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神生产模式初探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神生产模式初探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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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在规划今后15年的奋斗目标时,指出“必须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且强调“必须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落实这一精神,不仅需要一般地从原则上弄清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明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和目标,尤其需要把握已经变化了的客观条件,探索解决新问题的途径和方法。邓小平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理论从来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它要求人们根据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不断结合变化着的实际,探索解决新问题的答案,从而也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1〕现实生活表明, 精神文明建设的诸多困难,“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的出现,相当大的一个原因是我们的观念和方法未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和正在变化着的客观条件。在这些条件中,最关键的是从全盘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这一转变给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既有认识层面上的问题,又有操作层面上的问题。涉及到新的条件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与地位,价值观念的变迁与价值目标的确立、运行机制和载体的变化等诸多方面,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以研究。本文拟从精神生产的角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文明建设的运行机制的一些特点,及其所提出的理论和对策问题,作一初步的探索,以求教于学界同仁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精神生产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基础性环节。精神文明建设要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精神世界的问题。人们的精神生活和社会的精神面貌固然要受到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但是更直接的是通过精神产品的生产、流传和消费来实现的。即使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法律制度的制约和影响,往往也要通过精神生活和精神产品这一中介表现出来,并借此对人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作用。精神生产及其产品作为一个时期的精神活动的成果,在社会上的广泛流传,形成一定的精神氛围和舆论环境,对全社会的精神面貌具有深刻的影响。因此,从精神生产的角度去考察精神文明建设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早已提出“精神生产”这一概念。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世界市场形成后的历史特征时,明确地指出了“精神的生产”这一概念,并将它同“物质的生产”相对照。并且指出,随着世界市场的形成“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了”,“物质的生产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2〕马克思、 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精神的生产”是一个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包括诸如教育等在精神上塑造和培养人的活动以及作为文化品的精神产品的生产。其中,作为精神活动成果的物化载体的精神产品是关键的一环。因为只有此类产品才有生产和流传及消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存在。

邓小平同志在论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时,突出地强调了精神产品的重要性,指出“思想文化界要多出好的精神产品,要坚决制止坏产品的生产、进口和流传。”〔3〕这里他明确地区分了精神产品的制作和流传(包括流通、传播和消费)这两大环节,并且针对当代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流传更具世界性规模的特点和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际,把境外精神产品的进口和流传的问题提上了议程。

“精神生产”的概念,是着重从为精神生活所必需的精神产品的生产制作、流传、消费对物质条件的依赖关系上去考察社会的精神生活。要求我们不仅要考察精神生活的内容对物质生活的依赖关系,而且要考察精神劳作及其成果对物质条件的依赖关系。要清醒地意识到精神文明建设离不开物质力量的支撑,精神文明建设的运行机制对经济运行方式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至少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精神生产者本身需要有一定的物质生活资料才能从事精神生产。正象恩格斯所说:“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4〕其次,精神生产发展到今天, 已经不再是个别精神生产者个体的劳作,而是包含许多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工合作共同体。这些共同体亦即一些机构(包括从事学术和文化交流的团体)的维持和运行都要仰仗一定的财力、物力。这些物质要素的使用、分配、管理本身就具有同物质生产相类似的方式。第三,精神产品的生产都需要仰仗物质上的投入,没有起码的投入,精神活动的成果就无法物化为有形的精神产品而使之进入社会。就像一个作家如果没有纸笔就不能写成作品,作品如果没有物质条件刊印成书藉,那也只能藏之深山,留之后世了。在当代,精神产品的生产已经工业化了。西方学者在本世纪中叶已经提出了“文化工业”的概念,用以描述当代精神生产的大规模、大批量和工业化的特征。既然是工业化的生产,那就需要像其他产业一样的资金、设备、土地、劳务等物质投入。第四,精神产品的流传和消费都有赖于物质的条件。精神产品的传播在当代已经具有极其庞大的规模,延伸到广阔的空间,并且借助于高新技术手段,尤其是微电子与信息产业所开发的最新技术,迅速地运用于精神文化的传播。所以,它所依赖的物质支持要求甚高,需要的投入数额巨大。至于精神产品的消费,则不但包括个别消费者的个人消费,而且还包括社会所提供的公共消费,前者受制于社会成员各自的经济条件,后者则受制于社会为它提供的物质条件。

