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_法律论文

中国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_法律论文

中国法理学科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理论文,中国论文,学科论文,评价论文,期刊论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选择标准与数据统计

本报告所选择的期刊论文均来自《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2—2013)来源期刊目录》所列举的法学期刊。但是,CSSCI期刊论文过于繁杂,为了集中讨论,本报告所讨论的法律论文偏重国内知名法学院或法学研究所的知名法律评论类期刊刊登的论文,其中包括《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中外法学》、《中国法学》与《中国社会科学》。

法理学的外延一直没有清晰的界定,以“一般法理学”为标准,法理学会将新兴法律交叉学科的成果排除在外;以“法律的一般理论”为标准,法理学又会将部门法的一般理论包括在内。这两种标准,或者把应有的内容遗漏在外,或者把不该有的内容充斥其内。为了方便起见,本报告选择的论文或者以作者的法理学研究方向为标准,或者以论文所讨论的主题为标准。同样,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把法理学研究分成四个主题:本体论、交叉研究、方法论和运行论。

遵循以上设定的标准,我们共收集和筛选了266篇研究性论文,其中法的本体论56篇,法律交叉学科研究80篇,法的方法论57篇,法的运行论73篇。

二、总体分析

(一)主题分布

本体论部分的56篇论文中,权利研究的论文19篇,义务责任研究的6篇,其他基本范畴研究的31篇;法律交叉学科研究部分的80篇论文中,又可分为两个大类:法律与经济研究(15篇)和法律与社会研究(65篇);方法论部分有53篇,其中法律解释11篇,部门法的法律哲学与方法19篇,法律方法论一般性问题研究6篇,法律论证5篇,法律修辞4篇,法律推理3篇,比较法5篇;运行论部分有73篇,其中能动司法21篇,司法制度与改革11篇,司法与民意4篇,司法与媒体7篇,司法其他基础理论21篇,法治问题9篇。

1.本体论部分

本体论部分对权利的讨论占据了绝对优势,如分析权利的客体、①权利意志说;②也可以看到权利研究领域新的开拓,如对新型权利的研究;有对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新型权利的总结性论文;③也有讨论具体权利的研究,例如语言权利、④体育权利、⑤后代人权利;⑥令人耳目一新的是讨论时间与法律、权利的两篇文章、⑦运气与法律的一篇文章。⑧值得注意的是,当下法学研究已经不仅局限于单向度地强调权利方面,而是对义务与责任层面也给予了关注,如国家的义务与宪法基本权利,⑨强调权利的责任向度,⑩更不乏对法律责任与义务概念本身进行剖析的论文;(11)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等方面的论文也有发表,其中不乏提出新的范畴和概念的论文。(12)

2.法律交叉学科研究

此研究主要分为两个主题:一是法律与经济研究,集中在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宪法、(13)侵权法、(14)刑法、(15)行政法、(16)经济法(17)等;对法经济学学科本身进行研究的论文所占比重稍次于前者;(18)从法律角度反思中国经济增长的论文是最有特色的。(19)二是法律与社会研究,涵盖了法学教育、民间法、社会热点以及乡村社会四个方面。其中“法律教育”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是英美的法律教育,其二是中国的司法考试与中国的法律教育,其三是从法律职业的角度讨论法律教育。讨论中国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论文数量居于首位,共有7篇;(20)英美法律教育的论文数量居中,有3篇;(21)从法律职业的角度谈法学教育的只有1篇。(22)民间法的研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学理上进行的探讨,共有10篇,(23)另一类是研究具体的民族习惯,共有5篇。(24)社会热点与乡村研究是这部分中论文数量最多的一个类别,其中社会热点有4篇,(25)“集体性事件”的有5篇,(26)“纠纷解决”共有6篇,(27)“社会与法律的一般性讨论”有3篇,(28)乡村研究14篇。(29)

3.方法论部分

方法论作为对法律人“根据法律思考”(30)的方法和思考形式的反思,侧重于法律系统内部的组织性和内部实施机制的研究。因此,构造“法律自身的”(of law)(31)的知识就显得十分重要,该研究在法理学中所占比重增加也就不足为奇。法律方法论在大陆法系称为方法论,在英美法系称为法学流派,国内的法律方法研究的主题基本也集中在国外重点研究的领域,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及法律论证。2010—2011年期刊论文也继续拓展了前人研究的领域,如法律与修辞和“论题法学”。(32)

4.法的运行论部分

法治问题依然在深入的讨论之中。(33)在司法运行的文章中涉及司法基础理论、(34)司法与媒体、(35)司法与民意、(36)司法制度与改革(37)等内容,但最为集中探讨的是能动司法问题。这些论文主要围绕能动司法、司法能动主义等相关概念的辨析,(38)能动司法与大调解,(39)对美国能动司法主义的历史考察,(40)能动司法之中美比较,(41)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规范构想和实践展开,(42)能动司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43)对于在我国提倡和实践能动司法的支持与反对态度等。

