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湖南省历史文化名胜区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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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借鉴综合自然区划的原则和方法,以语言和风俗为主导指标,将湖南的历史文化区域划分为湘资区和沅澧区,并分别分为三个和两个亚区。前者以不同的地貌单元、统县以致高层政区、土著民族集团而分异,后者则因不同的河段流域、统县政区及开发进程而形成。

关键词 文化地理 文化要素 综合文化区划 文化区

综合区划是地理学的重要课题,而综合文化区划的研究迄今未开展。本文试对湖南省(以今行政区域为范围)内的文化区域进行探讨。时间下限于清代后期。

1 区划的原则与方法

作为地理学研究对象的文化,如同其他地理事象一样,具有其独特的地域分异规律。由于地域文化是许多文化要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完全可以借鉴自然区划的成功经验。综合自然区划应用的发生学原则、综合分析与主导因素原则、相对一致性原则、区域共轭性原则可以推广到综合文化区划中来。其中后两条原则涉及的多是技术性问题,勿庸赘论,而前面两条须加新诠。

发生学原则意指区域单位成因的一致性和区域发展性质的共同性。以综合文化区划而言,研究对象为地域文化综合体,而一定的区划单位乃是在独特的文化源头和独特的文化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因而发生学原则十分重要。在历史文化地理的研究中,对发生学原则运用得相当成功的例子是周振鹤先生对于历史方言地理的研究,[1]他所采用的移民、政区两项指标实际上可以作为综合历史文化区划的参考。

文化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最重要的载体也是人,它的形成、积累、传输和变迁都离不开人的活动,因此在文化地理的研究中对于人的研究十分重要。以历史时期的研究而言,着眼点应该是特定区域中整个历史时期的居民,这就包括两个成分:一是固有的,二是变化的。表现在湖南省境,前者为土著民族,后者则为移民。

文化区域的形成有赖于文化的传播,而传播除了通过民间的渠道,还有一种官方教化的方式,这方面的例证不胜枚举,因此行政区域可谓是一种功能文化区域。而且同一政区中的居民彼此联系更易发生,更为密切。自古以来,我国的户籍制度把居民同一定的政区紧密地连结在一起,非不得已不会游离。相同政区中的居民共同承担国家义务,共同分享政治权益,也就更易产生文化认同,因而政区又可谓是一种感觉文化区(或曰乡土文化区)。

事实上,古代在确定政区界线时常常已经考虑到文化因素。早在汉代便有《汉书·王莽传》记载:“圣王序天文、定地理,因山川民俗以制州界”,表明政区的划分应以自然区域(山川)和文化区域(民俗)为基础。高层政区尚且如此,统县政区和县级政区犹有过之。[2]长期稳定的政区范围往往是文化区域的一个发生学标志。

各种文化现象纷繁复杂,但其中存在一些主导因素,是它们构成文化的主要内容,并且制约着次要要素的衍化。故此在进行综合文化区划时必须贯彻综合分析原则和主导因素原则。

对于综合文化区划而言,主导指标的确定相当重要。谭其骧先生曾经概括性地提出:“文化区域的形成因素则主要是语言、信仰、生活习惯、社会风气的异同”。[3]周振鹤先生认为:在不少国家,文化区划的主导指标是语言与宗教两项;在中国,语言(方言)当然也是一项,但宗教观念并不发达,这一项还不如风俗显著。

提出这些要素,原因是非常深刻的。语言对于文化的重要性,不少语言学者的成果已经提供了证据,如L.R.帕默尔认为:“每一种语言都是某一个概念系统的具体表现。这个概念系统包含着知识世界的某一特定分析和构造”,而且它“还传递人们的成见、理想和感情”,因此,“我们得把语言看作一种把自己的构造和规律强加于社会各成员的超乎个人之上的力量”。①

在中国,两千多年以前的《汉书·地理志》便已认识到:“凡民函五常之性,而其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对方言的文化意义给予高度重视。晚近如民国《南县乡土笔记》所言更为明确:“一种方言即是一种特性之表现”。由此可见,语言(方言)作为文化的一个主导要素完全能够成立。

