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眼中的东方法律风格_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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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的东方法律文明观

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是近代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1776年 他发表的《国富论》(新译名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成为近代古典 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之作和理论出发点,不仅极大地影响了那个时代的经济科学的发展, 为政府的经济决策提供了理论评判的依据,而且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导引着现代经济科 学的演进趋向。特别是时下广泛流行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其理论渊源恰恰可以追溯 到斯密的思想。③(注:参见[法]夏尔·季德、夏尔·利斯特《经济学说史》上册,徐 卓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2页。)斯密在考察从前近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变 过程中的各种经济现象(诸如贸易公司、重商主义制度、货币、赋税等等)的过程中,不 仅创建了劳动价值理论,成为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思想来源之一,而且分析了传统东 方社会的经济、政治与法律现象,这一分析及其见解也构成了马克思东方社会观的思想 先驱。④(注:参见朱坚劲《东方社会往何处去——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上海社 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

斯密师承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政体分类思想传统,把政体的形式分为君主政治、贵族 政治和民主政治三种类型,认为君主政治是把最高权力和权能授给一个人,他爱怎样做 就可以怎样做,可以媾和和宣战,可以征得捐税,等等;贵族政治是国内一定阶级或是 最有钱的家族或是某个特定的家族,它享有选择行政司法长官来料理政务的权力;民主 政治则是料理政务的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在斯密看来,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亦可统称为 共和政治,因之政体可划分为君主政治和共和政治两大类型。⑤(注:参见[英]埃德温 ·坎南编《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陈福生、陈振骅译,商 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40、47、69~70、56~57、102~112页。)古代的东方社会乃是 君主政治的一统天下。“一般地可以这样说,如果一个国家其所处的地位不仅在农业耕 作方面,而且在其他事业方面,都容易改进,那么这个国家就有利于共和政治的采用。 就鞑靼或阿拉伯来说,采用共和政治的可能性是很小的。”⑥(注:参见[英]埃德温· 坎南编《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陈福生、陈振骅译,商务 印书馆1962年版,第40、47、69~70、56~57、102~112页。)传统的亚洲社会之所以 不可能建立共和政治而走向君主政治,这同亚洲社会所处的特定的地理环境特点是密切 相关的。在这方面,斯密显然充分考虑了孟德斯鸠的看法。他指出:“一种法律在初成 之时,都有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这种环境”⑦(注:[英]亚当·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 版,第351、74~75、65~67页。)。在亚洲,鞑靼人和阿拉伯人所生活地方的大部分是 山和沙漠,广袤无限,不能耕种,因而,那里的居民往往在一个征服者部落或种族的酋 长的统治下团结起来。因此,亚洲社会的地理自然条件容易造成君主政治。这种地理环 境因素影响下的传统亚洲社会的政治发展,与古代希腊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古希腊的三 分之二以海为界,而另外三分之一以山岭为界。这样,他们和邻国有海道可通,同时又 不至受到邻国的侵犯。大部分欧洲国家都有大部分上述特点。因此,这种地理环境有利 于接受共和政府。

按照斯密的看法,在这样一种自然条件下形成的传统东方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便是 兴办工程和公共设施。尤其是在中国,不仅把治河修路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责,而且视为 考核各级官吏的一条重要标准。他写道:“在中国,在亚洲其他若干国家,修建公路及 维持通航水道这两大任务,都是由行政当局担当。据说,朝廷颁给各省疆吏的训示,总 不断勉以努力治河修路;官吏奉行这一部分训示的勤惰如何,就是朝廷决定其黜陟进退 的一大标准。所以,在这一切国家中,对于这些工程都非常注意,特别是在中国是如此 。”⑧(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 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91、292、291~292、249、473、252~253、275、67 、136页。)斯密似乎以某种怀疑的眼光来看待欧洲的一些旅行家和传教士关于亚洲国家 及中国兴修公共设施工程质量的种种报道,认为这些赞扬亚洲国家及中国公共工程质量 的记述和报告有些夸张。不过,他仍然以某种曲折的笔调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亚洲一些 国家对公共工程设施的重视,并且批评了欧洲一些国家对公共工程的忽视,指出:“即 使在亚洲某些地方,浚河修路庶政,行政当局办得成效卓著,如传闻所说(据我所知, 至少含有若干疑问),在欧洲现状下,要想任何地方行政当局把那种事情弄得相当的好 ,恐怕是没有希望的事。”⑨(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91、292、291~292、249、473 、252~253、275、67、136页。)在斯密看来,传统的东方国家之所以重视水利、公路 交通之类的公共工程设施建设,这与东方社会赖以存在的农业经济条件是密切相关的。 在欧洲,各国君王的主要收入并非直接地仰给于土地税或地租,所以欧洲各国君王不像 亚洲君主那样为了增进农业的数量和价值而急于维持良好的水道及公路。但是,亚洲则 与欧洲的情形明显不同。⑩(注:参见[美]劳伦斯·克拉德《西欧著作中的东方社会史 》,译载于《马克思主义来源研究论丛》第15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12、113、 130~132页。)“中印各国君主的收入,几乎都是以土地税或地租为惟一源泉。租税征 收额的大小,取决于土地年产物的多寡。所以,君主的利益与收入,与国境内土地的垦 治状况,以及土地产物数量的多少、土地产物价值的大小,必然有极大的直接关系。要 尽可能地使这种生产物又丰盈又有价值,势须使它获有尽可能广泛的市场。要做到这样 ,必须使国内各地方的交通既极自由,又极方便、极便宜。而维持这种交通状态,惟有 兴筑最好的通航水道与最好的道路。”(11)(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 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91、292、291~2 92、249、473、252~253、275、67、136页。)

