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产税制度模式的选择与设计_遗产税论文

我国遗产税制度模式的选择与设计_遗产税论文

我国遗产税制模式的选择与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遗产论文,模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模式选择

我国遗产税制模式的选择,既要借鉴国际经验,也要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选择总遗产税制较为可行。因为我国有关财产申报、登记、继承、处理的法律规定不健全,人们的纳税意识尚待提高,征管手段较为落后,如果采用分遗产税制或混合遗产税制,那么将难以控制税源,容易产生偷税漏税问题,征管复杂,征收成本较高;若采用总遗产税制,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先征税,然后再分割给各继承人,这样既能使税源集中,较易控管,也可避免因财产分配问题而拖延缴税的情况发生。至于采取总遗产税制可能导致的继承人税负不公问题,可以在税外解决。对那些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遗产。

遗产税是易于规避的税种,借鉴国外经验,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要开征赠与税,这一点在我国没有异议。但是,对我国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方式的选择则意见不一。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采用两税合一、一并征收的配合方式;一种认为应采用分设两税、分别征收的配合方式。笔者不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分设两税、分别征收虽然是西方许多国家的做法,能有效防止纳税人以赠与方式避税,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较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也无其他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公民在一段较长时间内的财产赠与情况,实际上难以做到对赠与征税。因此,两税合一、一并征收的配合方式是我国开征遗产税初期较好的选择。为了防止因转移财产造成偷税漏税,遗产税法可规定: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的赠与并入遗产税额计算征收。

二、税制要素设计

1、纳税人的确定。我国遗产税如果选择总遗产税制,那么纳税人应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遗产继承人。

2、课税对象的确定。与国外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遗产税的课税对象应确定为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它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中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矿产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包括保险权益、债权和土地占用权等。此外,由于遗产税是一个涉外税种,为了维护我国政府的权益,我国遗产税在课税对象的确定方面应采用属人和属地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原则,即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居住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外的全部应税遗产征税,而不管他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凡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且居住期不满一年的被继承人死亡,应对其在我国境内遗留的财产征税。

3、税率的确定。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财富的分配,促进社会公平,防止财富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对社会和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宜采用累进税率。另外,遗产继承所得属于偶然的、非劳动所得,所以遗产税税率应略高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但遗产税税率不宜过高,过高则可能影响个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可能使财产所有人形成不良财产观,在生前大肆挥霍、浪费财产,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参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和各国遗产税税负水平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建议我国遗产税一般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10%、20%、30%、4O%、50%,非直系亲属(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孙女、外孙以外的亲属)继承遗产适用50%的最高税率。

4、减免税和扣除项目的确定。为了公平合理地征收遗产税,大多数国家的遗产税法都有减免税和扣除项目的规定。我国遗产税法也不应例外。考虑到我国公民近年来的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地区间、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和消费差距,中央政府可规定近期遗产税的一般免税额为30-6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在这一幅度内确定。对财产总额经各项扣除后不足免税额的不征税,对超过免税额的,仅对超过的部分征税。扣除项目可规定为:(1)丧葬费用;(2)遗产管理费用;(3)被继承人生前未清偿的债务;(4)被继承人生前应缴未缴的各项税款、滞纳金、罚款等;(5)捐赠给各级政府及教育、文化、福利、公益事业等的遗产。此外,配偶继承的遗产应免税,因为夫妻之间的财产是由夫妻共同创造的,是不宜分割的,如果为开征遗产税而人为地要求夫妻财产分家,则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

5、征收管理。为了使税务部门及时充分地了解税源,并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我国遗产税应实行个人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遗产额,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填写遗产税申报表,以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按期纳税。对特殊情况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延期纳税,并加收一定利息。不动产遗产税可分期支付税款。

三、配套措施的完善

遗产税是比较复杂的税种之一,为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开征,还必须尽快做好一系列配套工作。根据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主要应制定、健全和完善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制度和规定:

1、明确个人产权。目前,我国个人财产不但隐蔽,而且产权不明确,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财产通常混在一起,甚至家族企业内的兄弟姐妹之间的财产划分也不明确,这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一大难点。因此,开征遗产税必须解决个人产权不清问题。建议在法律上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父母与成年的有独立能力的子女间的财产、兄弟姐妹之间等的财产必须明确划分,以方便遗产税开征。

2、制定和健全有关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和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财产状况的监控。这是了解和控制遗产税税源,保证遗产税足额征收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甚少,这种法律环境,对遗产税的征管极为不利,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健全有关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处理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规定公民在取得、转移财产时,必须办理相应的申报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如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船管理机关、专利机关、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检法部门和公证机关等有义务监控和提供死者及其财产的有关情况,在纳税人缴纳遗产税前,应冻结其财产。

3、完善《继承法》。由于我国长期未开征遗产税,我国的《继承法》对遗产纳税方面的规定是一片空白,因此必须对现行《继承法》加以完善,以适应遗产税开征的需要。在《继承法》中,应明确规定:继承人须凭税务机关开立的完税凭证方可分割、继承遗产。

4、建立财政评估机制。正确确定应税遗产的价值,是遗产税实施的关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税务部门建立个人财产评估机构,配备专业评估人员,以财产现行市场价格为标准进行评估。我国要利用现有社会上的资产评估力量,建立个人财产评估机构,加强财产评估队伍建设以及对财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确保财产评估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标签:;  ;  ;  ;  ;  

我国遗产税制度模式的选择与设计_遗产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