含有有害物质,将成为事前通知的对象。

(4)即使知道受到检查、在出口目的地得到修理,但如果修理后被废弃的旧货中不含有害物质,将不成为事前通知的对象。

此外还提议,事前批准应该可以选择如下方法:除了以往的书面批准以外,通知后,如果没有收到批准的回复.也可进行出口。该指导方针不具有强制性,而且主要是针对手机,也有可能以同样的方式对旧的制品加以限制。

3.再制品与旧货

美国对用过的制品的零件进行再利用,将具有与新产品同等耐用年限的制品称为再制品(Re-manufactured),将其与旧货区别使用的规定加进自由贸易协定中,并对WTO谈判提出了建议。

所谓的再制品,是将用过的汽车、建筑机械等加以拆卸,洗净并检查其零件,按需对进行过焊接、表面机械加工及电镀等的再生零件(Recovered Goods)加以利用、制造的产品,预计它们具有与新产品同样的耐用年限,达到与新产品同等的标准,可得到与新产品同样的保证。

在美国与新加坡及澳大利亚、智利等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写进了这样的规定:对使用过的制品进行拆卸后得到的再生零件与原生产国无关,可将拆卸这些零件的国家作为原产国。进而,就利用再生零件生产的再制品来看,如果该再制品在该国组装,也将成为自由贸易的对象。

美国在WTO的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谈判中,于2004年11月就其他国家的贸易壁垒之一列出医疗器械、重工业用机械、纺织品、汽车等的旧货及再制品作为谈判对象。其后,2005年6月、10月在WTO召开了非正式会议,意图加强有关再制品的意识。

在3R部长级会议及3R高级官员会议上,美国也提出应该减少再制品的贸易壁垒。对此,发展中国家担心发达国家把耐用期短的旧货和不能再使用的废品以再制品的名义运往发展中国家。为了消除发展中国家的担心,关于在通关检查阶段如何对再制品和一般旧货进行区分,有必要提出具体的做法。

如上所述,在围绕再生资源、有害废品、旧货的越境移动限制的议论中,大体上并存着3种类型:①禁止贸易;②在遵守事前通知、批准等一定规则的情况下有可能进行贸易;③可以自由地进行贸易。人们正在探讨如何划分界限来辨别它们到底属于哪一种分类。

结束语

关于如何限制再生资源和旧货的贸易,可以利用以往的国际经济学中有关环境和贸易的论述来加以考虑。因为其中有不少诸如是禁止贸易还是课以关税等值得参考的论述。但另一方面,事前通知及批准、装船前检查、进出口企业的登记制度、国际舱单、废品及旧货、再制品的区分等,在国际经济学中没有得到充分论述的部分也不少。作为今后的研究方向,应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各种贸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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