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体制改革与监督体系建设--概念、问题与方向_中国足球论文

中国足球体制改革与监管体系建设——概念、问题与方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足球论文,体制改革论文,体系建设论文,方向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F0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162(2006)01—0091—08

1 基本范畴

本文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足球产业提供的是一种公共服务,由于这种公共性特征,使得它不能像其他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一样完全由市场来提供,在这个产业中,政府干预具有合理性。

1.1 经济意义上的足球内涵

足球的确是一种十分特殊的商品。首先,足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准公共品——俱乐部产品。保罗·萨缪尔森在2篇很短的论文中发展了关于公共物品的现代理论。萨缪尔森提出了公共物品具有2个基本特性,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1个使用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不会减少该商品或服务的供给。非排他性是指无法阻止1个用户消费该商品或服务。

我们可以用产品的“公共性”(竞争性和排他性)标准将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纯私人品。准公共品(Impure Public Goods)又可以细分为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和公共资源(Common Resources)。俱乐部产品是指消费上具有很强非竞争性,但由于技术原因可以实现排他性。但是,足球是俱乐部产品的概念仅限于“进球场看球”这一意义上,或者更准确地讲,如同电影院一样,足球场是1种俱乐部产品(见表1)。

表1 产品属性分类

非竞争性

竞争性

非排他性 纯公共品: 公共资源产品:

 空气、国防哈丁的公共牧场①

排他性

俱乐部产品:

  私人物品:

 电影院、足球场

电视机、麦当劳

其次,足球还是一种具有广泛影响的公共服务。所谓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s)是指:面向大众、在提供过程存在着潜在的严重市场失灵和公平问题的任何一种服务,这说明了政府介入的合理性,政府介入的方式包括生产、付费和监管(Grout and Stevens)[1]。足球已成为世界第一体育项目,有数10亿观众,人们对足球运动的消费或参与方式是多样化的、全球化的:人们不仅能在足球场上欣赏到比赛,还可以坐在家中观看电视转播;不仅仅关注比赛的过程,而且会与亲戚朋友一起回味与评述,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一大谈资;人们不仅关注本国联赛和国家队在世界上的成绩和排名,而且对本国之外的球队存在好恶情绪;足球不再是一项简单的体育竞赛活动,而且关乎民众情绪和民族精神(如中日亚洲杯冠军的争夺),等等。因此,足球具有十分宽泛的内涵。经济的快速发展、传媒的日益发达、人与人之间社会联系程度的提升以及足球本身的特性,都使得足球成为了一种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公共服务。本文主要是从公共服务的视角来分析足球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的。

1.2 政府干预足球发展的必要性

在足球领域,又存在着市场失灵和社会公平问题。导致足球市场失灵的原因有3个: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垄断问题以及外部性问题。此外,公平问题也应该纳入考虑[2]。

信息不对称。毫无疑问,足球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运动,尽管球迷在竭力了解相关信息,具有一定的欣赏与鉴别能力,媒体也在努力挖掘“假黑赌”方面的素材,但对于绝大多数球迷而言,“黑哨”、“假球”、“默契球”、球员偷懒等影响这种公共服务质量和数量的行为是难以辨别和确证的,或者举证的难度很大、成本很高。

垄断问题。足球是一项竞技游戏,从世界的情况来看,各国的职业联赛队伍数量一般都在10~30支之间。这意味着足球服务的提供主体是有限的,存在着垄断性问题。这些居于垄断地位的俱乐部往往会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串谋操控比赛、将门票价格定得过高,等等。当然,各国联赛、各种国际比赛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性,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俱乐部的不良行为。但总体上看,足球服务提供的垄断性是较为明显的。

外部性问题。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国家队的比赛成绩、公平竞赛原则的实现程度等因素都在影响着球迷情绪,而这又会进一步扩大为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整体社会福利问题;从供给者的角度来看,单个俱乐部的不良行为可能会导致球迷对整个联赛失去信任和兴趣,从而影响其他俱乐部的利益。

公平问题。足球服务中也存在公平问题,让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获得平等参与的机会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1.3 政府对足球的干预与足球监管

在市场失灵和存在社会公平的情况下,政府干预就自然成为一种弥补缺陷的替代手段。而政府干预的方式主要有3种,即直接提供、付费购买和监管[3]。

直接提供。政府出资兴办足球队、建设足球场以及组织足球比赛,拥有球队、场地和比赛的所有权。在我国足球职业化联赛以前,足球队和足球比赛就是由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举办的。

