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_税收论文

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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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知识经济的挑战,我国已决定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重要战略之一。为促进这一战略的顺利实施,有关配套政策必然要作相应的改革。本文拟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政策改革取向谈些粗浅看法,旨在抛砖引玉。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的不足

1.现行增值税税制不适应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要求。

首先,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款不能抵扣。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普遍较高,“生产型”增值税实质上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品的税负,直接影响对高新技术的投资。此外,“生产型”增值税导致对购入固定资产重复征税,造成出口产品价格包含某些税收成分在内,不能实现充分退税,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也影响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其次,现行增值税并非全面征收,还有大量行业未实行增值税,其相关费用开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采用,科技产品成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新产品的上市,需要大量的宣传广告费用,这些费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些无异增加了企业界的税收负担,影响科技企业的发展以及生产企业技术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

2.现行所得税对科技的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1)优惠对象不科学。 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单位(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其项目。这一方面使优惠缺乏针对性,促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另一方面容易出现优惠滥用的现象,使高新技术企业收入和“四技”收入中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科技优惠政策。此外,上述优惠方法也增加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认定的工作量,加大了征管的难度。1996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中开始对企业研究活动实施鼓励措施,即允许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比例在税前扣除, 但仅限于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其应税所得额。对非盈利企业的税收歧视可能会人为造成或加剧“亏损——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亏损加剧”的恶性循环。

(2)优惠方式单一。 对科技的税收优惠仅限于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定期减免,没有采取像国外已普遍使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方面的措施。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中,虽也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但有较多限制,且并不直接针对技术进步方面的设备。

(3)现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不同时期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所不同,新税制实施后各地采取了各种不同的财政返还政策,与税改前的情况实质上如出一辙。对开发区内的企业只规定减税开始日期,不规定减税停止日期,将会形成保护落后,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目前对区内区外企业在税收上区别对待的做法,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初衷,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挤往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假注册”。

3.税收征管改革相对滞后,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成本较高。

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和会计电算化水平很高,但由于税务局的计算机网尚未与纳税人的计算机接通,纳税人仍须上门申报,纳税成本仍然较高。此外,目前税收的计算机审计还是空白,纳税人不得不保持人工和电子两本账,加大了稽查成本。

二、具体政策建议

1.全面提高认识,把促进科技进步置于税收工作的重要地位。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税收与科技进步的关系有一种误解,认为要促进科技进步,就必须减免税收收入。其实,根据国际经验,税收支持科技进步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减免税收,有时开征某一特种目的税同样能起到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如韩国开征的教育税和法国曾经开征过的学法税。两国开征这两种税的目的在于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为发展技术密集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准备人才。当然,科技进步在很多情况下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税收收入会因此而下降。如前所述,科技的进步必然会带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从而为税收创造取之不竭的丰富税源。我国过去税收收入长期处于过小的规模,这与科技落后、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效益差是直接相关的。因此,我们必须全面提高认识,消除顾虑,切实把支持科技进步放在税收工作的优先地位,理直气壮地做好促进工作。

2.深化税制改革,增强税收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功能。

我国税制经1994年的改革,在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提高效率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从推进科技进步的角度来衡量,现行税制则缺乏力度,必须深化改革。

(1)改进增值税。从聚财功能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最多, 消费型增值税最少。但从鼓励投资与促进科技进步着眼,则消费型最优、生产型最差。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多采用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其中发达国家基本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出于财政上的考虑,是世界上极少数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之一。为支持科技进步,我国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对现行的增值税进行改进,最终应向消费型过渡。

(2)实行加速折旧。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规定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偏长(房屋建筑物为20年,机器设备等为10年,其他为5 年),且规定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必须扣除残值。此外,税收法规还规定,国内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得加速折旧,“三资”企业的固定资产虽可加速折旧,但只限于受酸、碱性腐蚀及长年处于震荡、运转状态及中外合作企业的某些固定资产。实践证明,加速折旧对企业从事科技开发、提高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于此,我国税法应在企业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方面注重加速折旧问题,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行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允许某些特殊企业选择自由折旧,并允许不扣除残值计提折旧。

(3)给予投资税收抵免。与加速折旧相比, 投资税收抵免能给企业技术进步带来更直接更明显的税收利益,因而更能产生刺激作用,是发达国家或科技进步国家经常运用的方法。然而,我国税法至今尚无关于投资税收抵免的规定。为健全我国税制,应考虑增加投资税收抵免的有关条款。

(4)放宽费用列支标准。在增值税方面, 允许从高新技术产品的应税销售收入中扣除准予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所得税方面,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高新技术开发投资风险准备金。

(5)调整减免税政策。一是规定企业、单位、 个人及我国经济组织、外籍人员等取得的技术转让费收入及类似的收入,免征或按特别优惠税率征税。二是减少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行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例如,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方面,可以考虑逐步减少或取消一般生产性企业的“两免三减”优惠,优惠政策重点向高新技术或先进技术企业、出口企业以及国家鼓励的产业、行业和项目倾斜。三是统一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两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优惠期满之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此项优惠规定。对先进技术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厚此薄彼,有失公平,法理不通,必须尽快予以统一。

3.借鉴国外经验,注重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

税收负担的轻重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即税率与税基。税负与税率和税基呈正比关系,或者说,税率一定时,税基大税负重;税基一定时,则税率高税负重。为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进步的效果,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讲究税收优惠的方式,注重搭配使用。在税率和税基两者之间,侧重点在税基方面,如实行加速折旧,增加费用列支,给予投资抵免等,这主要是为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放矢,针对性强,效果好。相比之下,我国的税收优惠方式则侧重于优惠税率、减免税方面。应该说,优惠税率、减免税等不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可以灵活有效使用。因此,我国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税收政策上应较多地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列支等优惠方式,必要时甚至可以考虑开征一些特定目的的税种。在实施促进科技进步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要加强税收跟踪管理,认真检查督促企业所提的技术开发费、风险准备金及享受的减免税金是否真正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力求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益的最大化。此外,应注重将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金融、外汇、投资等其他政策的配合作用,为企业推进科技进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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