(二)资料和方法

本体论部分运用的外文资料相对要少,绝大部分是使用外国学者译本及中国学者著作,但外国学者译本相对引用率要更高一些,可能与占很大比重的研究主题——法律的基本概念有关。外国学者中引用得较多的是分析法学学者,引用率最高的是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有15篇论文引用,其次是凯尔森及霍菲尔德的著作。同法律方法论等方面的论文相比,英语学界学者的引证率要远远高于德语等其他学界的学者。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论文在研究国外法学理论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析时完全使用了外国学者原作。(44)

法律交叉学科研究的法与社会研究部分主要是实证方法与哲理反思。实地调研和统计学被明确地适用,并成为主要的研究方法,例如张建伟的司法考试数据统计、喻中对乡村丧礼的观察笔记、栗峥对鲁南周村纠纷解决的描述。相应地,纯粹思辨的理论性研究论文数量只占据了较少的数量,例如谢晖对习惯法的讨论属于这一类,朱苏力对药家鑫案的讨论也是如此。从资料的运用来看,纯理论性的著作在此类论文中并不突出。相反,利用社会科学方法将各种田野调查、统计数据、社会现象等整合起来,从一手资料中发现有学术价值的问题的论文更加突出。外文文献的使用在法与社会论部分中并不是特别突出。法经济学部分的论文在资料的运用上是2010—2011年法理学期刊论文中较为突出的,尽管所用资料仍然可以列为外国学者原作、中国学者原作及外国学者译本,但是法经济学部分的论文对于原作的运用程度无疑是最高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经济学的一些论文都有详尽的文献综述,(45)这样就为学者之间的对话提供了基础,也使得我们较为清晰地看到学者在研究上相比过去有何推进,而且,有的论文无疑已经展开了与国际学者的对话。

方法论部分的资料绝大部分集中在外国原作译本及中国学者著作上。外国学者原作译本多集中于德语学者的译本,主要是拉伦茨、阿列克西、恩吉施的译本,而英语学者的译本主要是哈特、德沃金及麦考密克的译本。德语学者的引证率要高于英语学者的引证率,其中引证率最高的是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的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有21篇论文引用,占到所选论文的一半;另有18篇论文引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的阿列克西著《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而英语学者中引证率最高的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则仅有6篇论文加以援引。中国学界所受德语学者法律方法论研究影响之深,可见一斑。就外语资料的运用而言,绝大多数的期刊论文采用的是英语材料,但涉及德国法律方法论问题时,也有论文直接运用德语原作。(46)

运行论部分在资料的运用上,以最为集中讨论的能动司法为例,绝大部分材料来自美国的学者原作和原作翻译,这是不得不然的做法。因为能动司法在美国的理论和实践是极度成熟的,而于我国则是一个舶来品。在能动司法的研究方法上,多采用纯理论的哲理思辨和中外制度比较,通过单纯理论思辨和功能异同之比较来说明问题,很少有文章对该移植的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但李桂林的论文和程汉大的论文是两个例外。

(三)热点与创新

本体论中基本范畴的研究一直都是法理学研究的重点,所以不乏叠出的新论,如研究权利与时间的关系,提出“权利体系的两大部类——财产权与自由平等权的时间性存在差异”的观点;(47)也有提出新观点的论文出现,提倡“权利观念的中国化”,(48)批判后代人权利理论,(49)提出“法律内化之路”。(50)尤其是一些新兴的部门法,如医疗法、体育法、环境法,都有法理学者或部门法学者探索其核心概念——权利与义务的哲学基础:涉及医疗法领域的病人自主权利的讨论,(51)体育权利平等性问题的讨论,(52)提出在环境法基本范畴中“克服‘主、客二分’的逻辑弊病,发扬‘主、客一体’范式的理论优势”的观点,(53)提出将法律责任的形式构造转换为不法行为是“right(狭义权利)—duty(狭义义务)”救济法律关系的充分必要条件,用以澄清行政法、侵权法等领域对法律责任的诸多错误认识。(54)

社会论部分中,社会热点为研究者所关注,例如“唱红打黑”、(55)“钓鱼执法”、(56)“群体性事件”(57)等问题的法律分析;宏观微观研究并行不悖,例如有关民间法的哲学反思、(58)乡村丧礼的考察。(59)值得一提的是,少数民族的法学研究者开始用自己的声音叙述民族习惯法,(60)这在以前是非常少见的。有学者对中国政治传统和语境下的“法律家长主义”发出了警惕的信号。(61)还有学者提出,是生活创造了法律,法律的起源与国家性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法律是原始伦理和原始公共生活的产物。(62)

