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前的犯罪现场_犯罪学论文

论罪前情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情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个人行为。这是犯罪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不仅如此,在逻辑顺序上,犯罪首先应当是个人实施的反社会性行为。因为在阶级社会中,“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阶级的斗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9页。)犯罪现象只不过是作为个体现象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所表现出来的事实状态。因此,离开了对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准确把握,只着眼于从社会角度对犯罪现象的原因和条件进行一般性论述,是难以深刻理解犯罪的真实过程的。而这种研究上的局限性却客观地存在于我国现阶段的犯罪学研究中。(注:对此,只要浏览一下我国现阶段犯罪学论著的内容目录就不难发现。)当然,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环境以及人的一般心理和生理特征入手,分析犯罪现象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原因,对于把握犯罪现象的总体趋势和控制犯罪的宏观决策十分必要。但犯罪控制作为一项实践活动,更有赖于对犯罪的客观过程进行剖析,把握犯罪实施的一般规律,以此为犯罪预防的组织、实施提供具体的指导。罪前情景正是作为探讨犯罪实施过程的一个基本概念而提出的。就微观考察而言,犯罪行为总是发生于特定情景之中。“它同其他任何社会行为一样,是个体人格对外在情景的一种具体应答,也遵循着‘刺激—反应’的一般社会心理模式。”(注:[法]西蒙·加桑:《犯罪学》,达罗兹1994年第3版,第380页。)也即,因社会或个体因素的影响已形成了一定不良主观倾向的个体,只有在具体情景的作用(刺激)下,才会产生具有明确指向性的犯罪动机和将这种动机外化为现实的侵害行为。在这里,行为人在犯罪之前所置身于其中的情景,作为犯罪动机形成和外化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构成了解释犯罪过程的基本要素。

关于犯罪与情景问题的研究,是现代犯罪学在犯罪成因研究方面由平面转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标志。但如同“情景因素作为犯罪行为的动机根源之一还没有作过专门的研究”(注:[苏联]B·H·库德里亚夫采夫主编:《犯罪的动机》,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72页。)一样,在犯罪学领域,情景因素作为决定或影响具体犯罪行为的一个基本方面也缺乏系统的专门研究。在国外的一些有代表性的犯罪学论著中,虽然在解释了犯罪现象的一般原因之后,已经注意到了探讨具体形势对犯罪行为的作用,但这种研究尚处于初步分析阶段,在分析的力度和论证的充分性方面,较之传统的犯罪原论,也只是轻描淡写。(注:如法国犯罪学会主席西蒙·加桑教授在其代表作《犯罪学》中,虽然正确指出了研究情景因素对于完善犯罪原因论和解释具体犯罪行为的重要性,但在阐述中也仅仅结合犯罪人人格的转化,简要地对犯罪中的情景因素进行了分析。参见[法]西蒙·加桑:《犯罪学》,达罗兹1994年第3版, 第380~384页。苏联犯罪学论著也注意到了在阐述犯罪现象的一般性原因之后,进一步探讨“具体形势的作用和便利犯罪的情况”,但这种分析同样失之肤浅。参见[苏联]B·K茨维尔布利等主编:《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04~107页。)在我国,人们对于情景因素对犯罪的诱发和促进作用整体上尚缺乏认识,只有少数学者在传统罪因体系基础上提出的“犯罪的实现场”和“犯罪实现的条件”等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了这个问题。本文在此提出“罪前情景”这一概念,就犯罪实施过程中的情景因素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对该问题的重视,从多层次分析犯罪的规律和提出预防犯罪的措施,使犯罪学研究的社会价值得以充分体现。

二、罪前情景的含义

情景,即事物在具体场合中所呈现的样态。(注: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925页。 )此处作为与个体社会活动状况密切联系的概念,本质上是指个体的具体生活情景。这种情景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个人生活状况诸方面的综合,也是直接影响个体行为的那些状况的综合。(注:参见[日]安倍淳吉:《社会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42页。)在社会生活中,情景因素不仅构成了个体社会活动的背景条件,而且也参与着作为个体行为内驱力的动机的形成过程。犯罪行为作为人类社会性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形成机理方面与其他社会行为并无差别。一方面,行为人犯罪前所处情景的构成状态,不仅左右着其已有的犯罪动机的外化情况,而且行为人在是否应当(值得)通过实施反社会性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的问题上,即在犯罪的动机斗争方面,也受制于其周围的情景状态。因为从人类行为的驱动力看,需要是一切行为最深层的动力。(注:参见罗大华等:《犯罪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75页。)而“对需要转变为犯罪动机的过程有影响的因素,除了人,作为努力想满足这一需要的违法主体,他所处的具体生活情景也有重要影响。”(注:[苏联]B·H·库德里亚夫采夫主编:《犯罪的动机》,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第105页。)基于这种分析,所谓罪前情景,就是指个体在实施犯罪前所面临的直接促使其形成与其原有心理结构相适应的犯罪动机和将这种动机转化为侵害行为的外在形势。据此,罪前情景有别于下述相关概念:

