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合的版权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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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G2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63(2015)05-0090-08

       传统新闻业的衰落在过去几年间已是不争的事实,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新媒体在同时期的野蛮生长。越来越多的读者不再阅读报纸,而是逐渐将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新媒体作为其获取新闻的主要渠道。传统媒体不是没有意识到新媒体所带来的巨大挑战,他们纷纷搭建自己的新媒体平台,或试图对信息的网上流通进行收费,或和新媒体合作以期分得一杯羹,但这些措施似乎都无法阻止整个行业的下滑趋势。

       对于传统新闻业来说,新媒体的挑战渗透到新闻生产的各个环节,但杀伤力最大的当属新闻聚合网站的发展。新闻聚合是站点用来和其他站点之间共享新闻内容的一种方式①,主要包含三种形式:一是新闻聚合网站。网站通过网络爬虫搜集不同网站的信息(有些网站也会采用人工方式进行补充),然后分门别类在网上加以展示,读者点击相关链接便可阅读全部内容;二是基于网络的新闻阅读器。网民可以在网上订阅一个阅读器,然后就可以在任何有网络连接的场所接受该阅读器发送的个性化信息;三是新闻阅读应用。这类应用软件可安装在个人电脑、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上,旨在用来收集新闻或其他类的信息聚合源,并在一个界面上将其归类,以方便读者阅读。从发展史来看,新闻聚合最早出现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Yahoo News,Google News便是新闻聚合发展初期的典型代表,之后美国的新闻博客网站Huffington Post横空出世,成为新闻聚合的成功标志,引起全球范围内的模仿。我国新媒体的发展也是如此,新浪、搜狐、百度等几大门户网站在聚合传统媒体的新闻方面从来就没有犹豫过。②在发展初期,他们几乎都是免费使用传统报业辛辛苦苦采访来的新闻,从而也饱受来自后者的口诛笔伐和侵权诉讼。近几个月来,移动新闻客户端《今日头条》面临和门户网站同样的处境。其业务核心也是新闻聚合,只不过将网上的新闻资讯搬到了移动媒体上,这不仅引起了传统媒体的投诉,也导致搜狐等门户网站对其的围剿。由此可见,新闻聚合在打击传统新闻业方面扮演了相当关键的角色,传统新闻业对其基本上抱着负面的态度。但问题在于:新一代的消费者喜欢它们。这正是新闻聚合飞速发展的根本原因。实际上,不少传统媒体在经营自己的新媒体平台时,也或多或少地采用了新闻聚合的功能。

       新闻聚合是新旧媒体发展的大势所趋,其发展的瓶颈则是自诞生起便挥之不去的版权侵权诉讼。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讨论新闻聚合在国内外所面临的侵权诉讼及所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最后我们将简要提出新闻聚合侵权的解决之道。

       一、版权纠纷:新闻聚合面临的问题

       鉴于新闻聚合网站及手机移动终端在新闻消费市场的巨大影响力,新闻聚合服务是否合法对于国内外传统的新闻提供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传统新闻业来说,新闻聚合网站或手机应用侵犯了其版权,损害了其商业利益,为此不断提起法律诉讼,这更是国内外新闻聚合服务必须面对的问题。在分析新闻聚合是否合法之前,我们先介绍国内外几个代表性的案例,以了解侵权争执的议题和双方所持的立场。

       1.Shetland Times诉Shetland News③

       这是国外最早涉及新闻聚合服务的一个案例。Shetland Times是英国苏格兰地区一家刊登当地、全国及国际新闻的报纸。自1996年起,Times开始运营自己的网站,将报纸上的文章置放在网站上供读者浏览,以期获得网络广告收入,但广告只出现在网站的首页而非内页。Shetland News也是一家提供网络新闻服务的机构,创办于1995年。事发时,News也在其网站首页安置广告,同时采用新闻聚合技术,提供来自不同来源(包括Times)的文章标题。News将文章标题设置成深度链接形式。点击该标题,用户便可直接链接该文章的具体内容页面(也是原始网站的分页)进行阅读。在这个过程中,原始网站的首页广告及相关的版权信息都被绕过/屏蔽了,这就是Times对News感到不满的地方。

