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社区的“公共利益”优先--“实用主义”政治伦理信仰的合法性分析_实用主义论文

为什么社区的“公共利益”优先--“实用主义”政治伦理信仰的合法性分析_实用主义论文

社群共同体之“公共善”何以具有优先性——“实用主义”政治伦理信念的正当性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用主义论文,共同体论文,伦理论文,社群论文,信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1)04-0102-08

有别于“社会”意义上的社群“共同体”的存续之谜,是所有文化自始至终倾情关注的主题。实用主义(Pragmatism)作为20世纪居于主导地位的美国哲学流派,被认为是美国文明的一种独特的历史和文化产品,是所谓“美国精神”——求实进取、崇尚科学与民主等的精华和集中体现,并具体地贯彻到美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之中。作为一种秉承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信念,力图实现美国文化所推崇的自由、民主、法制、正义的美好幸福生活,极大地影响并实质性地指导着美国人生存、生活信念以及组织和社会制度安排的文化理念,实用主义在解决社群共同体之公共生活秩序和合理样式的问题上,究竟为我们贡献了何种具有启发性、借鉴性意义的智识性观念以及实践操作策略?本论题围绕社群共同体的“公共生活”何以可能以及如何可能这一问题,试图对实用主义文化和哲学所坚执和抱持的基本的社会政治伦理与制度价值信念的合理性、正当性等做一实事求是的客观评析。同时,结合“现代性文化”背景下正迈向新“文明共同体”的中国社会的经验和实践,做一立足现实、总结经验、面向未来意义上的粗浅的理论反思和实践观照。

一、“公共善”之理念的正当性根据:个体社会经验的内在限度

共同体的出现和存在,关涉人类对于“公共善”的追求。和任何一种社会政治哲学一样,实用主义作为美国的国家精神体现,必然拥有一套相对自洽和自足意义上的制度建制理论,并且坚信这套信念由于较好地体现了人类共同体所吁求的“正义”和“美德”,因而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在这一点上,当代美国著名的实用主义哲学家理查德·罗蒂的观点具有代表性。罗蒂指出:“进行反思的人类通过将他们的生命置于一个更大的背景之下,有了两种赋予他们的生命以意义的主要方式。第一种是讲述他们对于一个共同体的贡献。这个共同体可能是他们生活于其中的一个实际历史上的共同体,或者是另一个在时间或空间上远离(他们自己)的实际共同体,或者是各想象中的共同体。……第二种方式是将他们自己描述成与另一种非人类的实在处于直接的关系中。……属于前一种类型的种种故事体现了人们追求团结的欲望。”①

实用主义政治哲学的这一主张的意义,可以通过对当代“社群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争论获得说明。社群共同体之“社会公共善”(相对于个人权利)何以具有优先性的问题,是现代政治伦理研究中的一个难题。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是20世纪80年代在批评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兴起的一股社会政治思潮。它针对过度原子化的个人主义思潮及其对人类社会的消蚀作用带来的破坏,重新探讨公民人文主义(即积极自由的价值观,试图通过恢复西方社会古老的共同体传统,来克服新自由主义所鼓吹的个人主义倾向和道德利己主义)。②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认为,“自我(self)”是一个个人占有性概念,自我作为一个“占有的主体”,③其自身所具有的各种属性和目的都是自己先天固有的。因而,自我优先于目的和价值,个人权利优先于“善(good)”。对此,以麦金泰尔、泰勒、桑德尔等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提出了辩驳。他们指出,自我不是个人占有性的概念,而是社会占有性的。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我们首先是一种社会生物,汲汲于在世俗中实现某种生活形式。”④社会纽带不仅是一个情感问题,更是一种具有本体特质的构成性力量。

这一争论虽然是在自由主义思想文化阵营内部进行的,是所谓同室操戈,但所提出和涉及的诸多问题,却是发人深省的。这一问题的准确表达就是:在社群共同体中,被自由、民主和平等等基本理念所建制并业已充分“原子化了”的个人和个性化欲求,何以具有伦理上的“自足性”?脱离社群共同体的生存和生活场景,脱离具体的历史文化传统,能否如其所愿地成就“自我”?

