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民”模式初探--兼论其合理性和局限性_农产品论文

“公司+农民”模式初探--兼论其合理性和局限性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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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热潮中,“公司+农户”作为一种新事物、新模式,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认同。那么,究竟什么是“公司+农户”?“公司+农户”模式是在什么背景下形成的?它为什么得以迅速发展?“公司+农户”模式有哪些类型和制度特征?与其他企业制度相比,“公司+农户”模式的制度合理性和局限性是什么?从长远观点看,“公司+农户”模式的发展前景如何?这些都是本文试图加以回答的问题。

一、“公司+农户”模式的起源和内涵

(一)“公司+农户”模式的起源

“公司+农户”的提法,最初见于河南信阳地委书记董雷发表的《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有效途径——“公司+农户”》一文。据该文论述,当地农业产业化的历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扶持千家万户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建立一批原料基地;第二阶段是商品基地形成规模,粮油、茶叶、桑蚕、林果、水产分别成为地区性支柱产业,并开始建立“龙头”经济实体;第三阶段是围绕支柱产业,以实体公司为龙头,联系农户,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所谓“公司+农户”,实际上就是指“以实体公司为龙头,联系农户,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做法。文章指出,截至1993年,信阳地区已建立各种“龙头企业”196个,实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产业涉及茶叶、桑蚕、林果、食用菌、种鸡等十几种产品(注:董雷:《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有效途径——“公司+农户”》,《经济日报》1993年7月8日,第2版。)。

这一时期,国内其他一些地区也陆续形成了若干类似的模式。例如,吉林省德惠县,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带动农业发展,形成了所谓“龙型经济”模式。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当地与泰国正大集团合资建立的德大公司,通过向农民提供种鸡、饲料,回购成鸡,培养了一批养鸡专业户。截至1993年,德大公司已建成种鸡场、孵化场、饲料厂、肉鸡加工厂等附属企业7个,发展养鸡专业户500多户,还带动了当地一批塑料包装厂和包装箱厂的发展(注:王为农、吴晓华:《龙型经济:稳农富民的新模式——产粮大县德惠县的实践与启示》,《经济日报》1993年7月11日,第2版。)。

同一时期,河南省三门峡市以80多个企业为龙头,与18万农户签约,建立了多成分、多形式、多层次的“公司+农户”一体化经营模式。其中有灵宝果品产业集团公司,内设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加工包装、购销储运4个公司,在17个乡镇成立了分公司,与101个村的32000户果农签订了果品产销合同。仅1992年就培训果农3万人次,运销果品5000万公斤,还向农民提供化肥6000多吨、农药500多吨,新建冷库收储苹果3100万公斤(注:《“公司+农户”——一种新的经济共同体》,《农民日报》1993年10月3日,第1版。)。

实际上,在此之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的一次“如何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座谈会上,就曾有人提出,“对于小农占优势的中国,仅靠城市化、工业化,运用高新技术把农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很不现实。现实的选择是在政府与农民之间找出联系的纽带和支点,这个纽带和支点就是各种服务性公司(如泰国的正大集团就是以农业、畜牧业为基础的大公司)”。“公司与农民通过联系与合作,使利益一体化,把国家对农民的行为转化到公司”,“把农村发展经济、组织创新建立在非政府组织形式基础之上,……发展扶持实力强的农村公司,组建大的集团公司,利用公司形式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注:吴尚民、袁永康:《将农民引向市场的基本思路》,《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第5期。)。

也是在此之前,余国耀等人介绍了汕头市政府组建汕头农业投资公司,与农民企业家合作,租用当地农民弃耕农田,建立新农基地,从事水产养殖、果树花卉等生产的事例。文章指出,公司从事农业经营的形式,除了与农民企业家合资以外,还有多种与农民联合的其他形式。(注:余国耀、鹿生伟:《汕头建立农业投资公司,加快农村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沿海新潮(汕头)》1993年第2期。)。

