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的政权监督思想_列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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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介绍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政权监督思想,突出了列宁对监督制度的贡献;强调了我党和国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监督制度的重视和建设成就;同时还探讨了进一步完善与健全我国监督机制的途径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对策。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政权 监督

我国正处在加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认真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监督思想,客观地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权监督制度上的得失,对于更好地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政权监督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总结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时,曾就这一问题作过精辟的论述,他们认为:人民群众掌握监督权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之一。

马克思的政权监督思想,主要集中在他于1871年撰写的《法兰西内战》初稿和二稿中。他曾这样论述道:“彻底废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1〕马克思高度赞扬巴黎公社创造的、 由民主直接选举产生的公社委员对选民负责,并且选民可以随时撤换他们的这种政权形式,是“伟大的创举”,是“真正无产阶级的政权”。新产生的政权不能凌驾于现实社会之上了,“因为这些职能应由公社的官吏执行,因而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

马克思针对巴黎公社建立的无产阶级政权,提出了宝贵的政权监督思想,尽管那时的无产阶级政权是那么的脆弱和稚嫩,也同样需要监督。

马克思也论述了资本主义监督。“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2 〕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有实行和加强监督机制的客观需要。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指挥和监督,在内容上是有二重性的:一方面它是压迫工人的手段;另一方面它又是进行社会化大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机能。因为它所指挥和监督的生产过程既是形成产品使用价值的社会过程,又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3 〕。马克思还把这种监督思想从生产领域扩大到国家社会领域和政权方面,“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所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4〕这里的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包括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

恩格斯在1891年,即巴黎公社起义20年后,为《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导言时,强调把工人阶级掌握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罢免权当作巩固工人阶级统治的根本措施。他论述道:“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一—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5〕恩格斯深刻地认识到,只要还有国家存在, 就有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可能。防止这种现象出现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工人掌握监督罢免权。在这个问题上,恩格斯精辟地分析了无产阶级建立国家,为什么还要加强监督的思想。

马恩在论述无产阶级政权的根本原则时,始终强调监督罢免权在无产阶级掌握自己政权中的重要性。同时,在他们的国家理论中也蕴含了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或监督的思想〔6〕。 这一思想又集中反映在他们论及的国家权力的特征方面〔7〕。

由于马恩受当时无产阶级政权建设实践的限制,没有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具体监督制度提出系统设想。但是,他们也紧紧抓住了社会主义政权监督制度的本质问题,即人民对国家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些监督思想仍然是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政权监督制度的指导思想。如果说马恩的政权监督思想还只是带有一定理论论证和设想性的话,那么到了列宁斯大林时期,他们面对的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现实任务。列宁和斯大林通过总结无产阶级政权建设的经验,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加强政权监督的思想,并在理论实践上为无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监督制度的建设上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列宁斯大林的政权监督思想

列宁在领导苏联人民进行巩固苏维埃政权的斗争中,曾反复强调监督的必要性,甚至把监督提到“维护劳动者的政权”和防止“资本主义压迫制度的复辟”的高度。列宁认为:“关于监督的全部问题就在于:谁监督谁,即哪一个阶级是监督阶级,哪一个阶级是被监督阶级。”〔8〕他还特别强调在苏维埃要建立一种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的网络监督结构形式,“正是苏维埃与劳动人民接近,才造成一种特别形式的罢免制和另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现在应极力发展这些形式。〔9 〕这里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就是强调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列宁也特别强调监督权力的运行,他在《论双重领导与法制》等文章中,特别阐述了要建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的观点,进一步表达了他关于权力需要控制的思想。在列宁的晚年,在揭示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中产生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后,强调了监督国家权力和完善监督机制更为迫切:“我们就应该有更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来杜绝毒害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性,反复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10〕可见,早在70年前列宁就找到了防止和消除腐败的“特效药”——人民大众对权力的自下而上的监督。

列宁的监督思想相当丰富和系统,概括起来主要有五方面:工人监督;人民监督;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列宁对这些监督思想都作过专门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他后期所撰的一些文章和著作中。

应特别强调的是,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监督的理论有以下基本点:人民群众对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所在;监督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是人民掌握罢免权;人民的专门监督机构的建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监督机关必须是有崇高威信的,地位完全独立的,监察人员必须真正自由民主选举产生,并不得调离职务,具有一定的免责权。

列宁丰富的监督思想,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理论的重大贡献,但由于他过早逝世,因而使这些思想没来得及完全实现和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斯大林上台后,出于个人集权的需要,对列宁创造的监督制度加以改造,特别是对党内监督制度的改造,抽掉了监督制度的实质内容,使列宁创立的监督制度变成了形式主义的东西。在一定程度上说,斯大林的个人专断是从破坏法制、特别是修正列宁建立的对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监督制度开始的。斯大林时期,对列宁建立的监督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的改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取消了对党中央最高执行机关本身的监督,把党中央的监督委员会变成党委员会的“附属品”和工具。这一改变表现在苏共十三、十四大上。其二,以委任制代替选举制,又主要表现在1943年苏共的十七大上。第三,改变了“监督委员会成员在任期未满前不得调动工作”的规定,从而使党的监察人员失去了敢于行使监督权而免受打击报复的组织保证。可见,列宁的监督思想和创立的监督制度,到斯大林时期已面目全非了。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的实际,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监督思想,建立了有自己特色的监督制度。