       1996年初,Times向苏格兰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宣称News上述深度链接方式侵害其著作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此类行为。原告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双方在开庭前达成和解。News同意将文章标题只链接到Times网站的首页,并增加表明标题原始出处的图案。

       2.法新社诉谷歌新闻④

       谷歌新闻(Google News)是谷歌2002年开始推出的一项新闻聚合服务。具体来说,谷歌新闻在其网页展示新闻的标题、导语及相关照片,此外还提供新闻原始出处的链接。这些新闻大都来自法新社、美联社等媒体机构,由谷歌的网络爬虫抓取。然而,无论网上还是网下,法新社提供的新闻都不是免费的。它是将新闻授权给有需求的媒体机构(比如地方报纸)出版发行,并收取订阅费。在法新社看来,只有订户才有权使用其新闻,谷歌新闻未经授权在网站上展示其新闻和图片(即便是以一种简短的形式),是一种剽窃行为。

       2005年,法新社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宣称谷歌复制其新闻报道的标题、导语和照片从而侵犯了其版权,此外还宣称谷歌更改了其版权管理信息、并涉及挪用热点新闻。对此,谷歌辩称,法新社没能具体指明涉嫌侵权的新闻作品;此外,新闻的标题不具备足够的原创性,因此不受版权法的保护。经过两年多的诉讼拉锯战,双方最后庭外和解。谷歌同意向法新社支付订阅费,在谷歌新闻及其他谷歌服务中使用法新社的新闻、图片等内容。

       3.美联社诉Meltwater U.S.Holdings⑤

       Meltwater U.S.Holdings是美国一家提供新闻聚合服务的网站。它会根据付费用户的搜索请求,向用户提供个人化的新闻信息服务,一般会显示相关文章第一段和一小段全文节选。如同法新社,美联社也是一家老牌的提供原创新闻和图片的通讯社,其主要的收入来源是使用其新闻和图片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机构缴纳的订阅费。在本诉讼发生之前,在Meltwater提供给用户的个性化新闻中,至少有33篇源自美联社。

       2012年2月,美联社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地区提起诉讼,宣称Meltwater未经许可复制其新闻,侵犯其著作权。但在Meltwater看来,其所提供的服务更接近一个搜索引擎,一个搜索特定信息的工具,它只是将用户索求的信息重新整理打包呈现给用户。Meltwater因此辩称,其提供的新闻浏览服务是“改造性”(transformative)的,对美联社相关新闻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应受版权法的保护。一年之后,法院做出裁决,认为被告的复制行为不受版权法中“合理使用”法则的保护,因此判被告侵权成立。

       在法院看来,被告对美联社新闻的使用本质上不是“改造性的”,而是商业性的、竞争性的,因为被告在其服务中复制了美联社文章的相当一部分的内容,而该项服务和美联社本身提供的多项服务存在竞争性质。具体来说,被告复制了美联社每篇涉案文章的4.5%-60%,包括对文章精华摘要的复制,这基本超出了“合理使用”的保护范畴,故不受版权法保护。