付费购买。政府出钱资助足球队或足球比赛。在我国职业化联赛以前,政府不但是所有者,也是重要的资助者。还有,在很多情况下,国家队的国际比赛活动也会受到政府资助。

监管。其本质与核心是基于规则的管理,足球监管可以定义为监管者运用公共权力制定和运用规则和标准来约束和控制(政府内或政府外)独立运营的足球俱乐部和其他相关主体,足球监管的目标是确保维护竞争环境、确保观众欣赏到高质量的足球比赛,并实现社会公平[4]。

不同于很多经济部门(证券、保险、电力等行业)的监管,足球行业采用的是一种高度授权的自我监管模式,足协作为行业性组织在其中要发挥主导作用,这种授权往往是通过法律来加以规定的[5]。一般而言,政府授权足协进行监管是成本最低、最有效的干预方式,适用于解决足球服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垄断问题以及外部性问题[6]。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3种干预方式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影响的[7]。足球产业的私有化程度、收入市场化比例直接决定了俱乐部的独立性,决定了监管的方式(如图1)。

图1 政府干预的3种方式

总之,足球是一种具有俱乐部产品特性、影响广泛、存在明显的市场失灵与公平问题的公共服务。政府干预是解决足球市场失灵和公平问题所必需的,但足球监管不同于其他经济部门(电力、电信等网络型行业以及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8] )的监管,它是一种政府授权下的自我监管。

2 中国足球产业发展历程

经过10多年的职业化改革,中国足球产业快速发展。足球产业发展不仅丰富了广大球迷的文化生活,而且带动了传媒、旅游、交通、餐饮、商贸等相关产业。观看足球职业联赛已成为广大老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但中国足球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同时,政府对足球的管理体制却没有及时转变,由此造成了近期利益冲突的加剧。

2.1 中国足球行业的结构性变革

在1994年足球职业化改革以前,政府对足球事业采取的是一种“命令与控制”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足球事业是高度一体化的,政府对球队的管理是内部的直接管理。其特征主要包括:

(1)足球事业内在于政府的计划体制之中,足球服务由政府直接提供,政府拥有相关资产,直接组织球队和举办比赛;

(2)足球事业经费也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市场收入相对较少;

(3)地方体委举办的足球队是“事业单位”,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执行从上至下的指令。

1992年6月,中国足协在北京西郊“红山口”召开会议,这是一次对中国足球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确定中国足球进行职业化改革的方向,并决定在1993年进行试点,1994年正式推出甲A联赛,开始了职业化运作。1994年至今,足球事业的结构性变化主要体现在:

(1)产权私有化。足球职业化改革以后,原属各地方体委的足球运动队也由原来的事业单位改组为企业性质的俱乐部,之后绝大多数俱乐部也相继由各企业收购或控股,成为在形式上与西方职业俱乐部类似的法人实体单位。根据我们的统计,在12家甲A俱乐部中,有6家投资主体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余6家为民营或外资企业。

(2)收入市场化。与产权改革相适应,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俱乐部的收入也从原先的政府拨款加市场收入过渡为以市场收入为主,俱乐部的收入渠道包括门票、广告、电视转播以及其他运营收入,如球员转会,品牌输出等。其中广告收入是主要收入来源,一般占到俱乐部收入的60%~70%以上。

(3)管理间接化。首先体现在足协独立性的相对提高。虽然从总体上看,足协仍然是体育总局(体委)直接领导下的行业协会,但其在规则制定和实施等方面的自主权日益扩大。另一方面,产权私有化与收入市场化意味着俱乐部的利益逐步独立于足协和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主管部门很难再通过高度一体化模式下的“命令与控制手段”来直接管理各家俱乐部。职业化改革后,足球项目和比赛改变了过去由国家和体委(体育总局)集中承办和管理的状况;组建了联赛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安保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等一整套联赛管理机构;出台了一系列从形式上看相对完善的政策法规,从俱乐部管理、球员管理转会到纪律处罚与诉讼等,都做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中国足球的管理体制都在朝着基于规则的监管方向演进,问题在于演进的速度过于缓慢,不能适应足球市场化的快速发展。

