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的内涵、结构与功能分析_生态文明论文

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的内涵、结构与功能分析_生态文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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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06)05-0040-05

将“理性生态人”概念引入政府管理领域,引入公共管理学研究之中,是有明显的学术创新意义之举。它对于建构政府生态价值观、确立政府生态责任,指导政府生态管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等均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但如同学界至今对“理性经济人”的解读仍是见仁见智一样,理性生态人概念一经提出,人们在实际运用中的理解也是不乏歧见。本文拟在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对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的内涵、结构与功能略述一己之见,以增强我们对这一问题认识的针对性、全面性与真理性。

“理性生态人”概念的双重内涵

“理性生态人”理解的分歧主要导源于对“生态”内涵的界定。而目前在实际运用中的“生态”一词主要存在着两种基本涵义:

第一种是广义的“生态”概念,意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等各种关系的和谐,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自然等各种关系的和谐,也就是指与人类有关的各种关系的和谐。这种理解实质上是将“生态”当作为一种具有哲学普遍性的方法论和价值观,意指一种整体的系统观与和谐的价值观,这里的“生态”基本上等同于“和谐”之意,基于这种“生态”内涵的生态学本质上是一种生态主义的理论与方法。它是将原本描述自然现象之间关系的“生态”术语提升为揭示人类环境各种关系和谐的哲学概念。然而,这对于人类与自然环境的自然性和谐之外的其他和谐关系而言,其实质无非是一种对“生态”一词的“借用”或“模拟”。这种理解的理由往往是强调,实现人类与自然环境的自然性和谐不能脱离人类与自然环境的能动性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和谐,或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谐不能离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系统与自然系统以及各自相互之间的和谐,因为人与自然关系同人与人关系,或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存在着互为中介相互制约的一面。所以,“生态”的内涵不仅是指人类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也要指适应这种“自然性和谐”而生成的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身等各种关系的和谐;不仅要指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生态系统本身的和谐,也要指适应这种“和谐”而产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系统与自然系统以及它们各自相互之间的和谐。

第二种是狭义的“生态”概念,意指作为自然性的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即人类与自然环境的自然性和谐,也即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它既不是指作为能动性的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即人类与自然环境的能动性和谐,也不是指人类与自然环境的社会性和谐即其背后存在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之间的和谐,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和谐。但只要适应于或致力于实现人类与自然环境的自然性和谐的任何其他关系或方面都是“生态化”了的关系或方面。而广义的生态概念恰恰是将“生态化”了的其他关系或方面混同于“生态”概念本身的内涵。因为“生态化”并不等同于“生态”概念,在这里,生态是目的,生态化只是作为实现生态的手段而存在。狭义的生态概念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向性,它鲜明地体现这一概念提出的最初本意,即服务于应对日益严重的自然生态环境危机。

所谓“理性生态人”的内涵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理性生态人是基于广义的生态内涵的一种人性假设。在这种观点看来,人类生态应远不限于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问题,它还包括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关系(身心关系)问题。换言之,人类生态包括自然生态、社会生态、生命存在形态。[1] 而原来只适用于自然界的生态学扩展到从根本上解决人与自然、社会及其自身相互关系的生态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由此创造的培育着新型的“生态人”。这种“生态人”是指善于处理与自然、他人及自身关系,保持良好生命存在状态的人。是努力达到外部自然生态、内部自然生态——精神生态、人格生态的平衡,形成良好的生命存在状态。[2] 显然,这种对“生态人”的规定不是指人性某一方面的普遍的、抽象的规定,而是描述了一个具体的、现实的、完整的也是完美的个体形象,它体现了人性假设理论在纵向维度上的整合与超越。这种理性生态人实质上是“理性和谐人”的代名词,它当然内蕴着实现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的追求,但这一目标已隐匿其中而不再凸现。