然而,即便古代东方国家对公共工程设施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藉以促进农业生产的 发展,但却未能摆脱社会发展的停滞状态。在这里,斯密区分了社会生活中的三种不同 状态,即进步状态、停滞状态和退步状态。进步状态是社会各阶级快乐旺盛的状态,在 这种状态下,大多数人民似乎最幸福、最安乐;停滞状态是呆滞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 ,大多数人民的境遇是艰难的;而退步状态则是悲惨的状态,在这里人民是困苦的。(1 2)(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 ,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351、74~75、65~67页。)这里姑且不论斯密对于所谓进步 状态的过于美化,但他所提出的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却是有意义的。斯密认为,长久以 来,中国社会处于停滞状态。尽管中国一向是世界上最富庶的国家,这里土地最肥沃, 耕作最精细,人民最多而且最勤勉,但是它目前似乎处于停滞的静止状态。今日旅行家 关于中国状况的报告,与五百年前马可·波罗的介绍情形相比较,几乎没有什么区别。 也许,在马可·波罗时代以前,中国的财富就已完全达到了该国法律制度所能允许的发 展程度。不过,传统的中国社会并不处于退步状态。这是因为,在那里,没有被居民遗 弃的都市,也没有听凭荒芜的耕地,用于维持劳动的资金也没有明显减少。所以,虽然 中国最下层的劳动者的贫困程度远远超过欧洲最贫乏国民的贫困程度,但他们还能勉强 敷衍下去。至于印度社会,则显示出社会急剧退步的征候。在那里,等级性的种姓制度 束缚了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最下等级的劳动者处于极悲惨极贫困的生活水准,这些 人要么饿死,要么沦为乞丐,不然也许只有搞罪大恶极的勾当才能取得生活资料。这些 贫乏、饥饿和死亡等灾祸,不仅落到最下级的劳动者身上,而且后来也波及所有上层阶 级。所有这一切,都与压迫与管制东印度的欧洲商业公司是分不开的。(13)(注:[英]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 1972年版,第351、74~75、65~67页。)

造成传统东方社会停滞状态乃至退步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因素乃是东 方国家与政府对商业贸易和海外贸易的限制或禁止。按照斯密的看法,亚洲各国政府大 都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在欧洲,大部分地方的商人或工匠的境遇要优于农业劳动者。 而在中国,政府的政策则特别爱护农业,农业劳动者的境遇要优于技工,每个人都很想 占有若干土地或拥有所有权或是租地(而租借的条件又较为适度)。在埃及和印度,那里 政府的政策似乎比较有利于农业而不利于其他一切职业。全体人民被分成若干阶级或部 族,由父至子,世袭某一特定职业或某一种类职业,其中僧侣阶级占最高地位,其次是 士兵,而农业家及农业劳动者阶级,在地位上都高于商人及制造者阶级。这两国的政府 都特别注意农业的利益,国王或王公为使尼罗河或恒河灌溉各地而兴建水利工程,所以 那里以粮食丰饶而闻名于世。(14)(注:参见[美]劳伦斯·克拉德《西欧著作中的东方 社会史》,译载于《马克思主义来源研究论丛》第15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12 、113、130~132页。)总之,“中国和古埃及的各君主,以及印度各时代割据各王国的 君王,其收入全部或绝大部分都是得自某种地税或地租。这种地税或地租,像欧洲的什 一税一样,包含一定比例的土地生产物(据说是五分之一),或由实物支付,或估价由货 币支付;随各年收获丰歉的不同,租税也一年不同于一年。这样,此等国家的君主,当 然特别注意农业的利益,因为他们年收入的增减,直接取决于农业的盛衰。”(15)(注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 印书馆1972年版,第291、292、291~292、249、473、252~253、275、67、136页。) 在重农抑商政策的支配下,古代亚洲国家政府对海外商业贸易采取排拒的态度。尽管亚 洲的一些国家从很早的时候起就已经有了农业和制造业上的改良,并且有大江大河的支 流和水道相互交通,但令人奇怪的是,古代埃及人、印度人和中国人都不奖励外国贸易 ,他们的财富似乎全然得自内陆的航行。在中国,很不重视国外贸易。除了对日本,中 国人很少或完全没有由自己或用自己船只经营国外贸易,允许外国船只出入的海港,亦 不过一两个。所以,古代中国的国外贸易被局限在狭窄的范围。此外,一般来说,在所 有国家,制造品都是国外贸易的主要支柱,而制造业的完善则要依赖于分工,制造业所 能实行的分工程度又必然受市场范围的支配。但是,在传统中国,对海外贸易的限制, 大大妨碍了中国制造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妨碍了社会分工和市场范围的扩 展,并且失去了与其他外国交流技术的机会。在埃及和印度等亚洲的其他国家,则由于 宗教或者迷信的缘故,远海的航行实际上被禁止,这就必然限制市场。

