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本补偿管理的思考_成本费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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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本补偿管理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本文阐述了企业成本补偿的定义、范围。指出了我国在成本补偿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索了成本补偿管理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企业 成本 管理 补偿

成本补偿,是指企业从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货币收入中,按当时条件下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中必要劳动的价值进行补充和偿还,以确保简单再生产顺利进行的资金运动。根据成本的内涵和外延,成本补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材料费用;(2)折旧费用;(3)工资费用;(4)管理费用。

成本补偿作为资金运动的一个环节,在保证资金顺利循环周转方面有着重要作用。首先,就企业范围来说,成本的足额补偿是企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主要条件。企业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再生产过程,要使企业的再生产顺利进行,就必须从当期的收入中足额地补偿其发生的耗费,从而为下一次再生产创造条件。第二,企业成本足额补偿是实现国民收入正确分配的重要条件。企业在一定时期生产的总产品,扣除其中的成本耗费就是当期实现的利润。成本足额计算,正确地反映企业当期的耗费,企业利润的计算就有一个科学基础;反之,如果成本计算不实,成本补偿不足或补偿过量,都会使利润失实,从而出现隐瞒利润或虚盈实亏。进入分配环节后,就会出现吃老本现象或收入流失的现象。第三,成本补偿关系到国有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企业收入扣除成本后所形成的利润就成为国家与企业、职工个人进行分配的对象,如果成本补偿不足,就会出现利润虚增的现象。利润虚增,除了引起前面的资金循环受阻外,进一步表现为国有资金的流失。因此,成本足额补偿有着重要意义。成本补偿管理的任务就是规定科学的成本补偿标准,约束企业的成本补偿行为,保证成本足额补偿。

一、我国原有成本补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经济体制下成本补偿管理的特点

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国家作为一个财务主体担负着组织国有资金运动的重要职能,由于实现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形成了以国家为主体的国有资金从投入到收回的大周转,此时企业只相当于一个车间,不存在独立的资金周转与补偿问题。在这种大周转方式下,成本补偿作为资金运动的一个内在环节,也采取了统一补偿的方式。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成本补偿由国家统一组织,由预算和投资统一安排。第二,补偿的标准由国家财务部门统一作出,并且由于实行的是部门理财补偿标准在各部门之间也不一致。第三,成本补偿的时间,除了参考资金的实际耗费程度之外,更多地考虑了当时的财政状况,财政状况不好,就可以少补偿一点,甚至允许补偿不足;反之,财政状况好,就能足额补偿,甚至可以超过当期的实际耗费,把以前补偿不足的部分也补回来,俗称“还欠帐”。可见在传统经济体制下,企业不存在独立的成本补偿,企业成本补偿不足、不及时、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范围不合理,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因为企业可能及时得到国家的投资,由于统收统支,企业成本补偿不足而虚增的利润通过上交又回到国家的手里,因而并不表现为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经济体制改革中成本补偿管理存在的问题

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逐渐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企业有了独立的资金周转。国有资金一旦投入企业,即由企业直接调度,企业不但运用资金,还应负责成本补偿,成本补偿在企业层次完成。成本能否足额补偿,完全取决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企业成本补偿行为,一般不再可能从国家取得补偿,这时企业成本足额补偿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所以企业独立的成本足额补偿显得非常必要。目前,我国成本补偿管理存在的问题是:第一,企业成本补偿缺乏约束机制。经济体制改革后,无论是利润分成制还是承包制,企业收益都随着实现利润的多少而变化,实现利润越多,企业所得利润就越多。由于缺乏所有者约束、缺乏自身长远利益的约束,企业往往急功近利,倾向于少计成本、多计利润以取得更多的收入。第二,在现有成本补偿标准下成本补偿范围偏小,表现在固定资产原值、递耗资产原值确认偏低、补偿范围偏小和生产过程中生产经营资金补偿范围偏小。固定资产原值是提取折旧费用的依据。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交付固定资产成本的核算范围偏小,成本偏低,如固定资产建设中的正常支出和损失,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却被当作基建支出核销了,与定资产购置同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费支出也未被计入固定资产原值。递耗资产是指通过开掘、采伐、利用,以致逐渐衰竭而无法或难以恢复、更新的自然资源。在我国的基建管理实践中,由于投资与经营脱节,勘探与开发脱节,在确认项目成本时,只从开采、投入开始计算成本,而勘探费用经财政拨款一次核销,不计入递耗资产价值,导致资产价值不完整,递耗资产原值确认偏低。从理论上讲,固定资产或递耗资产的全部造价和投在生产经营上的全部资金都应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到补偿,但实际上,我国在这三方面的成本补偿范围都偏小,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部分国家投入资金应该由企业补偿的却被核销了,企业产品成本虚降,而国家部分投资没有回收环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折旧年限偏长,据此提取的折旧费用不符合固定资产当期的实际损耗,是人为降低成本费用的办法,不利于固定资产的重置。第四,部分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存在问题,致使成本补偿不合理。