       4.新京报社诉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是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浙江电视台、浙江省外宣办在2002年联合创办的综合性、多媒体新闻网站和网络平台。2007年,新京报社在杭州中院起诉浙江在线网站,称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报原创作品7706篇、图片2477幅,侵犯其著作权。20个月之后,杭州中院做出判决,认为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新京报无权代替作者起诉;新京报一一取得相关作者授权,但法院认为只能单独起诉,因此要求新京报将7706篇作品分拆,按每一篇报道为一个案件分案起诉。新京报社拒绝分拆立案,法院以此为由驳回起诉。⑥新京报社上诉至浙江高院,高院维持原判,新京报社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不久撤回了申请。和上次起诉TOM网不一样,新京报社的本次诉讼以失败告终。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期间,有媒体报导,新京报及其关联媒体也擅自转载了浙江在线的稿件,篇数比7706篇还多。⑦换句话说,双方在相互转载,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版权费就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5.搜狐诉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是一款基于数据挖掘的推荐引擎产品。自2012年8月份上线以来,已经累计用户9000万以上,成为增长最快的新闻资讯类客户端。今日头条是新闻聚合技术在移动客户端的最新应用。它并不生产新闻数据,而是将各个新闻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发布的巨量新闻数据进行撷取、分析,进而根据新闻数据的重要性和关注程度推送给用户阅读。

       2014年6月,搜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今日头条侵犯其著作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搜狐声称,今日头条对其版权内容侵权采取了“深度链接”的形式,即今日头条采用APP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在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但同时在页面上增加了自己的推广和评论内容。此外,搜狐还指控今日头条直接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网、搜狐网手机版和新闻客户端的文章和图片等,然后进行“转码”侵权。对于搜狐的指控,今日头条并未正面回应。法院业已立案受理。⑧

       二、侵权与否:新闻聚合的合法性分析

       在涉及新闻聚合的侵权纠纷中,当事人争执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作品的独创性、版权的归属、深度链接、时事新闻、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六个方面,其中作品的独创性事关我们对版权客体的认识,版权归属事关我们对版权主体的界定,深度链接对版权拥有者的复制权、传播权等权利提出了挑战,时事新闻、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则涉及版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新闻聚合所带来的这些议题因而构成了对传统版权概念全方位的挑战,下面我们将结合上面的案例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1.作品的独创性

       我国及美国版权法都规定,一个作品若要得到版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日独创性,一日可复制性,即以某种有形形式存在。除一些特殊情况之外,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演绎或公开展示。就大多数新闻报道而言,它们是以有形形式存在的,但是否具有原创性,存在一定变数。

       一个有关独创性判断的关键原则是:事实和思想不受版权法保护,但表达事实和思想的方式受到保护,因为只有后者才有可能体现独创性。就新闻聚合网站而言,如果只是在其网站上复制/展示被链接文章的标题,就不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因为标题本身主要是事实性的,而非独创性的表达,不受版权法保护。这也是法新社诉Google一案中,Google对其制原告文章标题行为的辩护。新闻聚合者对仅仅复制文章标题的“非独创性”辩护容易成功,但如果此外还复制了文章的导语或选摘上,此种辩护将变得尤为困难,因为即便是低水平的导语写作,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原创性,因而可能受到版权法保护。⑨

       2.版权的归属

       涉及新闻聚合诉讼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版权的归属问题。在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案中,初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而非发表该作品的新京报社,新京报社因此无权代替作者起诉。在搜狐诉今日头条案中,更有人质疑搜狐的起诉资格,因为搜狐的大部分文章都转载自传统媒体。传统媒体可通过授权方式将版权转让给搜狐或其他机构,但问题在于传统媒体是否真的拥有其作品的版权,如果没有这个权利,搜狐自然也无权对第三方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版权属于作者,但法人作品除外。法人作品指的是由法人(比如媒体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报刊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均属此类,其版权属于报社。至于媒体工作人员为完成本单位工作所创作的作品,即职务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其版权属于作者,但媒体可和作者签订合同,规定其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媒体,但无论如何,作者都享受署名权。⑩至于媒体的自由撰稿人,版权归属可由媒体和自由撰稿人通过合同约定。(11)中国的版权归属常常引起争端,常常是由于一些媒体单位(包括网站)并没有和作者签订有关版权归属的协议,而擅自行使版权主体之权利而致。(12)

