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方体制改革下的新发展理念与税收取向_税收论文

供给方体制改革下的新发展理念与税收取向_税收论文

新发展理念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税收定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构性论文,新发展论文,税收论文,理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与共享的五大新发展理念是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提出的发展新思路;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把握当前经济形势与做好全面决胜阶段经济发展工作做出的重要战略抉择。作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方面的税收,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中应该如何准确定位,如何精准发力、发挥作用,这是重要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所谓税收定位,是指国家税务部门能够正确理解、全面把握、积极贯彻党中央在新时期提出的重要发展理念、重大战略部署、重要政策判断,自觉地将自己摆进去,努力在当前全面决胜大逻辑中找到中国税收服务大局、支持全局的切入点,特别是通过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征管改革、税收政策运用等方面的新举措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开放进程,在每一个关键阶段与特定时点上,中国税收都是这样努力找准定位并积极发挥作用的。笔者从来认为,这一过程既体现了我国税收在现代市场经济框架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构建中不断提升的能力与水平,更体现了税收在中国国情条件下独有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体制性安排与政策优势,对此我们必须充满自信、必须始终坚持。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这里就新发展理念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税收定位谈四点看法。

       一、把握新发展理念的内涵是税收正确定位的前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把握国内外大局,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提出了许多指导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思路,从认识、适应与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到当前中国发展的“六个必须坚持”与“五大发展理念”,体现了党中央对我国经济发展规律性的科学思考与对发展新问题的正确应对。全面理解这些新经济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我们在新时期把握税收定位、发挥税收作用的前提与基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指引我国经济社会在新时期前进的重要指南,其含义之深刻、立意之高远已经并将继续呈现。从新形势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思路形成的特定角度上看,

       “四个全面”中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主要讲的就是发展,提出的就是全体中国人民努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目标,强调的就是在“十三五”全面决胜阶段的发展大逻辑;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为新时期的发展提供了发展动力与法治保障;而全面从严治党则提供了引领我们发展的坚强有力的领导力量。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又对发展原则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做到“六个坚持”,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国,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党的领导。”这“六大坚持”都是围绕发展(特别是“十三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而提出的重要原则,分别从发展目标、发展方式、发展动力、发展保障、发展环境与对发展的领导阐释了全面决胜新时期发展要注重的六个重要方面。而就发展方式而言,究竟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做到“坚持科学发展”,就是要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这五大新发展理念。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对新时期经济发展提出的这些要求,就能使我们对全面决胜阶段的发展大逻辑与发展新方式有更清晰了解,理解新发展理念对各行各业工作的要求,从而对我们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找准税收定位、做好税收工作提供指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三年多里,国家税务总局始终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努力找准税收定位,依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中央提出的发展新思路新理念,结合我国税收工作实际,主动、动态、经常且创造性地提出了许多新的税收工作思路,赋予了我国税收实践极强的时代气息。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的目标设想,提出了税收现代化的总目标与六大体系,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从而将税收发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2015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又在我国经济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新时期中,使用了“税收新常态”提法,强调既要深刻认识、主动适应、积极引领税收新常态,又要有效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在这些重要税收治理思路之下,国家税务总局还提出了不少新举措,做了不少有特色、有亮点的工作,包括连续三年完成预算确定的税收收入任务,努力创新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更有机地结合,税收在服务国内外两个大局、参与国际税收治理方面迈开坚实步伐,扎实地做好以绩效指标考核为标志的征税人管理工作等等。应该说,三年多来我国税收工作的实践举措,体现了税务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定位意识,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书写了我国税收发展新篇章。

