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论文文献综述)

李怀胜[1](2022)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调适思路——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背景》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遵循了一条"刑先民后"的保护路径,而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生效实施,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已完整建立起来。在此背景下,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原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规制调适,恢复民法、行政法、刑法的应然规范位置。刑法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逾越了民法确立的识别性标准,因此刑法的公民个人信息概念应向主流标准回归。同时应着力构建面向公民个人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的刑法保护体系。

秦前红,王雨亭[2](2022)在《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及意义——纪念“八二宪法”实施40周年》文中认为"八二宪法"40载,国家权力布局结构不断演进。其中,"党的领导"被明确写入宪法总纲,较为完备的"党的领导"规范体系初步建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赋权"到"扩权",呈现出能动行权的态势;合宪性审查机制从"隐性"到"显性",逐渐实现规范化与制度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实践"到"入宪",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监察法律体系;地方立法权从"恢复"到"扩容",力在达成收权与放权之间的平衡。"八二宪法"发展的40年,不断往返于规范与现实之间,充分展现根植中国文化,依赖中国经验,采行中国眼光,兼顾效率与公平、贯彻民主和自治的宪法实践精神。然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我们应逐渐转变为以创制法律来推动全方位改革的范式,主要依靠法律建构来确认权力结构和权利体系。

魏昌东,张笑宇[3](2021)在《我国“分体式”贿赂犯罪罪名体系构建:原理、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指明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与治理结构的构建,是中国式腐败治理理念、智慧、资源与立法技术的结晶。中国特色罪名体系的发展形成了以犯罪主体为中心的"分体式"发展模式,立法扩张以增设主体类型为中心,却忽视了对行为类型的重新识别、拓展以及规制对象的有效性等问题。"分体式"罪名体系所形成的贿赂犯罪治理结构,以对价关系为基础设定罪名结构、以结果本位为基础设定评价基准、以差异化治理策略为基础设定配刑原则。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面推进,对罪名体系建设原理的代际更新提出了全新要求:(1)在体系建构基础上,实现从"分体式"立法向以行为类型为中心立法完善的转向;(2)在要件设定基础上,实现从以对价关系为中心向以公权伦理为基础转向的立法完善;(3)在犯罪治理结构上,实现从"差异式"治理走向"全链条式""同一性"治理的更新。

莫纪宏[4](2021)在《法律事实理论视角下的实质性宪法解释》文中指出对于我国当下是否已经存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行为或结果,宪法学界存在不同认识。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已经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实质性宪法解释文件,但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判断方法和标准尚无学术共识。宪法解释是否已经成为实体与程序相统一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实施制度,仍需从法理上进行严谨和细致的分析。结合宪法解释制度的法律事实特征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确立的宪法解释制度,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已经具备了构成完整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的实体性要件,并且通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发挥着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制度功能,但其程序性要件还不完备。宪法解释制度今后完善的重点,应当是全面和系统地整合各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文件,通过统一、规范的宪法解释程序发布正式的宪法解释令,构建判断方法科学、认定标准清晰、结构体系严密的完整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制度。

田雷[5](2021)在《奠定“法制建设的基础”——“八二宪法”与五届全国人大的历史行程》文中提出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是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作为一部"新宪法",它所取代的是由同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所通过的"七八宪法"。五届全国人大的任期构成了我们理解"八二宪法"的历史背景,因此,对于我们理解这部宪法以及其中若干条款和问题,五届人大的历史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近年来出版的一些党史和人大制度的文献资料,尤其是彭真年谱,使得研究者可以连贯梳理五届人大的历史,并形成某种整体的叙述。本文以五届人大的五次会议作为历史叙述的关键时间节点,把"八二宪法"诞生这一事件安放在这一历史阶段全国人大立法的整体秩序中加以思考。打通原本为法律概念和部门法所分割的思维,所看到的不只是"八二宪法",还有五届人大在"人心思法"的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一系列重要立法工作,尤其是在二次会议和五次会议上所通过的一系列国家机构立法,在理论上辨析出存在于宪法和若干国家机构立法之间复杂、有机的相互配合关系。正是通过这一系列以"八二宪法"诞生为中心的五届人大立法创制,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基础"得以奠定,历史由此翻开新的一页,在八二宪法时间内诸多习以为常的国家机构职权和运转规则,都来自这一立法开端时期的创制。

