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民主法制建设及其启示_苏维埃论文

苏联民主法制建设及其启示_苏维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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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 —518X(2000)03—0033—04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 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政权建设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里程碑。尽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有着地域的局限性,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劳动人民成了新社会的主人,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改变了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极少数剥削者奴役和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历史。它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是不可战胜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作为人民政权的起点,在政权建设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伟大的尝试,其中民主与法制建设有许多成功的经验。笔者认为,认真总结这些经验,能给我们今天依法治国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苏维埃共和国的民主建设

中华苏维埃所建立的是工农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因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建立在工农民主的基础之上,对工农劳苦大众,实行了最广泛的民主。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苏维埃实现了世界上最完满的民主制度,他是为广大民众直接参加的,他给予广大民众一切民主的权利,他对于民众绝对不使用也绝不需要使用任何强力。”(注:《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310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 )苏维埃的民主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民主选举,一是民主监督。

1、民主选举

“苏维埃最广泛的民主,首先表现于自己的选举。”(注:《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306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 )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国家机关和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劳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充分享有宪法规定的各种权利,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管理企业、事业的权利。《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因而,中华苏维埃选举制度也就成为工农民主政权的重要政治制度,它表现于最大限度实现民主化。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非常重视民主选举制度,并把搞好民主选举作为苏维埃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自1931年11月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到1934年1 月召开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先后进行了三次民主选举。这三次民主选举对建立民主的、健全而有工作效率的各级苏维埃政府,以便领导和组织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和根据地的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有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民主选举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能否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选派什么样的人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能否掌握在人民手中并能否受到人民群众监督,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能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选举活动中,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在开展选举之前,采用民主的方法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党委派负责人专管或分管,把选举工作列入党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安排部署。

二是着眼搞好基层民主选举。只有搞好基层民主选举,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实行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巩固共和国的基础。苏维埃共和国特别重视搞好基层民主选举。毛泽东当时要求地方领导:“要特别引起你们注意的是城乡苏维埃代表制度的建立,这是苏维埃组织的基础,是苏维埃领导群众动员群众最有力的基本组织。”(注:毛泽东:《今年的选举》(在南部十八县选举运动会议的报告),1933年9月6日;)在短短两年的时间里,苏维埃共和国城乡普遍建立了代表会议制度。

三是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选举权是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民主权利。要保障这一权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选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法》和《选举细则》规定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程序:(1)选民登记, 保证每个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都能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2)划分适当选举单位,农民以村庄、 工人以企业、城市以街道为单位进行选举;(3)代表候选名单制度; (4)选举大会。

四是密切联系群众。人民群众是力量的源泉,由群众选举产生的代表,就必须和群众保持血肉般的联系。为此,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两项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和经常的代表会议制度。这两项制度体现了我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作风。

2、民主监督

中华苏维埃政权是劳苦大众自己建立起来的。“为了巩固工农民主专政,苏维埃必须吸引广大群众对于自己工作的监督与批评。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这种充分的民主精神,也只有苏维埃制度下方能存在。”(注:《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309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当时, 苏维埃保证人民群众对苏维埃机关人员行使监督权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有以下几点:

一是依靠健全制度,建立专门机构来制约和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就设立了工农检察部,1933年2 月又建立了工农检察委员会。各级工农检察部都设立了控告局和调查员,组织了突击队。苏维埃公民无论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检举揭发有问题的任何苏维埃机关和工作人员。突击队员也可“扮作普通工农群众到某机关去请求解决某种问题,看该机关的办事人员对工农的态度,办事的迟速。”(注:《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1932年8月13日;)

二是在报纸上公开点名批评坏人坏事。《红色中华》、《青年实话》、《斗争》等主要报刊杂志经常登载批评干部不良作风的文章。批评内容主要有二个方面:(1)批评领导错误、 如《红色中华》登了某部长犯了原则性错误,中央决定降其职务;(2)批评干部作风, 如《红色中华》批评于都县委书记、县苏维埃主席和一些党员借公款做生意赚钱,使于都物价大涨。