至于法的方法论部分,尽管法律方法论被引介我国以后,大量中国学者所陌生的词汇被广泛接受,如法律论证、法解释学、法教义学、法律续造、可接受性、证立等,但实际上有的词汇虽被广泛使用,其意义却未被真正澄清。因此,对它们正本清源,仍然很有意义,也是进一步深化研究的基础所在。有的论文在澄清这些被广泛使用而又未被完全弄清的“词汇”上做出了努力,如澄清“法教义学”的论文,(63)澄清“法解释学”的论文,(64)还有的论文介绍了我们并不熟悉的新概念。(65)

方法论部分极有特色的创新之处在于,有学者将“现象学”应用到法律推理的解释中去;(66)有学者对传统的观点提出质疑,如语义学是否能解决司法确定性的问题;(67)有学者将法律的核心概念——权利与法律方法放在一起考察,质疑权利的绝对化。(68)

在法的运行论部分,有一些不同于学界主流大众的新观点、新见解。比如针对目前官方大力提倡和肯定的能动司法,有少数学者独立鲜明地持谨慎态度甚至反对意见,例如陈金钊就认为,能动司法因与法治的基本要求不吻合,因而不宜作为司法理念,只能作为法律方法层面灵活处理案件的姿态,我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经不起能动司法的折腾。(69)又比如关于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问题,朱苏力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解释,认为导致当下我国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诉讼成本过低。(70)此外,还有些新的概念提法,如“公案司法”、“中国网民文化”、(71)“感官正义”、(72)“媒体审判”(73)等。

三、亮点论文的点评

(一)本体论部分

陈坤的论文(74)不同于主流文章的关注点,意在揭示法律中的不一致和不规整性。他通过经验性的分析运气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后指出,法律中的运气是存在的,其存在的原因是复杂的。而法律对于“生活中的运气”的态度则更为复杂,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法律均试图消除或弥补偶然性对人们所造成的“不公正”影响。

熊赖虎的两篇探讨时间与法律、时间与权利的文章很有新意。《时间观与法律》(75)一文指出,循环时间观与线性时间观分别联系于古代法律和现代法律。在古代法律中,有关时间的内容是以循环时间观作为预设的,而在现代法律中则为线性时间观。现代法律作为法治的制度规范,其线性时间观预设也构成了法治的时间观预设。对法治的认识,有必要从时间观,特别是线性时间观的维度予以展开。另一篇《权利的时间性》(76)将权利与哲学上的一个永恒问题——时间放在一起考察,颇具深度与新意。熊赖虎认为人的时间性决定了权利的时间性,权利是呈现于现在、根源于过去并指涉未来的。他以权利的过去—现在和权利的现在—将来为框架分析了权利体系的两大部类——财产权与自由平等权的时间性,认为财产权是对过去事实的继承,而自由平等权则立基于对过去秩序的反叛,指涉未来。但两者的时间性均说明,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承认,而不是人的刻意创设。古希腊的“正义三女神”也称“时序三女神”。由此可见,法律与时间的关系在西方古已有之,但一直是国内学者较少关注的一个领域。而且,“时间”问题一直是哲学史上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熊赖虎敢于迎难而上、独辟蹊径,为财产权与自由平等权的理解打开了新的视界。

刘卫先的论文(77)首先细致地爬梳了当今世界环境学科领域存在广泛影响的“后代人权利理论”——它由代际平等、代际契约、跨代共同体理论组成,然后对这三个部分从内部和外部进行了逐条批判,最后一针见血地指出,“后代人权利理论实质上只是一种关于虚构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假说”,实际上处于核心地位的是义务主体的义务。中国学者能够对当今世界环境科学界存在重要影响的“后代权利理论”提出如此条分缕析的批驳,是难能可贵的。

余军、朱新力的论文(78)首先细致梳理了凯尔森的法律责任概念——不法行为与其所引起的规范效果之间的充分且必要的条件关系,继而颇具新意地将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关系分析框架运用其上,将其形式构造转换为不法行为是“狭义权利—狭义义务”或“特权—无权利”救济法律关系的充分必要条件,并用这个分析结论来澄清行政法学、侵权法、国家赔偿法等领域对法律责任的诸多错误认识。两位学者所做的工作反映出部门法学者在打通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之间隔膜的努力。

梁兴国的论文批判了传统的“国家中心主义”法律观——法律产生于政治社会之后,并将国家性视为法的一种内在和天然属性。他认为,生活创造了法律,法律的起源与国家性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法律是原始伦理和原始公共生活的产物。(79)

(二)法律交叉学科研究

1.法律与社会研究

有数篇论文值得一说。巩固的论文(80)对当前的死亡赔偿相关理论和制度进行了反思。他认为,“同命不同价”源于目前占据学界主流的继承丧失说及相应制度安排;在对其批评的基础上提出的生命损失说,虽有反思性,但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为它们本质上都是损害填补思维的产物,把死亡视为个体利益的损失加以填补。从社会角度看,生命权被侵犯还具有重要的伦理意义。死亡赔偿实际上要综合发挥救济、弘扬、惩罚、预防等多种功能,结合社会现实,考虑社会效果,继承丧失说及其倡导的个殊化赔偿模式殊不可取,死亡赔偿应向相对定额发展。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仍是继承丧失说,该法第17条并未真正解决“同命不同价”,应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扩大解释予以弥补。