实用主义哲学无疑包含着对共同体生活样式的一种哲学思考,它结合历史上和现实中人类社会生活的种种历史和文化表征,提出并展开自己关于共同体与公共生活立场的“逻辑运思”。当代美国著名思想家贝思·J·辛格在《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一书中,认为共同体观念是与如何理解和对待个体的权利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在辛格看来,“在最普遍的意义上,一个共同体就是那些通常因为具有某种共同的状况或者类似的经验,而共同具有一种观点、观点或态度的一群人的集合体。”⑤辛格进一步指出,我们通常用来界定共同体的观念,构成特定社会的社会规范,因此,“所有那些已经把一套共同社会规范内在化的人格构成我所谓的‘规范共同体’。”辛格不满意个别学者对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简单调和,明确指出,“……我想阐明的是,一方面,社会不能被归结为‘构成它的个体’,另一方面,评价一个共同体既无须‘贬低个体’又无须否定个体权利的重要性。……高度评价个体及其权利,用不着以牺牲公益或共同体利益为代价。”⑥

实用主义所谓共同体之政治伦理价值主张,奠基于其关于伦理“善”与“经验”观念的理解。先看其经验观。实用主义者坚持用所谓“统一的经验整体”——既非主观也非客观,而是超越物质和精神对立“纯粹经验”或“原始经验”,来抹煞主体与客体、心与物、经验与自然的区别。杜威说:“经验,是一个詹姆士所谓具有两套意义的字眼。好像它的同类语和历史一样,它不仅包括人们做些什么和遭遇些什么,爱些什么,相信和坚持些什么,而且也包括人们是怎样活动和怎样受到反响的,他们怎样操作和遭遇,他们怎样渴望和享受,以及他们看、信仰和想象的方式——简言之,能经验的过程。”⑦

实用主义正是基于此种社会存在的经验论立场,构建起其社会伦理学体系,进而申明其政治哲学与道德主张的。在实用主义者看来,人类的生存与生活经验是道德观念的母体。人之具有道德意识与行为等,是人作为生命有机体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一种适应的结果。如此,所谓道德无非具有工具论的意义。而论及伦理道德的指导原则,实用主义认为只能是“实用”、“成功”、“满足”。凡实用的“成功”、“满足”就是好的,就是合道德的。詹姆士说:“归根到底,我们为了寻找一个普遍的原则。就不可避免地要走向最普遍的原则,即善的本质就是真正满足要求。”⑧杜威更直接指出:“善,离开经验的满足,只是一个空名词。”⑨“幸福只存在于成功,而成功就是做事顺利、步步前进的意思。”⑩

论及社会、国家制度等,实用主义哲学家明确认为这些仅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而组成的人群共同体而已。杜威说:“有一种需要和兴趣,自然会有一种人群发生。譬如男女之欲,是一种天然的情欲,有了这种需要,然后有男女居室,成一家族。又如饮食和自卫保身之欲,也是一种天然的欲望,有了这种天然欲望,然后有工商业、交通业。人类又有权力的天性,所以有纷争,有纷争然后有政府,有法律,所以有国家。”(11)

实用主义共同体之上述公共善本位的“有效性思维”理论,在制度安排、社会生活、普通民众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中,都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以实用主义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追求为核心的美国政治伦理信念与道德文化价值的根本核心问题,可以简化为一个命题:政府与公民个人的(自然)权利契约(实用主义致力于二者之间最佳、最合理、最有效的关系状态)。美国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当做不同意义上的政府、社会与公民个人的关系问题去看待。因为在美国,最重要的价值决定主体就是每个公民个人自己,而不是政府,更不是任何政客集团。为世人所称道的所谓“美国式个人主义”,反映的就是这种公民个人主体权利在民主人权法制框架下的美国精神的核心价值。

任何一种社群共同体都需要来自共同体成员发自内心的热爱和认同,否则,就会出现所谓“合法化危机”。以实用主义立国的美国,自建国之日起一直到现在,从未发生过因为所谓“个人主义”而不热爱自己国家的现象。托克维尔在回答“在美国,人们是如何将对满足物质欲望的喜好与对自由的热爱和对公共事务的关心结合在一起的”这一问题时,对此做出了这样的判断:“一个美国人考虑自己的私人利益时,就仿佛世界上就只有他一个人存在似的,但是下一刻,当他完全投入到公益事业的时候,就仿佛将个人的利益彻底忘掉了似的。他有时仿佛被最自私的贪欲所驱使,但是有时候,又满怀崇高的爱国情义。……看来,这两部分已经融合起来并与他的性格的一部分相融合。”(12)相反,几乎所有真正的美国人,正因为享有受到政府保护与尊重的世界上最大的个人民主自主权利,他们从生命里,都在为自己的国家而自豪,骨子里都有一种“理智爱国主义”的热忱。美国人相信,依赖社会现有的司法与制度保障,每个公民都可以去谋求、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他们之所以结社、参加选举,只是出于对一个公民个体义务行使的动机而已。