回顾我国改革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自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原有的国营、合作商业企业就开始了直接面向农户的购销活动。但是,除了国、合商业企业以外,其他公司大举进入农业领域从事生产和购销活动,则是1992~1993年前后集中出现的一种新气象。

(二)“公司+农户”模式的内涵

“公司+农户”这一提法,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理论术语,而是一种比喻性用语,用来描述我国分散和相对封闭的农户借助公司这一形式与市场发生联系的做法,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人们对“公司+农户”模式内涵的理解和解释有所不同也就不足为怪。迄今为止,人们对于“公司+农户”模式的内涵,大体上有两种见解。

一种见解认为,“公司+农户”是一个特指范畴。所谓特指,就是说,“公司+农户”仅指公司与农户之间通过签约形式建立固定供销关系的经营模式。这里所说的供销关系,不是指一般的供销关系,而是指互惠互利的供销关系。因为公司与农户订立一般供销合同的做法早已有之,而订立互惠互利供销合同的做法则是近年来出现的新举措。例如,董雷的文章认为,“公司+农户”就是以实体公司为龙头,联系一定的农户,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公司有偿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和资金技术,农户按公司的生产计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产品由公司以合同价格收购销售(注:董雷:《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有效途径——“公司+农户”》,《经济日报》1993年7月8日,第2版。)。《“公司+农户”——一种新的经济共同体》一文,也认为“公司+农户”模式的核心是用合同连接农户,“将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经营者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注:《“公司+农户”——一种新的经济共同体》,载《农民日报》1993年10月3日,第1版。)。

另一种见解则认为,“公司+农产”是一个泛指的范畴,它不仅指公司与农户以签约形式建立互惠互利的供销关系,还包括合资、入股的紧密型联合,也包括不受合同约束的松散型联合。例如在余国耀等的文章中,列举了公司与农民企业家合资办农业企业;公司与农村专业户合作经营,农民出土地,公司出资金,收益按比例分成;农民出土地、劳力,公司提供生产资料,产后由公司定价收购产品,扣除投入成本,统一组织销售;公司与农户挂钩经营,公司提供技术、物资和服务,并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其中,第一种属于国营公司与农民企业家个人的资本联合,第二种属于国营公司吸收农户土地入股的紧密型联合,第三种属于公司与农户之间签约的互惠型联合,第四种属于双方没有严格约束关系的松散型联合。此外,有人认为,“公司+农户”模式还包括公司与农户之间实行“租地-雇工经营”(注:关喆:《农村改革试验区的农业产业化实践》,载《探寻农业产业化之路》第165-168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或“土地反租倒包”形式的联合。

二、“公司+农户”模式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背景

“公司+农户”模式是在怎样一种大背景下形成的,为什么会成为近年来农业发展中的一个热点,这是很值得在理论上深入探讨的一个问题。

(一)农产品卖难现象,凸显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业经济基本上是以自给自足为主,少量剩余农产品通过国、合商业企业按计划进入流通领域。从80年代初到1992年,我国国民经济体制逐步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此期间农业商品生产的规模迅速扩大,计划流通的比重日益缩小。在这种情况下,自1983年以后到1993年以前,我国先后发生了两次大的农产品卖难现象。第一次发生在1982~1984年期间。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农业生产从集体统一经营为主转向以家庭自主经营为主,部分农产品流通逐步退出统、派购序列,流通渠道也从国、合商业企业单一渠道转向多渠道自由流通。但是,随着农民家庭自主经营范围的扩大,部分退出统、派购序列的农产品总产量迅速上升,销售渠道不畅,于是出现了第一波农产品卖难。当时发生卖难的农产品,主要有茶叶、柑桔等,从而引发了某些地区砍茶树、砍桔树的现象。第二次农产品卖难发生在1989~1992年期间。1985年全国取消了实施30年之久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代之以对少数农产品如粮食、棉花等实行国家定购制度,定购任务以外的农产品基本上都放开经营。在此期间,一些后放开经营的农产品,特别是与乡镇企业发展有着密切联系的纺织原料类农产品出现了大范围的供不应求现象,导致这些产品生产的盲目扩大。到1989年以后,这些产品市场已呈现饱和状态,加工、流通部门库存积压,于是发生了第二波农产品卖难。

