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禁摩政策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摩托车管理政策的建议论文_周一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310000

摘要:本文摘录了国家法律、浙江省、杭州市法规对摩托车通行的规定,分析其中的差别及存在的问题,对禁摩的理由进行归纳与分析,结合摩托车在大中城市中回归的现象,提出了当代摩托车发展的新形势和相应的管理对策。

关键词:禁摩;摩托车;上位法;物权法;道路交通安全;总量控制;管理

在杭州或其他国内大中型城市中提起摩托车,大部分人都觉得比较陌生,问及摩托车能否在城市道路甚至高速公路上行驶,答案更是莫衷一是。不可否认的是,近两年,在包括杭州在内的国内大中型城市,曾经销声匿迹的摩托车正在以新的面貌回归,它们大多是国外进口品牌或国内知名品牌的大排量摩托车,拥有靓丽的外观,优秀的品质。本文摘录了国家法律、浙江省、杭州市法规对摩托车通行的规定并进行分析,让读者对上述问题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并对大中城市里摩托车的管理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大家共同为新形势下的城市摩托车管理问题献计献策。

一、现行规定

1.城市道路

杭州市主城区从二十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实施禁止(限制)摩托车通行的措施。现行的有效法规是2017年8月10日公布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

杭州市政府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17年8月9日发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道路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禁止通行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也就是说《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授权杭州市政府可对“其他车辆”做出规定,而杭州市政府将各类摩托车作为“其他车辆”禁止其在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道路通行。

同时,杭州市车管所以《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除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为由,拒绝为户口在上述行政区的车主的摩托车提供登记上牌服务。

2.高速公路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对摩托车在浙江省内高速公路通行作出如下规定:

二、法律风险

1.与上位法相抵触

从上文可以看出,杭州市人大颁布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可对什么样的车辆属于“其它车辆”作出规定和解释,实质上是市人大将该部分立法和释法的权力授予了市人民政府,而后杭州市人民政府以通知的形式禁止了摩托车在市内主城区的通行。那么上述规定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风险?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道路交通领域的法律,拥有最高的效力。其关于摩托车通行的规定如下:

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摩托车驾驶者和乘坐者佩戴安全头盔,对摩托车的通行未作任何限制。

国务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细化,将其落实到执行层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摩托车的检验、装物、载人、牵引、通行等各方面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本文摘录与通行相关的规定如下:

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摩托车通行时的行驶车道与行驶速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并未禁止摩托车在任何道路上通行,包括高速公路。

我们再来看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是如何规定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办法。其与通行相关的规定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省一级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了可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对一定区域内的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则明确禁止了摩托车在市区内的通行权利。法律界有这么一条谚语“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说的是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在作为上位法的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未禁止摩托车通行权利且对摩托车通行有相关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省、市级地方法规越权限制、禁止了摩托车的通行权利,这一规定与上位法产生了冲突,面临无法可依的风险。

2.与物权法的规定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上路行驶。居民从4S店购买的摩托车,通过了3C认证,拥有车辆一致性证书及出厂合格证,开具了正规发票,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在车管所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办理了交强险,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市级地方法规限制、禁止了摩托车的规定侵害了摩托车所有者对车辆的使用权,与物权法的规定相违背。居民可依法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思考与建议

国内约有102个大中城市对摩托车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原因大约有以下几条:1)骑乘摩托车不安全;2)摩托车影响交通秩序;3)摩托车不环保。

有三种主要方式可以衡量某种出行方式的死亡风险:每十亿人次出行的死亡人数,每十亿小时出行的死亡人数,或每十亿公里出行的死亡人数。下表显示了1990—2000年英国的统计数据。

表1 1990—2000年英国的出行方式的死亡风险统计数据

在适当的背景下使用每个统计数据非常重要。当涉及到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特定旅程相关的风险的问题时,最合适采用的是表中最后一列的统计数据。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摩托车出行相比其它出行方式确实危险性更高,其每十亿公里死亡人数是小客车出行的35倍。那么就能以此为依据禁止摩托车吗?从表中我们还能看到每十亿公里出行的死亡人数,