喻中的论文采用了田野调查的方法,对乡村丧礼的实施过程及行动者给予详实的描述,并强调了丧礼服务者——乡村法师——的功能,指出了新式葬礼在乡村无法实施的原因,最后结论是乡村丧礼是宗教的直观表达和存在形式,也是祖先崇拜及对传统的依赖。尽管有人也讨论过乡村丧礼的社会功能,(81)采用同样方法的也大有人在,却鲜有人从法人类学的角度切入,所以该论文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使得丧礼的秩序意义和社会整合意义得到了展现。

在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中,朱苏力对药家鑫案的观点与众不同。他选择了死刑作为切入点,(82)全面分析了死刑的溢出效应,即该惩罚对犯罪人家属造成的伤害,尤其是独生子女被执行刑罚后会对家属造成永久的伤害。根据刑法的基本观点,“罪责自负”的根基是个人主义,即理性个体应该对其行为负责,但朱苏力从经验上反驳了个人主义的抽象概括,并用现实后果证明了罪责自负导致了另一种“连带责任”。由此作者认为,独生子女的死刑适用可以适当调整,与古代法制中“存留养亲”的考虑如出一辙。该文质疑了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罪责自负。事实上,法学作为一门从西方引进的社会科学,其概念、原则、运用都有相应的社会根基。当这些概念、原则等进入中国语境,往往沦为空洞的概念,无法与中国现实社会相勾连,故而朱苏力的文章正好提醒我们以生活世界中切切实实存在的问题和现象验证抽象的理论学说,从而推进学术的发展。

栗峥与陈柏峰的多篇论文都集中讨论了转型中国的“乡土社会”。(83)栗峥通过实证调研后发现,乡村解决纠纷的途径有调解、和解以及作为“后路”的诉讼,但在实际的纠纷解决中,由关系网络的特定化而延展出的长远利益追求与国家法赋予公民主体身份而形成的利益追求是相互交错的。换言之,长远利益与纠纷利益的相互权衡是当前“乡村正义”的新面貌。这种新的洞见也得益于作者对新方法的运用,例如对鲁南周村的调查。(84)陈柏峰从基层政权的角度来分析上访问题的原因,(85)最终发现基层治权的流失是无理上访的原因所在,所以在政府治权与民众权利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才是化解上访潮的根本措施。另外,陈柏峰也在另一篇文章中就基本治权进行了专门的论述,(86)足以说明作者对乡土社会的讨论已经超越了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

2.法律与经济研究

郁光华的论文(87)首先对研究中国法律和经济现状之发展的学者们的主流观点——“正式法律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不大”提出质疑,通过对主流观点文献的细致梳理,得出没有充分证据支持这一主流观点的结论。随后一针见血地指出,以往的文献因为仅限于“法律对经济的保护作用”,因而容易得出上述的主流观点,而作者令人信服地论证了,正式法律不仅在合同履行和财产保护方面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作用,而且具有“信号和自我承诺的作用”。郁光华对于文献的梳理功夫堪称典范,从这样的梳理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他所针对的观点为何以及相比过去的研究有何推进。正是在这样的功夫下,郁光华让我们注意到了中国的正式法律对于经济发展除了保护作用,还有信号作用和自我承诺作用,让我们对法律对于中国经济所发挥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视角。

戴昕的论文(88)借助法律经济学威慑理论的分析框架,从“资产不足”和“威慑不足”两类论证刑罚必要性的基本依据出发,在制度效率的层面论说了“赔偿减刑”的可行性、积极价值与潜在问题。他指出,尽管传统的部门法理论通常强调刑罚和民事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别和界限,但在实现行为威慑的意义上,两者背后有共通的效率逻辑,认识这种逻辑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赔偿减刑”这种处于民刑交界地带的法律现象以及包括救济、报应和公平在内的诸多传统法律学问题。“醉驾”问题上赔偿减刑容易招致“花钱买刑”的批评,然而部门法学者和法理学者由于各自为战,未能很好地对其作出回应。戴昕认识到,随着部门法学科不断成熟并趋于封闭,部门法思维反过来也对人们思考具体法律现象中所蕴含的法理学问题构成了限制,法律理论的整体视角容易遭到忽视甚至排斥。他借助法律经济学的威慑理论向我们揭示了在“醉驾”问题上“赔偿”与“量刑”是可以起到威慑补充作用的,而并非片面理解的“花钱买刑”。戴昕的思考启示我们,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沟通不是单向度的沟通,而是多学科相互之间的对话,包括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以及部门法学内部的对话。