       在2016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又提出了“砥砺奋进,改革创新,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的新目标,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明确了税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定位、方向与任务,并对“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启税收现代化新航程”“大步挺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决胜阶段”进行了全面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奋斗目标,既气势磅礴催人奋进,又脚踏实地可以落实,再次体现了中国税务在新历史条件下强烈的责任感与准确的定位意识,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强大的生命力。税收现代化决胜阶段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同步,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是要按照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来做好工作,来同步实现税收现代化。国家税务总局在对2016年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中强调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与共享的发展理念”,并将这些新发展理念贯穿于年度重点工作中,贯穿于税收现代化的部署之中,这是今年乃至十三五时期税收发展的鲜明特色,是税收定位的重要前提。

       二、服务新发展是实现税收现代化进程中的首要任务

       在新时期新常态中,我国税收工作发展必须始终围绕服务新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大局来展开。笔者认为,五大发展理念,无论作为一个整体,还是五个具体发展要求,首先强调的依然是发展。这里强调的发展,当然不是改革开放初期阶段的起步发展,也不是过去那种传统与粗放模式下的发展,而是具有创新、协调、绿色、开放与共享五大特征的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我国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精会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从这个基点出发,只要发展依然是党执政兴国、国家长治久安的第一要务,无论税收现代化的目标如何定,中国税务战线的首要任务依然是服务发展,服务在新理念引领下的新发展,税收仍然应该是以服务发展为第一要务。2016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也强调,“未来五年是税务部门又一个难得的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并从“改革带来的机遇”“发展带来的机遇”“开放带来的机遇”进行了论证。看到“机遇”就是为了更好定位,而定位首先就是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一)服务新发展首先就是要“收好税”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面对连续不断的经济下行压力,税务部门的首要任务依然是“切实抓好组织收入工作”。国家要实现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每一个方面都离不开坚强的国家财力保证,都离不开作为财政收入最主要来源的现代税收。无论税务部门自身如何实现现代化,税务局首先都是征税局,就是组织收入局,“收好税”作为税务部门永恒的主题,当然应该赋予时代的要求,体现时代的特征,但基本的收税职能始终不能忘记。笔者欣慰地看到,2015年国家税务系统“迎难而上收好税、收入任务圆满完成”,态度明确,措施有力,“预算确定的税收任务必须完成”,既有理论依据,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又是责无旁贷的政治任务。而税务总局在2016年的工作布置中,继续站在全局的高度,将全力完成预算确定的税收任务,列于各项工作之首,并且继续坚持“客观地定、科学地分、合理地调、准确地考”的工作要求,继续突出征税过程的“全局统筹性、征管精准性、考核严肃性”,继续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反对收过头税与不依规依法减免税。笔者在2015年曾撰文从理论与实际结合的角度阐述“完成预算确定税收任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服务新发展的新征程中,笔者这里强调的是,把握“发展带来的机遇”,依法切实组织好税收收入工作,是契合发展新理念的,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新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始终坚定不移。

       (二)服务新发展要不断深化税收改革

       在服务新发展的前提下不断深化税收改革,这就是要把握“改革带来的机遇”的内涵所在。2016年是税收改革的关键一年,是同时同步推进税制改革和征管体制改革的开局年份。因此,要用新发展理念来协调统领两方面的改革,积极主动,稳妥有序。

       就税制改革而言,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围绕实施五大政策支柱、抓好五大任务的要求,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深化税制改革。从理念引领的角度上,要按照新发展理念来审视现有税制改革的方向、内容、顺序与轻重缓急。这里只举二例。一是对与促进创新发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度相关的营改增进程,必须持续推动,力争实现年内完成的既定任务,这里既需要高层的决心与顶层设计,也需要国税地税的密切配合与协调执行,还需要在支撑体系、技术安排、重点环节等方面有切实措施。二是从有利于绿色发展理念贯彻的角度看,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方面的改革或设置也要加快,这方面的任务也相当繁重。虽然不能指望税收能全部解决资源保护与环境友好问题,但税收促进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在运行中的环境成本、有限资源的合理使用都可以通过税收调节来实现,理论工作者就此还要提出更有说服力的科学佐证。