风俗对于文化的意义不言而喻。在我国第一部全面反映各地风俗差异的典籍《汉书·地理志》中,风俗的内容几乎包括了现代文化地理研究的各个方面。其中有些内容现在已经独立出来,但风俗的范畴仍然比较模糊,故须借鉴现代科学的方法对传统所谓的风俗进行分析。除方言外,还可以分为信仰、民风和民俗三大部分。

信仰的含意相当显著,它是世界观的组成部分,不仅本身就是重要的文化内容,而且还对于其他文化要素具有重要影响。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都受其世界观的支配,故信仰须作为一项主导要素。民风与民俗的区别,前者指区域内的居民群体性格,后者则言其习惯性行为。前者为本,后者为末,前者通过后者得以体现,故民风作为文化的重要内容显而易见,如尚文和尚武这一组民风是区域文化的直观标志。民俗在文化中的地位更为清楚,它是精神世界的具体表现,是文化内涵的基础层面,许多文化观念的揭示均须以此为中介。因而以此作为文化区域的一项主导指标无庸置辩。

2 区划的方案

湖南历史时期的单项文化要素的地理研究,方言有周振鹤等人的成果,笔者又对民歌、佛教、民间信仰、民风、民俗(分婚俗、伴丧习俗、岁时习俗、民居聚落习俗)逐一进行过探讨,[4]以此可得出如下一个综合区划方案。

首先,湖南全省可以划分为两个文化区:湘资区为湘、资二水流域,沅澧区为沅、澧二水流域。具体指标及两区文化特征如表1。

表1 湘(X)资(Z)区与沅(Y)澧(L)区的文化差异

Tab.1 The cultural discrepancy between R-XZ and

透过表1可以看到两个特点,一是文化发展的过程湘资区显得较为先进,从而其民俗文化形态大多演进较快。例如婚俗中女家送亲客一般为男性,表明其礼制因素较多,而岁时习俗中端午、重阳两节不甚隆重,反映其古老内容较为淡化。就连表面上沅澧区较为年轻的文化形态,也往往显露出开发较晚的痕迹。如沅澧区的方言以官话为主要特征,形态不如湘资区湘语古老,但沅澧区官话的普及正是因为当地开发较晚,接受的是以军事型为主的大量移民。

其二,沅澧区的文化类型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与西南数省相似。如它的方言可以归入西南官话,其民歌中的耨草锣鼓、民祀中的竹王三郎在西南数省都相当普遍。这样的民俗显然与其民族成分有关,说明两个区域的文化差异由来久远。

再进一步分析,湘资区可以分为三个亚区,Ⅰ[,1](长衡岳亚区)为酃县、常宁以北,衡阳、安化、益阳、华容以东地区,即清代的长沙、衡州、岳州三府,Ⅰ[,2](郴桂永亚区)为东安、祁东、新田、永兴、桂东一线以南地区,即清代的郴州、桂阳州和永州府,Ⅰ[,3](宝庆亚区)则为新化以南的资水流域,即清代的宝庆一府。其具体划分依据及各亚区的文化差异如表2。

表2所列的各种文化要素显示,长衡岳亚区的文化发展较之其余两个亚区 更为先进。方言的形态表现得最为清楚,新湘语比老湘语要年轻已不待言,就连郴桂永亚区以官话为通语,也是当地开发成熟较晚所致,正如上述沅澧区的情形一样。宝庆亚区还在信仰、岁时习俗的某些方面呈现一定的沅澧区特征,带有一种过渡区的性质,但它与湘水流域的文化共同性远较其与沅水流域的共同性强,按照区域共轭性原则,以之作为湘资区的一个亚区。

沅澧区可以分为两个亚区,Ⅱ[,1](常澧亚区)为安乡、沅江以西,大庸以东地区,即清代的常德府和澧州,Ⅱ[,2](辰沅永靖亚区)则为桑植、沅陵一线西南地区,即清代的辰州、沅州、永顺三府,靖州和永绥、乾州、晃州四厅。其间文化差异见表2。