(三)法的方法论部分

郑永流的论文(89)围绕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一法律方法论的核心问题展开讨论,反对集中于认识论的、偏袒事实或规范一方的法律观,提倡以“法是实践智慧”为核心命题来打通事实与规范的实践法律观。郑永流直面法律上的中国问题,难能可贵地概括出了中国所特有的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的对立。在中国除明显违反制定法规范的积极对立之外,还存在替代性对立,即土政策之治、思想政治工作、新闻舆论与关系规则(熟人主义)。郑永流的“实践法律观”尽管可能只是一种选项,然而他对中国所特有的这种对立的概括可谓精当和独到。

陈金钊的论文(90)出自他对于法律解释学容易成为学界的“喃喃自语”、缺乏对司法实践的回应的忧虑。具体到权利问题上,现在我国存在权利无限膨胀甚至到绝对的地步的现象,陈金钊将这种权利的绝对化在某种意义上归结为“过度解释”,即现在有的法治理论不是让法官探寻法律的规范之意,而是寻找规则之外的言外之意,而这就为权利的绝对化提供了空间。而法治恰恰要求法官首先应当是忠于法律的,对于规定明确的法律不应任意解释。陈金钊的忧虑向我们揭示了,法律解释这种看似很技术性的东西实际上是法律权利与法治的重要保证,用之不当,则会对其造成损害。

舒国滢的论文(91)认为,伯尔曼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描述并未完全揭示11世纪以前西方古代法学在方法论和知识论上的特征。近代大学体制打造了“学术为生”的知识群体,也产生了一种追求逻辑形式主义的科学精神。特别是17世纪以后,法律也追随这一时代精神,转向“科学”公理与知识的确定性,形成了“法律公理体系之梦”。这种努力却遮蔽了法学作为实践智慧(jurisprudentia)的性格,不是从抽象而普遍的公理出发,而是从具体而实际的情况出发达到实践目的。舒国滢在这样的问题意识引导下,引介了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院教授特奥多尔·菲韦格的论题法学,向我们展示了德国不同于“法教义学”的另一种更贴近人类社会生活现实的理论动向。

胡东飞的论文(92)则从哲学解释学的角度来审视刑法解释问题。胡东飞认为,刑法解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解释者的历史性无法消除,对刑法文本的理解永远是被“前见”的先把握活动所规定的,缺乏“前见”的理解难以想象,现代刑法具有不可或缺的民主基础。因此,刑法解释不是简单探求立法者原意就能完成的,而每一个时代都在按照它自己的方式来理解作为历史流传物的刑法文本。因此,客观说是理解刑法解释目的较为妥帖的方式。胡东飞的努力表明了部门法学者探溯其法律方法论哲学基础的一种尝试。

(四)法的运行论部分

在能动司法方面,有3篇文章不同于主流观点的肯定态度,而是对此持谨慎、怀疑甚至反对态度。李桂林通过从法律史的角度冷静客观地考察美国司法能动主义及其实行条件,间接指出了能动司法在中国实行的困境和不可能性。(93)刘练军的文章以警惕性的态度直接指出,我国的能动司法本质上是国际金融危机下的传统司法与西方司法审查语境中的司法能动,两者根本不可相提并论。司法能动应该有限地参与政治,过于超越其权限范围的司法必将被立法和行政反超,从而动摇法治根基。(94)不同于前两篇论文,陈金钊立场非常鲜明地批评道:能动司法因与法治的基本要求不吻合,因而不宜作为司法理念,只能作为法律方法层面灵活处理案件的姿态。我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经不起能动司法的折腾。(95)

在法院制度与改革的11篇文章中,有1篇有新意的文章。朱苏力认为,导致当下我国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诉讼成本过低。同时,法院目前采取的诸多审判管理具体措施,客观上也有刺激诉讼消费的作用。因此,法院系统应会同相关决策部门以各种措施提高诉讼成本,并依据现行法律公正司法,确保诉讼成本主要由过错纠纷人承担,同时降低纠纷人诉诸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本,来有效降低整个社会的司法需求,使司法得以集中有效关注更具规则意义的纠纷解决。(96)

顾培东的论文(97)与蒋立山的论文(98)都探讨了中国法治未来的可能性。顾培东的论文将我国的法治时期定位为从偏重于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理论的追仿型法治向适应中国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为目标的自主型法治转型的时期。他对我国法治理论和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切合中国国情的思考。蒋立山的论文将过去30年关于中国法律改革研究划分为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与多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他认为,此三种法律改革思路,尽管在实际政策主张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但在知识层面上不是一种相互矛盾或独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基础性支持和递进扩展的关系。随着考虑元素的增加,法律改革思路的复杂性呈递增趋势,与实践操作的距离也很有可能相对拉近。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改革现状和趋势看,特别是从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看,适度提倡和推进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研究,无论对于拓宽法学的研究方向,或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已经显出了某种必要性和迫切性。