2.2 中国足球行业的发展状况

近10年来,足球市场化进程一直处于快速发展之中。在足球领域,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国在较短时间内就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足球产业链,除了已经基本实现了商业化运作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外,业余俱乐部、足球学校及与足球相关产业部门也处于快速发展之中。

但与此同时,监管的缺失和追逐商业利润的高能激励,导致了中国足球行业秩序的混乱。假球、黑哨等各种不良行为在潜滋暗长,观众对国内联赛的兴趣和现场上座率出现了下降趋势。到2004年10月,中国足球又遇多事之秋——国安罢赛、国足失利、媒体轮攻……中国足球事业的发展面临10多年职业化改革以来最为严峻的挑战,中国足协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9]。

在假球与黑哨越来越多地成为场上焦点之后,以公平竞赛为生命力的职业足球的魅力大大降低,中国的球市自此开始迅速萎缩。从市场晴雨表——现场观众人数看,自1996年上升到每场2.43万的最高值后便一路下滑,2002年跌破1.5万,到2004年(即中超元年),中国球市的枯萎速度更是成倍地加速。从5月15日中超开幕到9月20日的11轮比赛中,观众总人数81.15万人,平均每场观众仅1.27万人,这是自1994年职业联赛开展以来观众上座率的最低水平[10]。

联赛秩序的混乱和体制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队水平的稳定提升。职业联赛以来,我国的足球竞技水平没有任何实质性提高,甚至出现某种程度的下降。这与我们在开展职业联赛之初所预想的情况大相径庭(见图2)。

资料来源:《审计足球》,载《中国财富》2004年8月号。

图2 俱乐部投入和上座率大相径庭

2.3 足球体制改革的经验与教训

综上所述,经过10多年的职业化改革,我们取得了以下基本经验和教训:

(1)足球体制改革必须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足球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

(2)必须看到足球所具有的公共服务特性,市场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放任不管,必须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能领域,充分利用政府举办、资助和监管等手段;

(3)相对而言,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政府监管体系建设滞后,在过度市场化的同时用计划的手段来管理,自然不会取得很好的效果,应该认真研究足球监管体制建设问题,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变革与调整。

3 中国足球行业的关键问题

最好的制度是那些能够约束和制裁最坏的人的制度。因此,将各利益主体看作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以此为基础来分析利益格局和设计制度体系才能形成最佳方案(见图3)。

图3 中国足球行业的利益格局

3.1 中国足协

作为中国足球的主要监管者,中国足协(或足协官员)的目标有2个:经济利益最大化和政治利益最大化。

中国足协直接管理下的中超联赛机构每年可以通过出卖电视转播权、联赛冠名权等渠道获得大量收入,据报道,2004年这一收入有望达到1.45亿元,是11年职业联赛里最高的1年。这些收入除了支付必要的成本外,要同各俱乐部分享,收入分配比例成为了足协与俱乐部利益冲突的焦点。

足协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监管者,实际上,它还高度融合于层级化的官僚体系之中。足协要接受来自体育总局和其他上级部门的各种行政命令,足协常务副主席也是正司级。由于体制和法律上的各种约束,足协经济利益最大化并不能转化为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政治利益最大化对于足协官员似乎具有更强现实意义。因此,其行为方式的官僚色彩就较为浓厚。

3.2 足球俱乐部与球员(服务供给者)

俱乐部追求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不仅仅是显性的利益,还包括各种隐性利益。从显性利益上讲,有一份报告指出,在11年的职业联赛中,各家俱乐部的总投入额超过了100亿,而大部分俱乐部每年的亏损额都有几千万。在收入方面,随着球市的日趋萧条,门票收入不断减少,产品开发鲜有盈利,电视转播权被足协把持。在支出方面,球员转会费越炒越高,场地设施越来越现代化等,都使得俱乐部支出不断上升[11]。

那么,既然存在这么多不利因素,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投资者愿意介入足球领域呢?很明显,在显性利益之外,俱乐部肯定还能获得其他的隐性收益。(1)广告效应。一家默默无闻的企业可能会因购买了一家俱乐部而顷刻间名扬天下。(2)资本利得。虽然职业联赛以来中国足球技术水平没有任何提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足球市场确在迅速扩大,这使得具有一定垄断性的俱乐部这种“壳资源”的价值也在水涨船高。(3)公关效应。购买和经营俱乐部是企业打通关系,扩大自身联系网络的重要渠道,可以进一步密切与本地政府的关系,获得诸如土地、特许权等一系列现实利益。(4)其他收益。根据一则报道,在中国,尤其是广州、深圳等南方城市,赌球十分盛行。由于我国还没有开展针对国内联赛的博彩项目,赌球是地下性质的。参与赌球的不仅仅是各种社会资金,还包括俱乐部和球员,参与赌球的球员可以通过一场比赛赚取数十万的收入,而俱乐部则可以获得数百万收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俱乐部未必是什么利益受损者,很多俱乐部实际上是在以投资回报率低的名义要求切分更多的蛋糕[12]。

