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工会资金”本质属性争议的再认识:一个政治经济命题及理论回应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对“2%工会资金”本质属性争议的再认识:一个政治经济命题及理论回应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百分之二工会经费”本质属性争议的再认识:一个来自实践的政治经济学命题与理论回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政治经济学论文,之二论文,命题论文,经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465(2016)03-061-06

      一、问题的提出:实践呼唤理论回应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有五个来源,一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是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是人民政府的补助,五是其他收入。在实践中,经常有企业质疑《工会法》上述规定的合理性,认为上述规定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收益[1],甚至有观点认为“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要求”[2]。争议和质疑的要点并不在于工会经费的所有来源,而在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以下简称“百分之二工会经费”),人们对它的来源和本质属性存有分歧。引起争议和质疑的直接原因是这部分经费不是通过工会会员以会费缴纳的方式,而是通过行政拨交的方式。所谓行政拨交,是指《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特别规定,“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框架内,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不仅仅包括公有制企业,更包括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而争议与质疑多来自于后者。争议和质疑的长期存在不利于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影响到《工会法》的权威性。实践要求理论上的回应。《工会法》中工会经费规定的合理性问题是一个产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的理论和实践命题,是一个颇具政治经济学色彩的命题,对此进行充分的理论解释,对于维护《工会法》的权威性,对于各级工会合法合理开展工作,对于维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尝试就“百分之二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及其现实合理性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给出具有说服力的理论解释。

      二、理论界的基本观点与评述

      理论界以“工会经费”为题的文献并不少,但真正探讨工会经费属性及其合理性的文献却不多见。从目前的研究文献来看,理论界的主要观点可梳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百分之二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是劳动力价值补偿,工会经费属于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持此类观点的代表性文献是高宝山(2010)。他认为,“企业工会经费的属性,一直以来存在争议。目前,会计界多数人认为属于劳动力价值补偿的部分,参与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初次分配”,“根据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对企业工会经费的属性进行分析,可界定为v的活劳动价值部分,而不是c的生产资料价值部分和m的剩余价值部分。”[3]这一观点也是相对主流的观点。《中国工会财会》2002年第12期的编者按中曾经如是表达:“关于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理论问题,过去我们曾发过多篇文章,一致认为2%工会经费是劳动者活劳动消耗的补偿,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4]

      第二种观点认为“百分之二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是劳动价值补偿。这类观点的逻辑与第一种观点是一致的,但使用的概念是劳动价值补偿,而非劳动力价值补偿。持此类观点的代表性文献是周健(2003)。他认为,“工会经费是职工群众劳动价值即劳动资本补偿,不是从参与社会产品剩余价值分配中取得的。”[5]

      第三种观点认为“百分之二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应该是对剩余产品或者剩余价值的分配。持此类观点的代表性文献是郭永旗(2000、2002)。他在2000年的一篇文献中对劳动力价值补偿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即“行政拨交工会经费不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补偿”,而是“对社会剩余产品的一种分配”,“社会总产品分为C、V、M三部分。C用于补偿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消耗,是经济单位进行社会再生产的物质条件;V作为劳动者的生活资料,用于补偿劳动者活劳动的消耗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M是可供社会支配的剩余产品,用于非生产消费和社会积累。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的报酬,应由个人自由支配。行政拨交的2%工会经费不可能来自C和V。只能来自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6]在2002年的一篇文献中,他的观点又有所发展,即“2%工会经费是由劳动资本应该享有的剩余价值和工会向社会和职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而得到剩余价值两部分组成。它们都是属于M”[7]。