       就征管改革而言,2015年《方案》的出台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提供了新动力,“合作不是合并”的提法,本身就是实事求是的创新,符合创新发展理念。《方案》提出的“依法治税、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协同共治、有序推进”20字方针既包含指导当前国税地税协调合作的原则,又提出了税收征管体制持续改革的要求。“依法治税、便民办税”讲的就是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都要执行。笔者认为,“便民办税”是一种比“纳税服务”更符合税收本质要求的提法,也同样能反映纳税人的期盼,“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作为抓手,立意深远,效果很好。“科学效能、协同共治”强调的是当前国税地税合作的基本格局与工作要求,“有序推进”既强调当前改革推进的有序性,又预示了未来税收征管体制的持续优化的动态性。就当前而言,《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2.0版》作为具体落实方案,逐步实施后,会形成符合当前现实与认知要求、具有阶段性特点的中国特色税收征管体制安排。总局提出的“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转变征收管理方式、深度参与国际合作、优化税务组织体系、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的六个任务,是从征管角度将改革措施对接税收现代化体系,将有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服务新发展,也能推进税务部门自身的发展。

       (三)服务新发展就是税收要继续服务好内外两个大局

       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工作的亮点之一,就是坚持税收服务于内外两个大局,就是始终把握“开放带来的机遇”,得益于我国实力的增强,得益于大国战略的实施,中国税务迎来了更加有效地服务内外两个大局,更加积极参与乃至引领国际税收治理的春天。

       就2015年的工作而言,我国税务部门努力服务国家战略的实行。例如,服务“一带一路”重大战略,做到“谈签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促发展、加强合作谋共赢”,实施了许多有力的举措。自2014年11月16日习近平主席明确指出要“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之后,总局加快了税收参与全球税收治理乃至经济治理的步伐。2015年11月10日在中国税务报发表了《树立大国税务理念构建新型国际税收关系》的文章,标志着“大国税务”理念正式提出。而就2016年的工作安排而言,在这次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总局更是按照开放发展理念的要求,提出要牢牢抓住国家扩大开放、全面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机遇,深度参与全球税收合作,提升国际税收治理水平,强调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大幅提升,我们参与国际税收治理的“底气更足、腰板更硬、话语权更强”,要努力形成“提升我国大国税务影响力的最好时期”。

       笔者多年来关注开放经济条件下税收服务国家开放发展大局的进程,笔者在2012年尝试用“统筹税收”的概念来描述中国税收的这一体制性与开放性特质,笔者在2015年又首先使用了“大国税收”的概念,提出了“把握总体发展趋势、树立大国税收理念,统筹内外两个大局,推动国际税收合作”的观点。笔者将“大国税收”归结为“一个中心,两项任务”。“一个中心”就是在坚持国家核心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下,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在国际税收方面最大化我国核心利益,同时必要时让渡部分利益进而实现整体利益最优化。“两项任务”就是既要积极参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合作与引领等实务工作,又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国税收理论。站在今天的时点上,笔者赞同从实务工作的角度来看,“大国税务”的提法更为合适,表明了中国税务顺应开放发展新要求、要在国际舞台上施展才华的自信。笔者将一方面认真跟踪大国税务实践层面的进展,就做好反避税工作、参与国际税收治理、在国际经济治理方面有所建树等领域加强研究。另一方面,将继续从事以不对称性国际税收理论等为标志的大国税收理论研究,使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国税务体系发展提供更有利的理论佐证。

       三、要根据新发展理念对现有税收思路进行调整完善

       五大发展理念的提出,是发展理念的重要突破,是一以贯之和与时俱进的统一,是高层高瞻远瞩与基层实际呼唤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发展理念上来,努力提高统筹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能力和水平,对不适应、不适合甚至违背新发展理念的认识要立即调整,对不适应、不适合甚至违背新发展理念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不适应、不适合甚至违背新发展理念的做法要彻底摒弃。”根据这一要求,我们必须按照新发展理念来对现有税收理念、原有工作要求进行检查梳理,对符合新发展理念的、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发展的,要坚持、要继续,要加以发展;对由于环境与条件变化而不适应的,要调整、要改动;对在新时期中出现的、符合新发展理念的,要逐步上升成新的税收理念。笔者欣慰地看到,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是按照这样的思路,在坚持中国特色税收发展与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前提下,延续了一些提法,调整了一些提法,增加了一些提法,展现了砥砺奋进、改革创新的中国税务精神。