四、研究前景推论

现代法学的框架是西方人确立的,法律的本体论研究一直是法理学论文的重头戏。经过中国百年法学和新中国30年法学的发展,法律的本体论主题似乎接近穷尽,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兴起的法律交叉学科的研究运动,动摇了“法学自治”和“法学有机体”的观念,而国内学者顺应了法理学研究的此类潮流。从2010—2011年期刊论文中,我们看到学者们研究主题的转变:从过去单向度地关注权利转变为关注法律基本概念,重视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交流和沟通。中国传统法律研究的律学重心,现代学者并没有太多的历史积淀对之加以研究。因此,本体论的研究论文还是以追寻西方学说为特点,我们期待着法学本体论更为优质的论文。

在法律交叉学科研究论文中,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也运用到了法学研究当中。传统上属于其他学科的研究课题,也成为了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经济”和“法律与文学”,一直是国外学者近50年来热衷的话题。法律交叉学科研究让我们丰富了对法律的理解,拓宽了法律研究的思路。不过,困境依然存在:其一,传统类型的法律研究者担心,一味强调对交叉学科研究,对法学本身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会构成威胁;其二,交叉学科的研究同时需要多学科的知识和分析能力,做不到这一点,交叉学科研究只会流于形式上的多学科拼凑。其结果是,法学研究者采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或涉足其他学科的研究领域,并不会得到相应的理解和尊重,反而被认为是外行的僭越;其三,如何“保持”法律学研究的传统与其他学科的“闯入”之间的平衡,法律研究者们尚未认真对待。从目前研究成果上看,法律社会学有演变成社会学研究的趋势,法律政治学有演变成政治学研究的趋势,法律经济学有演变成经济学研究的趋势。法律交叉学科的研究是否要保持“法学院风格”?如何让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文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为法学研究者所用?如何避免法学院丧失法律和法学的本性?这都是法律交叉学科研究者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法的方法论论文在法理学这门学科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逐渐升温,并且不断有视角新颖的论文出现,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的方法论研究的趋势。然而,就我们所选取的论文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从这些论文可以看出,法律方法论方面,一部分的文章仍然是在引进、介绍和一般评论欧美尤其是德国的法律方法论。即使有愿意立论的学者,他们之间的研究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各自为战的局面,没有形成学术传统,学者间缺少争鸣与回应。法律方法论学者之间缺少争鸣,理论法学者和部门法学者之间也更缺乏交流与互动。与此对应,法律方法论中“论”的成分还比较单薄,尚未能形成完善的体系。从实践层面上来说,法律方法论的学者们不少都具有现实的忧虑,他们希望法学的方法论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实际的指导作用。但是,论文反映出的问题意识却仍然模糊,常常有大而无当之嫌。

法学传统上被视为“经世”之学,也就是要解决具体的问题,因此,法理学研究中的法的运行论自有宽广的空间。但从目前研究状况上看,论文体现出此方面研究“时限”和“创新”之间的冲突。“时限”是指司法主题的文章要与社会热点、最新案例和“纵向”(官方和半官方)科研项目相关联;“创新”是指一篇优秀的论文应该是作者长期深思熟虑后的表达。优秀的论文需要时限和创新的兼得,但是两者常常是矛盾的。从我们统计的论文上看,大多数时限性的文章主要是研讨当下热点案例并有官方的资助,问题却是数量多、创新少。反观有新观点的文章,则都是基于个人兴趣的纯理论研究,并没有受到官方项目的资助。此外,不同的刊物在采用稿件上侧重的风格也大不一样:有的期刊侧重于观点新颖,并不太注重文章是否得到官方的资助;有的期刊则侧重于热点案例或社会现象的法理分析;更多期刊则偏重于官方资助项目的文章。

注释:

①方新军:“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②方新军:“为权利意志说正名——一个类型化的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

③姚建宗:“新型权利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

④肖建飞:“语言权利产生的背景及其法定化”,《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

⑤汪习根、唐勇:“论体育权利的均质化——兼论〈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制度设计的价值重心”,《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1期。

⑥刘卫先:“后代人权利理论批判”,《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刘卫先:“回顾与反思:后代人权利源流考”,《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

⑦熊赖虎:“时间观与法律”,《中外法学》2011年第4期;熊赖虎:“权利的时间性”,《现代法学》2011年第5期。

⑧陈坤:“运气与法律”,《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

⑨龚向和:“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新视角”,《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谢立斌:“自由权的保护义务”,《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1期;赵宏:“作为客观价值的基本权利及其问题”,《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⑩吕建高:“病人自主权的伦理与法理”,《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6期。

(11)余军、朱新力:“法律责任概念的形式构造”,《法律科学》2011年第6期。

(12)蔡守秋、吴贤静:“从‘主、客二分’到‘主客一体’”,《现代法学》2010年第6期;葛先园:“主体间型立法的概念及其意义”,《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