郭世杰[6](2020)在《刑法体系解释视域下嫖宿幼女罪废止的反思性检讨》文中提出嫖宿幼女罪的刑事司法适用,在以行为构成为核心的定罪方面,欠缺刑法体系解释的思维,因而无法准确厘定嫖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在以惩罚力度为核心的刑罚方面,欠缺量刑指导意见的关照,因而无法准确厘定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轻重。嫖宿幼女罪的"罪与罚"在于其刑法信条上的错误:与幼女性法益保护直接相关联的性权利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幼女不具备性自决权,无法做出有效的同意,幼童的性法益应当得到同等严密的刑法保护,降低起刑点才是提高人身权保护水平的正确方向。刑事立法机关应当重视立法程序的操控得当和立法用语的科学合理,刑事司法机关应当扞卫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区分并严格遵循以罪量刑。

程华儿,盛建明[7](2021)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条款解读与执行难题破解之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之知识产权部分,是其占据篇幅最多的章节,毫无疑问也是整个协议的重中之重。在这一章节中,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因上市审核延误而给予新药专利保护期适当补偿、加强对电商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打击以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为重点的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以及旨在规锁强制性技术转让,便是《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有关"知识产权"部分的五个方面的核心条款,协议就此作出十分明确和针对性的规定,使得中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而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偏弱的我方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或将面临巨大困难。然而,中国政府以非凡的勇气和善意,采取超常规的立法和修法模式,突破了固有流程的制约,切实履行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条款项下所规定的绝大部分条约义务。遗憾的是,中方的努力并未得到美方的赞许和信任。有鉴于此,文章认为,中国政府在今后与美方进行下一步的经贸谈判时,应适当改变谈判策略,在有效找到破解知识产权执行难路径的前提下,给协议的执行预留较为充分的立法和准备时间。

喻海松[8](2021)在《罪名司法确定的实践逻辑与理论探究》文中指出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两高"通过专门司法解释实现了罪名司法确定的逐步统一和不断完善,其具体历程可以大致划分为四个时期。罪名是对罪状的标识,不能也不应替代罪状的功能。基于此,新近罪名确定在精炼和明确之间呈现出对前者优先排序的倾向,并通过罪名设置的适当包容性实现相对稳定性。罪名法定原则要求罪名反映罪状的核心特征,尽量使用法条原词,对习惯性罪名有所取舍,并兼顾罪名的达意与文雅。独立的罪状是单设罪名的实质标准。当前,已呈现对同条(款)多罪名有所整合,甚至将同条多款统一确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趋势。

张曦,谷郡[9](2021)在《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状及其防控》文中研究指明现阶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表现出犯罪数量剧增,被侵害信息种类庞杂,犯罪主体日趋多元,犯罪方式向产业化发展,被害人对侵害事实难以快速反应等特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防治难题在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尚未完善,犯罪客体存在争议;犯罪构成要件认定中"违反国家规定"要件虚置,"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不一;案件侦破难度加大,实际处罚力度不够;行政监管失位,被害人维权动力不足。防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形成统一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精准认定犯罪构成,增设专门监管机构,拓宽救济途径,加强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信息行业的自控自律。

袁国何[10](2019)在《组织犯的教义学考察》文中指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犯,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较为特殊的共同犯罪人类型。组织犯所实施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行为,乃是非实行行为,组织犯具有非实行行为性;组织犯被《刑法》第26条明确规定为主犯,具有确定的主犯性;组织犯比一般犯罪人承担更为宽泛的刑事责任,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具有处罚的严厉性。凭借组织支配理论、利用无条件的犯罪决意理论而肯定组织犯的间接正犯性,或者将组织犯界定为共同正犯,会使正犯与共犯的界分标准过度实质化,即为了实现处罚的妥当性而扭曲了正犯与共犯的界分标准。在我国,没有必要将组织犯界定为正犯。在双层区分制之下,组织犯在构成要件判断层面属于共犯,在量刑判断层面属于主犯。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调适思路——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历程与司法智慧
    (一)“刑先民后”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历程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先天不足与司法智慧
        1.争执不下的犯罪法益:源自民法知识供给的先天不足
        2.来自刑事司法解释的若干智慧与经验启迪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调适的必要性分析
    (一)刑法不创造新的秩序,只是确认现有的秩序
    (二)法秩序统一原理作为立法与解释原则,原则上应予遵守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调适策略
    (一)司法上的调适思路: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的限缩
    (二)立法上的调适思路:个人信息滥用行为的入罪化

