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营企业主的双重社会属性_社会属性论文

论私营企业主的双重社会属性_社会属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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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私营经济在我国再度萌生与适度发展,一个新的社会群体——私营企业主阶层逐渐形成。这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付产品,是由过去超稳定的社会阶级结构中嬗变出的新阶层。它的出现引起不同的社会反响,对其社会属性的评价,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在去年参与对非公有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的调研活动中,对这一问题作了些粗略思考。

(一)

私营企业主群体作为资本私有者,表现出一些不同于工人、农民两大基本阶级的特性。

第一,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看,私营经济是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经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私营经济是私有经济。[①]到1994年底为止,注册私营企业已达43.2万户。据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在全国15个省、8个市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调查,对1992份有效问卷的分析,开业时的注册资金中位数为19万元(即用数据中居中的数来代表一般水平),到1994年底中位数为50万元。就大多数而言,资本拥有量不大,但有不少资本积累很快的大户,到1994年全国注册资金百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1.9万户,一千万元以上的有800户,其中还有为数约200家的亿元大户。[②]在私营企业内部,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主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对企业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与处置的权利,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人、财、物的支配权,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就这方面而言,工人是“一无所有者”,无权占有、支配这些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及财产关系的不平等,具有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特征。

同时,由于我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也由于我国私营经济出现的历史很短,有相当一部分处在原始积累的阶段,上述关系又被扭曲。业主在企业中拥有至高无尚的权力,大权小权由业主(或代理人)一人独揽,大事小事由业主一人说了算的现象比较普遍。例如,武汉市桥口、江汉、江岸、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七个城区,收回的2018份有效问卷中有1165户对“企业重大决策由谁作出”这一问题作了回答,759户是由业主个人作出,占65%,141户由董事会决策,占12.1%,259户由业主与主管理人员共同作出,占22.3%。业主个人说了算在农村更突出些。这些业主多数人出身于农民或其他小生产者阶层,他们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经验,一时还摆脱不了封建宗法式管理的习惯,家长式管理方式比较普遍。据对武汉市黄陂县、新洲县、江夏区、东西湖区四个郊县348户私营企业调查,重大决策由业主个人作出的263户,占74.4%,由董事会作出的17户,占5%,由业主与主管理人员作出的65户,占19%;工资、奖金由业主个人作出决策的248户,占71%,由董事会决策的16户,占4.6%,由业主与主管理人员决策的82户,占23.6%。

第二,从业主与员工的关系看。企业主以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与支配者的身份出现,雇佣员工则以劳动力(包括知识和管理才能)的身份出现。业主付给雇佣工人以工资,其工资水平取决于劳动力的价值并受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制约,两者是雇佣关系、劳资关系。既不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也不同于以个体或家庭劳动为主的个体经济。对于与前者的区别已有诸多这方面的论述文章,在这里不赘述。关于与后者的区别,后者虽然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是个人所有,但在生产经营中主要以个人或家庭为主,即使有一定的雇佣关系,也是帮工或辅助劳动者。个体工商业者(含小业主)是个体劳动者阶层。从定量分析看,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按“七下八上”来区分的,即雇工七人(含七人)以下为个体工商户,八人以上为私营企业。[③]据国家工商局统计,1993年私营企业雇工人数已达321.3万人,平均每户雇工为13.5人。[④]

第三,从私营企业主经济行为的基本目标看。私营企业主经济活动是以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和增加个人财富的积累为目的的。这不同于个体工商业者。个体工商业者(包括小业主)生产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生产资料所有者自己和家庭成员消费需求,其利润大部分用于消费,积累率低。私营企业主的经济活动以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通常利润的大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具有强烈的不断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动力,为获取利润,敢于冒任何风险。当然对此还要作进一步分析,这种生产经营目标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但是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又受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与支配。