首先,罪前情景并不是传统的犯罪原因(条件)概念的代名词。对犯罪原因(条件)的表述尽管多种多样,(注:参见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但就其实质而言,犯罪原因(条件)所要说明的是犯罪现象存在和发展变化的根据,所要回答的问题是:“社会为什么会有犯罪”或者“人们为什么会实施犯罪”。显然,在犯罪与社会的对立关系上,犯罪原因(条件)概念,对犯罪的考察只是从旁观者角度(社会角度)进行的,并且它所涉及的只是抽象的和静态的犯罪,没有将犯罪视为是在具体情景中才得以进行的一种具体的行为过程。罪前情景着眼于人类行为发生的一般机制,从行为人角度来研究犯罪,将犯罪看成是具有不良主观倾向的个体在一定情景中符合逻辑的自然演进过程,所要着重说明的问题是:“在什么情景中人最容易产生犯罪动机和将动机转化为犯罪行为”。因此,两种概念考察犯罪的切入点和对于实施犯罪预防的价值是不同的。

其次,罪前情景不同于“犯罪的实现场”或“犯罪实现的条件”。犯罪的实现场(作用场),是指由时间、空间和侵害对象诸要素构成的为实施犯罪所必须的背景条件,其本身不是犯罪的原因,但却具有削弱或增强犯罪原因的作用,从而抑制或促进犯罪行为的发生。(注:该概念的具体表述,可参见周密:《论证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页。)犯罪实现的条件,则指在有了基本罪因、罪源之后, 犯罪人选定或创造的实现其犯罪意图所必须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坚定的犯意、适当的目标、可靠的对象和相应的时空条件等)。当缺少这些因素的组合时,犯罪就不会实现或者实现不足。(注:该概念的具体表述,可参见姚华、 衣家奇:《论犯罪实现的条件》, 《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年第3期。)上述概念虽然表述上有所差别, 但都是为了说明在犯罪原因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有哪些因素强化或抑制了该犯罪原因对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决定性作用。因此,这两个概念都是在传统的犯罪现象原因范围内提出问题的。其目的在于分析犯罪现象原因发生作用的一般条件,论证“犯罪原因论离不开犯罪的实现场,否则,它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注:周密:《论证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1 年版, 第138页。)由此说明在犯罪原因与犯罪结果之间, 还有赖于条件性因素的介入。也正是在这种条件与原因被人为地分离并从属于原因的意义上,它们才对“在什么条件下容易发生犯罪”的问题有所涉及。而罪前情景概念的提出并非是为了在犯罪现象原因范畴内解决犯罪的实现条件问题,而是基于构成犯罪现象的犯罪行为都是人与其所处情景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一经验事实,在将影响犯罪动机的产生和转化的情景因素(内因与条件)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前提下,剖析犯罪行为发生的客观过程,以此探求情景与犯罪之间的互动规律。因此,罪前情景与前述两概念分析问题的层次和范围是不相同的。

此外,也不能将罪前情景简单地等同于“致罪情景”。致罪情景是犯罪心理学从“形成犯罪情景的心理”角度提出的概念,它是指“有利于采取实施犯罪的决定和提出相应犯罪目的的情景。”(注:[苏联]B·H·库德里亚夫采夫主编:《犯罪的动机》,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73页。)可见,在内涵上致罪情景只限于促成犯罪动机的情景。但事实上,情景因素不仅有诱发动机的功能,而且也具有促成动机转化为行为的功能。正因如此,在罪前情景的概念中,理应还要包括便利实施犯罪,即利于犯罪动机外化的情景。

总之,罪前情景的概念是为了分析激发犯罪动机和促成犯罪行为实施的一系列最直接的情景因素而提出的。其目的在于将犯罪成因的研究从专注于解释“人们为什么要犯罪”转移到同时兼顾分析”人在什么样的情景中最容易犯罪”这一更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命题上来,克服传统的犯罪原因论只注重从正面角度(社会角度)展开,而忽视“设身处地”的视角转换,从而难以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指导预防实践活动的弊端。