(2)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及意义——纪念“八二宪法”实施40周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的起点:“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总纲
二、赋权到扩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动行权
三、隐性到显性:合宪性审查机制初步建立
四、从实践到入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
五、恢复与发展:地方立法权不断扩大
六、余论

(3)我国“分体式”贿赂犯罪罪名体系构建:原理、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特别法时代中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孕育与创立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腐败犯罪罪名群建设的探索
        1. 贪污罪罪名体系的孕育与建构
        2.“包容式”立法与贿赂行为的逐步分化
        3. 立法原理与基本评价
    (二)“第一部反腐败特别法”:隐性贿赂犯罪罪名群建设
        1. 罪名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
        2. 立法原理与基本评价
二法典化时代中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健全与发展
    (一)首部刑法典: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独立化
        1. 罪名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
        2. 立法原理与基本评价
    (二)“第二部反腐败特别法”:贿赂犯罪罪名体系整体更新
        1. 罪名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
        2. 立法原理及基本评价
    (三)单行刑法: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再次完善
        1. 罪名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
        2. 立法原理与基本评价
    (四)第二部刑法典: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再法典化
        1. 罪名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
        2. 立法原理与基本评价
三后法典化时代中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再完善
    (一)刑法修正案:“分体式”罪名体系的“外延再扩张”
        1. 既有立法体系的局部扩张
        2. 公职贿赂犯罪主体的界外扩张
        3. 贿赂犯罪主体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的扩张
    (二)刑法修正案:“分体式”罪名体系的“内涵修复式”完善
        1. 个罪罪刑关系结构模式完善
        2. 类罪罪刑关系结构模式完善
四中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与治理结构建设原理的优化方案
    (一)从“分体式”立法向以行为类型为中心立法完善转向
    (二)从以对价关系为中心向以公权伦理为基础转向的立法完善
    (三)从“差异式”治理走向贿赂犯罪治理结构的全面更新
        1.“差异式”治理结构面临的困局
        2. 优化贿赂犯罪治理结构的“一体化”方案

(4)法律事实理论视角下的实质性宪法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一、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构成要件及特征
    (一)法律事实概念的意义、构成要件及特征
    (二)宪法解释作为法律事实的认定方式、标准及意义
二、实质性宪法解释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客观宪法解释现象
三、宪法解释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宪法规范的确定性
四、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特征
    (一)关于制定宪法或修改宪法的工作报告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文本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专项决定
    (四)正式的法律解释文件
    (五)司法解释文件和司法裁判文书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制作的公务文件
五、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制度意义

(5)奠定“法制建设的基础”——“八二宪法”与五届全国人大的历史行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重访1982
二、开端: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和二次会议
    (一)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1.彭真复出和七部法律的制定
        2.1979年7月1日:修改宪法并通过七部法律
        3.关于1979年修宪意义的再阐释
三、中段: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四次会议
    (一)插曲: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决议
    (二)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全面修宪的启动以及修宪所要解决的若干重大问题
        1.全面修宪的启动及其必要
        2.宪法修改草案形成中的若干重大问题
    (三)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四、尾声: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一)第五次会议
    (二)六届全国人大:新的开端
五、中国宪法研究的历史转向