狭义的理性生态人是基于狭义的生态内涵的一种人性假设。这种观点认为,人与自然最本真的关系是依赖关系与实践关系:第一,自然界是人类生命之源,离开自然界便无所谓人。因此人与自然存在天然的依赖关系;第二,自然界是人类价值之源。无论人类要在自身之外创造价值,还是实现自身价值。根本就不可能离开自然界作为对象或者手段。所以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存。而“生态人”就是以生态意识、生态良心、生态理性为内涵的一种人性假设。所谓生态意识是指一种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对生态危机觉醒的观念。生态良心是指人类在生物圈社会共同体中自发地对产生尊重与保护自然的观念及其行为的生态道德进行的反思和评价。生态理性是指对生态环境的一种科学认知能力。[3] 徐嵩龄先生认为,当代环境问题,无论是由人类的废弃物排放引起的,还是由人类对自然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的,其实质都是生态问题,“生态”可解读为“生命的存在状态”,而人类迄今的发展,部分地是以其他生命存在的状态的破坏甚至毁灭为代价的。所以,人类不能是自然界为所欲为的主宰,他作为自然界的一种生命形态是不能违背而必须遵从生态学规律。而一个理性生态人应具有双重素质。“生态人”,他具有充分的生态伦理学素养;他又是“理性的”,他具备与其职业活动及生活方式相应的生态环境知识。理性生态人将会应用到与环境有关的一切领域,如同在经济领域中人们不仅应成为熟悉市场经济的理性经济人还应同时成为有自觉的环境保护意识的理性生态人一样,在任何一个与环境有关的领域中,人们除应作为一行业的专家外还应成为与该行业业务相应的理性生态人。[4] 虽然,徐先生并没有明确地从狭义上界定“生态”的内涵,但从他在对理性生态人概念实际运用中的意指来看,始终强调的是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领域。

笔者也主张狭义的“理性生态人”概念。如果说“理性经济人”往往被定义为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人,那么,“理性生态人”不妨可规定为以实现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或以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为目标而进行活动的人,也可称之为是“理性环保人”。它是对于人性一个侧面的假定,反映了人性假设理论在横向维度上的丰富与拓展。这种对理性生态人的规定应该更有鲜明和直接的实践指向性,反映了这一概念提出的最初实践意图。这种理性生态人可以指个人、企业、社团,也可以指政府,政府应该作为这样一种“理性生态人”而建构与存在。

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的三维结构

虞崇胜先生曾将政治文明系统的内在结构划分为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5] 笔者认为,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也可被视作为一个由不同层次要素构成的系统,我们也可将之划分为明确的政府生态文明意识、健全的政府生态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政府生态管理行为三个部分,且它们均有着不同的价值与意义。

一、明确的政府生态文明意识是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的内在灵魂。人有意识是人成其为人的一个主要标志,而人有生态文明意识是人作为理性生态人的前提条件与首要标志。上述之所以以具备“生态意识、生态良心、生态理性”或“充分的生态伦理学素养”与“相应的生态环境知识”作为理性生态人的内涵规定,表明的就是这个道理。因为生态文明意识是理性生态人的内在灵魂,也是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的精神支柱,是政府能否成为理性生态人的逻辑起点,是促进政府的生态管理制度健全以及生态管理行为规范的内在精神力量。

关于“生态文明”的理解也是歧义丛生。与上述狭义的“生态”内涵一致,所谓生态文明应当是指人类以实现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为目标的一切进步过程和积极成果。即人类以保护与恢复包括人在内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与完整为目标的一切进步过程和积极成果。也就是说,“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又主动保护客观世界,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6] 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仅包括生态伦理素养与生态环境知识教育的生态精神文明建设,还有发展生态经济或循环经济的生态物质文明建设,建构生态政治制度的生态政治文明建设,以及只是保护与恢复自然活动的生态文明建设。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一个人或者一个政府能不能作为理性生态人,不仅仅要看它在生态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成果,还要看它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其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否则就是一种不真实、不全面或不完美的理性生态人。

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都是社会文明大系统中的子系统,都是对社会系统的横向划分,在内容上是一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包容的并列关系。只有它们之间协调发展才有真正完整的和谐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三个文明建设应该同等重要,不可偏废。而如果从实现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是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的最根本的前提,生态文明是其他三个文明最基础的条件的角度上说,生态文明建设比其他三个文明建设又更为根本因而也就更加重要。因此,在指导思想上,作为理性生态人的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与其他三个文明建设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的位置;将生态管理提升为与经济管理、政治管理与文化管理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的职能。

二、健全的政府生态管理制度是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的规范要求。政府在本质上是一种组织,而制度就是各种组织在构成和运行过程中所依据的机构、体制、机制、原则、法律、政策以及各种规范的总和,制度的变迁往往是一个组织变化与发展的基本路径与主要举措。同理,建立健全政府的生态管理制度也是政府成为理性生态人的重要构成与显著标志,因为生态管理制度是承载与落实生态文明意识和规范与制约生态管理行为的重要保障,而且相对稳定的生态管理制度不会随着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变化而变化。

目前,学界对生态管理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与上述狭义的“生态”内涵一致,我们可将其规定为是既要考虑人类自身的各种需求,又要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各种因素的生态价值,从根本上协调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关系,最终实现包括人在内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与健康的管理。而建立健全政府的生态管理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要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必须根据生态管理的特点和政府所处的各种环境来进行生态管理的制度改革与制度创新。政府生态管理制度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它应既包括政府对社会生态环境事务管理的制度安排;也应包括规范政府自身生态管理行为的制度供给。