(13)谈李荣:“现代法治与民主宪政的金融解释”,《法学家》2010年第6期;单飞跃:“宪法政治场景中的金融危机干预”,《法学家》2010年第6期。

(14)孙大伟:“探寻一种更具解释力的侵权法理论——对矫正正义与经济分析理论的解析”,《当代法学》2011年第2期。

(15)戴昕:“威慑补充与‘赔偿减刑’”,《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16)姜忠:“论经济学成本理论视域下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法学论坛》2010年第4期。

(17)刘辉、陈志:“论经济法运行的边界”,《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

(18)丛中笑:“法与经济学: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当代法学》2011年第2期;刘星显:“作为反法律与经济学的法律与文学”,《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3期;凌斌:“界权成本问题:科斯定理及其推论的澄清与反思”,《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桑本谦:“法理学主题的经济学重述”,《法商研究》2011年第2期。

(19)徐光东:“产权、法律与中国经济改革”,《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魏建:“产权的选择性保护与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郁光华:“经济增长与正式法律体系的作用”,《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

(20)易继明:“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张建伟:“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观察与省思”,《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冀祥德:“论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初步形成”,《法学论坛》2011年第9期;郑成良等:“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刘风景:“法学工匠的角色定位——倡导注重细节的法学模式”,《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等代表性论文。

(21)聂鑫:“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利弊检讨”,《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聂鑫:“英国法律教育”,《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胡铭:“司法竞技、法律诊所与法律现实主义法学教育”,《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

(22)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23)张帆:“从社会规则理论到惯习主义”,《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5期;张洪涛:“边缘抑或中心:大历史视野中习惯法命运研究”,《法学家》2011年第4期;以及谢晖的多篇论文。

(24)南杰·隆英强:“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本土化路径”,《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穆赤·云登嘉措:“藏区习惯法‘回潮’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虎有泽:“东升乡习惯法概论”,《当代法学》2011年第6期;高其才等:“现代法治建设中的帮家‘众节’习惯法”,《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2期;喻中:“乡村丧礼的逻辑:一个法人类学的考察”,《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4期。

(25)朱苏力:“从药家鑫案看刑罚的殃及效果和罪责自负”,《法学》2011年第6期;刘焯:“‘法制主义’及其修正”,《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桑本谦:“‘钓鱼执法’与‘后钓鱼时代’的执法困境”,《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邓江源:“中国官员学术诚信:古藤贝格‘打假门’的‘冷’思考”,《清华法学》2011年第5期。

(26)吴泽勇:“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原理”,《法学家》2010年第5期;杨海坤:“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的法治路径”,《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1期;侯健:“群体性表达事件的法律治理”,《法商研究》2010年第3期等。

(27)王鑫:“纠纷与秩序”,《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蒋大兴:“团结情感、私人裁决与法院行为”,《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3期;艾佳慧:“‘大调解’的运作模式与适用边界”,《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陈杭平:“社会转型、法制化与法院调解”,《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等。

(28)杜建明:“认真对待阶级”,《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丁卫:“法律社会学在当代中国的兴起”,《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等。

(29)聂铄:“乡土社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与地域文化”,《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7期;栗峥:“乡土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与正义表达”,《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栗峥:“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学论坛》2010年第1期;栗峥:“乡土正义:鲁南周村的纠纷解决”,《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以及陈柏峰、贺雪峰等的多篇专题论文。

(30)葛洪义:“法律方法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3期。

(31)焦宝乾:“对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宏观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

(32)舒国滢:“走近论题法学”,《现代法学》2011年第4期。

(33)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蒋立山:“法治改革的方法论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4期;喻中:“论‘治—综治’取向的中国法治模式”,《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江必新:“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的几个新命题”,《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吴天昊:“西方学者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进程”,《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2期;刘丽:“论西方福利法治国成因”,《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杨春福:“论法治秩序”,《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刘太刚:“公共利益法治论——基于需求溢出理论的分析”,《法学家》2011年第3期;梁兴国:“法治时代的教育公共政策:从‘依法治教’到‘教育法治化’”,《政法论坛》2010年第6期。

(34)宾凯:“从决策的观点看司法裁判活动”,《清华法学》2011年第6期;葛琳:“从理念到技术:在司法领域中运用实现方法的局限性”,《清华法学》2011年第6期;徐昕:“司法过程的性质”,《清华法学》2010年第2期;陈光中、肖沛权:“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方乐:“司法知识及其形态变迁的社会逻辑”,《法律科学》2011年第2期等。

(35)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徐阳:“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中国问题及程序上的应对——对几起‘记者被抓’案件的省思”,《当代法学》2011年第4期;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刘晗:“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中国网民文化:人肉搜索的规制困境”,《中外法学》2011年第4期等。

(36)吴英姿、王筱文:“陪审制、民意与公民社会”,《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3期;朱立恒:“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法理解析”,《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等。

(37)公丕祥:“当代的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基于中国司法国情的初步分析”,《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夏锦文:“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分析”,《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等。

(38)周贽:“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能动主义”,《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