综上,由美国实用主义所造就和化育的、禀赋美国民族性格的独特社群共同体观念,同样强调普遍的善(good)和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主张个人的自由选择能力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各种个人权利,都必须在个人所在的社群(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共同体得到具体体现。正如沃尔泽所言:“在道德问题上,主要的观点乃诉诸共同意义……社群本身是一种善——也许是最重要的善。”(13)

二、社会正义作为共同体之最高德性:个体与群体利益的实践整合

与一切关心社会政治问题的思想观念一样,作为一种旨在解决个体化社会中社会价值冲突问题之道的政治伦理学说,实用主义的努力所指,无疑应是与个体和共同体的生存利益相关的“社会正义”何以可能以及因何可能的问题。

正义作为社群共同体的美德,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担当。论及“正义”的实质,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有深刻的洞见。在他看来,正义这个词“在伦理上,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障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14)社会公共生活中,各种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的整合和保护,以及合理的公序良俗的社会结构的形成,都离不开社会正义。社群共同体依据社会正义原则,可以做到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杜威认为,“目的的共享和兴趣的沟通”,是人类生存和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的基本特征所在。在通常所认为的一种文化就是一种“成人从而成物”方式的意义上,实用主义关于共同体与个人生活价值观的选择等的立场,似应不可挑剔。因为实用主义强调立足于人的现世与现实生活,致力于将人的行动、信念、价值理想等当做哲学研究的中心,把获得实际的、可感觉、可体验的“效果”当做一切行动的最高的目的。其中,行动、实践在这种哲学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实用主义在有关社会生活公共善正当性逻辑上的贡献,在于它以其所倡导的“效用真理”观,作为评判共同体之是否可能以及是否值得尊重、是否值得个人选择的唯一标志。譬如,詹姆士曾经指出:“我们对实在的怎样说法,全看我们怎样给它配景。实在的实在,由它自己;实在是什么,却凭取景;而取景如何,则随我们。实在的感觉部分和关系部分全是哑的,它们根本不能为自己说话,而要我们代它们说话。”(15)

同样是致力于社群主义民主共同体的生活模式的构筑,同样是对以“民主化了的个人形象”的实践塑造,在具体的手段问题上,杜威与詹姆士稍有不同。一方面,杜威的社群主义民主模式,主张建立“一个沟通的共同体”(a communicating community)。因为,社会不仅通过传递、沟通继续生存,而且简直可以说,社会是在传递、沟通中生存。不仅如此,“人们因为有共同的东西而生活在一个共同体内;而沟通乃是他们达到占有共同的东西的方法。为了形成一个共同体或社会,他们必须共同具备的是目的、信仰、期望、知识——共同的了解——和社会学家所谓志趣相投。”(16)一个理想的民主共同体直接就是一个沟通的共同体——集“地方性”与“集中性”双重特质于一身。在杜威的眼里,广泛而有效交流的存在是一个民主社会的主要标志。杜威主张,衡量社群共同体的生活的价值,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团体的利益,使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到什么程度;这团体与其他各团体的相互影响,能否圆满,能否自由。”(17)实用主义非常看重“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民主”。因为,真实的个人是经由民主的生活方式化育的结果。民主是个人在共同体中并经由共同体习得的文化特质,一个“民主化了的个人”,也必然是一个对共同体保有深刻而持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的个人。民主所秉持的信念是:共同体的生存智慧是众人普遍集体性努力促成的结果。就共同体的使命而言,互动和参与的行为是一个有生命力的民主社会的重要标记,离开此一环境,个体根本无法确立。郝大维、安乐哲认为,杜威的民主思想不是严格以结社和交流的理性模式来构建的,它也并非基本是一种政治的思想。(18)杜威的真正意图是力图将民主的覆盖面扩大到人们的整个生活方式当中。民主并非仅仅是为了抵御暴政,属人和人属的一切——家庭、学校、工业、宗教等等,都应该体现民主。杜威认识到,个人不可能化约为原子一样的独立自足的自然状态,现实个体“同时存在于独特性与关系之中”。另一方面,与“沟通的共同体”相一致,杜威推崇“民主的个人”。杜威认定人的生活的最完美形式是共同生活,指出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所带来的责任感的消失:“实业的精神本身被分割……(因为)作为工业这个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力量的结果具有团体性与集体性,而其激励动因和补偿则纯粹是为了个人。”(19)如此个人的完整性只能是基于社会经验共享意义上的人格完整性。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的第八章,在论及实用主义观念指导下的“美国人是怎样利用利益原则同个人主义进行斗争的”这一问题时,指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在美国,几乎没有人谈论美德。但是他们都认为德行有用并且在每天的活动中对其加以证实。美国的道德家们不认为人因为这种行为是很高尚的,就应该牺牲自己为他人谋福利。但是他们也敢于承认,这样的牺牲是必要的,不论是对牺牲者而言,还是对收益者来说。”(20)由此可见,实用主义所要证成的,仅仅是有关人类活动的“效果历史意识”,实用主义哲学不关心这种效果是由何种理念造成的,是为了何种目的,以何种类型的群体意志为根据的,以及这种所谓“社会进步”之于整个人类历史的关系等。不仅如此,从方法论上讲,实用主义关于国家以及政治共同体生活的证明,其实也并没有多少新颖之处。按照阿兰·尼尔森(Alan Nelson)的观点,西方政治哲学与伦理价值的一个核心主题就是要去证成国家(justify the state),其中一直占据统治地位的论证策略是这样的:“第一步……从一些道德和个人的原则出发。……第二步表明一个国家如何将会或者如何能够充分地遵循这些个体性道德原则而发展起来。第三步是表明一个以这种方式发展起来的、或者将会发展起来的、或者能够发展起来的国家,能如何促进道德上可欲的个体行动。”(21)上述策略可以被概括为“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其要义是所有关于社会国家现象的解释都必须要完全根据个体的事实来加以表达,否则就将遭到否定或拒斥。(22)