目前,健全政府的生态管理制度尤其应重视以下三个方面的“设计”:一是根据自然生态资源的有限性,设计生态环境资源承载力控制管理制度。生态环境资源承载力是指地球生物圈或某一区域对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承载能力,它包括可供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的数量和环境消解生产废弃物的最大负荷量。应该强化对生态环境资源承载力的研究,确立区域、流域的动态环境承载能力,对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排污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管理制度。[7] 二是根据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设计高度综合协调的生态管理制度。比如,传统的生态管理往往将一个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分化为不同的区域,分解为水、土、森林、草、海、矿、生物、野生动物等不同部分及其不同功能,并分别将有关管理任务交付给不同的区域、不同职能的政府管理部门,人为地割裂生态因素之间的有机联系。而科学的生态管理必须要将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组成部分来统筹管理,必然要求将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职能有机地统一起来,加强统一性、综合性、协调性的生态管理体制建构。三是根据政府所处环境的特殊性,设计各具特色的生态管理制度。受不同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环境的影响,不同的政府在生态管理制度制度安排上既有很大的普遍性也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对市场经济手段的应用来说,欧洲各国在环境领域广泛地应用了税收手段,美国则很少应用税收手段,而是比较注意应用了排污权交易的办法。[8]

三、规范的政府生态管理行为是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的外在表现。规范的政府生态管理行为是政府的生态文明意识以及生态管理制度的最终实现。换言之,政府生态管理行为的失效,就表明政府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管理制度的最终落空。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不能规范政府的生态管理行为,政府也不能作为真正的理性生态人而存在。

徐嵩龄先生曾从具体的“行为规范”角度提出了作为理性生态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即一种人地和谐的自然观、生态安全、综合效益、公平与正义、共赢竞争方式、整体主义方法论。[9] 这对于作为理性生态人的政府管理而言,无疑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比如,政府行为目标的多样性、政府存在自由裁量权、政府组织官僚体系的组织失效、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等原因,[10] 经常导致政府生态管理或生态规制行为的失效或失灵。比较主要的失范或失灵形式表现为:失误性决策行为、腐败行为、短期行为、片面化行为、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不公的行为等。[11]

当然,规范的政府生态管理行为要依赖于政府树立强化生态文明意识,更需要依赖于建立与优化生态管理的制度安排,而且,这种制度安排的目标归结为一点就是强化对作为生态管理者政府的管理或规制,措施归结为一条就是建立健全一种全面系统的规制政府的约束机制。这种约束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分类”:一是软约束与硬约束机制。前者主要是强调运用道德自律的手段,后者主要强调运用法纪强制的手段。二是正约束与负约束机制。前者是以代理人的行为和绩效与委托人的期望和目标相一致的程度来衡量和确定给代理人的奖励性报酬水平,以此作为代理人履行契约的机会成本,来达到约束和激励代理人的目的;后者是通过惩罚性措施来克服代理人对委托人契约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给自己谋私利的反向激励方法。[12] 三是内约束与外约束机制。前者主要是通过政府机构的分立与政府公务员的竞争来实现权力与制度之间的适当制衡,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或垄断而导致政府生态管理中的腐败行为;后者主要是通过培育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水平以及增加民主参与和公共选择的制度供给,从而增强社会对政府生态管理行为的监督约束能力。

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的四层功能

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的这一命题本身就是生态文明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然结果。它对生态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能动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本文拟从当代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政府自身发展的角度,分析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表现出来的四个层面功能。

一是凸现政府的公共性质。政府本质上应该是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公共管理,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组织。政府是普遍性的领域,社会是特殊性的领域。政府一出现就以公共的面目存在,并以具有普遍性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存在,政府成为社会普遍利益和普遍意志的代表。在现代社会,政府的公共性质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而且极力维护政府的公共性也成为政治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13] 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的所有正面价值最终都必须是自觉顺应这种必然趋势的反映。

生态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保护生态环境也是典型的公共事务,追求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也是典型的公共目标。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就是要表明,在围绕生态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暂利益与持续利益以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中,始终代表与确保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的公共利益、整体利益、持续利益和长远利益。其中关键是处理好以下的矛盾关系:一是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矛盾。二是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矛盾。三是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的矛盾。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味着最终要将这些矛盾的双方统一起来,但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政府往往处于这些矛盾双方对立的二难选择之中,而能否相对地坚持生态利益、后代人利益以及全球利益优先,能否辩证地超越短期利益、区域利益、阶级利益甚至国家利益,是一个政府是否作为理性生态人的重要标志。

