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企业与市场经济是否存在矛盾?从企业与市场的替代关系看所有权问题_所有制论文

公有制企业与市场经济是否存在矛盾?从企业与市场的替代关系看所有权问题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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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608(2004)08-0029-03

一、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都是替代市场的契约形式,产权清晰是建立企业这种契约关系的基本要求

以科斯为代表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家,用交易成本来解释企业的存在和边界,从企业和市场的关系探讨企业的本质和规模。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交易费用,在一定的情况下内部组织(企业)可以替代市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契约形式,用企业这种契约形式代替市场的契约形式,是因为企业的交易成本(内部组织成本)比市场的交易成本更低,这样选择企业或者选择市场进行交易主要取决于交易成本的比较。因此,企业对市场的替代又有一定的界限,即企业存在着边界。

所有制问题从历史的角度看,其形成的原因有着诸多政治、社会、文化的因素。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通过对民族资本主义实施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可以长期持续发展。而现在,实行市场经济,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市场的挑战。在市场经济中生存的企业,从替代市场契约的角度看,只有交易成本上的区别,没有其他的经济意义上的区别。在社会主义国家,企业可以采取公有制、私有制和混合所有制这样几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契约形式,由于交易成本的不同,几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会在市场中相互替换,公有制企业有它的边界,私有制企业也有自己的边界。

西方的现代企业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一是个人业主制;二是合伙制;三是公司制。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以上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又都普遍地采用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组织形式,聘请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即在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了一层委托代理关系。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把众多投资者的资本集中起来进行某一项投资,这样的集中可以起到扩大规模、分散风险和降低成本的作用,当这种集中带来的成本降低大于组织结构扩张带来的交易成本增加时,公司制企业的优势就会显现出来。而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制企业里,公司的所有者又将决策权交由一个管理集体来行使,所有者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享有重大决策权和聘任经营者的权力,即所有者将财产委托给董事会,董事会是所有者的受托人,所有者通过董事会再委托经营者经营管理企业。我们可以认为: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制企业,实际上存在着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即所有者将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代理,董事会将经营权委托给经理代理。

下面来分析公有制企业。实际上公有制企业也存在着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公有制企业的终极所有人(国家和全体人民)与其代管人(终极所有人的人格化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管人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相对于只有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一层委托代理关系的私有制企业而言,多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可能会造成公有制企业的交易成本增加和效率降低。但这并不是必然的结果。从西方企业的发展来看,既然股权分散的公司制企业能处理好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市场竞争中体现出比其他私有制企业更高的经营效率,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没有效率。从这一点上来说,股份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是比较类似的。因此,现在有的学者提出的“新公有制企业”,从组织结构和交易成本上分析,与纯粹的公有制企业没有区别,只是在终极所有权上还是有差别的。但要想使公有制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企业,产权清晰是首要的前提条件。只有产权清晰,企业这种契约形式才是有效的,才能在竞争中生存,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公有制企业的产权明晰并不意味着就是实行私有化,处理好公有制企业的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公有制企业的产权也就明晰了。因此,我们认为,各种所有制企业都是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公有制企业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如果说与市场经济有矛盾的话,只是存在着由于双重委托代理关系造成的交易成本较高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并不是公有制企业固有的,股份高度分散的私有制企业也存在着这方面的问题。这种矛盾是工业化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一种趋势。这种矛盾并不意味着代理成本高,甚至可以认为是大企业降低内部组织成本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公有制企业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与企业的组织形式结合成最优的契约。有效地降低公有制企业的交易成本。

二、针对不同的市场状况,建立和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存在市场这一纽带,市场契约、不同所有制企业契约都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从剥削和雇佣劳动的角度来看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区别已很难掌握。比方说,一个私有制企业存在着剥削,当它把部分业务外包出去,承包给了一个国有企业,也就是在一定的生产工序上用市场契约代替企业契约,这样在这部分生产环节上这个私有制企业就没有雇佣劳动和剥削了,但它实际上是通过国有企业在雇佣劳动和组织生产。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我们不应拘泥于所有制的性质。不管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只要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符合各行业、各要素资源配置的特征,实现较低的交易费用,就是应该也是必然会发展的。

可以肯定地说,由私人所有者控制和经营的企业由于节省了代理费用,是适合特定市场环境的。如作坊式小生产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是统一的,企业节省了两层代理费用;而家族式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由于企业所有者直接将经营权委托给经营者,也节省了一层代理费用。因此,在企业的一定发展阶段和特定的市场条件下,这类企业是具有交易成本优势的。

从理论上讲,公有制企业的优势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在交易成本上,由于公有制企业所有者主体的单一性、目标的一致性,其委托代理成本可能比其他的公司制企业更低,在企业的治理上也不会存在股份制企业可能出现的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和股东之间的“搭便车”现象。第二,公有制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可以长期在没有利润回报或是利润很少的情况下生存和经营,而私有制企业则不会这样。因此,公有制企业拥有更大的生存空间。

在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并存,可以起到相互推动、相互促进的作用。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私营企业以其灵活的机制、有效的激励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在经过治理结构的变革后,提高了组织效率,也会在今后的发展中给私营企业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虽然国有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相对民营企业而言,国有企业在很多行业和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许多国有企业经营历史悠久,商誉好,社会认同度高,规模较大,发展空间广阔,技术水平和生产设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员工队伍相对稳定。因此,发挥好国有企业的这些优势,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是可以带动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