3.3 球迷(消费者)与媒体

球迷是足球服务的消费者,它追求的是效用最大化。在西方发达的职业联赛中,球迷是高度组织化的,他们在俱乐部治理和足球监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中国,球迷组织是高度松散化的,球迷的利益往往会受到忽视。混乱的足球市场秩序,黑哨、假球、赌球等使得球迷逐渐丧失了对国内联赛的消费欲望,而逐步将更多注意力转到“五大联赛”。

媒体作为社会监督的载体在足球行业也发挥着重要的舆论引导作用。为了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各家媒体必须不断扩大其发行量,必须想尽办法来搜集乃至“制造”各种新闻素材,关于媒体歪曲报道的案例数不胜数,人们对媒体的信任程度日益降低。

总之,现有的利益结构是冲突性的“负和博弈”,缺乏和谐性与协商机制。中国足球的现有混乱局面不能完全归咎于哪个机构或个人,而是这个体制或系统出现了问题。在俱乐部产权私有化和收入市场化、足球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并没有建立起来,导致了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逐利动机没有得到有效约束和协调,鼓励了追求短期利益的暴富动机。

简言之,不受监管的自主经营是目前问题的主要根源。首先,中国足协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中国足协还是一个缺乏独立性的半官方机构,足协重要的人事任命都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做出,在足球市场中,足协几乎是直接参与商业利益分配,存在与被监管者“争利”的嫌疑,并没有超脱于市场利益。其次,中国足协缺乏足够的监管能力。客观地讲,中国足协对足球行业的发展变化还缺乏快速分析和处理能力,对国外足球监管的成功经验缺乏灵活的运用能力,对球迷和俱乐部的呼声和要求缺乏回应性,等等。第三,现有的司法体系、社会道德水平、政治架构和经济利益结构等足球产业之外的因素也影响了足协监管的意愿和能力。在足球行业监管不力、司法体系不健全、道德理念转型的情况下,利益最大化的强烈动机就得不到有效约束,导致了“假赌黑”泛滥,足球市场衰退,足球竞技水平退步。

4 重构中国足球监管体系:一场深刻的革命

改革中国足球体制和重构足球监管体系是一个深刻的长期利益重组过程。这一改革不只是一次简单的政府行动,而是需要政治决心与技巧;它不是靠个别机构的努力就可以完成的,而是一个具有包容性、广泛参与性的过程;它也不是仅凭满腔热情就能一蹴而就的剧变过程,而是受制于整个政治、经济与社会的演进,需要较长期的努力。

理想的足球产业意味着:(1)球迷真正成为“上帝”,球迷可以欣赏到高水平的、真实的公平竞技场面,球迷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真正得到保障,同样还要照顾部分低收入球迷、青少年球迷的利益,在门票价格、收视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2)作为一个社会性企业,俱乐部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职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俱乐部会员制以改善俱乐部治理并增加收入来源。实际上,有些国际知名的足球俱乐部,如比利时的安德莱赫特队,是非营利实体,英国的多数俱乐部也是如此。鉴于足球的公共服务特性,在足球行业中过分强调逐利性往往会带来秩序的混乱。(3)监管者应该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监管决策是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管职能与其他商业职能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分割性,监管机构必须是专业化管理并且是可问责的。(4)国家层面的公共服务必须得到有效提供,国家队的训练和比赛必须获得充足的人、财、物支持,国家队的竞技水平进入世界前列,必须加强青少年球员的培养,必须不断扩大足球的影响力,提高足球人口比重等。

为了实现上述愿望,政府和足协必须从根本上调整自身的定位,在推进足球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加强和完善监管体系。

4.1 高效足球监管体系的基本特征

一个完善的、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的监管体系应该具备如下一些特征:

(1)保持公正性。足球行业的监管规则要体现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各种市场主体公平对待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国家的社会目标,尊重球迷、投资人和俱乐部的利益,以公正的原则协调可能的冲突。