三、罪前情景的形成

对罪前情景形成的考察,应当从情景的客观内容和主观体验两方面进行分析。虽然情景本身的性质与刺激强度无疑有其客观性,但对这种客观内容的主观体验却因人而异,从而同样的客观内容对不同感受对象具有不同的主观意义。因此,探讨罪前情景的形成,也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如果只着眼于情景的客观性,忽视了它对不同个体的实际意义,则理论上就难以解释为什么同样的情景刺激对不同的人会引起不同的行为。

(一)罪前情景形成的客观因素

罪前情景的形成大量的是由于社会方面的原因。这具体表现为社会在犯罪控制方面存在的具有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的各种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如在空间方面,某一区域内治安状况不良,犯罪后规避处罚的概率较高;行为人所处的职业环境中管理制度混乱;或者邻里、同事之间人际关系反常等。在时间方面,既可能具有长期的性质,如矛盾或冲突久拖不决,也可能是短时间的或一次性的,如在公共场所中的偶然争斗等。

除了社会性因素外,罪前情景也常常源于下述几方面的原因:

1.由犯罪人方面形成。这可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犯罪人为满足某种需要而故意造成的,如公务人员履行职务时故意刁难行为相对人,以此营造行贿和受贿的情景;一是犯罪人基于与犯罪意图无关的行为而形成罪前情景,如行为人因观看淫秽录像后处于亢奋状态而激起性犯罪动机。

2.由被害人方面形成。在许多情形下,犯罪行为之所以发生,正是由于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态度或生活方式客观上营造了(有意或无意的)一种现实的罪前情景。现代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动态关系,“犯罪之被害者不再是一种消极客体,他在犯罪产生过程中和在减少犯罪过程中,都可能成为积极的主体。”(注:康树华主编:《比较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页。)例如, 被害人的轻信和利欲往往是诈骗犯罪的主要原因,而盗窃犯罪的发生,常常是犯罪人利用了被害人防范上的弱点。类似情景的出现或存在,对犯罪人来说都属于“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有利情景。

3.因自然力量而形成。这是指因某些自然因素的出现或存在,形成了某种不容易控制的情形。如气候恶劣条件下发生的交通肇事:在灾难现场发生的盗窃、抢劫行为等。

除了上述单一的情况外,实践中也可能出现某些组合形势,如甲方的醉酒状态与乙方的挑衅行为相结合,就形成了一种发生冲突的客观情景。此时,再附之以行为人原有心理结构上的某种缺陷,斗殴或伤害行为就会现实地发生。

(二)罪前情景的主观体验

由于个体的先天素质和社会实践的差异,不仅同一对象或客观过程对不同个体会产生不同的反映,而且同一客观过程对处于不同时间和空间条件下的同一个体,也可能形成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主观印象。“外部世界对人的影响表现在人的头脑中,反映在人们头脑中,成为感觉、思想、动机、意志……”。(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8页。)正因如此,面对同样的外在形势, 人们的社会反应会呈现多样性。就罪前情景而言,其出现或存在本身并不会自然对置身于其中的个体发生作用。只有当个体对之予以确认和体验后,才会对犯罪的决意和实施犯罪的方式产生真实的意义,从而由潜在的罪前情景变成为现实的罪前情景。因此,罪前情景对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一方面取决于罪前情景的客观内容(刺激的强度与频率),另一方面也深受个体据此形成的主观评价的影响,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主要取决于个体对情景的体验和认识,而不是客观情景本身。(注:这包括两种特殊情形:犯罪人由于判断上的错误,将中性情景甚至不利情景误认为是利于实施犯罪的情景;或者因行为人犯罪欲望十分强烈并且具有冲动的个性特征,从而对罪前情景不加选择。)由此,所谓罪前情景的主观体验,也就是个体面临某一客观情景时的心理反映。