斯密认识到,传统东方社会的政治与经济条件必然要在法律生活领域中反映出来。在 这里,他通过对西欧法律与东方法律的比较分析,揭示了传统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基本 特点。在他看来,法律和司法与社会经济生活之间的联系是十分密切的。“任何国家, 如果没有具备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以致人民关于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不能感到安全, 以致人民对于人们遵守契约的信任心,没有法律予以支持,以致人民设想政府未必经常 地行使其权力,强制一切有支付能力者偿还债务,那么,那里的商业制造业,很少能够 长久发达。简言之,人民如对政府的公正没有信心,这种国家的商业制造业,就很少能 长久发达。”(16)(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 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91、292、291~292、249、473、252~253 、275、67、136页。)在西欧社会,为了保障商业交易的自由,设置了一整套相应的法 律制度,诸如,不列颠政体是权力有着适当限制的各种政体的完善的混合物,是自由和 财产的完全保证;被任命来执行法律的法官是终身的,他们和国王完全没有关系;国王 的大臣如果失职,下议院得提出弹劾,而国王不能赦免他们;人身保障法案是人民自由 的另一个保障,使国王不能专横地要把一个人拘禁多久就拘禁多久,也使一个拒不提审 犯人达四十天之久的法官,失去服务任何公职的资格;选举方法以及把一切有关选举问 题的裁判权放在下议院手里的做法,也是对自由的保障;法院的设立,也是对自由的保 证。(17)(注:参见[英]埃德温·坎南编《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 演讲》,陈福生、陈振骅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40、47、69~70、56~57、102 ~112页。)由此,斯密对近代西方政府的基本职责做了明确的界定,提出了著名的“自 由放任”学说。他指出:“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单纯的自 然自由制度就会树立起来。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 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 争。这样,君主们就被完全解除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使之最适合社会利益的 义务。要履行这种义务,君主们极易陷于错误,要行之得当,恐不是人间智慧或知识所 能作到的。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只有三个应尽的义务——这三个义务虽很重要, 但都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 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 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 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18)(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 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91、292、291~292、 249、473、252~253、275、67、136页。)。然而,在传统的亚洲社会,情况则有很大 的不同。专制君主独断专横,其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阿拉伯酋长的权威,非常的大 ,鞑靼可汗的权威,可以说达到完全专制独裁的程度。”(19)(注:[英]亚当·斯密: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 291、292、291~292、249、473、252~253、275、67、136页。)鞑靼人、阿拉伯人和 其他野蛮民族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完全不懂得法律的好处。在土耳其,公民的生命财 产缺乏可靠的法律保障。“一个土耳其帕厦或其他低级官员有权力裁决每一件事,他在 他的管辖区域内独断独行像土耳其皇帝那样,当生命财产是这样依靠最低级行政司法长 官的喜怒爱憎时,它们完全处在岌岌可危的状态。我们不能想像一个比这更坏的、更暴 虐的政府”(20)(注:参见[英]埃德温·坎南编《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 军备的演讲》,陈福生、陈振骅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40、47、69~70、56~57 、102~112页。)。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一夫多妻制是受到排斥的;反之,专制政治 则总是有利于一夫多妻制,妻子完全处于奴隶的地位,对于丈夫的财产没有什么利害关 系,“一夫多妻是在专制政府统治下发生的。”(21)(注:参见[英]埃德温·坎南编《 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陈福生、陈振骅译,商务印书馆19 62年版,第40、47、69~70、56~57、102~112页。)本来,发展国外贸易有利于东方 社会的经济繁荣,法律应当保护国外贸易的发展。但是,传统的东方国家却排拒国外贸 易。“近代中国人极轻视国外贸易,不给与国外贸易的法律的正当保护。”(22)(注:[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 书馆1972年版,第291、292、291~292、249、473、252~253、275、67、136页。)很 显然,在斯密那里,东西方社会的法制基础存在着巨大的历史差异性。近代西欧社会的 进步与发展,与近代法律的确立是密不可分的;而传统东方社会之所以处于停滞状态,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该社会缺乏稳定可靠的法律制度。尽管随着近代西方人在东方社会的 殖民扩张,给殖民地带来了法制,但是西方式的法制在东方社会的确立却是很困难的。 “在未开放野蛮的民族中,在保护自身所必需的法律与政府已经确定之后,法律与政府 的自然进步就比技术的自然进步要慢。”(23)(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 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91、292、291 ~292、249、473、252~253、275、67、136页。)在这里,斯密似乎看到了东方社会法 律转型与发展的艰巨性与复杂性。

琼斯与东方专制主义概念

如果说斯密初步考察了传统东方社会与东方专制主义的经济特征,那么理查德·琼斯( Richard Jones,1790~1855)则对东方专制主义的统治形式及其社会经济基础作了较为 全面的探讨。(24)(注:参见[美]劳伦斯·克拉德《西欧著作中的东方社会史》,译载 于《马克思主义来源研究论丛》第15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12、113、130~132 页。)琼斯承继了大卫·李嘉图的地租学说,但又深入考察了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以土 地所有权的各种不同形态为出发点的各种地租形式,从而超越了李嘉图。(25)(注:参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43、439、440页。) 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琼斯研究了古代亚洲社会的经济、政治现象及其法律文化,特别是 提出并论证了东方专制主义的概念,对19世纪欧洲的东方社会思想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26)(注:参见[英]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 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97、500~502页。)