第四,从企业的分配方式看。私营企业主要实行按资分配的原则。私营企业主除取得高额的经营管理等劳动收入和投资利息、风险报酬等非劳动收入外,还凭借私有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格的那部分剩余价值。这是企业主所有权收入,也就是资产所有权在分配上的体现。而雇工一般只从他们创造的价值中取得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在部分企业还可获取少量奖金、福利费,他们无权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就这方面而言,这是一种剥削。较早研究私营经济的两位国内学者用这样一个公式概括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即I=K+L+M+S。I表示私营业主收入总额;K表示业主及家庭过去劳动所得的转移价值与增殖;L表示私营业主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劳动力价格;M表示雇工的剩余价值;S表示部分私营企业主获得的各种超额收入。他们经过多年调研与分析,L相当于5.2个雇工劳动力,其中业主本人约相当于4个劳动力,家庭成员约1.2个劳动力。[⑤]据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1995年的调查表明,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与工人收入的平均差别为15倍左右。依上述公式推算,私营企业主获得的高收入,主要来源为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在一些私营企业工作的工人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劳动条件差,工资和福利待遇低。据对黄陂县131户私营企业抽样调查,职工年平均工资在4000元以下的企业有90户,占131户的68%,其中50户平均工资在3000以下(含3000元),占39%,低于2000元的有14户,占10.7%。

综上所述,我国私营企业主群体作为资产私人占有者群体,显现出某些资本主义行为特征。它已从工人、农民两大基本阶级中游离出来,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阶层。

私营企业主群体是具有某些资本主义行为特征的阶层。对这一行为特征不宜全盘否定,更不应有一种恐惧感。首先,私营企业主阶层所表现出的某些资本主义性质的行为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与社会主义具有一致性,或者说是趋同的。一方面,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的存在与适度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私营企业主的行为目标是追求最大的剩余价值和更多的财富积累。但同时,也拓宽了劳动就业门路,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仅就劳动就业这一点来讲,1993年底达到648.4万人,增加约70%。假定私营从业人员每年增长30%,那么到2003年,单是私营企业就可吸纳5100万人。[⑥]这对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和农村部分劳动力的转移,是一个重要渠道。另一方面,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看,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基本目标,而私营经济与市场经济有天然联系。同时私营业主群体发展私营经济的愿望与行为,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一个必要的外部条件,在产权多元化方面也能起一定作用。例如:武汉市近年来对小型企业拍卖、租赁、嫁接时,有的私营业主参与了这一活动。私营企业大地公司购买有百年历史的国有企业——武汉火柴厂,产生了较大社会反响。按传统的社会主义观,雇佣与剥削是与社会主义相悖的。然而,从人类社会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现实考察,剥削未必是一种绝对坏的东西。

其次,它也具有与社会主义不协调甚至相斥的一面。由于其经济行为完全受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在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和个人财富积累欲望的驱使下,一些人唯利是图,损公利私。这一行为势必引起社会中存在的消极现象扩张。据有关部门调查,私营企业的偷漏税面达90%以上;[⑦]有的人以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经济部门的负责人,为腐败的滋生推波助澜;有的挥霍无度,生活奢糜,污染社会环境。

第三,私营企业主阶层中所表现出的消极性是难以避免的,但并非都是不可克服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制度与法规进一步健全,私营经济进一步成长,私营企业主队伍结构的变化和素质提高,加之我们的政策与工作,有些问题会逐渐消失和得到相当程度解决。

(二)

在我国改革开放条件下产生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仍在相当程度上保持着劳动者的社会属性。这一群体不是异己力量,而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