三是群众对不信任的干部有权罢免和改选。“工农劳苦群众对这种权利的取得,乃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注:《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306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 )上杭县才溪乡群众在选举第二次苏维埃代表中,充分行使了罢免权和改选权,原75个代表中,只有21人再次当选。(注:毛泽东:《才溪乡调查》,1931年11月;)

二、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

“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国家。”(注: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见1978年10月19日《人民日报》;)我国的人民法制,可溯源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建立的根据地,特别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虽然在某方面不够完善,不够成熟,但其成就是巨大的,对于镇压敌人,保证土地革命的深入,红色政权的巩固和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重大作用。同时,也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

1、法制建设的成就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以后,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都取得巨大成就。

一是立法方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民主宪法——《宪法大纲》,并建立了以《宪法大纲》为主体的新型的革命法律体系,奠定了我国人民法制的基础。这个法律体系包括:(1 )行政法,有《苏维埃组织法》、《选举细则》、《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组织纲要》、《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等法律法规;(2)刑法,有《惩治反革命条例》、 《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等;(3)民法,有《婚姻条例》、《婚姻法》等;(4)经济法,有《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土地法》、《劳动法》、《暂行税则》等。

二是司法方面。自1932年起,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和健全了各级司法机构。具体情况是:建立了审判机关——最高法院及省、县、区裁判部。审判权和司法权,在中央采取“分立制”,即最高法院管理审判工作,司法人民委员会管司法行政工作;在地方则采取“合一制”,即由各级裁判部兼理审判与司法行政工作。当时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而是采取“审检合一制”,即将检察机关附设在审判机关内,最高法庭内设正副检察长各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省、县裁判部内设检察员若干人,区裁判部不设检察员。检察机关的任务是管理刑事案件的预审、起诉事宜,并于法庭开庭审判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2、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是人民法制起点。苏维埃对人民法制的尝试实践是前无古人的,因此,其积累的经验也是十分珍贵的。其成功经验主要有:

一是把民主原则放到苏维埃法律建设的中心位置。苏维埃的一切法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工农民主权利。表现在:(1)规定主权在民, 《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2)重视民主选举制, 先后制定通过了选举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3)在司法制度方面, 实行法院民主化的审判制度。法律规定:法庭办案实行公开审判、审判合议制、上诉制。

二是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亲属,不分男女、种族,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是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平等地享受各种民主权利。

三是立法不苛,重在教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封建社会以重刑治理国家的做法。在第六号训令中明确规定:“在审讯方法上,彻底肃清反革命组织及正确的判决反革命案件,必须坚决废止肉刑而采用搜集确实证据及各种有效方法。”(注:《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658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 )并设立了感化院,对违法犯罪分子实行劳动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通过感化改造,使犯人成为新人。

三、对依法治国的启示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认真总结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对于落实江泽民同志十五大报告精神,切实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无疑能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1、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没有法或法不完备,行无明令,止无确禁,赏罚由心,各行其是,便谈不上法治。有了完备的法律,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各方面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社会主义法真正成为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制裁违法,服务社会的有力工具。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便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新时期我们要依法治国,更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建立一个以宪法为主体,门类齐全(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结构严谨(如部门法划分合理,法的效力等级明晰,实体法与程序法配套)、内部和谐(不能彼此矛盾与相互重复)、体制科学(如概念、逻辑清晰;法的名称规范;生效日期、公布方式合理)、协调发展(如法与政策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2、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民主原则。 这就要求法律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制应以民主的政治体制为基础;实现民主的法律化和法制的民主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经验便是将民主原则放在中心位置,贯穿始终。社会主义新中国要依法治国,就要求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6页。)同时, 应十分重视基层民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才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要坚决纠正压制民主、强迫命令等错误行为。

3、依法治国,必须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苏维埃共和国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措施,从而发挥了民主监督的威力。但在我国当前,民主监督仍然是一个未受到应有重视、尚需进一步加强的薄弱环节。要依法治国必须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4、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根本保证。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的法律建设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依法治国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苏维埃共和国民主法制建设成功经验的核心,就在于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新时期,共产党执政领导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符合时代要求,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而能在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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