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和实施高等教育方法,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几位代表在高等教育法学研究研讨会上的讲话总结_高等教育法论文

研究和实施高等教育方法,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几位代表在高等教育法学研究研讨会上的讲话总结_高等教育法论文

学习贯彻高教法推进高教改革发展——学习《高等教育法》座谈会部分代表发言摘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法论文,教育法论文,座谈会论文,学习贯彻论文,改革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促进和保障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北京市市长助理、市教委主任 袁贵仁

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规范了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理顺了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为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转变管理职能和方式,依法行政,促进和保障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明确了原则和方向。

按照高教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主要职责应放在管理上,主要包括: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评估、提供服务等,保证高校各项自主权真正落实。

高教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要求指导、组织高校实施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高等教育任务,推进高教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统筹规划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组织协调本地区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间的关系,地方院校和中央院校的关系,国家举办高校和社会力量举办高校的关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关系,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关系,以及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调整本地区高校布局和结构,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密切高校与地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联系。

高教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要求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提出实施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育法规、政策的具体意见、措施和办法,依法治教,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和高校的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高教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和组织“评估”高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监督”高校的财务活动。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办学质量标准,对本地区高校围绕人才培养,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奖惩,调动高校干部和教师的办学积极性,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总之,高教法扩大了地方和高校办学自主权,加大了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特别是对于北京市来说,由于高校集中,教育资源丰富,学习、宣传、实施好高教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北京市教委一定抓住高教法颁布、实施这个契机,调整职权,转变职能,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依法行政,为促进北京地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把北京建设成为全国的教育中心而努力。

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法律保障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 赵存生

这部法律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来,体现了实事求是精神和改革精神,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和时代感。

例如,在关于高等教育的任务的规定中,突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就非常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状况,符合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对高级专门人才需求的实际。应该说,我国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有许多优良的传统和成功的经验,取得的成绩也是为世界瞩目的。但我们培养的人才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确实存在着不足,这反映了我们在教育上、在人才培养上的弱点。因此,这样的规定很有现实性、针对性。

又如,关于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以及在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国际交流与合作、校内组织机构设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扩大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有利于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使学校更加主动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形成自己的优良传统,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

再如,关于高等学校内部的领导体制,高教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规定是完全必要和非常重要的。在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由我国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和特点所决定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加强党的领导是关系我们国家前途命运的一个重大原则问题。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地方,有很强的意识形态色彩和很明显的政治性因素,在这里加强党的领导尤为重要。实践证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利于加强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利于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也有利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发挥校长的作用。这是一种把党组织的思想政治优势和校长行政管理优势结合起来、把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的领导体制。高教法把这种领导体制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总之,高教法是一部很重要的也是很好的法律,不但对高等教育的宏观而且对高等学校的微观都作出了指导性的、规范性的规定。当然,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还方兴未艾,制定法律是为了促进而不是束缚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因此,高教法也为这种改革和发展从法律的角度留下了空间。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高教法,认真贯彻、执行高教法,依法治教,依法办学,努力使高校的工作乃至我国整个高等教育事业取得更大的发展,当好科教兴国的强大生力军,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 马绍孟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规定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这一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对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予以确认,从而为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坚持和加强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了法律保证。

二、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党委的职责和校长的职权以及二者的关系进行了比较科学而明晰的划分。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已有很多年,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党委的职责和校长的职权到底如何划分?二者的关系又是什么?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党政不协调,并带来一系列其它问题而影响工作,影响学校的健康发展。高等教育法抓住了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关键和核心问题,明确提出高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对党委的领导职责和校长的职权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就非常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坚持和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三、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种非常好的领导体制,但是真正落到实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要提高认识,特别是高校的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其次,要搞好领导班子的建设。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特别是党政之间的团结。应当明确,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和校长的职责、职权虽然不同,但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完成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在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的大前提下,行政工作要注意政治性和思想性,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要做到业务领域里去。搞好领导班子的团结,关键是党政两个一把手要团结,要起表率作用,双方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再次,要有一系列配套措施和制度来保证。要建立和健全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有关议事规则和制度,特别是要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把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从而保证党委的领导职责和校长的职权得以真正落实。