当面临的罪前情景一定时,个体会形成何种主观体验,主要受制于以下三类因素:(1)个体已经历的社会化过程, 即个体在各种社会单位“学习社会与文化的信仰、价值、规范与社会角色的过程”。(注:参见雄秀白等:《现代社会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101页。)社会化的目标在于:社会教给人们以纪律, 同时教给人们以抱负,即教给人们以相应于特定社会地位的权利和义务。(注:参见[美]L·布鲁姆等:《社会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 ~129页。)以此使个体能够理智地控制自己的需要和冲动;成为他所置身的那个社会的合格一员。当某一社会单位(家庭、学校、邻里、工作单位等)未能充分发挥对其成员的社会化功能时,个体的社会化经历就会出现缺陷,抵御外界诱惑或刺激的能力就会弱化。这正是不同个体在面临同一客观情景时会产生不同动机和实施不同性质行为的重要原因。(2)个体的心理和生理素质。除了个体的社会化程度外, 个体的心理和生理素质对其在一定情景中采取何种性质和何种方式的反应,也有深刻的影响。如青少年活泼好动与好奇心重、自制力差的特点,决定了他们更容易受周围情景的影响而实施攻击性或挑衅性违法犯罪行为。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也表明,胆汁质——兴奋型气质类型的人,对情景刺激更为敏感,在冲突情景中产生犯罪动机和实施暴力犯罪的也更为普遍,等等。(注: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和实证统计可参见[日]井上惠美子:《现代社会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95页; 李田夫等:《犯罪统计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此外,当面临急迫的外在形势时,个体对之是否作出反社会性反应,主要取决于其一般心理素质,如意志的顽强性、判断的准确性、反应的灵敏性,而并非其原有的道德水准。(3)事件发生时的外部氛围。 某一状态的存在在社会舆论和同辈群体中引起的反应,也往往左右着个体对该情景的反应方式。

四、罪前情景的分类

关于罪前情景的分类研究,是一个尚待深化的问题。在这方面,法国犯罪学家从犯罪人格与外在环境相互作用的角度提出的三类情景因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注:参见[法]坎贝戈:《犯罪学的基本问题》,巴黎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6页。)(1)特殊或危险情景。这类情景的特点是始终存在着不用刻意寻求的犯罪机会,如乱伦情景,贪污、挪用公款的情景。(2)惯常或中性情景。 这类情景表现为并不存在现成的犯罪机会,行为人需要主动寻求适合犯罪的情景,并为此进行一系列准备活动。(3)混合情景。在这种情景中, 一方面对个体而言存在着现实的犯罪机会,另一方面在个体的人格结构和外在刺激之间不一定存在亲和性。应当说,上述分类概括性强,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不同序列的情景因素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的作用。但不足之处在于:在内容上只涉及了犯罪的实现情景或预备情景,而没有涉及影响犯罪动机形成的情景;同时,没有从情景因素中区分出由事实情况决定的客观内容和由个人评断决定的主观意义,从而难以阐明外在刺激与行为人心理反映对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性质和作用强度。因而,它只是非完整意义上的罪前情景的分类。

苏联学者将具体犯罪的形势按照影响犯罪人行为的程度分为四类:激发性形势、促进性形势、中和性形势和妨碍性形势。(注:参见[苏联]B·K茨维尔布利等:《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05 页。)这种分类本身是相当全面的,但对各类形势的构成内容和构成形式却缺乏具体的说明。

笔者认为,从前述罪前情景的概念出发,依据情景因素在促成犯罪行为的方式及作用层次上的不同,可将其分成两种基本类型:一类是直接诱发犯罪动机的情景;一类是在产生了基本犯罪动机后,左右个体将犯罪动机转化为犯罪行为的情景。前者属于犯罪的“发动性”因素,可称之原发性情景;后者属于由内在动机向外在行为过渡的“中介性因素”,可称之为过渡性情景。

(一)原发性情景

原发性情景相对于犯罪行为的产生而言,具有“导火线”的作用,特定个体正是由于某一情景的存在或出现,才得以获得犯罪的内驱力;如果没有这一情景,行为人就不会产生针对某一具体对象实施侵害的决意。