二是展示政府的主导地位。作为理性生态人的政府与作为理性生态人的其他主体相比,当代政府在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活动中基本上还是处于主导地位与发挥引导作用。这是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代政府至少我国政府在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甚至可以说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首先和主要的还是政府公共管理占主导面,是公共管理的主导性角色,发挥着公共管理中其他参与主体不可替代的作用。[14]

同样,“尽管经济和环境问题越来越全球化,但政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仍继续停留在国家与地区的层面上。”[15] 尽管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张,以政府为唯一主体和以“政府直控型”为特征的传统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已受到挑战,而以盈利性企业、非盈利性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的多元化治理主体取代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治理主体,和以独立的个体以非正式制度或自主治理制度取代政府外在制度或强制性制度,能取得更好的环境治理绩效。[16] 但这里也只是证明以政府为唯一主体和政府以强制性手段为主的传统环境治理制度需要改革,而不是说明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已经过时。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生态环境的产权不安全或不存在、公共性与外部性等原因,生态市场往往导致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为主体的公共产权机构介入生态管理,以实现生态市场的帕雷托改进。而所谓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力量,主要就是指政府可以制定有关的环保政策,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宏观调控机制。政府的这种宏观调控能够发挥政策引导、法律规范和道德推动的重要作用,是主导方面。[17] 二是现代政府仍然具有任何其他组织与个人都无法比拟的公共代表性、强制性和合法性,而企业环保产业的生存成长、非政府生态组织的发育发展、公民的生态政治参与意识教育熏陶还需要现代政府发挥特有的培育和支持作用。

三是促进政府改革的进程。所谓政府改革就是指政府基于自身的公共性质以及适应各种环境变化及其发展的要求,对原有不适应环境变化与发展要求的政府活动内容与形式进行变革。它不仅包括政府管理方式方法的变革,也包括政府职能与目标的转变。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是强化政府公共性质的典型表现,也是政府自觉适应自然生态危机日益加剧背景下的经济、技术、政治、文化以及社会越来越趋向生态化的具体表现,它必然促进政府改革的进程,增强政府改革的动力。

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必将推动政府职能的转换。根据政府的基本属性可以将政府的基本职能划分为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而根据政府职能的具体特性又可以将政府的基本职能再进一步划分为更加丰富的具体职能。政府职能的转换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国家和社会的需求下,政府对作为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职能进行改变与发展,既可能增加或加强某些职能,也可能减少或削弱某些职能。新时期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的显现与建设生态文明的呼声,迫切需要政府加强生态管理职能。而我国政府目前在生态管理职能配置上还存在着严重的“缺位”,往往单纯依靠一两个部门实施管理,力量薄弱。[18] 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必将推进政府管理体制的变革。政府的管理体制包括着政府的组织结构、政府的运行机制、政府的管理方式、政府与其他组织及社会的各种关系等,政府管理体制的变革也意味着改变原有的政府管理形式即管理的方式方法,以适应政府管理内容即政府职能与目标转换的需要。我国在生态管理体制方面同样存在着诸多弊端,如政府部门既有资源管理职能,又有经营和开发的任务,既是资源所有者和决策者,又是资源利用者。按行政区划管理生态,破坏了生态本身的统一性,各自为战,造成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盛行,争利避责。按照生态环境资源要素区分设置部门分工的管理体系,无法对自身极具整体性的自然生态系统进行统一而有效的保护、利用,[19] 等等。

四是丰富政府创新的内容。如果说,政府改革是一种“破”,那么政府创新就是一种“立”。不破不立,不立也难破。与政府改革的含义相适应,所谓政府创新就是指政府基于自身的公共性质要求以及适应新的各种环境变化与社会需求,探索与建立一种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它包括新的管理职能与目标、新的管理方式方法等。政府作为理性生态人必然促进政府在生态管理模式上进行创新与发展,必然创造出一种与理性生态人规定相适应的“生态型政府”的具体模式。它是对新时期政府创新内容的丰富与创新领域的拓展。

这种生态型政府模式的创新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观念层面上的政府创新,即树立生态文明新理念,这是生态型政府创新的核心内容。二是制度层面上的政府创新,即建立健全政府的生态管理制度与规范政府的生态管理行为,这是生态型政府创新的主要内容。三是知识层面上的政府创新,即不断学习与掌握生态环境和生态管理方面的知识,这是生态型政府创新的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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