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促进美日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_银行论文

论促进美日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_银行论文

谈美、日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小企业发展论文,体系论文,资金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无论是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新兴的亚洲工业化国家,都非常重视本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他们认识到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保证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巨大作用,同时也更加意识到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因此,在诸如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以特殊的支持。我国中小企业,目前在运行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如何改革和发展,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近一个时期,不少同志提出从中小企业的产权改革入手,理顺产权关系,通过联合、兼并、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搞好搞活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这固然非常重要,但似乎都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是我国中小企业低资本金、高负债、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过渡依赖银行的现状。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在改变了几十年的企业资金供给制以后,作为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来源渠道的国有商业银行在背上沉重的包袱后,把信贷投向的重点转移到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方面去了。而其它商业银行及非银行机构不但在量上,而且在能力上,目前很难作为中小企业的融资主渠道,同时国家也没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融资困难,特别是向银行借款困难已成为广大中小企业发展的“拦路虎”。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支持体系,既具有战略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拟通过对美、日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支持体系的剖析,以期对完善和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美国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典型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其占企业总数99.9%的2000多万个小企业,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促进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和社会各界设立了多种多样的组织,如小企业管理局(SBA), 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小企业发展中心(SBDC)和制造技术推广伙伴关系和推广中心(MEP&.MOC)等。它们从不同方面、 不同层次支持小企业发展,为小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下面仅从对小企业融资服务方面作一简介。

(一)政府的金融支持。根据小企业法,美国联邦政府于1953年建立了直属机构——小企业管理局(SBA)。 其任务是将小企业的需求向总统报告, 并就保护小企业的利益向政府提出采取适当措施的建议。 SBA对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协助。SBA向那些符合条件,但无力从一般金融机构借贷的小企业提供金融协助。SBA为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提保金融一般不超过75万美元, 担保的部分不超过90%。 1980年至1990年10年间SBA总计向小企业提供了18万笔、310亿美元的贷款担保。SBA 担保的平均贷款为24万美元,偿还期为11年。

2、向小企业投资。SBA通过1985年建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企业提供商业银行不愿涉足的风险投资,7万个小企业得到总计110亿美元的投资。

3、向少数民族、 妇女和退伍军人等处于社会和经济不利地位的小企业主动提供支持。SBA还提供自然灾害贷款, 向受损失的小企业主提供特殊协助,以便重建他们的企业。自1953年以来,SBA已批准114万笔,总额164亿美元的灾害贷款。

(二)出口融资担保体系。以美国贸易促进协调委员会(TPCC)为核心建立的全面支持小企业出口的贸易促进计划体系,在近年来的美国商品出口增长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TPCC组织下的出口融资担保体系就是针对小企业难以取得出口信贷这一障碍而设立的。到目前为止,参与这一资金保障体系的主要成员有:小企业管理局;进出口银行;贸易与发展协会;海外私人投资协会。这些成员机构可以独立或联合向争取出口的小企业提供有关融资途径的咨询、建议以及向这些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如1995年由小企业管理局和进出口银行共同推出的出口周转资金信贷担保计划,旨在协调双方的行动,扩大对小企业出口资金的支持。根据这一计划,小企业管理局的服务功能是为申请出口信贷金额在75万美元的小企业出口商融资。在推行这一计划后,对融资者来说无论通过小企业管理局还是进出口银行,申请和审批程序统一、担保形式一致,也较容易为贷款机构接受。自1995年推行这一计划后,所提供信贷担保金额剧增,到1995年8月止,已为321起出口信贷提供担保,金额2.8亿美元。