在琼斯看来,每个时代的社会条件都对该时代每个民族的生存与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 ,其中土地关系及其种种形式对民族性的影响最大。“既然土地是全体人口的生活所需 的直接来源,所以土地方面产权的性质以及那种产权产生出来的租佃的形式和条件,为 人民提供了对他们的民族性最有影响的元素。因此,我们可以在思想上做好准备,看到 从各种人的特殊环境中产生的各种地租制度,它们形成把社会结合在一起的主要联系, 确定社会的统治者部分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的性质,并在全世界人口的很大一部分人 的身上打上烙印,表明他们最显著的特征——社会的、政治的、道德的特征”(27)(注 :[英]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分配和赋税的来源》,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4 、77、80、80~84、87、91~92、94~95、80、85~86、84、84~89、92、94、94、5 ~6、98、95页。)。基于上述分析原则,琼斯认为,劳动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被束缚 于各种土地,但是他们所缴付的地租的形式和数目则是由劳动者与业主之间的直接合同 决定的。这些合同的规定尽管有时受到当地国家的法律的影响,但差不多总是受到当地 的长期习俗与惯例的影响。因而,这一类地租的各种细节几乎是变化无穷的。由此,琼 斯把各种地租形式划分为劳役地租、分成制佃农地租、印度农民地租和爱尔兰小农地租 等四种类型。(28)(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第443、439、440页。)前三种地租形式分布在世界的广大地区,从大西洋的加那利群 岛到中国海岸和太平洋,每一种在自己的范围内不仅决定地主和佃农的经济关系,而且 决定人民大众的政治和社会情况。这里的印度农民地租并不是单纯指印度国家的农民地 租形式,而是指古代亚洲社会所特有的一种地租类型。(29)(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 全集》第26卷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43、439、440页。)“印度农民地租, 除了少数例外,是亚洲特有的。这是产品地租,由一个从土地上生产出自己的工资的工 人缴纳给作为地主的统治者。这种地租通常为佃农这方面带来一种靠不住的权利,可以 继续占用他的一份土地,只要他缴纳规定的地租。这种地租起源于统治者作为他的领地 内惟一的土地所有者。”(30)(注:[英]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分配和赋税的来源 》,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4、77、80、80~84、87、91~92、94~95、80、85~ 86、84、84~89、92、94、94、5~6、98、95页。)可见,古代亚洲的印度农民地租形 态是一种产品地租,这反映了与地主之间一种不稳定的土地占有与使用的法权关系,而 统治者则是领地内惟一的土地所有者。

琼斯具体探讨了亚洲社会印度农民地租的各种不同的存在形式。在印度,印度农民地 租的起源与发展,往往同婆罗门僧侣制度联系在一起。“在印度,自从婆罗门僧侣领导 或者伴随的民族入侵以来农民地租就存在,也许时期还要长。”(31)(注:[英]理查德 ·琼斯:《论财富的分配和赋税的来源》,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4、77、80、80 ~84、87、91~92、94~95、80、85~86、84、84~89、92、94、94、5~6、98、95页 。)印度教信仰者的圣书描述了统治者对土地的所有权确立的过程,进而表明国王与臣 民之间所达成的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乃是印度的本土的或外来的各种统治者的习惯做法 。这些协议准确地符合那种常常被引用的教义法规的文字和精神。不过,依据这些协议 ,人民可以取得暂时的所有权的那些次要的权利,一直都是不稳定和不完善的。统治者 随心所欲,经常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改变分配产品的比例,尽管法律似乎规定比例为1/ 6,但统治者却完全不顾这种法律或者规定。在莫卧儿帝国时代曾经有一种意向,试图 让许多次要的可以占有土地的权利以及和收税有关的职务成为世袭的,其中最重要的是 大地主的职务。担任这些职位的人,受委托在大小不等的地区中征收赋税,有权利分得 税收数目的1/10,有时候还有土地分给他们,并赋予很大的权力。在这里,地主和农民 之间达到了一种相对稳固的权益与利害关系,进而使农民对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较为安心 。然而,所有这些次要的权益,只有在和平时期并且在稳健的统治者手下,才受到尊重 ,而这些在印度是罕有的。随着莫卧儿帝国的衰落,那些伊斯兰教徒或者印度教徒的首 领们,在他们统治的地区内行使着不受任何控制的权力,他们的贪得无厌和暴力行为通 常不受政策或者原则的约束,农民常常要被征收强加的灾难性的地租,而老百姓在绝望 中试图抗拒时,则受到火烧和屠杀的残酷镇压。在英国人成为莫卧儿皇帝在孟加拉的代 表的那些年代,他们首先极力扩大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忽视向英国政府纳税的印度地主 和印度农民的那些次要的权益要求,其做法虽然披着合法的外衣,却极其专横。后来, 尽管英国人试图缓和地主与农民的情绪,愿意放弃自己的土地所有者的资格,而仅仅保 留土地统治者的资格,政府用一种固定的和永久性的税收来代替地租的征收,但是实际 情况表明上述的解决办法是不尽如人意的,过于照顾到地主的权益而忽视农民的利益。 (32)(注:[英]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分配和赋税的来源》,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第3~4、77、80、80~84、87、91~92、94~95、80、85~86、84、84~89、92、94 、94、5~6、98、95页。)