(7)《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条款解读与执行难题破解之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知识产权核心条款之剖析
    (一)强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条款
        1. 强化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条款
        2. 强化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保护条款
        3. 强化商业秘密保护行政责任条款
    (二)强化新药专利保护条款
    (三)打击电商平台的盗版与假冒条款
        1. 关于盗版和假冒产品的下架救济权
        2. 关于打击电商平台侵权责任
    (四)强化商标保护条款
    (五)规锁强制性技术转让条款
        1. 服务贸易不得附带强制性技术转让条件
        2. 技术转让应当遵守自愿、平等、按市场条件成交原则
        3. 获取外国技术的境外投资不得扭曲市场产业规划
        4. 跨境投资不得附带强制性技术转让
        5. 行政管理及许可应杜绝强制性技术转让
三、知识产权核心条款的执行难题及其剖析
    (一)法律修订的程序和周期问题
    (二)监管部门协同执法问题
    (三)语言文字条款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问题
    (四)潜在冲突未能得到妥善处置问题
四、知识产权核心条款执行难题的破解路径
    (一)加快外商投资方面的立法进程
    (二)大幅修订专利法的相关条款
    (三)提前完成《商标法》的重大修改
    (四)启动超常规的法律修订程序
五、结语

(8)罪名司法确定的实践逻辑与理论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罪名确定的现实路径与演进脉络
    (一)罪名确定基本统一时期(1997年12月—2002年3月)
    (二)罪名确定完全统一时期(2002年3月—2003年8月)
    (三)罪名增补发展时期(2003年8月—2021年2月)
    (四)罪名增补与完善并行时期(2021年2月至今)
二、罪名的功能定位与精炼原则
    (一)罪名与罪状的功能界分
    (二)罪名精炼与明确之间的协调
    (三)罪名包容与稳定之间的关联
三、罪名法定与罪名确定的方法
    (一)罪名法定与核心罪状的选取
    (二)罪名法定与法条原词的使用
        1. 最大限度提取法条原词规则。
        2. 慎用主体、罪过等词语规则。
        3. 使用法条以外文字的例外情形。
    (三)罪名法定与习惯性罪名的取舍
    (四)罪名的达意与文雅
四、单设罪名的标准与罪名整合
    (一)独立罪状与单设罪名
    (二)司法适用与同条(款)多罪名的整合
        1. 对界分困难的同条(款)多罪确定统一罪名。
        2. 对罪数把握困难的同条(款)多罪确定统一罪名。
        3. 对罪责均衡有碍的同条(款)多罪确定统一罪名。
    (三)同条多款与选择性罪名的使用
五、结语

(9)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状及其防控(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沿革
    (一)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早期介入
    (二)刑法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三)民商事领域立法的崛起与前置法规范的确立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危害特征
    (一)“个人信息”概念不断扩张,犯罪数量持续增长
    (二)被侵犯信息种类繁多,犯罪方式向产业化发展
    (三)犯罪主体日趋多元化,被害人对被害具有被动性
    (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容易诱发其他犯罪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治理困境
    (一)规范体系尚未齐备,犯罪客体难以确定
    (二)“违反国家规定”要件虚置,“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不一
    (三)案件侦破难度加大,实际处罚力度偏低
    (四)行政监管失位,受害人维权动力不足
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实现犯罪防治有法可依
    (二)正确认定犯罪构成,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拓宽各类救济途径
    (四)加强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信息行业自控自律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调适思路——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背景[J]. 李怀胜.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2(01)
  • [2]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及意义——纪念“八二宪法”实施40周年[J]. 秦前红,王雨亭. 南都学坛, 2022(01)
  • [3]我国“分体式”贿赂犯罪罪名体系构建:原理、反思与重构[J]. 魏昌东,张笑宇. 廉政学研究, 2021(02)
  • [4]法律事实理论视角下的实质性宪法解释[J]. 莫纪宏. 法学研究, 2021(06)
  • [5]奠定“法制建设的基础”——“八二宪法”与五届全国人大的历史行程[J]. 田雷.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6)
  • [6]刑法体系解释视域下嫖宿幼女罪废止的反思性检讨[J]. 郭世杰. 刑法论丛, 2020(04)
  • [7]《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条款解读与执行难题破解之路径[J]. 程华儿,盛建明. 电子知识产权, 2021(10)
  • [8]罪名司法确定的实践逻辑与理论探究[J]. 喻海松. 法学, 2021(10)
  • [9]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状及其防控[J]. 张曦,谷郡. 警学研究, 2021(05)
  • [10]组织犯的教义学考察[J]. 袁国何. 刑事法评论,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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