(2)高度透明。足球监管内容必须清楚,监管程序必须完备,同时要求有明确的仲裁机制以处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的分歧;监管过程必须透明,决策结果及决策依据必须公开。

(3)专业化管理。足球监管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需要监管机构有一支包括足球专家、经济学家、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的稳定的专家队伍,以更好地克服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

(4)保持诚信。足协必须及时而公平地进行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规者事关足协信誉,直接影响各主体对市场公平和足协能力的信心。

(5)保持监管独立性。足协必须独立于包括俱乐部、球员等在内的被监管者,保证不被受监管主体所俘获。足协应该相对独立于包括体育总局在内的主管机构,以便提高监管的效率。监管职能应该与商业职能分离,以确保监管职能的纯洁性。

(6)完善的问责机制。必须通过立法建立相关制度对足协实施监管,以保证足协不滥用权力[13]。

4.2 中国足球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为了顺应中国足球产业市场化发展的要求,为了尽快理顺足球领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尽快提高中国足球的发展水平,我们提出了以下有关监管改革的初步建议。

4.2.1 明确中国足协的法律定位

2003年8月份通过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如果中国足协定位于社会团体法人,那么就是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实践中,足协是按行政机构的方式运作的,具有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体的性质,有关足协的诉讼也是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的。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司法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中国足协应该成为真正的社会团体法人,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

4.2.2 确保中国足协独立性,分离商业职能

足球监管体系具有高度授权的特征。在世界范围内,负责足球监管的不是单独设立的政府部门,而是由足球协会这样一个专业化的行业组织,足协的职权一方面来自公共授权,另一方面来自各俱乐部的认可,承担利益协调功能。但要成为一个真正意义的监管机构,足协必须具备这样一个核心特征: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对于中国足协而言,这意味着:独立于各个俱乐部,避免监管俘获;独立于其上级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避免政治力量的肆意干预。从长远来看,中国足协应该将商业职能分离出去,或者在商业职能与监管职能、国家层面的公共服务职能之间设立必要的防火墙,确保足球监管动机不会被商业利益左右。在中国足协独立运作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根据足协实绩来考核足协官员。

4.2.3 改善监管治理,加强问责机制

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足协是对体育总局负责的,更注重执行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往往会忽视或无力顾及俱乐部、球员和球迷的诉求,这就必然会导致足协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冲突,破坏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规则的制定往往是闭门造车,缺乏开放性与广泛参与性,缺乏完善、透明的规则制定程序。特别是由于球迷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力量相对分散,球迷的声音往往得不到认真的考虑,导致他们在无法“用手投票”的情况下选择“用脚投票”,不再参与国内的职业化比赛。因此,必须让各方都能够发表自己的看法,合理协调各方利益,增强足协运作的透明度,建立对足协的定期的公开考核机制,使得足协能够真正对中国足球的发展负责、对广大球迷和俱乐部负责。

4.2.4 建立完善协调的监管规则体系

首先,由于缺乏良好的监管治理机制,现有的监管规则就必然不能发挥利益协调与约束的作用。另一方面,监管规则也不健全、不系统,对于各种不良行为,如赌球、黑哨、假球等,还没有制定出一整套有效的规制措施。其次,没有得到认可的规则很难得到真正贯彻,监管遵守情况较差,甚至在中超元年就出现了罢赛事件。必须通过合理的程序从新修订和系统清理现有规则体系,降低规则遵守成本,注重对规则进行包括成本收益分析在内的监管影响分析(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

4.2.5 改善落后的管理手段,加强执行机制

目前,所采取的管理手段还带有计划体制下浓厚的指令色彩,过分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球迷和俱乐部的平等地位,注重运用手中的强权,忽视建立协作机制。此外,监管功能的实现不仅要注重各种监管手段的设计和实施,还要正确处理与其他监管“角色”(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内以及超国家层面的国际机构)的相互合作。制止恶性赌球行为,不仅仅需要足协的努力、俱乐部的配合,还需要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法院的及时介入。

4.3 改革后的中国足球监管体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措施,结合足球行业监管的国际经验,我们建议改革后的中国足球监管架构如图4所示。