基于对犯罪实践的经验观察,原发性情景对犯罪动机的形成作用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1 )由某一孤立事件在较短时间内诱发犯罪动机并随即引发犯罪行为的实施。这是各类激情性犯罪的典型模式。例如,因相互发生口角而导致突发伤害;面对亲密伙伴的背叛或不忠顿生愤怒而实施报复性侵害。在这类情形中,犯罪动机的产生、外化正是由于某一孤立事件的存在而及时完成的,行为人主观上并未对所面临的情景及其行为后果进行认真考虑。这也反映出这类犯罪中的行为人并不一定都具有成熟的主观恶性,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其心理结构中的性格因素具有不稳定性,如粗暴、敏感、嫉妒、缺乏自制力等。(2 )由一系列前后相继的持续性事件在时间的演进中逐渐引发犯罪动机和促成犯罪行为。这种原发性情景主要存在于人际关系较为密切的小团体中(家庭、邻里或职业团体)。置身于某一小环境中的个体,当种种压力、冲突、诱惑在一定时间内像“滚雪球”式地逐渐积累,行为人又没有意识到或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正当手段时,就会逐渐形成某种不良意识,并在外在情景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伴随着犯罪动机的产生和强化,犯罪行为就符合逻辑地成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实践中的“杀亲”行为,便属于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此外,某些职业环境也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原发性情景,如公务人员和金融或财会人员实施的犯罪中之所以多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犯罪,就与他们所处的“持续性”环境有关。由于职业生活中环境的压力与物质诱惑不时地在他们身上起作用,唾手可得的便利条件也在为形成非法获利的动机推波助澜。在这种情景中,如果外部监督不力,人们更容易滋生不良动机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也正是单位犯罪和“集体腐败”行为之所以存在的一个主要原因。

原发性情景诱发犯罪的客观作用是有差别的。就其性质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决定性情景。 这类情景或者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人格尊严或其他权益构成了现实的侵犯,或者表现为对行为人内在的正常需要结构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力,如受到无端攻击或朋友、配偶的严重背叛以及遭遇重金贿赂等。面对这类情景,即使社会化过程较完整和心理结构正常者也容易作出过激或为社会所不容的反应,更不用说原本在这方面就有缺陷者。(2)轻微的诱发性情景。 这表现为在行为人正处于犯罪的动机斗争之中,对是否实施某一犯罪尚犹豫不决时,由于外界情景的诱发,使其产生了犯罪的决意。在这种情形下,外在形势不仅仅是提供了实施犯罪的便利条件,而且情景本身也渗入了犯罪的心理历程,即对犯罪动机的成熟发挥了作用。(3)中性情景。如特定的职业环境。社会分工本身无所谓犯罪的诱发性。犯罪行为的发生仅仅对有不良倾向者而言,因为客观上存在着实施犯罪的便利条件,于是“触景生情”,产生了相应的犯罪动机。

(二)过渡性情景

过渡性情景是指为潜在的犯罪人所利用或创造的利于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某种事实或状态,如与潜在的被害人独处的情形,已接近财物保管处所的事实,自然或照明条件利于隐蔽以及便于获取作案的工具,等等。这类情景一般与个体犯罪动机的形成无关,但却制约着犯罪动机是否外化为犯罪行为,并影响着犯罪的具体方式。“罪前情景大部分表现为实现犯罪行为的动机,也就是说,这种情景将人已具有的动机引出来,并创造了实现动机的条件。”(注:[苏联]B·H·库德里亚夫采夫主编:《犯罪的动机》,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76页。)除了激情性犯罪、人格障碍者和醉酒者犯罪对行为时的情景是否有利极少考虑外,对绝大多数犯罪人而言,某种可借助于实施犯罪的外在情景是否出现或存在,往往成为犯罪行为是否付诸实施以及实施程度(犯罪欲望的满足程度)的先决条件。