1.关于私营企业主阶层来源与社会联系。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是由哪些社会角色演化而成的呢?他们来自社会的不同层面,其原来成份构成的比例,在城市与乡镇、在不同地区与行业有较大差异,并且是动态的。1991年底,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3个省市和6个计划单列城市的私营企业抽样调查,1071人的社会经历是:41.5%的人当过村干部,19.3%的人当过乡镇企业负责人,12.9%的人当过乡镇企业工人,17%的人外出当过临时工、合同工,9.2%当过军人。与农村相比,城镇私营企业主的构成有些不同。上述1991年的调查,1853个城镇企业主中创办企业前的职业构成:待业人员占8.69%,农民占30.92%,无业人员占3.4%,离退休的占7.66%、停薪留职人员占15.38%、辞职占14.63%、个体户占16.03%,其他占3.24%。[⑧]1992年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后,一大批人员“下海”经商,据国家人事部门估计1992—1993年全国仅行政人员转入“经商”的达60万人。武汉市的情况大体差不多,被调查1389个私营业主大部分是1992年以后加入私营业主行列的,计1186人,占85.39%,其中干部390人、具有中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93人、工人379人、农民184人、无业人员140人;80年代以后从事个体经营的203人,占14.6%。以上情况表明,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成员来源于工、农、知识分子、党政机关和企业的干部,不是来源于独立的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与我国50年代的民族资产阶级之间没有渊源与继承关系。不仅如此,他们的政治面貌也不一样。据全国首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私营企业主中的中共党员占13.1%,共青团员占7.3%,民主党派成员占6.5%。[⑨]武汉市1995年抽样,所占比例要高些,对380名业主抽样调查,中共党员108人,占28.4%,共青团员69人,占39.2%。(抽样随机性较大,广东的全面调查,反映更客观些,该省截至1995年9月止,私营企业主中有中共党员96人,占全省66565家私营企业数的1.44%,占全省私营投资者133095人的0.72%)。上述诸种情况表明,私营企业主的前身大多都是城市或乡村的劳动者和公职人员。不仅如此,他们中的许多人至今同原来的社会身份仍有不同程度的联系。不少私营企业主的家庭成员,是一家两制(指在公、私单位工作)。与他们有密切联系经常交往的人,大多在党政机关或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中央统战部1995年对调查问卷综合,私营业主关系最密切的朋友中,任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以上者占27.4%,任企业负责人的占23.7%,企业中层管理干部占8.4%,企事业单位一般干部占6.2%,没有担任什么职务的占25.2%。我国私营企业主还远没有割断与其原有社会身份相联系的“脐带”。

2.关于私营企业主在企业内部的“角色”特点。私营企业主不仅担任资产占有者与剩余价值占有者角色,而且还充当劳动者的角色,与雇工一起共同创造企业的财富。他们中有些人还参加些体力劳动,但这不是主要的,更多的是投入智力方面的劳动。在通常情况下,私营企业规模越大,企业主参加体力劳动的时间就越少,而智力方面投入的时间就越多。在私营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主作为劳动者,主要表现在决策、经营、管理上;还有些人掌握较多或较高的技术。按前面的关于企业主收入计算公式推算,私营企业主的直接劳动与智力劳动的比例,大体为1∶3(大中型规模或科技型的企业,智力劳动的比例占得更大些)。

3.关于对剩余价值的支配。在研究私营企业主社会属性时,不仅要考察所有权、对剩余价值的占有,而且还要考察对剩余价值的支配情况。是主要用于个人消费,还是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可以说,用于前者是有限的,而主要是用于后者。他们的资本与国有资产一样,都在为社会创造财富。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不少业主为自己和在本企业从业的家庭成员规定了工资限额,以限制非生产与可赢利性的消费。据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的调查分析,被调查企业在每年的纯利润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平均占纯利润的68.8%。日常生活费支出,平均每月为3358元,其中伙食费占38%,应酬费用占43%,服装费占约17%,真正属于个人的娱乐费用并不是很多。据对武汉市青山、洪山、武昌、江岸、江汉、汉阳等区580户私营业主调查,465户的月生活费在2000元以下,115户在2000元以上。武汉市的平均生活支出低于全国抽样的平均水平,据青山区的调查分析,平均数为1614元。不管他们的初衷如何,只要他们的资本作为社会资本运转,就与国有资金运转一样,在为社会创造财富。从功能上看,私有资产和公有资产发挥同样的作用,同样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4.关于思想状况与政治态度。

首先,从创业动因看。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对私营企业主的调查,一些人放弃原来的工作和职业,开办私营企业分别主要出于以下动机:实现自己价值占68%,在原单位无法发挥能力占13.7%,原来没有稳定的工作占8.1%,原单位挣钱太少占5.3%。武汉市的情况大体是,在收回的城区1286份有效问卷中,有1277份对上述问题作了回答,属第一类的548人,占43%,属第二类的294人,占23%,属第三类的230人,占18%,属第四类的170人,占14.9%。从上述两组数据看,把创办私营企业看成实现自己价值的途径的人占比例很大。我们调查还发现,这一动因与年龄、文化程度有较密切的关系,与年龄成反比,与文化程度成正比,亦即文化较高的中青年占多数。总的来讲,他们创业的动因比较分散,但概括起来是两条,一是求生存,二是求发展。不管是出于那种动机,都把自己的命运与发展同党的政策联系在一起,与社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他们中的很多人有理想、有抱负,想做一个有作为的人。