精神生产对物质载体的依赖关系表明,精神生产不仅要受制于全社会能把多少财力、物力、人力投入其中,而且受制于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行体制。在一定意义上,精神产品的生产、流传和消费的运行机制,实际上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然这是一个特殊的部分,它既受制于整个体制的运行方式,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质生产。因此,当整个国民经济体制发生根本性转变的时候,精神生产的运行机制也就不得不发生变化。当整个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时,精神产品的生产、流传和消费的机制也必定会产生重大的变化。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已经呈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一统天下的格局。精神产品的生产机构呈现出多种所有制的局面。合作的、民营的,甚至中外合作的精神生产和流通机构出现,私人书商、私人的影视制品制作单位、独立的精神生产者(自由职业者)数量日增。原有的事业单位也发生了变化,有些已经成为类似于国有企业的自负盈亏的经济法人(如有的电影厂、出版社),其经费来源已不再依赖国家财政拨款;有些虽然保留了事业单位的性质,但政府只承担其一部分人头费和事业费,相当大部分的事业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外收入(包括中央单位的地方津贴)需由各单位自筹,其精神产品的生产除完成国家计划外还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其中,有一些原本为非赢利性的公益事业单位向赢利性或完全赢利性的机构转化。

其次,许多物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介入精神生产领域。出现了精神生产机构与工商业相互交叉的行业。像电影、电视、音像与作为商业的娱乐业的交叉,文博事业与旅游事业的交叉,等等。加之,一般消费品的生产,在当代已着意通过其商品的品牌、命名、设计将一定的文化形态、审美情趣,甚至价值观念附加于消费品之上,使之成为一定意义上的文化品。广告业的发达使许多精神产品(如报刊、电视)不得不成为商业广告的载体,不得不把广告同其他精神食粮联结在一起提供给精神产品的消费者。而广告本身,相当大部分已不再是纯粹的商品信息,而成为精心设计、刻意推广某种精神价值的文化品,对社会的精神氛围产生日益增大的影响。凡此种种,使精神生产的外延扩大。

第三,市场机制进入精神生产领域,市场对精神生产者、对精神产品的导向作用日渐增大。首先,随着市场成为生产要素配置的基础性机制,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流传所必须的各种生产要素(资金、劳务、土地、原料、设备)几乎全部要从市场中获取,其价格随市场涨落,各类精神生产机构,不论其所有制、经费来源如何,其所耗成本均受市场支配。这就使市场导向的作用增大。对于隶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来说,更面临着上面对它是计划,而前后左右都是市场的两难局面,经常陷入经济上的困难,不得不向营利性的方向转变。其次,精神产品的流通和消费日趋市场化。文化市场的形成,使大部分的精神产品(除少量公益事业外)都需要经由市场才能达到消费者手中。而市场本身是不问其流通的东西的来源的。各类精神产品,不论其生产单位属何种性质,按什么要求和方向生产,其成本从何而来,最终都要在市场上相互竞争,争夺市场份额,争取更多的消费者以实现其经济价值,至少要收回成本。这就使商业化的精神生产机构比重日增,全社会的精神生产出现商业化的趋势,从而迫使许多精神生产机构向企业化方向演化。第三,从微观上看,精神生产机构企业化的直接后果是,从事整体策划、资金筹集、生产组织、推销发行的经营人员在整个机构中的比例大增,而且日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此相比,直接从事精神劳动和精神创造的原创人员(即传统意义上的精神生产者)不但人数比例减少,而且在精神生产机构中所处地位下降,其精神创造的方向和内容,往往受到经营者的支配和控制,由于各种精神产品的生产都需相应的投入,产品要发生影响又必须进入社会。在社会上企业化的精神生产传播机构的力量和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大的条件下,即便非商业化机构中直接从事精神生产的知识分子,为了使其精神产品进入社会也不得不受精神生产企业的经营者的制约,甚至受其支配。因此,市场导向对精神财富,创作的作用日见重要。