徒步是小客车的17倍,而小客车又是航空的62倍,是不是步行和小客车也要禁止?一般来说在公共政策领域,因安全原因禁止一件事情一定是因为它的外部危害性,摩托车重量轻,体积小,其外部危害性相比其它交通工具也要小得多,因此以安全为由禁止摩托车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个理由——摩托车影响交通秩序。这是一个伪命题,事实上是交通参与者(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和不良习惯影响交通秩序。摩托车驾驶者超速、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变道加塞等不良行为在其它车辆驾驶者身上同样存在。要改善这一状况有两个途径,一是加强教育,尤其是早期教育,从小树立良好的公共意识和规则意识。二是加强管理和处罚力度。曾经,酒驾醉驾现象也很普遍,社会危害性很大,自从醉驾入刑和加大查处力度后,这一现象得到了明显的遏制。

摩托车发展至今,发动机技术已取得了长足进步,排放超标的两冲程发动机已被四冲程发动机所取代,化油器改成了电喷,排气管内也都安装了三元催化设备。2018年7月1日,国内摩托车的生产制造已开始实施国四排放标准,到2019年7月1日,满足国四标准的摩托车才能上牌。根据《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和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的研究报告,摩托车污染在机动车各项污染中的占比,一氧化碳为17%,碳氢化合物为17.2%,氮氧化物为1.6%,都远低于摩托车本身的占比。再者,直接排放仅仅是一个方面,我们考察污染,要从事物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去考虑。摩托车质量仅为小客车的十分之一,其制造过程所消耗的能源、材料就少,因制造材料所产生的污染和因消耗能源所产生的排放也就成比例的减少。

如果对摩托车不采取禁止限制措施,那应该怎么办?国内各大城市相继禁摩大多集中在2000年后,该政策实施之初,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摩托车几乎在大中城市中绝迹,汽车取代了摩托车的位置,但是在近五年,摩托车开始回归,不难发现,近五年出现的摩托车的形象已不同于之前人们印象中的摩托车,消费摩托车的群体也不是十多年前的那个群体,绝大多数消费摩托车的人已经拥有了汽车,他们购买的往往是欧洲、日本的进口品牌或国内知名品牌的摩托车,性能强劲,品质优异,价格不菲,日常交通出行不是他们购买摩托车的初衷,休闲运动才是他们的目的。世界其它国家的发展规律也证明了摩托车作为普通交通工具的属性终归淡化,而其休闲、娱乐、运动乃至文化的属性不断凸显。城市摩托车安驾培训的兴起,金卡纳运动的流行和国宾车队的重建充分体现了这一变化。在这样的形势下,采取城市摩托车总量控制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当城区摩托车保有量达到控制总量后,不再核发新牌照,报废旧车可以更换新车,牌照允许转让。

摩托车的日常管理上,可以借鉴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国内一些城市的成熟经验。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日本人多地少,大都市人口集中的特点与中国很相似。在日本,摩托车驾照分为50cc以下,50~125cc,125~400cc,400cc以上四个等级,排量在125cc的摩托车可以进入快速道路行驶,限速100km/h,摩托车可以行驶在车道之间,在路口遇到红灯时可以穿越车流至停车线前。国内城市如重庆,根据摩托车发展的新形势,适时转变管理思路,采取疏堵结合的政策。所谓“疏”是指逐步引导摩托车驾驶人及摩托车走入高端路线,即驾驶人素质提高,摩托车质量提高。所谓“堵”是对于涉牌涉证、非法营运及严重违法的摩托车驾驶人进行严厉打击,消除安全隐患。逐步完善摩托车培训、考核、审验及交通违法处罚措施,开展专题研究,在道路交通组织中考虑摩托车的道路使用问题,在道路设施建设方面考虑排水井盖、限速装置、停车线的设置对摩托车通行及安全的影响,针对摩托车增加警示标志,使交通环境更加有序、安全。

以禁、限为主的城市摩托车管理政策在过去十多年有其合理性与实用性,为整治交通乱象,改善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加强,禁、限政策的不适应性越来越明显,不断受到社会的质疑,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强调,政府必须要提高规划、管理能力,决不能光图省事:“一禁了之”。希望本文能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大家与时俱进,共同为新形势下的城市摩托车管理问题献计献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年11月28日)

4.《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8月1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

6.《公共交通与私人交通的博弈》 重庆交通大学公共交通学者 王健

7.《Aviation safety》维基百科

8.《国外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简介》赵烨《汽车与安全》2015年第3期

9.《重庆:摩托车管理疏堵结合》宋鸿 陈宁 王立鹏 道路交通管理2014/04

论文作者:周一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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