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磨制度对现代企业经营者考核制度的启示_财务指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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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对经营者绩效考核的评价系统过度强调了财务指标导向而忽略了对经营者人格要素的估量,因而存在缺陷。而且以年度为单位的考核容易造成经营者短期行为。我们可以借助宋代官员磨勘制度中德才并重的评价指标和中长期考评的模式来修正现有的评价体系,使之更合理。

现代企业制度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是对经营者的绩效考核。就我国目前而言,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运用“企业效绩评价体系”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所谓“企业效绩评价”,产生于19世纪的西方工业国家。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美国的主导下,无论是理论还是应用都得到长足的发展,并被东西方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特别是在其公营或国营企业的考核和评价方面应用甚为普遍。在我国,企业效绩评价原称为“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原本是为国家管理国有企业服务的。直至90年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后,提出了一系列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办法,最终确立了一套新型的效绩评价体系,并被各类型和各所有制企业广泛沿用。由于该体系的确立对企业的资本与财务管理方面发生的作用非常明显,因而被直接引用,成为对企业经营考核的基本手段。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与指标权数表

然而,这就带来了一个很直接的问题:企业效绩评价的主要针对对象是“企业”,因而它更多的是从刚性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成果等角度出发来考量,由此衡定一个经营者本人的业绩显然忽略了“经营者”自身作为一个“人”他的道德修养与职业操守对于企业成长的重要性。而众所周知,在一切经营管理活动中“人”的因素是应当第一位的,经营者的道德水准是企业发展的“软实力”。

仔细分析图表,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问题所在:(见附表)

从图表上看,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在整个评价体系中涉及经营者自身的素质的权重极低(仅占总指标权重的3.6%)而经营性指标占指标权重的44.8%,而且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对系列软性指标的解释:主要考查企业经营者的知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水平、廉洁自律、敬业精神、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这样一来,在这极低的权重参数中,经营者的能力考量仍被放置在显要位置而其道德操守仅为点缀。

应用这一体系的明显不足自此我们一目了然:作为一个企业的经营者,他的道德操守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企业财务指标的可信性。尽管现代的社会中我们可以利用先进的审计手段来发现经营者在财务指标上作伪的蛛丝马迹,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其为达到一定目的在不违反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运用合法的手段操纵财务指标。甚至有经营者通过操纵会计政策来间接操纵财务指标,导致财务指标不再客观。这样以财务指标为基础的激励方案将存在风险。所以忽略了经营者自身道德评价的体系对于企业的考核而言是个不完善的体系。

同时,我们还发现,该评价体系是以“年”为考核单位的。这就容易造成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特别是对于执行年薪制和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的经营者而言,只要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损害不在当年体现,那么他们就可以获取相应的利益。尽管,在体系中也有对应指标进行约束,但其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培育企业文化和企业品牌等中长期行为的执行动力也会严重不足。

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认为作为一套用于经营者考核的指标体系,现有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如果以史为鉴,是可以得到适当修补的。

为我们提供借鉴的是宋代的官员考核制度“磨勘”。磨勘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期出现的重要的审官形式。“复核日磨,检点日勘”。在唐代就曾建立较为严密的台院监察系统(指以御史台及下属台院、殿院和察院为中心的监察系统),但在后期却流于形式。宋王朝沿袭唐的做法,设盐铁、度支、户部三司,但对其附属机构作了重大变革,以加强监察的力度,三司之首要的附属机构即为“磨勘司”。宋太宗还设立磨勘京朝官院和磨勘幕职州县官院(后把前者更名审官院,后者更名考课院)。由于磨勘对官员不仅意味着严厉的审查过程,也意味着一次难得的晋升机遇,其中包含了激励因素,所以磨勘的周期受到时人的重视。《宋史》的《苏轼传》载有苏轼于王安石罢相退居金陵之时,在由黄州去常州的途中特地与王安石会晤时的一段谈话:“安石又日:‘人须是知行一不义、杀一不辜、得天下弗为,乃可。’轼戏曰:‘今之君子,争减半年磨勘,虽杀人亦为之。’安石笑而不言。”这里虽是一个玩笑,却能够切实反映出磨勘以及磨勘的周期对于官员的重要影响。当然,后人普遍批评,宋代的磨勘制度过于遵循年资,使得整个官场笼罩在不求有功,但愿无过的氛围中。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正是这一制度对宋王朝的文官政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在此后被历朝长期沿用。

仔细分析宋朝的“磨勘”,令我们最感兴趣的是其内容:“七事”和“四善三最”。七事为举官当否、劝课农桑及增垦田畴、户口增损、兴利除害、事失案察、较正刑狱和盗贼多寡;四善则为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及恪守匪懈;三最是指狱讼无冤、催科不拢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振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考察结果分为三等,凡七事和四善三最七项达到了五事五项者列为上等;达到三项者为中等;其他列为下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制度讲究“德”、“才”共举,刚性指标与软性实力并重。如果拿我们上文所说的效绩评价体系做一个简单的比附:“劝课农桑”、“增垦田畴”、“户口增损”可以对应“财务效益状况”系列指标;“水利兴修”对应“技术装备更新水平”;“催科不拢”对应“偿债能力状况”,其他刑狱盗贼与“社会综合贡献”相关联,“举官当否”与“基础管理水平”相关联。那么所余下的四善的内容“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守匪懈”则全部落实到了官员的道德操守范畴中,其包容度远远大于“经营者素质”的范畴。在整个体系所占权重达到了28.57%。

鉴于这样的评价标准,我们发现宋王朝对于官员的判定更具有全面性和人性化的色彩。关于这一点,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一文中即有过明确主张:提倡以实际的功、善、才、行提拔官员,将官员的操守与能力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朝廷对于官员的认识不局限于对其“实迹”的追求,这样比较有效地避免了官员为求得“考课”成绩的完美而故意滋事扰民以及虚报成果的弊病。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宋代对于官员的考核文官以三年为周期,武官以五年为周期。较之现在的一年期,显然更能从长效管理的角度对被考核者的执行能力和道德操守做出合理判定。在相当程度上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

如果我们在现代企业的经营者考核中能够借鉴宋代官员磨勘制度中一些合理的要素,改变单纯以财务指标为导向,以经营能力和资产运作状况为主要依据的评判方式,在整个评价体系中适当增加对经营者个人道德和基本素养的考量权重,同时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设置一个中长期综合考评的机制,相信能够比现在的效绩评价体系更全面地对经营者做出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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