综上所述,我国国有企业成本补偿标准不够合量,企业成本补偿行为缺乏约束,成本补偿不足问题比较严重,这种情况从根本上危害了国家的利益,所以必须进一步改革。

二、成本补偿管理改革的方向

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本补偿管理改革的目标,一方面是使企业成本和费用真实反映企业的耗费水平,保证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处理得合理,另一方面是约束企业成本补偿行为,保全企业资本,维持企业正常生产。实现企业成本足额补偿的目标,应解决好以下问题。

第一,建立科学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成本费用补偿标准。我国的成本补偿管理主要采取规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形式。制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的原则是: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的实际内容应以成本的客观经济内容为基础,不可随意扩大和缩小,以真实反应企业耗费水平。

目前我国在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是采取了分部门、分行业、分所有制管理的方法。各部门、各行业、各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成本开支范围不同,成本补偿标准不统一。这个问题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在各部门之间、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成本补偿标准不统一,直接影响了各企业的成本负担水平,不利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国家做为宏观调控的主体,它的责任就是建立一个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统一的成本开支范围,使各类企业成本负担水平合理,能开展公平竞争。

当前我国企业成本开支范围本身也不合理,该列入成本费用项目的未能列入,而有些列入成本项目的本身也存在着补偿不合理的问题。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首先,对于项目已列入成本,但补偿不足的,要使其足额补偿。如固定资产、递耗资产、生产资金补偿范围偏小的问题。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国有资金管理独立,国有资金要采取与财政资金不同的管理方法。财政资金主要进行公益性投资,可以没有补偿和回收环节,其投资主要通过建设资金核销的办法处理。国有资金投资是为了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以经营收入补偿建设成本,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不得采用核销投资的办法。其次,改完全成本法为制造成本法,规范费用的补偿。制造成本法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只分配与生产经营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即只将直接材料费用、直接工资费用、制造费用计入产品成本,而将与生产经营过程没有直接联系但与行政管理当局有关的部分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从当期销售利润中补偿,避免了完全成本法下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重复分配、补偿不当的问题。最后,对于补偿处理不当的项目要予以修正。如劳动保险费、业务招待费、研究开发费、企业职工奖金津贴、大修理基金、差旅费等项目,这些项目有的未列入成本项目,有的是采取基金补偿的办法,有的列入了成本项目但要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的。现在要改为直接列入成本或费用,直接补偿。使企业成本费用补偿标准合理。

第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成本足额补偿成为企业经营机制的一个内在环节。成本补偿作为一种特殊的分配手段,是与国家、企业、个人的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成本补偿不足对所有者来说是一种损害,会削弱国有经济的力量,对企业和个人来讲,短期内可多得一些实惠,但从长远来看,成本补偿不足,必然引起生产规模的萎缩,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改变这种状况的办法就是把成本足额补偿变成企业的一种内在需求。在承包制下,国有资金和企业资金没有分离,企业没有成本足额补偿的内在需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国有资金和企业资金分离,国家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果成本补偿不足,国家不再给予资金支持,这就迫使企业必须足额补偿成本,企业也就有了成本足额补偿的需求。另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所有者代表从企业外部进入企业内部,可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与分配决策,监督企业成本足额补偿,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这样,成本足额补偿就成为企业经营机制的一个内在环节了。

收稿日期:199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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