      上述观点的共同点是都基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来理解“百分之二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但是,由于在理论逻辑和概念运用上均有不完备之处,从而导致难以为现实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更难以平息或终结争议。即:第一种观点将“百分之二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界定为劳动力价值补偿,在理论上混淆了劳动力价值和活劳动创造的价值,混淆了工资和收入、福利,混淆了工资和利润等范畴之间的差别。众所周知,劳动者活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商品的全部价值,既包括劳动力价值,也包括新创造出的剩余价值,同时,还转移了生产资料价值。如果这种理论上的混淆是成立的,那么这“百分之二工会经费”的属性与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的属性就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了。第二种观点关于劳动价值补偿的说法存在更大歧义。因为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不论劳动力价值还是剩余价值都来自于劳动,因此用劳动价值补偿这样的解释不能说明这“百分之二工会经费”源于劳动力价值还是剩余价值。况且,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劳动不是商品,劳动创造价值但劳动本身没有价值,所以劳动价值补偿本身就是一个很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有循环论证之嫌。对于第三种观点,郭永旗(2000)对劳动力价值补偿观点进行质疑的方向值得肯定,但其论证比较简单,即仅仅明确表达了“行政拨交的2%工会经费不可能来自C和V”,但却没有就此进行深入论证,以充分说明为何“不可能来自于C和V”,同时,该文献关于“V作为劳动者的生活资料,用于补偿劳动者活劳动的消耗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这一观点同样混淆了劳动力价值和活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而郭永旗(2002)后期关于“2%工会经费是由劳动资本应该享有的剩余价值和工会向社会和职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而得到剩余价值两部分组成”的观点使用了劳动资本的概念,而在经济学领域内,并无劳动资本的概念,只有劳动力和人力资本的概念。

      三、关于“百分之二工会经费”本质属性的再认识

      “百分之二工会经费”是源自于劳动力价值,还是剩余价值?其存在是否合理?要厘清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回顾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劳动、劳动力以及劳动力价值等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

      在经济学说史上,马克思第一次科学地区分了劳动力和劳动的概念,论证阐明了作为商品买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的原理——“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力的买者消费劳动力,就是叫劳动力的卖者劳动。劳动力的卖者也就由此在现实上成为发挥作用的劳动力,成为工人,而在此之前,他只不过在可能性上是工人”[8]。劳动力作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但劳动力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其使用价值具有特殊性,在消费劳动力或者使用劳动力的时候能创造价值,并且能够创造出超过劳动力自身价值的价值,这个超过部分就是剩余价值。“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独特属性,因此,它的实际消费本身就是劳动的对象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9],“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同时就是商品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10]。劳动创造价值,是价值的尺度,但是劳动本身没有价值,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并非劳动,工资并非劳动的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11]。工资的高低主要是由于劳动力价值的不同所决定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其价值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12]。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就是工人维持他本人及其家属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过程。所以,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发展和延续劳动力“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13]。支付这些生活资料价值的货币量,就构成劳动力的价格。工人所得的工资就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具体而言,劳动力价值应该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维持工人自身正常生活状况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为了维持自身的生活,必须消费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如食物、衣服、燃料、住房等等,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构成劳动力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维持工人家属、子女即劳动力的替补者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工人总有一天会丧失劳动能力乃至死亡的,必须有新的劳动力来补充。因此,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中要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也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三是劳动力的教育费用。要使劳动者施展自己的劳动力并获得一定的技能和技巧,就需要经过一定的教育、培训,这要花费一定数量的物质资料。劳动力的教育费用因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不同而有多有少,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力所需的教育费用较高。这种教育和训练费用也是劳动力价值的一个构成部分。当然,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受到“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的影响,但是,“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14]。

      基于上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本文认为,这“百分之二工会经费”的本质不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流通领域内,劳动力和资本是等价交换,资本付给工人工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货币表现,购买和使用劳动力,工人给资本做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力的买和卖是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15]由于在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是和平谈判、等价交换,工资已经支付给劳动者,这“百分之二工会经费”是工资外的一部分,其本质不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换言之,虽然《工会法》在文字上用了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这样的表述,但它不是工资,而是企业总体分配结构中工资以外的一笔费用,只是以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不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将“百分之二工会经费”视为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的观点在理论上混淆了劳动力价值和活劳动创造的价值,混淆了工资和收入、福利,混淆了工资和利润等范畴之间的差别。商品的全部价值都源于劳动者的活劳动,包括劳动力价值,也包括新创造出的剩余价值,还包括被劳动转移到商品中的生产资料价值。劳动力价值是其中的一部分,工资作为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货币表现已经付给工人。现行《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工会经费有五大来源,从劳动价值理论的视角而言这五大来源都最终源于劳动者的活劳动,但只有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属于工会会员本人工资的一部分因而属于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工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拿出自己工资的一部分来组建并支持工会组织的运转,这是对工资本身的再分配,自然属于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