波斯的印度农民地租的特点集中表现为:“波斯君主的主要收入来自土地的产品,而 君主是这些土地的最高所有人。”(33)(注:[英]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分配和赋 税的来源》,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4、77、80、80~84、87、91~92、94~95、 80、85~86、84、84~89、92、94、94、5~6、98、95页。)由于波斯自然环境的特殊 状况,因而在土地财产关系方面有其特殊的情形。这里水资源十分贫乏,所以根据波斯 的法律,凡是在从来没有水的地方把水弄到地面上的人,君主保证他对受益的土地享有 世袭所有权,同时他应以产品的五分之一作为地租缴给国王,其余部分任凭所有人作为 业主自由处理。琼斯注意到,由于人工灌溉所必需的支出,波斯统治者不得不对次要的 权益作比较慎重的照顾。此外,在波斯的土地关系中,在这些世袭的耕种者之上有一名 “二号地主”或“一村之主”,他可以取得产品的十分之一的权利。这种情形与莫卧儿 帝国时代的印度地主很相似。在土耳其,印度农民地租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地租的长期 稳定和多寡适中。就像印度和波斯的农民那样,土耳其也存在着对世袭的土地所有权的 要求。只要农民向苏丹或者辖区长官缴纳法定的一部分产品,他占用和转让土地的权利 就不会有人争执。但是,在土耳其,除了有等级的军官的终身权益以及授予伊斯兰教法 律讲师的地产以外,没有什么看得清楚的财产所有权。(34)(注:[英]理查德·琼斯: 《论财富的分配和赋税的来源》,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4、77、80、80~84、87 、91~92、94~95、80、85~86、84、84~89、92、94、94、5~6、98、95页。)比之 印度、波斯或者土耳其,印度农民地租在中国的进展和影响则有明显的不同。在古代中 国,由于内政治理有方而形成了一种国内安宁的局面,因而农业扩展和人口增加的程度 大大地超过邻邦。印度的土地已经开垦的始终不到一半,波斯土地开垦的更少,中国土 地充分耕种的程度却和大多数欧洲王国的土地一样,人力也比较充足。但是,中国的人 口在帝国的某些地区增加得超过领主能够生产丰裕的生活资料的数目,以致他们处于非 常贫困的状态。(35)(注:[英]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分配和赋税的来源》,商务 印书馆1994年版,第3~4、77、80、80~84、87、91~92、94~95、80、85~86、84、 84~89、92、94、94、5~6、98、95页。)总起来看,琼斯对印度农民地租及其诸种表 现形式采取了批评性的态度,认为在这种地租形态下,东方统治者通常只注意攫取眼前 的利益而忽视或不顾及这种赋税制度所引起的后果,所以亚洲的实际状况,人民的苦难 ,政府的贫困和虚弱,大都与此密切相关。

在近代欧洲思想史上,琼斯关于东方专制主义的分析影响了那一时期许多人对东方社 会的看法,包括马克思在内。琼斯考察了亚洲专制政治的表现形式,认为亚洲的许多国 家虽然都遭受过异邦人的征服和统治,但采取专制主义的统治形式却是这些国家的一致 的共同特点。如果与日耳曼人的政治形式相对照,亚洲国家的政治制度就更加引人注目 。日耳曼民族是由游牧部落所构成的,他们的军人服从的习惯松弛,并且喜爱那种粗犷 的和疏懒的自由,他们的政治生活形式与这种状况大有关系。同样地,亚洲的一些民族 也是游牧民族。在安全和宁静的时候,他们的制度和古代日耳曼人的制度同样的自由; 但当他们开始迁移时,为了抵御危险,便联合起来改成一种专制的政府。在亚洲的广阔 土地上,随着鞑靼人的征服活动,这种专制的制度便广泛流行起来。所以,在亚洲“漫 长的许多充满了令人厌倦的压迫的世纪的经验,已经足以证明,这样一种事态,一经确 立,倾向于它所造成的专制政治永久存在”(36)(注:[英]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 分配和赋税的来源》,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4、77、80、80~84、87、91~92、 94~95、80、85~86、84、84~89、92、94、94、5~6、98、95页。)。琼斯清楚地注 意到,东方国家对公共工程与公共设施的重视,反映了东方政治生活的固有特点。比如 ,在波斯,天然的泉水和河流既然不能维持人民必须赖以生存的耕种,波斯人便花费了 大量的劳动力和费用建立人造的水源,叫做“地下水道”。这类公共工程对农业收成影 响极大。凡是重视这类公共工程建造的时候,农业收成的繁荣景象就会出现;而如果由 于战争或者压迫或者天时关系,这方面工作受到疏忽或这类设施遭到破坏,农作物丰饶 的景象就会消逝,到处又是一片荒凉。这种国内繁荣普遍衰退的可悲景象,是对王国和 政府的“死的警告”(37)(注:[英]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分配和赋税的来源》, 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4、77、80、80~84、87、91~92、94~95、80、85~86、 84、84~89、92、94、94、5~6、98、95页。)。在这里,琼斯也同那一时代的许多思 想家一样,把一定的政治与社会现象同特定的自然条件相联系,认为自然环境对社会的 政治、经济制度与法律文化有着重要的影响,进而形成了社会与政治统治形式的历史差 异性。东方专制主义的统治形式与亚洲社会所处的自然条件有着内在的关联。虽然一种 类似的制度在亚洲所有的帝国中流行,但各个帝国表现了自己所作的明显的修改:起源 于气候、土地甚至政府方面的不同;因为专制主义本身就有各种变化。(38)(注:[英] 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分配和赋税的来源》,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4、77、 80、80~84、87、91~92、94~95、80、85~86、84、84~89、92、94、94、5~6、98 、95页。)波斯领土的较大一部分,或者由大片的沙漠所构成,或者处于沙漠的边缘。 这种土地只有通过灌溉才能使它可以生产。因此,在波斯,为了那些不毛之地可以耕种 ,专制政府不得不兴建“地下水道”,以便进行人工灌溉。