两次农产品卖难说明,转向家庭经营以后的分散农户,无组织地盲目生产和自营销售,难以与经常变化的市场供求形势相合拍,农民需要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已成为各方面的一个共识。

(二)国、合商业企业改革滞后,难以恢复农产品流通主渠道的地位

如何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入市场?最初人们把较大的希望寄托在原有的国、合企业身上。但是由于国、合企业改革滞后,不适应市场竞争环境,一直未能及时填补这一市场空缺。在统购统销体制下,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有两个,一个是国营商业渠道,一个是供销合作社渠道。其中,国营渠道又分为两块,一块是国营粮食系统,主要从事粮油食品收购、储运、加工和销售;另一块是国营副食系统,主要从事蔬菜、水产、肉、禽、蛋等鲜活产品的购销。供销合作社是另一个农产品流通主渠道,在其下面设有若干专业公司,主要从事农用生产资料,包括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的供应,以及棉麻、蚕茧、羊毛、茶叶等农副、畜牧、土特产品的收购、储运、初加工和销售。

1982年特别是在1985年以后,随着粮食、棉花以外的各类农副产品逐步退出统、派购范围以及城、乡农贸市场的普遍建立,国营、供销合作企业在各类农副产品市场上的垄断经营地位被打破,经营环节多、经营成本高、经营方式不灵活等弊端日益突出,逐渐失去市场优势。加上在1985~1989年期间,部分国、合企业参与农产品抢购大战,致使其库存爆满、资金占压,亏损严重,最后被迫退出有关农产品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各类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出现重大空缺,给其他企业进入农产品市场创造了良好机会。

(三)外国大公司的进入,给国内企业树立了榜样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批外国涉农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给国内涉农企业的发展树立了榜样。

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涉农企业要数泰国的正大集团。正大集团原是泰国的一家以饲料加工为主、兼营其他农产品经营的大企业。早在80年代初,正大集团就率先进入中国,在深圳建立了第一家合资饲料厂。截至90年代初,正大集团在全国各地已投资建立了100多家企业和合资分公司。围绕畜、禽、水产饲料的生产和推销,正大集团还在中国建立了配套种鸡场、种猪场以及多级技术服务体系。例如,他们采取由中方联营公司与农户签约,向农户提供鸡苗、饲料、防疫药品和饲养技术,按预定价格回收成鸡等方式,推动各地养鸡业的发展,带动饲料销售。这种经营方式很快为国内其他一些饲料加工企业所模仿,出现了四川的希望集团、广东的温氏集团等一批大型饲料企业。其中温氏集团就是仿效正大集团,采取与农产签约,以提供技术支持和回收部分产品方式来扩大经营规模的。

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农业生产、进行市场经营的另一个范例是瑞土的雀巢公司。雀巢公司的牛奶、咖啡产品早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打入中国市场,在此后的近10年时间里,他们不断探索在中国直接建厂、就地生产的可能性。80年代末,雀巢公司首先与黑龙江省政府达成了在双城建立一家合资奶制品厂的协议。1990年,双城雀巢有限公司正式投产。为了保证奶源供应,雀巢公司在双城建立了一个面积达1250平方公里、覆盖10个小镇、156个村庄、含5.8万农户的采奶区。公司不仅在采奶区建立了一套有效的牛奶采集网络系统,而且为农民提供饲料种植和奶牛喂养、牛奶采集方面的技术支持,从而提高了产品质量,降低了经营成本(注:春秋(编译):《雀巢开创的文明》,第42-55页,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年版。)。