      “百分之二工会经费”是劳动力价值补偿的观点的潜在假设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者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和资本之间在流通领域内的交换是非等价交换,否认二者的等价交换。这一潜在假设在现实中不乏支持者。在围绕本文命题的调研与座谈中,笔者听到这样一种观点——“劳动力和资本之间是不等价交换,资本除了占有剩余价值以外,还占有了部分工人劳动力价值,所以这‘百分之二工会经费’虽然形式上并非直接从职工手中取得,但其本质上是企业应当以‘工资’等方式支付到职工手中而现实上并未支付的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但是,这一潜在假设并不能成立!劳动力和资本之间在流通领域内的等价交换的等价命题是劳动力成为商品,而劳动力成为商品则是货币转化为资本,工人劳动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的核心要素,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核心要素,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有了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决不是就具备了资本存在的历史条件。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占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而单是这一历史条件就包含这一部世界史。因此,资本一出现,就标志着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新时代”[16]。这个新时代就是资本主义时代,其特征就是“对工人本身来说,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17],而劳动力占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所有者。劳动力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相同的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18]。劳动力成为商品本身也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在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劳动力和资本(货币所有者)之间曾经存在过不等价交换,那是在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者非雇佣劳动的情况下存在的,特别是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工人和农民生活极其悲惨,工资水平甚至被法律规定在非常低的水平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露了这一历史事实,“1349年的劳工法和以后的类似法令的精神清楚地表现在这一事实上:国家虽然规定了工资的最高限度,但从来没有规定工资的最低限度”,“400多年来人们都是制定法律来规定工资决不能超高的最高限度,而在1796年惠特布雷德建议用法律规定农民短工工资的最低限度。皮特表示反对,但承认‘贫民的状况是悲惨的’。最后,在1813年,规定工资的法律被废除了。”[19]马克思曾经对资本原始积累进行过尖锐的批判——“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20],但是,资本原始积累“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果,而是它的起点”[21]。马克思撰写《资本论》分析的时代就已经是资本主义工业大生产的时代而不是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了,我们今天分析“百分之二工会经费”的时代语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在个别情况下存在劳动力和资本的不等价交换,但社会总体的历史条件已经是劳资双方是通过平等谈判来洽谈工资并决定工资水平。因此,这种基于“劳动力和资本的不等价交换”的观点尽管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理论和现实的逻辑上却不能成立。

      这“百分之二工会经费”既然不是工人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那就只能是剩余价值的组成部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露和批判了流通领域内资本和劳动力价值之间等价交换背后的资本主义(或者说市场经济)生产的秘密,“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22]资本付给工人工资,购买了劳动力的使用权,形式上是等价交换,但离开流通领域、进入生产领域后,劳动力就完全由资本支配,资本占有了工人整个工作日的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和,工人生产他的劳动力的补偿价值的时间之和,构成他的劳动时间的绝对量——工作日”[23],从而占有了劳动力价值以外的那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劳动过程的第二段实践,工人超出必要劳动的界限做工的时间,虽然耗费工人的劳动,耗费劳动力,并不为工人形成任何价值。这段时间形成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以从无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诱着资本家。我把工作日的这部分时间称为剩余劳动时间,把这段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剩余劳动。”[24]马克思对“工人超出必要劳动的界限做工的时间”的另一个定义是无酬劳动时间,指出,“一切剩余价值,不论它后来在利润、利息、地租等等哪种特殊形态结晶起来,实质上都是无酬劳动时间的化身”,并将资本自行增殖的秘密“归结为资本对别人的一定数量的无酬劳动的支配权”。[25]马克思正是以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的分析为基础,说明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由此,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中,包括工资、利润等等,也包括“百分之二工会经费”在内的全部价值,都是劳动创造或者转移到商品中的;进一步而言,工资(劳动力价值)以外的利润等等,虽然在名义的所有权上属于资本,却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劳动创造的。所以,这在工资以外的“百分之二工会经费”,虽然用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来计算,但其本质是剩余价值的组成部分。