       (一)如何与时俱进地对税收现代化体系加以丰富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的基本观点是明确的,税收现代化体系这是一个动态体系,无论从总目标的内涵到六大体系的内容,都应该根据党中央的一系列部署,都要结合近年来各地实践中的创新成果来加以丰富完善,做出必要调整,使之更具有时代性、创造性、先进性、引领性。同时,今后还会根据形势发展和新要求,对税收现代化目标与各自体系的内涵不断进行拓展与完善。笔者认为这符合新发展理念的要求,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理念不是固定不变的,发展环境与条件变了,发展理念就自然要随之而变”这一重要原则的精神。笔者的总体判断是,税收现代化目标符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在这个总前提下,我们要不断地丰富、发展与充实税收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与相关体系。既然税收现代化进程是个动态进程,体系是个动态体系,则其目标内涵可以不断充实调整,子体系的组成也可以继续探讨予以调整充实,其中各个子体系的顺序(相对应的工作重点)也可以继续探讨来调整充实。

       国家税务总局这次重点对税收现代化总目标的内涵从社会、国家与国际层面分别做了必要调整。一是在社会层面上,将原来表述调整为“推进税务行业成为形象良好、受人尊重、拥有更高社会美誉度的行业,增强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这一表述强调的是通过“征税人的努力”来实现“纳税人的满意”,对此,笔者总体上表示赞赏。而对于如何在新条件下做到“征税人的努力”和“纳税人的满意”,如何把握这两项工作的度,笔者将在下面分别详述。二是在国家层面上,将原来表述调整为“推进税务部门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之一,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这是完全正确的,对国家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更加凸显,担当更加明确,“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的提法是从税收角度诠释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这一核心表述,使税收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更加有机地结合。三是在国际层面上,将原来表述调整为“推进我国成为在国际税收舞台上发挥强大影响力的重要成员,更好地发挥在全球税收治理中的引领作用”。这也是令人鼓舞与可望逐步实现的,“重要成员”与“引领作用”提法都是符合开放发展的新要求,是大国税务的题内之义。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对六大体系的内涵也分别做了完善,笔者同样总体上表示赞同。

       (二)如何根据新发展理念赋予“经济税收观”新的时代内涵

       笔者始终认为,“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的经济税收观,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在我国经济税收发展进程中得到充分证明,这是我国税收独有的原则与特性,当然必须坚持,但同时还应该在新发展时期与新发展理念下对这一重要理念予以时代的考虑与必要的补充。例如,当前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我们要努力追求的应该是这样一种良性循环,即“投资有回报,产品有市场,企业有利润,员工有收入,环境有改善,政府有收入”。作为国家税务部门,要让政府有潜在税源,有现实收入,要让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足够的财力,就必须努力去寻求、去创造与去支持任何发展带来的机遇,去支持新发展理念引导下的发展,当税务部门主动参与了对新发展动力的支持,培育了新的发展动能,参与了促进对传统比较优势的改造提升,支持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努力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上述良性循环就会形成,税收就会稳定与可持续地增长。一定意义上说,这就是“经济税收观”在新发展理念下所要做的必要调整。我们要研究经济决定税收的新表现形式,努力形成新的经济动能,培育新的税收源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如何根据新发展理念使“征税人的努力”更符合时代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近三年来工作的亮点之一就是努力探寻有中国特色的税收绩效管理方法,既体现了“征税人管理与纳税人服务”的统一,又力图为“创新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提供有益探索,引起了税务系统内外的普遍关注。所谓绩效管理,是实施以绩效指标考核为标志的征税人管理,突出的就是对新时期“收好税、带好队”之“带好队”的新探索,强调的是税收工作与绩效管理的融为一体,是“倾情带队”与“从严带队”的有机结合,以达到实现征税人管理现代化的目标。从笔者在基层税务机关的调研来看,虽然各地对绩效管理一些具体实施方法的认识还有待统一与提高,但坚持绩效管理、科学带队的现代治理方向必须给予肯定。笔者的建议是,要按照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来进一步做好税务绩效管理工作。既要突出战略导向,围绕税收现代化建设来编制对应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又要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对考核指标做出必要调整。既要站在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打造税务铁军的必要性,为税收服务新发展提供队伍保障,同时又要从实际出发,注意不要增加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努力提高考评质效。