1988年,雀巢公司又与云南东莞糖酒集团公司合资,建立了东莞雀巢有限公司,开始在云南思茅地区发展咖啡生产。为了推广咖啡种植,东莞雀巢公司建立了咖啡苗圃,成立了专业培训部和两个咖啡收购中心。雀巢公司通过当地供销社与农民签订种植合同,由公司以赊贷方式提供树苗、化肥、农药,由农民在第一次收获后按成本价偿还。公司为农民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并规定了咖啡豆的质量标准和以生产成本为基础的每公斤最低收购价。在这样一种协议关系激励下,云南思茅地区的咖啡种植面积在1991~1996年期间扩大了1700公顷,产量从最初的80多吨增加到2000多吨(注:春秋(编译):《雀巢开创的文明》,第56-71页。)。这些外国公司的经营新理念、新方式,对“公司+农户”模式的形成起了一个引路作用。

(四)农业产业化口号的提出,对“公司+农户”模式的推出起了催化作用

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针。如何把我国的传统农业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便成为当时各级实际工作部门和理论界所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农业产业化”正是针对这个问题而提出来的。农业产业化的口号最早是由山东省潍坊市于1993年初提出来的,后被山东省农委所作的一份调查报告所采纳,当年7月首次见诸《农民日报》,1995年12月《人民日报》发表有关长篇报道并配发社论,1996年被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注:杜吟棠:《农业产业化——关键是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载《1997-1998年: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专题扫描之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随着农业产业化热潮的形成,人们归纳出多种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其中包括“市场+农户”、“企业+农户”、“协会+农户”、“合作社+农户”等等。在这种背景下推出的“公司+农户”模式,立即引起社会各界重视,并被视为农业产业化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在随后的几年里得到各地的广泛认同和提倡。

(五)社会闲置资金寻找新的投资热点,加快了“公司+农户”模式的扩散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资金占有主体的逐步改变,出现了四大块闲置社会资金:第一块是各级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第二块是国有、集体企业的自留资金;第三块是个人资金;第四块是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以前我国所有建设性投资都是计划投资,闲置资金的增值问题不需要资金占有部门考虑,因此不存在闲置资金寻找出路的问题。但是,随着我国财政分灶吃饭、企业投资“拨改贷”、金融机构企业化管理以及鼓励个人投资政策的推进,闲置社会资金自我增值和寻找出路的问题便日益突出。

从1985年到1996年,我国闲置社会资金有过3次大的投资热。第一次是1985~1989年的乡镇企业投资热;第二次是1992~1994年的证券业投资热;第三次是1994~1996年的房地产业投资热。1996~1997年,随着房地产业泡沫经济的消退,国内部分闲置社会资金急于寻找新的出路,而农业产业化口号的提出,恰恰给这部分闲置社会资金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热点,于是在农业投资热的推动下,“公司+农户”模式得到了更加广泛的认同和采纳。

三、关于“公司+农户”模式的制度分析

(一)“公司+农户”模式的类型划分与制度特征

“公司+农户”作为一种内涵宽泛的制度安排,按照其龙头企业属性的不同、公司与农户结合方式的不同以及农户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龙头企业,按照其资产属性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5种类型,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人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国有、集体、私人、外资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由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实行企业制度改革前缺乏利益激励机制,因此在“公司+农户”模式发展的初期很少能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和一体化经营方式的引入,一部分中外合资企业、国内私人企业和相当一部分在1993年以后组建起来的多成分股份制企业,相继成为“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龙头。公司与农户的结合方式,按其制度安排的不同,大体上有4种类型,即“互惠契约”关系、“出资参股”关系、“市场交易”关系、“租地-雇工经营”或“土地反租倒包”关系。其中,“市场交易关系”没有实现公司与农户利益的一体化,与以往的公司独自经营模式没有什么区别;“租地-雇工经营”或“反租倒包”关系,实际上也是公司独自经营的延伸形式。相比之下,“互惠契约”关系和“出资参股”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契约一体化、所有权一体化趋势相一致,体现了“公司+农户”模式不同于其他模式的制度特征,因此是“公司+农户”模式中最常见、最具代表性的结合方式。