二、日本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融东西方为一体的市场经济国家日本,有中小企业约650万家, 占企业总数的99.1%。政府非常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给予很多的优惠政策措施加以扶持。在国家一级,政府设通产省,负责处理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一般性企业问题。而在通产省内,又设有中小企业厅,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问题,如负责管理与指导全国中小企业,制定新政策,提供资金。在地方一级,县(相当于我国的省)或市政府下面,通常设有商工部或经济局,而这下面还专设有中小企业的专门机构,如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或中小企业金融公社。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日本有健全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一)政府的金融机构。日本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设有专门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这类机构主要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其目的一是推动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二是支援中小企业提高流通业务效率;三是支持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四是振兴新的传统工艺产业;五是其他特别贷款的扩充等,如产业安全贷款从1993年3月24日后以低利率加以支持。 政府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由邮政局存款和县税收组成。

1、中小企业金融公库。1953年8月根据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其目的是“中小企业者振兴事业所需要的长期资本来源:①资本金;②以资本金20倍为限度的中小企业债券;③向政府借款。中小企业债券大部分由政府认购,剩余部分作为政府担保债从民间筹集。业务的中心内容是中小企业设备资本贷款(为企业的合理化投资)。贷款的方法有公库自理的直接贷款(85年末占贷款总额的65%)和通过银行等的代理店进行的代理贷款(85年末占贷款总额的34%)。贷款利率86年3月为6.4%,期限1—5年。贷款限额:直接贷款为2.5 亿日元(周转贷款1.3亿日元),代理贷款为4.5千万日元。另外,在振兴出口、新技术工业化等方面在产业政策上特别需要振兴的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在利率、贷款限度上要特别给予考虑。

2、国民金融公库。该公库于1949年6月根据国民金融公库法设立,其目的是“对从银行及其他一般金融机构融资较困难的国民大众提供必要的事业资金”。法律规定,所谓事业资金仅限于维持生产的小额贷款(占90%)和升学资金,不包括对生活贫困者救济。与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提供长期贷款相反,该公库主要向零星企业提供维持生产的小额贷款。

3、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是于1958年7月根据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设立的,其目的是“对中小企业者的债务保证进行保险的同时,向信用保证协会融资其所需资本,从而顺畅中小企业者的事业资本融通”。一般地说,中小企业比大企业的担保能力弱,不便于向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融资。为此,作为保证中小企业借入债务,疏通中小企业融资体系,1953年以信用保证协会(1985年全国52个)为核心建立了信用完善制度。本公库在信用保证协会对保证债务给予保险的同时,对信用协会融通该业务所需要的资金。信用保证业务的资金来源:政府投资的保险准备基金;年中保险费收入以及信用保证协会从债务者手中回收资金时,向本公库缴纳的回收缴纳款。

(二)普通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金融。日本的金融机构由中央银行、政府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组成,普通商业银行属于民间金融机构之列。在日本经济调整增长时期,在法律上和传统习惯上对大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由都市银行负责,对中小企业资金融通由地方银行和属于专门性的金融机构的相互银行、信用金库等承担。1975年以后,日本企业的资金不足问题有所缓解,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过去那种各自坚守自己领域的作法已行不通,不得不在业务方面谋求多样化,在这方面都市银行率先开始向中小企业开展业务。1985年底,向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已占中小企业总借款的24.9%,到1991年3月末, 向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已占都市银行贷款总额的55.5%。地方银行1985年59.5%的贷款贷给了中小企业,占中小企业贷款总额比重仅次于都市银行为19.6%。

(三)专业银行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与普通商业银行一样,日本的专业银行也属民间金融机构。在专业银行中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包括相互银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等。1985年底相互银行、信用金库以及信用组合三家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占中小企业贷款总额的36.7%,占各自贷款总资产的99%以上。

三、日、美国家的经验与做法,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构建的借鉴与启示

综观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类型,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有一个政府的非盈利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来协调领导整个中小企业融资金融机构,并以优惠条件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二是商业银行对中小银行信贷占贷款资产的比重逐渐提高;三是区域性的互助基金或专业银行成为必要的补充。这些特点无疑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健全、完善与发展,无疑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而我国现有的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几大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对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都不同程度地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与中小企业现实发展的要求仍然有较大的差距,需要采取措施,在借鉴吸收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金融业的实际,构造符合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即建立以政府非盈利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为领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它金融机构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以此实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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