       相对来说,美国版权法关于版权归属的规定比较简单,即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但雇佣作品(work for hire)除外。(13)雇佣作品指的是雇员在受雇期间为完成本职工作或者雇主交给的工作而创作的作品,这类作品的所有权属于雇主。在作品被侵权的情况下,雇主(比如前述案例中的美联社)因此有权提起诉讼。媒体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其媒体生产的作品自然是雇佣作品。即便是自由撰稿人,媒体单位(包括网站)也常和其签订某种形式的协议,使其作品变成一种雇佣作品,从而获得其版权。如果没有的话,其版权也只能属于自由撰稿人。

       3.深度链接

       深度链接是指绕过被链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分页的链接方式。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比如文章的标题)时,系统就会自动绕过被链网站的首页,而跳到具体内容页。深度链接的好处在于有效提升用户体验,同时也可增加被链接网站内页乃至首页的权重,但如果运用不当,便会引起侵权纠纷。在1996年全球首例深度链接侵权诉讼(即英国的Shetland Times诉Shetland News)中,被告复制原告的新闻标题作为深度链接,直接链接到原告的内容页面,导致原告网站首页的广告被用户跳过,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然而,在2003年Holtzbrinck诉Paperboy一案中,德国的联邦法院判决深度链接行为合法。在法院看来,“如果没有搜索引擎及它们提供的链接(尤其是深度链接)服务,我们对互联网提供的巨大信息流的有效使用根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在美国,只要版权内容储存在原网站,深度链接行为就不认为是复制、传播了版权内容,一般不构成侵权。在2003年Kelly诉Arriba Soft一案中,美国法院进一步判定,如果深度链接涉及对版权作品的“改造性使用”,且对原告未造成实质性经济伤害,被告可以“合理使用”为由免于侵权责任。

       在搜狐诉今日头条案中,姑且不论原告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但被告的深度链接行为是否侵权,还存较大争议。有人认为,今日头条通过深度链接将内容置于自己网页框架之内,即便其在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但用户并没有感觉到自己的浏览页面已跳转至其他网站,而且事实上也不需要点击原网址页面便可浏览相关新闻和图片,因而实质上替代了用户对被链网站的访问。(14)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今日头条的这种深度链接行为因而构成直接侵权。但也有人认为,对其他网站中已经权利人许可公开传播的作品设置链接,无论该链接指向的是首页还是次级网页,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今日头条设置深度链接本身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但其设置连接的方式,并不是跳转至原网页并完整显示该网页,而只是显示其中的新闻内容,同时屏蔽了原网页的广告等内容。这样导致原网站为提供作品而付出的投资得不到应有回报(比如广告收入),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15)

       总的来说,国内外有关深度链接侵权纠纷的判决存在一定差异,但也在慢慢形成一些共识。一般认为,新闻聚合者如果仅仅是将读者导入到被链接网站的内容页,不修改源网站页面内容,而是将其完整展现给用户,那么其卷入侵权的可能性极低。如果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对内容页面进行二次加工,比如说对文字进行转码、屏蔽页面上的广告、在页面上增加评论、推荐等功能,或直接将版权内容储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便存在较大的侵权或其他风险。

       4.时事新闻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5条第2款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将时事新闻排除在版权法保护之外,据说是有两个原因:一是认为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对新闻事实的直观记录,不具备版权客体所必须具备的原创性;二是为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使得公民尽可能迅速广泛地了解各种公共事务。(16)

       时事新闻不受版权法保护,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也符合国际版权公约的规定。问题在于,即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定义为“单纯时事消息”,这个概念依然模糊不清,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并无定论。(17)由于缺乏对时事新闻的准确理解,不少(新闻聚合)网站视新闻产品为免费公共产品,大肆转载摘编,且隐去新闻来源和作者,给著作权人带来很大伤害,这在我国互联网发展初期表现得尤为明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颁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6条规定,即便是作为“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其来源媒体也享有版权中的人身权利,其他人在转载或摘编的时候,必须注明出处,这算是对众多网站无序使用时事新闻的一个反应。