       (四)如何全面理解使“纳税人的满意”、特别是“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的新提法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新发展理念的要求,特别是“共享发展”的要求,按照《方案》提出的“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的要求,在许多工作部署中都强调了“纳税人的获得感”,从而使长期使用的“纳税人满意度”更富有时代的气息。一是如前所述,国家税务总局从社会层面上对税收现代化体系总目标的内涵进行调整,提出要通过税务行业自身的完善与工作,“增强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二是在部署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时,特别提出要“集中推出几项影响较大、关联性较强、能使纳税人获得感增加较多的改革措施”。对于嵌入在这些工作要求中的“纳税人获得感”的新提法,笔者总体表示认同,同时也认为我们应该对于这一新提法给予全面的解读。“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的获得感”,这是共享发展的重要内涵,是党中央对全体人民的庄严承诺,是为了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在这前提下,要如何全面正确地理解“纳税人的获得感”呢?笔者的初步理解是:首先,纳税人的获得感应该主要是从共享发展成果的角度上把握,是从国家各种民生支出上获得的满足感,从这个意义上说,税务部门收取必要税收,形成共享支出,是让纳税人有获得感的最重要保障;其次,从原理上说,税收本质是一种对纳税人形成的不可避免的负担,纳税人的获得感则既应该体现在为国交税的光荣感上,也必然体现在依法降低税负、减轻负担的缓解感上;再次,税务部门不断提高便民办税、优化服务的水平,更加尊重纳税人,纳税人的获得感则自然会提高,这也就是狭义理解的纳税人获得感;最后,在我国国情条件、发展阶段与体制安排下,纳税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全体人民,对纳税人权益如何体现才能更有利于党长期执政与依法治国,值得进一步研究,因此建议对纳税人获得感的宣传要保持适度性。与此相联系,“增强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的提法顺序是否也可以调整为“增强纳税人遵从度、满意度、获得感”。

       四、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

       党中央在提出新发展理念的同时,强调了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是党中央把握当前经济形势与做好全面决胜阶段经济发展工作做出的战略抉择,也是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全面决胜的政策抓手。总局明确提出,要“认真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举措”,就是要将“主动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对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税收定位,笔者这里谈三个观点。

       (一)讨论税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首先应该明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含义