其次,从政治态度看。尽管这些人在“商海”搏击,同时又姓“私”,但他们对形势、政策变化、政治环境比较关心。如上所述,他们把企业的发展及自己的命运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联系在一起。将调查的情况分类,企业主对未来发展的看法大体可分三类。第一,多数认为如果政策稳定的话,私营企业是大有发展前途的,至少会稳定发展;第二,如果私营企业是勉强维持的话,45%认为是竞争激烈,同时也有很多人(35%)认为是政策不稳定;第三,如果私营企业陷于无法维持的状态,有近39%的人认为是因为政策歧视,29%的人认为是由于政策不稳定。这些人是改革开放的受益最大的群体之一,他们依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环境。同时也希望净化社会环境。私营企业主的政治要求,即私营企业主为维护和实现其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观念、思想和言论及其社会行为,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和谐的。他们对自己经济地位的提高感觉比较好,但普遍对政治及社会地位的自我评价比较低。他们希望社会地位有所改变,其改变的途径,还是寄希望于现行基本政治制度,不少人想通过入党入团等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河北省委统战部对136名私营企业主的问卷表明,为了提高自身社会地位,他们认为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希望入党的41人,占30.2%;争取当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51人,占37.5%;想到政府部门任职或希望担任社区领导人的20人,占14.7%。处在不同层次的私营企业主对政治的关注与热情的程度是不大一样的。但共同的目标取向,是希望企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肯定。有的说:“担任一定的社会职务,是被社会认可的表现,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⑩]应该说私营企业主的政治要求离不开赢利,但随着经济地位的变化,有一部分人“利”字也淡了一些,有的说事业重于金钱,干就一番事业,得到社会承认,这才是人生最大的快乐。

第三,从自我形象的塑造来看。不可否认,挥霍无度、为富不仁者,在私营企业主群体中不泛其人,但这并不是私营企业主群体形象的主导面,并且在这一群体中并不被看好。私营企业主希望有一个好的形象,特别是在人们对其整体形象评价不高的情况下,想用行动改变社会对他们的看法。一些人想积德、留名,更多的是想造福于他人和社会。从全国调查情况看,86.4%的私营企业曾对社区的福利事业和社区建设作过捐款,捐款数额的中位数为2万元。武汉市桥口区196户被调查的私营企业,捐过款的120户,捐款额总计257.02万元,户均2.14万元。对问卷调查表“您捐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原因”这一栏,七项原因,选择三项,都把“和当地搞好关系”、“人应对社会多作贡献”、“答谢政府”放在前三位。一部分企业主把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树立自己的形象,作为提高自己社会地位的有效办法。天津统战部对该市经济实力前200户私营企业进行调查时,企业主比较重视新闻媒体的宣传、社会舆论的评价,希望宣传私营企业的正面典型,不反对爆光反面典型,但要分清主流与支流。在私营企业主群体中,一些有远见的业主,把塑造形象的境界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倡导“光彩事业”,得到积极回应。一些省市的私营企业主组成了推动这一事业的机构。在“光彩事业”起步比较早的温州市,由民营企业家组成了“光彩事业”联络组,有440位业主参加这一活动,到1995年9月为止,共捐款1.9亿元。福建省成立了“光彩事业”推动委员会,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据1995年9月统计,签订各类协议、意向、合同121项,总金额为8.7亿元,已开工的有41项,最大项目投资2亿元,最小项目投资50万元,复盖区达10多个省。如果说企业主扩大再生产目的是获取更大的剩余价值,但在自发地为社会作贡献的话,那么,“光彩事业”却是自觉地为社会作贡献,为缩小贫富差距而努力。这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本色在私营企业主群体中的反映。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阶层的人们虽然是资本私有者,但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劳动者的社会属性。私营企业主阶层是社会主义的帮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