实用主义的社会理论设计和制度安排,直接指向的是“民主社会”、“正义社会”的理想。当然这种民主社会的实验结果,也存在着许多难以圆融的深层次困境。它的上述一系列看似合乎逻辑、无可挑剔的理论主张,譬如它对个人权利、国家制度、法治政府、人民主权等方面的信仰,对于人性(个性品质)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宽容、多元主义的强调等,并非对所有社会、民族和个人来说都是最好的、最完美的方案,不仅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更重要的是理论本身存在着的诸多明显的不足。

这就是说,实用主义关于“合理社会”和优良共同体的信念和主张,看似具有充分的根据和无可质疑性,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并非实用主义文化单方面建构的结果,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功利主义等无一例外都同步参与其中。因此,这样的社会,只是“共同体”进化历程中的一个特定的阶段和特殊形态而已,根本不具有普遍的文化价值意义。在价值多元化已经成为现实的现代世界,如果承认每一个人都是“拥有、向往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的自由平等的理性个体,那么在政治层面上最可欲的共同生活形式就只能是以新共同体面目出现的“社会”:“要么是在制度上不羞辱任何人的正派社会,要么是在制度上保障每个人的自尊的正义社会。而那些希望在共同生活中体验到稳定性、归属感和幸福的人们则可以在政治社会的制度框架下面团结成各种复合多元的共同体。”(23)

社群共同体自身的价值标准究竟是什么?这一标准如何取得其合法性判据、合理性基础以及正当性根基?生活在特定共同体中的个人,究竟应该依据什么行为,才能获得成功?上述追问,关涉的是“社会公义”的价值熔铸问题,涉及到以何种立场和方式对待个体权力、自由、价值实践的现实保障问题,即究竟在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和共同体下,个体才有足够的资格和充分的自信提出对于“我们是谁”以及自我同一性问题的要求。在共同体的实践中,个体选择与社会引导、自我努力与社会制约的统一,主要从成己的方面体现了个体之域与社会之域的关联。从更广的视域看,个体之域与社会之域又涉及成物的过程。就社会正义而言,其实现便关乎个体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相互作用。按其实质的内涵,正义既以个体权利为关注之点,又表现为社会领域中合理秩序的建立,从而,内在地关联着个体领域与公共领域。“个体的完善展开于各个方而,它一方面基于其独特的个性,另一方面离不开现实的条件,后者包括发展资源的合理获得与占有。不难看到,这里蕴含着个体之域与公共之域、成己与成物、自我实现与社会正义的交融和互动。”(24)

