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从事免税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与审计方法_增值税纳税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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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的账务处理与审计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纳税人论文,增值税论文,账务处理论文,方法论文,项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低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例:某企业199×年11月销售应税产品收入150000元,销项税额25500元(150000×17%),当月销售免税产品收入180000元,免税销项税额23400元(18000×13%),当月共同进项税额22000元,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22000×18000/(150000+180000)=12000(元);

2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25500-(22000-12000)=15500(元);

3当月免税销售额180000元和免税额11400元(23400-12000),只在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销售栏中填报即可。

企业应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并进行账务处理。

在审计中,除按审计正常增值税纳税人的审计方法外,还应注意审计以下内容:

1当月应税销售收入和免税销售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将应税的销售收入记入免税销售收入当中,或将应税销售收入在开发票时,故意开成免税销售。因此在审计时,应特别注意审核各种产成品的出库记录是否与发票相一致。

2在审核一定时期的应纳增值税额时,不能按季度或年度累计进行计算。因为按照税法规定,各种税金是按月进行申报、次月月初进行交纳的,一个季度或一年当中,每个月之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重不同,如果累计计算,结果也就不同。

3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偷漏税金的目的,故意将本月实现的进项税额的一部分当月不入账,转入次月再进行计算、抵扣。从表面看一定时期内,进项税额全部反映且计算正确,但从实际看,每个月之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重发生了变化,各月之间免税销售收入占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尽相同,如果进项税额发生了变化,应纳增值税额也随着发生了变化。

因此,要把进项税的实现作为审计的重点。一是查看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付款时间与记账日期是否相符;二是查看往来款项中,有无将当月购进的原材料,货款已支付,当月不入账、挂应收账款的现象;三是查看银行账户、银行对账单并逐月核对,有无将购进的原材料及进项税额不入库,货款已支付不减少银行存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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