       也有学者提出将“时事新闻”从著作权法规定的不适用对象中删除,并将著作权法第3条关于作品的定义进行修改,凸显作品的“原创性”条件。还有学者建议将“时事新闻”保留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不使用对象中,但对其进行限制性解释,即适用于各种传播媒体单纯事实的文字消息,而刊登、转载者应当注明出处。(18)两者都有可取之处,前者有利于版权作品条件的统一,后者则符合《伯尔尼公约》和我国实际,也具有较高程度的操作性。但遗憾的是,2012年我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未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案。

       5.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指的是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这个法则起源于美国,在英国等普通法国家,普遍得到实施,主要是为了在保护版权和促进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为此,新闻报导、评论、搜索引擎、科研与教学、图书馆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可合理使用原本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

       在具体判决过程中,美国法院通常采取四个标准来衡量涉及侵权的作品是否适用于合理使用的法则。这包括:(a)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非营利教育性质,还是属于商业性质?前者属于合理使用,后者则不然。(b)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是虚构性的还是非虚构性的?是否公开发表过?(c)使用作品的数量和实质,即受版权保护作品在涉及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和质量。(d)使用行为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或其价值造成的影响。在美联社诉Meltwater案中,法院认定被告违背了上述四个标准的三个(即a,c,d),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与美国采纳的四个标准不同,我国的“合理使用”实际上是对特定内容的免费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详细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第4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此款前半部分所说的“等媒体”一般认为包括网络媒体和移动媒体,故此规定适用于新闻聚合业务。判断新旧媒体是否“合理使用”其他媒体的作品,关键在于所转载的作品是否属于有关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版权法并未对“时事性文章”进行界定,这有可能导致司法实践的不一致性。(19)即便如此,此款还有保留规定,即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意味着作者(而非媒体)对于自己的作品是否允许合理使用具有最后的决定权。

       6.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但使用人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都作了有关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比如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为报刊之间相互转载提供了法定许可依据。

       至于新媒体(比如新闻聚合网站及移动客户端)是否可以转载他人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条规定赋予网站与报刊等传统媒体同等的地位。对照著作权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新闻媒体发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被其他网站合理使用,其他类型的作品则属于法定许可使用范畴。

       然而,到了2006年7月,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取消了最高人民法院六年前确立的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而改为明示许可制。该条例第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两者的区别在于,当权利人在文章中没有注明可否转载时,依据法定许可,则可自行转载;但依据明示许可制,则视为不可转载,转载必须经过权利人明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20)可以看出,明示许可制加强对了著作权人的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过去几年间网络转载(包括新闻聚合服务)过于无序而出台的规定。

       三、合作创新:新闻聚合侵权的解决之道

       总的来说,我国涉及新闻聚合的法律法规存在诸多不确定之处。对于新闻聚合网站来说,如果想避免侵权纠纷,目前至少可以采取以下一些防范措施:全文转载其他媒体的文章时,同该媒体签订相关版权协议;如果只做搜索引擎,仅复制文章的标题(而非文章的全部)设置链接,且尽可能地链接到文章的原始出处;此外,无论是付费还是不付费,都应在显著位置注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名字。

       对于传统媒体来说,以新闻聚合网站为代表的新媒体对其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要减少此等冲击所带来的损害,传统媒体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提高内容生产的质量,以增加和新闻聚合网站谈判的砝码,提高文章被转载的价格;优化内容销售的渠道,利用较为先进的网络技术找寻与内容相匹配的消费群;积极利用新闻聚合技术(包括开发利用用户自生内容),提升和新闻聚合网站直接竞争的能力;此外,必要的时候,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实情况是,不到万不得已,传统媒体不会采取法律诉讼来维权,主要原因在于维权成本太高,且所获甚微,这跟我国目前版权法的不完善有密切关系。对于不少媒体来说,提起法律诉讼只是一个寻求对方注意和合作的手段,即所谓的“以战求和”,否则将面临劳动成果不断被“剥削利用”的后果。对于新闻聚合网站来说,与其等着被诉,还不如主动出击,争取相关版权媒体的合作,否则随时都会落入法律诉讼的陷阱。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版权法在很多方面都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迫切需要修正。表现之一是有关时事新闻、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基本上在被滥用或被搁置两端之间摇摆,少见合理的、有创造力的运用。时事新闻一直缺乏行之有效的判断标准,结果这个法则要不就是根本不用,要不被大肆转载其他媒体文章的网站滥用。对三类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等同于免费使用,但同样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界定,此法则在相关侵权诉讼中也少被用到。法定许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以后基本上被搁置,而转为明示许可制,这算是保护著作权人的一个重大进展,但容易和时事新闻、合理使用等规则形成冲突,相关立法机构并未对此进行调和。

