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独资公司的建立与重构_公司法论文

论国有独资公司的建立与重构_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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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

过程中,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改建的认识尚存在一定的分歧,为了不

影响我市国有企业按《公司法》进行改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

,有必要在全面准确理解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

点的指示精神和《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改建的条款要求的

基础上尽快形成共识,抓好国有独资公司试点,提出规划、步骤和实施

办法,以正确指导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改建的权限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指出:本法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

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将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理解为:国务院或国务院

授权的有关部、委,此认识不免太狭窄了,应将县、市级以上的地方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包含在内。这是因为:1.《国有企业财产监督

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国有企业财产是“国家所有”,“分级行政管理

”,该条例“原则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金融企业”。因此说,一

定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负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责任,其也应有

设立和改建国有独资公司的权限。2.在国有企业按《公司法》进行公司

设立与改建的问题上,应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务院和有关部、

委不可能对地方政府的每个国有企业的设立与改建有全面的了解,也不

应将设立与改建的权力揽于一身。3.从国有企业的投资来源看,中央财

政投入建设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企业,其公司设立与改建的权力在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委,地方财政投入建设或管理的企业,其公司设

立与改建的权力应在地方人民政府,这符合当前改革中责权利相统一的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还指出:“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

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有人将此

理解为:只有“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

公司”,才可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笔者认为这是对特殊产品或特定

行业企业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一种强调,而不是对国有独资公

司设立与改建形式在范围上的限定。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国有独资公

司设立与改建问题时,不仅要看《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还应同时关注

第二十一条,该条款内容专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国有企业改建问题,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

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十条:“有限责任

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条文已对《公司法》施行前单一投资主体设立的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

独资公司明确表示了肯定的态度,亦未就“特殊产品或特殊行业”进行

限定,因为《公司法》施行前的国有企业有相当数量并不是“特殊产品

或特殊行为”类企业。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后一段内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

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有人对此理解成:国有独资公

司的改建“要等国务院的另行规定”,现在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与改

建不能操作。这种理解值得商榷:单从第二十一条这段话的理解,它是

指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外,还有二个以上股东出资和开办设立的形式,国有企业改建为二个以

上股东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在规定之例,仅改成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

有限责任公司要“等另行规定”。《公司法》的出台是改革的产物,有

很多具体的内容和办法不可能在法律条文中全面涉及,但为了不拖延整

个法规的出台,也可留待后续的有关补充规定中再予以明确,现在的问

题是《公司法》颁布实施已一年有余,可这个“另行规定”却始终未出

台,而现在进行的企业改革,大量的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试点从中央到地方都是当务之急,企业组织形式的确定和依《公司

法》进行公司制改建是试点工作中首先遇到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国家百

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近期消息中提到杭州汽轮动力集团等4 户企业中

就有3户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并将先后按照新的企业制度重新登记, 正

式启动试点。看来国家级的试点都未“等规定”,我们武汉市作为全国

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同样也不能

等,在按《公司法》原则实施的前提下,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需要出

发,还是要提倡“大胆试”,而不能“一味等”。据了解,江西省早在

去年1月份就在省长吴官正的支持下, 出台了“江西省国有独资公司试

点意见”,其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改建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国有独资公司在整个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中应占有一定比

例。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管理

办法,在当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条件下,按现代企业制度

“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标准来看,原有的国

有企业存在的弊端确实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但是,当前一定要注意

防止良莠不分,全盘否定国有企业,主张“凡国有企业都要尽可能地按

股份制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公司愈少愈好”的一种“矫枉过正”的逆反

现象。我们应清醒地看到,经过国家46年的经济投入、建设与发展和17

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们的国有企业中确实已有了一批具备相当经济实

力与规模,产品效益可观,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竞争实力的企业,当前

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中仍然起着骨干和核心作用。还应看

到,我们的国情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不同,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一些

欧美国家,由于多年的资本积累和发展,市场发育充足,国家直接投资

和经营企业弱化,尽管如此,也并没有一个国家采取清除国有企业的做

法。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总量远未达到应有的层次,

民间资本还很薄弱,社会筹资能力不强,资本的有机构成也很低,外资

进入有限甚至带有苛刻的条件,因此,实行股份制需要的资金条件还很

欠缺。从国有企业这些年改革的情况分析,政企不分,企业法人财产权

未落实,缺乏一批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与企业家也是国有企业不活的

重要原因,因此,股份制绝非包治国有企业百病的“神药”,我们绝不

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要在正确认识和分析我国国有企业现状

的前提下,从国情出发,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建实行分类指导,逐步

实施,并在中央和地方保留与扶植一定比例的国有独资公司,这是十分

2、将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的改革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改建相结

合。按“政资分离”、“政企分开”的要求,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

点,以行业内(我们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多是按行业设立的)优势企业

为依托、以名牌产品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组建成国有独资公司性质

并以集团公司为核心的大型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授权进行

国有资产营运,将企业改革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改革有机结合,这是我们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时,应在总体方案的设计中考虑的重要因素。

3.要正确认识国有独资公司授权经营问题。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当

前改革中为促进政资分离、政企分开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

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一种有效形式,但要明确,只有国有独资公司才可

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这是前提,可并不是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都要

进行授权,这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国有独资公司下设的全资子公司也

是国有独资公司,有一部分国有企业改建的目的仅是按国有独资公司运

营,并没有授权的设想和必要,这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

的经济发展,在对企业的资产规模、发展潜力、经营决策者素质和公司

资产运营的职能部门是否健全等方面按一定标准和条件进行综合考虑后

作出的决定。当前要克服部分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建时“争国有独资公

司形式,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现象,也要防止借国有资产授权对下

属企业资产“一平二调”、“抽肥补瘦”等错误行为,被授权经营企业

一定要正确认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内涵和权限,处理好国有资产授权

经营和保证授权范围内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二者的关系。市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要予以正确指导和检查、监督,保证这一改革形式的有效实施。

4、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改建时要综合考虑, 不能以经济效

益为先决条件。在建设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对当前国有企业中一部分

资产比重大,技术和装备力量强,发展潜能大,产品有优势但市场狭窄

,因多种因素人多、债重、资本利润率低甚至亏损,进行多元投资主体

的公司制改建一时又找不到合适的合作伙伴的企业,可考虑先按国有独

资公司形式改建,按新法(《公司法》)、新机制运行,在发展中寻求

机遇,切忌图形式、走过场,防止“凑合联姻”,低估国有资产的情况

5、国有独资公司的改建要防止“新瓶装旧酒”。 要按照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真正进行制度创新。在搞好清产核资和资

产评估,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系数和具体指标,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

的同时,健全企业的约束、监督机制,慎重选定董事会成员,国有独资

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要实行分设制。可考虑把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执

行权分离出去,由真正独立阶层的企业家执行经营任务,或打破所有制

身份界限,在全社会范围内或在国际著名财团、跨国公司中招聘专门的

经营人才,从高层次上激发和启动国有独资公司的活力。

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司制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全市可考虑组成专家

型的工作专班,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从我市国民经济规划布局

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高度,既大胆改革,积极试点,又统筹规划,慎

重决策,分步实施,在实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国有独资

公司这种公司制形式在我国和我市的积极作用。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认识

水平和运作方式,将直接影响到当前的企业改革和国民经济结构调整与

今后的发展,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共同关注并认真研究这一问

(作者单位:武汉市体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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