三、政治国家和社群共同体之边界厘定:理论和实践意义启示

共同体、社会、组织、制度、国家以及政治和道德,这些均属人创——广义的经验之物,它们到底应该怎样安排、设计,人们才能得到自己向往已久的幸福生活?在这一问题上,实用主义通过划定政治国家和社群共同体的内在限度,基于“人性的真实”,回答了“权力的边界”问题,从根本上确保了一个自由的、民主的国度里,个体各项权利的行使和实现问题。

“社会”与“共同体”的产生和建制原则大有不同。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和哲学家滕尼斯结合自希腊以来欧洲思想文化的历史传统,明确地指出了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他认为,所谓“共同体”指的是“一切亲密的、私人的和排他性的共同生活”,(25)而所谓“社会”,则是“公共的生活——它是世界本身”。(26)依滕尼斯之见,“共同体”和“社会”作为理性主体实践的产物,分属两种不同类型的群体性生存与生活的经验表征形式。具体而言,“社会”表征的是个体基于追逐私利意志基础上的一种经验性探索模型,表达的是道德个体之外在的合目的性,是暂时的和表明的;与之不同,共同体的生存和生活形式则更为久远,更为本真,更体现道德个体的内在本性,是人业已失去但又在不断试图回归的一种更为理想、美好的生活形式。

一般认为,作为共同体表现之一的政治国家为了获得一种确定的秩序,既需要体现该共同体意志的法律规范,同时更需要公民社会成员对社会普遍道德规范的认同和践履。由于政治国家是一个带有强制性的“权力”的领域,而公民社会是诉诸于公民个体的“权利”实现的领域,因此,能否在二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是判断和衡量一个共同体之公共性道德品质的重要标志。因为在实用主义哲学看来,所谓道德,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其实无非是“道德生活”、“道德行为”的代名词而已。因而,道德理解和实践的核心,就在于每一个体之独特的所谓“道德境遇”。如此,无论是政治国家还是公民社会,其实两者都是道德生活个体在处理其与环境的关系时所生成的“主观性经验”。相对于道德个体神圣的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一切所谓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都是抽象的,都有可能构成个人自由、自主行动的障碍。

现代社会的本质是公民共同体的社会,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有才智的公民个体需要通过与他人合作来成就自己,政府、社会、个人之间的合作越普遍,共同体与个人之间双赢局面出现的频率和机会就会越多、越高。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分析了人类文化对“共同体”本身充满了美好的想象和理想预期的原因。他指出,在自由主义的理论中,优良的共同体通常是与民主的环境、与对个人的关切、与自我利益的考虑结合在一起的。(27)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民族的精神文化因素中,实用理性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当然,中国文化并不是实用主义的,体现在中国社会日常生活中的这种“实用理性”,与作为一种哲学主张和社会实践理论支撑的实用主义不同)。在某种意义上,这不仅成了中国民众的生存生活习惯,而且也程度不同地在潜在意义上影响我们对组织、制度和共同体伦理价值理念的理解。具体来说,中国以血缘宗法为本位的皇权政治和制度文化,很难产生欧洲历史和文化中具有“自律型”、“参与性”以及公开性和开放性特质的“市民社会”和社群共同体的传统。以对“人”的理解和设定为例,传统家国一体的共同体社会生活中,其所理解和设定的人是某个行为者,而不是某个身份者。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身份社会”,其所隶属的是某个特定的“伦理—道德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中,个人心性与心灵的秩序与社会秩序是相互涵摄、相互包容的。对中国人来说,认同和遵守某种秩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人际共同体的和谐被认为是主导性的、支配性的标准。当然,这种所谓和谐,并非通过相互独立的个体的共同调整来取得。“儒学对社会秩序的理解认为,个人与共同体的实现是相互依赖的。正因为这样,社会秩序不能以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两者必居其一的古典形式来理解。在西方支撑这两种观点的主要思想在中国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可言。”(28)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流的儒家文化所标榜的“自我”,其实并不具有原子论意义上的属己的特殊性,而是一个多重社会化角色与作用的复杂体。由此规定了对这一自我所属的各种群体组织的义务。离开人格化了的各种角色关系,一个具体的人难以存在。正是诸多不同的组织、器官和子系统在对立统一的相互作用中构成了人的生命个体。离开伦理性共同体,“构成一个有机个人的东西就不存在了:没有灵魂,没有头脑,没有自我意识,甚至‘我不知什么是,什么不是’(I know not what)”(29)。