三、我党和国家的政权监督思想和制度建设

我们的党和国家对监督的思想认识和制度建设有过曲折、坎坷的历史。

从党的建立到1935年,由于长期处于战争和动荡环境,加之政权建设极不完善,政权监督和各种监督制度自然很不健全,对监督作用的认识也很模糊。虽然党的五大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但因战争环境和照搬苏联模式,这一监督制度也并没有真正实行。

在党和国家的历史上,比较重视监督有三个时期。

第一是延安时期。出于全民族抗战的需要,要团结全社会各党派和各种社会力量一致抗战,建立了比较重视民主和监督的民主联合政府,党的领导人在他们的讲话和文章中都论述过监督的问题。例如,在毛泽东同志的《为人民服务》一文中,就充分反映了我党虚心接受人民群众意见的精神,同时提出要高度重视党外人士的批评意见。1945年毛主席与黄炎培先生的一次谈话也反映了当时共产党人对监督的深刻认识。

黄炎培先生说,希望中共能跳出“人亡政息”这个周期率。毛泽东同志满怀信心地回答,我们已经找到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新路,这就是民主。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延安时期,在政权建设上对监督的重视,突出表现为,党在边区政权建设中实行“三三制”的民主政权建设原则。1941年党提出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强调在组织政府时一律实行“三三制”政体。这实际上就是从根本制度上实行民主党派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制约。同时,在抗日根据地的代议机构建设上,也体现了实施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思想。根据《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建立的代表机关监督制度,参议会有广泛的监督权,诸如有权监督及弹劾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及公务人员等。重要的是,当时的法律还规定了人民群众的监督罢免权,如《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各级政府人员违反人民决议,或玩忽职守,应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斥责或罢免;乡村则由人民直接罢免;人民有不论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之权〔11〕

应该看到,上述监督制度,正是由于战争环境条件下,能达到如此程度,确实是难能可贵。特别是在乡村,人民有权直接罢免玩忽职守的政府人员,这对完善我国目前乡村干部的任免是很有启发的。

第二时期是建国初到1957年以前。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建国后重视监督的一个重要时期。其主要表现为:在国家根本制度方面,建国初期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就是一种体现民主监督的政体,因为它实质上是由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组成的临时国家权力机关。各种民主社会力量在这个机构中,既能共同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又能相互监督和制约。

这个时期, 党还十分重视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对党的监督作用。 1950年党中央作出《关于在报刊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自此,党和政府确实经常在报纸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报刊充分发挥了舆论监督作用。据当时统计,中央一家报纸从1950年到1954年,共发表读者来信两千多件,内容多是批评和监督性的。

与此同时,国家对行政监察和法律监督也很重视。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民监察委员会,是当时政府中负责监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遵守法律和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委员会。国家设立的最高人民检察署,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所有公民进行严格遵守法律的监督。

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和1956年党的八大会议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使党内监督制度得到加强,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各级监察组织很快得到健全。刘少奇同志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提出从四个方面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以及对官僚主义的消除问题。

1957年“反右”扩大化,使党和国家监督制度遭到了破坏。1958年在农村基层政权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政社合一”。1957年监察部也被撤销。十年文革中,1975年宪法又废除了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从而使党和国家的监督制度几乎荡然无存,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的破坏。

第三时期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这是我们党和国家最重视监督和大力建设监督制度的时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把国家的监督制度、监督原则、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对象等都明确用法律加以规定。如我国的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2〕等法律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宪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它国家权力机关又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其次,在监督制度的建立上,党和国家十多年来做了大量的工,我国已形成了一套系统、全面的国家监督网状制度。目前,我国国家监督机制大体分四大系列:(1)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 这是国家最高层次和最具有权威的法律监督。对于它的法律地位和监督权的内容,宪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等,都有明确的规定。(2)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它主要侧重于刑事法律监督。换句话说,它主要对社会上的各种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在近年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已经扩大了检察权的范围,比如上述程序法中已规定了对某些经济、行政、民事案件的监督检察,从而使它同已有的法律规定名实相当。(3)监察机关的行政法律监督。监察机关是1987年重新恢复组成的, 现阶段其主要的职责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为政清廉等政纪实行监督。(4)审计机关对金融财会的合理效益和合法性实施监督。对此, 宪法第九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在人民监督制度方面主要是由政协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基层自治组织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新闻监督、信访监督等组成。