琼斯具体分析了古代亚洲诸国家专制主义的特征。在他看来,在东方的专制政府中, 波斯政府也许是最贪得无厌地和最肆无忌惮地不讲原则的,专制主义的统治异常残酷, 而且不受任何约束。在这一条件下,农民所受到的压迫和痛苦无以复加,这个世界上最 糟的政府之一把沉重负担压在耕种者的肩上。由于这个国家特殊的地理环境,迫使这个 肆无忌惮的政府不得不以很大的耐心来对待除了君主以外的其他社会阶层在土地方面的 权益,不得不对次要的土地权益给予比较慎重的考虑。但是,尽管如此,土地耕种者依 然长期生活在横征暴敛和不公道的制度之下,无法逃避。(39)(注:[英]理查德·琼斯 :《论财富的分配和赋税的来源》,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4、77、80、80~84、 87、91~92、94~95、80、85~86、84、84~89、92、94、94、5~6、98、95页。)土 耳其政治生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土耳其政府始终没有完全能够控制它的官吏,像德 里的虚弱的王朝在衰落中那样,在它的聚敛方面也不像波斯国王那样贪得无厌和反复无 常”(40)(注:[英]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分配和赋税的来源》,商务印书馆1994 年版,第3~4、77、80、80~84、87、91~92、94~95、80、85~86、84、84~89、92 、94、94、5~6、98、95页。)。可是,土耳其政府的比较温和,仍然对它的不幸的臣 民无益,因为政府对其官员的营私舞弊因循苟安、漠不关心。与波斯、印度或土耳其的 政治统治不同,古代中国的内政治理良好而富有效率。在前三个国家中,“政府的腐化 以及由于产生的压迫和品质低落,使我们没有办法判断这个制度本身的结果可能是怎样 ,是不是会有一段较长的时期由一个比较温和,比较容忍,并能保障耕种者的人身和财 产安全的政府来管理”(41)(注:[英]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分配和赋税的来源》 ,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4、77、80、80~84、87、91~92、94~95、80、85~86 、84、84~89、92、94、94、5~6、98、95页。)。然而,在中国,那些受过长期教育 的文官比较了解治国的艺术,善于办理帝国的事务。“这个国家,到最近为止,一直没 有内乱或者严重的对外战争,行政机构组织得很好、温和而有效率。帝国的一切行为, 确实和一些亚洲邻邦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那些国家的人民,看惯了以暴力和流血作 为政府的普通工具,对于中国政治家们不用刀而用笔维持国家的权力这一奇迹,表示很 难理解。”(42)(注:[英]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分配和赋税的来源》,商务印书 馆1994年版,第3~4、77、80、80~84、87、91~92、94~95、80、85~86、84、84~ 89、92、94、94、5~6、98、95页。)很显然,琼斯对传统中国的政治生活确乎有虞美 之辞,但也指出了古代中国政治不同于其他亚洲国家的明显优长。这与17、18世纪欧洲 一度盛行的崇拜中国的热潮之影响不无关系。