上述变化对精神产品的生产以至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许多积极的影响。首先是改变了计划体制下单纯依靠国家财政的局面,拓宽了财力、物力投入的渠道,逐步促成精神生产所需要的各种物质性的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从而为精神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物质条件的改善提供了广阔的可能性。其次是改变了政府计划一统天下的格局,活跃了精神产品的生产,调动了各种社会力量从事精神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精神财富的创造,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的落实,为精神产品的多样化,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从而为精神文化的繁荣提供了更为宽广的空间。再次是文化市场的形成,促使文化的消费者对精神产品具有更大的选择自由和自主权,并且对精神产品的生产具有更大的影响力。这就促使精神生产者更多地关注社会上作为精神产品消费者的人民群众的要求,更多地注意研究群众的心理、群众的情绪和他们的实际生活,注意去创造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从而为克服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的积习,提高精神产品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但是,精神生产机制的转变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追求经济效益与追求社会效益之间矛盾尖锐,自发的市场导向与党和政府实施的自觉的导向之间摩擦频繁。这就使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的原则——“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原则”〔5〕——难以落到实处。现实生活中许多令人不安的现象,诸如高雅艺术、学术研究、基础理论困难重重,经费不足、人才流失,精力旁骛,相反,质量低劣的文化品,甚至精神垃圾泛滥于市的趋势难以抑制,等等,都与机制上的矛盾有关。因此,建立一种什么样的精神生产方式和管理体制成为精神文明建设能否取得成效的一个突出问题。对此,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分岐的核心是如何看待由于引入市场机制而形成的商业化的精神生产方式及其与非商业化的精神生产方式的关系。

商业化的精神生产方式有什么特征?如何看待其必定会产生的后果?这是我们首先要弄清的问题。

从历史上看,商业化的精神生产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兴起的。最早建立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都有比较发达的商业化的精神生产,而各派理论家对其功过是非长期争论不休,但对其基本特征有比较一致的概括。借鉴它们的历史教训,可将商业化的精神生产大体上概括为如下几个特征:一、精神生产以市场为导向,以其精神产品在市场上能否满足消费者的有效需求为目标,不再以某种既定的精神价值为目标;二、精神产品的消费者不再被动地接受特定的精神产品或精神灌输,而是按自己的口味和需要主动地选择某种精神产品;三、精神生产的经营者为赢得市场,着力于迎合消费者的口味和情趣,同时又尽力去影响消费者,不断地用“创造的需求”制造出新的口味和需要,推向社会,着力造就一代代新的精神产品的消费群体。因此,精神产品的推销,新的精神产品的炒作(如炒明星、炒新潮、炒新作)对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四、各种精神产品及其生产者在市场上激烈竞争,并在竞争中沉浮,竞争的胜败取决于占有市场的份额,因此市场价值(知名度、销量、经济收益)取代精神价值成为主要的价值尺度,精神产品的命运由其市场价值来定夺;五、从微观上看,精神生产日渐企业化,不再是个别精神生产者的个体劳作,也不再单纯是直接从事精神创造的知识分子之间的合作,而成为一个由销售牵头的企业。

精神生产商业化的后果,首先是改变了精神产品的面貌。一是精神产品的内容日益世俗化、大众化。流行音乐、通俗小说、畅销读物,各式各样的文化快餐逐渐成为精神产品的主体,高雅艺术、理论学术等传统上的精神产品的比重下降。二是精神产品日趋与娱乐品、消闲品结合,文化与娱乐合流,或者同谋取职业所需要的工具性的技能培训合流。三是精神产品更新的速率加快,呈多样化的趋势,具有长久生命力的精神产品锐减。这是精神生产为迎合不断更新的消费者的口味,为夺取市场而不断推出新时尚的结果。四是精神产品更加讲求外在的包装,因而生产成本剧增,所需投入更高,其价格也日渐昂贵。

其次,改变了精神生产队伍的结构。企业化的直接结果是从事整体策划、资金筹集、生产管理、推销发行等经营人员的比例大增,而且在整个精神生产中的作用增大,甚至起着支配的作用。与之相比,直接从事精神创造的原创人员则往往处于从属地位,其创造活动的方向和内容常常要受到制约。