扩大办学自主权办好开放性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委书记、校长 陈乃芳

通读了高教法后,我最明显的感受是:这部法律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审议,比起原来的讨论稿有了很大的改进。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进一步深化改革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就高等学校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这一问题,这些年来,在高等教育战线一直存在着不少争论。这次颁布的高教法明确规定了高校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且在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中比较详尽地规范了学校党委、校长的工作职责和职权,这不仅有利于理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关系,保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保证作为学校法人的大学校长能够有效地行使校长职权,全面地负起行政管理、指挥的责任。

多年来关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问题,一直在困扰着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和高等学校。改革开放以来,在这个问题上,教育部做了很大的努力,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有了不少的变化。高教法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学校在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经费等方面的自主权力,使得经过实践证明有利于高等学校发展的一系列做法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固定下来,这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发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对外交往活动也日益频繁。我们北京外国语大学是一所开放性大学,由于自身专业特点和需要,加上改革开放后国家政策的支持,我们已经与世界上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60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有力地推动了我校的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学科建设,促进了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使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了明显的提高。这次高教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拥有的对外交流的权利,第六十七条还规定了中国境外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我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等等,这些法律条文的贯彻实施不仅对我们这样的学校继续扩大国际合作交流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而且对其他高等学校的对外交流也将起到推动作用。

高教法中的许多条文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政策的倾斜,使我们感到振奋。如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中规定,高校财政拨款体制仍然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并且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读着这些条文,我们深深感到党和政府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关怀和殷切希望,更加意识到自己肩上担子的沉重。

对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民族大学党委书记 王彦

历史为高教法的出台安排了一个极好的时机。其起草的十年过程,是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入,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十年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思路、方向越来越清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均衡发展,体系日益完善,教育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高教法反映了十年的改革成就,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当前,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正处在一个极其重要、关键的时期,面临着深刻的变革和极好的发展机遇;质量意识提高,一批名牌大学正大步走向世界;提高效益成为高校的共识,以教育观念变革为先导的教育改革正酝酿着新的突破。高教法真是适时出台。

高教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和少数民族学生给予了特别的重视和关注,这对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高教法草案的提法是: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但是对少数民族学生来说,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的限制,很可能出现事实上的不平等。尽管国家历来重视少数民族教育,实施了一系列特殊倾斜政策,但少数民族大学生比例为6.5%,仍低于8.9%这一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少数民族贫困生比例也偏大。如我校特困生占26%,困难生占16%,两项之和为42%。同时少数民族学生的素质、身体状况也与汉族大学生有较大差距。高教法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规定,不仅比原草案更进一步体现了党的一贯的民族政策,而且对推动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的发展、经济发展及政治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努力推进成人高教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中国工运学院院长 孙中范

成人高等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高教法也明确规定了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享受高教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经费投入、学校内部管理以及教育质量也和其他各类高等学校一样纳入法制化轨道。可以说高教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积极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事业提供了保障。在实施科教兴国的今天,成人高等教育和其他各类高等教育一样肩负着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国家培养人才、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使命,和其他各类高等学校一样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有了法律的坚强后盾,就更加坚定了我们搞好成人高等教育的信心和决心,也会进一步促进我国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从目前来看,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存在需要从根本上解决的一系列困难。这些困难也是我国整个高等教育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所面临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我国整个高等教育体制正处在一个调整和改革的阶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成人高等教育所积累的巨大教育资源和办学经验,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笔巨大财富,如何利用好这部分教育资源,充分发挥成人高校办学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对我国的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成人高等教育要树立终身教育观念和教育社会化的思想。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真正办出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直接有效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这是当前成人高等学校急需解决的一个大问题。传统的教育思想过分强调一次性学校教育的重要性。它的确对人的基础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但从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来说,教育应该贯穿于人一生的全过程之中。成人教育是整个终身教育的“火车头”,它是终身教育系统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子系统,不可以把成人教育看成是普通教育的补充和附属品。终身教育理论是当今世界发展成人教育的理论基础,应当成为我国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建立完整的终身教育体系是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最终目标。特别是在我们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大国,解决穷国办大教育的矛盾,其良策是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充分利用成人高校的资源,为社会从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实现“学者有其校”,更好地发挥直接为市场经济培养职业型人才的作用。对于这个问题,还需要在贯彻高教法中统一认识。