图4 中国足球监管体制框架图

4.3.1 国家体育总局

在足球领域,国家体育总局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划职能。制定国家足球发展规划,以便提高中国的足球水平;(2)组织任命。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足协的重要领导可能仍然需要国家体育总局任命,但应充分考虑职业足球联盟、俱乐部乃至球迷的意见;(3)委托授权与资助,委托中国足协制定更为详细的足球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各级别的国家队训练与比赛,同时,为中国足协提供上述公共服务筹集资金,资金来源除国家财政拨款外,还可以从中国职业足球联盟收取一定的资金,建立“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专款专用,为中国足球事业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4.3.2 中国足协

逐步使中国足协成为独立的、政府授权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性质的足球行业监管机构和国家层面的足球公共服务提供机构。为此,首先要分离中国足协现有的商业职能,将其转入中国职业足球联盟。调整后的中国足协就具有了以下职能:(1)提高国家队的竞技水平,受体育总局委托,组织各级别国家队的训练与比赛,挑选与任命国家队教练组;(2)参与制定并实施足球行业发展规划,按照体育总局的要求,定期起草足球发展规划,监督各地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青少年足球运动的开展情况;(3)输送裁判,培养并为各级别的职业足球联赛提供裁判,监督裁判的行为;(4)最终仲裁足球争端,对于职业足球联盟无法调节的矛盾(球员与俱乐部、球迷与俱乐部、俱乐部之间的矛盾)或球员、球迷、俱乐部与联盟之间的矛盾等进行仲裁;(5)俱乐部、球员的准入资格审查与注册管理;(6)除接受体育总局的委托资金外,还要向职业足球联盟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的理由是提供足球裁判服务、仲裁服务等。

4.3.3 中国职业足球联盟

新成立的中国职业足球联盟具有以下职能:(1)组织超级联赛、甲级联赛、乙级联赛等各级别联赛;(2)从俱乐部的比赛收入中(门票收入、场内广告牌收入)抽取一定比例,用于各项开支;(3)审查球员与俱乐部的资格,监督俱乐部之间的球员交易;(4)审计俱乐部的财务状况,对存在经营风险的俱乐部提出警告并限期调整;(5)监督裁判的执法水平与公正性,并就有关问题上报中国足协;(6)监督俱乐部与球员的行为,对违规球员进行处罚,并上报中国足协;(7)调节有关足球争端,并上报中国足协。

4.3.4 俱乐部、球员与球迷

在新的监管架构建立后,俱乐部、球员与球迷的地位也会有所变化,除了原有的服务提供者和购买者的关系外,有关规定还应提出球迷参与俱乐部治理的具体要求。具体地讲:(1)俱乐部、球员和球迷应有权参与中国职业足球联盟的重大决策,有权了解联盟的有关活动,保持联盟的公开性和透明性;(2)同样,中国足协在做出有关决策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听取俱乐部、球员和球迷的意见,足协的部门负责人任命应该通过俱乐部、球员和球迷的民意测验,在足协领导任命方面,体育总局应听取基层的意见;(3)俱乐部将收到更多的外部监督,包括球迷、联盟、足协以及媒体。

这只是对未来中国足球行业组织架构的简单描述,但笔者认为,该架构明显区别于现有的、带有浓厚计划色彩的管理体制。

5 结语

本文旨在运用理论的利刃拨开现实的迷雾,运用学者应有的思维透析事件的原因、结果、过程和趋势。面对足球领域的“假黑赌”,如果非要去追究责任的话,逻辑似乎也是这样的:不能因为被小偷偷了钱包而首先去怨恨警察,首先应受谴责的是小偷,然后才是警察可能存在的失职。

从更深层次来考虑,我们似乎还应该问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小偷存在呢?恐怕整个道德、经济和法律体系都存在着问题。如果我们用预防优先的原则来思考问题解决方案的话,具有根本意义的体制性改革才是必然之举,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提高偷窃行为成本的同时,降低偷窃行为的收益。我们需要更多地从制度层面考虑问题。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在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化的过程中,放松管制与再监管往往是同时进行的,这意味着政府管理足球事业的方式要进行调整,而不是撒手不管,这应该成为足球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立足点。

收稿时间:2005—09—10

注释:

① 英国学者加雷特·哈丁的“公共品悲剧”中指出,无法排他但资源有限从而具有竞争性的公共牧场会受到过度放牧而荒废。

标签:;  ;  ;  ;  ;  ;  ;  ;  ;  ;  

中国足球体制改革与监督体系建设--概念、问题与方向_中国足球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