不仅如此,琼斯进一步分析了东方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认为君主土地所有权是亚洲 专制政府赖以存在与运行的基本条件。“在亚洲各地,所有的君主,对他们的领地内的 土地,都曾拥有绝对的主权,并且他们把这种主权保持得处于一种独特的完整状态,没 有被分割,也没有被削弱。那里的人民普遍地是君主的佃户,君主是惟一的所有人,只 有他手下官员的篡夺,偶尔暂时打破这种从属关系的锁链。这种普遍的依赖君主维持生 活,是东方世界里连续不断的专制主义的真正基础,正如它是君主的税收以及他们所在 社会采取的形式的基础。”(43)(注:[英]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分配和赋税的来 源》,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4、77、80、80~84、87、91~92、94~95、80、85 ~86、84、84~89、92、94、94、5~6、98、95页。)亚洲专制统治的力量异常强大, 以致于没有任何一种力量能够与之相抗衡——而这又同君主土地所有权是密切相关的。 专制君主的所有权以及君主对产品的庞大而无限的权益,使人们不可能组成任何真正独 立自主的关于土地的团体。所以,与欧洲不同,在亚洲,既不存在一种强有力的地主集 团,也不存在作为政治势力发动机的城市,在专制君主下面的社会中没有任何东西能够 改变君主的权力。专制君主的这一绝对权力,来源于他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他由于 地位关系,必然是专制君主。”(44)(注:[英]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分配和赋税 的来源》,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4、77、80、80~84、87、91~92、94~95、80 、85~86、84、84~89、92、94、94、5~6、98、95页。)在土耳其,盛行着一种苏丹 赏赐一部分土地所有权给军官的做法,藉以确证亚洲人关于领袖对土地的最高权力的观 念。在中国,和在亚洲其他地方一样,君主是土地的惟一主人。以农产品这样原始形式 取得巨额的税收,这一事实充分表明:“中国皇帝的权力和财富,和其他东方统治者的 一样,是和他作为帝国统治下最高土地所有者的权利有密切关系,或者不如说是建立在 这种权力上的”(45)(注:[英]理查德·琼斯:《论财富的分配和赋税的来源》,商务 印书馆1994年版,第3~4、77、80、80~84、87、91~92、94~95、80、85~86、84、 84~89、92、94、94、5~6、98、95页。)。应当说,琼斯关于东方专制主义的经济基 础之分析,是相当深刻的。这一思想后来被马克思所批判地继承。

约翰·穆勒论东方法律文化的特点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是19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 和哲学家。在近代西方经济思想的演进过程中,穆勒是从亚当·斯密到马歇尔之间的承 前启后的人物。在近代欧洲东方学说的发展进程中,穆勒作为曾在东印度公司任职多年 的学者,在《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一书中,根据对传统 东方社会的长期观察,着力探讨了亚洲社会特别是印度社会的基本特征以及东方法律文 化的发展趋向,进而在西方的东方学说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按照穆勒的看法,把政治经济学作为科学的一个分支,乃是近代的事情;而政治经济 学研究的主题是财富,这是人类所主要关心的甚至在某些时代是最最关心的事情。财富 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时代是有很大差异的。古代欧洲的农业社会最初大都是小的城邦 社会。在这里,土地以相等或等级的份额分配给社会的各个民族。这种社会不课征租税 ,因为那时没有领取俸禄的政府官员,即使有,俸禄也是由奴隶耕种的禄田提供。这种 社会位于辽阔的内海沿岸,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有利于了解国外的生产情况,易于接 受国外的思想和发明,从而使这些情况比较容易摆脱成规的束缚。然而,这种社会从一 开始就是不稳定的,这些小社会几乎永远处于战争状态。在古罗马帝国社会,由于管理 不善,财力日渐缩小,帝国的财富逐渐减少,北方边境的游牧居民随之入侵。在此后中 世纪欧洲社会的新格局中,封建农牧制度成为主要的社会特征。随着社会的演进,尽管 土地的直接耕种者所获得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在欧洲各国大不相同,但是在所有文明 程度较高的国家内,这些土地的直接耕种者脱离了奴隶或半奴隶状态。(46)(注:参见[ 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 ,赵荣潜、桑炳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7~33、24~27、271、272~273、3 62~363、364~365页。)与古代欧洲社会不同,处于较早期社会发展状态的古代亚洲社 会具有自己的明显特点:第一,为数不多的剩余产品被政府和领主掠夺。那些幅员辽阔 的亚洲君主国,最先采用了这种政府占有方式。这些国家的政府虽然会因君主的个人品 质不同而在好坏程度上有所差异,但掠夺和占有耕作者的劳动产品甚至生活必需品,却 是普遍的现象。因之,绝大多数居民的贫困与政府的富裕之间形成鲜明的两极对立。以 往在欧洲人的心目中,东方国家是极其繁荣昌盛的,但是直到最近这种根深蒂固的印象 才被消除。第二,政府担负着兴建公共工程职责。在这一社会中,社会财富的很大部分 被君主及政府官员所占有,偶尔也用一部分修建公共工程,诸如水库、水井、灌溉渠道 ,以及堤防、商市和旅舍。亚洲国家兴建公共工程设施的制度,不仅意味着国家大权独 揽,而且也损害了个人权利。(47)(注:参见[澳]M·索韦尔《马克思主义亚细亚生产方 式概念的史前史》,张宝训译,刘创源校,译载于郝镇华编:《外国学者论亚细亚生产 方式》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05、206~207页。)第三,这种社会存 在着主要用于交换奢侈品的狭小而富裕的市场,由此在这些国家内部兴起一个工匠阶级 ,从事原始制造业和金银珠宝等奢侈品的生产。这些人靠耕种不收租的土地或村民从政 府留下的收成中付给他们的实物获得报酬。因之,古代东方国家的财富常常表现为金银 珠宝。第四,东方社会的上述状况并不妨碍商人阶级的出现。这个阶级由粮商和高利贷 者两部分人所组成。粮商通常不向生产者购买谷物而向政府的官吏购买;高利贷者不但 贷款给农民和贵族,而且有时贷款给政府,不过政府要把一部分权力交给他们行使,并 且从税收中得到偿还。这样,东方国家的政府与商人之间便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财产关系 。长期以来,东方社会的上述社会经济状况一直具有相当的稳固性,只是近代以来在西 方文明的影响下才开始发生变化。(48)(注:参见[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政治经 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赵荣潜、桑炳彦等译,商务印书馆 1991年版,第27~33、24~27、271、272~273、362~363、364~365页。)