       什么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一句话就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切入要点、相互关系、施策重心、运作目标讲得很清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出,是适应与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是综合国力竞争新形势的主动选择,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在发展新思路下、寻求发展新空间、新动能、新机遇的有效抓手。我们应该准确地把握供给侧入手、结构性调整与改革推动这三个方面,从整体的角度加以理解,这对我们理解税收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笔者的理解主要有四。一是无论从理论与实践上看,要认识到多年来以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从“需求侧”拉动经济发展是做出了贡献,为我们顺利来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主要以总量为主、对结构发力略显不足的需求端政策,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已经出现效应递减,甚至可能延缓结构调整的进程,因此,传统的需求刺激为主政策需要调整,从供给侧、生产端、要素端入手来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是一种必然。二是结构性矛盾是我国经济发展长期积累的重要问题,当前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也主要源于结构性失衡,主要在于供给方面,而改革是中国经济在新常态下突破结构性矛盾的根本方法,则结合起来,就是力图以结构性改革来创造有效的新供给,来以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来在更高层次上满足总需求,来给经济增长恢复动力,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采用的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supply-side structural reform),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供给侧管理”(supply-side management)的重要原因。三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举措,对应的五大政策支柱是: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我们要全面理解这些政策导向的内涵与运作目标。四是强调从供给侧入手并没有否认需求侧的作用,在新发展理念引领下的供求新平衡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我们要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讲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强调供给又关注需求”,要研究的是在“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基于这样的认识,税收所要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就是比较清晰的。一是要运用税收政策全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是要通过减轻税负产生的导向作用来减少对特定要素的供给抑制,来提高有效供给的效率,来降低供给成本,来增加新动能,推动新发展。二是税收政策作用的重点是要促进经济结构性调整、转型与升级,取向是既要有利于整体经济的结构性改革,又要同时实现与结构性改革相适应的税制改革。三是税收政策要具体研究对接“五大举措”的措施。去产能是除去的是低端无效供给,这是应对危机的有效办法,也是经济新旧动力转换的必然结果。去库存主要针对的是房地产等库存积压的企业,通过房地产税推迟等多种办法进一步释放需求潜力,从而化解相关企业的已有库存,减轻其转型升级的包袱。去杠杆既包括企业降低杠杆率,进而降低资本市场的过高杠杆,也包括降低政府的杠杆,即降低政府的债务规模。可以通过减税行为缓解企业和政府降低杠杆带来的负面作用。降成本是综合运用财税政策等手段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流通成本和销售成本,降低税负的作用显而易见。补短板,是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特别是民生和发展的短板。在补短板过程中,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社会进慈善扶贫形成规模,进一步保障民生。四是税收政策要在“五大政策支柱”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同时能够协调与其他政策的关系。五是税收在主要作用于供给侧的同时,也要继续运用税收手段来适度扩大总需求。

       (二)应该具体研究如何发挥当前税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认识上要到位。必须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主要通过财政支出拉动需求、提振经济的做法受到了越来越大的限制。在经济发展起飞阶段,较频繁地使用扩张性政策是发展中国家的常态,我国也不例外。但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后,当基础设施建设等已具规模,政府通过投资等拉动经济的正面效应将会出现衰减。在这种特定的经济发展时期,通过以影响供给方的减税等税收政策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一种主动选择与必然要求的结合。

       二是要研究主动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切入点。作用于供给侧的税收政策之重点应是对有效供给、急迫供给、高端供给的减税支持,特别是对能够给经济带来新动能的创业创新投资等要素行为的减税刺激,这里要求的就是将比较普遍性的减税与特定的结构性减税有机结合。而另一方面,也要对各种过剩的、落后的、必须淘汰的供给给予税收抑制,笔者的研究表明,结构性减税(对创新型企业的税收优惠)与结构性增税(使落后、过剩产能的税收成本增加)配合将使不同部门的要素回报率差距持续拉大,促使要素资源流向结构性改革的目标行业。进而,还要运用税式支出等方式,对地方政府等相关方在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等方面提供税收支持措施。总之,要从我国发展阶段、补足短板,优化供给、鼓励匹配等国情因素入手,科学地构建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税收组合,期待有助于新动能的形成,使供求在更高的发展水平上实现新平衡,促进我国经济在新常态下长期可持续地发展。