对于这些后果,西方学界有两种相反的价值评价。一种强调商业化使精神生产获得了活力,日趋繁荣,并促成文化的普及,精神产品不再为少数贵族所拥有,从而大大有益于全社会的精神文化水平的提高。同时又使精神创造者摆脱意识形态的强制而获得创造的自由,因而大大地有益于精神文化的发展。另一种观点则对商业化的精神生产方式持严厉的批判态度。强调它使精神生产者的人格发生扭曲,沦落为文化市侩,从而使人文精神丧失,社会陷入极度的精神贫困和精神危机。这种人格扭曲主要表现为价值目标的功利化和渺小化,昔日孜孜追求的精神价值——真善美已屈从于市场上的功利价值,对理想和信仰的追求被视为“累赘”,赤裸裸地名利追求被视为当然,于是把精神生产视为商业买卖,以市场流行为方向而趋时媚俗,创造精神和创造能力衰退,社会责任感与批判精神衰弱。精神的创造不再以推动社会进步、文化的积累、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为目的,而着意于表现自我,获取名声、地位和财富。其结果是损害了精神生产者的形象和受尊敬的程度。

战后,商业化的精神生产方式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势头更烈,借助于强大的物质力量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增,其弊端也愈加显露,引起了许多有识之士的忧虑,不但继承浪漫主义传统的学派(如法兰克福学派)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判,指出这种商业化的精神生产方式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控制的新形式,用千篇一律、不断重复的内容磨灭人们的批判精神,使之屈从于商业利益,而且引起了许多原来持不同观点的学者的关注。比如布热津斯基1992年在其新著《失去控制》中指出,以好莱坞影片和电视制作厂家为代表的商业化的大众媒介,出于商业利益,迎合人的最低级的本能,倡导颂扬自我满足、自我放纵和贪婪的价值观念,不断传播“自我毁灭的社会伦理”。而市场竞争则使“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在文化领域大施其威,其结果造成道德败坏和文化堕落,使社会日益腐败。罗马俱乐部的研究报告“学无止境”则强调,发达国家以金钱为目的的媒介公司,利用其强大的物质和技术力量向不发达国家倾销商业电视的过时节目,提供象镇静剂一般的平庸的精神食粮,以扼杀不发达国家人民的创造精神,使之永远处于落后的地位。

上述两种评价都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示。它们所揭示的商业化精神生产方式的正反两个方面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即使在刚刚出现商业化精神生产方式的中国也不例外。我们应当肯定,在经济和文化教育均不发达、居民文化程度不高而国家又缺乏足够财力的当代中国,无疑需要利用商业化精神生产方式提供的可能性,拓宽精神生产的投入渠道,提高精神产品的生产能力,繁荣文化,普及教育,满足广大群众对精神食粮的需要。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商业化精神生产方式的局限性及其弊端。这种弊端,在经济转型期,因种种原因而十分突出。除了法制与管理体制的不完备之外,社会分层未进入正常态,以致有支付能力的文化消费需求呈畸形分化是一大原因(即有些群体支付能力甚强,但审美情趣与格调不高,而格调较高的群体受制于经济收入,不足以形成有效的文化需求)。此外,我们还面临着境外商业化精神生产借助其强大的资金与技术优势的压力。这些情况都说明我们更需要正视商业化精神生产方式的弊端,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矫治。

首先要从认识上澄清维系和确保非商业化精神生产方式的必要性,防止精神生产的全盘商业化和市场化。

非商业化精神生产方式的特点是,以维系和创造精神价值为唯一目标,以追求社会效益为唯一原则。公益性的文化教育事业就是它的典范。公益事业的经费来自政府财政或公益性社会基金。其活动宗旨,一是保存民族文化财富,发扬优秀传统;二是为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和全局性的需要从事理论研究、学术探索、艺术创作等精神价值的创造;三是为普及文化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养和精神品格而向全体公民提供精神产品和精神消费。公益事业一般不能把自己的产品作为商品到市场上去出售,至少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即使有偿使用也只收取部分成本。此类事业对全社会的精神氛围和未来前景意义重大,政府与社会各界理应确保其公益性质,保证其工作人员能获得与其身份相应的体面的生活条件,保证其事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不能让它到市场上去“创收”,自谋生计,或者听任它因经济拮据而蜕变为商业化的生产单位。在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社会各界理应担负更多的职责。此外许多志愿从事上述事业的而不愿受市场导向制约的精神生产者的劳作,也属于非商业化精神生产的范畴,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鼓励。