根据案例调查,农户组织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4类。一类是分散、独立的农户,一类是通过乡、村行政领导部门组织起来的农户,一类是通过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组织起来的农户,还有一类是通过专业合作社组织起来的农户。其中后3类,又分别被称为“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协会+农户”以及“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由于我国农民的自组织程度较低,因此迄今为止“公司+协会+农户”和“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普及面较小。又由于公司直接与分散、独立的农户建立一体化经营关系操作成本较高,规模难以扩大,因此,通过乡、村行政部门把农户组织起来的“公司+基地+农户”便成为较常见的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不同的龙头企业与不同组织形式的农户建立一体化经营关系,演绎出各种不同的组合,使得“公司+农户”模式的具体实现形式更加丰富多彩。

(二)“公司+农户”模式的具体案例

1.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温氏集团是一个以养鸡业为龙头,兼营肉猪、水产、饲料、竹笋罐头加工,并拥有种鸡场、种猪场、饲料厂、孵化厂、育种公司、肉鸡屠宰分割厂、塑料编织袋厂、动物保健品研究室、育种研究中心等科研、生产、销售机构一体化的联合企业。公司下属企业55家,共有员工2500余人,其中正式员工1300人,技术、管理人员250人。

温氏集团最初是从1983年的7户8股发展起来的。当时的8股中,温氏父子各占一股,其他6户各占一股。7户农民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1988年鸡场发展到43人,鸡场让员工投资入股,每股4000元。1990年实行企业内部股票制,发行股票一万张,每张发行价100元,当时全场员工均有数量不等的股票。通过历年的分红(送股),公司现有总股本185万股,每股122元(公司内部估价),员工之间的转让价每股175元。

温氏集团目前的股本结构为:温鹏程个人有公司股票6万股,约占总股本的4%,温氏家族有公司股票36万股,约占总股本的20%。公司创始人中的四大家族(即加上黎汉灿、严北草、温泽星)拥有的公司股票占总股本70%以上,剩下30%的股份,除以技术加盟的华南农大动科系拥有6万股外,分别由1300多名公司正式员工所拥有。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有10名成员,每月例会一次。董事会对决策采取协商制,不采取投票制,多数人(70%以上)同意即通过决策,否则则放弃。董事长主要是起召集人和协调人以及总体把握的作用。公司经理层负责执行决策。总经理领导五个副总经理,五个副总经理分管八大职能部门(办公室、销售部、饲料部、服务部、后勤部、技术中心、发展部、财务部)和若干区域性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每周一次,进行日常管理和日常决策。

从1986年开始,公司鸡场与养鸡户建立起一种新的合作经营方式,即场户合作,也就是“公司+农户”模式。由鸡场向养鸡户提供鸡苗、饲料、技术和销售,利用养鸡户的场地和人力资源进行饲养,养鸡户每养一只鸡,向鸡场预交一定的成本金,由鸡场回收成鸡并销售后再与养鸡户进行最后结算。后来,鸡场又提出保护价政策,即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动,鸡场按事先商定的保护价收购成鸡。即使市场价格下跌,保护价也不变。

由于温氏集团讲信誉,合作农户迅速增加,公司规模越做越大。近年来,平均每年有一千新养鸡户加盟,共有8500多个养鸡农户与公司建立了较密切的经营合作关系。90年代以来,温氏集团在广东的新兴县先后建成竹区、捻竹区、车岗区和联营区四大养殖基地,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河南、湖南、湖北、广西、福建等地开办了分公司。

