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决算报告与审计工作报告的关系_全国人大常委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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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长和审计长于1996年7月3日首次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了关于中央决算、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两个报告之间怎样衔接,彼此是什么关系呢?这里作些初步探讨。

一、上年度中央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决算草案是两个报告的衔接点

两个报告之所以必要,源于《预算法》和《审计法》的规定。相互关系应先从两部法律及有关规定中寻找。《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预算法第五十九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第七十条也规定,“财政部应当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据此,从时间进程和法律程序看,只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央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才能称之为中央决算;此前由财政部长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中央决算的报告,实际是严格意义上的关于中央决算草案的报告。当然,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中央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与财政部长报告的结果没有差异,即不作任何调整,事后反过来看,财政部长所作的也就是关于中央决算的报告。

《审计法》及《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规定,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并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其他财政收支在此存而不论,既然是就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审计报告,为便于国务院审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利用审计成果,审计结果报告所针对的应是财政部提交国务院的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所针对的是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算草案。同样,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中央决算与财政部长、审计长两个报告中的中央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均无差异,事后反过来看,审计长所作的也就是关于中央决算的审计工作报告。

换一个角度,如果审计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审计工作不是针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收支完整的执行结果,即与财政部长报告的基点不同,不是针对财政部长报告的决算(草案)发表意见,人大常委会对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缺少参考或佐证意见,也难以明白审计的预算执行情况与财政部长报告的预算执行结果究竟什么关系,在一个会上结合起来同时听取两个报告又有什么意义呢?

1996年的实际情况,从《人民日报》1996年7月4日登载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部分内容看,决算报告提到了审计署对199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审计工作报告尽管没有列示决算收支绝对数额,但其中使用完成预算的相对数与决算报告中的数据完全相同。可以证明,决算报告与审计工作报告关系密切,上年度中央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中央决算(草案),这就是两个报告的衔接点或共同基础。

二、决算报告对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审计工作报告对此予以证实

基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中央决算(草案),受国务院的委托,两个报告分别履行什么职能呢?

《预算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中央决算报告,意味着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国务院提交决算(草案),并对该决算(草案)作必要的说明或陈述。在决算报告中不仅应报告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更应该代表政府对所报告预算收支结果的真实性(包括完整性)、合法性等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

财政部内有不同的业务部门,提交国务院的中央决算草案又是根据中央各部门的决算草案汇总而成的,决算报告应当对内部控制——包括对财政部各业务部门的控制和对中央各部门的控制的可靠性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

既然中央决算草案——上年度中央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是决算报告与审计工作报告的衔接点,审计工作报告将供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时使用,决算报告还应当承诺,对经审计署审计的与决算(草案)有关的会计帐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在决算报告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审计工作报告就应当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证实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包括完整性)、合法性等。

从不少国家情况看,财政审计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也就是决算草案审计。受政府的委托,财政部门编制决算(草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审计机关则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并发表证实性意见。以加拿大政府财政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的模式为例(附后),明确阐述了双方所做的工作、各自承担的责任,很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三、审计工作报告列示查处的问题,决算报告则应说明落实情况

决算报告对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审计工作报告给予以证实。但两个报告均不应到此止步。从1996年情况看,审计工作报告列示审计查处了一些问题,特别是较具体地列示了财政部在具体组织执行中央预算过程中的问题及纠正情况;决算报告中也称“有的已在1995年决算中做了纠正,有的在1996年预算中做了改进。”在1995年的决算中究竟哪些问题已做了纠正,对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影响数额有多大,而哪些又没有纠正,为什么;在1996年的预算中已做了哪些或还打算做什么改进,这些在决算报告中能找到相应的答案为好。否则,过于笼统,不便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决算报告与审计工作报告相对照,进而审查和批准决算。

对于审计查出的各项具体问题,决算报告中不仅应当说明纠正和处理情况,而且应对问题逐一说明原因,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这样才能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并借助于监督而付诸实施。

对于财政部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过程中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决算报告中归纳为:“主要是在一些方面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还不够规范,财政内部的约束机制和外部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预算法》发布前的某些不科学、不规范的管理方法还在沿用。”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但这些意见的执行或落实,主要还是财政部门的事。决算报告也应当对此有所表示或做出承诺,审计工作报告中的意见也许放在决算报告中会更好。附:加拿大政府财政决算报告与审计报告实例

加拿大政府代表人(国库委员会秘书长兼加拿大主计长、财政部副部长和财产接管部副部长三人)联合签署的关于政府财政决算报告的责任报告中承诺:

“本部分的财政报告是由加拿大政府根据报表注释1中所列出的会计政策,除了在注释2中所说明的会计政策的变化之外,并在与上年连续一贯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该财政报告的完整性和客观性的责任归于政府。该财政报告是在国库委员会的总裁、财政部长和加拿大财产接管总长共同指导下,依据有关立法条规编制而成的。……

“为了实现其会计和报告的职责,政府坚持财政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成本、救济金和风险给予了应有的考虑。这些制度被设计来提供合理的保证,即交易事项是经过国会适当授权批准的,并按照规定的法律予以执行的,并有良好的记录,以便在政府行政当局管理下维护公共资金的责任性,保护加拿大资产和财产的安全。加拿大的财产接管总长保管着加拿大的各种帐户,即政府财务交易往来的集中记录,并从各部门、机构和国营企业获得其所需的附加信息,以便满足会计和报告的要求。

“政府向加拿大审计长提交财政报告。审计长向众议院提出对这些报告的独立的意见。在审计长法的第六节,支出控制法第八节和债务还本付息和减债帐户法第九节中,均对审计长对审计财政报告的职责作了规定。……”

与此相呼应,加拿大审计长向众议院提交的对加拿大政府财政报告的意见的主要内容为:

“我已对截到1993年3月31日的加拿大政府的资产负债表和当年年终的收支对照表、累积赤字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交易事项报告进行了审计。这些报表的责任由政府承担。本人的职责是根据审计长法第六节的要求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对这些财政报表的意见。

“我是遵照一般公认的审计标准实施审计的。这些标准要求,制定计划并实施审计,以便对财政报表是否有重大的不实事项作出合理的保证。审计应在检查、测试、取证的基础上进行,对该财政报告中所揭示的内容和金额取得支持性证据。审计还应包括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由政府所作出的重要估算数进行审查,还应对该财政报告的总体表述情况进行评价。

“我认为,所附的财政报告公正地反映了加拿大政府1993年3月31日的财政状况。公正地反映了截至当年的经营成果、财政状况变动和财政要求各方面的重大情况,并符合该财政报告注释1中所列举的加拿大政府规定的会计政策。根据审计长法长第六节的要求,本人还应指出,在注释2中所说明的会议政策变化恢复实施后,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这些规定的会计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并与上年保持连续一致。”

(文内引文摘自《审计研究资料》1995年第3期,摘录时对译文作了个别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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