穆勒十分重视传统东方社会的习惯机制在社会调整中的独特作用。在他看来,在私有 制条件下,调节产品分配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是竞争和习惯这两种决定性力量。以往的 政治经济学一般都习以为常地特别重视竞争因素而忽视习惯力量的调节作用。其实,用 历史的眼光来看,只是在近代社会,竞争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成为契约的指导原则;而 在此前的漫长岁月中,一切交易和债务则受到固定习俗的影响,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关系 以及农民对地主的各种支付,是按当地的习俗决定的。“习俗是一道屏障,即令是在压 迫人类最甚的专制政府,对它不得不有所顾忌”(49)(注:参见[英]约翰·斯图亚特· 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赵荣潜、桑炳彦等译 ,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7~33、24~27、271、272~273、362~363、364~365页 。)。穆勒以传统的亚洲社会为例,进一步考察了习惯对地租和土地租佃的影响。他认 为,在印度及其他具有类似社会组织的亚洲社会,有所谓农民或个体农民,他们并不是 地主可以解约的佃农,也不是凭租约租种的佃农。他们虽然并未取得确定的土地占有权 ,但是按照古往有之的固有习俗或惯例,他们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事实上的土地共有者。 古老习俗的这种自发调节作用如此有效,就是后来统治印度的英国政府也要对此表示认 可或尊重。“统治印度的英国政府经常把各种各样的赋税合而为一来简化租种条件,这 就使地租在名义上和实际上都可以任意决定,或至少是可按特定的协议处理。但对农民 (ryot)对于土地的权益是十分尊重的。”(50)(注:参见[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赵荣潜、桑炳彦等译,商务 印书馆1991年版,第27~33、24~27、271、272~273、362~363、364~365页。)在这 里,穆勒显然夸大了英国殖民者对于印度农民古老的土地权益的“仁慈”态度。事实上 ,英国政府在印度的统治,从一开始就打破了印度村社制度的封闭状态,在种种“现代 改革”的名义下摧毁了印度农村公社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固有体系,强行地把印度土地关 系纳入近代私有制的轨道之中。(51)(注:参见黄思骏《印度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9~249页。)关于这一点,穆勒在其后的分析中亦有所注 意。

穆勒具体研究了外来文化对传统印度土地制度的深刻影响。他发现,莫卧儿帝国政府 与英国政府所采取的方式是有明显不同的。在莫卧儿帝国统治时期,它推行了一种与过 去不同的措施,对土地进行了详细的测量,根据这种测量分析评定每块田地应向政府缴 纳的租税。如果按此税额征收而决不超征,那么农民则处于相对较有利的地位,其所缴 纳的免役税相对固定。但由于无法对付各种非法的勒索,农民地位的改善只是徒有其名 。而英国统治者却采取了与莫卧儿帝国政府不同的方式来改变传统印度的土地制度。在 英国人接替莫卧儿帝国统治之初,他们曾经打算消除莫卧儿帝国统治时期租税的随意性 状况,而不打算恢复莫卧儿人的评租办法,认为有必要限制政府的任意行为;他们不重 视早已在印度建立的各种制度的原则,而去调查现有的、在实践中受到尊重的各种权利 ,并加以保护和扩大。从表面上看,这一做法似乎是合理的,但是,长期以来,它严重 地歪曲了事实的真相,误解了现行的习俗和权益。英国统治者没有能力思考同他们实际 了解的社会关系根本不同的社会关系,而是习惯于英国式的大农庄和土地主,试图按照 英国的土地制度模式来改造印度的土地关系。于是,他们在印度到处寻找英国式的地主 ,最后选中了称为柴明达尔的收税官。(52)(注:参见[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政 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赵荣潜、桑炳彦等译,商务印 书馆1991年版,第27~33、24~27、271、272~273、362~363、364~365页。)

穆勒也注意到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英国统治者对印度其它地区实行的土地政策的变化 。在英国的统治较晚实现的印度一些地区,英国人避免重犯以往那种用财政收入去养活 一批无用的大地主那样的错误,而代之以新的法律措施。在马德拉斯和孟买的一些地方 ,英国人规定地租由耕种者直接交给政府;在西北各省,政府和村社集体缔结契约,确 定每个人必须负担的数额以及连带责任,明确如有一个人不履行契约,村社中的其他成 员要共同承担纳税责任;但在印度的大部分地区,直接耕作者还没有按固定的地租取得 永佃权,英国政府按照爱尔兰地主管理其庄园的原则来管理土地,亦即先由耕作者自行 决定地租额,而后由政府据以规定其所征收的地租额。(53)(注:参见[英]约翰·斯图 亚特·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赵荣潜、桑炳 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7~33、24~27、271、272~273、362~363、364~ 365页。)其实,不管这些新的土地政策有何发展与变化,但其结果都导致了传统印度村 社制度及其土地关系的解体,以满足英国殖民者的需要。这是穆勒所没有指出的客观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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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眼中的东方法律风格_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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