温氏集团公司的这种一体化经营方式,构成了“职工持股公司+各地代理分公司+农户”的模式。

2.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以一个国营蔬菜冷藏厂为母体建立起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创建于1994年,现有正式员工200人,生产工人1000余人,注册资金100万美元。多年来,通过多方投资合作和股票上市,目前如意集团主要股东的构成情况如下:连云港市蔬菜冷藏加工厂(国有法人股股东)持股30.60%,远大(连云港)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8.34%,连云港兴农农业有限公司持股17.62%,珠海生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3%。在如意集团下面,由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包括:远大连云港花生食品有限公司(控股90%),连云港来副如意食品有限公司(控股75%),连云港艾利如意食品有限公司(控股70%),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控股52%),连云港味之素如意食品有限公司(控股25%)(注:参见《股东情况介绍》,《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子公司的产权关系图》,WWW.Ideal.com.cn,2000年7月。)。

如意集团以蔬菜基地为依托,拥有多品种、大数量、高品质的原料供应,生产的主要产品包括冷冻蔬菜、保鲜蔬菜、盐渍蔬菜和罐头食品。集团公司除了发展国内市场外,还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先后与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德国、东南亚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家客户建立了业务关系。出口量较大的品种有速冻菠菜、荷兰豆、绿芦笋、牛蒡丝、金笋、青椒、藕片等(注:参见《公司简介》,WWW.Ideal.com.cn,2000年7月。)。

如意公司的生产基地有3种类型:一种是集约化基地,通过租地、合营等方式取得直接的土地使用权和生产支配权,开展大规模商品化农业生产。另一种是合同化基地,通过公司与县农业局、技术推广中心、乡镇政府或社区组织签约,上述代理机构再与农民签约,公司向农民有偿提供种苗、技术指导、机械作业等服务,按规定标准和合同价格回收产品。合同价格一般高出市场价格50-100%。公司再按收购价的15%向县、乡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第三种是协作化基地,主要是围绕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销路的大路货蔬菜,向农民提供市场需求信息,引导农民适度发展生产,以略高于市场的价格实行社会化收购”(注:持守江:《带领农民走向国际市场的实践与探索》,载《探索农业产业化之路》第443-444页,暨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如意集团公司的这种一体化经营方式,构成了“国营上市公司+基地+农产”的搭配组合。

四、“公司+农户”模式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我国农村改革开放以来涌现出多种农产品加工、流通和中介组织形式,而“公司+农户”模式之所以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同和采纳,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第一,如前所述,自人民公社解体,农业生产体制从社队集体经营转为农户家庭经营以后,由于国、合商业企业改革滞后,导致农村商品流通渠道不畅,农产品卖难问题频发。这就给其他各类涉农流通、加工企业和中介组织进入农村市场提供了一个发展机会。

第二,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一直以自给自足为主,农产品商品率很低。对他们来说,自己组织农产品大规模加工、运销活动的制度需求并不迫切,缺乏参与专业协会和合作社等农民组织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因此,迄今为止,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主要集中在我国东、中部地区。

第三,即使在中、东部地区,虽然农业生产商品率已经比较高,但分散经营的小农户要共同组织农民专业协会和合作社也面临谈判成本高、见效慢的问题。有些已经建立起来的专业协会和合作社,要想通过自身积累资金,扩大加工、流通规模,改进技术、设备和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仍需待以时日。

第四,先期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公司、新创办的私营企业以及经过改制以后的国、合企业,尤其是多成分股份制企业,无论是在资金融通、技术引进、设备改造、质量保障方面,还是在企业管理、市场开拓、信息收集、经营网点分布方面,都具有先天优势。

正是这些有利条件,使得“公司+农户”模式的发展比其他模式具有更大的优越性。然而,在“公司+农户”模式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其固有的制度局限性。“公司+农户”与传统的国、合企业相比,固然更符合市场经济环境的要求;与“市场+农产”模式相比,也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向一体化经营方向发展的趋势。但是,与农民合作社相比,则缺乏与农民利益更紧密的结合。