       三是要重点研究减税施策的效应问题。作用于供给侧的税收措施(特别是减税措施)有一个税收回应或税收响应问题(tax response),不同的经济行为主体对于减税的反应是不同的,至少程度是不同的,是否能够真正形成实施减税者期待的税收导向行为(如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增加,创新意愿的提升等),这些都还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任何经济行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必须力图对减税对象的反应程度有所研究。可以认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不同所有制微观个体,传统企业或新兴行业等不同经济业态,对减税政策的反应都可能有所不同,必须加以考虑。此外,在我国特定的中央与地方财力与支出责任关系下,鉴于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独特地位,在减税施策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应该考虑地方政府的利益,当然更应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步伐,这也是结构性改革的内容之一。

       四是要注重减税运用与深化税制改革的协调。税制改革既是近年来持续推进的重要任务,也必然是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题内之义。2016年,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方面的改革都是很紧迫的,而2016年内再次要求力争全面完成的营改增,更既是税制改革的重头戏,也特别是对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重要的意义。许多研究已表明,营改增所带来的短期减税效应与长期税制优化将会对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等起到促进作用,有助于加快产业升级,这些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笔者研究近年来营改增的推进进程,看到的就是一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渐进过程,就是一个减税与改革并进、通过改革作用于结构性调整的过程,难度之大可以理解,必须推进大势所趋。

       五是必须注重减税力度与必要财政支出的协调,从而有效地作用于供给侧的动能再造。任何政策措施都是要相互配合的,不必争论各自政策的长短,需要的是对施策重点与组合的研究。中央也已明确,推进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运用财政货币政策和产业、投资、价格等政策手段。因此,笔者还是倾向财税部门在统一协调下,发挥各自手段的优势,形成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推动。必须提醒的是,在特定条件下,有的行为主体可能偏好财政补贴,有的则偏好减税政策,也有的希望得到组合政策,对此必须心中有数。此外,当较大规模减税与必要但仍显著的支出双管齐下时,还是应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虽然目前财政赤字处于可控范围内,仍应正视回旋余地有被进一步压缩的风险。

       六是特别注重研究减税与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关系。理论与实践都表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可以使得在生产要素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引致高质高量的产出,这对当今中国经济发展尤为重要。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即对高新企业的减税将促进创新企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从而促进全社会全要素生产率的逐步提高。但是,在中国国情条件下,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条件与途径还有待于研究,要素靠何种黏合剂组合后能形成1+1大于2的全要素效应还没有完全把握。因此,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税收政策运用之对象还要探讨,例如,是否也可以考虑对能有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教育培训、服务咨询、组织管理等行为提供减税支持,多方促成税收作用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效。

       (三)要明确税收作用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国情、体制与阶段特殊性

       近来,在谈到税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作用时,有些学者将这次改革与发达国家所经历的,特别是美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供给学派为背景推进的税制改革相比较。对此,笔者的基本态度是,不宜轻易地将我国当前的供给侧税制改革拿来和发达国家供给学派税制改革相比较。我们从来都相信一分为二。一方面,对于发达国家可用的宏观管理与税制改革经验,无论是基于需求端管理的,还是基于供给侧发力的,都可以参考借鉴。但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发达国家曾经的供给学派实践是有着重要的本质区别,这些本质区别来源于我国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来源于我国所拥有的不同制度与体制性安排,来源于包括历史文化传统在内的各种国情要求,更来源于当前的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在新发展理念引领下所做的主动调整与重大创新,而不是西方国家当年的被动所为。同为供给侧,性质大不同,则相对应的税制调整与减税作用必然也有许多不同。同样,当我们谈减税时,也必须考虑我国与西方国家在税制结构、经济行为主体等方面的显著不同。因此,我们任何时候都不适宜做简单类比,任何时候都不能生搬硬套。上世纪八十年代,笔者在介绍美国加拿大供给学派税制改革做法时,就强调了税制改革国际比较与借鉴应持有的基本观点。今天,当我国经济发展实现了全面跨越、进入了新常态、正在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时,当党中央决定在多年以需求为主促进发展转入重点以供给入手保证可持续发展时,笔者更对中国特色供给侧税制改革政策实践的前景表示高度的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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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方体制改革下的新发展理念与税收取向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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