目前民间资本参股国有企业已十分普遍,民营企业吸收国有资本也开始有所发展,最近在房地产领域,“泰达”参股“万通”开创了这方面的先例。国有企业参股民营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并继续保持民营企业经营机制的活力,是我国企业所有制改革的一次很有意义的尝试。

现在的问题是:公有制经济该怎样实施“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哪些领域和行业更适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不同领域、行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公有制经济的比例又应该是多少才是最符合市场需要的和最具有经营效率的。

从市场结构看,我们认为,在垄断(卖方垄断)市场中,应继续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或实行公有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形式。因为垄断市场可以被看成是企业契约和市场契约不能充分替代的不完全的市场,市场中企业的力量强于市场的力量;从静态看,企业比市场更具有交易成本优势,市场外的其他企业也不如现有企业有交易成本优势,造成了其他企业进不了这个市场的局面,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这样,在企业内部竞争激励不足,有可能导致交易效率低,妨碍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理应发展以公有制为主的企业,毕竟政府对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将会更为有效,而且对于因垄断产生的超额垄断利润应该归国家所有,而不应流入私人的口袋,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全社会的福利。如果大力发展私有制企业,企业有可能因追逐暴利而逃避监管,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和企业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因行政干预等市场外的因素形成的垄断行业,更应该发展公有制企业。在竞争性的市场中,企业和市场的替代关系达到平衡,各种所有制企业契约的相互替代将会形成有效的企业所有制结构。当然,由于市场结构是不断调整和变化的,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也应随着市场的变化而调整。

公有制经济实施“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应该是在产业(行业)、企业、企业内部各个层面上的可控的战略调整,而且“有进有退”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通过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一个配套齐全的产业体系,形成了一条较为完整的产业价值链。如果采取无序的市场交易,国有企业大面积、整建制地被转让,有可能破坏产业链的完整与延续。政府退出市场操作,但不应该退出对市场的管理,无序地变卖资产有可能影响整个国家的产业体系。我们应当把握好推进“有进有退”的国有企业战略调整与保障国家产业体系的完整之间的关系。

从产业来看,上游产业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因为上游产业多属于资源型或是需要大规模企业结构的产业,发展以公有制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效率和国家调控经济的能力。而下游产业因直接面对消费者,需要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适合发展小规模企业,私有制企业可能更有优势。此外,在发展产业集群中,公有制企业也应该起到主导作用。

从企业层面看,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掌握了核心技术的企业和在行业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即使是被出高价收购,也应慎重考虑,对这种企业的估价很可能是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的。如复星集团以16亿元收购南钢,南钢的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产品有较强的竞争力,年利润可达5亿元,这样的收购估价难免有低估之嫌。这类公有制企业的大量退出是不明智的举措。

从企业内部来看,一个国有企业可能因为部分工序无效率,而直接购买中间产品代替自己生产,或是将这部分生产转包出去,用市场契约部分代替企业契约,也可以是用私有制企业契约代替公有制企业契约,这样最终只有最具竞争力的部分保留在国有企业内部,或是国有企业被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因此可以预想,随着“有进有退”战略的实施,企业性质会渐渐模糊,企业内部不同性质契约的不断替换,使得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界限不再清晰,混合所有制企业会越来越多。同时,虚拟企业、企业网络、企业集群的出现将使企业之间资本的纽带关系更为复杂。

在改革中,针对不同的市场状况,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效率的提高,并增加全社会的福利。我们应该合理地布局公有制企业,从而更好地发挥公有制企业的优势,同时带动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发展。

三、由于公有制企业存在着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我们要创造性地探索和建立合理有效的代理和激励机制

为什么在我国提出并实践产业整合的以民营企业居多?为什么民营企业家李书福敢于造家用轿车,而其他的很多更有实力的国有企业看好这一市场却最终没能涉足?我们认为,这一方面是因为国有企业在经营中受到的限制较多,另一个原因则是民营企业的所有者有较大的创新和发展的动力,而国有企业却存在着约束过多、激励不足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公有制企业没有一个具有充分激励的所有者的人格化代表。在这方面,我国经济理论界早有研究,如左大培、邢国均等人在1987年就提出了一个公有企业财产管理人制度的设想,具有一定的理论前瞻性。应该说,经济理论界对这方面的研究还应该不断加强。

前面我们分析了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在交易成本上的区别。我们认为,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多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公有制企业改革的关键就在于:在培育和发展经理人市场的同时,正确处理所有者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从理论上讲,既然我们认为,在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可以建立起经济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那么,我们同样也可以认为,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终极所有者(国家和全体人民)和其代管人(终极所有者的人格代表)之间,也可以建立起经济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现在西方国家的大企业越来越多地采用股权分散的公司制组织形式,这样的企业也同样存在着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在竞争中,这种企业结构却显现出越来越大的优势。这说明,只要处理好企业内部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其组织成本可能会比仅有一层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更低。我们可以借鉴西方股权分散的公司制企业的管理模式,采取类似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探索适合公有制企业的管理机制,并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为适应我国目前市场发展状况,提高公有制企业管理水平的一种过渡性举措。今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在一些特定的行业,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的纯公有制企业会比其他所有制企业更具有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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