其一,在经济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实际上是农民所有的公司,农民是公司的股东。因此,在任何时候,合作社的发展宗旨都是为社员提供更好的服务。而“公司+农户”中的公司,无论是国、合公司,还是外资公司,抑或私人公司,以及多成分股份公司,其股东都只是投资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发展宗旨是为投资者获取资本回报。所以,在农业经营可以获取丰厚利润的时候,公司会把资金投向农业;一旦农业经营的利润不再丰厚,公司就会转向其他投资领域。例如,四川新希望集团原来是靠饲料工业起家的私人企业,也是目前全国最大的饲料加工、营销企业。尽管在过去十多年里,希望集团为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曾在贫困地区投资设厂、捐款捐物,被誉为光彩事业的典范,但那仅是公司老板的个人善意行为,不是公司发展的必然逻辑。近年来为了获取更大利润,集团公司正逐渐把投资重点转向房地产业和金融业。

其二,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社在收益分配上遵循企业保本和社员回报最大化原则,通常在扣除经营成本之后将企业的全部纯利润层层返还给农民社员。合作社的扩大再生产能力完全取决于社员的再投资意向。因此,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和发展方向是受农民制约的,合作社不能做不符合农民意愿的事。而”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公司,在收益分配上遵循资本增值最大化原则,并不承担将利润返还给农户的义务。即使有些公司对农户实行利润返还策略,其目的也只是为了稳定客户,真正的利润返还额在公司总利润中只占一小部分。公司的扩大再生产能力完全取决于公司本身的资本积累和对外部资金的吸引力(吸引力大小又取决于资本报酬的高低),与农户基本上没有关系,因此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发展方向也不受农户的约束。例如,前面提到的如意集团公司本是一个以蔬菜加工、冷藏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近年来为了扩大融资规模,集团公司进行了多次资产重组,股东成分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股东成分的变化,集团公司的投资重点也逐步从食品加工领域转向电子产业。这一趋势如果继续下去,最终使电子产业成为公司的主业,那么它是否还会致力于发挥其在农业中的龙头带动作用,从而保持与农户的互惠关系,就将成为一个疑问。

其三,在经济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在掌握市场信息和供求规律的基础上,往往在协调社员生产和稳定市场价格方面发挥着巨大的自组织功能。而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与农户的收益最大化目标并不完全一致。面对波动的市场供求价格,公司很可能只起到信号放大器的作用,而不是起到稳定市场的蓄水池作用。例如,泰国正大集团进入我国市场以后,最初是以发展饲料业为主,后来由于我国养猪、养鸡业在市场波动中进入发展低谷,正大集团的投资重点大规模转向医药、房地产、摩托车、通讯制造、金融业等。1999年遭遇亚洲金融风暴,正大集团发生严重财务危机,收缩了它在中国一些地区的饲料、农产品经营业务,导致当地一些农户的挂钩合同期满后无从续签。

综上所述,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商品率还较低、农户生产自给程度仍较高、农民自组织能力也较弱的现阶段,“公司+农户”模式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在传统的国、合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与外资、民间资本结合,建立现代化股份制企业,依靠已有的乡、村组织,发展“公司+基地+农户”式的一体化经营,可以借助旧的制度外壳,培育新的生产关系,从而节约制度变迁成本。“公司+农户”模式利用各类公司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信息优势和管理优势,带动一大批农户从自给性生产转向商品化生产,可以有效地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

但是,“公司+农户”模式有着自身的局限性。随着农业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以及专业农户的认同感和农民自组织能力的增强,这种“公司+农户”的模式就可能越来越多地被“公司+协会+农户”模式所替代,进而被“公司+合作社+农户”以至“合作社+农户”模式所替代。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农户”模式很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起到一种孕育“合作社+农户”模式的孵化器作用。从长远观点看,“公司+农户”模式也可能成为一种与“合作社+农户”模式长期并存的竞争性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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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民”模式初探--兼论其合理性和局限性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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