      四、“百分之二工会经费”的现实合理性分析

      “百分之二工会经费”本质上属于剩余价值,在实践中谁有权参与分配和占有剩余价值就成为探讨其现实合理性的关键所在。

      由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创造,但在所有权的名义上被资本占有的剩余价值,到底谁有权利参与分配和占有?显然,完全归属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或者完全归属资本的所有者,都不合理。如果都归属劳动者,劳动者没有资本,没有生产资料,没有劳动对象,劳动过程就无法形成,也就无法创造价值。进一步,资本家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企业生产所必须的,也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如果都归资本,则成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严厉批判的对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会走向其反面,出现经济危机。从经济史来看,资本全部占有或者过多占有剩余价值所引发的社会冲突,已被全球的社会主义运动或者说左翼运动所证实。相对合理的策略就是劳动和资本(当然也包括其他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进一步而言,社会的构成和社会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系统,并不仅仅是只有劳资双方的二元分配的简单结构,因此各类主体共同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是相对合理的策略。

      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也是中国社会发展当前阶段的高度共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同时,“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都是这一共识的体现。劳资双方在分配结构上保持协调合理,资本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有显著收益能够刺激经济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增长蛋糕的做大,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提高收入水平和福利水平,劳动力在更高水平进行再生产,对于保障社会的可持续性非常重要,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上述社会共识也是我国当前阶段收入分配社会现实的真实反映。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劳动者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的比重长期处于12%~17%的低水平,在工资水平方面,中国制造业雇员的工资大约是英国的1/27、美国的1/21、韩国的1/13、新加坡的1/12、马来西亚的1/4、巴西的1/3[26]。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社会发展的重大掣肘因素。在分配正义方面,政府应该发挥更好的作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社会保障系统的完善,对于任何社会制度而言都是应有之义,而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什么来表达并保障社会主义因素呢?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理论和实践命题。因此,就社会主义本质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而言,这“百分之二工会经费”的制度安排是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原理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相结合的现实体现,是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一种方式。

      当前,现行《工会法》对于这“百分之二工会经费”采取税前列支、行政拨缴的方式,虽然受到企业质疑和反对,但也有现实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企业也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但追求剩余价值仍然是资本的本性,企业和资本很难主动让利。马克思曾经对于资本的本性进行了尖锐的批判,“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吮吸——通过延长工作日,不仅使人的劳动力由于被夺去了道德上和身体上正常的发展和活动的条件而处于萎缩状态,而且使劳动力本身未老先衰和过早死亡”①,“资本是根本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迫使它去关心”②。今天的时代虽然相对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有了很大的进步,承担社会责任也成为部分优秀企业的追求,但社会整体上的自觉让利仍然是理想化的愿望,带有一定的乌托邦色彩。因此,采取税前列支、行政拨缴方式的“百分之二工会经费”更好的体现了发挥政府作用以保护工人权益、提高工人福利水平。这种方式具有强制性,其内涵是强制资本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

      “百分之二工会经费”是一个产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的政治经济学命题。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的概念和理论框架,“百分之二工会经费”不源于劳动力价值,也不源于生产资料价值,更不是来自于劳动资本或者劳动价值补偿,其本质属性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现实体现。现行《工会法》采取税前列支、行政拨缴方式的“百分之二工会经费”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护工人权益、提高工人福利水平。现行《工会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其内涵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制资本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本文就“百分之二工会经费”所做的分析无意于终结争议,以区区一篇文字之力更无法终结争议。“百分之二工会经费”引发的争议是具有浓厚政治经济学色彩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命题,实践需要理论的有力回应,本文的分析仅仅是一家之言。为形成实践与理论之间的广泛、有效互动,期待更多学界同仁就此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以求真正科学理解“百分之二工会经费”的本质属性并深化社会共识。

      ①②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07.311.

标签:;  ;  ;  ;  ;  ;  

对“2%工会资金”本质属性争议的再认识:一个政治经济命题及理论回应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