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具有两重社会属性,既是资产私有者,又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其发展前景又将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私企业主阶层的演化有两种发展趋向。

1.私营企业主阶层是从工农两大基本阶级中游离出来的,它发展到一定阶段,将回归这两大基本阶级。这是起主导的发展走向,但又不是过去“角色”的简单重复,而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与工农两大阶级在更高的层次上融合。这种发展趋向之所以是起主导作用的,主要由于以下三大基本因素的推动、调适与整合。

第一,制度因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一特定环境中产生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一样,是依附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所以它的发展趋向必然受制于基本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体制基本格局,已决定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发展中起“必要补充”作用,私营企业主阶层在社会发展中起“帮手”作用;而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基本格局,必然弱化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群体政治意识,也决定其只能“参政”,而不能“主政”。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是服务于经济基础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只要我们始终如一地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就能够驾驭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发展趋向,即使其资本主义属性的那一面有时表现出与这一主导发展趋向不和谐,也不必惧怕。“只要我们头脑清醒,就不怕。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11]

第二,基本政策因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而不是贫富两极分化。邓小平同志在1985年8月会见一位外国政府首脑时强调坚持社会主义的两条重要原则:第一,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第二,决不能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党的基本政策,允许部分人先富,其出发点与最终落脚点是共同富裕。在这一基本政策的主导下,已出现的贫富差距是可调适的。国家可以依据财税杠杆,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保证其不偏离适度的区间。

第三,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自身因素。一方面,私营企业主阶层还没有彻底割断同原有社会身份联系的“脐带”。另一方面,没有形成一个足以能使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阶级的稳定有力的经济基础,资产阶级的主要特征难以在这个群体身上发展成完备的形态。另外,他们没有形成独立的阶级意识,其阶层意识也不成熟。他们中的很多人想富又怕戴“资”帽子,就是一个例证。

诸种因素形成的合力,使得私营企业主阶层最终回归工人、农民阶级。这种回归不需要历史上社会主义改造重演,而是由生产力高度发展提供回归的物质基础并提出社会阶级、阶层的关系向更高层次发展的要求,在生产力向更高水平发展的推动下,私营企业主阶层及其它阶层,与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殊途同归。

2.复归工人、农民两大基本阶级,是私营企业主阶层演化的主导方向,但我们探讨这一课题时,还应注意到另一种可能性,演变成一个新的阶级——资产阶级的可能性。就上述基本因素分析而言,资产阶级在我国再生,没有合宜的土壤。从历史上考察,脱胎于封建社会母腹的资产阶级,其产生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存在着大批丧失了生产资料、一无所有、却有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这是通过以各种方式剥夺农民土地,并使之流入城市完成的;二是在一些人手中,积累了一定数量的为组织较大规模生产而必需的货币财富,这是通过对殖民地和本国劳动者的残酷剥削完成的。在我国现阶段,前面论述的基本因素制约,不会为资产阶级产生提供与上述两个基本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但是,我国私营企业主群体又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殊的社会阶层,其特殊性在于它的双重性,在于它是在非基本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非基本的、处于过渡阶段的阶层。由于具有两重社会属性,其演化就不是一种趋向。向后一个趋向演化的土壤,就是资产阶级产生的基本前提的提供。

今天,探讨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其意义在于正确地认识与把握这一新的社会群体的现状与发展趋向,利用其积极性,抑制其消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把握第一种发展趋向,通过政策、法规及工作,尽力避免第二种发展趋向。对于后一种趋向,主要不是靠“赌”,而是靠“导”,通过政策、法规引导,思想政治工作开导,有关部门督导,统战工作疏导。而加强这一群体的统战工作具有特殊的意义。

注释:

① ③ 引自《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第40页、41页

② 引自《党史研究资料》1996年第2期第3页

④ ⑧ ⑨ 张厚义:《私营企业主阶层在我国社会结构中的地位》,见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

⑤ 贾链、秦少相:《社会新群体探秘》,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96—98页

⑥ 参见单永旭:《私营企业:一个理应着力塑造的经济支点》

⑦ 李欣欣:《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1994年第10期第31页

⑩ 中共河北省委统战部:《对非公有经济代表人士思想现状、政治态度及意见的调查分析》

[11]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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