(39)朱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龙宗智:“关于‘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思考”,《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40)李桂林:“司法能动主义及其实行条件——基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考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程汉大:“司法克制、能动与民主——美国司法审查理论与实践透析”,《清华法学》2011年第6期。

(41)刘练军:“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王建林:“司法能动的中国特色”,《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等。

(42)姚莉:“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潘云华:“中国能动司法的规范化构想”,《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杨建军:“能动司法在中国的展开”,《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等文章。

(43)王彬:“司法能动主义的中国化”,《法学论坛》2011年第6期;李浩:“能动司法视野下的乡土社会的审判方法”,《当代法学》2010年第5期等。

(44)英语原作的使用,陈林林:“二元规范理论下的法律原则检讨”,《现代法学》2010年第5期;范立波:“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德语原作的使用,如谢立斌:“自由权的保护义务”,《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1期;赵宏:“作为客观价值的基本权利及其问题”,《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45)徐光东:“产权、法律与中国经济改革”,《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魏建:“产权的选择性保护与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郁光华,见前注(19)。

(46)郑永流:“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舒国滢,见前注(32);雷磊:“再论法律解释的目标——德国主/客观说之争的剖析与整合”,《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6期;朱虎:“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白斌:“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陈林林,“法律方法与法治:以对纳粹司法的反思为中心”,《法学家》2010年第5期。

(47)熊赖虎,见前注⑦。

(48)侯猛:“权利观念的中国化——从民族国家选择到社区伦理挑战”,《法律科学》2011年第5期。

(49)刘卫先:“后代人权利理论批判”,《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

(50)汪雄:“内化法律之路——以内化禁止性规则为切入点”,《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

(51)吕建高:“病人自主权的伦理与法理”,《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6期。

(52)汪习根、唐勇:“论体育权利的均质化——兼论〈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制度设计的价值重心”,《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1期。

(53)蔡守秋、吴贤静:“从‘主、客二分’到‘主客一体’”,《现代法学》2010年第6期;葛先园:“主体间型立法的概念及其意义”,《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

(54)余军等,见前注(11);华燕:“论‘忠’之法律义务及其限度”,《法律科学》2011年第6期。

(55)刘焯:“‘法制主义’及其修正”,《法商研究》2011第5期。

(56)桑本谦:“‘钓鱼执法’与‘后钓鱼时代’的执法困境”,《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

(57)侯健:“群体性表达事件的法律治理”,《法商研究》2010年第3期。

(58)刘建勋:“法律多元与秩序推进”,《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

(59)喻中:“乡村丧礼的逻辑:一个法人类学的考察”,《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4期。

(60)南杰·隆英强,见前注(24);穆赤·云登嘉措,见前注(24)等。

(61)黄文艺:“作为一种法律干预模式的家长主义”,《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62)梁兴国:“法的起源:国家性、伦理性、公共性及其它”,《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8期。

(63)白斌:“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

(64)周殡:“法律解释学的理据、概念及价值”,《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

(65)舒国滢,见前注(32)。

(66)张春良:“逻辑与艺几:法意流转模式的现象学解”,《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

(67)陈坤:“法律、语言与司法判决的确定性——语义学能给我们提供什么”,《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

(68)陈金钊:“过度解释与权利的绝对化”,《法律科学》2010年第2期。

(69)陈金钊:“司法意识形态:能动与克制的反思”,《现代法学》2010年第5期。

(70)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71)刘晗,见前注(35)。

(72)栗峥,见前注(35)。

(73)张冠楠:“媒介审判下的司法困境”,《法学》2011年第05期。

(74)陈坤:“运气与法律”,《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

(75)熊赖虎,见前注⑦。

(76)熊赖虎,见前注⑦。

(77)刘卫先:“后代人权利理论批判”,《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

(78)余军等,见前注(11)。

(79)梁兴国,见前注(62)。

(80)巩固:“社会视野下的死亡赔偿”,《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81)吴飞:“从丧服制度看差序格局——对一个经典概念的再反思”,《开放时代》2011第1期。

(82)朱苏力,见前注(25)。

(83)栗峥:“乡土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与正义表达”,《中外法学》2011第2期。

(84)栗峥,见前注(29)。

(85)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中外法学》2011第2期。

(86)陈柏峰:“村庄纠纷解决:主体与治权”,《当代法学》2010第5期。

(87)郁光华,见前注(19)。

(88)戴昕,见前注(15)。

(89)郑永流,见前注(46)。

(90)陈金钊,见前注(68)。

(91)舒国滢,见前注(32)。

(92)胡东飞:“认识论、法治与刑法解释的目的”,《中外法学》2010年第5期。

(93)李桂林,见前注(40)。

(94)刘练军,见前注(41)。

(95)陈金钊,见前注(69)。

(96)苏力,见前注(70)。

(97)顾培东,见前注(33)。

(98)蒋立山,见前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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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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