最后,对监督的认识和健全监督制度方面有显著提高和趋于完善,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对监督意识和机制问题都反复加以强调。如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就强调:“一定要维护党的领袖人物的威信,同时保证他们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13〕党的十三大、十四大政治报告中,以及在《关于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都反复强调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对监督极端重视。如邓小平同志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说:“实行群众监督可以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会提出很多好的意见。”〔14〕相反,“如果我们不受监督,……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15〕邓小平同志又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特别强调:“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6〕及时指出监督要有专门的机构,而且必须严格监督。1989年8月21日,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也强调;“……要建立能有效约束滥用权力的制度,加强对各级干部的监督和检查。”〔17〕同年12月29日,在党的建设理论研究班上,江泽民同志再次强调:“今后要切实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李鹏同志要求具体工作部门:“制订一套合乎本行业的科学而严明的制度与措施,要严格贯彻执行,持之以恒,并不断检查督促。”〔18〕国家其他领导人也强调:“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同时,还要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包括监察、审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有利于各民主党派、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实施有效监督的制度。”〔19〕江泽民同志在强调讲政治时进一步指出:“政治问题从根本上讲,主要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20〕要密切同群众的血肉关系,党和国家各级干部必须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同时还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有的干部忘记了群众,成了腐败分子,原因固然很多,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国家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

四、健全我国监督机制的设想

我国的监督机制不完善,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监督机制必须从以下途径着手:

首先,要加速和加强监督立法工作。国家要完善监督机制,须有法律作保障。国家应尽快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督法》,在本法中对行使监督职权的专门机构,要赋予明确而较大的权力,尤其地位要明确,不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使其地位独立化,只隶属于其垂直的上级机构;监督的对象必须把各级党政领导个人与各级党政机关纳入监督之列;同时给予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明确的法律地位;立法中应注意监督方式、途径的多样化。与此法相配套的,国家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在本法中对“腐败”作出明确而权威的界定;对腐败现象的表现、种类、构成、认定、处罚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公款请客、公款进夜总会消费属不属腐败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争论与看法还不一致。

其次,加强执法和打击力度。凡是被认定为腐败行为,执法部门应依法严惩。正如邓小平所说:“违法必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如果对腐败现象和行为不给予严厉打击,要减少腐败现象是很难的。比如:对党政干部的受贿与贪污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有的已明明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退了款也就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了,惩处也就轻多了,也就助长了受贿与贪污之风的漫延。对腐败行为者加大打击力度,使其他人受到震慑和教育,也就打击腐败行为和泯灭腐败企图于萌芽之时。

再次,加强监督力度,使各级党政领导涉及到人、财、物的决策增加透明度。这样可以使掌握有决定权、决策权的关键人无条件、无机会受贿、贪污和腐败。因此,对民主集中制还须进一步研究,很多领导干部就在“集中”上出了问题。

最后,要深入改革现有纪委、监察、检察、人大的工作方式和隶属关系。例如纪委,一般就隶属于同级党委领导,使纪委对党委书记的违纪违法行为难以实施调查、取证等,监督也就更困难了。

如果国家实现了监督有法可依,人民群众依法监督,把各级党政干部及机构纳入全国人民群众的切实监督之下,腐败现象必然会减少;如果国家有了反腐败法,什么是腐败现象和行为,对其处罚和惩处规定得清清楚楚,人民群众就会理直气壮进行检举和揭发,腐败行为和行使腐败行为者就会更加惧怕。腐败行为是违法行为,使这种违法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海洋之中,违法行为也就难以逍遥法外。

综上所述,马恩最早提出了无产阶级的政权监督思想;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恩的政权监督思想,建立起了较完整的政权监督理论,并在苏维埃进行了初步的实践;中国共产党和她建立的政权无论在战争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也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监督机制,不仅把马列的政权监督思想发扬光大,而且还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监督理论,也形成了规范的监督体系,政权监督机制还在不断完善之中,目前在监督方面最迫切需要的是规范化法制化,我们呼唤着完整统一特具操作性的《国家监督法》和《反腐败法》尽快降世,使我国的监督机制真正做到依法监督,监督有力,监督有效,这是利党利国利民之大事。

注释:

〔1〕《马恩选集》第2卷第441页。

〔2〕《马恩全集》第25卷第431页。

〔3〕《资本论》第1卷第351页。

〔4〕《马恩选集》第25卷第431—432页。

〔5〕《马恩选集》第2卷第335页。

〔6〕《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63页—第165页。

〔7〕详见宁乃如《论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 《学习与探索》1991年第1期第27页—第28页。

〔8〕《列宁全集》俄文版第34卷第175页。

〔9〕〔10〕《列宁选集》第3卷第527页。

〔11〕参见陈荷夫编《中国宪法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12月版第177页—第178页。

〔12〕简称地方组织法。

〔13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 1981年7月第1版第59页。

〔14〕《邓小平文选》(1938—1965)第259页。

〔15〕《邓小平文选》(1938—1965)第258页。

〔16〕《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292页。

〔17〕《人民日报》1989年8月22日第2版。

〔18〕〔19〕《人民日报》1990年8月24日第4版。

〔20〕新华社北京1996年7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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