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种特殊情况下,外贸企业可以申请出口退税_进项税额抵扣论文

在四种特殊情况下,外贸企业可以申请出口退税_进项税额抵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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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发布,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相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在此公告前发生的上述情况,也按22号公告及现行政策办理,并明确划分了4类特殊情况的范围。

扩大允许申报出口退税的发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主要凭证和计税依据。根据税法规定,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后,作为有效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如果发票交叉比对稽核信息不符或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在日常的出口退税申报中,外贸企业有时会遇到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符合政策规定的稽核比对异常以及逾期认证或逾期稽核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以上特殊情况能否办理出口退税,税企双方纠结已久。对此,22号公告规定,在原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政策的基础上,将稽核比对异常和逾期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类情况并入特殊问题处理的范围,即发生以上4类情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并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规定的,在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时,经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比对、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无误,可以作为合法凭证办理出口退税。不过,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出口退税的,不再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类特殊情况申报出口退税的办理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分为4类情况: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明确了丢失发票联与抵扣联两联和仅丢失抵扣联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的事项。22号公告对此问题进行了重申。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遇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的允许抵扣已丢失抵扣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认证相符后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应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申报出口退税。需注意,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发票,外贸企业应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再申报出口退税。二是丢失抵扣联的,只凭发票联复印件就可以申报出口退税。需要注意的是,丢失前未认证的,应先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凭发票联复印件申报出口退税。

例如,某市A外贸公司2012年1月从外省B公司购入坯布2000米,价税合计117000元,当月全部报关出口并收到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外汇核销完毕,出口额(FOB价)换算人民币为120000元。按照政策规定,A公司应当在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进行申报,否则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可是,B公司寄出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邮递中丢失,眼看最后的退税申报要到期,这下急坏了A公司经理,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之后,才知道丢失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可凭记账联的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作为合法凭证办理出口退税。已知出口坯布的退税率为16%,征税率为17%,A公司按上述规定申报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份货物报关出口时,以FOB价格确认外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客户 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坯布 120000

2.向B公司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B公司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3.1月,未取得发票商品验收估算入账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坯布 100000

贷:应付账款——估价 100000

4.结转出口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坯布 10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坯布 100000

5.在收到销售方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的当期做账,应先冲减估价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坯布 100000(红字)

贷:应付账款——估价 100000(红字)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坯布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B公司 117000

6.计提应退税额和结转成本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计税价格×退税率=100000×16%=16000(元)。

结转成本税额=购进货物计税价格×征退税率之差=100000×(17%-16%)=1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6000

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坯布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

7.月末结转科目余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8.收到退税款时,根据银行单据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6000

(二)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认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22号公告重申,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如果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合法凭证申报出口退税。

(三)稽核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22号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规定,允许抵扣的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不符”、“缺联”、“属于作废”3类,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可以作为有效凭证进行申报。即经区县主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审核检查结果因属于“企业操作问题”和“税务机关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符合税法规定抵扣条件的,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可以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四)逾期抵扣增值专用发票

根据22号公告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对于50号公告规定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又在50号公告列明的6种情况范围内的,如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发票而不能实现抵扣的,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以作为允许抵扣的凭证。而22号公告针对50号公告逾期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适当放宽了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对逾期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照50号公告允许抵扣的规定,可以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凭证。如果原件丢失的,也可以凭复印件进行办理。

4类特殊情况发票申报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一是上述4类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则不可以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税务机关应当防止外贸企业既办理了出口退税又作进项税抵扣。

二是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上述4类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及核对税务机关内部出具允许抵扣的资料,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信息、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三是在22号公告施行前,外贸企业已经取得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可以按照22号公告规定和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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