还有一类属政府所有的精神生产机构,以大众文化为主业,尤其是与娱乐业相交叉的行业,如电影、电视、音像等等,担负着实施社会价值导向和思想教育的重任。但是,在文化市场存在的条件下,为了使其产品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争取更多的消费者,也必须引进商业化精神生产的某些机制,加强营销活动,参与市场竞争。同时,由于其精神产品带有娱乐品、休闲品的特征,不能像公益事业那样无偿地向所有公民提供,或是只收取部分成本,相反必须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以维持和发展其事业。但是,此类机构也不能视为完全商业化的精神生产机构,它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保持非商业化的特性。至少不能像有些完全商业化的精神生产单位那样,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目标或者首要目标,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甚至见利忘义,不顾社会效益,去制造粗俗、低劣,甚至有害的精神消费品,向社会倾倒精神垃圾。相反,应当努力去贯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准则,积极组织文化精品的生产和流传,尤其是思想性和艺术性高度统一能够赢得更多的消费者的为人民大众喜闻乐见又具有高尚精神品位的精神产品。在使用商业化的市场手段时,也要坚持正确的价值目标,使手段服从于目的,并且讲究手段本身的正当性。

有了强大的非商业化的精神生产机构和大量的既有高尚的精神品位又具有强大吸引力的精神产品,就有可能在精神产品的市场竞争中扭转劣胜优汰的局面,并促使商业化的精神生产机构主动地去提高其产品的精神品位。但是仅仅依靠精神产品的市场竞争,还难以使商业化精神生产机构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强党和政府对精神生产的领导、调控和管理。

近年来,党和各级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加强对全社会精神生产的领导。一方面,尽可能地增加对非商业化精神生产的财政投入,并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予以支持。另一方面,根据商业化精神生产方式和文化市场形成的新特点,采取了许多新的手段和方法来实施引导和调控。诸如运用法律的手段,制定各种与文化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用于扼止有毒的精神垃圾的生产、进口和流传;运用经济和税收的杠杆加以调节;充分发挥舆论制裁与各种激励机制的作用,大力表彰和奖励优秀作品及生产者,等等,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鲜经验。理论工作者有责任从理论上加以总结,为完备法制、深化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科学的论证。

这里有两个问题是首先需要研究的。

第一,从当代精神生产对物质条件的倚重和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在许多领域相互渗透和相互交叉的特点出发,阐明将精神生产纳入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视野的必要性,克服将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机械地割裂开来,将前者单纯地视为宣传文化教育部门的局部问题的片面观点,为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建立必要的物质保障”的精神,提供理论上的论证和思想上的支持。同时需要从理论上阐明精神生产的特殊规律及其与物质生产的区别。邓小平同志历来强调要重视精神劳动的特点,尊重精神生产的特征和发展规律。《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词》指出,要“根据文学艺术的特征和发展规律,帮助文艺工作者获得条件来不断繁荣文学艺术事业,提高文学艺术水平”。〔6〕在这一文献和其他著作中, 还具体地论述了精神生产的特征和规律,并据此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方针、政策。如要使精神生产者“把全副身心投入进去,专心致志,精益求精”〔7〕, “文艺这种复杂的精神劳动,非常需要文艺家发挥个人的创造精神”〔8〕,“作品的思想成就和艺术成就,应当由人民来评定”〔9〕,等等。 重温邓小平同志的这些论述,把握精神生产的特殊规律,在精神生产受到物质条件的严重制约,需要加大物质投入的条件下,显得尤为重要,以免简单套用领导、组织和管理物质生产的方法来解决精神生产的特殊问题。

第二,从整体上把握非商业化精神生产方式与商业化生产方式的区别和联系,尤其要具体地把握两者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渗透的机制,以便为制定面向各种不同类型精神生产方式,又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行业规范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为探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自上而下地管理其直接管辖的精神生产机构的方式与传统计划体制下的管理方式的区别,从而为探索进一步改革管理方式,优化政府行为,推进各种政府所属的精神生产机构的内部改革,提供正确的思路和方法,避免精神生产的全盘市场化或沿袭传统计划体制下的管理模式这两种片面性。

笔者愿与理论界的同仁一起,继续为此作出理论上的探索。

注释:

〔1〕〔3〕〔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6、145、145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5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74页。

〔6〕〔7〕〔8〕〔9〕《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13、94、213、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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