民办学校要提高依法办学的自觉性

中华社会大学校长 于陆琳

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对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为举办高等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高等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十几年来,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很快,到目前为止,全国已发展到1200余所,北京市也已发展到100余所,更需要用法律规范办学行为。高等教育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这充分说明国家已把社会力量办学列入了我国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也符合国家制定的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将进一步鼓舞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

作为民办高校,要不断增强依法办学的自觉性,促进学校发展。

十几年来,我校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办学。一是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树立良好的校风,毕业生基本上达到了“四有”要求。二是重视两支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干部来自四面八方,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的管理能力;教师都是从北京普通高校聘请的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能教书育人的兼职教师,现有300多名教师中,有高级职称的占60%。由于我校一直拥有一支热爱民办教育事业、奉献精神强、政治素质高的管理干部和教师队伍,对我校的发展、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起了关键作用。三是牢固树立“三个意识”。第一是公益意识。办学是培养人才的公益事业,所以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是质量意识。我们在办学过程中一直重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到今年为止,已为国家培养了一万多名大专以上毕业生,都安排了比较满意的工作,有500多名毕业生分别到30多个国家和地区留学或就业,有的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第三是首都意识。全校师生时刻不忘为首都增辉,以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规范自己的行为。

高等教育法第四章中对教学、财务管理、内部管理体制都提出了要求。

我校刚开办时就成立了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根据民办高校的特点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对干部实行集中管理;教学计划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由学校统一审查批准;制定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手续。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三次审计我校的财务管理情况,一致予以好评。

此外,我建议政府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支持一下民办高校,如学校购买建校土地、设备,以及其他有关政策上给予优惠。目前已颁发的民办高校的《条例》、《规定》等都有一条,就是民办高校享有国办同级同类学校的同等待遇,这一条实际上并未落实。建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协调落实。

增强了办好高等专科学校的信心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宋守信

我们这种高等工程专科学校(简称高工专学校),由于其鲜明的职业性和应用性,一直和企业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高工专学校办学越来越困难了。主要表现为毕业生分配难。去年底,企业对我校毕业生需求量仅为毕业生人数的1/6。企业在人才使用上的高消费,使专科毕业生分配难。企业对专科生的需求的变化、投入的减少使专科学校考虑能否办下去?怎样办?同时专科在高等教育层次上也不稳定,管理上也有一些混乱。比如“工农兵学员”相当于专科生,成人高校相当于专科生,甚至本科成绩不合格的也算专科生。专科这个层次是否是社会所需要的?有没有必要办下去?

高教法从法律上明确了专科层次的必要性,它使我们增强了办好专科层次高等教育的信心。高工专学校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的,当前办学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说明我们高工专教育尚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等过于向本科看齐,而未能适应岗位需求。

科教兴国国策的实施,使主办我校的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对办学越来越重视,不仅扩大了校园面积、增加了投入,国家改造高校青年教师筒子楼也激发了集团公司的积极性。公司除了拿出部分楼房外,又出资1000万元建教师楼。可以预见,高教法的颁布、实施会进一步推动企业办学的积极性。

作为企业办学,高工专学校也应满足企业更多的需求。首先,在后备教育方面,学校应输送掌握本企业技术、上手快的毕业生,彻底打破以学科为体系的教学计划,真正从岗位需要出发来设置专业课;在职后教育方面,学校要对在职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多做工作,特别是能够配合企业人事制度的改革加强培训;在技术生产需求方面,学校要发挥人才优势,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协助企业解决生产技术上的难题,使企业跟得上越来越快的技术进步的速度。只有适应企业需求,高工专学校也才能具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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