表2 湘资区内三亚区和沅澧区内两亚区的文化差异

Tab.2 The culture discrepancy in R-XZ and

将表2所列综合起来,不难发现辰沅永靖亚区的文化形态较常澧亚区古老。方言特征即是一端,后者早在东晋南朝和唐代中叶两度集中接受了一定数量的北方移民,便奠定了它的官话基础,而前者直到宋明时期的军事移民进入,才形成它的官话格局,因此当地的湘语底层未及全面覆盖。信仰和端午、重阳两节的表现尤为显著,常澧亚区内的演进均较快。

综上所述,湖南的历史文化存在着两个方向的地域分异:东西方向导致了两个文化区的形成,南北方向决定了文化亚区的出现。

3 区域的形成

湖南历史时期的文化产生地域分异的基础可以分为自然和人文两个方面。

自然条件主要表现在地貌结构上。湖南全省由湘、资、沅、澧四大流域组成,从东向西依次排列。以资、沅二水分水岭雪峰山脉为界,可以分为东、西两大部分。西部的沅、澧流域在地貌上属云贵高原,东部的湘、资流域,大部分属江南丘陵,仅二水上游属南岭山地。这样的地面结构,势必使得湘资流域、沅澧流域两大部分各自内部的经济文化交流较为便利,而彼此之间的往来相对困难,也就形成文化区域东、西两分的机制。

图1 湖南综合文化区域图

Fig.1 The intergrated cultural regions in Human Province

限制人类的活动空间进而影响文化区域,这只是自然条件发生作用的一个方面,它还可以通过环境质量来制约文化的发展水平,从而影响文化形态的演进速度。这在两个区域的分异中已露出端倪,而对于亚区的形成尤为显著。湘资区的三个亚区,郴桂永亚区为南岭山地,另两个基本上属于江南丘陵,其中长衡岳亚区为湘水中下游和资水下游,宝庆亚区为资水中上游,三个亚区的地貌基本上自成单元,而以长衡岳亚区地势低平、河谷宽广。沅澧区中,常澧亚区基本上为沅澧二水下游流域,辰沅永靖亚区为沅澧二水上游山区,地面起伏有高低之别。在历史早期,人类活动的技术手段有限,丘陵山区的开发历史并不比平原地区为晚,但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平原地区的环境优势愈益明显:它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文化积累的物质基础更为雄厚,汉化成熟更早。这种开发进程的差异,便导致了亚区的产生。

正是在这样的自然条件下,形成了湖南独特的人文背景。这里又可分为政区和民族两点。

从政区来看,湘资流域和沅澧流域两块地区历来处于不同的统县政区以至高层政区当中。前者在秦代属长沙郡,汉代分属长沙、桂阳、零陵三郡,南朝于此置湘州,唐后期于此置湖南观察使,宋代于此置荆湖南路。后者在秦代属黔中郡,汉代属武陵郡,南朝分属荆、郢两州,唐后期分属荆南节度使、黔州观察使,宋代属荆湖北路。元代以后,两大部分虽然同属一个高层政区,但统县政区的设置则稳定未变,表明湘资流域和沅澧流域各自有着独立的历史演进过程。

湘资区中,秦代本属一郡,汉代分而为三,上游为桂阳、零陵二郡,中下游为长沙郡,即已出现Ⅰ[,1]和Ⅰ[,2]的雏形。三国吴以资水中上游单独开设昭陵郡,从此奠定了三个亚区并立的局面,宋代以后彼此间的界线便稳定未变。沅澧区在秦汉都只一郡,三国吴析澧水流域为天门郡,初步显示其南北差异;南朝后期又将沅水流域析为两郡,形成Ⅱ[,1]、Ⅱ[,2]两分的格局,唐后期且分属于不同的高层政区,俟后其间政区界线即稳定未变。[5]

以民族言之,据考古研究,[6]早在商周时期湘资流域与沅澧流域的土著民族就有差异,前者为越系百族,与江西较为类似;后者族属尚有争议,有巴、濮、苗三说,但为与西南地区有着一些共同特征的民族则可以肯定。

湘水下游和资水下游,其土著文化更接近于鄂东南、赣西北和鄱阳湖沿岸的古越族文化,商末周初中原文化南下,但本地文化始终表现出强大生命力,经西周一代的融合,才形成包含两种文化因素的独特的地方文化。而在湘水中上游,越族古文化的特征典型、单一,通过湘江下游接受中原青铜文化的影响,到两周之际,才出现有当地特征的铜器。资水中上游则比较独特,它地处湘沅之间,基本上表现为与湘水中上游相同的文化特征,却又有部分与沅水中上游相同。