       在实践中,我们目前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基本上采用了明示许可制。这看似加强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但也有可能阻碍信息在网络世界的流通,延缓网络媒体的创新和发展。比如,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在提供新闻聚合服务的时候,越来越倾向搭建平台吸收用户自生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向“原子化”的网民寻求明示许可,有很大的操作难度。不少网民甚至乐于见到其作品被相关网站免费转载,以获得他们需要的关注度。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作者希望从其网上流传的作品中获利,但目前我国的版权归属制度并不清晰,常常导致他们的想法落空,从而也影响其自行创作的积极性。实际上,当下的新媒体创新基本上都与网民参与相关,甚至为网民所引领。我们的版权法体系如果不能及时对这种用户参与模式做出反应,将会面临更多的法律问题,最后也会影响所有相关者的利益。总而言之,我们的版权法应该致力于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为新旧媒体的不断创新提供较为自由的空间,同时也能为版权作品提供适度保护,使其价值不被新技术所侵蚀。这对于新闻聚合业务未来的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郭庆光教授、汕头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魏永征教授为此文写作提供了宝贵的意见,特此致谢。

       注释:

       ①新闻在本文中指的不只是时事性新闻,还包括特写、通讯、深度报道、时事评论、新闻视频等。

       ②聚合新闻网站所聚合的新闻基本上是来自其他网址的新闻,而不涉及纸媒或其他传统媒体(如果它们没有自己的网站)所发布的新闻,因为前者没有足够的人力和时间对其进行数字转码。

       ③参见Shetland News v.Shetland Times.http://www.linksandlaw.com/decisions-87.htm.

       ④参见Caroline McCarthy(2007),Agence France-Presse,Google settle copyright dispute,CNET News,http://news.cnet.com/2100-1030_3-6174008.html? part=rss&tag=2547-1_3-0-20&subj=news.

       ⑤参见Associated Press v.Meltwater U.S.Holdings:https://www.eff.org/sites/default/files/ap_v._meltwater_sdny_copy.pdf.

       ⑥参见“浙江高院关于新京报上诉浙江在线著作权纠纷案终审裁定书(摘要)”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0/07/02/016730565.shtml。

       ⑦邱虎:《新京报诉浙江在线以失败告终》,http://ent.163.com/10/0702/18/6AJU7ANI00032DGD.html。

       ⑧张倩怡:《搜狐诉今日头条侵权索赔逾千万》,《北京日报》2014年6月25日。

       ⑨参见http://www.law.cornell.edu/copyright/cases/499_US_340.htm。

       ⑩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

       (11)见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

       (12)参见魏永征、王晋《从〈今日头条〉事件看新闻媒体维权》,《新闻记者》2014年第7期。

       (13)17 U.S.Code §201(a)(b).

       (14)孙昊亮:《新媒体发展中的版权困境和出路》,《青年记者》2014年第22期。

       (15)王迁:《“今日头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中国版权》2014年第4期。

       (16)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7)参见曹丹《论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新闻爱好者》2011年第9期。

       (18)曹新明:《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之修改》,《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

       (19)参见金报出版公司诉北方国联公司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海民初字第13593号。

       (20)王涌:《保卫新闻作品》,《新世纪》周刊2014年1月27日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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