对照人类行为的一般发生机制不难发现如下基本事实,即犯罪虽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它总是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采取一定手段对一定客体所实施的不法侵害。据此,构成过渡性情景的客观因素主要有:(1)时间、空间条件。时间、空间因素, 是制约人类活动的基本因素。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人的情感体验以及活动的方式与内容也不相同。对犯罪人而言,时空因素的制约性主要表现在实现犯罪动机的安全系数的大小,即在此时此地实施犯罪被发现、被抓获的风险程度。所获收益应当大于或至少等于所付出的代价,始终是支配人类行为的基本法则。对同样具有理性思维能力的犯罪人也是如此。作为这一定律对犯罪发生作用的例证,就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在时空分布上具有明显的不均衡性。(注:如在时间上,杀人、伤害、强奸、入室盗窃,夜间22时以后最多,而性犯罪一般自春季开始增加,至夏季尤甚;在空间方面,人口密度大的地区发案率高于人口密度小的地区,人口变动频繁的场所,犯罪率高于人口稳定的场所,等等。有关这方面的统计和研究结论,古今中外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参见李田夫等:《犯罪统计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96页;林纪东:《刑事政策学》, 台湾编译馆1970年版,第41~42页。)(2)侵害对象。 侵犯对象对实施犯罪的制约性表现在:对人实施侵害时,被害人可被利用或可被控制的程度,决定着行为人是否着手实施犯罪和实施的程度。在这方面,被害人在心理特征、行为倾向上存在的缺陷(如幼稚、贪图小利、对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缺乏应有的防范)以及其自身的某些生理特点(年龄、性别及身体状况等)甚至职业特征,在犯罪人角度,都是犯罪能够得以顺利实施的机遇。当这种机遇未出现或不存在时,其内在的犯罪欲望往往会被暂时抑制,而另觅适合的侵害对象。在对物的侵害上,物品的属性、价值以及管理状态,对犯罪人而言,则意味着有无必要和是否值得实施侵占行为。侵害对象的这种制约作用,在犯罪实践中,则表现为侵害对象的相对集中性。(注:如在社会人口中,就存在着“高被害人群”的事实;在物的方面,不同价值和处于不同状态的物品遭受侵害的比例也有明显的区别。参见李田夫等:《犯罪统计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35页;[美]D·斯坦利·艾慈恩、杜格·A·蒂默:《犯罪学》, 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221页。)(3)作案工具。作案工具决定着犯罪活动的机械功能和破坏能量。当缺乏足以对抗被害人反抗、有效破坏障碍物或案后逃逸的工具时,往往会对行为人实现犯罪的决心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能否获取或是否存在适宜的作案工具也是制约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过渡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同原发性情景一样,过渡性情景对犯罪的促进作用也并非是个常数。在客观性质上,它既可能是便于犯罪实施的,也可能是中性的。在后一种情形下,罪前情景实际上只是被犯罪人视为适合实现犯罪意图的情景。

作为罪前情景的两大构成形式——原发性情景与过渡性情景在现实中往往是以组合状态存在的。不同的组合状态,决定着犯罪发生的现实可能性的大小。以下为原发性情景和过渡性情景的不同组合,由此可形成四种不同的对应关系:

如上图所示,所形成的四种由重到轻的罪前情景依次为:

A型:由于集合了诱发性情景和利于实现犯罪的情景, 成为最为严重的一类罪前情景。在这种危险情景下,不仅由动机向行为转化的概率极高,而且不排除外界刺激成为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B型:这类情景具有一定的严重性。 尽管不存在利于实现犯罪的外在情景,但却存在对犯罪动机的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原发性情景。如果该情景得以持续存在,随着犯罪动机的强化,犯罪行为也会倾向于现实地发生。实践中多数犯罪正是在这种情景中实现由内在动机向外在行为转化的。

C型:这类情景主要代表了惯犯或职业犯犯罪的情形。 尽管在行为的当时并无诱发性事件存在,但由于行为人有较为稳固的犯罪心理,实施犯罪的动机始终存在。因而会积极利用或创造利于实现犯罪意图的各种情景。

D型:实质上是正常情景。在这种情景中, 由于作为情景构成要素的人、事、物均处于正常状态。因而,除非行为人已在其他生活环境中形成了稳定的犯罪心理,一般不会激发处于该情景中的个体的犯罪动机和发生犯罪动机的外化。

五、结束语

由于犯罪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和结构的多层次性,对犯罪成因的研究应当兼顾宏观层次上的整体把握和微观层次上的精细剖析。虽然这两种研究角度最终在犯罪预防层面上是统一的,但对科学研究而言,缺少一个视角,对犯罪成因的把握将是不全面和不深刻的。只有从社会角度和行为人角度审视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和作为个体现象的犯罪行为,才能全面揭示犯罪的规律,才能为犯罪预防的宏观决策和具体运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还应当指出,虽然罪前情景概念是从犯罪学角度提出的,其直接目的在于推动社会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实施各类情景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限制各种诱发犯罪或便于实施犯罪的外在因素,但其研究意义不仅限于此。首先,从适用刑罚的角度看,从具体犯罪情景出发,利于从行为人与所处环境的相互关系角度考察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倾向,使“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贯彻建立在更加客观的基础上。其次,罪前情景从一个侧面说明,由犯罪动机的产生到犯罪行为的实施,并非犯罪人单方面作恶的结果,其间还存在着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外界情景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犯罪动机的产生与实现,本质上是犯罪人与被害人及微观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认识到犯罪发生的这一基本原理,无疑有助于摆脱单纯从道德情感角度评价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传统观念,科学地认识犯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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