中国传统文化由此形成一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所称的“差序格局”的“熟人社会”状态,由其所衍生的文化和人生的“实用主义心态”,其影响不可小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事实是,中国自戊戌变法以来,开始了学习“西学”的过程。这种向西方学习的过程,是出于“救亡图存”的压力,重视的是西方的实用科学技术,乃至政制、法律方面;至于学术思想文化,则主要是从实用的角度加以理解。一句话,向西方学习,是为了“取法”西方,以解决中国面临的种种社会与现实问题。这种思想反映在哲学上,是发展了一种“求知”性的知识论态度。观念史的考察表明,中国在了解、学习西方哲学思想文化的过程中,最早介绍过来的,首先是英国的经验论哲学,然后是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这就是一个明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华民族自主理论探索和实践在中国社会共同体和现代公共生活发育历程上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造成了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多方面的变化,“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进程正在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缓慢而实际地进行着。改革开放中成长起来的一代中国的理论家、改革家和政治家,批判性地借鉴了现代市场社会的制度安排与制度价值理念,不断引领中国民众实际地体验了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新质态和新秩序。

当然,我们也得承认,在变革社会结构、体制,求得一种优良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实践中,由于我们急于改变后发现代化国家因发展滞后所导致的种种积弱,因此在某种程度和意义上,实用主义哲学基本精神那种推崇实行,强调一切都由实行、实践来决定其取舍,以及知识、观念、学说等是否正确,辨别其真伪,要靠实行来检验的理念主张等,被我们以中国特色、中国模式等话语方式所实行。譬如,我们因追求效率而牺牲了社会公平,因追求GDP而逐渐陷入不可持续发展……理智的慎思明辨表明,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对于如何组织社会公共生活,以何种理念指导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社会国家究竟应该为民众提供一种什么样的公共生活样态等方面,缺乏必要的理论准备。我们有过曲折、反复、折腾、失误,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选择上,曾经有很长一个阶段,狭隘经验主义与功利主义尤其是某种程度的“实用主义”的社会伦理观一度大行其道,只考虑眼前的功利与实用,不顾及长远利益,最终使整个中国社会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公义受到很大的损害。同时,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相应地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紧张。

在中国迈向新世纪的历史时期,正遭遇“社会公共善”和“个人权利”究竟何者优先等问题伦理价值信念的挑战。面对社会生活中不断蔓延的“相对主义”、“消费主义”、“虚无主义”以及某种程度“犬儒主义”的大举入侵和渗透,在普通民众沉浸于“大众文化”所刻意铸造的“愚乐至死”的精神生活的氛围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究竟如何建构,才能使中国民众在保证衣食丰足的同时,免于遭受不良文化的侵扰,形成一种现代文明社会的“公民精神风貌”、“公众(非大众)素养”以及一种积极向上的生活信念,这可能是我们今天重提经验主义、实用主义与当代中国这一话题的重要原因。

注释:

①理查德·罗蒂:《实用主义哲学》,林南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第94页。

②应奇:《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11页。

③迈克尔·桑德尔·J:《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67页。

④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李琨译,北京:三联书店;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4页。

⑤⑥贝思·J·辛格:《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王守昌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第69-70、163页。

⑦杜威:《经验与自然》,傅统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0页。

⑧石毓彬:《20世纪西方伦理学》,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58页。

⑨(16)(17)杜威:《民主主义和教育》,王承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33年,第356、634-644、377页。

⑩杜威:《哲学的改造》,许崇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97页。

(11)杜威:《杜威五大演讲》,胡适译,北京:北京晨报社丛书第三种,1920年,第16页。

(12)(20)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朱尾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261、1217页。

(13)Walzer,M.,Spheres of Justice:A Defence of Complex Equality,Oxford:Basil Blackwell,1983.

(14)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73页。

(15)詹姆士:《实用主义》,孟宪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25-126页。

(18)(19)(28)(29)郝大维、安乐哲:《先贤的民主》,何刚强、刘东译校,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1-62、62-67、129、129页。

(21)Alan Nelson,"Explanation and justification in political philosophy",Ethics,Vol 97,No.1,(Oct.1986),p.155.

(22)Steven Lukes,"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in Debates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ed.By Derek Matravers and Jon Pike,Routledge,2003,p.12.

(23)周濂:《政治社会、多元共同体与幸福生活》,《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24)杨国荣:《个体之域与公共领域——以成己与成物为视域》,《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25)(26)斐迪南·腾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2、53页。

(27)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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