澧水流域和沅水下游,是商文化影响最为强烈的地区,这里自成系统的商周古文化,是中原商周文化和本地土著文化融合的产物,至迟西周中期,其独立的文化体系正式形成,属于青铜时代楚文化的范畴。沅水中上游在春秋时期文化影响之前,虽然澧水流域的商周文化对它有着明显影响,但当地文化面目较为独特,与夜郎地区有相似之处。

周秦以降,中原文化沿洞庭湖东西两侧源源不断地输入。五代以后,全国经济文化重心移到东南,湖南的开发方向一变而为由东往西,但始终未能扫除土著文化,东西方向的差异固然长期延续,而且南北方向亦出现开发的快慢之别。

如彼的自然地理条件,又有如此的人文地理背景,它们共同发生作用,便构成了湖南历史文化的区域系统。

关于湖南的文化区域,史料记载斑斑可考。湘资区历来被视为越族故地,尤其是南部。唐代柳宗元在《童区寄传》中即以郴州为越地,甚至在《谢李吉甫相公示手札启》中说:“潇湘参百越之俗。”宋初《太平寰宇记》关于风俗的内容称:岳州同湘州,衡州与潭州同,郴州与潭州同,桂阳监与郴州同。而在潭州下则引《湖南风土记》云:“茅芦为室,颇杂越风”。表明上述各地文化均与越族有关。又永州与桂州同,道州:“别有山徭、白蛮、倮人三种类,与百姓异居,亲族各别”,杂有越风更为明显。资水流域未有明确记载,但已包含于上述“湖南”范围之中。直到明代,王士性在《广志绎》卷四中谓当以“永州、宝庆、郴州分属粤西”,裨“民夷事体俱便”。不仅表达出与越族有关的文化特征,而且还认识到Ⅰ[,1]与Ⅰ[,2]、Ⅰ[,3]间的文化差异。

沅澧区的情况,早在《隋书·地理志》中就有所反映:沅陵郡“多杂蛮左,其与夏人杂居者则与诸华不别,其僻处山谷者言语不通,嗜好居处全异,颇与巴渝同俗”。所谓巴渝之俗,当指西南数省共同的文化面貌。唐人习以沅水流域为夜郎故地,如李白《闻王昌龄左迁龙标遥有此寄》诗中即有“随风直到夜郎西”之句。唐后期以此属黔中道,正是此一观念之表现。《太平寰宇记》称澧、郎二州风俗“大同荆楚,然少杂夷獠”。夷獠指的是分布于西南数省的古代民族,可见此地亦如沅水中上游一样,只是程度有些不同而已。南宋魏了翁在靖州吟道:“黔中故地夜郎天”,明代王士性又谓“当以辰州、沅州、靖州分属贵阳”,表明都认识到当地文化与贵州一带有相似之处。且后者无异于明言Ⅱ[,1]与Ⅱ[,2]的文化已不尽一致。道光《晃州厅志·风俗》曰:“楚西南都郡邑同者八九,似不必强为别”,也显示Ⅱ[,2]亚区的文化具有较强的一致性。

在同一文化的影响下,原来特征各异的文化必然产生趋同之势。表现在湖南,湘资下游与沅澧下游商周时期的土著文化本不相同,但长期处于中原文化的熏沐之中,故其相似之处日益增强。《隋书·地理志》言风俗以澧阳、武陵二郡与巴陵、衡山、零陵、桂阳诸郡并称,似已可见一斑。以隋唐佛教言之,Ⅰ[,1]和Ⅱ[,1]均为发达区域,而其余亚区为次发达区或不发达区。上述各亚区文化特征表明,Ⅱ[,1]在历史上曾存在与楚相关的民祀,此则与Ⅰ[,1]相似,其岁时习俗中的古老内容亦均逐步淡化。又上引王士性语也暗示其文化发展已渐相类。勿庸赘言,其间愈益增多的相似之处就是汉文化的特征。

来稿日期:1993年11月;收到修改稿日期:1994年7月。

注释:

① L.R.帕默尔. 语言学概论.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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